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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EEC Annual Report 2016

Jul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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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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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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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會議議程 ........................................ 1 貳、開會程序 一、宣佈開會 .................................... 2 二、主席致詞 .................................... 2 三、報告事項 .................................... 2 四、承認事項 .................................... 3 五、討論事項 .................................... 4 六、選舉事項 .................................... 6 七、討論事項 .................................... 6 八、臨時動議 .................................... 6 九、散會 ........................................ 6 叁、附件 一、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 ........................ 7 二、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 9 三、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 10 肆、附錄 一、公司章程 ................................... 26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 30 三、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32 四、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34 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46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年股東常會議程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整。

開會地點:台北維多麗亞酒店(台北市中山區敬業四路168 號)

壹、宣佈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参、報告事項:

一、一○五年度營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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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

肆、承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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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討論事項:

一、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陸、選舉事項:

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

柒、討論事項:

二、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

捌、臨時動議。

玖、散會。

-1-

壹、宣佈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參、報告事項

報告案一 (董事會提)

案由: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公鍳。

說明:一、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第7 頁~第8 頁)。

  • 二、財務資料請參閱附件三(第10 頁~第25 頁)。

報告案二 (董事會提)

案由:監察人查核一○五年度決算表冊,敬請 公鍳。

  • 說明: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二(第9 頁)。

報告案三 (董事會提)

案由:庫藏股買回執行情形,敬請 公鍳。

  • 說明:本公司一○五年庫藏股買回執行情形,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 備在案,謹將買回情形說明如下:

單位:新台幣元

買回期次 105 年第一次
買回目的 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買回期間 105/05/26~105/07/22
買回區間價格 NT$ 9 ~NT$ 14
已買回股份總類及數量 普通股 8,000,000 股
已買回股份金額 117,651,115 元
已辦理消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 8,000,000 股
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0 股
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佔以發行股份總數比率
0%
核備日期 105/07/20
核備文號 金管證交字第1050028848 號函

-2-

報告案四 (董事會提)

案由: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敬請 公鍳。

說明:一、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如有年度獲利,提撥不低於2%為員工酬勞 及不高於2%為董監事酬勞。

  • 二、依上述規定,公司將提撥員工酬勞計新台幣800 萬元、董監事酬勞計 新台幣150 萬元,均以現金方式發放,分配金額與估列費用金額無差 異。

肆、 承認事項

承認案一:(董事會提)

案由: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一○五年度財務報表業經編製完成,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 、

  • 所顏幸福 郭冠纓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並連同 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配表,提請監察人查核竣事。

  • 二、前項表冊請參閱議事手冊附件一~附件三(第7 頁~第25 頁)。

  • 三、敬請 承認

決議:

承認案二:(董事會提)

案由:一○五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105 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為145,283,120 元,註銷庫藏股及退 休金精算損益後,加計本期稅後淨利197,800,496 元,再依法令及公 司章程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19,780,050 元,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29,977,717 元,可供分配盈餘為252,350,563 元,擬配發股東紅利 84,967,509 元,請詳盈餘分配表。

  • 二、現金股利84,967,509 元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 及其他相關事宜。配息依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其持有股數 配發,以目前股數計算每股配發0.5 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 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 三、前項盈餘分配,嗣後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調整,或本公司買回公司 股份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等因素致需調整分配比率時,擬授權董 事會調整配息比率等相關事宜。 四、敬請 承認

決議:

-3-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一○五年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期初累積盈餘 145,283,120
減:註銷庫藏股 (36,958,066)
加:本期退休金精算損益變動數 (4,017,220)
加:本期稅後淨利 197,800,496
減:法定盈餘公積 (19,780,050)
減:特別盈餘公積 (29,977,717)
調整後期末未分配盈餘 252,350,563
可供分配盈餘 252,350,563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 -現金股利 (84,967,509)
期末未分配盈餘 167,383,054
註:優先分派105 年度盈餘。

董事長:林木和 經理人:林木和 會計主管:羅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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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討論事項:

討論案一:(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核議案。 說明: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 年2 月9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01296 號令辦理,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正條文如下:

二、敬請 決議

決議:

取得或處份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評估程序之(五)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
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
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
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
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
過。
但公開發行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
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
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
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
見。
第三條評估程序之(五)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
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
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
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2條
規定辦理。

-4-

第五條公告程序之(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
情形者,應按性質依主管機關規
定格式及內容,於事實發生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
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
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埸基金
外,不在此限。
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3.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
處理程序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之
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4.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
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
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埸基金外。
(3)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
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
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
定之一:
(a)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
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b)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
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三)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
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
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
重行公告。
第五條公告程序之(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
形者,應按性質依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及內容,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
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
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
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埸基金
外,不在此限。
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3.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
處理程序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之
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4.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
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
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埸基金
外。
(3)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
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
五億元以上。
(三)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
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
項目重行公告。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
規定辦理。
第六條資產估價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
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
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
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告(其應行記載事項詳附件一),並
第六條資產估價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
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
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其應行
記載事項詳附件一),並符合下列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規
定辦理。

-5-

符合下列規定。惟本公司經法院 規定。惟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 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 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 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 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 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師意見。

陸、選舉事項

選舉事項:(董事會提)

案由: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

  • 說明:一、本公司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於民國106 年06 月12 日屆滿,依公 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於106 年6 月16 日股東常會改選董事7 人(含獨立董事2 人)、監察人2 人。

  • 二、新任董事、監察人之任期為三年,任期自106 年6 月 16 日至 109 年6 月15 日止。

  • 三、依本公司章程規定,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董事候選人名單業

經董事會審查通過如下:

序號 姓 名 持有股數 主要學(經)歷
1 林江峰 0 經:淡江大學國企系副教授、淡江大學
商管聯合碩士在職專班執行長、中
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 中心顧問
學:美國威斯康辛州立大學麥迪遜分校
法學博士
2 張逸民 0 經:南區國稅局、聚誠會計師事務所執
業會計師
學:淡江大學會計系

四、敬請 選舉

選舉結果:

柒、討論事項:

討論案二:(董事會提)

案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提請核議案。

  •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二○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 之行為,應針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二、本公司新選任本屆董事,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下,擬提請股東會解 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三、敬請 決議

決議:

捌、 臨時動議

玖、 散會

-6-

附件一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O五年度營業報告書

105 年公司面對資、通訊產業快速變化,公司經營團隊持續優化產品組合的策略 佈局與創新轉型;除調整營運策略,強調差異化及多角化經營;另一方面則在現有核 心產品及製程持續精進,優化產品開發設計、生產流程以及成本結構,維持競爭優勢, 以有效因應大環境的變化。

105 年度營業狀況及研發成果

105 年度合併營收淨額為新台幣4,274,785 千元,較前一年度104 年合併營收新 台幣3,241,910 千元成長31.86%;105 年度淨利為新台幣197,801 千元, 較前一年度 104 年新台幣69,572 千元成長184.31%;105 年度每股盈餘1.14 元較前一年度104 年 。 每股盈餘0.39 元成長192.31%

研發成果

  • (1)成功開發Fe-3%Si 軟磁材料,材料軟磁特性符合MPIF 標準,並成功導入汽車 電池模組零件。

  • (2)完成純銅及銅-18%鎳高流動性熱脫脂型MIM 製程開發,並建立純銅及銅-18% 鎳MIM 製程參數資料庫,未來可應用於散熱元件、外觀產品(例如:樂器零件) 等應用。

  • (3)針對不同產品需求(高/低 流動性, 厚/薄產品結構, 生胚強),已建立一系列 配方及其資料庫,可使在生產選擇上有更大的彈性及空間,已申請多項MIM 配方專利,並在國際學術會議APMA 中發表研發成果。

  • (4)研究各式特用化學品對MIM 製程之影響,研究其特性與產品設計上之連結性, 並成功導入MIM 報廢材料再製使用,減少報廢材料成本。

  • (5)針對SUS 17-4PH 進行一系列基礎的研究與分析,建立公司內部17-4PH 粉材 之使用標準規範,並使用高流動性黏結劑配方開發出具有與市售餵料BASF 17-4 PHX 相同收縮率之 17-4 PH 熱脫型餵料, 未來可適用於具有薄件特徵之 MIM 產品。

  • (6)開發PVD TiC 抗沾黏真空鍍膜技術,已導入醫療相關產品,目前於臨床驗證階 段。

  • (7)成功開發新一代電腦傳輸介面USB Type-C 連接器插座(Receptacle) MIM 框 架於桌上型/筆記本電腦相關產品之應用。

-7-

106 年度營業展望及研發計畫

晟銘將持續積極佈建與深耕雲端伺服器產品,除導入自動化設備生產外並持 續改善品質與成本效率,掌握競爭優勢,提升對客戶更全面的服務以擴展市場佈 局與客戶服務。另,持續擴大MIM(金屬粉末射出成型)生產優勢,以手持式相關 產品及穿戴裝置零組件為主要產品對象,期望透過製程技術的精進及差異化產品 服務的提供,客戶擴大產品線的運用。

研發計畫

  • (1)開發並建立自主硝酸脫脂型黏結劑,以備未來需要高胚體強度 (燒結前)與胚 體機械加工(燒結前)場合之應用,並申請專利。

  • (2)持續研究各種特用化學品之間的相互作用,嘗試以添加潤滑劑 (Lubricants) 提高MIM 餵料之流動性,使其適用於體積小、具薄件特徵之MIM 產品,並申請 專利。

  • (3)開發鈦及鈦合金MIM 製程,並期望導入MIM 醫療市場。

  • (4)持續進行其他高性能軟磁材料的開發,例如:Fe-50%Co 等,並期望導入高性 能軟磁材料於3C、手持式產品之應用,例如: 無線充電、體積小但需高軟磁 磁特的應用等。

  • (5)持續開發CIM (Ceramic Injection Molding) 燒結與表面處理工藝。

  • (6)持續針對SUS 316L 進行一系列基礎的研究與分析,並建立公司內部各種粉材 的使用標準規範。

  • (7)持續開發新一代電腦傳輸介面USB Type-C 連接器插座 (Receptacle) MIM 框 架於手持式相關產品之應用。

  • (8)持續發展並推動可拆卸式伺服器機架。

由於全球經營環境嚴峻,公司經營團隊絲毫不敢鬆懈,更將以嚴謹負責的態 度因應局勢變化,追求優化成本結構,用誠信互惠的原則來穩健深耕現有夥伴, 發揮積極進取的動力來開疆闢土未來客戶,保持競爭優勢及創新價值,追求獲利 的成長。為使晟銘能永續經營並逐年穩定成長,我們在公司營運上當力求精進, 以滿足股東期待與客戶滿意;在公司治理方面,將致力於企業形象、企業社會責 任與公共議題的具體實踐。期待藉由以上努力,獲得股東的肯定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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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林木和 總經理:林木和 會計主管:羅志吉

-8-

附件二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 察 人 審 查 報 告 書

茲 准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一O五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安 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顏幸福、郭冠纓會計師查核竣 事,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案等,復經本監察人審查, 認為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令,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 定,報請 鑑察。

謹 致

本公司民國一O六年股東常會

監察人:林伯祥 林珮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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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9-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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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晟銘集團)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 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 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晟銘集團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暨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 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 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晟銘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 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晟銘集團民國一○五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 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 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一、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八)存貨;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 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及相關費損之附註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四)存貨 。

-10-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因受電子產業產品生命週期及產品客製化程度高之影響,易導致商品價格發生變動。 因此,存貨評價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晟銘集團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成本作業循環之相關控制、評 估晟銘集團存貨跌價或呆滯損失之提列是否已按公司之政策提列及是否依相關公報規定辦 理。此外,檢視晟銘集團存貨庫齡報表,針對存貨庫齡天數較長之存貨,瞭解期後銷售狀 況及評估其所採用之淨變現價值基礎,評估該集團管理當局存貨評價之合理性。

二、應收帳款評價

應收帳款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六)金融工具;應收帳款之不確定 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應收帳款之附註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三)應收帳 款及其他應收款。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晟銘集團對某國外客戶之應收帳款,因該客戶財務發生困難,業已申請破產並進入當 地相關法律程序,管理階層針對該等應收帳款全數提列壞帳損失,該壞帳損失金額係屬重 大,因此,應收帳款評價為本會計師執行晟銘集團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取得管理當局對該客戶目前營運及財務狀況的瞭解,取得管理當局估算之備 抵呆帳金額及其相關評估依據,以評估管理當局估計應收款項備抵呆帳之合理性。

三、企業合併

有關企業合併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九);企業合併之不確定性請詳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企業合併之附註說明請詳六(五)取得子公司。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晟銘集團向其他關係人購買晟銘電子(寧波)有限公司(晟銘寧波)42.7%股權,持股比 率由9.3%增加至52%,取得對晟銘寧波之控制力,依收購法處理企業合併並編入合併財務 報告。因此,企業合併為本會計師執行晟銘集團合併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ㄧ。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詢問管理階層辨認收購者及決定收購日之判斷依據,並評估是否合理。取得 管理階層認列及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凈資產及非控制權益等公允價值資訊之評估依據, 以評估管理階層認列及衡量之合理性。瞭解並評估針對此企業合併案公司是否依相關公報 處理及揭露。

其他事項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 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11-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 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 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晟銘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 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晟銘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 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晟銘集團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 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晟銘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晟銘集團繼續 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 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 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 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晟銘集團不再具有繼續 經營之能力。

  •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 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12-

  •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晟銘集團民國一○五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

  • 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 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 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picture [114 x 4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會 計 師:

==> picture [114 x 4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5 x 5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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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簽證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88)][台財證][(][六][)] 1010004977[第][18311][號] 號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13-

單位:
新台幣千元
104.12.31 %
金 額
%
4
150,000
4
19
500,865
15
7
191,367
-
2
-
6
-
31,660
1
-
1,116
-
-
36,000
1
-
36,000
1
32
911,008
27
32
911,008
27
6
280,000
8
-
6,063
-
-
9,362
-
6
295,425
8
38
1,206,433
35
41
1,779,350
52
41
1,779,350
52
-
15,415
-
-
15,415
-
13
431,080
13
(1)
-
-
-
10,911
-
53
2,236,756
65
9
-
-
62
2,236,756
65
100
3,443,189
100
105.12.31 金 額 140,000 809,110 277,646 74,175 13,763 1,451 - 1,316,145 238,000 7,217 9,552 254,769 1,570,914 1,699,350 14,722 534,525 (29,978) - 2,218,619 379,962 2,598,581 4,169,495
$ $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05.12.31
104.12.31
金 額

金 額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604,885
15
333,278
10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八))
2170
應付票據及帳款
-
-
2,004
-
2200
其他應付款(附註六(二)及七)
1,159,060
28
881,123
25
2220
其他應付款項-關係人(附註六(五))
629,934
15
500,881
15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二))
13,693
-
2,539
-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50,665
1
67,881
2
2320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附註六(九))
2,458,237
59
1,787,706
52
非流動負債: -
-
175,215
5
2540
長期借款(附註六(九))
1,180,980
28
1,043,626
30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二))
201,349
5
202,587
6
2645
存入保證金
3,555
-
2,116
-
1,248
-
16,157
1
負債總計
15,455
-
6,139
-
權 益:
270,009
7
169,723
5
歸屬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38,662
1
39,920
1
3100
股 本(附註六(十三))
1,711,258
41
1,655,483
48
3200
資本公積(附註六(十三))
3300
保留盈餘(附註六(十三))
34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342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36XX
非控制權益(附註)
權益總計 4,169,495
100
3,443,189
100
負債及權益總計
(請詳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經理人:林木和
會計主管:羅志吉
$ $
資 產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附註六(二)) 1170
應收票據及帳款淨額(附註六(三))
1310
存貨淨額(附註六(四))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三)及七)
1479
其他流動資產-其他
非流動資產: 1523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二))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六)及八)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六(七)及八)
1780
無形資產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二))
1980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八)
1985
長期預付租金(附註六(十))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附註六(十一))
資產總計 董事長:林木和

-14-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4000
營業收入淨額(附註六(十五)及七)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四)、七及十二)
5900
營業毛利
6000
營業費用(附註十二):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900
營業淨利(損)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50
財務成本
7100
利息收入
7110
租金收入(附註七)
7190
其他收入
7230
外幣兌換利益(損失)淨額(附註六(十七))
7590
什項支出
7900
稅前淨利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二))
8200
本期淨利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附註六(十一))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十二))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836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未實現評價利益(損失)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8300
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本期淨利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8620
非控制權益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非控制權益
9750
基本每股盈餘(元)(附註六(十四))
9850
稀釋每股盈餘(元)(附註六(十四))
105年度
金 額

$ 4,274,785
100
3,666,741
86
608,044
14
117,575
3
188,516
4
40,737
1
346,828
8
261,216
6
(7,052)
-
1,305
-
12,865
-
9,339
-
32,677
1
(12,011)
-
37,123
1
298,339
7
42,286
1
256,053
6
(4,210)
-
193
-
(4,017)
-
(57,650)
(1)
(10,911)
-
-
-
(68,561)
(1)
(72,578)
(1)
$
183,475
5
$ 197,801
5
58,252
1
$
256,053
6
$ 152,895
4
30,580
1
$
183,475
5
$
1.14
$
1.13
104年度
金 額

3,241,910
100
2,926,135
90
315,775
10
108,792
4
127,780
4
41,037
1
277,609
9
38,166
1
(10,875)
-
1,431
-
12,667
-
991
-
60,350
2
(7,199)
-
57,365
2
95,531
3
25,959
1
69,572
2
557
-
(95)
-
462
-
-
-
5,654
-
-
-
5,654
-
6,116
-
75,688
2
69,572
2
-
-
69,572
2
75,688
2
-
-
75,688
2
0.39
0.39

( 請詳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林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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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林木和 會計主管:羅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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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單位:
新台幣千元
非控制 權 益
權益總額
-
2,203,866
-
-
-
-
-
69,572
-
6,116
-
6,116
75,688 75,688 -
(42,798)
-
-
-
2,236,756
-
(53,381)
-
-
58,252
256,053
(27,672)
(72,578)
(27,672)
(72,578)
30,580
183,475
30,580
183,475
-
(117,651)
-
-
349,382
349,382
349,382
349,382
379,962
2,598,581
歸屬於母 公司業主 權益總計 2,203,866 - - 69,572 6,116 75,688 (42,798) - 2,236,756 (53,381) - 197,801 (44,906) 99,514 (117,651) - - 2,218,619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其他權益項目 國外營運機 保留盈餘
構財務報表
備供出售金
法定盈餘
特別盈餘
未分配
換算之兌換
融商品未實
資本公積
公 積
公 積
盈 餘
合 計
差 額
()
庫藏股
15,594
212,454
9,730
160,831
383,015
-
5,257
-
-
-
(9,730)
9,730
-
-
-
-
-
13,005
-
(13,005)
-
-
-
-
-
-
-
69,572
69,572
-
-
-
-
-
-
462
462
-
5,654
-
-
-
-
70,034
70,034
-
5,654
-
-
-
-
-
-
-
-
(42,798)
(179)
-
-
(21,969)
(21,969)
-
-
42,798
15,415
225,459
-
205,621
431,080
-
10,911
-
-
-
-
(53,381)
(53,381)
-
-
-
-
6,957
-
(6,957)
-
-
-
-
-
-
-
197,801
197,801
-
-
-
-
-
-
(4,017)
(4,017)
(29,978)
(10,911)
-
-
-
-
193,784
193,784
(29,978)
(10,911)
-
-
-
-
-
-
-
-
(117,651)
(693)
-
-
(36,958)
(36,958)
-
-
117,651
-
-
-
-
-
-
-
-
14,722
232,416
-
302,109
534,525
(29,978)
-
-
(請詳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經理人:林木和
會計主管:羅志吉
股 本 普通股 股 本 $ 1,800,000 - - - - - - (20,650) 1,779,350 - - - - - - (80,000) - $ 1,699,350
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餘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庫藏股買回 庫藏股註銷 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普通股現金股利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庫藏股買回 庫藏股註銷 非控制權益增減 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董事長:林木和

-16-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呆帳費用提列(轉列收入)數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其他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變動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應收票據及帳款(增加)減少
存貨(增加)減少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應付票據及帳款(含關係人)增加(減少)
其他應付款及其他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調整項目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流出)
收取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對子公司之收購(扣除所取得之現金)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取得無形資產
預付設備款(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減少)
長期借款增加
長期借款減少
發放現金股利
庫藏股買回成本
支付之利息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匯率變動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05年度
104年度
$ 298,339
95,531
265,020
260,636
2,389
3,256
696
3,512
7,052
10,875
(1,305)
(1,431)
5,240
7,109
11,402
7,287
290,494
291,244
1,889
(2,000)
84,954
25,005
(45,792)
(99,406)
33,734
(16,878)
(10,068)
1,915
137,458
15,763
(18,666)
19,570
183,509
(56,031)
474,003
235,213
772,342
330,744
1,317
1,566
(40,981)
(2,289)
732,678
330,021
35,762
-
(177,584)
(164,844)
3,632
2,656
(3,828)
(1,271)
(13,927)
(8,643)
-
21,000
(9,316)
(4,960)
(165,261)
(156,062)
(10,000)
(100,000)
50,000
190,000
(128,000)
(183,000)
(53,381)
-
(117,651)
(42,798)
(7,146)
(10,640)
190
550
(265,988)
(145,888)
(29,822)
-
271,607
28,071
333,278
305,207
$
604,885
333,278

( 請詳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林木和

==> picture [38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經理人:林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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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羅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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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picture [475 x 10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 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財務狀況,與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 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 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持 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 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五年度 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 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 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 一、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子公司存貨評價

  • 有關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子公司存貨評價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

  • 八);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子公司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子公司存貨評價之附註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五)。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18-

因受電子產業產品生命週期及產品客製化程度高之影響,易導致商品價格發生變動。 因此,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子公司存貨評價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晟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測試子公司存貨成本作業循環之相 關控制、評估存貨跌價或呆滯損失之提列是否已按公司之政策提列及是否依相關公報規定 辦理。此外,檢視子公司存貨庫齡報表,針對存貨庫齡天數較長之存貨,瞭解期後銷售狀 況及評估其所採用之淨變現價值基礎,評估子公司管理當局存貨評價之合理性。

二、應收帳款評價

應收帳款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六)金融工具;應收帳款評價之不 確性請詳附註五,應收帳款之附註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三)應收帳款及其他應 收款。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某國外客戶之應收帳款,因該客戶財務發生困難,業已 申請破產並進入當地相關法律程序,管理階層針對該等應收帳款全數提列壞帳損失,該壞 帳損失金額係屬重大,因此,應收帳款評價為本會計師執行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 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取得管理當局對該客戶目前營運及財務狀況的瞭解,取得管理當局估算之備 抵呆帳金額及其相關評估依據,以評估管理當局估計應收款項備抵呆帳之合理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 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 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晟銘電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19-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 1.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晟銘電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 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 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 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晟銘 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 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對該等被投資公司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個體查 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20-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五年度 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 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 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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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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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簽證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88)][台財證][(][六][)] 1010004977[第][18311][號] 號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21-

% 5 - 6 1 1 1 - 14 10 - - 10 24 60 1 15 - - 76 100
單位:
新台幣千元
105.12.31
104.12.31
金 額
%
金 額
140,000
5
150,000
9,203
-
9,079
522,051
16
167,320
13,763
-
31,660
59,369
2
35,729
-
-
36,000
5,240
-
4,396
749,626
23
434,184
238,000
8
280,000
7,217
-
6,063
3,810
-
3,810
249,027
8
289,873
998,653
31
724,057
1,699,350
53
1,779,350
14,722
-
15,415
534,525
17
431,080
(29,978)
(1)
-
-
-
10,911
2,218,619
69
2,236,756
3,217,272
100
2,960,813
$ $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05.12.31
104.12.31
金 額

金 額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278,294
9
195,799
7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八))
2170
應付票據及帳款
-
-
2,004
-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七)
746,868
23
633,014
21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1,610
-
1,490
-
2200
其他應付款(附註六(二))
-
-
557
-
2320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附註六(九))
515
-
4,072
-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1,027,287
32
836,936
28
非流動負債: 1,639,825
51
1,545,347
52
2540
長期借款(附註六(九))
321,546
10
329,225
11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二))
201,349
6
202,587
7
2645
存入保證金
1,248
-
16,157
1
520
-
520
-
負債總計
25,497
1
30,041
1
歸屬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2,189,985
68
2,123,877
72
3100
股本(附註六(十三))
3200
資本公積(附註六(十三))
3300
保留盈餘(附註六(十三))
34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342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權益總計 3,217,272
100
2,960,813
100
負債及權益總計
(請詳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經理人:林木和
會計主管:羅志吉
$ $
資 產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一))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附註六(二)) 1170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六(三)及七)
1310
存貨淨額(附註六(四))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三)及七)
1479
其他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五))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六)及八)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附註六(七)及八)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二))
1980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1990
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附註六(十一))
資產總計 董事長:林木和

-22-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105年度
金 額

4000
營業收入淨額(附註六(十五)及七)
$ 2,740,828
100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四)及七)
2,426,157
89
5900
營業毛利
314,671
11
6000
營業費用(附註十二):
6100
推銷費用
47,594
2
6200
管理費用
103,805
4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40,737
1
192,136
7
6900
營業淨利
122,535
4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50
財務成本
(7,052)
-
7100
利息收入
698
-
7110
租金收入(附註六(十))
12,411
1
7190
其他收入(附註七)
3,175
-
7230
外幣兌換利益淨額(附註六(十七))
5,208
-
7590
什項支出
(495)
-
70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
103,607
4
117,552
5
7900
稅前淨利
240,087
9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二))
42,286
2
8200
本期淨利
197,801
7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附註六(十一))
(4,210)
-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十二))
193
-
(4,017)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29,978)
(1)
8380
採用權益法認列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
合損益之份額-備供出售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
(10,911)
-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十二))
-
-
(40,889)
(1)
8300
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44,906)
(1)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52,895
6
9750
基本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四))
$
1.14
9850
稀釋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四))
$
1.13
104年度
金 額

2,496,408
100
2,283,550
91
212,858
9
48,862
2
81,606
3
41,038
2
171,506
7
41,352
2
(9,957)
-
1,028
-
11,713
-
333
-
66,248
3
(90)
-
(15,096)
(1)
54,179
2
95,531
4
25,959
1
69,572
3
557
-
(95)
-
462
-
-
-
5,654
-
-
-
5,654
-
6,116
-
75,688
3
0.39
0.39

( 請詳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林木和 經理人:林木和 會計主管:羅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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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單位:
新台幣千元
庫藏股
權益總額
-
2,203,866
-
-
-
-
-
69,572
-
6,116
-
6,116
-
75,688
(42,798)
(42,798)
42,798
-
42,798
-
-
2,236,756
-
-
-
(53,381)
-
197,801
-
(44,906)
-
152,895
(117,651)
(117,651)
117,651
-
117,651
-
-
2,218,619
其他權益項目 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
備供出售金
換算之兌換
融商品未實
差 額
()
-
5,257
-
-
-
-
-
-
-
5,654
-
5,654
-
-
-
-
-
10,911
-
-
-
-
-
-
(29,978)
(10,911)
(29,978)
(10,911)
-
-
-
-
(29,978)
-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保留盈餘 普通股
法定盈餘
特別盈
未分配
股 本
資本公積
公 積
餘公積
盈 餘
合 計
$ 1,800,000
15,594
212,454
9,730
160,831
383,015
-
-
-
(9,730)
9,730
-
-
-
13,005
-
(13,005)
-
-
-
-
-
69,572
69,572
-
-
-
-
462
462
-
-
-
-
70,034
70,034
-
-
-
-
-
-
(20,650)
(179)
-
-
(21,969)
(21,969)
1,779,350
15,415
225,459
-
205,621
431,080
-
-
6,957
-
(6,957)
-
-
-
-
-
(53,381)
(53,381)
-
-
-
-
197,801
197,801
-
-
-
-
(4,017)
(4,017)
-
-
-
-
193,784
193,784
-
-
-
-
-
-
(80,000)
(693)
-
-
(36,958)
(36,958)
$ 1,699,350
14,722
232,416
-
302,109
534,525
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餘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庫藏股買回 庫藏股註銷 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庫藏股買回 庫藏股註銷 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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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林木和
----- End of picture text -----

-24-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
呆帳費用提列(轉列收入)數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淨額及其他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變動數:
應收帳款(增加)減少
存貨(增加)減少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減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增加)減少
應付票據及帳款(含關係人)增加(減少)
其他應付款及其他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
調整項目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流出)
收取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權益法長投(增加)減少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取得無形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減少)
長期借款增加
長期借款減少
發放現金股利
庫藏股買回成本
支付之利息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05年度
104年度
$ 240,087
95,531
9,798
14,217
1,652
2,650
7,052
9,957
(698)
(1,028)
(103,607)
15,096
20,088
-
-
(83)
(65,715)
40,809
(133,942)
95,005
(120)
6,649
1,168
477
2,004
(2,000)
354,855
(158,368)
23,964
2,798
160
348
248,089
(55,091)
182,374
(14,282)
422,461
81,249
699
1,174
(40,981)
(2,289)
382,179
80,134
(31,760)
-
(881)
(850)
-
7,487
(865)
(1,000)
-
21,000
-
(324)
(33,506)
26,313
(10,000)
(100,000)
50,000
190,000
(128,000)
(183,000)
(53,381)
-
(117,651)
(42,798)
(7,146)
(9,722)
(266,178)
(145,520)
82,495
(39,073)
195,799
234,872
$
278,294
195,799

( 請詳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林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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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林木和 會計主管:羅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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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附錄一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經營之事業如下:

一、各種金屬機械沖床鋼模五金電機零件之加工製造進出口及買賣業務。 二、CC01030 電器製造業。 三、CC01060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四、CC01050 資料儲存及處理設備製造業。 五、CC01070 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六、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七、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八、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 九、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 十、F601010 智慧財產權業。 十一、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十二、I301020 資訊處理服務業。

十三、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十四、I501010 產品設計業。 十五、IE01010 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 十六、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得對外保證業務。

第二條之二:本公司轉投資業務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 司。

第四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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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新台幣貳拾肆億柒仟貳佰萬元,分為貳億肆仟柒佰 貳拾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視公司業務需要分次發行。 前項資本總額內預留新台幣貳億元,分為貳仟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 壹拾元整,供員工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 使認股權使用。

第五條之一:本公司發行認股價格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 會,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發行。 本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於轉讓 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 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6-

第六條: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 錄。

  • 第七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 行之。

  • 第八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 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 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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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結後 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開之。

  • 第十條: 股東因故未能出席股東會時,應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 圍,委託代理人出席。

  • 第十一條:本公司股東,除公司法第一七九條所列無表決權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 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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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 選得連任。

  • 第十三條之一: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之規定設董事七人,其中獨立 董事二人、非獨立董事五人。

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 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 當選為董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 當選名額。

  • 第十三條之二:本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及董事會得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 董事會審查其符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後,送請股東會,股東 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有關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 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之三:本公司設監察人二人。監察人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監察 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 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監察人。

第十四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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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公司。

  • 第十五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 定辦理。董事會之召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辦理,其通知得以 書面或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等為之。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出席董事會時,其委託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之水準議定之。董 事、監察人之車馬費,其數額由董事會決議之。董事、監察人因執行 職務之報酬,不論盈餘虧損均應支付。並得為董事、監察人購買責任 保險,以降低並分散董事、監察人因業務疏失行為而造成公司及股東 重大損害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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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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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 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 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送請股東常會承認。

  • 第十九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 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2% 及董監酬勞不高於2% 。

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 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 工。

  •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 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 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 之。

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考量當年度之盈餘分派, 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 先,現金股利發放額度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發放總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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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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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 六十五 年 六 月 四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 六十五 年 七 月 廿 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 六十六 年 一 月 十 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 七十一 年 六 月 廿六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 七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 七十六 年 四 月 六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 八十一 年 十 月 八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廿八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七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三十 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廿 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廿四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廿 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十五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七 年 六 月 十三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十 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 一百 年 六 月 十 日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 一百零五年 六 月 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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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一、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二、股東會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三、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四、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 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五、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 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 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 推一人代理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 任之。

  • 六、本公司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得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 七、股東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八、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 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 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 決。

  • 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 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利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 逕行宣布散會。

  •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 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 主席,繼續開會。

  • 十、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 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 符,以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 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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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 五分鐘。

  •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十二、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 言。

  • 十三、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十四、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 提付表決。

  • 十五、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 分。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 十六、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 十七、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通過之。

  • 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十八、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 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十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 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二十、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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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一、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 二、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 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三、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 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 四、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

  •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由董事會設置投票箱,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六、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 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 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 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 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七、董事之選票依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選舉分別計票分別當選。

  • 八、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票。

  • (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 者,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核 對不符者。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分 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它文字者。

  • (六)未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七)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 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 程所定之名額,依選舉票統計結果,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 依次分別當選為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 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在場者由主 席代為抽籤。

  • 依第一項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者,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或 當選之董事、監察人經查核確認其個人資料不符或依相關法令規定當選失 其效力者,其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舉人於當次股東會中宣佈遞充。

  • 十、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時不另選舉監察人。

  • 十一、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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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不符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者,當選失其效力。

  • 十三、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 十四、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五、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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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章總則

一、目的及法源依據:

  • 為加強資產管理,落實資訊公開,特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公 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之。

二、資產之適用範圍:

  • ( ) 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 二 ) 不動產 ( 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 存貨 ) 、廠房及設備。

  • ( 三 ) 會員證。

  • ( 四 ) 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 五 ) 金融機構之債權 ( 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

  • ( 六 )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 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 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 銷 ) 貨 合約。

  • ( 七 )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 八 ) 其他重要資產。

三、評估程序: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由財會部門 進行相關效益之分析並評估可能之風險;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 資產則由各單位事先擬定資本支出計畫,就取得或處分目的、預計效 益等進行可行性評估;如關係人交易,並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規定 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

  • ( 二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評估交易 價格之參考,如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 有價證券、私募有價證券及會員證、無形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 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 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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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 ) 若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估 價報告,並按本處理程序之資產估價程序辦理。

  • ( 四 ) 公開發行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 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 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

  • ( 五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 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 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 ( 六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價格決定方式、參考依據,除依前述規定參 酌專業估價、會計師等相關專家之意見外,並應依下列各情形辦理:

  • 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依 當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之。

  • 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應 考量其每股淨值、技術與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 券票面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並參考當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定之。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考量其可產生之效益,參酌當時最近之成交 價格議定;取得或處分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 產,應參考國際或市場慣例、可使用年限及對公司技術、業務之影 響議定。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 近不動產實際成交價格或帳面價值、供應商報價等議定之。若係向 關係人取得資產,應先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規定之方法設算,以評 估交易價格是否合理。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參酌期貨市場交易狀況、匯率及利率走勢 等。

  •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考量其業務性質、每股淨值、 資產價值、技術與獲利能力、產能及未來成長潛力等。

四、作業程序:

一 ( ) 授權額度及層級

  1. 有價證券:授權總經理於本處理程序第七條所訂額度內進行交易, 如符合第五條應公告申報標準者,須於次日呈報董事長核備,並提 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惟若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 賣中心買賣之股票、公司債、私募有價證券,且交易金額達公告申 報標準者,則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另大陸投資則應 經股東會同意或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執行,並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 員會申請核准後,始可進行。

  2. 衍生性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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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避險性交易:依據公司營業額及風險部位變化,由董事長指定人 員,單筆或累計成交部位在美金 300 萬元以下 ( 含等值弊別 ) 進行 交易,超過美金 300 萬元以上者,應呈董事長核准始得為之。

  • (2) 非避險性交易:為降低風險,單筆或累計成交部位在美金 300 萬 元以下 ( 含等值弊別 ) 均須呈董事長核准,美金 300 萬元以上應經 董事會核准,始得進行相關交易。

  • (3) 為使公司之授權能配合銀行相對的監督管理,被授權之交易人員 必須告知銀行。

  • (4) 依前述授權進行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於事後提報董事會。

  • 關係人交易: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規定備妥相關資料,提交董事 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為之。

  •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依本處理程序第四章規定辦理相 關程序及準備相關資料,其中合併、分割、收購須經股東會決議通 過後為之,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者,不在此限。 另股份受讓應經董事會通過後為之。

  • 其他:應依內控制度及核決權限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交易金額達 第五條之公告申報標準者,除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得 於事後報董事會追認外,餘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若有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情事者,

則應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 二 ) 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

本公司有關有價證券投資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執行單位為財會部 門及董事長指定之人員;不動產暨其他資產之執行單位則為使用部門 及相關權責單位;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則由董事長指定執行 單位。取得或處分資產經依規定評估及取得核可後,即由執行單位進 行訂約、收付款、交付及驗收等交易流程,並視資產性質依內控制度 相關作業流程辦理。另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及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並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四章規定辦理。

五、公告申報程序: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及內容,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埸基金外,不在此限。

  •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處理程序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之全 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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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 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2. (1) 買賣公債。

  3. (2)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埸基金外。

  4. (3)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 (4)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6. ( 二 )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 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附表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7. ( 三 ) 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 行公告。

  8. ( 四 ) 已依 ( 一 ) 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 站辦理公告申報:

  9.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10.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11.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六、資產估價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 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 其應行記載事項詳附件一 ) ,並 符合下列規定。惟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 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一 ( )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 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 開程序辦理。

  • ( 二 )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 三 )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 高於交易金額,或處份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 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 )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 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 四 )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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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七、投資範圍及額度: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除取得供營業使用之資產外,尚得投資 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如下。計 算第 ( 四 ) 、 ( 五 ) 款時,對於參與投資設立或擔任董事、監察人,且擬 長期持有者,得不予計入。

  • ( )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及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之百分之十。

  • ( 二 ) 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一百五 十;子公司不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百。

  • ( 三 ) 投資各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 之百;子公司不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百。

  • ( 四 ) 本公司及子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投資淨額,不得超過各 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 ( 五 ) 本公司及子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投資持股,不得超過該 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以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八、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

  • ( ) 本公司之子公司亦應依證期會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六一○五號 函之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之董事會通過 後,送各子公司之監察人並提子公司之報股東會同意,並提報本公司 董事會,修正時亦同。

  • ( 二 ) 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各自訂定之「內控制度」及「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辦理,並應於每月 5 日前將上月份取得 或處分資產單筆或累計同性質交易金額達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者及 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以書面匯總向本公司申 報。本公司之稽核單位應將子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列為每月稽 核項目之一,其稽核情形並應列為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之 必要項目。

  • ( 三 ) 本公司之子公司如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其取得或處分之資產達公告申 報之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內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並依規定於指 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九、罰則: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相關承辦人員違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 員會所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或本處理程序 時,視其違反情節,依下列規定辦理。違規記錄並將作為年度個人績效考 核之參考。

  • ( ) 違反核決權限:初次違反者應予口頭告誡,再犯者應予書面警告,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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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參加公司內部之內控制度訓練課程,累犯或情節重大者應予調 職。

  • ( 二 ) 違反評估程序:初次違反者應予口頭告誡,再犯者應予書面警告,並 強制參加公司內部之內控制度訓練課程,累犯或情節重大者應予調 職。

  • ( 三 ) 違反公告申報:初次違反者應予口頭告誡,再犯者應予書面警告,累 犯或情節重大者應予調職。

  • ( 四 ) 違反規定人員之上級主管亦應接受處罰,但能合理說明已於事前防範 者,不在此限。

  • ( 五 )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違反相關規定及股東會決議者,監察人應依公 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二之規定,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第二章關係人交易

十、認定依據:

本公司關係人交易。關係人之認定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規定 認定,認定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十一、決議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 內貨幣市場基金外,執行單位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 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 ) 取得或處份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 二 )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 三 )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 理性之相關資料。

  • ( 四 )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 事項。

  • ( 五 )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 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 六 ) 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 七 )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十二、交易條件合理性之評估: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份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關係人訂約 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或係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 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籌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等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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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並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 意見。

  • ( )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 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 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 二 )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 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 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 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 三 )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 ( 一 ) 、 ( 二 ) 款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十三、設算交易成本低於交易價格時應辦事項:

  • 依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除係因下列情形, 並能提出客觀證據、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 外,應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 ( )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 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 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 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 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同一標的房地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 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 ( 二 )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 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 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 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 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本公司關係人交易,如經按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價格為 低,且無本條第一項所述之情形,應辦理下列事項:

  • ( ) 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提列之 特別盈餘公積,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 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 二 ) 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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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 ) 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 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第三章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控管

十四、交易之原則及方針:

  • ( ) 交易種類:本公司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之種類包括遠期契約、選擇權、 利率及匯率交換、期貨、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如需 從事其他商品交易,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 ( 二 ) 經營或避險策略: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區分為以避險為目的及 非避險為目的(即交易為目的)之交易。其策略應以規避經營風險為 主要目的,交易商品的選擇應以規避本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的外匯收 入、支出、資產或負債等風險為主。如因客觀環境變動,選擇適當時 機進場從事衍生性商品「非避險性交易」,期能為公司增加營業外收 入或減少營業外損失。此外,交易對象亦應儘可能選擇與本公司業務 有往來之金融機構,以避免產生信用風險。交易前必須清楚界定為避 險性或追求投資收益之金融性操作等交易型態,以作為會計入帳之基 礎。

( 三 ) 交易額度:

  1. 避險性交易:以合併資產及負債後之外匯淨部位 ( 含未來預計產生之 淨部位 ) 為避險上限。

  2. 非避險性交易:不得超過美金 300 萬元。交易人員於執行前,應提 出外匯走向分析報告,其內容須載明外匯市場趨勢分析及建議操作 方式,經核准後方得為之。

( 四 ) 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1. 避險性交易:避險性交易因針對本公司實際需求而進行交易,停損 點之設定以不超過交易契約金額之 20% 為上限。

  2. 非避險性交易:部位建立之後,應設立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停 損點之設定以不超過交易契約金額之 20% 為上限。

( 五 ) 權責劃分

  • 1.財務部門:按本程序之規定,負責交易之執行,並應隨時蒐集市場 資訊,熟悉相關法令及操作技巧,以提供足夠及時之資訊 予管理階層。

  • 2.會計部門:負責交易之確認、交割及登錄明細。

  • ( 六 ) 績效評估要領

    1. 避險性交易:

    2. 以公司帳面上匯 ( 利 ) 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 為績效評估基礎,每月至少評估二次,並將績效呈管理階層參考。

    3. 指定用途交易

    4. 以實際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依據,每週至少評估一次,並將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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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管理階層參考。

十五、風險管理措施: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風險管理範圍及應採行之風險管理措施如 下:

  • ( ) 信用風險之考量:交易的對象選擇以與公司往來聲譽良好並能提供專 業資訊之金融機構及期貨經紀商為原則。

  • ( 二 ) 市場風險之考量:衍生性商品未來市場價格波動所可能產生之損失不 定,因此部位建立後應嚴守停損點之設定。

  • ( 三 ) 流動性風險之考量:為確保交易商品之流動性,交易之機構必須有充 足的設備、資訊及交易能力並能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

  • ( 四 ) 作業風險之考量:必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上 的風險。

  • ( 五 ) 法律風險之考量:任何和金融機構簽署的契約文件,儘可能使用國際 標準化文件,以避免法律上的風險。

  • ( 六 ) 商品風險之考量:內部交易人對於交易之衍生性商品應具備完整及正 確的專業知識,以避免誤用衍生性商品導致損失。

  • ( 七 ) 現金交割風險之考量:授權交易人應嚴格遵守授權額度內之規定外, 平時應注意公司現金流量,以確保交割時有足夠的現金支付。

  • ( 八 ) 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 九 ) 確認人員應定期與往來銀行對帳或函證,並隨時核對交易總額是否有 超過本處理程序規定之上限。

  • ( 十 ) 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 ( ) 之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 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報告。

  • ( 十一 ) 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 交易每月至少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 。

  • ( 註:應指定非屬執行單位之高階主管 )

十六、內部稽核制度:

  • (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 並對交易部門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作業程序遵循規定情形按月稽 核,且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向董事長及董事 會指定之高階主管呈報,並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 二 ) 本公司稽核人員應將衍生性商品交易列入稽核計劃中,並於次年二月 底前將上年度之年度稽核計劃執行情形向證期會申報,且至遲於次年 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證期會備查。

十七、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處理情形:

  • ( ) 每月或每週定期評估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並彙總當月或當週損益及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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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險性交易未平倉部位,呈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及董事長作為管理 績效評估及風險衡量之參考。

  • ( 二 ) 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高階主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 與控制。董事會並應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 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 ( 三 )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交易:

  •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證期會訂定 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 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 四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詳細登載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每月或每週定期評估報告、及董事 會與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之定期評估事項。

第四章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十八、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 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 十九、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時應將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 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條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 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 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參與合 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 遭股東會否決,本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 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二十、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事先報經證期會同意外,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 收購時,應和其他參與公司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 割或收購相關事項;而參與股份受讓時,則應和其他參與公司於同一天召 開董事會。

二十一、換股比率及收購價格:

  •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有下列情事外, 不得任意變更。

  • ( )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 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 二 )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 三 ) 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 四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 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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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 六 )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二十二、契約內容應記載事項: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契約中應載明參與公司之 權利義務、前條所述得變更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情況、及載明下列事 項。

  • ( ) 違約之處理。

  • ( 二 ) 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 藏股之處理原則。

  • ( 三 ) 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 處理原則。

  • ( 四 ) 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 五 ) 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 六 ) 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 理程序。

二十三、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其他應注意事項:

  • ( ) 要求參與或知悉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人,出具書面保密 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 利用他人名義買賣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 有價證券。

  • ( 二 )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資訊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 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 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時,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案 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重行為之。

  • ( 三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 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處理程序第二十一條、及前二款之 規定辦理。

第五章其他重要事項

  • 二十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二十五、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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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 關係人。

  • 二十六、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 各監察人。若本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獨立董事者,依本條規定將取 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獨立董事若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若本公司 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二十七、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董事異議 資料送各監察人。且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 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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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基準日:106年04月18 日 基準日:106年04月18 日 基準日:106年04月18 日 基準日:106年04月18 日
職 稱 姓 名 選任日期 選任時持有股數 現在持有股數 備註
種 類 股 數 佔當時
發行%
種 類 股 數 佔當時
發行%
董事長 林木和 103.06.13 普通股 21,838,230 11.99% 普通股 25,000,230 14.71%
董事 胡保生 103.06.13 普通股 10,000 0.01% 普通股 100,000 0.06%
董事 陳筱君 103.06.13 普通股 259,456 0.14% 普通股 259,456 0.15%
董事 蕭光志 103.06.13 普通股 27,000 0.01% 普通股 52,000 0.03%
董事 采金投資
股份有限
公司
103.06.13 普通股 20,000 0.01% 普通股 20,000 0.01%
獨立董事 張逸民 103.06.13 普通股 0 0.00% 普通股 0 0.00%
獨立董事 林江峰 103.06.13 普通股 0 0.00% 普通股 0 0.00%
監察人 林珮瑜 103.06.13 普通股 4,603,755 2.53% 普通股 4,512,755 2.66%
監察人 林伯祥 103.06.13 普通股 0 0.00% 普通股 0 0.00%
合計 26,758,441 29,944,441

103 年06 月13 日發行總股數: 182,171,018 股

106 年04 月18 日發行總股數: 169,935,018 股

  • 註:本公司全體董事法定應持股數:10,196,101 股,截至106 年04 月18 日止持有: 25,431,686 股 本公司全體監察人法定應持股數:1,019,610 股、截至106 年04 月18 日止持有: 4,512,755 股 ◎ 獨立董事持股不計入董事持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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