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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TONE DEVELOPMENT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0
Apr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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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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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金虎 |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冀东晓 | 联系电话:010-56839310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 年6 月23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索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27 号)核准,索 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发展”、“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2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7.88 元,新股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47,437.6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158.6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44,279.00 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第4-00029 号《验资报告》。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7 年7 月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 年8 月27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索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53 号)核 准,索通发展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450,000 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945,000,000 元,期限6 年,扣除本次 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0,607,246.07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9 年10 月30 日到位,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 出具大信专审字[2019]第4-00122 号《验证报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于2019 年11 月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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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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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索通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索通发展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19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 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已签署保荐协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资料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在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经核查,在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经核查,在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 经核查,在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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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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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的行为规范等。 | 司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 |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该等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经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在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和规定期限内的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相关披露文件进行了修订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而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经核查,在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在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当事人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经核查,在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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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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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 |||||||||
|---|---|---|---|---|---|---|---|---|---|---|
|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 | ,同时向上海证券 | |||||||||
|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 司涉嫌违反《上相关业务规则; | |||||||||
|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 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 |||||||||
| 15 |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重 | 经核查,在201 | 9年度持续督导 | 期间, | |||||
|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三)上市公司出现《保 | 他不当情形;办法》第六十七 | 公司未发生该等 | 情况。 | |||||||
| 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 | 形;(四)上市公 | |||||||||
| 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 | 导工作;(五)上 | |||||||||
|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 |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 |||||||||
| 他情形。 | ||||||||||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 | 工作计划明确 | 保荐机构已制 | 现场检查的相 | 工作 | ||||||
| 16 |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 | ,场检查工作质量。 | 计划,并明确了 | 现场检查的工作 | 要求。 | |||||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 | 一的,应自知道或 | |||||||||
|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 |||||||||
|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查一)实 | 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或其他 | |||||||||
| :(控股股东、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 控制人关司资金;(二)违 | |||||||||
| 17 |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 )违规使用募集资 | 经核查,在201公未发生该 | 9年度持续督导情 | 期间, | |||||
|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 投资、套期保值业 | 司 | 况。 | |||||||
|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允或未履行审六)业绩出现亏 | |||||||||
| 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
| 18 |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 保荐机构已根据法规要求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约定取得和检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2019年度,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索通发展自上年持续督 导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 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 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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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是,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索通发展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 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 事责任;
-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华泰联合证券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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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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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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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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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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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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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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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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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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