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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EEC AGM Information 2017

Jul 26, 2017

52247_rns_2017-07-26_d5f6c523-50ca-4fe4-b993-65c23cef2fbf.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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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承認案一:(董事會提)

  • 案由: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一○五年度財務報表業經編製完成,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

  • 所顏幸福 郭冠纓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並連同 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配表,提請監察人查核竣事。

  • 二、前項表冊請參閱議事手冊附件一~附件三(第10 頁~第23 頁)。

  • 三、敬請 承認

   決議:

承認案二:(董事會提)

案由:一○五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105 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為145,283,120 元,註銷庫藏股及退 休金精算損益後,加計本期稅後淨利197,800,496 元,再依法令及公 司章程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19,780,050 元,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29,977,717 元,可供分配盈餘為252,350,563 元,擬配發股東紅利

  • 84,967,509 元,請詳盈餘分配表。

  • 二、現金股利84,967,509 元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

  • 及其他相關事宜。配息依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其持有股數 配發,以目前股數計算每股配發0.5 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 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 三、前項盈餘分配,嗣後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調整,或本公司買回公司 股份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等因素致需調整分配比率時,擬授權董 事會調整配息比率等相關事宜。 四、敬請 承認

決議: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一○五年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期初累積盈餘 145,283,120
減:註銷庫藏股 (36,958,066)
加:本期退休金精算損益變動數 (4,017,220)

1

加:本期稅後淨利 197,800,496



減:法定盈餘公積 (19,780,050)
減:特別盈餘公積 (29,977,717)
調整後期末未分配盈餘 252,350,563
可供分配盈餘 252,350,563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 -現金股利 (84,967,509)
期末未分配盈餘 167,383,054
註:優先分派105 年度盈餘。
         董事長:林木和       經理人:林木和      會計主管:羅志吉

討論事項:

討論案一:(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核議案。
       說明: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 年2 月9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01296 號令辦理,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正條文如下:
             二、敬請 決議
   決議:

取得或處份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評估程序之()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
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
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
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
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
過。
但公開發行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
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
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
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
見。
第三條 評估程序之()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
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
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
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2
規定辦理。
第五條 公告程序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
情形者,應按性質依主管機關規
定格式及內容,於事實發生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
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
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第五條 公告程序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
形者,應按性質依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及內容,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
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
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
規定辦理。

2

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買
回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埸基金
外,不在此限。
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3.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
處理程序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之
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4.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
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
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買
回國內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埸基金外。
(3)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
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
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
定之一:
(a)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
元之公開發行公司
,交易金額達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b)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
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
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
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將全部項目
重行公告。
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埸基金
外,不在此限。
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3.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
處理程序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之
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4.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
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
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埸基金
外。
(3)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
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
五億元以上。
()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
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
項目重行公告。
第六條 資產估價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除與政府機關
交易、自地委
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
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
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其應行記載事項詳附件一),並
符合下列規定。惟本公司經法院
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
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
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六條 資產估價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
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
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其應行
記載事項詳附件一),並符合下列
規定。惟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
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
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規
定辦理。

3

選舉事項

選舉事項:(董事會提)

       案由: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
       說明:一、本公司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於民國106 年06 月12 日屆滿,依公
                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於106 年6 月16 日股東常會改選董事7
                人(含獨立董事2 人)、監察人2 人。
             二、新任董事、監察人之任期為三年,任期自106 年6 月 16 日至 109
                 年6 月15 日止。
             三、依本公司章程規定,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董事候選人名單業
                 經董事會審查通過如下:
序號 姓 名 持有股數
主要學(經)歷

1 林江峰 0 經:淡江大學國企系副教授、淡江大學
商管聯合碩士在職專班執行長、中
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 中心顧問
學:美國威斯康辛州立大學麥迪遜分校
法學博士
2 張逸民 0 經:南區國稅局、聚誠會計師事務所執
業會計師
學:淡江大學會計系
            四、敬請 選舉
   選舉結果:

討論事項:

討論案二:(董事會提)

       案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提請核議案。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二○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
                之行為,應針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二、本公司新選任本屆董事,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下,擬提請股東會解
                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三、敬請 決議
   決議:

臨時動議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