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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TONE DEVELOPMENT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an 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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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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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0-003 债券代码:113547 债券简称:索发转债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山东创新炭材料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创新炭材料提 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 余额为人民币 69,195.86 万元(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保证人”)于 2020 年 1 月 6 日与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简称“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简称“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创新炭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创新 炭材料”或“债务人”)在该行开展的金融服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 2019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将根据各 银行授信要求,为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 63 亿元(包括已发生但尚未到期的借款担保余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3 月 20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17)。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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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1.公司名称:山东创新炭材料有限公司

  • 2.住所: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张东公路东侧

  • 3.法定代表人:荆升阳

  • 4.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预焙阳极炭块、碳纤维、碳复合材料及炭素制品;

  • 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5.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1231 2019930
资产总额 124,105.63 185,869.16
流动负债总额 59,805.14 75,439.02
负债总额 77,597.14 139,459.02
资产净额 46,508.49 46,410.14
项目 2018 年度 20191-9
营业收入 0 15,573.29
净利润 -1,045.39 -98.5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 1.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限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

  •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 3.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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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该展 期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 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保证范围:

(1)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 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 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3)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4)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保证合同或行使 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 权的一部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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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截至 2020 年 1 月 7 日,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 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 630,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的 258.17%;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480,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96.70%。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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