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UNSTONE DEVELOPMENT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15, 2026

57736_rns_2026-05-15_0cbc8df6-78c4-49bb-bc03-09d3f3d1c1b1.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金杜律师事务所
KING&WOOD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
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塔18层 邮编:100020

18th Floor, East Tower,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 Dongsanhuan Zhonglu,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RC

T +86 10 5878 5588
F +86 10 5878 5566

www.kingandwood.com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2026年4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2026年4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金杜网络

北京:上海;上海临港:杭州;南京:苏州;无锡:广州;深圳:香港特别行政区;横琴(澳门联盟);海口:三亚;成都:重庆;青岛:济南;长春:东京;纽约:硅谷;洛杉矶:温哥华

King & Wood Network

Beijing: Shanghai; Shanghai Lin-gang; Hangzhou; Nanjing; Suzhou; Wuxi; Guangzhou; Shenzhen; Hong Kong SAR; Hengqin (Macao SAR Associated Office); Haikou; Sanya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Jinan; Changchun; Tokyo; New York; Silicon Valley; Los Angeles; Vancouver

全球合作网络

亚太:欧洲;中东;美洲;非洲

Global Cooperation Network

Asia Pacific: Europe; Middle East; America; Africa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2.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3.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4.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4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


2026年4月2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中建财富国际中心15层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郎光辉主持。
  3.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8,569,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5.952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8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69,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86% ;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8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512,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73% 。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8,038,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010% 。

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本所律师,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列席本次股东会并述职。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57,700,339 99.7858 289,600 0.1832 48,900 0.0310
  1. 《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57,679,544 99.7726 284,195 0.1798 75,100 0.0476
  1.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57,637,739 99.7462 357,100 0.2259 44,000 0.0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9,111,705 98.6409 357,100 1.2099 44,000 0.1492
  1. 《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57,546,944 99.6887 406,295 0.2570 85,600 0.054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9,020,910 98.3332 406,295 1.3766 85,600 0.2902
  1. 《关于2026年度融资计划及相关授权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57,638,844 99.7469 361,895 0.2289 38,100 0.0242
  1. 《关于2026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55,090,914 98.1346 2,909,825 1.8412 38,100 0.0242
  1. 《关于2026年度对外捐赠计划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55,142,114 98.1670 2,855,725 1.8069 41,000 0.0261
  1. 《关于制定〈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57,572,944 99.7052 410,495 0.2597 55,400 0.0351
  1. 《关于2026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57,572,444 99.7048 431,095 0.2727 35,300 0.0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9,046,410 98.4196 431,095 1.4607 35,300 0.1197
  1. 《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57,622,944 99.7368 332,195 0.2101 83,700 0.053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 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img-0.jpeg

见证律师:
章韶娜

王海蓉

王海蓉

单位负责人:
龚牧龙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