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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EA Co.,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6

May 7, 2026

56474_rns_2026-05-07_f7d23908-c6ff-48bb-b0cf-45657579335a.PDF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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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EA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业绩水平、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相结合的原则;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职责任、个人绩效相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如下工作: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对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经管理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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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实施及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七条 公司外部董事实施固定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外部董事领取的董事津贴不参与公司薪酬绩效考核。

第八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津贴外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资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以岗位价值、履职责任及风险、履职能力、行业薪酬水平等确定。

(二)绩效薪资: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考核指标、个人目标责任书为考核依据,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核定发放。绩效薪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总薪资的 50%。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相关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后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季度及年度进行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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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绩效考核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环境变化。
(二)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三)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发生变动。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