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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TONE DEVELOPMENT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0

May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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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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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索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 名激 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原拟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2,800 股;4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原拟授予该 4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 37,000 股;3 名激励对象由于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敏感期间存在买卖 公司股票的行为,出于审慎原则,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公司原拟授予该 3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11,200 股,其余激励对象均为本次激 励计划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

  •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含分、子公司)核心技术

  • (业务)骨干,均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5.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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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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