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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TONE DEVELOPMEN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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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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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稳健经 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期货业务仅限于套保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套利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保业务是指公司根据经营实际情况,为降低原料采 购成本、产品销售价格、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期货交 易所相关品种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以规避市场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稳健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套保业务,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 定相关操作细则。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套保业务。
第二章 套保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套保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套保业务交易品种仅限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生产经营、贸易相 关的大宗商品及外汇。未经批准,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种类期货业务操作;
(二)公司套保业务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现货(汇)风险敞口为目 的,与公司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
第六条 公司进行套保业务,仅限于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 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套保业务。
第八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 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
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 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 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保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 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保业务的交割期间原则上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 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授权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套保业务, 在权限范围内,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保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入的保证金未超过 2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由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开展套保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入的保证金超过 2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 的,由董事会 审批;
(三)公司开展套保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入的保证金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 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公司章程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审核后,由 总经理签署。
第十二条 公司对套保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 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期货交易授权书由总经理签 署。
第十三条 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四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 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套保业务须充分关注期货经纪公司选择、资金风险、 市场风险等关键环节,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使风险管理覆盖事前 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
第十六条 建立风险测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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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金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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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金额、可追加保证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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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保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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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七条 建立风险报告和处理机制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
1 、套保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 、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 、有违反套保方案的操作行为;
4 、套保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保过程的正常进行;
5 、套保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三)风险处置。总经理负责组织召开套保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讨 论风险情况,确定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选择风险管理工具,制定对策并组织 实施。
如发现套保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 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十八条 建立止损机制。当市场价格变动导致持仓合约公允价值损失达 到止损额度的 80% 时,启动止损机制。
第十九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因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及时通知交 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由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 向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因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消 除或降低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期货业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当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时, 应立即向总经理汇报,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按要求不定期对公司套保交易过程和内部财务 处理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而产生的风险。
第五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及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套保业务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报送相关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套保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 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应定期整理存档,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本公司的套保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 关的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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