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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max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2

Mar 29, 2013

52283_rns_2013-03-29_5492d531-5a41-457b-98c8-d2c1e8ac06b5.pdf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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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號:3051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101 年及100 年前三季
地址:桃園縣平鎮市平東路659 巷37 號
電話:(03)460-6677

1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 錄

項 目 頁 次
一、封面 1
二、目錄 2
三、會計師核閱報告 3~4
四、資產負債表 5
五、損益表 6
六、現金流量表 7~8
七、財務報表附註
(一)公司沿革 9
(二)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9~15
(三)會計變動之理由及其影響 16
(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 17~40
(五)關係人交易 40~42
(六)抵質押之資產 42
(七)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 42
(八)重大之災害損失 42
(九)重大之期後事項 42
(十)其 他 43~45
(十一)附註揭露事項
1.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45~46
2.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46
3.大陸投資資訊 46
(十二)營運部門資訊 46

2

會 計 師 核 閱 報 告
NO.18231013A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1 年及100 年9 月30 日之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9 月30 日之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
計師核閱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
根據核閱結果出具報告。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
核閱」規劃並執行核閱工作。由於本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依
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故無法對上開財務報表整體表示查核意見。
如財務報表附註八所述,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1年及100年
9 月30 日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分別為277,121仟元及407,706仟元,
及民國101 年及100 年前三季認列投資(損)益分別為(56,405)仟元及53,928 仟
元,暨財務報表附註廿九「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係依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
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依據認列及揭露。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上段所述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倘經會計師核
閱,對第一段所述之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財
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法及商
業會計處理準則中與財務會計準則相關之規定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需作修正
之情事。
如財務報表附註十三及十四所述,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經濟部
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國101 年4 月30 日向經濟部
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2年12月7日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並於民國101年6月21日
及8 月10 日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並於民國101 年10 月11 日獲多數債權銀
行書面同意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102 年12 月7 日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
款期間一年。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
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國100年6月9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
債權債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101 年12 月7 日及中長期借
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並於民國100 年7 月20 日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根據
民國100 年12月22日債權銀行報核結果,新台幣120億元聯貸案、新台幣35

3

億元聯貸案及各債權銀行之短、中期授信自貸案均同意延展還款期限一年;而
合作金庫新台幣26億元聯貸案「中長期授信期間及分期攤還期限展延一年」之
議案,因最近一期還本日為民國102 年4 月26 日,債權銀行考量未來一年尚未
屆分期還本日,尚不致於使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貸款無力償還壓力,
故並未獲全數決通過。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民國101 年及100 年9 月30 日之待彌補虧
損分別為2,966,024仟元及2,501,385仟元,其待彌補虧損已大於實收資本額
二分之一,且部分長期借款將陸續於一年內到期,管理當局雖已於財務報表附
註廿八(二)說明所欲採行對策,惟繼續經營能力仍待改善計畫之成效,以及到
期之長、短期借款是否能獲得多數債權銀行支持展延還款期限。第一段所述民
國101年及100年前三季財務報表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營
假設之疑慮而有所調整。
如財務報表附註三所述,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1年1月1
日起將部分房屋及建築折舊年限由35年變更為50年及變更部分主要機器設備
耐用年限為12年,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1年3月16日金管
證審字第1010007906 號函及民國101 年4 月30 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16060 號
函核准在案。此項會計估計變動使民國101年前三季稅後淨利增加91,700仟
元,基本每股盈餘增加0.2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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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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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600000880 號
(80)台財證(六)第005358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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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101 年及100 年9 月30 日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單位:新台幣仟元
單位:新台幣仟元 單位:新台幣仟元
資產 附 註 101 年9 月30 日 100 年9 月30 日 負 債 及 股 東 權 益 附 註 101 年9 月30 日 100 年9 月30 日
代碼
會 計 科 目
金 額 金 額 代碼
會 計 科 目
金 額 金 額
11xx
1100
1121
1140
1153
1160
120x
1260
1291
1298
1420
1421
15xx
15x1
1501
1521
1531
1551
1561
1681
15x9
1599
1670
18xx
1800
1810
1820
1830
1860
流動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淨額
應收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
存 貨
預付款項
受限制資產
其他流動資產
投 資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固定資產
成本及重估增值
土 地
房屋及建築
機器設備
運輸設備
辦公設備
其他設備
減:累計折舊
減:累計減損
未完工程及預付設備款
其他資產
出租資產
閒置資產
存出保證金
遞延費用
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六
二、廿三
二、廿三
二、七
廿二
二、八
二、九、廿三
十、廿四
二、十一、廿四

二、十九
$ 2,891,994 25 $ 2,658,143 22 21xx
2100
2120
2140
2170
2210
2272
2280
24xx
2420
28xx
2820
3110
33xx
3350
34xx
3420
3460
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
應付費用
其他應付款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
其他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
長期借款
其他負債
存入保證金
負債合計
普通股股本
保留盈餘
待彌補虧損
股東權益其他調整項目
累積換算調整數
未實現重估增值
股東權益合計
十三、廿三
十四
廿三
十四
十六
十七

二、十
$ 3,494,882 31 $ 3,673,747 32
254,454
1,083
932,504
335,559
93,742
1,151,568
80,204
41,597
1,283
2

8
3
1
10
1

377,126
640
702,191
230,134
66,583
1,193,792
57,651
28,306
1,720
3

6
2
1
10



1,893,383
390
321,239
138,425
98
1,126,688
14,659
17

3
1

10
2,397,161
1,651
267,679
122,870
105
869,562
14,719
21

2
1

8
7,258,848 63 7,607,886 65
277,121 2 407,706
4
67,800 1 66,900 1
3,135,160 28 3,212,122 28 10,821,530 95 11,348,533 98
479,697
3,264,733
3,747,967
99,665
237,930
55,383
(4,763,148)
(1,432)
14,365
4
29
33
1
2
1
(42)


479,697
2,981,563
4,140,320
101,752
247,583
54,975

(4,819,871)
(1,362)
27,465

4
26
36
1
2
1
(42)


3,253,324
(2,966,024)
49,383
277,301
28
(26)
1
2
2,672,243

(2,501,385)
72,986
23
(22)
1
613,984 5 243,844 2
5,131,239 45 5,314,406 46
3,654,950

1,055,624
1,963
7,720
410,982
32
9


4
3,816,990
1,068,656
1,917
10,986
415,857
33
9


4
資 產 總 計 $11,435,514 100 $11,592,377 100 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11,435,514 100 $11,592,377 100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份)
董事長: 趙  寄  蓉                                   經理人: 趙  寄  蓉                                   會計主管: 陳   建  仲

5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損 益 表

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9 月30 日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單位:新台幣仟元
單位:新台幣仟元 單位:新台幣仟元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 項 目 附 註 101 年前三季 100 年前三季
金 額 金 額
4000
4110
4170
4190
5110
5910
6000
6100
6200
6300
6900
7100
7110
7121
7160
7210
7280
7310
7480
7500
7510
7521
7530
7560
7620
7650
7880
7900
8110
9600
9750
營業收入
銷貨收入
減:銷貨退回
銷貨折讓
營業成本
營業毛利(損)
營業費用
推銷費用
管理及總務費用
研究發展費用
營業淨利(損)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利息收入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利益
兌換利益
租金收入
減損迴轉利益
金融資產評價利益
什項收入
營業外費用及損失
利息費用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
處分固定資產損失
兌換損失
閒置資產及出租資產折舊
金融負債評價損失
什項支出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利(損)
所得稅利益(費用)
本期淨利(損)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元)
二、廿三
二、七

二、八


二、十二
二、五
十二
廿三
二、八
廿三

二、五
二、十九
二、二十
$ 3,051,889 100 $ 2,913,706 100
3,127,687
(20,760)
(55,038)
103

(1)

(2)
2,979,329
(15,821)
(49,802)
103

(1)

(2)
(2,604,866) (85) (3,092,057) (106)
447,023
(222,513)
15

(8)
(178,351)
(325,962)

(6)
(11)
(73,127)
(83,083)
(66,303)

(3)

(3)

(2)
(89,128)
(99,978)
(136,856)

(3)

(3)

(5)
224,510 7 (504,313) (17)
332,838 11 242,180 8
327

41,925
178,918
108,079
398
3,191


1
6
4

132
53,928

170,688
917

16,515

2

6


(489,993) (16) (711,768) (25)
(167,792)
(56,405)
(9,112)

(251,902)
(2,800)
(1,982)

(6)

(2)




(8)



(165,641)

(2,070)
(194,306)
(346,764)

(2,987)

(6)




(7)
(12)


67,355
19,573
2
1
(973,901)
(39,914)
(34)

(1)
$ 86,928 3 $(1,013,815) (35)
稅 前
$ 0.21
稅 後
$ 0.27
稅 前
$(3.64)
稅 後
$(3.79)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份)
董事長:趙寄蓉             經理人:趙寄蓉             會計主管:陳建仲

6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9 月30 日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單位:新台幣仟元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 目 101 年前三季 100 年前三季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淨利(損)
調整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呆帳費用轉列收入數
存貨跌價回升利益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利益)
處分固定資產損失
固定資產轉列費用
金融資產及負債未實現評價損失
減損迴轉利益
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應收票據及帳款
其他應收款
存 貨
預付款項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其他流動資產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應付票據及帳款
應付費用
其他應付款
其他流動負債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86,928
412,094
3,564
(842)
(54,736)
56,405
9,112
76
2,402
(108,079)
462
(128,508)
(5,136)
271,985
(50,542)
(19,573)
474
(2,832)
(121,874)
(16,087)
(1,650)
(9,893)
$ (1,013,815)
720,978
2,596

(4,662)

(116,308)
(53,928)
2,070
72


(917)


15,331

(11,429)
723,828

57,275

39,914
3,325



(181,101)

(32,220)



4,327
323,750 155,336
(續次頁)

7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 金 流 量 表(續)

民國101 年及100 年1 月1 日至9 月30 日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 目 101年前三季 100年前三季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增加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購置固定資產
處分資產價款
存出保證金減少
遞延費用增加
受限制資產增加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長期借款減少
存入保證金增加
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匯率影響數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現金流量資訊之補充揭露:
本期支付利息(不含資本化之利息)
本期支付所得稅
$ -
(2,531)
30,766
1,960
(2,065)
(31,499)
$ (70,176)

(52,440)
3,164
30

(9,871)
(14,725)
(3,369) (144,018)
(275,218)
(55,645)
2,550

231,880

(32,253)
(328,313) 199,627
28 (22)
(7,904)
262,358

210,923
166,203
$ 254,454 $ 377,126
$ 169,078
$ 29
$ 165,431
$ 14
不影響現金之投資及融資活動: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
應收帳款關係人轉列其他應收款
關係人
累積換算調整數
$ 1,126,688
$ 40,021
$ 8,432
$ 869,562
$ 15,145
$ 28,687
同時影響現金及非現金項目之投資活
動:
固定資產增加
加:期初應付工程及設備款
減:期末應付工程及設備款
支付現金數
$ 2,167
462
(98)
$ 39,685
12,860
(105)
$ 2,531 $ 52,440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表之一部份)
董事長:趙寄蓉        經理人:趙寄蓉        會計主管:陳建仲

8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民國101 年及100 年前三季

(僅經核閱,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

(金額除另予註明者外,均以新台幣仟元為單位)

一、 公司沿革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於民國87 年3 月設立,經歷
次增資後,截至民國101年9月30日止,額定股本及實收股本各為
10,000,000仟元及3,253,324仟元,每股面額10元。主要營業項目為偏
光板之製造及銷售業務。
本公司於民國91年8 月經核准上市,自民國91年10月28日起股票於台
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
本公司於101 年及100 年9 月底員工人數分別為809 人及885 人。

二、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本財務報表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
處理準則中與財務會計準則相關之規定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重要會
計政策及衡量基礎彙總說明如下:

(一)會計估計

本公司於編製財務報表時,業已依規定對財務報表所列資產、負債、
收益、費損及或有事項,採用必要之假設及估計加以衡量、評估與揭
露,惟該等估計與實際結果可能存有差異。

9

(二)外幣交易及外幣財務報表之換算

本公司以新台幣記帳。非衍生性商品之外幣交易依交易日之即期匯率
入帳;資產負債表日之外幣貨幣性資產或負債,依當日之即期匯率換
算,產生之兌換差額列為當期損益。外幣非貨幣性資產或負債按交易
日之歷史匯率衡量;但以公平價值衡量之外幣非貨幣性資產或負債,
則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換算,如屬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當期損益
者,兌換差額亦認列為當期損益;如屬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股東權益
調整項目者,兌換差額亦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
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國外長期股權投資皆以功能性貨幣記帳,其外
幣財務報表換算為本國貨幣財務報表所產生之換算差額,以稅後淨額
列入股東權益項下之累積換算調整數。

(三)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用途未受限制之現金或約當現金及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短期間持有且
預期將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變現或消耗之資產,列為流動資
產;非屬流動資產者列為非流動資產。
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者列為流動負債;非屬流
動負債者列為非流動負債。

(四)資產減損

本公司於資產負債表日就有減損跡象之資產(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
位),估計其可回收金額,就可回收金額低於帳面價值之資產,認列減
損損失。商譽以外之資產,於以前年度所認列之累積減損損失,嗣後
若已不存在或減少,即予迴轉,增加資產帳面價值至可回收金額,惟
不超過資產在未認列減損損失下,減除應提列折舊或攤銷後之數。已
依法令規定辦理重估價者,則其減損先減少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
估增值,不足數再認列損失;迴轉時,就原該列為損失之範圍內先認
列利益,餘額再轉回未實現重估增值。

10

(五)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商品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商品包括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
債,以及於原始認列時,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
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原始認列時,係以公平價值衡量,交易
成本列為當期費用(或係以公平價值加計交易成本衡量),續後評價
時,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當期損益。投資後所收到
之現金股利列為當期收益。依慣例交易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時,採用
交易日會計處理。
衍生性商品未能符合避險會計者,係分類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或金
融負債。公平價值為正值時,列為金融資產;公平價值為負值時,列
為金融負債。
公平價值之基礎:上市(櫃)證券係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型基
金受益憑證係資產負債表日之淨資產價值,無活絡市場之金融商品,
以評價方法估計公平價值。
指定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係混合商品,以及
為消除或重大減少會計不一致時,將各項具會計不一致之金融資產或
金融負債於原始認列時指定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另依據本公司風
險管理政策及投資策略共同管理之一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其組
成,亦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

、 (六)應收票據及帳款 其他應收款

應收票據及帳款係因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發生之債權,其他應收款係不
屬於應收票據及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

11

本公司對於應收款項係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其減損跡象,當有客
觀證據顯示,因應收款項原始認列後發生之單一或多項事件,致使應
收款項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受影響者,該應收款項則視為已減損,應
認列減損(呆帳)損失。針對某些應收款項經個別評估未有減損後,另
再以組合基礎來評估減損。應收款項組合之客觀減損證據可能包含本
公司過去收款經驗、該組合超過平均授信期間之延遲付款增加狀況,
以及與應收款項違約有關之可觀察全國性或區域性經濟情勢變化。認
列之減損損失金額係為金融資產之帳面金額與其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採
原始有效利率折現之現值間之差額。應收款項之帳面金額係藉由備抵
評價科目調降。當應收款項視為無法回收時,係沖銷備抵評價科目。
原先已沖銷而後續回收之款項係貸記備抵評價科目。備抵評價科目帳
面金額之變動認列為呆帳損失。若後續期間減損金額減少,而該減少
明顯與認列減損後發生之事件有關,則迴轉先前認列之金融資產減損
金額,該迴轉不應使金融資產帳面金額大於未認列減損情況下之攤銷
後成本,迴轉之金額認列於當期損益。

(七)存 貨

存貨採永續盤存制,以成本為入帳基礎,按加權平均法計價。存貨之
原始成本為使存貨達到可供銷售或可供生產之狀態及地點所發生之必
要支出,固定製造費用按生產設備之正常產能分攤。期末存貨採成本
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比較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時,採逐項比較
法。淨變現價值以資產負債表日正常營業下之估計售價減除至完工尚
需投入之成本及推銷費用為基礎。

12

(八)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本公司對被投資公司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具有重大影
響力者,採用權益法評價。發放現金股利時作為投資成本之減項;取
得股票股利時,僅註記增加之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
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減損跡象,若有客觀證據顯示業已減損,
就其減損部分認列為當年度損失。
本公司對採用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因認列其虧損致使對該被投
資公司之長期投資及墊款帳面餘額為負數時,除本公司意圖繼續支
持,或該被投資公司之虧損係屬短期性質,有充分證據顯示將於未來
短期內回復獲利之營運外,其投資損失之認列以使對該公司投資及墊
款之帳面餘額降至零為限。
本公司對於已達控制能力之被投資公司(子公司),若因認列其虧損致
使對該子公司之長期投資及墊款帳面餘額為負數時,除子公司之其他
股東有義務並能夠提出額外資金承擔其損失者外,本公司全額吸收超
過該子公司股東原有權益之損失金額,並將其列為採權益法之長期股
權投資貸方餘額,若該子公司日後獲利,則該利益先歸屬至本公司,
直至原多承擔之損失完全回復為止。

(九)固定資產

  • 1.以取得成本或成本加重估增值為入帳基礎,並將購建期間之有關利 息資本化。

  • 2.固定資產按估計經濟耐用年限,按平均法計提折舊,到期已折足而 尚在使用之固定資產,仍繼續提列折舊。資產重估增值部分之折 舊,係以直線法按重估時該項資產之剩餘耐用年限計提。主要固定 資產之耐用年數除房屋及建築為2 至50 年、機器設備為1 至19 年 外,其餘固定資產為2 至17 年。

13

  • 3.凡支出效益及於以後各期之重大增添、改良或大修支出列為資本支 出,經常性維護或修理支出則列為當期費用。

  • 4.固定資產發生閒置或已無使用價值時,按其淨公平價值或帳面價值 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差額列為當期損失。

  • 5.固定資產出售或報廢時,其相關成本(含重估增值)、累計折舊、累 計減損及未實現重估增值均自帳上減除。處分固定資產之利益或損 失,列為當期之營業外利益或損失。

(十)遞延費用

技術移轉費自產品量產之日起,按5年平均攤銷,電腦軟體按2至3
年攤銷,其餘按2 至7 年平均攤銷。

(十一)退休金

屬確定給付退休辦法之退休金係按精算結果認列;屬確定提撥退休
辦法之退休金,係於員工提供服務之期間,將應提撥之退休金數額
認列為當期費用。確定給付退休辦法發生縮減或清償時,將縮減或
清償損益列入當期之淨退休金成本。

(十二)庫藏股票

本公司收回已發行之股票,依買回時所支付之成本認列為庫藏股
票。處分庫藏股票之處分價格高於帳面價值,其差額列為資本公積
─庫藏股票交易;處分價格低於帳面價值,其差額則沖抵同種類庫
藏股票之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庫
藏股之帳面價值採加權平均並依收回原因分別計算。庫藏股票註銷
時,按股權比例借記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與股本,其帳面價值
如高於面值與股票發行溢價之合計數時,其差額沖抵同種類庫藏股
票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沖抵保留盈餘;其帳面價值低
於面值與股票發行溢價之合計數者,則貸記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
產生之資本公積。

14

、 (十三)收入 成本及費用

收入於獲利過程大部分已完成,且已實現或可實現時認列。相關成
本配合收入於發生時承認。費用則依據權責發生制於發生時認列為
當期費用。

(十四)所 得 稅

本公司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與課稅基礎之差異,依預計回轉年度
之適用稅率計算認列為遞延所得稅。並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所產生
之所得稅影響數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負債,與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
虧損扣抵及所得稅抵減所產生之所得稅影響數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
產,再評估其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可實現性,認列其備抵評價金額。
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依其相關資產或負債之分類,劃分為流動或
非流動項目,非與資產或負債相關者,則依預期回轉期間之長短,
劃分為流動或非流動項目。
購置設備或技術、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等支出所產生之所得稅抵
減,採用當期認列法處理。
本公司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於次年度經
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後列為當期費用。
以前年度所得稅之調整,列為當年度所得稅費用。

(十五)普通股每股盈餘(虧損)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係以加權平均法計算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
凡有現金增資者,則以其流通期間計算加權平均股數;惟流通在外
股數若因無償配股(保留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紅利因子
(如新股認購權利所含之紅利因子)或股票分割而增加者,或因股票
反分割、減資以彌補虧損而減少者,於計算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虧
損)時應予以追溯調整。若前開情況之基準日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
報表提出日之間者,亦應追溯調整。

15

三、會計變動之理由及其影響

(一)會計估計變動─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變更

本公司自民國101 年1 月1 日起將部分房屋及建築折舊年限由35 年變
更為50年及變更部分主要機器設備耐用年限為12年,並經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1年3月16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07906號
函及民國101年4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16060號函核准在案。
此項會計估計變動使民國101 年前三季稅後淨利增加91,700 仟元,基
本每股盈餘增加0.28 元。

(二)應收票據及帳款、其他應收款

本公司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採用新修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就應收票據及帳款、其他應
收款等各項債權,於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時認列減損(呆帳)損失,此項
會計原則變動並不影響民國100 年前三季之淨損及每股虧損。

(三)營運部門

本公司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採用新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四十一號「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該公報之規定係以管理階層制定
營運事項決策時所使用之企業組成部分相關資訊為基礎,營運部門之
辨識則以主要營運決策者定期複核用以分配資源予部門與評量績效之
內部報告為基礎。該公報係取代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部門別
財務資訊之揭露」,採用該公報僅對本公司部門別資訊之報導方式產
生改變。此項會計變動並不影響民國100年前三季之淨損及每股虧
損。

16

四、現金及約當現金

庫存現金
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合 計
101 年9 月30 日
$ 185
205,269
49,000
$ 254,454
100 年9 月30 日
$ 288
376,838
$ 377,126

五、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商品

  • 本公司民國101 年前三季從事遠期外匯合約之目的,主要係為規避因匯率 波動所產生之風險。本公司之財務避險策略係以達成規避大部分市場價格 或現金流量風險為目的。

  • 民國101 年前三季,交易目的金融商品產生之淨損失為2,402 仟元。

民國101 年9 月底,無尚未到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六、應收帳款淨額

應收帳款
減:備抵呆帳
淨 額
存 貨
原 料
在 製 品
製 成 品
在途存貨
合 計
101 年9 月30 日
$ 938,335
(5,831)
$ 932,504
101 年9 月30 日
$ 312,015
347,861
450,571
41,121
$ 1,151,568
100 年9 月30 日
$ 708,902
(6,711)
$ 702,191
100 年9 月30 日
$ 296,020
422,608
422,259
52,905
$ 1,193,792
七、存  貨

17

  • (一)本公司民國101 年及100 年9 月30 日之備抵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分別 為346,562 仟元及503,593 仟元。

  • (二)本公司存貨於民國101 年及100 年9 月30 日投保金額皆為400,000 仟

元。

(三)與存貨相關之銷貨成本金額如下:

已出售存貨成本
出售下腳收入
存貨跌價回升利益
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
101 年前三季
$ 2,608,371
(24,568)
(54,736)
75,799
$ 2,604,866
100 年前三季
$ 3,011,546
(23,957)
(116,308)
220,776
$ 3,092,057
民國101 年前三季大幅出清製成品存貨且民國101 年9 月30 日淨變現
價值較民國100年12月31日為高,以致存貨淨變現價值回升,民國
101年前三季認列存貨價值回升利益金額為54,736仟元。民國100年
前三季大幅出清製成品存貨且民國100 年9 月30 日淨變現價值較民國
99年12 月31日為高,以致存貨淨變現價值回升,民國100年度認列
存貨價值回升利益金額為116,308 仟元。

八、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被 投 資 公 司 101 年 9 月 30
原始取得成本
帳面金額
持股比例%
OPTIMAX (MAURITIUS) C0., LTD.

OPTIMAX TECHNOLOGY (B.V.I.) C0., LTD.
亞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合 計
$ 614,524

1,748
962
$ 235,640

41,320

161

100%

100%

77%
$ 277,121

18

被 投 資 公 司 100 年 9 月 30
原始取得成本
帳面金額
持股比例%
OPTIMAX (MAURITIUS) C0., LTD.

OPTIMAX TECHNOLOGY (B.V.I.) C0., LTD.
亞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合 計
$ 614,524

1,748
962
$ 345,845

61,719

142

100%

100%

77%
$ 407,706
  • (一)民國101 年及100 年前三季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及其相關投 資損益,係依據被投資公司同期間自編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評 價而得,民國101 年及100 年前三季採權益法評價認列之投資(損)益

明細如下:

明細如下:
被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OPTIMAX (MAURITIUS) C0.,
LTD.

OPTIMAX TECHNOLOGY
(B.V.I.) C0., LTD.
亞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合 計
101 年前三季
$ (38,333)
(18,072)

$ (56,405)
100 年前三季
$ (11,662)

65,688

(98)
$ 53,928
  • (二)本公司民國97 年7 月預計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讓售應收帳款業 務,並將OPTIMAX (MAURITIUS) CO., LTD.之股票暫存於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後因民國97 年9 月申請第一次紓困,讓售應收帳款業務並未 執行,惟該股票亦未領回,截至民國101 年9 月30 日止,OPTIMAX (MAURITIUS) CO., LTD.之股票仍存放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三)本公司鑑於活化資產並考量子公司營運情形,於民國101 年9 月20 日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全數處分OPTIMAX (MAURITIUS) CO., LTD.之子公 司OPTIMAX OPTOELECTRONIC (MAURITIUS) CORP.及其轉投資公司力特 光電科技(蘇州)有限公司股權之計劃。

19

九、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
項 目 101 年 9 月 30 日

成 本
重估增值 合 計 累計折舊 淨 額
$ 479,697
2,982,320
3,747,967
99,665
237,930
55,383
14,365
$ -

282,413















$ 479,697
3,264,733
3,747,967
99,665
237,930
55,383
14,365
$ -
1,142,405
3,276,721
83,709
211,711
48,602
$ 479,697

2,122,328

471,246

15,956

26,219

6,781

14,365
$ 7,617,327 $ 282,413 $ 7,899,740 $ 4,763,148
3,136,592
(1,432)
100 30
$ 3,135,160
累 計 折 舊
$ -

1,039,749

3,436,543

82,786

213,304

47,489


$ 4,819,871

20

  • (一)本期及上期利息資本化金額分別為198 仟元及710 仟元。

  • (二)本期及上期利息資本化之利率分別為2.0400%~2.2560%及1.9680%

  • ~2.2320%。

  • (三)本期及上期利息資本化前之利息總額分別為167,990 仟元及166,351 仟元。

  • (四)本公司民國101 年及100 年9 月30 日固定資產、出租資產及閒置資產 投保總金額分別為8,914,900 仟元及8,970,000 仟元。

  • (五)本公司經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民國101 年3 月1 日北區國稅審一 字第1010004143 號函核准以民國100 年12 月31 日為重估價基準日辦 理房屋及建築重估,經主管機關審定重估增值總額為282,413 仟元, 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截至民國101 年9 月30 日止,

  • 前述未實現重估增值因提列折舊而實現之金額為5,112 仟元。

  • (六)有關抵押情形請參閱附註廿四。

十、出租資產

出租資產
項 目
土 地

房屋及建築
機器設備
辦公設備
其他設備
合 計

減:累計減損
淨 額
101 年 9 月 30
成 本
$ 36,600
5,604,245
354,344
11,431
2,677
$ 6,009,297
累 計 折 舊
$ -

2,012,668

245,774

9,835

2,365
$ 2,270,642
淨 額
$ 36,600

3,591,577

108,570

1,596

312

3,738,655
(83,705)
$ 3,654,950

21

項 目
土 地

房屋及建築
機器設備
辦公設備
其他設備
合 計

減:累計減損
淨 額
100 年 9 月 30
成 本
$ 36,600
5,604,245
354,344
11,431
2,677
$ 6,009,297
累 計 折 舊
$ -

1,762,892

214,291

9,367

2,266
$ 1,988,816
淨 額
$ 36,600

3,841,353

140,053

2,064

411

4,020,481
(203,491)
$ 3,816,990
  • (一)本公司因應財務改善措施,陸續將部分廠房設備等出租,民國101 年 及100 年前三季租金收入淨額分別為177,924 仟元及168,999 仟元。

(二)有關抵押情形請參閱附註廿四。

十一、閒置資產

項 目
房屋及建築

機器設備
運輸設備
辦公設備
其他設備
合 計

減:累計減損
淨 額
101 年 9 月 30

成 本
$ 1,251,817
1,597,045
61,043
72,202
39,460
$ 3,021,567
累 計 折 舊
$ 365,222

1,422,571

50,637

60,876

33,116
$ 1,932,422
淨 額
$ 886,595

174,474

10,406

11,326

6,344

1,089,145
(33,521)
$ 1,055,624

22

項 目
房屋及建築

機器設備
運輸設備
辦公設備
其他設備
合 計

減:累計減損
淨 額
100 年 9 月 30

成 本
$ 1,251,693
1,283,808
61,840
76,277
40,592
$ 2,714,210
累 計 折 舊 淨 額
$ 926,048

165,605

11,058

12,680

6,961

1,122,352
(53,696)
$ 1,068,656
$ 325,645

1,118,203

50,782

63,597

33,631
$ 1,591,858
有關抵押情形請參閱附註廿四。

十二、非金融資產減損

民國101年及100年前三季本公司認列之減損迴轉利益分別為108,079
仟元及917 仟元,明細如下:
固定資產
出租資產
閒置資產
合 計
101 年前三季
$ 261
83,517
24,301
$ 108,079
100 年前三季
$ (1)
243
675
$ 917
民國101年前三季認列之減損迴轉利益係依據外部專家所提供之鑑價報
告並在資產未認列減損損失之情況下減除應提列折舊後之帳面價值限額
內,迴轉以前年度認列之減損損失。

23

十三、短期借款

銀行無擔保借款
銀行擔保借款
非金融機構借款
合 計
借款利率區間
101 年9 月30 日
$ 1,073,054
820,329

$ 1,893,383
1.1999%~2.2928%
100 年9 月30 日
$ 1,394,911
965,250
37,000
$ 2,397,161
1.2180%~4.0000%
  • (一)本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 國101 年4 月30 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 商,請求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102 年12 月7 日。債權銀行已於 民國101 年6 月21 日及8 月10 日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並於民 國101 年10 月11 日獲多數債權銀行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依據債權 債務協商會議結論陸續與各銀行完成短期綜合授信合約之續約。

  • 1.短期授信續約額度(含應收帳款承購額度):以目前各銀行核予額 度,按原條件續約或展期(至民國102 年12 月7 日)。

  • 2.短期授信動用方式:至民國102 年12 月7 日得於動用期限內循環 動用本項額度。

  • (二)本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 國100 年6 月9 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 商,請求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101 年12 月7 日。債權銀行已於 民國100 年7 月20 日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並於民國100 年12 月22 日獲全數債權銀行同意。本公司依據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結論與 各銀行完成短期綜合授信合約之續約。

24

  • 1.短期授信續約額度(含應收帳款承購額度):以目前各銀行核予額
度,按原條件續約或展期(至民國101 年12 月7 日)。
  • 2.短期授信動用方式:至民國101 年12 月7 日得於動用期限內循環 動用本項額度。

  • (三)非金融機構借款係向股東借款,利率為4.0000%。

  • (四)擔保情形請參閱附註廿四。

十四、長期借款

銀行長期聯貸借款
銀行中長期抵押借款
銀行中期週轉借款
合 計
減:一年內到期部分
淨 額
利率區間
101 年9 月30 日
$ 8,014,815
252,472
118,249
8,385,536
(1,126,688)
$ 7,258,848
2.2421%~2.2928%
100 年9 月30 日
$ 8,102,663
255,239
119,546
8,477,448
(869,562)
$ 7,607,886
2.1860%~2.2970%
上述借款相關之財務比率、重要限制條件、違約與延遲支付本息、展延
及降低各期還本金額之情況說明如下:
本公司承諾於授信存續期間,應維持下列財務比率:
融 資 項 目 最 低
流動比率
最低利息
保障倍數
最 高
負債比率
最低有形淨值
合庫35 億聯貸
兆豐120 億聯貸
合庫26 億聯貸
100%
100%
100%
2.5
2.5
2.5
200%

150%
200%
$ 3,000,000
7,000,000
11,000,000

25

  • (一)本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 國101 年4 月30 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 商,請求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已於民國101 年6 月21 日 及8 月10 日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並於民國101 年10 月11 日獲 多數債權銀行書面同意辦理中長期授信本金展延授信一年,且於民 國102 年12 月31 日止,不予以核算財務比率,另承諾財務比率不 符之利率加碼罰則取消。
惟本公司應自民國102 年1 月起一年內,每月提存12,000 仟元還本
基金,存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專戶內,於民國102年7月15日與
103年1月15日(遇假日順延)將前6個月提存之還本基金執行還款
作業,還款比例依未清償債權餘額之比例進行分配。
民國102年上半年及年度財務報表公告日,如依會計師簽證報告之
該半年期間合併現金流量表「現金及約當現金」淨增加數之20%超
逾新台幣12,000仟元,則超逾部分應計入還款金額。上述淨增加數
係指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扣除本公司及子公司OPTIMAX
TECHNOLOGY (B.V.I.) CO., LTD.對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以下合稱華映集團)之應收帳款回收及處分力特光電科技(蘇州)
有限公司(下稱「力特蘇州廠」)之收入,該現金流量除處分力特蘇
州廠之淨收入依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結論扣除歸還股東墊款及償還中
國農民銀行借款外,其餘均須作為還款之用。
民國102年起一年內南科廠出租之每月租金收入(包括目前已出租及
將來可能出租之閒置廠房收入)優先支應銀行借款全部利息支出、南
科廠土地租金費用、南科廠房屋稅費及南科廠水電費、保全費及管
理費後,其餘部分供本公司營運週轉使用。

26

本公司及子公司OPTIMAX TECHNOLOGY (B.V.I.) CO., LTD.對於華
映集團)帳款中,其尚未支付之應收帳款USD3,400,000元將通知華
映集團將貨款匯入兆豐商業銀行專戶內,全數資金用途作為還款之
用。
(二)本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
國100年6月9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
商,請求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並於民國100 年7 月20 日
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根據民國100年12月22日債權銀行報核
結果,新台幣120 億元聯貸案、新台幣35 億元聯貸案及各債權銀行
之短、中期授信自貸案均同意延展還款期限一年;而合作金庫新台
幣26 億元聯貸案「中長期授信期間及分期攤還期限展延一年」之議
案,因最近一期還本日為民國102 年4 月26 日,債權銀行考量未來
一年尚未屆分期還本日,尚不致於使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
貸款無力償還壓力,故並未獲全數決通過;且於民國101年12月
31日止,不予以核算財務比率,另承諾財務比率不符之利率加碼罰
則取消。惟本公司應自民國101年1月起一年內,每月提存10,000
仟元還本基金,存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專戶內,於民國101年7月
15日與102年1月15日將前6個月提存之還本基金執行還款作
業,還款比例依民國101 年6 月30 日及12 月31 日未清償債權餘額
之比例進行分配;民國101年上半年及年度財務報表公告日,依會
計師簽證報告之該半年期間合併現金流量表「現金及約當現金」淨
增加數,提撥20%償還借款,還款比例依民國101年6月30日及
12月31日未清償債權餘額之比例進行分配;民國101年1月起一
年內南科廠出租之每月租金收入優先支應銀行借款全部利息支出、
南科廠土地租金費用、南科廠房屋稅費及南科廠水電費及保全費
後,其餘部分供本公司營運週轉使用。

27

  • (三)本公司於民國92 年6 月10 日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等5 家金融機構 簽訂為期5 年之聯合授信合約,總額度為3,500,000 仟元(合庫35 億元聯貸),截至民國101 年9 月30 日止,借款餘額為112,186 仟 元。

  • (四)本公司為因應南科廠之擴建需求,於民國93 年7 月20 日與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等13 家金融機構簽訂為期5 年之授 信合約,總額度為12,000,000 仟元(兆豐120 億元聯貸),截至民國 101 年9 月30 日止,借款餘額為5,340,556 仟元。

  • (五)本公司為因應週轉需求,於民國95 年9 月20 日與合作金庫銀行等 5 家金融機構簽訂為期5 年之聯合授信合約,總額度為2,600,000 仟元(合庫26 億元聯貸),截至民國101 年9 月30 日止,借款餘額 為2,562,073 仟元。

  • (六)本公司因營運週轉需要於民國88 年8 月10 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申請為期18 年之抵押借款,總額度為300,000 仟元,截至民國101 年9 月30 日止,借款餘額為145,759 仟元。

  • (七)本公司因營運週轉需要於民國90 年4 月20 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申請為期13 年之抵押借款,總額度為250,000 仟元,截至民國101 年9 月30 日止,借款餘額為74,872 仟元。

  • (八)本公司因營運週轉需要於民國91 年5 月29 日及92 年4 月14 日向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請為期10 年之抵押借款,總額度為269,420 仟 元,截至民國101 年9 月30 日止,借款餘額為31,841 仟元。

  • (九)本公司因營運週轉需要,於民國94 年7 月19 日與台灣新光商業銀 行簽訂為期3 年之授信合約,總額度為500,000 仟元。截至民國 101 年9 月30 日止,借款餘額為118,249 仟元。

28

本公司營運狀況改善措施請參閱附註廿八(二)說明。

擔保情形請參閱附註廿四。

十五、退休金

(一)本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訂有確定給付之員工退休辦
法,適用於民國94 年7 月1 日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前所有正式
員工之服務年資,以及於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後選擇適用勞動
基準法員工之後續服務年資。員工符合退休條件者,退休金之支付
係根據服務年資及退休前6個月之平均薪資計算,十五年以內(含)
的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二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之服務年資每滿一
年給予一個基數,惟累積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本公司已提存
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因已達支應目前勞工未來退休金之用,故經桃
園縣政府審核後同意自民國97年3月開始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
金。民國101年及100年前三季本公司依上述退休金辦法認列之淨
退休金成本皆為0 仟元,截至民國101 年及100 年9 月30 日止,撥
存於臺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餘額分別為36,914仟元及
39,768 仟元。
  • (二)自民國94 年7 月1 日起,本公司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訂有確 定提撥之退休辦法,適用於本國籍之員工。本公司就員工選擇適用 「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每月按不低於薪資之
6%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保局員工個人帳戶,員工退休金之支付依員
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及累積收益之金額採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方
式領取。民國101年及100年前三季,本公司依上開退休金辦法認
列之退休金成本分別為16,413 仟元及19,150 仟元。

29

十六、股 本

  • (一)截至民國101 年及100 年9 月30 日止,本公司額定資本額皆為

  • 10,000,000 仟元,實收資本額分別為3,253,324 仟元及2,672,243 仟元,每股面額10 元。

  • (二)本公司於民國100 年11 月10 日經董事會決議以每股1.48 元之價

  • 格,為第一次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發行新股為67,568 仟股,並以民 國100 年11 月24 日為增資基準日。

本公司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經董事會決議變更第一次現金增資
私募普通股發行新股股數為58,108 仟股。

十七、累積盈虧

  • (一)依公司章程之規定,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 往虧損,次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 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政府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如尚 有盈餘再按下列順序分派:

  • 1.員工紅利5%至10%。

  • 2.董事、監察人酬勞不得高於1%。

  • 3.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上述員工之股票股利之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員工,其
條件授權公司董事會決定之。

30

  • (二)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以達成公司永續經營為目的,須視公司目 前及未來之資金需求、營運狀況、累積盈餘及公積等因素綜合考 量,兼顧股東利益及平衡股利,並以現金與股票股利搭配之。現金

  • 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10%。

  • (三)本公司分配盈餘時,必須依法令規定就股東權益減項(包括未實現 重估增值、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及 換算調整數)餘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嗣後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如有 減少,可就減少金額自特別盈餘公積轉回未分配盈餘。

  • (四)法定盈餘公積得用以彌補虧損。公司無虧損時,法定盈餘公積超過

實收股本總額25%之部分除得撥充股本外,尚得以現金分配。
  • (五)本公司民國100 年及99 年度因係累積虧損,故無盈餘可供分配,另 截至民國101 年9 月30 日止,本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 305,930 仟元,惟本公司因無盈餘可供分派,故無預計之可扣抵稅 額比率。

  • (六)本公司截至民國101 年及100 年9 月30 日止仍有累積虧損,故本公

  • 司並未估列民國101 年及100 年前三季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

  • (七)本公司於民國101 年6 月28 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00 年度虧損撥

  • 補案,並決議不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有關股東常會決議情

  • 形,請自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

31

  • (八)本公司於民國100 年6 月28 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99 年度虧損撥
補案,並決議不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有關股東常會決議情
形,請自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

十八、庫藏股票

  • (一)民國101 年及100 年前三季庫藏股票數量變動情形如下:
收 回 原 因 101 年 前 三 季 101 年 前 三 季
期初股數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股數
供轉讓股份予員工
收 回 原 因
期初股數 本期增加 本期減少 期末股數
供轉讓股份予員工
4,141,900
4,141,900
本公司於民國100 年2 月24 日董事會決議註銷屆滿三年未轉讓之庫
藏股4,141,900 股。
  • (二)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司對買回發行在外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 加計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金額。

  • (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因供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於買回 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 應辦理變更登記銷除股份。而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買回股 份,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銷除股份。

32

十九、所得稅

  • (一)帳列稅前淨利(損)按法定稅率(17%)計算之所得稅費用(利益)與損

益表所列所得稅費用(利益)之調節如下:

稅前淨利(損)依規定稅率計
算之所得稅額
永久性差異之所得稅影響數
暫時性差異之所得稅影響數
虧損扣抵之所得稅影響數
當期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
暫時性差異
未實現兌換(利益)損失
未實現投資損失(利益)
未實現資產減損損失
存貨跌價回升利益
呆帳損失
其 他
投資抵減
虧損扣抵
備抵評價調整
所得稅(利益)費用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
遞延所得稅資產總額
遞延所得稅負債總額
遞延所得稅之備抵評價金額
101 年前三季
$ 11,450

(22,374)

(42,515)
53,439


36,422

(9,589)
25,681
9,305
143
30,441
43,876
(53,439)
(102,413)
$ (19,573)
101 年9 月30 日
$ 2,362,345


(1,951,363)
100 年前三季
$ (165,563)

(5,567)

(23,480)

194,610



(16,235)

9,168

11,192

19,772



62,624



(194,610)

148,003

$ 39,914
100 年9 月30 日
$ 2,542,341



(2,126,484)

33

(三)因暫時性差異、虧損扣抵及投資抵減而產生之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

資產科目餘額:

資產科目餘額:
項 目 101 年 9 月 30 日 100 年 9 月 30 日
稅額影響數
$ 85,612

73,199

4,153
95,328
258,292
(258,292)


4,695

56,158

48,178


2,116,676
58,342
2,284,049
(1,868,192)
415,857
$ 415,857
差異金額 稅額影響數 差異金額
流動項目
未實現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未實現兌換損失
其 他
投資抵減
小 計
減:備抵評價
淨 額
非流動項目
退休金未提撥數
未實現資產減損損失
投資損失
累積換算調整數
虧損扣抵

投資抵減
小 計
減:備抵評價
淨 額
合 計
$ 346,562
151,931
22,376
27,615
128,658
399,850
(59,497)
12,793,549


$ 58,916

25,828

3,804
14,466
$ 503,593

430,583

24,430





27,615

330,341

283,398


12,451,040







103,014
(103,014)

4,695

21,872

67,975

(10,114)
2,174,903
2,259,331
(1,848,349)
410,982
$ 410,982
  • (四)本公司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可享有之研究發展支出、自動

化設備及人才培訓投資抵減明細如下:

申報年度
98 年
可抵減總額

$ 14,466
尚未抵減餘額

$ 14,466
最後扣抵年度

102 年

34

  • (五)截至101 年9 月30 日止,本公司尚未使用之虧損扣抵之有效期限如
下:
發生年度

95 年度
96 年度
97 年度
98 年度
99 年度
100 年度
101 年前三季
申報數/核定數
核定數
核定數
核定數
核定數
核定數
申報數

暫估數
到期年度
105 年

106 年
107 年
108 年
109 年
110 年
111 年

虧 損 扣 抵
$ 749,858
2,406,227
2,951,476
3,357,037
1,827,121
1,187,482
314,348
$ 12,793,549
  • (六)本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業經主管機關核定至99 年度。

  • (七)本公司民國101 年及100 年前三季會計所得與課稅所得之重大差異

  • 說明如下:

  • 1.永久性差異:無重大差異。

  • 2.暫時性差異:如上列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變動情形。

二十、每股盈餘(虧損)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每股盈餘」規定,民國101年及100

年前三季有關計算每股盈餘(虧損)時調整分子、分母之揭露:

101 年前三季
基本每股盈餘
本期淨利
100 年前三季
基本每股虧損
本期淨損
金 額 (分 子) 加權平均流通
在外股數
(分母)(仟股)
每股盈餘(虧損)(元) 每股盈餘(虧損)(元)
稅 前 稅 後 稅 前 稅 後
$ 67,355 $ 86,928
325,332
$ 0.21 $ 0.27
$ (973,901) $(1,013,815)
267,224
$(3.64) $(3.79)

35

、 、 廿一、用人 折舊 折耗及攤銷費用

用人費用
薪資費用
勞健保費用
退休金費用
其他用人費用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用人費用
薪資費用
勞健保費用
退休金費用
其他用人費用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101 年 前 三 季 101 年 前 三 季
屬於營業
成 本 者
屬於營業
費 用 者
屬於營業外
費 用 者
合 計
$ 225,453
24,832
12,239
9,242
143,050
2,708
$ 312,658

32,629

16,413

13,017

412,094

3,564
屬於營業
成 本 者
屬於營業
費 用 者
屬於營業外
費 用 者
合 計
$ 248,628
26,221
13,724
9,331
305,586
280
$ 109,731

9,747

5,426

3,936

68,628

2,316
$ -







346,764

$ 358,359

35,968

19,150

13,267

720,978

2,596

36

廿二、金融商品相關資訊之揭露

(一)公平價值之資訊

)公平價值之資訊
金 融 商 品 101 年9 月30 日 100 年9 月30 日
帳面價值 公平價值 帳面價值 公平價值
金融資產
公平價值與帳面價值
相等之金融資產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
投資
存出保證金
金融負債
公平價值與帳面價值
相等之金融負債
長期借款(含一年內
到期部分)
存入保證金
$1,658,939
277,121
1,963
2,353,535
8,385,536
67,800
$1,658,939
277,121
1,963
2,353,535
8,385,536
67,800
$1,404,980
407,706
1,917
2,789,466
8,477,448
66,900
$1,404,980

407,706

1,917
2,789,466
8,477,448

66,900
  • (二)本公司估計金融商品公平價值所使用之方法及假設如下:

  • 1.短期金融商品因折現值影響不大,故以其在資產負債表上之帳面 價值估計其公平價值,因為此類商品到期日甚近,其帳面價值應 屬估計公平價值之合理基礎。此方法應用於現金及約當現金、應 收票據及款項、其他應收款、受限制資產、短期借款、應付票據 及帳款、應付費用、其他應付款等。

  • 2.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如係投資於非公開發行公司,因其未於 公開市場交易,以致於實務上無法估計公平價值,其民國101 年 及100 年9 月30 日投資之帳面價值,請詳附註八。

  • 3.長期借款以其預期現金流量之折現值估計公平價值。折現率則以 本公司所能獲得類似條件之長期借款利率為準。

37

  • 4.存出(入)保證金係以其預期現金流量之折現值估計公平價值。折 現率則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惟金額不 重大時則不予以折現。

  • (三)本公司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公平價值,以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直 接決定者,及以評價方法估計者分別為:

公開報價決定之金額 評價方法估計之金額
101 年9 月30 日  100 年9 月30 日  101 年9 月30 日  100 年9 月30 日
金融資產
公平價值與帳面價
值相等之金融資產
$ $ $ 1,658,939 $ 1,404,980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
權投資
277,121 407,706
存出保證金 1,963 1,917
金融負債
公平價值與帳面價
值相等之金融負債
2,353,535 2,789,466
長期借款(含一年
內到期部分)
8,385,536 8,477,448
存入保證金 67,800 66,900
  • (四)本公司民國101 年及100 年9 月30 日具利率變動之公平價值風險之
金融資產分別為60,500仟元及10,000仟元;具利率變動之現金流
量風險之金融資產分別為235,366仟元及395,144仟元,金融負債
分別為10,278,919 仟元及10,874,609 仟元。
  • (五)本公司民國101 年及100 年前三季非公平價值變動認列損益之金融 資產及金融負債,其利息收入總額分別為327 仟元及132 仟元,利 息費用總額(包含利息資本化金額)分別為167,990 仟元及166,351 仟元。

38

(六)財務風險控制策略

  • 1.本公司之風險管理目標,係適當考慮總體經濟、產業發展、市場 競爭及公司營運發展對公司財務影響下,分析及辨認本公司所有 風險(包含市場價格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現金流量風 險),以達到最佳化之風險部位、維持適當流動性部位及集中管理 所有市場風險。

  • 2.為了達成有效管理公司資產、負債及收支,減少匯率變動風險的 風險管理目標,本公司之避險策略為運用遠期外匯交易,根據公 司的資產及負債淨部位以及未來現金流量預估,進行避險性操 作,以有效降低匯率波動所產生之市場價格風險。

(七)重大財務風險資訊

1.信用風險

金融資產受到本公司之交易對方或他方未履合約之潛在影響,其
影響包含本公司所從事金融商品之信用風險集中程度、組成要
素、合約金額及其他應收款。本公司持有之各種金融商品最大暴
險金額與帳面價值相同。

2.市場風險

本公司所持有金融商品之市場風險包括利率風險及匯率風險。

3.流動性風險

本公司之營運資金足以支應,故未有因無法籌措資金以履行合約

義務流動性風險。

本公司投資之權益商品均無活絡市場,故預期具有流動性風險。

39

4.利率變動之現金流量風險

本公司所持有之浮動利率資產及所承擔之浮動利率負債,可能因
市場利率變動而使該資產及負債之未來現金流量產生波動,並導
致風險。本公司因浮動利率之負債金額重大,故預期具有風險。

廿三、關係人交易

(一)關係人之名稱及關係

關   係   人   名   稱 與本公司之關係
OPTIMAX TECHNOLOGY (B.V.I.)  本公司之子公司
CO., LTD. (OPTIMAX BVI)
OPTIMAX (MAURITIUS) CO.,  本公司之子公司
LTD. (OMC)
OPTIMAX OPTOELECTRONIC  本公司之孫公司
(MAURITIUS) CORP. (OOMC) (OMC 之子公司)
力特光電科技(蘇州)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曾孫公司
(力特蘇州) (OOMC 之子公司)
趙  寄  蓉  本公司之董事長
林  隆  士  本公司法人董事之負責人
趙  輝  儀  本公司之董事長之二親等以內之
親屬

(二)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

1.銷貨淨額

銷貨淨額
OPTIMAX BVI
力特蘇州
合 計
101 年前三季
金 額

$ 213,375
7



$ 213,375
7
100 年前三季
金 額

$ 213,375

$ 213,375

金 額

$ 488,388

196
$ 488,584

17


17
本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之價格,於民國101年前三季與非關係人
無明顯差異;於民國100年前三季無其他相同情形交易可供比
較。對關係人之授信期間約為月結90~150天,對一般客戶約為
月結30~120 天。

40

2.應收帳款

OPTIMAX BVI
逾期轉列其他應
收款
合 計
101 年9 月30 日
金 額

$ 387,401
30
(51,842) (4)
$ 335,559
26
100 年9 月30 日 100 年9 月30 日
金 額

$ 387,401
(51,842)
$ 335,559

金 額

$ 244,861

(14,727)
$ 230,134

26
(1)

25

3.其他應收款

視為資金貸與─逾期應收帳款:

OPTIMAX BVI 101 年9 月30 日
金 額

$ 51,842
55
100 年9 月30 日 100 年9 月30 日
金 額

$ 51,842

金 額

$ 14,727

22

4.短期借款

100 年 前 三 季

趙 輝 儀
趙 寄 蓉
林 隆 士
合 計
最高餘額
$ 4,000
33,000
10,000
期末餘額
$ 4,000

33,000


$ 37,000
利率%

4

4

4

利息支出
$ 16
969
188
$ 1,173

5.其他流動負債─代收款

101 年9 月30 日 100 年9 月30 日

OPTIMAX BVI 金 額

$ -



金 額

$ 806

12

41

  • 6.本公司民國100 年前三季出售固定資產予力特蘇州之價款為380
仟元,民國100 年前三季帳列處分固定資產損失金額為35 仟元。

廿四、抵質押之資產

下列資產已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融資之擔保,其帳面價值如下:

項 目
內 容
帳 面 價 值
100 年9 月30 日
$ 7,105,676

81

10,000

18,225
$ 7,133,982
101 年9 月30 日
固定資產、
出租資產及
閒置資產

受限制資產
流動





合 計
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長
短期借款之擔保品

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短
期借款之擔保品
關稅局之保證金
定期提存基金償還借款
$ 6,970,137
97
11,500

30,000
$ 7,011,734

廿五、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

截至民國101 年9 月30 日止,除附註十四所述者外,本公司其餘重大承

諾事項如下:

  • (一)本公司已簽約購置設備之契約總價扣除已支付款外,於未來年度尚 應支付之設備款為USD154 仟元。

  • (二)進口原料已開立未使用信用狀餘額分別為JPY974,286 仟元及 USD504 仟元。

廿六、重大之災害損失:無。

廿七、重大之期後事項:無。

42

廿八、其他

(一)本公司具重大性之外幣金融資產及負債資訊如下:

單位:外幣元/新台幣仟元
101 年 9 月 30 日
外 幣
匯 率
新台幣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日 圓
$220,219,863
0.3777 $ 83,177
美 金
45,697,965
29.30 1,338,950
歐 元
43,181
37.89
1,636
韓 元
65,265,882
0.0269
1,758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美 金
9,452,556
29.30
276,960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日 圓
3,109,726,596
0.3777 1,174,638
美 金
1,054,146
29.30
30,886
歐 元
35,434
37.89
1,343
韓 元
92,487,638
0.0265
2,451
101 年 9 月 30 日 101 年 9 月 30 日 101 年 9 月 30 日 100 年 9 月 30 日 100 年 9 月 30 日 100 年 9 月 30 日
外 幣 匯 率 新台幣 外 幣 匯 率 新台幣

0.3777

29.30

37.89

0.0269

29.30

0.3777

29.30

37.89

0.0265
$ 83,177
1,338,950

1,636

1,758

276,960
1,174,638

30,886

1,343

2,451
$418,709,822

31,504,076

47,263

26,630,547

13,371,525
5,973,581,310

107,173



108,173,670

0.3975

30.48

41.23

0.0260

30.48

0.3975

30.48



0.0260
$ 166,437

960,200

1,949

692

407,564
2,374,499

3,267



2,813




(二)改善措施

本公司受全球金融風暴,產業整體景氣急速下滑影響,致本公司營
運持續虧損,直至民國101年前三季轉虧為盈,面對仍艱困的環
境,本公司採行下列各項措施因應:

1.資金面:

本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
民國101 年4 月30 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務
協商,請求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102年12 月7 日及中長
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已於民國101年6月21日及8月10
日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業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獲多數債
權銀行同意(請參閱附註十三、十四說明)。

43

本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
民國100年6月9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務
協商,請求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101年12 月7 日及中長
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已於民國100 年7月20 日召開債權債
務協商會議。根據民國100年12月22日債權銀行報核結果,新
台幣120億元聯貸案、新台幣35億元聯貸案及各債權銀行之短、
中期授信自貸案均同意延展還款期限一年;而合作金庫新台幣26
億元聯貸案「中長期授信期間及分期攤還期限展延一年」之議
案,因最近一期還本日為民國102 年4 月26日,債權銀行考量未
來一年尚未屆分期還本日,尚不致於使力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有
貸款無力償還壓力,故並未獲全數決通過(請參閱附註十三、十四
說明)。

2.營運面:

本公司除持續透過人員精簡及組織再造工作,以進行各項人事精
簡並提升生產效能、強化組織能力,目前除各項製造、管理、財
務、銷售、研發費用已有相當程度的降幅外,並已使現金收支兩
平的月營業額指標降至350,000仟元。未來將持續調整公司接單
政策,計劃不以增加營收為唯一目標,而以較高毛利者為主要考
量,將現金兩平的月營業額降至300,000 仟元以下。

3.資產面:

本公司對整體資源進行評估檢討,重新調整產能配置,南科廠部
分閒置廠房及設備等出租,民國101年及100年前三季租金收入
淨額分別為177,924仟元及168,999仟元,除上述資產活化已獲

44

致初步成效外,並持續針對各項閒置資產進行活化再利用,並於
民國101年9月20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全數處分OPTIMAX
(MAURITIUS) CO., LTD.之子公司OPTIMAX OPTOELECTRONIC
(MAURITIUS) CORP.及其轉投資公司力特光電科技(蘇州)有限公司
股權之計劃,以期再降低固定支出,增加營運資金。
  • 4.市場技術面:
本公司具備完整的碘系列與染色系列之偏光板製造能力,在LCD
面板產業間具有一定之獨特性與相對之優勢,未來除了持續擴展
各系列偏光板之日、韓客戶、提升大陸區的銷售,亦規劃將精密
塗佈部門獨立出來,跨足包括如用於Touch Panel之光學膜片、
3D產品、IMR及其他工業產品的精密塗佈等業務,創造公司業務
產品的多元化經營外;並將善用本公司於LCD面板產業所處之各
項技術優勢,積極與可能之潛在合作對象包括企業界及學術研究
單位洽談各種可能之合作方案。
(三)民國100年前三季財務報表中若干科目為配合民國101年前三季財
務報表之表達方式已作適當重分類,該重分類對財務報表之表達無
重大影響。

廿九、附註揭露事項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 1.資金貸與他人:附表一。

  • 2.為他人背書保證:無。

  • 3.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附表二。

45

  • 4.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

  • 額20%上:無。

  • 5.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20%以上:無。

  • 6.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20%以上:無。

  • 7.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20%以

  • 上:附表三。

  • 8.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20%以上:附表 四。

  • 9.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附註五。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 1.被投資公司名稱、所在地區……等相關資訊:附表五。

  • 2.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附表一至三。

  • (三)大陸投資資訊:附表六及其說明。

三十、營運部門資訊

營運部門資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一號規定,另於合併財務報表
中揭露。

46

附表一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單位:新台幣仟元
編號
(註一)

貸出資金
之 公 司
貸與對象 往來科目 本 期
最高餘額
(註五)
期末餘額
(註四)
本期實際
動支餘額
利率
區間
資金貸與
性 質
(註二)
業務往來
金 額
有短期融通資
金必要之原因
提列備抵
呆帳金額
擔保品 擔保品 對個別對象資
金貸與限額
(註三)
資金貸與
總 限 額
(註三)
名稱 價值
0 本公司 OPTIMAX
TECHNOLOGY
(B.V.I.) CO.,
LTD.

其他應收款

$ 83,777
$ 51,842 $ 51,842 1 $ 487,453
$ - $ 122,797 $ 245,594
1 OPTIMAX
TECHNOLOGY
(B.V.I.) CO.,
LTD.

力特光電科技
(蘇州)有限公
其他應收款
137,551
(USD
4,694,565.26)

137,551
(USD
4,694,565.26)

137,551
(USD
4,694,565.26)

2
供營運週轉
122,797
306,992

註一:編號欄之填寫方法:

  • 1.本公司填0。

2.被投資公司按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 開始依序編號。

  • 註二:資金貸與性質之填寫方法如下:

  • 1.有業務往來者請填1。

2.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請填2。

  • 註三:1.本公司因業務往來,貸與個別對象之金額不得超過雙方最近一年進、銷貨交易孰高金額,且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20%。

  • 2.本公司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貸與個別對象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10%。

  • 3.本公司因業務往來及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總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40%。

  • 4.OPTIMAX TECHNOLOGY (B.V.I.):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因短期資金融通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本 公司之母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20%;總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之母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50%。

  • 註四:期末餘額為額度,而非實際動撥金額。

註五:最高餘額為當期最高動支金額。

47

附表二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

民國101 年9 月30 日

持有之公司
有價證券種類及名稱
與有價證券
發行人之關係
帳 列 科 目 備註
股 數 (單位)
帳 面 金 額
持股比率
市 價
本公司


OMC
OOMC
OPTIMAX (MAURITIUS) CO., LTD. (OMC)
股票
OPTIMAX TECHNOLOGY (B.V.I.) CO.,
LTD. 股票
亞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
OPTIMAX OPTOELECTRONIC (MAURITIUS)
CORP. (OOMC) 股票
力特光電科技(蘇州)有限公司 股權
子公司
子公司
子公司

孫公司
曾孫公司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待出售長期股權投資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19,000,000

50,000

96,250
19,000,000

原始投資額
USD19,000 仟元
$ 235,640
41,320
161
100%
100%
77%
100%
100%
$ 235,640
41,320
161
235,640
235,640




$ 277,121
235,640

235,640
註:涉及外幣者,依財務報告日期末即期匯率換算新台幣。

48

附表三

與關係人進、銷貨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進(銷)貨之公司 交易對象 關係 交 易 情 交 易 情 交易條件與一般交易
不同之情形及原因
交易條件與一般交易
不同之情形及原因
應收(付)票據、帳款 應收(付)票據、帳款 備註
進(銷)貨
金 額
佔總進(銷)
貨之比率
授信期間 單 價 授信期間 餘 額 佔總應收
(付)票據、
帳款之比率
本公司 OPTIMAX TECHNOLOGY
(B.V.I.) CO., LTD.
子公司 銷貨 $ 213,375 7% 月結90~150 天 無明顯差異 一般授信條
件為月結
30~120 天
$ 335,559 26%
OPTIMAX TECHNOLOGY
(B.V.I.) CO., LTD.
本公司 母公司 進貨 213,375 100% 335,559 100%

49

附表四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帳列應收
款項之公司

交 易 對 象
關 係 應收關係人
款項餘額
週轉率(次) 逾期應收關係人款項 逾期應收關係人款項 應收關係人款項
期後收回金額
提列備抵呆帳金額
金 額 處理方式
本公司 OPTIMAX TECHNOLOGY
(B.V.I.) CO., LTD.
子公司 $ 387,401 0.77 $ 51,842 積極催款 $ 29,525 $ -

50

附表五

被投資公司之相關資訊

投資公司
名 稱
被投資公司名稱 所在地區 主要營業
項 目
原始投資金額 原始投資金額 末 持 被投資公司
本期損益


本期認列之
投資( 損) 益


備 註
本期期末 上期期末 股 數 比率%
帳面金額
本公司 OPTIMAX (MAURITIUS) CO.,
LTD. (OMC)
OPTIMAX TECHNOLOGY
(B.V.I.) CO., LTD.
亞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模里西斯
英屬維京群島
台 灣
投資業
買賣業
製造業
$ 614,524
(USD 19,000
仟元)
1,748
(USD 50 仟元)
962
$ 614,524
(USD 19,000
仟元)

1,748
(USD 50 仟元)
962
19,000,000

50,000
96,250
100%
100%
77%
$ 235,640
41,320
161
$ (38,333)
(18,072)
$ (38,333)

(18,072)
本公司之
子公司


OMC OPTIMAX OPTOELECTRONIC
(MAURITIUS) CORP. (OOMC)

模里西斯
投資業 614,524
(USD 19,000
仟元)
614,524
(USD 19,000
仟元)
19,000,000 100% 235,640 (38,333)
OMC
之子
公司
OOMC 力特光電科技(蘇州)有限公
中國蘇州 偏光板之製
造及銷售
614,524
(USD 19,000
仟元)
614,524
(USD 19,000
仟元)
100% 235,640 (38,333)
OOMC 之子
公司

51

附表六

大 陸 投 資 資 訊

一、
一、
大陸被投資
公司名稱


主要營業項目
實收資本額 投資方式 本期期初自
台灣匯出累
積投資金額
本期匯出或收回
投 資 金 額
本期期末自
台灣匯出累
積投資金額
本公司直接
或間接投資
之持股比例

本期認列
投資損益
(註二)
期末投資
帳面價值
截至本期止
已匯回投資
收 益

匯 出
收 回
力特光電科
技( 蘇州) 有
限公司
偏光板之製造
及銷售
$ 614,524
(USD 19,000
仟元)


註一
$ 614,524
(USD 19,000
仟元)
$ $ - $ 614,524
(USD 19,000
仟元)
100% $ (38,333) $ 235,640 $ -
本期期末累計自台灣匯出
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
經濟部投審會核准投資金額
(註四)
依經濟部投審會規定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註三)
$614,524 (USD19,000 仟元) $647,530 (USD22,100 仟元) $ 368,390
註一:透過第三地區投資設立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
註二:係依被投資公司同期自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而得。
註三:依據經濟部投審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規定其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為淨值百分之六十。
註四:依財務報告日之即期匯率及平均匯率換算新台幣。

二、與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產生之重大交易事項:詳附註廿三關係人交易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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