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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EA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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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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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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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公告编号:临2022-038

修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2 年4 月9 日召开了十届三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修 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 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前内容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柒亿壹仟
肆佰叁拾壹万贰仟柒佰捌拾玖元整(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柒亿捌
仟捌佰伍拾伍万贰佰捌拾玖元整(人民币)。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会
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
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新增: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昌吉市特种变压器
厂、昌吉电力实业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
改造投资公司、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并向内部职工定向发售300 万股内部职工股。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1550 万元,其中昌吉市特种
变压器厂以实物出资,其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方式
出资,出资时间为1993 年2 月。
删除本条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叁拾柒亿壹仟肆佰
叁拾壹万贰仟柒佰捌拾玖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叁拾柒亿捌仟捌
佰伍拾伍万贰佰捌拾玖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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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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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任何股东单独或者联合持有本
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本公司,
并予以公告。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
公司股票。
任何股东单独或者联合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
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以上的,其所持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
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
告、公告后2 个工作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
股票。
上述股东应根据规定披露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信息及后续增持计划,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
完整或不真实,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权利。
删除本条内容。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七)单笔金额超过5000 万(不含5000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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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万元),或一个会计年度累计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不含5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8 人时;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 时;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延安南路52 号特变电工股
份有限公司或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讯表决方式或征集
投票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的,身份及其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或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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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表决结果由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的公司确认;股东以
邮寄、传真等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身份以会
议通知载明的会议登记截止时间、参会登记资料由
公司确认;股东通过征集投票权参加股东大会的,
身份由征集人和聘请的律师共同确认。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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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63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
选人。该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4,全体监
事1/3 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提名
股东还应遵循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
事候选人。该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4,
全体监事1/3 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
数。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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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除其辞任、推荐其股东要求撤换外,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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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1、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
以下(含20%)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
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2、决定除应股东大会审议外的担保事项。
3、决定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
上、5%以内的关联交易。
4、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事项。
5、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1、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含20%)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2、决定除应股东大会审议外的担保事项。
3、决定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
以上、5%以内的关联交易。
4、单笔金额5,000 万元以下且一个会计年度
累计金额5,0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
5、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
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至五日以前。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送达或可确认的邮寄、电
话、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至五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加书面记名投票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加书面记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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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如采取举手表
决方式,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应明确每一名董事的表
决意见。董事的记名表决书应当与董事会会议记录
一并保存。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能够确认并再现的电话、传真方式、
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如采取举手
表决方式,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应明确每一名董事
的表决意见。董事的记名表决书应当与董事会会
议记录一并保存。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通过电话会议、微信语音/视频会议、腾
讯会议等其他第三方会议系统及通讯表决等方式
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总裁)1 名,
副总经理(副总裁)若干名,董事会秘书1 名、总
会计师(财务负责人)1 名,总工程师1 名,总经
济师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总
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会计
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总裁)1 名,
副总经理(副总裁)若干名,董事会秘书1 名、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提前三至
五天发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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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
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
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
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送达或可确认的邮寄、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送达或可确认的邮寄、电话、传真、
微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送达或可确认的邮寄、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送达或可确认的邮寄、电话、传真、
微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收到对方回复的电
子邮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收
到被送达人传回的传真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收到对方
已读回执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发出的,
以发出传真并电话落实对方收到日期为送达日
期;以微信方式发出的,以对方回复收到为送达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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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日期。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根
据股权激励方案回购注销除外)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尚需提交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4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