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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E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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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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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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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公告编号:临2022-038
修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2 年4 月9 日召开了十届三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修 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 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柒亿壹仟 肆佰叁拾壹万贰仟柒佰捌拾玖元整(人民币)。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柒亿捌 仟捌佰伍拾伍万贰佰捌拾玖元整(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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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会 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 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
|||
| 新增: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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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昌吉市特种变压器 厂、昌吉电力实业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 改造投资公司、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并向内部职工定向发售300 万股内部职工股。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1550 万元,其中昌吉市特种 变压器厂以实物出资,其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方式 出资,出资时间为1993 年2 月。 |
删除本条内容。 |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叁拾柒亿壹仟肆佰 叁拾壹万贰仟柒佰捌拾玖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叁拾柒亿捌仟捌 佰伍拾伍万贰佰捌拾玖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 |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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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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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任何股东单独或者联合持有本 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本公司, 并予以公告。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 公司股票。 任何股东单独或者联合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 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以上的,其所持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 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 告、公告后2 个工作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 股票。 上述股东应根据规定披露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信息及后续增持计划,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 完整或不真实,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权利。 |
删除本条内容。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七)单笔金额超过5000 万(不含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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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万元),或一个会计年度累计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不含5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8 人时;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 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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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延安南路52 号特变电工股 份有限公司或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讯表决方式或征集 投票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的,身份及其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或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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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 表决结果由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的公司确认;股东以 邮寄、传真等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身份以会 议通知载明的会议登记截止时间、参会登记资料由 公司确认;股东通过征集投票权参加股东大会的, 身份由征集人和聘请的律师共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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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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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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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63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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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 选人。该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4,全体监 事1/3 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提名 股东还应遵循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 事候选人。该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4, 全体监事1/3 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 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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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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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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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除其辞任、推荐其股东要求撤换外,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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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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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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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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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1、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 以下(含20%)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 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2、决定除应股东大会审议外的担保事项。 3、决定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 上、5%以内的关联交易。 4、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事项。 5、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1、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含20%)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2、决定除应股东大会审议外的担保事项。 3、决定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 以上、5%以内的关联交易。 4、单笔金额5,000 万元以下且一个会计年度 累计金额5,0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 5、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 项。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至五日以前。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送达或可确认的邮寄、电 话、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至五日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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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加书面记名投票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加书面记名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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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 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如采取举手表 决方式,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应明确每一名董事的表 决意见。董事的记名表决书应当与董事会会议记录 一并保存。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能够确认并再现的电话、传真方式、 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如采取举手 表决方式,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应明确每一名董事 的表决意见。董事的记名表决书应当与董事会会 议记录一并保存。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通过电话会议、微信语音/视频会议、腾 讯会议等其他第三方会议系统及通讯表决等方式 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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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总裁)1 名, 副总经理(副总裁)若干名,董事会秘书1 名、总 会计师(财务负责人)1 名,总工程师1 名,总经 济师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总 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会计 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总裁)1 名, 副总经理(副总裁)若干名,董事会秘书1 名、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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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
|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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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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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提前三至 五天发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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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 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 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 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 以续聘。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送达或可确认的邮寄、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送达或可确认的邮寄、电话、传真、 微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送达或可确认的邮寄、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书面送达或可确认的邮寄、电话、传真、 微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收到对方回复的电 子邮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收 到被送达人传回的传真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收到对方 已读回执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发出的, 以发出传真并电话落实对方收到日期为送达日 期;以微信方式发出的,以对方回复收到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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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日期。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根 据股权激励方案回购注销除外)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尚需提交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4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