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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EEC AGM Information 2016

Jul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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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五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討論事項

討論案一:(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章程,提請核議。

說明:一、依經濟部104.10.15經商字第10402427800號函,修訂公司法235條

之1,由薪酬委員會審議後送董事會決議。

二、配合104年5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61號令修訂公司法第

235條之1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規定,擬配合修訂本公司章程

部分條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敬請 決議

決議: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備註
第十九條: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2%及董監酬勞不高於2% 。 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提撥員工紅利比率至少不低於百分之二,董監事報酬不高於百分之二。其餘額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股利分配,並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為電子業,目前為穩定成長期,為考量本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及資金需求,採取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現金股利之方式分派,現金股利發放額度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發放總額之百分之十。並將視投資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適當採取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方 式發放。 配合公司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公司應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規定。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備註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考量當年度之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現金股利發放額度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發放總額之百分之十。 新增 配合公司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公司應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規定。

承認事項

承認案一:(董事會提)

案由: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一○四年度財務報表業經編製完成,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郭冠纓、王怡文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並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表,提請監察人查核竣事。

二、前項表冊請參閱議事手冊附件一~附件三(第10頁~第23頁)。

敬請 承認

決議:

承認案二:(董事會提)

案由:一○四年度盈餘分派,提請 承認。

說明: 一、本公司104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為157,556,404元,註銷庫藏股及退

休金精算損益後,加計本期稅後淨利69,571,503元,再依法令及公司

章程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6,957,151元,可供分配盈餘為

198,663,626元,擬配發股東紅利53,380,506元,請詳盈餘分派表。

二、現金股利53,380,506元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

及其他相關事宜。配息依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其持有股數配

發,以目前股數計算每股配發0.3元,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

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三、前項盈餘分配,嗣後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調整,或本公司買回公司股

份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等因素致需調整分配比率時,擬授權董事會

調整配息比率等相關事宜。

敬請 承認

決議: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一○四年盈餘分派表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期初累積盈餘 157,556,404
減:註銷庫藏股 (21,969,440)
加:本期退休金精算損益變動數 462,310
加:本期稅後淨利 69,571,503
減:法定盈餘公積 (6,957,151)
調整後期末未分配盈餘 198,663,626
可供分配盈餘 198,663,626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 -現金股利 (53,380,506)
期末未分配盈餘 145,283,120

董事長:林木和 經理人:胡保生 會計主管:羅志吉

討論事項:

討論案二:(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請核議。

說明: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規定,修訂本公司「資金

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如下:

敬請 決議

決議: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 --- 修正條文

討論案三:(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請核議。

說明: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如下:

敬請 決議

決議:

取得或處份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 --- --- 第十四條之(四)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1.避險性交易:避險性交易因針對本公司實際需求而進行交易,停損點之設定以不超過交易契約金額之20%為上限。 2.非避險性交易:部位建立之後,應設立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停損點之設定以不超過交易契約金額之20%為上限。 第十四條之(四)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1.避險性交易:避險性交易因針對本公司實際需求而進行交易,所面對之風險已在事前評估控制之中,因此沒有損失金額上限的問題。 2.非避險性交易:部位建立之後,應設立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停損點之設定以不超過交易契約金額之20%為上限。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