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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max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Nov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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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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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民國 106 年及 105 年度
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 659 巷 37 號 電話:(03) 460-6677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目錄
民國 106 年及 105 年度
| 項 目 |
頁 次 |
|---|---|
| 一、封面 | 1 |
| 二、目錄 | 2~3 |
| 三、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聲明書 | 4 |
| 四、會計師查核報告 | 5~9 |
| 五、合併資產負債表 | 10~11 |
| 六、合併綜合損益表 | 12 |
| 七、合併權益變動表 | 13 |
| 八、合併現金流量表 | 14~15 |
| 九、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16~70 |
| (一)公司沿革 | 16 |
|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 16 |
|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16~19 |
| (四)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 19~31 |
|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 31~32 |
| (六)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 33~63 |
| (七)關係人交易 | 63~64 |
| 項 | 目 | 頁 | 次 |
|---|---|---|---|
| (八)質抵押之資產 | 64 | ||
| (九)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65~66 | ||
| (十)重大之災害損失 | 66 | ||
|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 66 | ||
| (十二)其他 | 66~67 | ||
|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 68~69 | ||
| 1.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 68 | ||
| 2.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 68 | ||
| 3.大陸投資資訊 | 68~69 | ||
| (十四)部門資訊 | 69~70 | ||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聲明書
本公司民國 106年度(自民國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 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 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 報告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 爰不再 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
特此聲明


BAKER TILLY CLOCK & CO.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西
台北市104南京東路二段111號14樓(頂樓) 14th Fl., 111 Sec. 2, Nanking E. Rd. Taipei 104, Taiwan, R.O.C. 電話:(02)2516-5255 傳真:(02)2516-0312
會計師查核報告
NO.18231060CA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杳核意見.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 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 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杳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力特 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 務狀況,暨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 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 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 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 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 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 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5
資產減損評估
資產減損之會計政策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資產減損評估 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係屬高度資本化之產業,且正面 臨經濟環境及行業競爭等多項因素干擾;因評估資產減損需透過預測及折 現未來現金流量以估計可回收金額等過程,而該過程本質上具有高度不確 定性,因此資產減損評估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杳核程序:
- 1.瞭解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針對減損評估之相關政策及處 理程序,評估管理階層辨認可能減損之現金產生單位及該內外部減損跡 象。
- 2.考量是否所有需進行年度減損測試之資產已完整納入管理階層之評估流 程。
- 3.評估管理階層衡量可回收金額所使用之評價方式之合理性。
-
- 對於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委任第三方出具之獨立評估報 告確定的可回收金額,檢視相關假設之合理性,並評估該鑑價師之資格 及獨立性,以確認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
- 5.評估資產減損損失過程中涉及之不確定性及相關假設,並考量力特光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的相關揭露是否充分。
強調事項-聯貸案展延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九)及六(十三)所述,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國106年 4月27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 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7年12月7日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 已於民國106年7月14日召開銀行團會議,並於民國106年11月1日獲 多數債權銀行書面同意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7 年 12 月 7 日及 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間一年;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經濟部協 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向經 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 至民國 106年12月7日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已於民國 105 年7月29日召開銀行團會議,並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獲多數債權銀 行書面同意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6 年 12 月 7 日及中長期借款 展延還款期間一年,所有作業程序已於民國106年1月3日完成。本會計 師並未因此而修正查核意見。

6
其他事項一個體財務報告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06及105年度之個體財務 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 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 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 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力特光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 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 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会監察人)自有監督 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 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 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 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 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 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杳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overline{7}$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杳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 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 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 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 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 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 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 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 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 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自責杳核 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 公司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 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 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 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 施)。

8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 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 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 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民國 106 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 資 產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代碼 | 計 會 項 目 |
附 註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11xx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四、六(一) | 597,199 \$ |
$\overline{7}$ | $\mathbb{S}$ 967,145 |
10 |
| 1147 |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一流動 | 四、六(二)、八 | 215,762 | $\overline{2}$ | 308,347 | 3 |
| 1151 | 應收票據 | 四、六(三) | 2,368 | 1,270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四、六(三) | 617,628 | $\overline{7}$ | 835,789 | 8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四、六(四) | 81,615 | $\mathbf{1}$ | 81,189 | $\mathbf{1}$ |
| 1220 | 當期所得稅資產 | 六(二十) | 92 | 108 | ||
| 130x | 貨 存 |
四、六(五) | 913,555 | 10 | 681,480 | $\overline{7}$ |
| 1410 | 預付款項 | 24,356 | $\overbrace{\qquad \qquad }^{}$ | 92,965 | $\mathbf{1}$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2,582 | 1,290 | |||
| 流動資產合計 | 2,455,157 | 27 | 2,969,583 | 30 | ||
| 15xx 非流動資產 | ||||||
| 1543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overline{7}$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四、六(六)、八 | 2,574,120 | 28 | 2,718,673 | 27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 | 四、六(七)、八 | 3,808,970 | 42 | 3,962,608 | 39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四、六(二十) | 277,392 | 3 | 405,341 | $\overline{4}$ |
| 1915 | 預付設備款 | 7,665 | 30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1,875 | 4,285 | |||
| 1985 | 長期預付租金 | 四、六(八) | 20,596 | 21,374 | ||
| 1995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2,335 | 5,429 | |||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6,692,960 | 73 | 7,117,740 | 70 | ||
| 資 總 產 計 |
${\mathbb S}$ 9,148,117 |
100 | $$\mathbb{S}$$ 10,087,323 |
100 |
(續次頁)

單位:新臺幣仟元
| 負 債 及 權 益 |
附 註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代碼 | 會 計 項 目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 21xx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九) | \$ 720,990 |
8 | $\mathbb{S}$ 1,069,936 |
11 |
| 2150 | 應付票據 | 六(十) | 311 |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571 | |
| 2170 | 應付帳款 | 六(十) | 139,895 | $\overline{2}$ | 100,060 | 1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十一) | 115,752 | $\mathbf{1}$ | 143,018 | $\overline{2}$ |
| 2250 | 負債準備一流動 | 四、六(十二) | 13,624 | 12,767 | ||
| 2310 | 預收款項 | 11,459 | $\qquad \qquad$ | 4,855 | ||
| 2322 |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 六(十三) | 160,981 | $\overline{2}$ | 994,681 | 10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 | 54,247 | 1 | 54,150 | ||
| 流動負債合計 | 1,217,259 | 14 | 2,380,038 | 24 | ||
| 25xx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 長期借款 | 六(十三) | 6,354,885 | 69 | 5,919,985 | 59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四、六(二十) | 508 |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50 | |
| 2630 | 長期遞延收入 | 43,148 | 46,432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 四、六(十四) | 5,904 | 3,803 | ||
| 2645 | 存入保證金 | 3,848 | $\overline{\phantom{a}}$ | 3,836 | ||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6,408,293 | 69 | 5,974,106 | 59 | ||
| 負債總計 | 7,625,552 | 83 | 8,354,144 | 83 | ||
| 3xxx 權 | 益 | |||||
| 3110 普通股股本 | 六(十五) | 3,253,324 | 36 | 3,253,324 | 32 | |
| 3300 保留盈餘 | ||||||
| 3350 | 待彌補虧損 | 六(十五) | (1,733,244) | (19) | (1,514,856) | (15) |
| 3400 | 其他權益 | 四、六(十五) | 2,485 | (5,289) | ||
|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 1,522,565 | 17 | 1,733,179 | 17 | ||
| 權益總計 | 1,522,565 | 17 | 1,733,179 | 17 | ||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mathbb{S}$ 9,148,117 |
100 | \$ 10,087,323 |
100 |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經理人: 趙 寄
會計主管:陳宗


單位:新臺幣仟元
| 代碼 | 項 目 |
附 註 |
106 年 度 |
105 年 度 |
||||
|---|---|---|---|---|---|---|---|---|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 4110 銷貨收入 | \$ | 2,389,779 | 102 | $\mathbb{S}$ | 2,778,832 | 105 | ||
| 4170 | 減:銷貨退回 | (3,057) | $\overbrace{\qquad \qquad }^{}$ | (19,763) | (1) | |||
| 4190 | 銷貨折讓 | (53, 917) | (2) | (98, 965) | (4) | |||
| 4000 營業收入 | 四、六(十七) | 2,332,805 | 100 | 2,660,104 | 100 | |||
| 5000 營業成本 | 六(五) | (1,753,276) | (75) | (2,230,052) | (84) | |||
| 5900 營業毛利 | 579,529 | 25 | 430,052 | 16 | ||||
| 6000 | 營業費用 | 六(廿一) | ||||||
| 6100 | 推銷費用 | (75,038) | (3) | (86,508) | (3) | |||
| 6200 | 管理費用 | (168, 977) | (7) | (152,004) | (6)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62, 953) | (3) | (90, 301) | (3) | |||
| 營業費用合計 | (306, 968) | (13) | (328, 813) | (12) | ||||
| 6900 營業利益 | 272,561 | 12 | 101,239 | $\overline{4}$ | ||||
|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十八) | 21,690 | 69,596 | 3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七、十九) | (247, 286) | (10) | (150, 444) | (6) | ||
| 7050 | 財務成本一銀行借款利息費用 | (133, 589) | (6) | (147, 809) | (6)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359, 185) | (16) | (228, 657) | (9) | ||||
| 7900 税前淨損 | (86, 624) | (4) | (127, 418) | (5) | ||||
| 7950 所得税費用 | 四、六(二十) | (126, 815) | (5) | (146, 856) | (6) | |||
| 8200 | 本期淨損 | (213, 439) | (9) | (274, 274) | (11)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 | 六(十四) | (4,949) | (3, 483)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 兌換差額 |
9,366 | (4,017)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相 關之所得稅 |
四、六(二十) | (1, 592) | 683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2,825 | (6, 817) | ||||||
|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mathbb{S}$ | (210, 614) | (9) | $\$$ | (281,091) | (11) | ||
| 8600 净損歸屬於: | ||||||||
| 8610 | 母公司業主 | \$ | (213, 439) | (9) | $\$$ | (274, 274) | (11) | |
| 8700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 | (210, 614) | (9) | $\$$ | (281,091) | (11) | |
| 每股虧損(元) | ||||||||
| 9750 | 普通股每股虧損 | 六(十六) | $$\mathbb{S}$$ | (0.66) | \$ | (0.84) |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會計主管:陳 宗

經理人: 趙 寄

單位:新臺幣仟元
| 歸 | 屬 | 於 | 母 | 公 | 司 | 業 | 主 | 之 | 權 | 益 | |||||||
|---|---|---|---|---|---|---|---|---|---|---|---|---|---|---|---|---|---|
| 項 | 目 | 其他權益項目 | |||||||||||||||
| 股 | 本 | 待彌補虧損 |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兒換差額 |
權 | 益 總 額 |
||||||||||||
| 民國105年1月1日餘額 | \$ | 3,253,324 | $\$$ | (1,237,099) | \$ | (1,955) | \$ | 2,014,270 | |||||||||
| 民國 105年度淨損 | (274, 274) | (274, 274) | |||||||||||||||
| 民國 105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3, 483) | (3,334) | (6, 817) | ||||||||||||||
| 民國 105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277, 757) | (3,334) | (281,091) | ||||||||||||||
| 民國 105年12月31日餘額 | \$ | 3,253,324 | \$ | (1,514,856) | $\mathbb{S}$ | (5,289) | $\mathbb{S}$ | 1,733,179 | |||||||||
| 民國106年1月1日餘額 | \$ | 3,253,324 | \$ | (1,514,856) | \$ | (5,289) | $\mathbb{S}$ | 1,733,179 | |||||||||
| 民國 106年度淨損 | (213, 439) | (213, 439) | |||||||||||||||
| 民國 106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4,949) | 7,774 | 2,825 | ||||||||||||||
| 民國 106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218, 388) | 7,774 | (210,614) | ||||||||||||||
| 民國 106年12月31日餘額 | \$ | 3,253,324 | \$ | (1,733,244) | \$ | 2,485 | $\boldsymbol{\$}$ | 1,522,565 |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經理人:
趙



單位:新臺幣仟元
| 項 | 目 | 106 | 年 | 度 | 105 | $\cdots$ 年 |
度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損 | \$ | (86, 624) | \$ | (127, 418)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320,075 | 357,121 | |||||
| 攤銷費用 | 3,109 | 3,122 | |||||
| 呆帳(轉列收入)提列數 | (4,855) | 28,313 | |||||
| 利息費用 | 133,589 | 147,809 | |||||
| 利息收入 | (953) | (2,800)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 1,954 | (45, 537) | |||||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損失 | 886 | 18,392 | |||||
| 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減損損失 | (23,098) | 85,847 | |||||
| 未實現外幣兒換淨損失 | 109,548 | 58,681 | |||||
| 預付設備款轉列費用數 | $\overline{2}$ | ||||||
| 遞延收入轉列收入數 | (2,725) | (6, 810)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應收票據 | (1,098) | 23,683 | |||||
| 應收帳款 | 205,744 | 309,159 | |||||
| 其他應收款 | (3,172) | (99,204) | |||||
| 存 貨 |
(232, 075) | 354,477 | |||||
| 預付款項 | 68,574 | (60, 412) | |||||
| 其他流動資產 | (524) | 1,822 | |||||
| 應付票據 | (260) | 201 | |||||
| 應付帳款 | 40,873 | (19, 471) | |||||
| 其他應付款 | (3,964) | (24, 158) | |||||
| 負債準備 | 857 | 935 | |||||
| 預收款項 | 8,913 | (6, 973) | |||||
| 其他流動負債 | 97 | (514)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2,848) | (2,012) |
(續次頁)

單位:新臺幣仟元
| 項 | 目 | 106 | 年 | 度 | 105 | 年 | 度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 | 532,025 | \$ | 994,253 | |||
| 收取之利息 | 950 | 2,813 | |||||
| 支付之利息 | (134, 024) | (148, 818) | |||||
| 退還(支付)之所得稅 | 16 | (664)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398,967 | 847,584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處分(取得)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 92,584 | (89,071) | |||||
| 取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7)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2,249) | (1,208)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502 | 60,748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2,410 | 5,246 | |||||
|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 (26,992) | (6,887) | |||||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 | 46 | ||||||
| 預付設備款增加 | (7,665) | (30)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253) | (915)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58,330 | (32,071)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減少 | (340, 519) | (194, 742) | |||||
| 償還長期借款 | (398, 800) | (493, 841) | |||||
| 存入保證金增加(減少) | 12 | (12,064)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739, 307) | (700, 647) |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87,936) | (41, 917)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369, 946) | 72,949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967,145 | 894,196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597,199 | $\mathcal{S}$ | 967,145 |
董事長:趙寄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經理人:趙寄


民國 106年及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金額除另予註明者外,均以新台幣仟元為單位)
一、公司沿革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於民國87年3月設立。本 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稱合併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偏光板之製造及銷售 業務。
本公司於民國91年8月經核准上市,自民國91年10月起股票於台 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
本合併財務報告係以本公司之功能性貨幣新台幣表達。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本合併財務報告已於民國107年3月20日經董事會通過發布。
-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一)已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之新發布、 修正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下表彙列金管會認可之民國106年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新 發布、修正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會發布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第12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民國105年1月1日 號之修正「投資個體:適用合併報表之例外規定」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1 號之修正「取得聯合營運權益之會 民國 105 年1月1日 計處理」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4號「管制遞延帳戶」 民國 105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正「揭露倡議」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正「揭露倡議」 銷方法之闡釋」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及第41號之修正「農業:生產性植物」民國105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之修正「確定福利計畫:員工提撥金」民國103年7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之修正「單獨財務報表之權益法」 民國 105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之修正「非金融資產可回收金額之揭 民國103年1月1日 露 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之修正「衍生工具之約務更替與避險 民國103年1月1日 會計之持續適用」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1號「公課」 民國 103年1月1日 2010-2012 週期之年度改善 民國 103年7月1日 2011-2013 週期之年度改善 民國 103年7月1日 2012-2014 週期之年度改善 民國 105年1月1日
經評估適用上述準則及解釋不致造成合併公司財務狀況與財務績 效重大變動。
(二)尚未採用金管會認可之新發布、修正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下表彙列金管會認可之民國 107 年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新
發布、修正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
會發布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2 號之修正「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分類 及衡量」 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4 號之修正「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4 號『保險合約』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之 適用」 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 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5 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5 號之修正「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5 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之闡釋」 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 7 號之修正「揭露倡議」 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 12 號之修正「未實現損失之遞延所得稅資 產之認列」 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 40 號之修正「投資性不動產之轉列」 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 22 號「外幣交易與預收(付)對價」 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 2014-2016 週期之年度改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 號「首次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 2014-2016 週期之年度改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2 號「對 其他個體之權益之揭露」 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 2014-2016 週期之年度改善-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投資關 聯企業及合資」 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
除下列所述者外,合併公司經評估上述準則及解釋對合併公司財 務狀況與財務績效並無重大影響。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IFRS9」)
- 1.金融資產債務工具按企業之經營模式及合約現金流量特性判 斷,可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 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 融資產;金融資產權益工具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除非企業作不可撤銷之選擇將非交易目的之權益工 具的公允價值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 2.金融資產債務工具之減損評估應採預期信用損失模式,於每一資 產負債表日評估該工具之信用風險是否有顯著增加,以適用 12 個月之預期信用損失或存續期間之預期信用損失(於發生減損前 之利息收入按資產帳面總額估計);或是否業已發生減損,於發 生減損後之利息收入按提列備抵呆帳後之帳面淨額估計。應收 帳款(不包含重大財務組成部分)應按存續期間之預期信用損失 衡量備抵損失。
合併公司評估適用 IFRS9 後,對於不具重大財務組成部分之應 收帳款將適用簡化作法,以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衡量備抵損 失。
於適用金管會認可之民國 107 年 IFRSs 版本時,本公司對於 IFRS9 係採用簡易追溯調整,對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之重大影響彙總如 下:
| 合併資產負債表 受影響項目 |
民國106年12月31日 適用IFRSs金額 |
首次適用 影響金額 |
民國107年1月1日 適用IFRSs金額 |
說 明 | |
|---|---|---|---|---|---|
|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 資 |
\$ 215,762 |
\$ | (215,762) | \$ - |
註 1、2 |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 資產 |
- | 22,000 | 22,000 | 註 1 | |
| 其他金融資產 | - | 193,762 | 193,762 | 註 2 | |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7 | 7 | 註 3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7 | (7) | - | 註 3 | |
| 資產影響總計 | \$ 215,769 |
\$ | - | \$ 215,769 |
- 註 1: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項下之原始到期日超過 3 個月之定期存款及質押 之定期存款,其原始認列時之合約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 金額之利息,且其經營模式係收取合約現金流量,依 IFRS9 將其分類為按攤 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註 2: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項下之質押之銀行存款等,因其經營模式非屬收 取合約現金流量,擬將其分類為其他金融資產。
- 註 3:以成本衡量之未上市(櫃)股票投資依 IFRS9 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且指定公允 價值變動列入其他綜合損益。
- (三)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發布但尚未經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之影響:
下表彙列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發布但尚未納入金管會認可之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新發布、修正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 | |
|---|---|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會發布之生效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之修正「具負補償之提前還款特性」 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0 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之修正 | 待國際會計準則 |
| 「投資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 理事會決定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6 號「租賃」 | 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保險合約」 | 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 19 號之修正「計畫之修正、縮減或清償」 | 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之修正「關聯企業與合資之長期權益」 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 | |
|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 23 號「不確定性之所得稅處理」 | 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 |
| 2015-2017 週期之年度改善 | 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 |
除下列所述者外,合併公司仍持續評估上述準則及解釋對合併公 司財務狀況與財務績效之影響,相關影響金額待評估完成時予以 揭露: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6 號「租賃」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6 號「租賃」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 17 號「租 賃」及其相關解釋及解釋公告。此準則規定承租人應認列使用權 資產及租賃負債(除租賃期間短於 12 個月或低價值標的資產之租 賃外);出租人會計處理仍相同,按營業租賃及融資租賃兩種類型 處理,僅增加相關揭露。
四、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合併公司之重要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如下:
(一)遵循聲明
本合併財務報告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管會認 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 稱 IFRSs)編製。
(二)編製基礎
除按退休金資產減除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淨額認列之確定福利負 債外,本合併財務報告係依歷史成本基礎編製,歷史成本通常係 依取得資產所支付對價之公允價值決定。
編製符合 IFRSs 之財務報告需要使用一些重要會計估計,在應用 合併公司的會計政策過程中亦需要管理階層運用其判斷,涉及高 度判斷或複雜性之項目,或涉及合併財務報告之重大假設及估計 之項目,請參閱附註五說明。
(三)合併基礎
1.合併報告編製原則
本合併財務報告係包含本公司及由本公司所控制個體(子公司) 之財務報告。
合併綜合損益表已納入被收購或被處分子公司於當期自收購日 起或至處分日止之營運損益。
子公司之財務報告已予調整,以使其會計政策與合併公司之會計 政策一致。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各個體間之交易、帳戶餘額、收益及費 損已全數予以銷除。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
當合併公司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未導致喪失控制者,係作 為權益交易處理。合併公司及非控制權益之帳面金額已予調整, 以反映其於子公司相對權益之變動。非控制權益之調整金額與所 支付或收取對價之公允價值間之差額,係直接認列為權益且歸屬 於本公司業主。
2.列入合併財務報告之子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於報導期間結束日之詳細資訊如下:
| 投資公司 名 稱 |
子 公 司 名 稱 | 主要業務 | 設立及營運地點 | 說 明 |
|---|---|---|---|---|
| 本公司 | OPTIMAX (MAURITIUS) CO., LTD. (OMC) |
投資業 | 模里西斯 | 註 1 |
| OPTIMAX TECHNOLOGY (B.V.I.) CO., LTD. (OPTIMAX BVI) |
買賣業 | 英屬維京群島 | ||
| 亞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亞 特光電) |
製造業 | 台 灣 |
||
| OPTIMAX OPTOELECTRONIC (MAURITIUS) CORP. (OOMC) |
投資業 | 模里西斯 | 註 1 | |
| OOMC | 力特光電科技(蘇州)有限公 司(力特蘇州) |
偏光板之製造及 銷售 |
中國蘇州 |
註 1:本公司於民國 106 年第三季組織調整,本公司承受原子公司 OPTIMAX (MAURITIUS)
CO., LTD.持有 OPTIMAX OPTOELECTRONIC (MAURITIUS) CORP. 100%之股權, 子公司 OPTIMAX (MAURITIUS) CO., LTD.則結束消滅。
| 子 公 司 名 稱 |
106 年 12 月 31 日 |
105 年 12 月 31 日 |
|---|---|---|
| OMC | - | 100% |
| OPTIMAX BVI | 100% | 100% |
| 亞特光電 | 100% | 100% |
| OOMC | 100% | 100% |
| 力特蘇州 | 100% | 100% |
本公司持有之所有權權益百分比
3.未列入合併財務報告之子公司:無。
4.子公司會計期間不同之調整及處理方式:無。
5.重大限制:無。
- (四)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標準
- 1.資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列為流動資產;資產不屬於流動資產 者為非流動資產:
- (1)因營業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正常營業週期中變現、消耗 或意圖出售者。
- (2)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
- (3)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者。
- (4)現金或約當現金,但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 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除外。
- 2.負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列為流動負債;負債不屬於流動負債 者為非流動負債:
- (1)因營業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者。
- (2)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者。
- (3)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者。
- (4)不能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五)外 幣
各個體編製財務報告時,以個體功能性貨幣以外之貨幣(外幣)交易 者,依交易日匯率換算為功能性貨幣記錄。
外幣貨幣性項目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以收盤匯率換算。因交割貨 幣性項目或換算貨幣性項目產生之兌換差額,於發生當期認列於 損益。
以公允價值衡量之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係以決定公允價值當日之匯 率換算,所產生之兌換差額列為當期損益,惟屬公允價值變動認 列於其他綜合損益者,其產生之兌換差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以歷史成本衡量之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係以交易日之匯率換算,不
再重新換算。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合併公司國外營運機構(包含營運所在國 家或使用之貨幣與本公司不同之子公司)之資產及負債以每一資 產負債表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收益及費損項目係以當期平均匯 率換算,所產生之兌換差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並累計於權益項 下之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之兌換差額。
若合併公司處分國外營運機構之所有權益,或處分國外營運機構 之子公司部分權益但喪失控制,或處分國外營運機構之聯合協議 或關聯企業後之保留權益係金融資產並按金融工具之會計政策處 理,所有與該國外營運機構相關之累計兌換差額將重分類至損益。 若部分處分國外營運機構之子公司未導致喪失控制,係按比例將 累計兌換差額重新歸屬予該子公司之非控制權益,而不認列為損 益。在其他任何部分處分國外營運機構之情況下,累計兌換差額 則按處分比例重分類至損益。
(六)存 貨
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價。存貨係採加權平均法為基 礎計算。淨變現價值係指估計售價減除至完工尚需投入之估計成 本及銷售費用後之餘額。
(七)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係以成本認列,後續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 累計減損損失後之金額衡量。
建造中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係以成本減除累計減損損失後之金 額認列。成本包括專業服務費用,及符合資本化條件之借款成本。 該等資產於完工並達預期使用狀態時,分類至不動產、廠 房及設備之適當類別並開始提列折舊。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於耐用年限內按直線基礎提列折舊,對每一 重大部分單獨提列折舊。合併公司至少於每一年度結束日對估計 耐用年限、殘值及折舊方法進行檢視,並推延適用會計估計變動 之影響。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除列時,淨處分價款與該資產帳面金額間之 差額係認列於損益。
(八)投資性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係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持有之不動 產。投資性不動產亦包括目前尚未決定未來用途所持有之土地。 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原始成本進行衡量,包括相關交易成本,並 就建購期間有關利息資本化,後續衡量採用成本模式,按成本減 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之金額衡量。合併公司採直線基礎提列折舊。 投資性不動產除列時,淨處分價款與該資產帳面金額間之差額係 認列於損益。
(九)土地使用權
因中國土地係屬國有,子公司取得中國地區之土地使用權,帳列 非流動資產之長期預付租金項下,並依經濟效益期間依直線法分 50 年攤提。
(十)有形及無形資產之減損
合併公司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任何跡象顯示有形及無 形資產可能已減損。若有任一減損跡象存在,則估計該資產之可 回收金額。倘無法估計個別資產之可回收金額,合併公司估計該 資產所屬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
可回收金額為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與其使用價值之較高者。個別 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若低於其帳面金額時,將該資 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帳面金額調減至其可回收金額,減損損失係 認列於損益。
當減損損失於後續迴轉時,該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帳面金額調 增至修訂後之可回收金額,惟增加後之帳面金額以不超過該資產 或現金產生單位若未於以前年度認列減損損失時所決定之帳面金 額(減除攤銷或折舊)。減損損失之迴轉係認列於損益。
(十一)金融工具
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於合併公司成為該工具合約條款之一方時認 列於合併資產負債表。
原始認列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時,若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非屬透 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於取得 或發行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交易成本衡量。直接可歸屬於取得 或發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交易成 本,則立即認列為損益。
1.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之慣例交易係採交易日會計認列與除列。慣例交易係指 金融資產之購買或出售,其交付期間係在因法規或市場慣例所訂 之期間內者。
(1)衡量種類
合併公司所持有之金融資產種類分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與放 款及應收款。
A.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非衍生金融資產被指定為備供出售, 或未被分類為放款及應收款或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按公允價值衡量,備供出售貨幣性金 融資產帳面金額之變動中屬外幣兌換損益與以有效利息法 計算之利息收入,以及備供出售權益投資之股利,係認列 於損益。其餘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帳面金額之變動係認列於 其他綜合損益,於投資處分或確定減損時重分類為損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若屬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允價值無 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及與此種無報價權益工具連 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後續係以成 本減除減損損失後之金額衡量,並單獨列為「以成本衡量 之金融資產」。該等金融資產於後續能可靠衡量公允價值 時,係按公允價值再衡量,其帳面金額與公允價值間之差 額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若有減損時,則認列於損益。
B.放款及應收款
放款及應收款係指於活絡市場無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 付款金額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放款及應收款包括現金及約 當現金、應收票據及帳款、其他應收款及無活絡市場之債 務工具投資等,係採用有效利息法按攤銷後成本減除減損 損失後之金額衡量,惟短期應收帳款之利息認列不具重大 性之情況除外。
約當現金係指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 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自取得日起 3 個月內之定 期存款符合前述定義且持有目的係滿足短期現金承諾而非 投資或其他目的者,列報於約當現金。
合併公司持有之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為不符合約當 現金之定期存款,因持有期間短且折現金額不重大,係以 投資金額衡量。
- (2)金融資產之減損
- A.合併公司係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其他金融資產是否有 減損客觀證據,當有客觀證據顯示,因金融資產原始認列 後發生之單一或多項事項,致使金融資產之估計未來現金 流量受損失者,該金融資產即已發生減損。
- B.按攤銷後成本列報之金融資產,如應收帳款,應收帳款之客 觀減損證據可能包含債務人之重大財務困難、收款延滯或 不償付等。其減損損失金額係以該資產帳面金額與估計未 來現金流量折現之現值間的差額衡量,於後續期間減損損 失金額減少,且經客觀判斷該減少與認列減損後發生之事 項有關,則先前認列之減損損失直接予以迴轉認列於損 益,惟該迴轉不得使金融資產帳面金額超過若未認列減損 情況下應有之攤銷後成本。
- C.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減損損失金額係該資產帳面金額 與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按類似金融資產之現時市場報酬率折 現之現值間之差額。此種減損損失於後續期間不得迴轉。
- D.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係藉由備抵帳戶調降其帳面金額。 當判斷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時,係沖銷備抵帳 戶。原先已沖銷而後續收回之款項則貸記備抵帳戶。備抵 帳戶帳面金額之變動認列於損益。
(3)金融資產之除列
合併公司僅於對來自金融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失效,或 已移轉金融資產且該資產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及報酬已移 轉予其他企業時,始將金融資產除列。
金融資產除列時,其帳面金額與所收取對價加計已認列於其 他綜合損益之任何累計利益或損失之總和間之差額係認列於 損益。
- 2.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
- (1)負債或權益之分類
合併公司發行之債務及權益工具係依據合約協議之實質與金 融負債及權益工具之定義分類為金融負債或權益。
權益工具係指表彰合併公司於資產減除其所有負債後剩餘權 益之任何合約。合併公司發行之權益工具係以取得之價款扣 除直接發行成本後之金額認列。
(2)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非屬持有供交易且未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者(包括應付款項),原始認列時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 屬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評價採有效利率法以攤銷後成本衡 量。
(3)金融負債之除列
合併公司係於合約義務已履行、取消或到期時,除列金融負 債。
除列金融負債時,其帳面金額與所支付或應支付對價總額(包 含任何所移轉之非現金資產或承擔之負債)間之差額認列為損 益。
(4)金融資產及負債之互抵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僅於合併公司有法定權利進行互抵及有 意圖以淨額交割或同時變現資產及清償負債時,方予以互抵 並以淨額表達於資產負債表。
(十二)負債準備
合併公司因過去事件負有現時義務(法定或推定義務),且很有可能 須清償該義務,並對該義務金額能可靠估計時,認列負債準備。 認列為負債準備之金額係考量義務之風險及不確定性,而為報導 期間結束日清償義務所須支出之最佳估計。若負債準備係以清償 該現時義務之估計現金流量衡量,其帳面金額係為該等現金流量 之現值。
(十三)收入認列
收入係按已收或應收對價之公允價值衡量,並扣除估計之客戶退 貨、折扣及其他類似之折讓。
1.商品之銷售
銷售商品係於下列條件完全滿足時認列收入:(1)合併公司已經 將商品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2)合併公司對於 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有效控制;(3)收 入金額能可靠衡量;(4)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合 併公司;及(5)與交易有關之已發生或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2.利息收入
金融資產之利息收入係於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合併公司,且收 入金額能可靠衡量時認列。利息收入係依時間之經過按流通在外 本金與所適用之有效利率採應計基礎認列。
(十四)租 賃
當租賃條款係移轉附屬於資產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與報酬予承 租人,則將其分類為融資租賃;非屬融資租賃之其他租賃則分類 為營業租賃。
1.出 租 人
融資租賃下,應向承租人收取之款項,係按合併公司之租賃投資 淨額認列為應收款。融資租賃收益予以分攤至會計期間,以反映 合併公司租賃相關之未到期投資淨額於各期間可獲得之固定報 酬率。
營業租賃之租賃收益係按直線基礎於租賃期間內認列為收益。 2.承 租 人
融資租賃資產於原始認列時,係以租賃開始日所決定之公允價值 或最低租賃給付現值兩者孰低者認列為資產,並同時於合併資產 負債表中認列融資租賃義務。每期所支付租賃款之隱含利息列為 當期財務費用,若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要件之資格者,則予以資本 化。
營業租賃給付係按直線基礎於租賃期間內認列為費用。
(十五)員工福利
短期員工福利係以預期支付之非折現金額衡量,並於相關服務提 供時認列為費用。
對於確定提撥計畫,係依權責發生基礎將應提撥之退休基金數額 認列為當期之退休金成本。預付提撥金於可退還現金或減少未來 給付之範圍內認列為資產。
確定福利計畫下之淨義務係以員工當期或過去服務所賺得之未來 福利金額折現計算,並以資產負債表日之確定福利義務現值減除 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確定福利淨義務每年由精算師採用預計單 位福利法計算,折現率則參考資產負債表日與確定福利計畫之貨 幣及期間一致之高品質公司債之市場殖利率決定;在高品質公司 債無深度市場之國家,係使用政府公債(於資產負債表日)之市場殖 利率。確定福利計畫產生之再衡量數於發生當期認列於其他綜合 損益,並表達於保留盈餘。前期服務成本之相關費用立即認列為 損益。
離職福利係於正常退休日前終止對員工之聘僱或當員工決定接受 公司之福利邀約以換取聘僱之終止而提供之福利。合併公司係於 不再能撤銷離職福利之要約或於認列相關重組成本之孰早者時認 列費用。不預期在資產負債表日後 12 個月全部清償之福利應予以 折現。
(十六)所 得 稅
所得稅費用係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之總和。
1.當期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加徵 10%所得稅列為股東會 決議年度之所得稅費用。
以前年度應付所得稅之調整,列入當期所得稅。
2.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係依合併財務報告帳載資產及負債帳面金額與計算 課稅所得之課稅基礎二者所產生之暫時性差異計算。遞延所得稅 負債一般係就所有應課稅暫時性差異予以認列,而遞延所得稅資 產則於很有可能有課稅所得以供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或虧損扣抵 使用時認列。
與投資子公司相關之應課稅暫時性差異皆認列遞延所得稅負 債,惟合併公司若可控制暫時性差異迴轉之時點,且該暫時性差 異很有可能於可預見之未來不會迴轉者除外。與此類投資及權益 有關之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所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僅於其很有 可能有足夠課稅所得用以實現暫時性差異之利益,且於可預見之 未來預期將迴轉的範圍內,予以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帳面金額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予以重新檢 視,並針對已不再很有可能有足夠之課稅所得以供其回收所有或 部分資產者,調減帳面金額。原未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者,亦 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予以重新檢視,並在未來很有可能產生課稅 所得以供其回收所有或部分資產者,調增帳面金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係以預期負債清償或資產實現當期之稅 率衡量,該稅率係以資產負債表日已立法或已實質性立法之稅率 及稅法為基礎。遞延所得稅負債及資產之衡量係反映企業於資產 負債表日預期回收或清償其資產及負債帳面金額之方式所產生 之租稅後果。
3.當期及遞延所得稅
當期及遞延所得稅係認列於損益,惟與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或直 接計入權益之項目相關之當期及遞延所得稅係分別認列於其他 綜合損益或直接計入權益。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合併公司於採用附註四所述之會計政策時,對於不易自其他來源取得 有關資產及負債帳面金額之資訊者,管理階層必須基於歷史經驗及其 他攸關之因素作出相關之判斷、估計及假設。估計及相關假設係基於 歷史經驗及其他視為攸關之因素。實際結果可能與估計有所不同。 估計與基本假設係持續予以檢視。若估計之修正僅影響當期,則於會 計估計修正當期認列。若會計估計之修正同時影響當期及未來期間, 則於估計修正當期及未來期間認列。
合併公司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性之主要來源如下:
(一)存貨之評價
由於存貨須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計價,故合併公司必須運 用判斷及估計決定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存貨之淨變現價值。
由於產業快速變遷,合併公司評估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存貨因正 常損耗、過時陳舊或無市場銷售價值之金額,並將存貨成本沖減 至淨變現價值。此存貨評價主要係依未來特定期間內之產品需求 為估計基礎,故可能產生重大變動。
(二)應收款項減損評估
當有客觀證據顯示減損跡象時,合併公司會考量未來現金流量之 估計。減損損失之金額係以該資產之帳面金額及估計未來現金流 量(排除尚未發生之未來信用損失)按該金融資產之原始有效利率 折現之現值間的差額衡量。若未來實際現金流量少於預期,可能 會產生重大減損損失。
(三)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減損評估
資產減損評估過程中,合併公司需依賴主觀判斷並依據資產使用 模式及產業特性,決定特定資產群組之獨立現金流量資產耐用年 數及未來可能產生之收益與費損,任何由於經濟狀況之變遷或公 司策略所帶來的估計改變均可能在未來造成重大減損。
合併公司民國 106 年及 105 年度認列之資產減損迴轉利益(損失) 分別為 23,098 仟元及(85,847)仟元。
(四)淨確定福利負債之計算
計算確定福利義務之現值時,合併公司必須運用判斷及估計以決 定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之相關精算假設,包含折現率及未來薪資 成長率等。任何精算假設之變動,均可能會重大影響合併公司確 定福利義務之金額。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可實現性
遞延所得稅資產係於未來很有可能有足夠之課稅所得供可減除暫 時性差異使用時方予以認列。評估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可實現性 時,必須涉及管理階層之重大會計判斷及估計,包含預期未來銷 貨收入成長及利潤率、免稅期間、可使用之所得稅抵減及稅務規 劃等假設。任何關於全球經濟環境、產業環境的變遷及法令的改 變,均可能引起遞延所得稅資產之重大調整。
六、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 106 | 年 12 月 31 日 |
105 | 年 12 月 31 日 |
||
|---|---|---|---|---|---|
| 庫存現金 | \$ | 428 | \$ | 384 | |
| 活期存款及支票存款 | 596,771 | 966,761 | |||
| 合 | 計 | \$ | 597,199 | \$ | 967,145 |
| (二)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 | |||||
| 106 | 年 12 月 31 日 |
105 | 年 12 月 31 日 |
||
| 定期存款 | 原始到期日超過三個月之 | \$ | 11,000 | \$ | 11,000 |
| 受限制之定期存款 | 11,000 | - | |||
| 受限制之銀行存款 | 192,362 | 297,347 | |||
| 存出法院擔保金 | 1,400 | - | |||
| 合 | 計 | \$ | 215,762 | \$ | 308,347 |
1.截至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原始到期 日超過三個月之定期存款及受限制之定期存款利率區間分別為 年利率 0.130%~1.065%及 0.81%~1.065%。
2.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質押之資訊,請參閱附註八。 (三)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淨額
| 106 年 12 月 31 日 |
105 年 |
12 月 31 日 |
||
|---|---|---|---|---|
| 應收票據 | \$ | 2,368 | \$ | 1,270 |
| 應收帳款 | \$ | 632,238 | \$ | 858,185 |
| 備抵呆帳 | (14,610) | (22,396) | ||
| 合 計 |
\$ | 617,628 | \$ | 835,789 |
- 1.合併公司對客戶之授信期間原則上為發票日後月結 30~120 天。備抵呆帳係參考帳齡分析、歷史經驗及客戶目前財務狀況分 析,以估計無法回收之金額。
- 2.合併公司針對已逾期但未提列減損之應收帳款,經評估其信用品 質並未發生重大改變且相關帳款仍可回收,故尚無減損疑慮。 3.已逾期但未減損應收帳款之帳齡分析如下:
| 106 年 |
12 月 31 日 |
105 | 年 12 月 31 日 |
|
|---|---|---|---|---|
| 已逾期但未減損 | ||||
| 30 天內 |
\$ | 78,320 | \$ | 82,153 |
| 31 至 60 天 |
36,662 | 3,314 | ||
| 61 至 90 天 |
2,288 | 1,608 | ||
| 91 至 120 天 |
2,694 | 22,384 | ||
| 121 180 至 天 |
3,627 | 17,847 | ||
| 181 天以上 |
5 | 162,312 | ||
| 合 計 |
\$ | 123,596 | \$ | 289,618 |
4.應收帳款之備抵呆帳變動資訊如下:
| 個 減 |
別 評 估 損 損 失 |
群 組 減 損 |
評 估 損 失 |
合 | 計 | |
|---|---|---|---|---|---|---|
| 106 年 1 月 1 日餘額 |
\$ | 20,522 | \$ | 1,874 | \$ | 22,396 |
| 本期迴轉呆帳費用 | (4,234) | (621) | (4,855) | |||
| 本期沖銷數 | (2,930) | - | (2,930) | |||
| 匯率影響數 | - | (1) | (1) | |||
| 106 12 31 年 月 日餘額 |
\$ | 13,358 | \$ | 1,252 | \$ | 14,610 |
| 個 減 |
別 評 估 損 損 失 |
群 組 減 損 |
評 估 損 失 |
合 | 計 | |
| 105 年 1 月 1 日餘額 |
\$ | 14,405 | \$ | 2,480 | \$ | 16,885 |
| 本期提列呆帳費用 | 6,117 | (606) | 5,511 | |||
| 匯率影響數 | - | - | - | |||
| 105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
\$ | 20,522 | \$ | 1,874 | \$ | 22,396 |
| 106 | 年 12 月 31 日 |
年 12 月 31 日 |
||
|---|---|---|---|---|
| 應收租賃款 | \$ | 23,010 | \$ | 24,002 |
| 應收退稅款 | 9,651 | 9,517 | ||
| 應收保險理賠款 | 65,075 | 65,075 | ||
| 其他應收款-其他 | 6,681 | 5,397 | ||
| 小 計 |
104,417 | 103,991 | ||
| 備抵呆帳 | (22,802) | (22,802) | ||
| 合 計 |
\$ | 81,615 | \$ | 81,189 |
1.其他應收款之備抵呆帳變動資訊如下:
| 個 減 |
別 評 估 損 損 失 |
群 組 減 損 |
評 估 損 失 |
合 | 計 | |
|---|---|---|---|---|---|---|
| 106 1 1 年 月 日餘額 |
\$ | 22,802 | \$ | - | \$ | 22,802 |
| 本期提列呆帳費用 | - | - | - | |||
| 匯率影響數 | - | - | - | |||
| 106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
\$ | 22,802 | \$ | - | \$ | 22,802 |
| 個 減 |
別 評 估 損 損 失 |
群 組 減 損 |
評 估 損 失 |
合 | 計 | |
| 105 年 1 月 1 日餘額 |
\$ | - | \$ | - | \$ | - |
| 本期提列呆帳費用 | 22,802 | - | 22,802 | |||
| 匯率影響數 | - | - | - |
2.應收保險理賠款之相關說明,請參閱附註六(七)。
(五)存 貨
| 106 年 12 月 31 日 |
105 年 12 月 31 |
|||
|---|---|---|---|---|
| 製 成 品 |
\$ | 350,725 | \$ | 305,285 |
| 在 製 品 |
308,517 | 188,866 | ||
| 原 料 |
246,530 | 182,154 | ||
| 在途存貨 | 7,783 | 5,175 | ||
| 合 計 |
\$ | 913,555 | \$ | 681,480 |
當期認列之存貨相關費損如下:
| 106 年 度 |
105 年 度 |
|||
|---|---|---|---|---|
| 出售存貨成本 | \$ | 1,753,658 | \$ | 2,133,185 |
| 出售下腳收入 | (27,539) | (24,050) | ||
| 存貨評價(回升利益)損失 | (56,042) | 13,346 | ||
| 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 | 84,811 | 107,571 | ||
| 其他營業成本 | (1,612) | - | ||
| 合 計 |
\$ | 1,753,276 | \$ | 2,230,052 |
合併公司民國 106 年度存貨淨變現價值回升主係因出售以前年度 已提列評價損失之存貨所導致。
(六)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06 | 年 度 |
|||||
|---|---|---|---|---|---|---|
| 項 目 |
期初餘額 | 增 添 |
處 分 |
重 分 類 | 匯率影響數 | 期末餘額 |
| 成 本 |
||||||
| 土 地 |
\$ 479,697 |
\$ - |
\$ - |
\$ - |
\$ - |
\$ 479,697 |
| 房屋及建築物 | 3,264,809 | - | - | - | - | 3,264,809 |
| 機器設備 | 5,245,612 | 2,015 | (3,158) | - | (2,370) | 5,242,099 |
| 運輸設備 | 168,063 | 623 | (826) | - | (103) | 167,757 |
| 辦公設備 | 374,508 | 248 | (18,505) | 28 | (722) | 355,557 |
| 其他設備 | 106,398 | 65 | (567) | - | (120) | 105,776 |
| 小 計 |
9,639,087 | 2,951 | (23,056) | 28 | (3,315) | 9,615,695 |
| 累計折舊 | ||||||
| 房屋及建築物 | 1,433,168 | 63,202 | - | - | - | 1,496,370 |
| 機器設備 | 4,842,239 | 75,898 | (2,976) | - | (1,478) | 4,913,683 |
| 運輸設備 | 151,923 | 2,070 | (744) | - | (92) | 153,157 |
| 辦公設備 | 341,876 | 2,968 | (16,353) | - | (650) | 327,841 |
| 其他設備 | 95,731 | 1,171 | (527) | - | (108) | 96,267 |
| 小 計 |
6,864,937 | 145,309 | (20,600) | - | (2,328) | 6,987,318 |
| 累計減損 | ||||||
| 機器設備 | 46,615 | (988) | (17) | - | (195) | 45,415 |
| 運輸設備 | 2,534 | (3) | (2) | - | - | 2,529 |
| 辦公設備 | 4,529 | (3) | (16) | - | - | 4,510 |
| 其他設備 | 1,799 | 4 | - | - | - | 1,803 |
| 小 計 |
55,477 | (990) | (35) | - | (195) | 54,257 |
| 淨 額 |
\$ 2,718,673 |
\$ (141,368) | \$ (2,421) |
\$ 28 |
\$ (792) |
\$ 2,574,120 |
| 105 | 年 度 |
|||||
|---|---|---|---|---|---|---|
| 項 目 |
期初餘額 | 增 添 |
處 分 |
重分類 | 匯率影響數 | 期末餘額 |
| 成 本 |
||||||
| 土 地 |
\$ 479,697 |
\$ - |
\$ - |
\$ - |
\$ - |
\$ 479,697 |
| 房屋及建築物 | 3,265,405 | 377 | (695) | (278) | - | 3,264,809 |
| 機器設備 | 5,776,534 | 2,370 | (635,028) | 110,187 | (8,451) | 5,245,612 |
| 運輸設備 | 164,045 | - | (1,224) | 5,615 | (373) | 168,063 |
| 辦公設備 | 377,314 | 561 | (246) | 1,971 | (5,092) | 374,508 |
| 其他設備 | 100,437 | 1,735 | (1,852) | 6,425 | (347) | 106,398 |
| 小 計 |
10,163,432 | 5,043 | (639,045) | 123,920 | (14,263) | 9,639,087 |
| 累計折舊 | ||||||
| 房屋及建築物 | 1,369,226 | 64,379 | (241) | (196) | - | 1,433,168 |
| 機器設備 | 5,290,637 | 110,044 | (615,479) | 63,250 | (6,213) | 4,842,239 |
| 運輸設備 | 146,201 | 2,170 | (1,090) | 4,979 | (337) | 151,923 |
| 辦公設備 | 341,738 | 3,169 | (215) | 1,759 | (4,575) | 341,876 |
| 其他設備 | 90,614 | 1,398 | (1,610) | 5,648 | (319) | 95,731 |
| 小 計 |
7,238,416 | 181,160 | (618,635) | 75,440 | (11,444) | 6,864,937 |
| 累計減損 | ||||||
| 房屋及建築物 | 2 | - | - | (2) | - | - |
| 機器設備 | 34,494 | (95) | (913) | 13,446 | (317) | 46,615 |
| 運輸設備 | 2,559 | (15) | (10) | - | - | 2,534 |
| 辦公設備 | 4,727 | (186) | (12) | - | - | 4,529 |
| 其他設備 | 2,051 | (140) | (112) | - | - | 1,799 |
| 小 計 |
43,833 | (436) | (1,047) | 13,444 | (317) | 55,477 |
| 淨 額 |
\$ 2,881,183 |
\$ (175,681) | \$ (19,363) |
\$ 35,036 |
\$ (2,502) |
\$ 2,718,673 |
1.合併公司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係按下列耐用年數計提折舊:
房屋及建築
| 廠房主建物 | 9 至 50 年 |
|---|---|
| 機電動力設備 | 14 至 16 年 |
| 其 他 |
2 至 18 年 |
| 機器設備 | 1 至 24 年 |
| 其餘設備 | 2 至 17 年 |
- 2.本公司於民國 105 年 4 月 18 日簽訂設備買賣合約,將平鎮廠部 分生產設備、檢測設備出售並協助設備復歸運轉。合約總價款 美金 2,000 仟元,約定依約分期收款,日期及金額如下:
- (1)民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收取總價款 10%,即美金 200 仟元。
- (2)第一期款:簽約完成後收取總價款 30%,即美金 600 仟元。
- (3)第二期款:買方完成設備搬遷後,本公司協助相關設備復歸 進行導膜運轉,於履行協助後收取總價款 52%,即美金 1,040 仟元。
- (4)第三期款:買方完成設備搬遷安裝後,應於約期內,由本公 司協助相關設備拉伸運轉,履行協助後收取總價款 8%,即 美金 160 仟元。
本公司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已收取至第二期款美金共 1,840 仟元。
經評估此交易已符合收入認列時點,故於 105 年度除列不動 產、廠房及設備之帳面價值 18,751 仟元,並認列處分利益 45,375 元。
3.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提供擔保之資訊,請參閱附註八。 (七)投資性不動產
| 106 | 年 度 |
|||||
|---|---|---|---|---|---|---|
| 項 目 |
期初餘額 | 增 添 |
處 分 |
重分類 | 匯率影響數 | 期末餘額 |
| 成 本 |
||||||
| 土 地 |
\$ 36,600 |
\$ - |
\$ - |
\$ - |
\$ - |
\$ 36,600 |
| 房屋及建築物 | 7,331,957 | 3,430 | (3,430) | - | (4,926) | 7,327,031 |
| 小 計 |
7,368,557 | 3,430 | (3,430) | - | (4,926) | 7,363,631 |
| 累計折舊 | ||||||
| 房屋及建築物 | 3,245,915 | 174,766 | (2,544) | - | (1,437) | 3,416,700 |
| 累計減損 | ||||||
| 房屋及建築物 | 160,034 | (21,598) | (475) | - | - | 137,961 |
| 淨 額 |
\$ 3,962,608 | \$ (149,738) | \$ (411) |
\$ - |
\$ (3,489) |
\$ 3,808,970 |
| 105 | 年 度 |
|||||
| 項 目 |
期初餘額 | 增 添 |
處 分 |
重分類 | 匯率影響數 | 期末餘額 |
| 成 本 |
||||||
| 土 地 |
\$ 36,600 |
\$ - |
\$ - |
\$ - |
\$ - |
\$ 36,600 |
| 房屋及建築物 | 7,343,823 | 55,470 | (31,813) | 278 | (35,801) | 7,331,957 |
| 小 計 |
7,380,423 | 55,470 | (31,813) | 278 | (35,801) | 7,368,557 |
| 累計折舊 | ||||||
| 房屋及建築物 | 3,094,333 | 175,961 | (13,371) | 196 | (11,204) | 3,245,915 |
| 累計減損 | ||||||
| 房屋及建築物 | 72,702 | 89,067 | (1,737) | 2 | - | 160,034 |
| 淨 額 |
\$ 4,213,388 |
\$ (209,558) | \$ (16,705) |
\$ 80 |
\$ (24,597) |
\$ 3,962,608 |
1.合併公司之投資性不動產係按下列耐用年數計提折舊:
房屋及建築
| 廠房主建物 | 9 至 50 年 |
|---|---|
| 機電動力設備 | 14 至 16 年 |
| 其 他 |
2 至 18 年 |
2.合併公司持有之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係由獨立專家於各資 產負債表日以第三等級輸入值進行評價。前述土地之評價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分別採用成本法及比較法、 收益法為估價方法,廠房主建物及建物附屬設施係分別採用成本 法及定率法(餘額遞減法)為估價方法。合併公司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如下:
| 106 | 年 12 月 31 日 |
105 | 年 12 月 31 日 |
|
|---|---|---|---|---|
| 公允價值 | \$ | 4,036,354 | \$ | 4,173,866 |
| 3.合併公司投資性不動產之租金收入及直接營運費用: | ||||
| 106 年 度 |
105 年 度 |
|||
| 投資性不動產之租金收入 | \$ | 31,068 | \$ | 213,929 |
| 當期產生租金收入之投資 性不動產所發生之直接營 運費用 |
\$ | 12,473 | \$ | 156,562 |
| 當期未產生租金收入之投 資性不動產所發生之直接 營運費用 |
\$ | 240,954 | \$ | 62,183 |
4.合併公司台南南科廠於民國 105 年 2 月 6 日遭受大地震影響,致 部份廠房及設備毀損,經估計地震損失總計約新台幣 84,578 仟 元,已列入綜合損益表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合併公司另於民 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認列保險賠償收入 65,075 仟元,此賠償收 入保險公司已於民國 106 年 2 月間存入債權債務協商召集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所屬之專戶內。
合併公司向債權債務協商召集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申請支 付修繕南科廠相關費用,於民國 107 年 1 月 8 日已撥款至合併 公司,其餘保險理賠款將依未清償債權餘額之比例進行分配還 款。
- 5.合併公司南科廠廠房主建物及建物附屬設施等資產經修復後,其 公允價值經獨立專家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評價,可回收金 額係該不動產之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並分別依成本法及定率 法評估主建物及建物附屬設施之公允價值。合併公司南科廠廠 房之主建物係依據成本法之單位面積法及臺南市政府發布之地 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並依各建築物情況調整,經計 算民國 106 年度減損迴轉利益 22,073 仟元。該公允價值屬第三 等級。
- 6.本公司與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基公司)於民國 105 年 7 月 14 日簽訂廠房及廠務設備租賃合約,惟明基公司於民國 105 年 9 月 1 日來函通知提前終止租賃合約,並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撤出本公司承租廠區,明基公司以該日作為租賃契約 租期之最終日,要求本公司退還租賃保證金 47,000 仟元,合併 公司此存入保證金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帳列於其他流動負債項下。
雙方針對租賃終止日及明基公司拆遷、搬離設備造成本公司資產 毀損情形,於民國 107 年 2 月 1 日經仲裁人勸諭達成和解,明基 公司願給付 47,000 仟元,並以明基公司原已支付租賃保證金 47,000 仟元抵付之。
明基公司因雙方已達成和解,故撤回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銀行存款受限制已予以撤銷。
合併公司因此事件提供擔保之資產,請參閱附註八。
7.投資性不動產提供擔保之資訊,請參閱附註八。
(八)長期預付租金
帳列非流動資產項下之長期預付租金係取得中國地區之土地使用 權,截至民國 106 年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之變動情形如下:
| 106 | 年 度 |
105 | 年 度 |
|
|---|---|---|---|---|
| 期初餘額 | \$ | 21,374 | \$ | 23,713 |
| 本期攤銷 | (530) | (571) | ||
| 匯率影響數 | (248) | (1,768) | ||
| 期末餘額 | \$ | 20,596 | \$ | 21,374 |
| (九)短期借款 | ||||
| 106 | 年 12 月 31 日 |
105 | 年 12 月 31 日 |
|
| 銀行無擔保借款 | \$ | 516,802 | \$ | 665,793 |
| 銀行擔保借款 | 199,623 | 385,675 | ||
| 非金融機構借款 | 4,565 | 18,468 | ||
| 合 計 |
\$ | 720,990 | \$ | 1,069,936 |
| 利率區間 | 0.7144%~6% |
1.本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 民國 106 年 4 月 27 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 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已於民國 106 年 7 月 14 日召開銀行團會議,並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 日獲多數債權銀行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依據債權債務協商會 議結論陸續與各銀行完成短期綜合授信合約之續約。
(1)短期授信續約額度(含應收帳款承購額度):以目前各銀行核予
額度,按原條件續約或展期(至民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 (2)短期授信動用方式:至民國 107 年 12 月 7 日得於動用期限內 循環動用本項額度。
- 2.本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 民國 105 年 4 月 29 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 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已於民國 105 年 7 月 29 日召開銀行團會議,並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獲多數債權銀行書面同意。本公司已依據債權債務協商 會議結論陸續與各銀行完成短期綜合授信合約之續約。
- (1)短期授信續約額度(含應收帳款承購額度):以目前各銀行核予 額度,按原條件續約或展期(至民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 (2)短期授信動用方式:至民國 106 年 12 月 7 日得於動用期限內 循環動用本項額度。
3.非金融機構借款係向本公司股東借款,利率為 6%。
4.有關資產提供作為短期借款之擔保情形,請參閱附註八。
(十)應付票據及帳款
| 106 | 年 12 月 31 日 |
年 12 月 31 日 |
||
|---|---|---|---|---|
| 應付票據 | \$ | 311 | \$ | 571 |
| 應付帳款 | 139,895 | 100,060 | ||
| 合 計 |
\$ | 140,206 | \$ | 100,631 |
1.應付款項之平均賒帳期間為 30~180 天,合併公司訂有財務風 險管理政策,以確保所有應付款於預先約定之信用期限內償還。 2.合併公司暴露於匯率與流動性風險之應付款項及其他應付款相 關揭露,請參閱附註六(廿四)。
(十一)其他應付款
| 106 | 年 12 月 31 日 |
年 12 月 31 日 |
||
|---|---|---|---|---|
| 應付薪資及獎金 | \$ | 47,815 | \$ | 45,391 |
| 應付租金 | 193 | 131 | ||
| 應付勞務費 | 1,261 | 1,200 | ||
| 應付保險費 | 5,841 | 5,629 | ||
| 應付退休金 | 2,780 | 3,316 | ||
| 應付利息 | 5,386 | 5,821 | ||
| 應付設備款 | 2,578 | 25,438 | ||
| 應付佣金 | 1,001 | 6,731 | ||
| 其 他 |
48,897 | 49,361 | ||
| 合 計 |
\$ | 115,752 | \$ | 143,018 |
其他應付款項下之其他主係應付房屋稅、水電瓦斯費、運費、進 出口費及修繕費等款項組成。
(十二)負債準備-流動
| 106 年 |
12 月 31 日 |
105 年 12 月 31 日 |
||
|---|---|---|---|---|
|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 | \$ | 13,624 | \$ | 12,767 |
1.員工福利負債準備係員工享有既得休假權利之估列,於員工實 際休假或現金給付時沖轉。
2.上述準備因均係屬短期或因折現影響不大,故未予折現。 (十三)長期借款
| 106 年 12 月 31 日 |
105 | 年 12 月 31 日 |
||
|---|---|---|---|---|
| 銀行長期聯貸借款 | \$ | 6,239,344 | \$ | 6,608,225 |
| 銀行中長期抵押借款 | 183,443 | 208,606 | ||
| 銀行中期週轉借款 | 93,079 | 97,835 | ||
| 小 計 |
6,515,866 | 6,914,666 | ||
| 減:一年內到期部分 | (160,981) | (994,681) | ||
| 長期借款 | \$ | 6,354,885 | \$ | 5,919,985 |
| 利率區間 | 1.8322% | 1.8076%~ 1.8288% |
1.上述借款相關之財務比率、重要限制條件、違約與延遲支付本 息、展延及降低各期還本金額之情況說明如下:
(1)本公司承諾於授信存續期間,應維持下列財務比率:
| 融 資 項 目 |
最 低 流動比率 |
最低利息 保障倍數 |
最 高 負債比率 |
最 低 有形淨值 |
|---|---|---|---|---|
| 合庫 35 億聯貸 |
100% | 2.5 | 200% | \$ 3,000,000 |
| 兆豐 120 億聯貸 |
100% | 2.5 | 150% | 7,000,000 |
| 合庫 26 億聯貸 |
100% | 2.5 | 200% | 11,000,000 |
(2)本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 於民國 106 年 4 月 27 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 權債務協商,請求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已於民國 106 年 7 月 14 日召開銀行團會議,並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 日獲多數債權銀行書面同意辦理中長期授信本金展延授信 一年,且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不予以核算財務比率, 另承諾財務比率不符之利率加碼罰則取消。
本公司將依據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結論與各銀行完成辦理中長 期授信本金展延授信一年。
本公司及子公司應於債權債務協商之期限內(迄民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止)正常履約,主要修訂條文如下:
- A.自民國 107 年 1 月起一年內,每月提存新台幣 20,000 仟元 還本基金,存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專戶內,於民國 107 年 7 月 15 日與 108 年 1 月 15 日(遇假日順延)將前 6 個月提存 之還本基金執行還款作業,還款比例依未清償債權餘額之 比例進行分配。
-
B.於民國 107 年 7 月 15 日與 108 年 1 月 15 日(遇假日順延), 各提存新台幣 50,000 仟元還本基金,存入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專戶內,還款比例依未清償債權餘額之比例進行分配。
-
C.自民國 107 年起一年內南科廠及平鎮廠出租之每月租金收 入(包括目前已出租及將來可能出租之閒置廠房收入)優先 支應銀行借款全部利息支出、南科廠土地租金費用、南科 廠房屋稅費及南科廠水電費、保全費及管理費後,其餘部 分供本公司營運週轉使用。
- (3)本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 於民國 105 年 4 月 29 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 權債務協商,請求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已於民國 105 年 7 月 29 日召開銀行團會議,並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獲多數債權銀行書面同意辦理中長期授信本金展延授信一 年,且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不予以核算財務比率, 另承諾財務比率不符之利率加碼罰則取消。
本公司除合庫 26 億元聯貸案,因作業程序延至民國 106 年 1 月 3 日完成增補合約事宜外,餘已依據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結 論與各銀行完成辦理中長期授信本金展延授信一年。
本公司及子公司應於債權債務協商之期限內(迄民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止)正常履約,主要修訂條文如下:
- A.自民國 106 年 1 月起一年內,每月提存新台幣 20,000 仟元 還本基金,存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專戶內,於民國 106 年 7 月 15 日與 107 年 1 月 15 日(遇假日順延)將前 6 個月提存 之還本基金執行還款作業,還款比例依未清償債權餘額之 比例進行分配。
-
B.於民國 106 年 7 月 15 日與 107 年 1 月 15 日(遇假日順延), 各提存新台幣 50,000 仟元還本基金,存入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專戶內,還款比例依未清償債權餘額之比例進行分配。
-
C.自民國 106 年起一年內南科廠及平鎮廠出租之每月租金收 入(包括目前已出租及將來可能出租之閒置廠房收入)優先 支應銀行借款全部利息支出、南科廠土地租金費用、南科 廠房屋稅費及南科廠水電費、保全費及管理費後,其餘部 分供本公司營運週轉使用。
- 2.本公司於民國 92 年 6 月 10 日與合作金庫銀行等 5 家金融機構 簽訂為期 5 年之聯合授信合約,總額度為 3,500,000 仟元(合庫 35 億元聯貸案),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借 款餘額分別為 40,654 仟元及 92,817 仟元。
- 3.本公司為因應南科廠之擴建需求,於民國 93 年 7 月 20 日與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等 13 家金融機構簽訂為期 5 年 之聯合授信合約,總額度為 12,000,000 仟元(兆豐 120 億元聯貸 案),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借款餘額分別 為 4,181,982 仟元及 4,395,658 仟元。
- 4.本公司為因應週轉需求,於民國 95 年 9 月 20 日與合作金庫銀 行等 5 家金融機構簽訂為期 5 年之聯合授信合約,總額度為 2,600,000 仟元(合庫 26 億元聯貸案),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借款餘額分別為 2,016,708 仟元及 2,119,750 仟 元。
- 5.本公司因營運週轉需要,於民國 88 年 8 月 10 日向合作金庫銀 行申請為期 18 年之抵押借款,總額度為 300,000 仟元,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借款餘額分別為 114,732 仟元 及 120,595 仟元。
-
6.本公司因營運週轉需要,於民國 90 年 4 月 20 日向合作金庫銀 行申請為期 13 年之抵押借款,總額度為 250,000 仟元,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借款餘額分別為 58,935 仟元 及 61,946 仟元。
-
7.本公司因營運週轉需要,於民國 91 年 5 月 29 日及 92 年 4 月 14 日向合作金庫銀行申請為期 10 年之抵押借款,總額度為 269,420 仟元,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借款餘額分 別為 9,776 仟元及 26,065 仟元。
- 8.本公司因營運週轉需要,於民國 94 年 7 月 19 日與台灣新光商 業銀行簽訂為期 3 年之授信合約,總額度為 500,000 仟元。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借款餘額分別為 93,079 仟元及 97,835 仟元。
- 9.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一年內到期之長期 借款分別為 160,981 仟元及 994,681 仟元。合併公司營運狀況改 善措施請參閱附註十二說明。
10.有關資產提供作為長期借款之擔保情形,請參閱附註八。
(十四)員工退休金
1.確定提撥計畫
自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起,本公司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訂 有確定提撥之退休辦法,適用於本國籍之員工。本公司及國內子 公司就員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部分,每月按薪資之 6%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保局員工個人帳 戶,員工退休金之支付依員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及累積收益之金 額採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方式領取。力特蘇州按中華人民共和 國政府規定之養老保險制度每月依當地員工薪資總額之一定比 率提撥養老保險金。每位員工之退休金由當地政府統籌按月提撥 外,無進一步義務。合併公司於民國 106 年及 105 年度合併綜合 損益表認列之退休金成本分別為 16,044 仟元及 17,950 仟元。
2.確定福利計畫
本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訂有確定福利之退休辦法, 適用於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前所有正式 員工之服務年資,以及於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後選擇繼續適 用勞動基準法員工之後續服務年資。員工符合退休條件者,退休 金之支付係根據服務年資及退休前 6 個月之平均薪資計算,15 年以內(含)的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予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之服 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予 1 個基數,惟累積最高以 45 個基數為限。 本公司已提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民國 105 年 2 月 29 日前因 已達支應勞工未來退休金之用,故經桃園縣政府審核後同意自民 國 97 年 3 月開始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本公司於民國 105 年 3 月開始按月就薪資總額 2%提撥退休基金,以勞工退休準備 金監督委員會之名義專戶儲存於台灣銀行。另本公司於每年年度 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該餘額不足給付 次一年度內預估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述計算之退休金數 額,本公司將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該專戶係委託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理,本公司並無影響投資管理策略之權 利。
資產負債表認列之確定福利計畫金額如下:
| 106 年 |
12 月 31 日 |
105 | 年 12 月 31 日 |
|||
|---|---|---|---|---|---|---|
|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 \$ | (49,570) | \$ | (44,334) | ||
|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 | 43,666 | 40,531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 | (5,904) | \$ | (3,803) |
47
淨確定福利負債之變動如下:
|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
|---|---|---|---|
| 106年1月1日餘額 | \$ (44,334) |
\$ 40,531 |
\$ (3,803) |
| 服務成本 | |||
| 當期服務成本 | (150) | - | (150) |
| 利息(費用)收入 | (665) | 627 | (38) |
| 認列於損益 | (815) | 627 | (188) |
| 再衡量數 | |||
| 計畫資產報酬(不包 括包含於利息收入或 費用之金額) |
- | (228) | (228) |
| 人口統計假設變動影 響數 |
(2,305) | - | (2,305) |
| 財務假設變動影響數 | (824) | - | (824) |
| 經驗調整 | (1,592) | - | (1,592) |
| 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 (4,721) | (228) | (4,949) |
| 提撥退休基金 | - | 3,036 | 3,036 |
| 支付退休金 | 300 | (300) | - |
| 106年12月31日餘額 | \$ (49,570) |
\$ 43,666 |
\$ (5,904) |
|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
| 105年1月1日餘額 | \$ (40,302) |
\$ 37,970 |
\$ (2,332) |
| 服務成本 | |||
| 當期服務成本 | (233) | - | (233) |
| 利息(費用)收入 | (705) | 664 | (41) |
| 認列於損益 | (938) | 664 | (274) |
| 再衡量數 | |||
| 計畫資產報酬(不包 括包含於利息收入或 費用之金額) |
- | (389) | (389) |
| 人口統計假設變動影 響數 |
(2,445) | - | (2,445) |
| 財務假設變動影響數 | (1,490) | - | (1,490) |
| 經驗調整 | 841 | - | 841 |
| 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 (3,094) | (389) | (3,483) |
| 提撥退休基金 | - | 2,286 | 2,286 |
合併公司因「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暴露於下列風險: (1)投資風險: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透過自行運用及委託經營 方式,將勞工退休基金分別投資於國內(外)權益證券與債 務證券及銀行存款等標的,惟合併公司之計畫資產得分配金 額係以不低於當地銀行 2 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而得之收益。
(2)利率風險:政府公債之利率下降將使確定福利義務現值增 加,惟計畫資產之債務投資報酬亦會隨之增加,兩者對淨確 定福利負債之影響具有部分抵銷之效果。
(3)薪資風險:確定福利義務現值之計算係參考計畫成員之未來
薪資。因此計畫成員薪資之增加將使確定福利義務現值增加。 精算評價之主要假設列示如下:
| 106 年 12 月 31 日 |
105 年 12 月 31 日 |
|
|---|---|---|
| 折 現 率 |
1.3750% | 1.5000% |
| 薪資預期增加率 | 2.0000% | 2.0000% |
民國 106 年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當採用之主要精算假設變動,將 使確定福利義務現值增加(減少)之金額如下:
| 106 年 12 月 31 日 |
增加 | 精算假設 0.25% |
減少 | 精算假設 0.25% |
|---|---|---|---|---|
| 折 現 率 |
\$ | (1,712) | \$ | 1,792 |
| 未來薪資水準增加率 | \$ | 1,751 | \$ | (1,682) |
| 105 年 12 月 31 日 |
增加 | 精算假設 0.25% |
減少 | 精算假設 0.25% |
| 折 現 率 |
\$ | (1,565) | \$ | 1,638 |
| 未來薪資水準增加率 | \$ | 1,604 | \$ | (1,540) |
上述之敏感度分析係基於其他假設不變的情況下分析單一假設 變動之影響。實務上許多假設的變動則可能是連動的。敏感度分 析係與計算資產負債表之淨退休金負債所採用的方法一致。本期 編製敏感度分析所使用之方法與假設與前期相同。
截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該退休計畫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為 10 年。另本公司預計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報導日後之一年內對 確定福利計畫提撥金額為 3,010 仟元。
(十五)權 益
1.普通股股本
| 106 年 12 月 31 日 |
105 年 12 月 31 |
|||||
|---|---|---|---|---|---|---|
| 額定股本 | \$ | 10,000,000 | \$ | 10,000,000 | ||
| 已發行股本 | \$ | 3,253,324 | \$ | 3,253,324 | ||
截至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額定 股數皆為 1,000,000 仟股,每股面額 10 元,已發行股份皆為 325,332 仟股。
2.保留盈餘及股利政策
- (1)依據公司章程之規定,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 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撥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 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於必要時得 經股東會決議或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 有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2)本公司之盈餘分派,需視公司目前及未來發展計畫、考量投 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 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 50%分配股東股息紅 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 30%時,得不予分 配;由董事會依據經營結果及資本規劃情形,擬訂盈餘分派 方式及金額,提報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 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擬分派之 股東股利總額之 10%。
- (3)法定盈餘公積除彌補公司虧損及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 新股或現金外,不得使用之,惟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 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 25%之部分為限。
- (4)本公司分派盈餘時,依法令規定須就當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之 其他權益項目借方餘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始得分派,嗣後其 他權益項目借方餘額迴轉時,迴轉金額得列入可供分派盈餘 中。
-
(5)本公司於民國 107 年 3 月 20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民國 106 年 度虧損撥補案,相關資訊請自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 測站」等管道查詢。
-
(6)本公司於民國 106 年 6 月 28 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民國 105 年度虧損撥補案。有關股東常會決議情形,請自台灣證券交 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
- (7)本公司於民國 105 年 6 月 14 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民國 104 年度虧損撥補案。有關股東常會決議情形,請自台灣證券交 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
- 3.其他權益項目
列入其他權益項下之項目係合併公司之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差額(稅後淨額)累計數。
(十六)每股虧損
| 106 | 年 | 度 | 105 | 年 度 |
||
|---|---|---|---|---|---|---|
| 基本每股虧損(元) | \$ | (0.66) | \$ | (0.84) | ||
| 用以計算基本每股虧損及普通股加權平均股數如下: | ||||||
| 106 | 年 | 度 | 105 | 年 度 |
||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淨損 (仟元) |
\$ | (213,439) | \$ | (274,274) | ||
| 計算基本每股虧損之普通 股加權平均股數(仟股) |
325,332 | 325,332 | ||||
| 基本每股虧損(元) | \$ | (0.66) | \$ | (0.84) | ||
| (十七)營業收入 | ||||||
| 106 | 年 | 度 | 105 | 年 度 |
||
| 商品銷售收入 | \$ | 2,332,805 | \$ | 2,660,104 | ||
| (十八)其他收入 | ||||||
| 106 | 年 | 度 | 105 | 年 度 |
||
| 利息收入 | \$ | 953 | \$ | 2,800 | ||
| 租金收入 | 35,691 | 213,929 | ||||
| 減:折舊 | (27,419) | (153,154) | ||||
| 壞帳轉回利益 | 4,855 | - | ||||
| 其他收入─其他 | 7,610 | 6,021 | ||||
| 合 計 |
\$ | 21,690 | \$ | 69,596 | ||
51
(十九)其他利益及損失
| 106 | 年 | 度 | 105 | 年 | 度 |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 失)利益 |
\$ | (1,954) | \$ | 45,537 | ||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損失 | (886) | (18,392) | ||||
| 外幣兌換損失 | (81,890) | (82,603) | ||||
| 減損迴轉利益-不動產、廠 房及設備 |
1,025 | 1,483 | ||||
| 減損迴轉利益(損失)-投資 性不動產 |
22,073 | (87,330) | ||||
| 保險理賠收入 | - | 65,075 | ||||
| 折舊費用 | (182,748) | (70,613) | ||||
| 什項支出 | (2,906) | (3,601) | ||||
| 合 計 |
\$ | (247,286) | \$ | (150,444) |
(二十)所 得 稅
1.合併公司民國 106 年及 105 年度認列於損益之所得稅調節如下:
| 106 | 年 度 |
105 | 年 度 |
|
|---|---|---|---|---|
| 稅前淨損按法定稅率計算 之所得稅 |
\$ | (14,757) | \$ | (23,368) |
| 按稅法規定剔除項目之所 得稅影響數 |
(9,934) | 39,642 | ||
| 虧損扣抵之所得稅影響數 | 151,556 | 139,365 | ||
| 當期暫時性差異影響數 | (50) | (8,783) | ||
| 所得稅費用 | \$ | 126,815 | \$ | 146,856 |
當年度認列於損益之所得稅組成如下:
| 106 | 年 度 |
105 | 年 度 |
|
|---|---|---|---|---|
| 當期所得稅費用 | \$ | - | \$ | 2,155 |
| 遞延所得稅淨變動數 | 126,815 | 144,701 | ||
| 認列於損益之所得稅費用 | \$ | 126,815 | \$ | 146,856 |
合併公司適用中華民國所得稅法之個體所適用之稅率為 17%; 其他轄區所產生之稅額係依各相關轄區適用之稅率計算。 我國於民國 107 年 2 月經總統公布修正中華民國所得稅法,將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 17%調整為 20%,並自 107 年度施行。 此外,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所適用之稅率將由 10%調降為 5%。 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已認列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 負債,預計因稅率變動而於民國 107 年度分別調整增加 48,981 仟元及 90 仟元。
2.合併公司民國 106 年及 105 年度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下的所 得稅明細如下:
| 106 | 年 度 |
105 | 年 度 |
|
|---|---|---|---|---|
| 國外營運機構換算差額 | \$ | 1,592 | \$ | (683) |
| 3.當期所得稅資產 | ||||
| 106 年 |
12 月 31 日 |
105 年 |
12 月 31 日 |
|
| 當期所得稅資產 | ||||
| 應收退稅款 | \$ | 92 | \$ | 108 |
4.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
(1)遞延所得稅資產分析如下:
| 106 | 年 | 度 | |||
|---|---|---|---|---|---|
| 期初餘額 | 認列於損益 | 認列於 其他綜合損益 |
期末餘額 | ||
| 暫時性差異 國外營運機構 兌換差額 |
\$ 1,084 |
\$ - |
\$ | (1,084) | \$ - |
| 虧損扣抵 | 404,257 | (126,865) | - | 277,392 | |
| \$ 405,341 |
\$ (126,865) |
\$ | (1,084) | \$ 277,392 |
|
| 105 | 年 | 度 | |||
| 期初餘額 | 認列於損益 | 認列於 其他綜合損益 |
期末餘額 | ||
| 暫時性差異 | |||||
| 國外營運機構 兌換差額 |
\$ 401 |
\$ - |
\$ | 683 | \$ 1,084 |
| 虧損扣抵 | 557,741 | (153,484) | - | 404,257 |
(2)遞延所得稅負債分析如下:
| 106 年 度 |
||||||||
|---|---|---|---|---|---|---|---|---|
| 期初餘額 | 認列於損益 | 認列於其他 綜合損益 |
期末餘額 | |||||
| 暫時性差異 國外營運機構兌 換差額 |
\$ | - | \$ | - | \$ | 508 | \$ | 508 |
| 未實現銷貨毛損 | 50 | (50) | - | - | ||||
| \$ | 50 | \$ | (50) | \$ | 508 | \$ | 508 | |
| 105 年 度 |
||||||||
| 期初餘額 | 認列於損益 | 認列於其他 綜合損益 |
期末餘額 | |||||
| 暫時性差異 | ||||||||
| 未實現兌換利益 | \$ | 5,694 | \$ | (5,694) | \$ | - | \$ | - |
| 未實現租金收入 | 3,089 | (3,089) | - | - | ||||
| 未實現銷貨毛損 | 50 | - | - | 50 | ||||
| \$ | 8,833 | \$ | (8,783) | \$ | - | \$ | 50 |
5.未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之項目
| 106 年 12 月 31 日 |
105 | 年 12 月 31 日 |
||
|---|---|---|---|---|
| 虧損扣抵金額 | \$ | 8,644,027 | \$ | 9,458,326 |
| 暫時性差異金額 | \$ | 1,379,797 | \$ | 1,441,428 |
合併公司虧損扣抵,其最後可抵減年度為民國 116 年。
6.截至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合併公司尚未扣除之虧損及扣
除期限如下:
| 發生年度 | 申報數/核定數 | 到期年度 | 虧 損 扣 抵 |
|---|---|---|---|
| 97 年度 |
核定數 | 107 年 |
\$ 2,951,476 |
| 98 年度 |
核定數 | 108 年 |
3,357,037 |
| 99 年度 |
核定數 | 109 年 |
1,827,121 |
| 100 年度 |
核定數 | 110 年 |
1,185,127 |
| 101 年度 |
核定數 | 111 年 |
583,123 |
| 106 年度 |
暫估數 | 116 年 |
151,239 |
| 102 年度 |
申報數 | 107 年 |
52,329 |
| 103 年度 |
申報數 | 108 年 |
57,275 |
| 104 年度 |
申報數 | 109 年 |
41,992 |
| 105 年度 |
申報數 | 110 年 |
42,190 |
| 106 年度 |
暫估數 | 111 年 |
29,675 |
| \$ 10,278,584 |
7.本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奉稽徵機關核定至民國 104 年度。
8.本公司兩稅合一相關資訊如下:
| 106 | 年 12 月 31 日 |
105 | 年 12 月 31 日 |
|
|---|---|---|---|---|
| 屬民國 86 年度以前之未 分配盈餘 |
\$ | - | \$ | - |
| 屬民國 87 年度以後之未 分配盈餘 |
(1,733,244) | (1,514,856) | ||
| \$ | (1,733,244) | \$ | (1,514,856) | |
| 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 \$ | 305,930 | \$ | 305,930 |
| 106 年度(註) |
105 | 年度(實際) | ||
| 對中華民國居住者盈餘 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 |
- | - |
註:由於民國 107 年 2 月公布生效之中華民國所得稅法修正內 容已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 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與罰則,該修正之條文自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施行,故無盈餘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
(廿一)費用性質之額外資訊
| 功 能 別 |
106 | 年 度 |
||
|---|---|---|---|---|
| 性 質 別 |
屬於營業 成 本 者 |
屬於營業 費 用 者 |
屬於營業外 費 用 者 |
合 計 |
| 員工福利費用 | ||||
| 薪資費用 | \$ 238,043 |
\$ 101,560 |
\$ - |
\$ 339,603 |
| 勞健保費用 | 26,436 | 9,389 | - | 35,825 |
| 退休金費用 | 13,511 | 2,721 | - | 16,232 |
| 其他員工福利費用 | 12,245 | 3,539 | - | 15,784 |
| 折舊費用 | 96,600 | 13,308 | 210,167 | 320,075 |
| 攤銷費用 | 2,255 | 854 | - | 3,109 |
1.本期發生之員工福利、折舊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如下:
| 功 能 別 |
105 | 年 度 |
||
|---|---|---|---|---|
| 性 質 別 |
屬於營業 成 本 者 |
屬於營業 費 用 者 |
屬於營業外 費 用 者 |
合 計 |
| 員工福利費用 | ||||
| 薪資費用 | \$ 257,191 |
\$ 101,962 |
\$ - |
\$ 359,153 |
| 勞健保費用 | 27,687 | 9,855 | - | 37,542 |
| 退休金費用 | 14,549 | 3,675 | - | 18,224 |
| 其他員工福利費用 | 13,124 | 4,225 | - | 17,349 |
| 折舊費用 | 118,827 | 14,527 | 223,767 | 357,121 |
| 攤銷費用 | 2,235 | 887 | - | 3,122 |
2.員工福利費用
- (1)依本公司章程規定,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5%至 10%為 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得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且發給 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以不高於 1%為 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 告股東會。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並報告於股東會。
- (2)本公司民國 106 年及 105 年度皆為虧損,故皆未估列員工酬 勞及董監酬勞。
- (3)本公司民國 105 年度係為虧損,故經股東會決議不擬分配員 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民國 104 年度之獲利應彌補以往虧損,故經股東會決 議不擬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及股東會決議之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相關 資訊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廿二)非現金交易資訊
同時影響現金及非現金項目之投資活動
1.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06 | 年 度 |
105 | 年 度 |
|
|---|---|---|---|---|
| 當期增添 | \$ | 2,951 | \$ | 5,043 |
| 加:期初應付設備款 | 637 | 326 | ||
| 減:期末應付設備款 | (1,339) | (637) | ||
| 減:其他應收款 | - | (3,524) | ||
| 本期支付現金 | \$ | 2,249 | \$ | 1,208 |
| 2.投資性不動產 | ||||
| 106 | 年 度 |
105 | 年 度 |
|
| 當期增添 | \$ | 3,430 | \$ | 55,470 |
| 加:期初應付設備款 | 24,801 | - | ||
| 減:期末應付設備款 | (1,239) | (24,801) | ||
| 減:其他應收款 | - | (23,782) | ||
| 本期支付現金 | \$ | 26,992 | \$ | 6,887 |
(廿三)資本管理
合併公司基於現行營運產業特性及未來公司發展情形,並且考量 外部環境變動等因素,規劃合併公司未來期間所需之營運資金(包 括研究發展費用及債務償還等)需求,以保障合併公司之永續經 營,能回饋股東且同時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並維持最佳 資本結構以提升股東價值。整體而言,合併公司採用審慎之風險 管理策略。
1.金融工具之種類
| 106 | 年 12 月 31 日 |
105 | 年 12 月 31 日 |
|
|---|---|---|---|---|
| 金融資產 | ||||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 | 597,199 | \$ | 967,145 |
|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 投資 |
215,762 | 308,347 | ||
| 應收票據 | 2,368 | 1,270 | ||
| 應收帳款 | 617,628 | 835,789 | ||
| 其他應收款 | 81,615 | 81,189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7 | - | ||
| 存出保證金 | 1,875 | 4,285 | ||
| 合 計 |
\$ | 1,516,454 | \$ | 2,198,025 |
| 金融負債 | ||||
| 短期借款 | \$ | 720,990 | \$ | 1,069,936 |
| 應付票據 | 311 | 571 | ||
| 應付帳款 | 139,895 | 100,060 | ||
| 其他應付款 | 115,752 | 143,018 | ||
| 長期借款(含一年內到期 部分) |
6,515,866 | 6,914,666 | ||
| 存入保證金(含流動) | 3,848 | 50,836 | ||
| 合 計 |
\$ | 7,496,662 | \$ | 8,279,087 |
2.財務風險管理目的
合併公司財務風險管理目標,係為管理與營運活動相關之匯率風 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及流動風險。為降低相關財務風險,合 併公司致力於辨認、評估並規避市場之不確定性,以降低市場變 動對公司財務績效之潛在不利影響。合併公司之重要財務活動, 係經董事會並依相關規範及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覆核。於財務計劃 執行期間,合併公司必須恪遵關於整體財務風險管理及權責劃分 之相關財務操作程序。
3.市場風險
合併公司主要暴露於外幣匯率變動及利率變動等市場風險。
(1)外幣匯率風險
合併公司營運活動及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主要係以外幣進行 交易,因此產生外幣匯率風險。為避免因匯率變動造成外幣 資產價值減少及未來現金流量之波動,合併公司使用短期借 款幣別轉換來規避匯率風險。
由於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係為策略性投資,是故合併公司並 未對其進行避險。
A.合併公司具重大性之外幣金融資產及負債資訊如下:
單位:外幣元/新台幣仟元
| 106 年 |
12 月 31 |
日 | ||||
|---|---|---|---|---|---|---|
| 敏 感 度 分 析 | ||||||
| 外 幣 |
匯 率 | 新 台 幣 | 假設變動 | 稅前(損)益變動 | 權益變動 |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日 圓 |
1,895,304,629 | 0.2642 | 500,739 | +10% | (50,074) | (41,561) |
| 美 金 |
20,491,882 | 29.76 | 609,838 | +10% | (60,984) | (50,617) |
| 歐 元 |
14,954 | 35.57 | 532 | - | - | - |
| 韓 元 |
40,000 | 0.0281 | 1 | - | - | - |
| 人民幣 | 8,627 | 4.565 | 39 | - | - | - |
| 非貨幣性項目 | ||||||
| 日 圓 |
76,352,295 | 0.2678 | 20,446 |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日 圓 |
1,971,791,529 | 0.2642 | 520,947 | +10% | 52,095 | 43,239 |
| 美 金 |
355,746 | 29.76 | 10,587 | +10% | 1,059 | 879 |
| 歐 元 |
- | - | - | - | - | - |
| 韓 元 |
- | - | - | - | - | - |
| 人民幣 | 107 | 4.565 | 488 | - | - | - |
| 非貨幣性項目 | ||||||
| 美 金 |
366,778 | 30.09 | 11,038 |
| 敏 感 度 分 析 | |||||||
|---|---|---|---|---|---|---|---|
| 外 幣 |
匯 率 | 新 台 幣 | 假設變動 | 稅前(損)益變動 | 權益變動 |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日 圓 |
2,942,192,105 | 0.2756 | 810,868 | +10% | (81,087) | (67,302) | |
| 美 金 |
24,110,233 | 32.25 | 777,555 | +10% | (77,756) | (64,537) | |
| 歐 元 |
14,954 | 33.90 | 507 | - | - | - | |
| 韓 元 |
40,000 | 0.0270 | 1 | - | - | - | |
| 人民幣 | 10,369 | 4.617 | 48 | - | - | - | |
| 非貨幣性項目 | |||||||
| 日 圓 |
223,575,283 | 0.2779 | 62,140 | ||||
| 美 金 |
692,063 | 31.62 | 21,883 |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日 圓 |
2,850,513,472 | 0.2756 | 785,602 | +10% | 78,560 | 65,205 | |
| 美 金 |
129,203 | 32.25 | 4,167 | +10% | 417 | 346 | |
| 歐 元 |
- | - | - | - | - | - | |
| 韓 元 |
- | - | - | - | - | - | |
| 人民幣 | 3,029 | 4.617 | 14 | - | - | - | |
| 非貨幣性項目 | |||||||
| 美 金 |
56,389 | 31.92 | 1,800 |
105 年 12 月 31 日
B.合併公司貨幣性項目因匯率波動具重大影響之未實現兌換
損益說明如下:
單位:外幣元/新台幣仟元
|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
|---|---|---|---|---|---|---|---|---|
| 外 幣 |
匯 率 |
新 台 幣 | 外 幣 |
匯 率 |
新 台 幣 | |||
| (外幣:功能性貨幣) |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日圓:新台幣 | - | 0.2642 | (63,734) | - | 0.2756 | (39,127) | ||
| 美金:新台幣 | - | 29.76 | (54,817) | - | 32.25 | (19,711) | ||
| 歐元:新台幣 | - | 35.57 | (243) | - | 33.90 | (268) | ||
| 人民幣:新台幣 | - | 4.565 | (18) | - | 4.617 | (18) |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日圓:新台幣 | - | 0.2642 | 9,180 | - | 0.2756 | 492 | ||
| 美金:新台幣 | - | 29.76 | 84 | - | 32.25 | (49) |
(2)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係指由於市場利率之變動所造成金融工具公允價值 變動之風險。合併公司之利率風險,主要係來自於固定收益 投資與固定及浮動利率借款,目前市場利率已屬低檔,預期 並無重大利率變動風險,是故合併公司並未對其進行避險。 有關利率風險之敏感度分析,係以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固定 及浮動利率借款之公允價值變動為計算基礎。假若利率上升 十個基點,合併公司於民國 106 年及 105 年度之稅後淨利將 分別減少 7,535 仟元及 8,342 仟元。
4.信用風險管理
信用風險係指交易對方違反合約義務並對合併公司造成財務損 失之風險。合併公司之信用風險,主要係來自於營運活動產生之 應收款項。營運相關信用風險與財務信用風險係分別管理。
(1)營運相關信用風險
為維持應收帳款的品質,合併公司已建立營運相關信用風險 管理之程序。
個別客戶的風險評估係考量包括該客戶之財務狀況、信評機 構評等、合併公司內部信用評等、歷史交易紀錄及目前經濟 狀況等多項可能影響客戶付款能力之因素。合併公司亦會在 適當時機使用某些信用增強工具,如預付貨款及信用保險 等,以降低特定客戶的信用風險。
截至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十大客 戶之應收帳款餘額占合併公司應收帳款餘額之百分比分別為 64%及 73%,其餘應收帳款之信用集中風險相對並不重大。
(2)財務信用風險
銀行存款、固定收益投資及其它金融工具之信用風險,係由 合併公司財務部門衡量並監控。由於合併公司之交易對象及 履約他方均係信用良好之銀行及具投資等級及以上之金融機 構、公司組織及政府機關,無重大之履約疑慮,故無重大之 信用風險。
5.流動性風險管理
合併公司管理流動性風險之目標,係為維持營運所需之現金及約 當現金及足夠的銀行融資額度可確保合併公司具有充足的財務 彈性。
下表係按到期日及未折現之到期金額彙總列示合併公司已約定 還款期間之金融負債分析:
| 短於 1 年 | 2~3 年 |
4~5 年 |
5 年以上 | 合 計 |
|
|---|---|---|---|---|---|
| 非衍生金融負債 | |||||
| 應付票據及帳款 | \$ 140,206 |
\$ - |
\$ - |
\$ - |
\$ 140,206 |
| 其他應付款 | 115,752 | - | - | - | 115,752 |
| 借 款 |
985,602 | 6,396,592 | 51,654 | 37,564 | 7,471,412 |
| 存入保證金 | 630 | 3,218 | - | - | 3,848 |
| 合 計 |
\$ 1,242,190 | \$ 6,399,810 | \$ 51,654 |
\$ 37,564 |
\$ 7,731,218 |
| 105 | 年 12 月 |
31 日 |
|||
| 短於 1 年 | 2~3 年 |
4~5 年 |
5 年以上 | 合 計 |
|
| 非衍生金融負債 | |||||
| 應付票據及帳款 | \$ 100,631 |
\$ - |
\$ - |
\$ - |
\$ 100,631 |
| 其他應付款 | 143,018 | - | - | - | 143,018 |
| 借 款 |
2,185,479 | 5,919,828 | 50,383 | 39,473 | 8,195,163 |
| 存入保證金 | 47,606 | 3,230 | - | - | 50,836 |
| 合 計 |
\$ 2,476,734 | \$ 5,923,058 | \$ 50,383 |
\$ 39,473 |
\$ 8,489,648 |
106 年 12 月 31 日
6.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
- (1)合併公司除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 量外,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工具(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應 收款、短期借款(含關係人)、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其他應 付款)的帳面金額係公允價值之合理近似值,長期借款(包含 一年內到期部分)之利率因與市場利率接近,故其帳面金額應 屬估計公允價值之合理基礎,存出保證金及存入保證金因其 返還日期具不確定性,故以其在資產負債表上帳面價值估計 公允價值。另合併公司未持有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
- (2)為衡量金融及非金融工具之公允價值所採用評價技術的各 等級定義如下:
- 第一等級:相同資產或負債於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未經調 整)。
- 第二等級:除包含於第一等級之公開報價外,資產或負債直 接(亦即價格)或間接(亦即由價格推導而得)可觀 察之輸入值。
- 第三等級:非以可觀察市場資料為基礎之資產或負債之輸入 值。
- 七、關係人交易
本公司與子公司(係本公司之關係人)間之交易金額及餘額,於編製合 併財務報告時已予以銷除,並未揭露於本附註。合併公司與其他關係 人間之交易明細揭露如下。
(一)關係人之名稱及關係
| 關 | 係 | 人 | 名 | 稱 | 與合併公司之關係 | |
|---|---|---|---|---|---|---|
| 趙 | 寄 | 蓉 | 主要管理階層 |
(二)與關係人重大交易
短期借款
| 關係人類別/名稱 | 106 年 |
12 月 31 日 |
105 年 |
12 月 31 日 |
|---|---|---|---|---|
| 主要管理階層 | \$ | 4,565 | \$ | 18,468 |
(三)對主要管理階層之獎酬
對董事及其他主要管理階層成員之薪酬資訊如下:
| 106 | 年 度 |
105 | 年 度 |
|
|---|---|---|---|---|
| 薪資及其他短期福利 | \$ | 10,436 | \$ | 11,814 |
| 離職福利 | 216 | 135 | ||
| 合 計 |
\$ | 10,652 | \$ | 11,949 |
八、質抵押之資產
| 帳 | 面 | 價 | 值 | |||||
|---|---|---|---|---|---|---|---|---|
| 項 目 |
內 | 容 | 106 年 12 月 31 日 | 105 年 12 月 31 日 | ||||
| 投資─流動 |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 | 定期存款,關稅局之保證金 | \$ | 11,000 | \$ | 11,000 | ||
| 〃 | 提供定期存款予法院作為 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擔保 品 |
11,000 | - | |||||
| 〃 | 依貸款合約提撥—償還借 款之銀行存款專戶 |
125,301 | 139,760 | |||||
| 〃 | 提供銀行存款予金融機構 作為短期借款之擔保品 |
83 | 80 | |||||
| 〃 | 受明基公司聲請扣押之銀 行存款 |
66,978 | 157,507 | |||||
| 〃 | 提供擔保金予法院作為停 止強制執行程序之擔保品 |
1,400 | - |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長短 期借款之擔保品(註 1) |
2,291,818 | 2,367,121 | |||||
| 〃 | 受明基公司聲請強制執行 | - | 85,502 | |||||
| 投資性不動產 | 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長短 期借款之擔保品(註 2) |
3,448,330 | 3,581,482 | |||||
| 〃 | 受明基公司聲請強制執行 | - | 85,580 | |||||
| 合 | 計 | \$ 5,955,910 |
\$ | 6,428,032 |
註 1: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受抵押之金額中 2,225,836 仟元亦受明基公司聲請強制執行。 註 2: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受抵押之金額中 3,581,482 仟元亦受明基公司聲請強制執行。
九、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除附註六(九)及六(十三)外,合併公司其餘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 約承諾如下:
(一)合併公司進口原料已開立未使用之信用狀餘額列示如下:
單位:仟元
| 幣 | 別 | 106 年 12 月 31 日 |
105 | 年 12 月 31 日 |
||
|---|---|---|---|---|---|---|
| 日 | 圓 | \$ | 487,587 | \$ | 412,118 | |
| 美 | 金 | \$ | 276 | \$ | - |
(二)合併公司因向銀行申請借款額度而開立之存出保證票據金額列示 如下:
| 106 | 年 12 月 31 日 |
年 12 月 31 日 |
|
|---|---|---|---|
| \$ | 9,094,641 | \$ | 9,461,646 |
(三)重大營業租賃
1.合併公司為承租人
(1)租賃協議
合併公司向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承租土地,租賃期間自 民國 97 年 8 月 7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租賃期限不得逾 20 年,租賃期間屆滿得另訂新約,未訂新約者,本契約當然 終止,合併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租賃關係繼續或不定期 租賃。
(2)認列為費用之給付
| 106 | 年 度 |
105 | 年 度 |
|
|---|---|---|---|---|
| 最低租賃給付 | \$ | 25,432 | \$ | 25,432 |
(3)合併公司簽訂之應付不可取消之營業租賃承諾如下:
| 106 | 年 12 月 31 日 |
105 | 年 12 月 31 日 |
|
|---|---|---|---|---|
| 一 年 內 |
\$ | 26,703 | \$ | 26,703 |
| 超過一年但未超過五年 | 106,813 | 106,813 | ||
| 超過五年 | 26,703 | 53,406 | ||
| 合 計 |
\$ | 160,219 | \$ | 186,922 |
2.合併公司為出租人
(1)租賃協議
合併公司出租所持有之部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資性不 動產,因出租資產所賺得之租金收入及所產生之直接費用請 參閱附註六(七)及六(十八)說明。
(2)合併公司簽訂之不可取消之應收營業租賃款如下:
| 106 年 |
12 月 31 日 |
105 年 |
12 月 31 日 |
|
|---|---|---|---|---|
| 一 年 內 |
\$ | - | \$ | 14,533 |
十、重大之災害損失:無。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台灣所得稅法修正案於民國 107 年 2 月公布生效,營利事業所得稅 之稅率自 17%調增至 20%,此修正自民國 107 年度開始適用。本 公司評估此稅率變動將影響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請參閱附註六 (二十)說明,相關影響數將會調整於民國 107 年度第一季財務報表 中。
十二、其 他
合併公司直至民國 101 年始轉虧為盈,但自民國 105 年度起,因受 中國大陸偏光板廠陸續量產以及同業削價競爭,致營收減少及毛利 下降,加上台南大地震造成南科廠區災害損失、南科廠承租人退租 及台幣對美元升值產生兌換損失等影響,以致產生虧損。面對艱難 之經營環境,合併公司採行下列各項改善措施因應:
(一)資金面:
本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 於民國 106 年 4 月 27 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 債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已於民國 106 年 7 月 14 日召 開銀行團會議,業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 日獲多數債權銀行同意 (請參閱附註六(九)、六(十三)說明)。
本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 於民國 105 年 4 月 29 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 債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已於民國 105 年 7 月 29 日召 開銀行團會議,業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獲多數債權銀行同 意(請參閱附註六(九)、六(十三)說明)。
(二)營運面:
合併公司除持續透過人員精簡及組織再造工作,以進行各項人 事精簡並提升生產效能、強化組織能力,目前除各項製造、管 理、財務、銷售、研發費用已有相當程度的降幅外,並已使現 金收支兩平的月營業額指標降至 220,000 仟元。
(三)資產面:
合併公司對整體資源進行評估檢討,重新調整產能配置及銷售 對象,增加高毛利產品之客戶訂單如車用染料系、碘系產品等 之訂單。而南科廠雖因承租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退租而受 到租金減少之影響,民國 106 年及 105 年租金收入(不含折舊) 分別為 35,691 仟元及 213,929 仟元,但合併公司將持續進行各 項閒置資產活化,如出售、出租或尋求合作對象,以期再降低 固定支出,增加營運資金。
(四)市場技術面:
公司具備完整的碘系列與染色系列之偏光板製造能力,在 LCD 面板產業間具有一定之獨特性與優勢,除了持續開發日本、韓 國、大陸及台灣市場新客戶外,近年並積極開發觸控面板防爆 膜、太陽眼鏡最新製程用偏光子、精密塗佈、各項面板用光學 膜及車用導航系統染料系偏光板等業務,創造公司業務產品的 多元化經營,並持續與可能之潛在合作對象,洽談各種可能之 合作方案。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母子公司間重大交易及其餘額業已全數銷 除。
-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 1.資金貸與他人:附表一。
- 2.為他人背書保證:無。
- 3.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附表二。
- 4.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 資本額 20%以上:無。
- 5.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 20%以上: 無。
- 6.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 20%以上: 無。
- 7.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 20% 以上:附表三。
- 8.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 20%以上:附 表四。
- 9.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無。
- 10.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 金額:附表五。
-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被投資公司名稱、所在地區…等相關資訊:附表六。 (三)大陸投資資訊:
1.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實收資本額、投資方式、 資金匯出入情形、持股比例、投資損益、期末投資帳面價值、 已匯回投資收益及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附表七。
- 2.與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經由第三地區所發生之重大交 易事項,暨其價格、付款條件、未實現損益及其他有助於瞭解 大陸投資對財務報告影響之有關資料:附表一、附表五。
- 十四、部門資訊
提供給主要營運決策者用以分配資源及評量部門績效之資訊,著重 於每一交付或提供之產品或勞務之種類。合併公司營運部門之會計 政策與附註四所述之重要會計政策彙總說明並無重大不一致。合併 公司之應報導部門如下:
TFT 部門:
主要負責生產銷售數位相機、數位相框、行動電話、液晶投影機、 筆記型電腦、液晶監視器、彩色電視(Full HD)及汽車導航系統等之 偏光板。
TN/STN 部門:
主要負責生產銷售電子錶、計算機、掌上型遊戲機、電子字典、行 動電話、股票機等之偏光板。
其他部門:
主要負責生產銷售觸控、太陽眼鏡、精密塗佈及相關光學材料等。 (一)部門收入與營運結果
合併公司繼續營運單位之收入與營運結果依應報導部門分析如 下:
單位:新台幣仟元
| 106 | 年 | 度 | |||
|---|---|---|---|---|---|
| TFT | TN/STN | 其 他 |
調整 及沖銷 |
合 併 |
|
| 來自企業外部 客戶之收入 |
\$1,555,627 | \$ 737,049 |
\$ 40,129 |
\$ - |
\$2,332,805 |
| 部門損益 | 194,763 | 313,976 | (17,525) | (577,838) | (86,624) |
| 105 | 年 | 度 | |||
| TFT | TN/STN | 其 他 |
調整 及沖銷 |
合 併 |
|
| 來自企業外部 客戶之收入 |
\$1,827,636 | \$ 762,085 |
\$ 70,383 |
\$ - |
\$2,660,104 |
部門損益係指各個部門所賺取之毛利並減除經分攤之營業費 用,不包含總部管理成本與部分營業費用、利息收入、處分固 定資產損益、兌換損益、閒置資產折舊、利息費用、其他業外 損益以及所得稅等。此衡量金額係提供予主要營運決策者,用 以分配資源予部門及評量其績效。
(二)部門資產及負債
部門資產之衡量金額未提供予營運決策者,故其衡量金額為零。 (三)地區別資訊
合併公司民國 106 年及 105 年度地區別資訊如下:
| 106 | 年 度 |
105 | 年 度 |
||
|---|---|---|---|---|---|
| 收 入 |
非流動資產 | 收 入 |
非流動資產 | ||
| 台 | 灣 | \$ 581,672 |
\$6,077,383 | \$ 544,229 |
\$6,342,223 |
| 中 | 國 | 1,604,032 | 338,178 | 1,990,046 | 370,176 |
| 韓 | 國 | 17,454 | - | 13,296 | - |
| 日 | 本 | 113,492 | - | 96,505 | - |
| 其 | 他 | 16,155 | - | 16,028 | - |
| 合 | 計 | \$2,332,805 | \$6,415,561 | \$2,660,104 | \$6,712,399 |
(四)重要客戶資訊
合併公司民國 106 年及 105 年度銷貨金額達營業收入總額 10% 以上客戶之明細如下:
| 106 年 |
度 | 105 年 |
度 | ||
|---|---|---|---|---|---|
| 客戶名稱 | 金 | 額 | 比例% | 金 額 |
比例% |
| A 公司 |
\$ | 6,968 | - | \$ 333,420 |
12 |
| B 公司 |
250,104 | 11 | 297,085 | 11 | |
| \$ | 257,072 | 11 | \$ 630,505 |
23 |
附表一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單位:新台幣仟元
| 編號 (註 1) |
貸出資金 之 公 司 |
貸與對象 | 往來項目 (註 2) |
是否為 關係人 |
本 期 最高金額 (註 3) |
期末餘額 (註 8) |
實際動支 金 額 |
利率 區間 |
資金貸與 性 質 (註 4) |
業務往來 金 額 (註 5) |
有短期融通資 金必要之原因 (註 6) |
提列備抵 呆帳金額 |
名稱 | 擔保品 價值 |
對個別對象資 金貸與限額 (註 7、9) |
資金貸與 總 限 額 (註 7、9) |
|---|---|---|---|---|---|---|---|---|---|---|---|---|---|---|---|---|
| 0 | 本公司 | OPTIMAX TECHNOLOGY (B.V.I.) CO., LTD. |
其他應收款 | 是 | \$ 333,475 |
\$ 314,911 |
\$ 314,911 |
- | 業務往來 | \$ 9,109,414 |
- | \$ - |
無 | 無 | \$ 609,026 |
\$ 609,026 |
| 1 | OPTIMAX TECHNOLOGY (B.V.I.) CO., LTD. |
力特光電科技(蘇 州)有限公司 |
其他應收款 | 是 | 226,394 (USD 7,607,310.33) |
226,394 (USD 7,607,310.33) |
226,394 (USD 7,607,310.33) |
- | 短期融通 資金之必 要 |
- | 供營運週轉 | - | 無 | 無 | 609,026 | 609,026 |
註1:編號欄之說明如下:
A.發行人填0。
B.被投資公司按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開始依序編號。
註2:帳列之應收關係企業款項、應收關係人款項、股東往來、預付款、暫付款…等項目,如屬資金貸與性質者均須填入此欄位。
註3:當年度資金貸與他人之最高餘額。
註4:資金貸與性質應填列屬業務往來者或屬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註5:資金貸與性質屬業務往來者,應填列業務往來金額,業務往來金額係指貸出資金之公司與貸與對象自交易起至前一年度止之業務往來金額。
註6:資金貸與性質屬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具體說明必要貸與資金之原因及貸與對象之資金用途,例如:償還借款、購置設備、營業週轉...等。
註 7:應填列公司依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所訂定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之限額及資金貸與總限額,並於備註欄說明資金貸與個別對象及總限額之計算方法。
註 8:若公開發行公司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14 條第 1 項將資金貸與逐筆提董事會決議,雖尚未撥款,仍應將董事會決議金額列入公告餘額,以揭露其承擔風險;惟嗣後資 金償還,則應揭露其償還後餘額,以反應風險之調整。若公開發行公司依據處理準則第 14 條第 2 項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於一定額度及一年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仍應以董事會通過之 資金貸與額度作為公告申報之餘額,雖嗣後資金償還,惟考量仍可能再次撥貸,故仍應以董事會通過之資金貸與額度作為公告申報之餘額。
註 9:A.本公司因業務往來,貸與個別對象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與貸與個別對象之業務往來金額,並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總額 40%;總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 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總額 40%,上述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B.本公司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貸與個別對象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總額 40%。
C.本公司因業務往來及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總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總額 40%。
D.OPTIMAX TECHNOLOGY (B.V.I.) CO., LTD.: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因短期資金融通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 司之母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總額 40%;總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之母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總額 40%。
附表二
期 末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單位:新台幣仟元
| 期 | 末 | |||||||
|---|---|---|---|---|---|---|---|---|
| 持有之公司 | 與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種類及名稱 發行人之關係 |
帳 列 科 目 |
股 數 / 單位數 |
帳面金額 | 持股比例 | 公允價值 | 備註 | |
| 本公司 | (香港)渝特光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普通股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產-非流動 |
1,700 | \$ 7 |
17% | \$ - |
附表三
| 交 易 |
情 | 交易條件與一般交易 不同之情形及原因 (註 1) |
應收(付)票據、帳款 | 備註 | ||||||||||
|---|---|---|---|---|---|---|---|---|---|---|---|---|---|---|
| 進(銷)貨之公司 | 交易對象名稱 | 關係 | 進(銷)貨 | 金 | 額 | 佔總進(銷) 貨之比率 |
授信期間 | 單 價 | 授信期間 | 餘 額 | 佔總應收 (付)票據、 帳款之比率 |
(註 2) |
||
| 本公司 | OPTIMAX TECHNOLOGY (B.V.I.) CO., LTD. |
子公司 | 銷貨 | \$ | 227,155 | 10% | 月結90~150天 | 無相同情形 可供比較 |
一般授信條 件為月結 30 ~120 天 |
\$ | 61,055 | 9% | ||
| OPTIMAX TECHNOLOGY (B.V.I.) CO., LTD. |
本公司 | 母公司 | 進貨 | 227,155 | 100% | 〃 | - | - | 61,055 | 100% |
與關係人進、銷貨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 20%以上者
註 1:關係人交易條件如與一般交易條件不同,應於單價及授信期間欄位敘明差異情形及原因。
註 2:若有預收(付)款項情形者,應於備註欄敘明原因、契約約定條款、金額及與一般交易型態之差異情形。
註 3:實收資本額係指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發行人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 20%之交易金額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 10%計算之。
附表四
帳列應收 款項之公司 交 易 對 象 名 稱 關 係 應收關係人 款項餘額 (註 1) 週轉率(次) 逾期應收關係人款項 應收關係人款項 期後收回金額 提列備抵呆帳金額 金 額 處理方式 本公司 OPTIMAX TECHNOLOGY (B.V.I.) CO., LTD. 子公司 應收帳款 \$ 61,055 0.56 \$ 285,433 積極催款 \$ 18,741 \$ - 其他應收款 \$ 314,911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 20%以上
註 1:請依應收關係人帳款、票據、其他應收款…等分別填列。
註 2:實收資本額係指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發行人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 20%之交易金額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 10%計算之。
附表五
母子公司間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
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交 | 易 往 來 情 形 |
||||||
|---|---|---|---|---|---|---|---|
| 編 號 (註一) |
交 易 人 名 稱 |
交 易 往 來 對 象 |
與交易人 之 關 係 (註 2) |
科 目 |
金 額 |
交 易 條 件 | 佔合併總營收或 總資產之比率 (註三) |
| 0 | 本公司 | OPTIMAX TECHNOLOGY (B.V.I.) CO., LTD. |
1 | 銷 貨 |
\$ 227,155 |
授信期間為月結 90~150 天 |
10% |
| 應收帳款 | 61,055 | 〃 | 1% | ||||
| 其他應收款 -逾期應收 關係人款項 |
285,433 | 3% | |||||
| 其他應收款 -資金貸與 |
29,478 | - | |||||
| 0 | 本公司 | 力特光電科技(蘇州) 有 限公司 |
1 | 營業費用 | 3,643 | - | |
| 0 | 本公司 | 亞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 | 進 貨 |
8,270 | 授信期間為貨到 7 天後電匯 |
- |
附表五之一
母子公司間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交 | 易 往 來 情 形 |
||||||
|---|---|---|---|---|---|---|---|
| 編 號 (註一) |
交 易 人 名 稱 |
交 易 往 來 對 象 |
與交易人 之 關 係 (註 2) |
科 目 |
金 額 |
交 易 條 件 | 佔合併總營收或 總資產之比率 (註三) |
| 0 | 本公司 | OPTIMAX TECHNOLOGY (B.V.I.) CO., LTD. |
1 | 銷 貨 |
\$ 280,951 |
授信期間為月結 90~150 天 |
11% |
| 應收帳款 | 170,475 | 〃 | 2% | ||||
| 其他應收款 -逾期應收 關係人款項 |
301,530 | 3% | |||||
| 其他應收款 -資金貸與 |
31,945 | - | |||||
| 0 | 本公司 | 力特光電科技(蘇州) | 1 | 進 貨 |
3,056 | 授信期間為貨到 30 天後電匯 |
- |
| 有限公司 | 營業費用 | 3,425 | - | ||||
| 0 | 本公司 | 亞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 | 進 貨 |
7,141 | 授信期間為貨到 7 天後電匯 |
- |
註 1:母公司及子公司相互間之業務往來資訊應分別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填寫方法如下:
1.母公司填 0。
2.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 1 開始依序編號。
註 2:與交易人之關係有以下三種,標示種類即可(若係母子公司間或各子公司間之同一筆交易,則無須重複揭露。如:母公司對子公司之交易,若母公 司已揭露,則子公司部分無須重複揭露;子公司對子公司之交易,若其一子公司已揭露,則另ㄧ子公司無須重複揭露):
1.母公司對子公司。
2.子公司對母公司。
3.子公司對子公司。
註 3:交易往來金額佔合併總營收或總資產比率之計算,若屬資產負債科目者,以期末餘額佔合併總資產之方式計算;若屬損益科目者,以累積金額佔 合併總營收之方式計算。
附表六
| 投資公司 | 被投資公司名稱 | 主要營業 | 原始投資金額 | 期 末 持 有 | 被投資公司 | 本期認列之 | |||||
|---|---|---|---|---|---|---|---|---|---|---|---|
| 名 稱 |
(註 1、2) |
所在地區 | 項 目 |
本期期末 | 去年年底 | 股 數 |
比率% | 帳面金額 | 本期損益 (註 2(2)) |
投資(損)益 (註 2(3)) |
備 註 |
| 本公司 | OPTIMAX TECHNOLOGY (B.V.I.) CO., LTD. |
英屬維京群島 | 買賣業 | \$ 1,748 (USD50 仟元) |
\$ 1,748 (USD50 仟元) |
50,000 | 100% | \$ (117,963) |
\$ 2,126 |
\$ 2,126 |
本公司之 子公司 |
| 亞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 灣 |
製造業 | 2,011 | 2,011 | 225,000 | 100% | 1,040 | (24) | (24) | 〃 | |
| OPTIMAX (MAURITIUS) CO., LTD. (OMC) |
模里西斯 | 投資業 | - | 614,524 (USD 19,000 仟元) |
- | - | - | 3,520 | 3,520 | 註 3 |
|
| OPTIMAX OPTOELECTRONIC (MAURITIUS) CORP. (OOMC) |
模里西斯 | 投資業 | 614,524 (USD 19,000 仟元) |
- | 19,000,000 | 100% | 64,186 | 561 | 561 | 〃 | |
| OMC | OPTIMAX OPTOELECTRONIC (MAURITIUS) CORP. (OOMC) |
模里西斯 | 投資業 | - | 614,524 (USD 19,000 仟元) |
- | - | - | 3,520 | 註 3 |
被投資公司名稱、所在地區…等相關資訊(不包含大陸被投資公司)
註 1:公開發行公司如設有國外控股公司且依當地法令規定以合併報表為主要財務報告者,有關國外被投資公司資訊之揭露,得僅揭露至該控股公司之相關資訊。
註 2:非屬註 1 所述情形者,依下列規定填寫:
- (1)「被投資公司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及「期末持股情形」等欄,應依本(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情形及每一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再 轉投資情形依序填寫,並於備註欄註明各被投資公司與本(公開發行)公司之關係(如係屬子公司或孫公司)。
- (2)「被投資公司本期損益」乙欄,應填寫各被投資公司之本期損益金額。
- (3)「本期認列之投資損益」乙欄,僅須填寫本(公開發行)公司認列直接轉投資之各子公司及採權益法評價之各被投資公司之損益金額,餘得免填。於填寫「認列直接轉投資之各子 公司本期損益金額」時,應確認各子公司本期損益金額業已包含其再轉投資依規定應認列之投資損益。
- 註 3:基於組織調整之考量,OPTIMAX (MAURITIUS) CO., LTD. (OMC)於民國 106 年第三季結束消滅,力特光電科技(股)公司承受原 OPTIMAX (MAURITIUS) CO., LTD. (OMC)持有 OPTIMAX OPTOELECTRONIC (MAURITIUS) CORP. (OOMC)100%之股權。
附表七
大 陸 投 資 資 訊
| 大陸被投資 公 司 名 稱 |
主要營業項目 | 實收資本額 (註 5) |
投資方式 | 本期期初自 台灣匯出累 積投資金額 (註 5) |
匯 出 | 本期匯出或收回 投 資 金 額 |
收 回 | 本期期末自 台灣匯出累 積投資金額 (註 5) |
本公司直接 或間接投資 之持股比例 |
本期認列 投資損益 (註 2) |
期末投資 帳面價值 |
截至本期止 已匯回投資 收 |
益 | |
|---|---|---|---|---|---|---|---|---|---|---|---|---|---|---|
| 力 特 光 電 科 技 (蘇州)有限公司 |
偏光板之製造及 銷售 |
\$ 614,524 (USD 19,000 仟元) |
1 註 |
\$ 614,524 (USD 19,000 仟元) |
\$ | - | \$ | - | \$ 614,524 (USD 19,000 仟元) |
100% | \$ 4,081 |
\$ 64,186 |
\$ | - |
| 本期期末累計自台灣匯出 | 經濟部投審會核准投資金額 | 依經濟部投審會規定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
|---|---|---|
| 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註 | (註 | (註 |
| 5) | 4) | 3) |
| \$ 614,524 (USD 19,000 仟元) |
\$ 657,696 (USD 22,100 仟元) |
\$ 913,539 |
註 1:透過 OPTIMAX OPTOELECTRONIC (MAURITIUS) CORP.投資設立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
註 2:係依被投資公司同期經台灣母公司簽證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而得。
註 3:依據經濟部投審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規定其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為新台幣八仟萬元,或淨值或合併淨值之 60%,其較高者。
註 4:涉及外幣者,依財務報告日之即期匯率及平均匯率換算新台幣。
註 5:涉及外幣者,依實際自台灣匯出投資日之匯率換算新台幣。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書 台省財證字第 1070471 號. 員 姓 名: (1) 賴 永 吉 (2) 彭 莉 真 事務所名稱: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rac{2}{\pi}$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11號14樓(頂樓) 省 事 務 所 電 話: (02) 2516-5255 事務所統一編號: 01045217 見 會員證書字號: (1)台省會證字第 1553 號
會員證書字號: (1)台省會證字第 1553 號 委託人統一編號: 16439169 氢 (2)台省會證字第 3631 號 印鑑證明書用途:辦理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宇 一〇六年度(自民國一〇六年一月一日至 算 一〇六 年 十二 月 卅一 日)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 存 簽名式 會印 鑑 $(1)$ $\begin{pmatrix} 1 \end{pmatrix}$ 存會印鑑 簽名式 (二) 彭莉真 $(1)$ 理事長: 核對人: 그렇죠ト트 重師酒 表
三、
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 $\frac{1}{2}$ 民 國 $\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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