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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max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2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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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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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3051

办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Optimax OPTIMAX TECHNOLOGY CORPORATION

一一五年度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股東會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

股東會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59巷37號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廠)


目 錄

壹、開會程序...1

貳、開會議程...2

一、報告事項...2

(一)民國 114 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三)民國 114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2

(一)民國 114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民國 114 年度盈餘分派案

三、臨時動議...3

四、散會...3


參、 附件

附件一、營業報告書...4
附件二、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6
附件三、民國114年度個體財務報表...7
附件四、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18

肆、 附錄

附錄一、股東會議事規則...29
附錄二、「公司章程」...30
附錄三、全體董事持股情形...33


-1-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宣佈開會

主席致詞

一、報告事項

二、承認事項

三、臨時動議

四、散會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整

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59巷37號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廠)

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主席宣佈開會 (報告出席股東代表股份總數)

主席致詞

一、報告事項:

(一) 民國 114 年度營業報告 (請參閱附件一)。

(二)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請參閱附件二)。

(三) 民國 114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說明:1、依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條規定。

2、本公司民國114年度獲利新台幣226,811,634元 (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提列員工酬勞 1% 計新台幣2,268,116元及董事酬勞 0.5% 計新台幣1,134,058元,均以現金方式發放。

二、承認事項:

案由 (一):民國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謹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案)

說明:1、本公司民國114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業已編製完成。

2、上開財務報表,併同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欣亮及賴家裕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其他事項段落之查核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三及附件四)。

3、民國114年度營業報告書 (請參閱附件一)。

決議:


案由 (二):民國114年度盈餘分派案,謹提請承認。(董事會提案)

說明:1、本公司民國114年度盈餘分派表:

力特元董事長段永春原公司

項目 金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558,763,906
加:114 年度稅後淨利 167,928,897
"加:其他綜合損益
(確定福利計劃之精算損益 114 年度)" 1,529,853
庫藏股註銷 (39,552,986)
提列項目
減:法定盈餘公積(10%) 12,990,576
減: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2,376,498)
期末可分配盈餘 678,055,592
分配項目
股東股利—每股現金 0.5 元 82,500,000
本年度保留未分配盈餘 595,555,592

董事長:趙寄蓉

經理人:趙輝生

會計主管:陳宗澤

2、自民國114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現金股利新台幣82,500,0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5元,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3、本次盈餘分配案俟經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除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4、股利分派如嗣後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致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依公司法或其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決議:

三、臨時動議

四、散會

-3-


【附件一】

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

過去幾年,力特光電歷經了嚴峻的經濟環境與財務重整的磨練,憑藉著堅韌的經營韌性,公司已成功完成轉型,從艱難的紓困階段回歸穩健經營。自112年起,本公司積極調整產品結構,成功轉型為專業車用偏光板供應商。

114年度雖面臨第二季新台幣大幅升值產生之匯兌損失,導致營業淨利較前一年度有所波動,但核心業務—車載產品之獲利能力依然保持穩健。同時,我們嚴格執行費用管控,持續正常償還銀行借貸以優化財務結構。未來,我們將深耕車載、積極布局 VR/AR 等利基型市場,並尋求跨領域創新機會,為股東創造長期穩定的價值。

一、114年度營業報告

(一)營業計畫實施成果及獲利能力分析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 114年度 % 113年度 % 增(減)金額 增(減)%
營業收入 1,875,460 100.00 1,887,383 100.00 (11,923) (0.63)
營業毛利 607,106 32.37 693,688 36.75 (86,582) (12.48)
營業利益 265,234 14.14 352,702 18.69 (87,468) (24.80)
稅前淨利 225,348 12.02 374,070 19.82 (148,722) (39.76)
稅後淨利 167,928 8.95 337,270 17.87 (169,342) (50.21)

本年度合併營業額為新台幣 1,875,460 仟元,較前一年度微幅調整。受第二季新台幣升值及高耐久碘系產品價格競爭影響,毛利率較前一年度下滑 12.48%。然公司透過製程優化與成本控管,114年度仍達成以下獲利目標:

  • 營業毛利:新台幣 607,106 仟元
  • 稅前淨利:新台幣 225,348 仟元
  • 稅後淨利:新台幣 167,928 仟元

(二)研究發展狀況

本公司以「高可靠度」與「光學技術創新」為研發雙主軸,鎖定車載、工控及穿戴裝置市場:

1. 車載應用領航:

  • 耐候性提升:成功將車載產品保證條件自 95°C 提升至 105°C~110°C,滿足車廠嚴苛規範。
  • 視角補償技術:針對高階車載顯示需求,開發具價格競爭力之視角補償膜材料,建立技術門檻。
  • 特殊應用開發:包含主動/被動防窺技術、大長寬比 PHUD 加工技術,以及高光學特性之 HUD 蓋板複合 PC 膜。

-4-


  1. VR/AR 創新布局:
  2. 針對 VR/AR 輕薄短小之特性,導入 UV 型 OCA 膠材及雷射裁切精密加工。
  3. 積極評估外部光學鍍膜(AR)技術合作,整合供應鏈以提供客戶完整解決方案。

二、I15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一) 經營方針

  1. 健全財務結構:持續償還銀行借款,降低財務槓桿與利息支出。
  2. 精實生產管理:落實品質穩定,透過提升良率達成有效成本優化。
  3. 聚焦利基產品:集中資源發展車載薄型偏光板、太陽眼鏡及 VR/AR/AI 眼鏡等高毛利產品。
  4. 資產活化政策:處分老舊設備並出租閒置廠房,增加業外收益。
  5. 多元產業布局:評估並投資具潛力之未來產業(如:資安晶片 IC 設計、醫療器材等),分散營運風險。

(二) 重要之產銷政策

  1. 深化車載客戶經營:強化關鍵客戶關係與服務能量,提升偏光板附加價值與客戶滲透率,並扮演客戶最關鍵的第二車載偏光板供應商。
  2. 聚焦高值利基市場:嚴控低毛利業務投入及低價搶單,優先布局高毛利、高現金流產品組合,優化整體獲利結構,以利達成公司穩健獲利的經營目標。
  3. 推動高附加價值產品:加速高耐候碘系與染料系技術發展,積極切入車用、工控、穿戴式(VR/AR/AI 眼鏡)及太陽眼鏡等應用市場。

董事長:趙寄蓉
經理人:趙輝生
會計主管:陳宗澤

-5-


【附件二】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表等;其中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嗣經董事會委任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

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表,業經本委員會等審查,認為符合公司法相關法令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報告如上。

敬請 鑒核

此致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股東會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郭鶴田

31 顧炳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B

[附件三]

BAKER TILLY CLOCK & CO
正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485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11號14樓(3樓)
14th Fl., 111 Sec. 2, Nanking E. Rd. Taipei 10485, Taiwan
T:+886(2)2516-5255 | F:+886(2)2516-0312
www.bakertilly.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NO.18231140A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段),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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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kertilly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存貨評價

存貨之會計政策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五);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會計項目說明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六)。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偏光板之製造及銷售,因存貨易受所應用產品之市場需求及生產過程良率之影響,而產生存貨跌價或呆滯損失,因此將存貨評價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1. 檢視存貨庫齡報表,分析各期存貨庫齡變化情形。
  2. 評估會計政策之合理性,如存貨跌價或呆滯提列之政策。
  3. 評估存貨之評價是否已按公司既訂之會計政策。
  4. 取得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存貨淨變現價值報表,抽核淨變現價值所使用之商品售價或進貨價格等資料來源,並重新計算應計提之存貨備抵跌價損失,以確認此類會計估計之執行狀況與其政策一致。
  5. 瞭解存貨管理之流程,檢視其年度盤點計畫並參與年度存貨盤點,並核對存貨明細,以評估管理階層區分及控管過時存貨之有效性。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評估

非金融資產減損之會計政策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非金融資產減損評估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會計項目說明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八)。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屬高度資本化之產業,且正面臨經濟環境及行業競爭等多項因素干擾;因評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需透過預測及折現未來現金流量以估計可回收金額等過程,而該過程本質上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因此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評估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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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kertilly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1. 瞭解減損評估之相關政策及處理程序,評估管理階層辨認可能減損現金產生單位之合理性。
  2. 對於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第三方出具之獨立評估報告之可回收金額,檢視相關假設之合理性,並評估該估價師之資格及獨立性。

其他事項

列入上開民國113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中,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個體財務報告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前述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113年12月31日持有上述未經本會計師查核之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餘額為新台幣36,000仟元,占資產總額之 1% ;民國113年度對其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綜合損益份額為新台幣(71,663)仟元,占綜合損益總額之 (21)%。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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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kertilly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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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kertilly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正風聯 發現 部 事務所

會計師:吳欣亮

會計師:賴永松

| 譚淑惠 | 保育
統計
亮師 |
| --- | --- |

楊家裕

核准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600000880號

金管證審字第1050043092號

民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11-


力特光資料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寶資產資產資表

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資 產 附註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代碼 會 計 項 目 金 額 % 金 額 %
1100 流動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六(一) $ 154,662 4 $ 143,046 4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六(三)、八 3,500 19,895
1170 應收帳款 六(四、二十)、七 596,749 16 715,379 17
1200 其他應收款 六(五)、七 89,177 2 173,322 4
130x 存 貨 六(六) 496,776 13 603,022 15
1410 預付款項 8,249 6,790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21,445 1 3,521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六(四) 1,133 1,312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1,371,691 36 1,666,287 40
1517 非流動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六(二) 150,000 4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六(七) 138,922 4 110,189 3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八)、八 1,397,852 36 1,491,235 36
1755 使用權資產 六(九) 8,689 11,286
1760 投資性不動產 六(十一)、八 671,650 18 622,523 15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廿四) 92,475 2 116,121 3
1975 淨確定福利資產-非流動 六(十七) 15,020 13,340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六(二)、八 7,875 128,306 3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2,482,483 64 2,493,000 60
1xxx 資 產 總 計 $ 3,854,174 100 $ 4,159,287 100

(續次頁)


力特光亞洲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香港)負債表 (續)

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負債及權益 附註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代碼 會計項目 金額 % 金額 %
2100 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 六(十二) $ 271,991 7 $ 302,166 7
2170 應付帳款 六(十三)、七 38,515 1 33,653 1
2200 其他應付款 六(十四) 145,249 4 165,082 4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六(廿四) 36,705 1 870 -
2250 負債準備-流動 六(十五) 17,346 1 16,565 1
2280 租賃負債-流動 六(九) 4,475 - 3,851 -
2322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六(十六) 728,600 19 21,600 1
2365 退款負債-流動 六(二十) 1,457 - 3,767 -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六(二十) 8,104 - 15,848 -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1,252,442 33 563,402 14
2540 非流動負債
長期借款 六(十六) 101,400 3 980,000 24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六(廿四) 4,805 - 8,394 -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 六(九) 5,629 - 8,750 -
2645 存入保證金 10,567 - 9,827 -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122,401 3 1,006,971 24
2xxx 負債總計 1,374,843 36 1,570,373 38
權益 六(十八)
3110 普通股股本 1,670,000 43 1,690,000 41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131,249 3 101,883 2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2,376 - 29,948 1
3350 未分配盈餘 688,669 18 811,058 19
3400 其他權益 28,636 1 (2,376) -
3500 庫藏股票 (41,599) (1) (41,599) (1)
3xxx 權益總計 2,479,331 64 2,588,914 62
負債及權益總計 $ 3,854,174 100 $ 4,159,287 100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趙寄蓉

經理人:趙輝生

會計主管:陳宗澤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 綜合損益表

民國114年及113年上月3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代碼 項 目 附 註 114 年 度 113 年 度
金 額 % 金 額 %
4000 營業收入 六(二十)、七 $ 1,875,460 100 $ 1,887,383 100
5000 營業成本 六(六、廿五)、七 (1,268,350) (68) (1,193,692) (63)
5900 營業毛利 607,110 32 693,691 37
6000 營業費用 六(廿五)、七
6100 推銷費用 (154,566) (8) (135,661) (7)
6200 管理費用 (150,696) (8) (140,206) (8)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46,080) (2) (42,308) (2)
6450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損失) 六(四)、七 10,081 1 (4,089) -
營業費用合計 (341,261) (17) (322,264) (17)
6900 營業利益 265,849 15 371,427 20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 六(十、廿一) 1,543 - 3,257 -
7010 其他收入 六(廿二) 51,579 3 46,922 3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六(廿三) (47,549) (3) 50,328 3
7050 財務成本 六(廿三) (29,343) (2) (30,554) (2)
7055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六(五)、七 477 - 513 -
70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六(七) (19,147) (1) (67,823) (4)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42,440) (3) 2,643 -
7900 稅前淨利 223,409 12 374,070 20
7950 所得稅費用 六(廿四) (55,481) (3) (36,800) (2)
8200 本期淨利 167,928 9 337,270 18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六(十七) 1,530 - 5,002 -
8316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六(十八) 33,288 2 - -
8336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六(十八) (5,537) - -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六(十八) 3,484 - 1,349 -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六(十八、廿四) (223)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32,542 2 6,351 -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200,470 11 $ 343,621 18
每股盈餘(元)
9750 基本 六(十九) $ 1.01 $ 2.01
9850 稀釋 $ 1.01 $ 2.01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趙寄蓉

經理人:趙輝生

會計主管:陳宗澤


力特元醫藥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案發表要約表

民國114年及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項 目 普通股股本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項目 庫藏股票 權益總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民國113年1月1日餘額 $ 1,700,000 $ 81,278 $ 35,651 $ 700,304 $ (3,719) $ (26,229) $ (41,599) $ 2,445,686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20,605 - (20,605) - - - -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 (5,703) 5,703 -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 - (168,000) - - - (168,000)
本期淨利 - - - 337,270 - - - 337,27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5,002 1,349 - - 6,351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342,272 1,349 - - 343,621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26,223) - 26,223 - -
庫藏股買回 - - - - - - (32,393) (32,393)
庫藏股註銷 (10,000) - - (22,393) - - 32,393 -
民國113年12月31日餘額 $ 1,690,000 $ 101,883 $ 29,948 $ 811,058 $ (2,370) $ (6) $ (41,599) $ 2,588,914
民國114年1月1日餘額 $ 1,690,000 $ 101,883 $ 29,948 $ 811,058 $ (2,370) $ (6) $ (41,599) $ 2,588,914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29,366 - (29,366) - - - -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 (27,572) 27,572 -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 - (250,500) - - - (250,500)
本期淨利 - - - 167,928 - - - 167,928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1,530 3,261 27,751 - 32,542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169,458 3,261 27,751 - 200,470
庫藏股買回 - - - - - - (59,553) (59,553)
庫藏股註銷 (20,000) - - (39,553) - - 59,553 -
民國114年12月31日餘額 $ 1,670,000 $ 131,249 $ 2,376 $ 688,669 $ 891 $ 27,745 $ (41,599) $ 2,479,331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趙寄蓉

經理人:趙輝生

會計主管:陳宗澤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賣期金計量表

民國114年及115年上月3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項 目 114 年 度 113 年 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 223,409 $ 374,070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64,031 63,638
攤銷費用 647 49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損失 (10,558) 3,576
利息費用 29,343 30,554
利息收入 (1,543) (3,257)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19,147 67,823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12,993 12,053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損失 32 20
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6,777) (4,332)
未實現外幣兌換損失(利益) 19,207 (56,803)
預付設備款轉列費用數 3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帳款 122,071 (133,777)
其他應收款 27,234 1,259
存 貨 106,246 83,932
預付款項 (1,459) 4,601
其他流動資產 179 110
淨確定福利資產 (150) (1,910)
應付帳款 4,266 2,256
其他應付款 (17,927) 11,269
其他流動負債 (9,273) 2,349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581,121 457,480
收取之利息 1,739 3,134
支付之利息 (29,556) (30,947)
退還(支付)之所得稅 188 (13,023)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553,492 416,644

(續次頁)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限金流量表(續)

民國114年及113年上月3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項 目 114 年 度 113 年 度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16,395)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16,395 -
預付投資款增加 - (120,000)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22,331) (14,066)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8 714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 (50,546)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17,924) 79,411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1,148) (1,322)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25,000) (122,204)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30,815) 107,229
舉借長期借款 - 270,000
償還長期借款 (171,600) (478,400)
存入保證金增加 740 1,395
發放現金股利 (250,500) (168,000)
租賃本金償還 (4,165) (3,651)
庫藏股票買回成本 (59,553) (32,393)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515,893) (303,820)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983) 7,511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11,616 (1,869)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43,046 144,915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54,662 $ 143,046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趙寄蓉

經理人:趙輝生

會計主管:陳宗澤


B

[附件四]

BAKER TILLY CLOCK & CO
正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485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11號14樓(3樓)
14th Fl., 111 Sec. 2, Nanking E. Rd. Taipei 10485, Taiwan
T:+886(2)2516-5255 | F:+886(2)251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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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報告

NO.18231140CA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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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kertilly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14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存貨評價

存貨之會計政策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六);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會計項目說明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六)。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偏光板之製造及銷售,因存貨易受所應用產品之市場需求及生產過程良率之影響,而產生存貨跌價或呆滯損失,因此將存貨評價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1. 檢視存貨庫齡報表,分析各期存貨庫齡變化情形。
  2. 評估會計政策之合理性,如存貨跌價或呆滯提列之政策。
  3. 評估存貨之評價是否已按公司既訂之會計政策。
  4. 取得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存貨淨變現價值報表,抽核淨變現價值所使用之商品售價或進貨價格等資料來源,並重新計算應計提之存貨備抵跌價損失,以確認此類會計估計之執行狀況與其政策一致。
  5. 瞭解存貨管理之流程,檢視其年度盤點計畫並參與年度存貨盤點,並核對存貨明細,以評估管理階層區分及控管過時存貨之有效性。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評估

非金融資產減損之會計政策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一);非金融資產減損評估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會計項目說明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八)。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係屬高度資本化之產業,且正面臨經濟環境及行業競爭等多項因素干擾;因評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需透過預測及折現未來現金流量以估計可回收金額等過程,而該過程本質上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因此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評估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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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kertilly

  1. 瞭解減損評估之相關政策及處理程序,評估管理階層辨認可能減損現金產生單位之合理性。
  2. 對於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委任第三方出具之獨立評估報告之可回收金額,檢視相關假設之合理性,並評估該估價師之資格及獨立性。

其他事項

列入上開民國 113 年度之合併財務報告中,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前述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財務報告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持有上述未經本會計師查核之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餘額為新台幣 36,000 仟元,占資產總額之 1%;民國 113 年度對其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綜合損益份額為新台幣 (71,663) 仟元,占綜合損益總額之 (21)%。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其他事項段落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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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kertilly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21-


bakertilly

  1.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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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吳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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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賴家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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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家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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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600000880號
金管證審字第1050043092號

民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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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1955年

1月31日

1月31日

办公室產業資產

民國114年及115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資 產 附註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代碼 會 計 項 目 金 額 % 金 額 %
1100 流動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六(一) $ 159,062 4 $ 148,275 3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六(三)、八 66,029 2 116,959 3
1170 應收帳款 六(四、二十)、七 596,749 15 715,379 17
1200 其他應收款 六(五)、七 12,349 26,242 1
130x 存 貨 六(六) 496,776 13 603,022 14
1410 預付款項 8,534 7,157
1476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21,445 1 3,521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六(四) 1,133 1,312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1,362,077 35 1,621,867 38
1517 非流動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六(二) 170,713 4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六(七) 4,589 36,000 1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八)、八 1,402,276 36 1,495,759 35
1755 使用權資產 六(九) 8,689 11,286
1760 投資性不動產 六(十一)、八 864,303 22 827,225 19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廿四) 92,475 2 116,121 3
1975 淨確定福利資產-非流動 六(十七) 15,020 1 13,340 1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六(二)、八 7,890 128,321 3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2,565,955 65 2,628,052 62
1xxx 資 產 總 計 $ 3,928,032 100 $ 4,249,919 100

(續次頁)


力特光電科技報告方案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 保承商 保表 (續)

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負債及權益 附註 114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代碼 會計項目 金額 % 金額 %
2100 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 六(十二) $ 271,991 7 $ 302,166 7
2170 應付帳款 六(十三)、七 41,504 1 33,652 1
2200 其他應付款 六(十四) 147,158 4 166,689 4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六(廿四) 36,705 1 870 -
2250 負債準備-流動 六(十五) 17,346 - 16,565 -
2280 租賃負債-流動 六(九) 4,475 - 3,851 -
2322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六(十六) 728,600 19 21,600 1
2365 退款負債-流動 六(二十) 1,457 - 3,767 -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六(二十) 8,104 - 15,849 -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1,257,340 32 565,009 13
2540 非流動負債
長期借款 六(十六) 101,400 3 980,000 23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六(廿四) 4,805 - 8,394 -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 六(九) 5,629 - 8,750 -
2600 其他非流動負債 79,527 2 98,852 3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191,361 5 1,095,996 26
2xxx 負債總計 1,448,701 37 1,661,005 39
3110 權益
普通股股本 六(十八) 1,670,000 43 1,690,000 40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131,249 3 101,883 2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2,376 - 29,948 1
3350 未分配盈餘 688,669 17 811,058 19
3400 其他權益 28,636 1 (2,376) -
3500 庫藏股票 (41,599) (1) (41,599) (1)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2,479,331 63 2,588,914 61
3xxx 權益總計 2,479,331 63 2,588,914 61
負債及權益總計 $ 3,928,032 100 $ 4,249,919 100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趙寄蓉

經理人:趙輝生

會計主管:陳宗澤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114年及115年至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代碼 項 目 附 註 114 年 度 113 年 度
金 額 % 金 額 %
4000 營業收入 六(二十)、七 $ 1,875,460 100 $ 1,887,383 100
5000 營業成本 六(六、廿五)、七 (1,268,354) (68) (1,193,695) (63)
5900 營業毛利 607,106 32 693,688 37
6000 營業費用 六(廿五)、七
6100 推銷費用 (145,948) (8) (146,019) (8)
6200 管理費用 (159,923) (9) (148,570) (8)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46,082) (2) (42,308) (2)
6450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損失) 六(四)、七 10,081 1 (4,089) -
營業費用合計 (341,872) (18) (340,986) (18)
6900 營業利益 265,234 14 352,702 19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 2,575 - 3,883 -
7010 其他收入 六(十、廿一) 62,012 4 71,911 5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六(廿二) (49,924) (3) 44,458 2
7050 財務成本 六(廿三) (29,343) (2) (30,554) (2)
7055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 六(五)、七 9,493 1 513 -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六(七) (34,699) (2) (68,843) (4)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39,886) (2) 21,368 1
7900 稅前淨利 225,348 12 374,070 20
7950 所得稅費用 六(廿四) (57,420) (3) (36,800) (2)
8200 本期淨利 167,928 9 337,270 18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六(十七) 1,530 - 5,002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六(十八) 33,288 2 - -
8336 採用權益法認列子公司之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未實現損益 六(十八) (5,537) - - -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六(十八) 3,484 - 1,349 -
8399 與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六(十八、廿四) (223)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32,542 2 6,351 -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200,470 11 $ 343,621 18
8600 淨利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 167,928 9 $ 337,270 18
8700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 200,470 11 $ 343,621 18
每股盈餘(元)
9750 基 本 六(十九) $ 1.01 $ 2.01
9850 稀 釋 $ 1.01 $ 2.01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趙寄蓉

經理人:趙輝生

會計主管:陳宗澤


26-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已)業務表

民國114年及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項 目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權益總額
普通股股本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項目 庫藏股票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民國113年1月1日餘額 $ 1,700,000 $ 81,278 $ 35,651 $ 700,304 $ (3,719) $ (26,229) $ (41,599) $ 2,445,686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20,605 - (20,605) - - - -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 (5,703) 5,703 -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 - (168,000) - - - (168,000)
本期淨利 - - - 337,270 - - - 337,27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5,002 1,349 - - 6,351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342,272 1,349 - - 343,621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26,223) - 26,223 - -
庫藏股買回 - - - - - - (32,393) (32,393)
庫藏股註銷 (10,000) - - (22,393) - - 32,393 -
民國113年12月31日餘額 $ 1,690,000 $ 101,883 $ 29,948 $ 811,058 $ (2,370) $ (6) $ (41,599) $ 2,588,914
民國114年1月1日餘額 $ 1,690,000 $ 101,883 $ 29,948 $ 811,058 $ (2,370) $ (6) $ (41,599) $ 2,588,914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29,366 - (29,366) - - - -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 (27,572) 27,572 -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 - (250,500) - - - (250,500)
本期淨利 - - - 167,928 - - - 167,928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1,530 3,261 27,751 - 32,542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169,458 3,261 27,751 - 200,470
庫藏股買回 - - - - - - (59,553) (59,553)
庫藏股註銷 (20,000) - - (39,553) - - 59,553 -
民國114年12月31日餘額 $ 1,670,000 $ 131,249 $ 2,376 $ 688,669 $ 891 $ 27,745 $ (41,599) $ 2,479,331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趙寄蓉

經理人:趙輝生

會計主管:陳宗澤


1951

13

1951年1月1日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3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項 目 114 年 度 113 年 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 225,348 $ 374,070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76,895 76,535
攤銷費用 647 49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損失 (19,574) 3,576
利息費用 29,343 30,554
股利收入 (504)
利息收入 (2,575) (3,883)
採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34,699 68,843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19,503 12,053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損失 32 20
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6,777) (4,332)
未實現外幣兌換損失(利益) 9,262 (47,033)
遞延收入轉列收入數 (2,620) (2,693)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帳款 122,071 (133,777)
其他應收款 14,559 3,113
存 貨 106,246 83,932
預付款項 (1,373) 4,583
其他流動資產 179 110
淨確定福利資產 (150) (1,910)
應付帳款 7,256 (1,230)
其他應付款 (17,625) 11,260
其他流動負債 (9,274) 2,350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585,568 476,190
收取之利息 2,771 3,760
支付之利息 (29,556) (30,947)
支付之所得稅 (1,751) (13,023)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557,032 435,980

(續次頁)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四公司資表(續)

民國114年及1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項 目 114 年 度 113 年 度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26,459) $ -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89,997)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51,320 -
預付投資款增加 - (120,000)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22,359) (14,066)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201 714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 (50,546)
收取之股利 504 -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17,924) 79,411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1,148) (1,322)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14,865) (195,806)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30,815) 107,229
舉借長期借款 - 270,000
償還長期借款 (171,600) (478,400)
存入保證金增加 740 61,676
存入保證金減少 (17,704) -
發放現金股利 (250,500) (168,000)
租賃本金償還 (4,165) (3,651)
庫藏股票買回成本 (59,553) (32,393)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533,597) (243,539)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2,217 1,032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10,787 (2,333)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48,275 150,608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59,062 $ 148,275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趙寄蓉

經理人:趙輝生

會計主管:陳宗澤


【附錄一】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公司應備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第三條: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第四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第五條: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第六條: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第七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變更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第八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裁定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干預發言,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第九條: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三分鐘。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者,主席得停止其出席。

第十條: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第十一條: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二條: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第十三條: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錄。

第十四條: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佈休息。

第十五條: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相同。

第十六條: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第十七條:主席得指揮糾察人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配帶「糾察員」字樣臂章。

第十八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實施,修改時亦同。

-29-


【附錄二】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14/06/24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OPTIMAX TECHNOLOGY CORPORATION.。

第二條 本公司營業範圍如下:

偏光膜及液晶顯示器材料之成品、半成品與原料之研發、製造、加工與銷售。

一、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二、CE01030 光學儀器製造業。
三、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四、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
五、C805010 塑膠皮、布、板、管材製造業。
六、C801040 合成樹脂製造業。
七、F401010 國際貿易業。
八、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 本公司設立於中華民國桃園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於國內外設立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第二章 股份

第四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佰億元整,分為壹拾億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分次發行,其中未發行股份由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議發行之。其中伍仟萬股保留供認股權憑證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用。

第五條 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分,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六條 股東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七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

一、股東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八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舉行。

採行視訊股東會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相關規定,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0-


第九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後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第十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主管機關規定,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應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之一 本公司得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及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或以低於發行日收盤價之認股價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第十二條 股東會議主席由董事長擔任,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三人,其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全體董事選任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辦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期限至改選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全體董事所持有本公司記名式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有關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法令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第十四條 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由過半數董事之出席方得開議,其決議事項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四條之一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之。

第十五條 董事長為董事會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董事會得設置各功能性委員會,功能性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程,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功能性委員會應對董事會負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

第十七條 本公司得為全體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以保障全體股東權益並降低公司經營風險。

第十七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暨國內外業界水準後訂定之。

-31-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八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其委任及解任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並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之。

第六章 會計

第十九條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第廿條 本公司應依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1%至 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得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且發給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以不高於 1%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並報告於股東會。

前項員工酬勞數額中,應提撥不低於 50%分派予基層員工。

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於必要時得經股東會決議或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之盈餘分派,需視公司目前及未來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至少就當年度盈餘提撥不低於 3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 30%時,得不予分配;由董事會依據經營結果及資本規劃情形,擬訂盈餘分派方式及金額,提報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擬分派之股東股利總額之 10%。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零七年六月八日。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零九年六月九日。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日。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32-


【附錄三】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一、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暨股東名簿記載所持有股數明細表

職稱 法定應持有股數 股東名簿記載股數
全體董事 10,020,000 18,112,408

二、董事持有股數明細表

職稱 姓名 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數
董事長 趙寄蓉 16,150,416
董事 趙輝生 1,630,837
董事 世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金德 326,753
董事 世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世棻 326,753
董事 世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為傑 326,753
董事 向曉南 4,402
董事 俞啟邦 0
董事 江長樹 0
獨立董事 郭鶴田 0
獨立董事 古增貴 0
獨立董事 趙民 0
獨立董事 黃欣 0
合計 18,112,408

停止過戶日:中華民國11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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