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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TONE DEVELOPMENT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Dec 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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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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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 年12月5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勤勉、谨慎的 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中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独立意见

鉴于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索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激 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400人调整为399人,公司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总数由246.4万股调整为246.2万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调整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7年12月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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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公司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17年12月5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的授予日, 向399名激励对象授予246.2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封和平、陈维胜、荆涛 201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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