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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EEC — AGM Information 2021
Aug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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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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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承認案一:(董事會提)
案由: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民國109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業已自行編製完成 -
,並委請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王怡文及顏幸福會計師查核,並 擬出具查核報告書。 -
二、前項表冊請參閱議事手冊附件一~附件三(第6 頁~第22 頁)。 -
三、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及董事會決議通過,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
四、敬請 承認。
決議:
承認案二:(董事會提)
案由:109 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109 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為310,973,055 元,加計本期稅後淨 利62,797,707 元,減計註銷庫藏股14,958,336 元及退休金精算損益 -
611,600 元後,再依法令及公司章程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4,722,777 元,迴轉特別盈餘公積22,189,256 元,可供分配盈餘為375,667,305 元,擬配發股東紅利46,780,506 元,請詳盈餘分配表。 -
二、現金股利46,780,506 元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俟股東會通過後,另訂配息 基準日及其他相關事宜。配息依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其持 有股數配發,每股配發0.3 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
三、前項盈餘分配,嗣後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調整,或本公司買回公司 股份等因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致需調整分配比率時,董事會授 權董事長調整配息比率等相關事宜。 -
四、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及董事會決議通過,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五、敬請 承認。
決議: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一○九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目 |
金額 |
|
期初累積盈餘 |
310,973,055 |
|
加:本期稅後淨利 |
62,797,707 |
|
減:註銷庫藏股 |
(14,958,336) |
|
減:本期退休金精算損益變動數 |
(611,600) |
|
減:法定盈餘公積 |
(4,722,777) |
|
加: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22,189,256 |
|
調整後期末未分配盈餘 |
375,667,305 |
|
可供分配盈餘 |
375,667,305 |
|
分配項目 |
||
股東紅利 -現金股利 |
(46,780,506)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328,886,799 |
註:1.優先分派109 年度盈餘。
2.現金股利每股分派0.3 元係依110/03/16 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155,935,018 股計算。
董事長:林木和 經理人:羅志吉 會計主管:蘇忠慶
1
討論事項:
討論案一:(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提請核議案。
說明:一、依臺灣證券交易所110 年1 月28 日臺證治理字第1100001446 號公告
辦理,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二、本案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提請股東常會討論。
三、敬請 決議。
決議: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
第一條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之相 |
第一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新增) |
配合條文規範調整及新增公告方式。 |
2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
關規定以 1 項為限,提案超過 1 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
入之理由。 |
|||
第八條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略) |
第八條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新增)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略) |
為提升公司治理並維護股東之權益,增修部份文字。 |
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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