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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l 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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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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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 O 八年股東常會 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
報告事項
第一案 ( 董事會提
案由 : 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說明:提列 107 年獲利狀況之 8.8% 為員工酬勞,計新台幣 53,166,686 元及 1.2% 為董事 酬勞,計新台幣 7,204,548 元,均以現金方式發放。
第二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 : 本公司一○七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說明:本公司一○七年度營業狀況報告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6 頁附件 1 。
第三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七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一 說明: ( ) 本公司一○七年度決算表冊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郭冠纓、許淑敏會 計師查核及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決議同意,分別提出查核報告書及審查報告書, 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11 頁至第 19 頁附件 2 及附件 3 。
( 二 ) 敦請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宣讀審查報告書。
第四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對關係人捐贈報告。
一 說明: ( ) 本公司為提倡國內運動風氣,贊助「財團法人台灣名人賽高爾夫運動振興基金 會」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整。
( 二 ) 本公司為提昇刑警學術研究,贊助「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刑事偵防協會」新台幣 參拾萬元整。
承認事項
第一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本公司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提請承認。
說明:本公司一○七年度決算表冊,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郭冠纓、許淑敏會計師 查核簽證完竣,並經審計委員會決議同意,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6 頁附件 1 , 決算表冊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20 頁至第 27 頁附件 4 。
請決議:
第二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本公司一○七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說明:本公司一○七年度盈餘分配表如下:
一 ○七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 : 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目 |
金額 |
備註 |
|
小計 |
合計 |
||
期初未分配盈餘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調整後未分配盈餘加:本期淨利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加:迴轉—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本期可供分配盈餘分配項目-減:股東股利—現金期末未分配盈餘 |
447,236,670 (44,723,667) 2,938,131 (333,838,302) |
327,575,378 1,040,457 |
( 每股配發4.2元) |
| 328,615,835 | |||
405,451,134 |
|||
| $734,066,969 (333,838,302) |
|||
| $400,228,667 |
董事長:翁維駿總經理:翁維駿會計主管:楊文禎
附註:
-
註1:股利之分配,俟股東常會決議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 -
註2:如嗣後本公司已發行且流通在外股份數量,因買回本公司股份等因素致影響本公司流通在外股 份總數,而需配合變更股東配息率者,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註3:依財政部87.04.30台財稅第八七一九四一三四三號函規定,分配盈餘時應採個別辨認方式;本 公司一○七年度盈餘分配係優先分配一○七年度盈餘。 -
註4: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授權董 事長洽特定人調整之。
請決議:
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董事任期屆滿,提請改選案。
-
說明:本公司董事任期於108年6月20日屆滿,依公司章程規定,應於本年度改選;本次 新選任之董事任期擬自改選後即就任,任期自108年6月21日起至111年6月20日止。 -
依公司法第192-1條規定,本公司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應選七人;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候選人名單,業經董事會決議 通過,並列入股東常會改選之董事候選人,候選人資料請詳本手冊第28頁,附件5。 -
選舉結果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請討論。
說明:依據 107 年 11 月 26 日主管機關新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詳本手冊第 29 頁,附件 7 。 請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請討論。
說明:依據 107 年 11 月 26 日主管機關新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修訂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詳本手冊第 36 頁,附件 8 。 請決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提請 討論。 說明:依據臺證治理字第 1040001716 號函,修訂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詳本手冊第 42 頁,附件 9 。
請決議:
第四案 (董事會提)
案由:擬解除本公司董事有關公司法第 209 條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提請 討論。 說明: 依公司法第 209 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 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為配合公司業務需要且在無損及公司利益下,董事有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業務 範圍內行為之必要。新任董事兼任情形請詳第28頁,附件6。
請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