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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TONE DEVELOPMENT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Jun 2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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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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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19-035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嘉峪关索通预 焙阳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3,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与兰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新华支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嘉峪关新华支行”)签订 《最高额保证合同》,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 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嘉峪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峪关预焙阳极”)在上述两家银行 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 2019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将根据各 银行授信要求,为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 63 亿元(包括已发生但尚未到期的借款担保余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3 月 20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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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编号:2019-017)。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 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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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称:嘉峪关索通预焙阳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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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聚鑫东路 7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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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荆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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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范围:预焙阳极生产、批发零售及技术服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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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交电、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皮革制品、服装鞋帽、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品)、金属材料、工矿产品、机电产品的批发零售;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 技术及货物进出口经营(以备案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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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18 年12 月31 日 | 2019 年3 月31 日 |
| 资产总额 | 107,245.61 | 123,714.70 |
| 流动负债总额 | 35,088.28 | 50,999.64 |
| 负债总额 | 35,185.23 | 51,352.66 |
| 资产净额 | 72,060.38 | 72,362.04 |
|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9 年1-3 月 |
| 营业收入 | 99,909.28 | 17,452.84 |
| 净利润 | 3,812.68 | 42.93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 1、与兰州银行嘉峪关新华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10,000 万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 人终止、解除全部或部分主合同以及宣布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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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终止、解除全部或部分主合同以及宣布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 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 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本合同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 主债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 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 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 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2、与工商银行嘉峪关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3,000 万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债权人根 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 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 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 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 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 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 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益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 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 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 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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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截至 2019 年 6 月 28 日,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 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 630,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的 258.17%;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480,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96.70%。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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