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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max Annual Report 2022

Jun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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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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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 間: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星期二)上午历祺整

點: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一段168號(南區青少年活動中心) 地

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 席: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為168,000,000股(已扣除庫藏股2,000,000股),親自出席及委託 出 出席計 100.832.219 股(会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表決權者 5.391.563 股), 佔本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60.01%。
  • 席:獨立董事暨審計委員會召集人郭鶴田先生、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彭莉真會計師、 列 安博法律事務所陳國華律師
  • 席:趙寄蓉董事長 主

  • 一、主席宣佈開會:出席股數已達法定數額,主席依法宣佈開會。
  • 二、主席致詞:(略)。
  • 三、報告事項:
  • (一)民國111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附件一)。
  •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請參閱附件二)。
  • (三)民國111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 說明:1、依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條規定,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至 10%為員工酬勞;以不高於1%為董事酬勞。
    • 2、本公司民國111年度獲利新臺幣447,163,885元(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及董 事酬勞前之利益,再扣除累積虧損),提列員工酬勞1%計新台幣4,471,639元 及董事酬勞 0.5%計新台幣 2.235.819 元, 均以現金方式發放。

(四) 修訂本公司「111 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內容報告。

說明:1、配合公司實際需要, 修訂本公司「111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份條文。 2、111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請參閱附件五)。

  • (五)庫藏股買回執行情形報告。
  • 說明:1、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於最近一次股東常會報告買回股份之 董事會決議及執行情形:
買回期次 第 2 次
買回目的 轉讓股份予員工
董事會決議日期 111/08/11
買回期間 111/08/15~111/08/24
買回區間價格 新台幣23.85 元 ~11.03元
已買回股份種類及數量 普通股 2,000,000 股
已買回股份金額 41,599,032 元
每股買回價格 20.8 元
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 (%) 100%
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 0 股
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普通股 2,000,000 股
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 1.18%

2、檢附本公司「111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錄二)。

四、承認事項:

案由 (一): 民國 111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謹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案)

  • 明:1、本公司民國111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業已編製完成。 說
  • 2、上開財務報表,併同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欣亮及彭莉真會計師出具無保 留意見查核報告 (請參閱附件三及附件四)。
    • 3、民國111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
  • 決 議:本議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00,832,219權
佔出席股東表
決權數%
$96.57\%$
$0.00\%$
$0.00\%$
3.41%

單位:新台警元

案由 (二):民國 111 年度盈餘分派案,謹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案) 說 明:1、本公司民國111年度盈餘分配表:

項目 金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319.503.118 加:111年度税後淨利 443,571,849 加:其他綜合損益 5.645.113 (確定福利計劃之精算損益111年度)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8.558.528 提列項目 減: 法定盈餘公積(10%) 45,777,549 減: 特別盈餘公積(註1) 35.651.088 期末未分配盈餘 695.849.971 分配項目 股東股利一每股現金1.2 元 201.600,000 本年度保留未分配盈餘 494.249.971 註1:其他權益項目借方餘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2: 扣除庫藏股 2,000,000 股 董事長:趙寄 經理人:趙輝生 會計主管:陳宗;

  • 2、自民國111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現金股利新台幣201,600,000元,每股配發 新台幣1.2元, 計算至元為止, 元以下捨去; 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 他收入。
  • 3、本次盈餘分配案俟經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除息基準日、發放日 及其他相關事宜。

  • 4、股利分派如嗣後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致配息率 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依公司法或其相關法令規定全權 處理之。

  • 議:本議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00,832,219權 決
表決結果 佔出席股東表
決權數%
贊成權數為 97,429,085 權(含電子投票 2,078,912 權) $96.62\%$
反對權數為 16,078 權(含電子投票 16,078 權) $0.01\%$
無效權數 0 權 $0.00\%$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為 3,387,056 權(含電子投票 3,296,573 權) $3.35\%$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五、討論事項:

案由 (一): 庫藏股以低於實際平均買回價格轉讓予員工案, 謹提請

核議。(董事會提案)

  • 說 明:一、本公司民國111年買回庫藏股貳佰萬股,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擬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加權平均價格新台幣20.8 元轉讓予員工,依「上 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 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說明事項如下:
  • 1、所定轉讓價格、折價比率、計算依據及合理性:

實際轉讓價格之定價原則以不低於定價日前15個營業日計算之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乘以80%計算,目前定價庫藏股轉讓員工價格為 新台幣15.25元(以民國112年3月14日前15個營業日平均收盤價格19.06 元×80%), 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長視日後股票市價決定之。暫定轉讓價格 約為買回平均價格之19.06元之八折,折價比率係依目前經濟狀況及本公 司未來營運情形觀之,尚屬合理。

2、轉讓股數、目的及合理性:

轉讓股數:貳佰萬股。

  • 目 的: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 合理性;以民國112年3月14日前15個營業日平均收盤價格之80%, 適度給予員工激勵,且擬轉讓予員工之股數,以未逾「上市上櫃 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累計不得超過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故應屬合理。
  • 3、認股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之股數:

員工資格條件:依本公司「買回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四條」辦理。 得認購之股數:依本公司「買回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五條」辦理。 4、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a.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為:

(市價(112/2/20~112/3/14平均收盤價)-實際轉讓價格)x實際轉讓股數 =(暫估 19.06-15.25)* 2,000,000 股=新台幣 7,620,000 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每股盈餘稀釋=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本公司民國111年預計流通在外 股數=新台幣 7,620,000 元/(170,000,000 股-2,000,000 股庫藏股)=新台 幣 0.0453 元/每股

b.說明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與員工對公司造成之財務負擔: 轉讓價格低於買回平均價格之折價金額為新台幣 5.55 元(實際買回股 份之成本-實際轉讓價格*實際轉讓股數)=該折價金額新台幣

議:本議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00,832,219 權 決

表決結果 佔出席股東表
決權數%
贊成權數為 97,131,271 權(含電子投票 1,781,098 權) $96.32\%$
反對權數為 246,114 權(含電子投票 246,114 權) $0.24\%$
無效權數 0權 $0.00\%$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為 3,454,834 權(含電子投票 3,364,351 權) 3.42%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案由(二):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謹提請 核議。(董事會提案)

  • 說. 明:1、配合公司實際需要,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 2、公司章程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請參閱附件六)。
  • 決 議:本議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00,832,219 權
佔出席股東表
決權數%
96.60%
$0.04\%$
$0.00\%$
$3.35\%$

六、選舉事項:

案由 (一):補選本公司獨立董事案,謹提請 選舉。(董事會提案)

  • 明:1、獨立董事黃欣先生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請辭本公司獨立董事職務。為符合 說. 法令規定, 擬於本次股東會補選獨立董事一席, 任期自民國112年6月20日 起至113年8月26日止。
  • 2、依公司章程第十三條規定,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 任(請參閱附件七)。

選舉結果:獨立董事當選名單

身分證字號 姓名 得票權數
$12026***$ 黃欣 96,567,239

11,100,000元,佔本公司民國111年底流動資產比例為0.04%,不致對 公司造成財務負擔及影響營運資金。

七、其他議案:

案由 (一):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謹提請 核議。(董事會提案)

  • 說 明:1、依公司法第209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 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2、本公司新任董事,有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與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行為,擬 提請股東會許可解除對該董事自就任各該同業公司董事或經理人之日起之競 業禁止限制。
  • 3、獨立董事候選人兼任其他公司職務之資料表如下:
兼任其他公司名稱及職務 主要營業內容
獨立董事 巨紳資訊有限公司 負責人 資訊業

議:本議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00,832,219 權 決

表決結果 佔出席股東表
決權數%
贊成權數為 96,999,385 權(含電子投票 1,649,212 權) 96.19%
反對權數為 355,081 權(含電子投票 355,081 權) $0.35\%$
無效權數 0權 $0.00\%$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為 3,477,753 權(含電子投票 3,387,270 權) $3.44\%$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八、臨時動議:無。

九、同日上午9時42分,主席宣佈散會。

本次股東會無股東提問。

【附件一】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1年度面板產業遭逢不景氣,各面取關高玛毒產業過剩的問題,但力特在高毛利之車載及 太陽眼鏡等市場持續耕耘, 加上 VR/AR 選我說保持 酵, 以及公司全體上下努力降低營運費 用, 並持續清償銀行借款以降低利息費用 三十四十三 獲利達到每股新台幣 2.62 元。公司除持 續維持 TV 及 Monitor 等 TFT-LCD 用偏光板客户之穩定外,車用染料系及碘系偏光板等高毛利產 品亦持續開發新客戶。除此之外,太陽眼鏡、VR/AR 用偏光板、以及其他高毛利產品亦為未來 努力之方向。111年度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全體同仁之努力下,毛利達25%,營業利益率亦 已達 11%, 較 110 年度又有小幅成長。營業外收益方面, 租金收入新台幣 50,056 仟元, 較 110 年度之新台幣 24,452 仟元有所增加; 外幣兌換利益新台幣 113,161 仟元, 較 110 年度新台幣 503 仟元,大幅增加了新台幣112.658仟元。營業外支出方面,利息費用新台幣49.758仟元,較110 年度之新台幣 54,049 仟元, 減少了新台幣 4,291 仟元;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新台幣 3,665 仟元,較110之損失新台幣7,516仟元,減少新台幣3,851仟元。綜上所述,111年全年度稅前淨 利為新台幣 440.457 仟元, 稅後淨利則為新台幣 443.572 仟元, 雖較 110 年全年度稅前淨利新台 幣 834,863 仟元,以及稅後淨利新台幣 809,938 仟元為少,但扣除 110 年度處分南科廠之利益新 台幣 522.291 仟元後,111 年度之稅前淨利較110 年度尚增加新台幣127.885 仟元,故111 年度之 營運成果實值得股東們肯定。展望未來,公司經營團隊仍將秉持精實的營運管理模式與鍥而不 捨、追求利潤最大化之精神,持續拓展高毛利之產品如太陽眼鏡、車載、VR/AR 等偏光板之市 場,並積極償還銀行借款以降低利息費用、改善財務狀況,以追求公司最大利潤為目標,期不負 全體股東之期望。

不信誉事报告書

111 年度 $^{0}/_{0}$ 110 年度 $\frac{0}{0}$ 增(減)金額 增(減)%
營業收入 2,947,446 100.00 3,191,831 00.00 (244, 385) (7.66)
營業毛利 744,621 25.26 780,838 24.46 (36,217) (4.64)
營業利益 337,411 11.45 316,831 9.93 20,580 6.50
稅前淨利(損) 440,457 14.94 834,863 26.16 (394, 406) (47.24)
稅後淨利(損) 443,572 15.05 809,938 25.38 (366, 366) (45.23)

一、111年度營業報告

(一)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111 年度營業額較 110 年度減少新台幣 244.385 仟元, 毛利率基本維持在 25%上下(由 110 年 之 24.46%提昇至111年之25.26%),主因係因產品組合較110年稍差,但在日圓匯率有利之情形 下,進貨成本得到相當控制,故毛利率較 110 年度增加 0.8%。營業費用方面,推銷費用較 110 年度增加新台幣 7,166 仟元,主要係交際費用增加新台幣 2,215 仟元; 佣金支出增加新台幣 8,638 仟元; 勞務費增加新台幣 1,409 仟元, 但出口費用則減少新台幣 5,026 仟元。管理費用方面較 110 年度增加新台幣 25,162 仟元,其中年終獎金增加新台幣 10,969 仟元; 修繕費增加新台幣 6,235 仟元;水電瓦斯費增加新台幣 1.243 仟元;佣金支出及勞務費等期增加新台幣 4,648 仟元。研發 費用較 110 年度增加 2,394 仟元, 主要係委託研究費增加新台幣 3,986 仟元; 修繕費增加新台幣 643 仟元;但加班費及資遣費共減少新台幣 1,036 仟元;水電瓦斯費減少新台幣 910 仟元。預期 信用减损损失較110年度减少新台幣91,519仟元,主要係111年度客戶之應收款項均無嚴重逾期 之情形。綜上所述,111年度整體營業毛利達新台幣744,621仟元,營業費用新台幣407,210仟元, 營業外收支為淨收入新台幣 103,046 仟元,其中外幣兌換利益達新台幣 113,161 仟元。基於上述 原因,使111年度稅前淨利達新台幣440,457仟元,以及稅後淨利新台幣443,572仟元。

(二)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111 年度 110年度
財務結構 負債佔資產比率(%) 44.87 57.70
長期資金佔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158.09 181.80
償債能力 流動比率(%) 95.10 232.73
速動比率(%) 45.27 108.54
資產報酬率(%) 10.47 12.53
獲利能力 權益報酬率(%) 19.84 49.39
純益率(%) 15.04 25.37
基本每股盈餘(元) 2.62 4.76

(三)研究發展狀況

開發方向以低料價比產品如車載、VR、太陽眼鏡為主,因車載產品的競爭日益激烈, 因此提升產品力,以維持競爭優勢是主要重點。提高產品力的部分,以提高可靠性為主, 將95度的保證條件提高至105度甚至110度。視角補償膜方面,亦是另外產品力提升 的重點,除滿足OEM5.1 的規格外,在視角及對比方面能夠優於競爭對手,更利於導入 車載客戶。VR方面,雖然需求尚未大爆發,但開發者眾,初期與客戶配合及開發,有 助於將來跟上客戶的量產時程。說明各產品開發方向如下:

    1. 在大尺寸 TV/MNT 產品開發方面,由於利潤較低,且須應付客戶每年的降價,因此需 持續評估及導入成本較低的材料。
    1. 在中小尺寸的應用方面,染料系偏光板除原有工控產品,如電錶等應用外,應用車 用儀表也積極開發出對應的偏光板;車載顯示器偏光板部分,除提高信賴性(從95 度提升至105度甚至110度),另外廣視角補償膜搭配客戶面板設計,將視角提升至 符合歐規 OEM5.1 版,甚至比歐規更高規格。在中小尺寸的應用方面,染料系偏光 板開發特殊應用的產品,如防窺 NB 用、電子後視鏡等; VR 部分,除原先三合一膜 或四合一膜的型式外,搭配客户新一代產品曲面產品開發; ECB 方面,用於電子標 籖、電子書及公車站牌等,除搭配 1/42 片外,偏光板色相也須調整,才能達到類似 紙張的視感。
    1. 太陽眼鏡部分,持續開發新的客戶及新的色相需求。

二、112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一)經營方針

    1. 償還銀行長、短期借款,以降低利息支出。
    1. 穩健經營為原則,穩定品質並提高良率以降低成本。
    1. 集中資源開發高毛利偏光板產品,如:太陽眼鏡、車截應用等薄型化偏光板,以及 VR 產品用偏光板等。
    1. 活化閒置資產,如:處分相關老舊設備。
    1. 積極投資其他有未來性之產業,如:車用電池。
  • (二)重要之產銷政策
    1. 發展重點客戶以增加公司營收如中國大陸之面板廠。
    1. 不競逐低毛利之市場,全力搶攻高毛利、高現金流入的利基市場。
    1. 全力發展高耐候染料系車用、VR/AR 產品用偏光板, 以及太陽眼鏡用偏光板。
    1. 持續開拓包括台灣、中國大陸及日韓之面板廠客戶。
董事長:越寄蓉 高麗 經理人:趙輝生 214 會計主管:陳宗澤
------------------- ------------- ----------

【附件二】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111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表等;其中 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嗣經董事會委任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 並出具查核報告。

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表,業經本委員會等審查,認為符合 公司法相關法令規定, 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 規定報告如上。

敬請 鑒核

此致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股東會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郭鶴田

中 華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 國

【附件三】

BAKER TILLY CLOCK & CO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485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11號14樓(照4) 14th Fl., 111 Sec. 2, Nanking E. Rd. Taipei 10485, Taiwan T:+886(2)2516-5255 | F:+886(2)2516-0312 www.bakertilly.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NO.18231110A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杳 核 意見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1年及110年12月31日之個體資 產負債表, 暨民國111年及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綜合損益 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 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111年及110年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111年及110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 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與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 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 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民國111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 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 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1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關鍵查核事 項如下:

存貨評價

存貨之會計政策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五);存貨評價之會計估 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會計項目說明請參 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六)。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偏光板之製造及銷售,因 存貨易受所應用產品之市場需求及生產過程良率之影響,而產生存貨跌價 或呆滯捐失,因此將存貨評價列為關鍵杳核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1.檢視存貨庫齡報表,分析各期存貨庫齡變化情形。

2.評估會計政策之合理性,如存貨跌價或呆滯提列之政策。

3.評估存貨之評價是否已按公司既訂之會計政策。

4.取得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存貨淨變現價值報表,抽核淨變現價值所使 用之商品售價或進貨價格等資料來源,並重新計算應計提之存貨備抵跌 價損失,以確認此類會計估計之執行狀況與其政策一致。

5.瞭解存貨管理之流程,檢視其年度盤點計畫並參與年度存貨盤點,並核

對存貨明細,以評估管理階層區分及控管過時存貨之有效性。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評估

非金融資產減損之會計政策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一);非金 融資產減損評估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五;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會計項目說明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八)。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屬高度資本化之產業,且正面臨經濟環 境及行業競爭等多項因素干擾;因評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需透過預 測及折現未來現金流量以估計可回收金額等過程,而該過程本質上具有高 度不確定性,因此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捐評估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1.瞭解減損評估之相關政策及處理程序,評估管理階層辨認可能減損現金 產生單位之合理性。

  1. 對於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第三方出具之獨立評估報告之可回 收金額,檢視相關假設之合理性,並評估該鑑價師之資格及獨立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 個體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 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力特光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 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 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 報導流程之青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 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 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 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 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 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杳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 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力特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 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 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 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 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 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 營之能力。
  • 5.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 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 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 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 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 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 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 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民國111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 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 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 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民 112 國 年 3 月 23 日


111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31日
代碼


%
$\%$
流動資產
1100
六(一) $\mathbb{S}$ 58,843 1 S
68,133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
流動
四、六(三)、八 3,500 $\overline{\phantom{a}}$ 53,500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四、六(四、二十) 678,136 16 722,760 15
1180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 四、六(二十)、七 15,148 $\frac{1}{2}$ 35,444 1
1200 其他應收款 四、六(五)、七 190,795 5 186,486 $\overline{4}$
130x
四、六(六) 959,703 22 1,164,761 25
1410 預付款項 t 4,022 $\overline{\phantom{a}}$ 31,137 1
1476 其他金融資產一流動 四、八 71,580 $\overline{2}$ 66,289 1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六(四、廿四) 2,638 2,227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1,984,365 46 2,330,737 49
非流動資產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四、六(二) 11,282 20,000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四、六(七) 42,413 1 72,835 1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四、六(八) · 七、八 1,571,275 36 2,124,887 45
1755 使用權資產 四、六(九) 15,979 $\overline{\phantom{a}}$ 4,428
1760 投資性不動產 四、六(十一)、八 571,685 13 31,117 1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四、六(廿四) 156,540 $\overline{4}$ 137,040 3
1975 淨確定福利資產一非流動 四、六(十七) 3,090
1980 其他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四、八 18,737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Λ 23,156 $\overline{\phantom{0}}$ 29,196 1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2,395,420 54 2,438,240 51
IXXX


\$ 4,379,785 100 4,768,977
${\mathbb S}$
100

(續次頁)





111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31日
代碼




%
%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六(十二) ${\mathbb S}$
31,499
1 S
602,478
13
2170 應付帳款 六(十三)、七 83,570 $\sqrt{2}$ 138,037 3
2200 其他應付款 六(十四)、七 151,019 $\overline{4}$ 148,115 $\mathsf 3$
2230 本期所得税負債 四、六(廿四) 16,911 -
2250 負債準備一流動 四、六(十五) 14,434 $\overline{\phantom{a}}$ 15,436
2280 租賃負債一流動 四、六(九) 3,362 $\longrightarrow$ 3,235
2322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六(十六) 1,590,000 37
2365 退款負債一流動 四、六(二十) 18,175 $\overline{\phantom{a}}$ 12,257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六(二十) 14,214 $\overline{\phantom{a}}$ 14,825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1,923,184 44 934,383 19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 六(十六) 1,790,000 38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四、六(廿四) 238 795
2580 租賃負債一非流動 四、六(九) 12,647 1,277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四、六(十七) 8,525 $\qquad \qquad$
2645 存入保證金 8,187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overline{\phantom{a}}$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21,072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800,597 38
2xxx 負債總計 1,944,256 44 2,734,980 57

六(十八)
3110 普通股股本 1,700,000 39 1,700,000 36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35,500 1
3350 未分配盈餘 777,279 18 355,003 $\overline{7}$
3400 其他權益 (35, 651) (1) (21,006)
3500 庫藏股票 (41, 599) (1) $\overline{\phantom{a}}$
3xxx 權益總計 2,435,529 56 2,033,997 43
負債及權益總計 $\mathbb S$
4,379,785
100 $\mathbb{S}$
4,768,977
100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會計主管: 陳宗澤

111

110

代碼

%
%
4000 營業收入 四·六(二十) · 七 $\mathsf S$ 2,947,446 100 $\mathbf S$ 3,191,831 100
5000 營業成本 六(六、廿五)、七 (2,202,824) (75) (2,410,988) (75)
5900 營業毛利 744,622 25 780,843 25
6000 營業費用 六(廿五)、七
6100 推銷費用 (168, 370) (6) (162, 677) (5)
6200 管理費用 (165, 094) (5) (140, 940) (4)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57,318) (2) (54, 927) (2)
6450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損失) 六(四)、七 6,582 (84, 937) (3)
營業費用合計 (384, 200) (13) (443, 481) (14)
6900 營業利益 360,422 12 337,362 11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 607 177 -
7010 其他收入 六(十、廿一) 38,410 1 52,851 $\overline{2}$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六(九、廿二)、七 114,744 $\overline{4}$ 498,612 16
7050 財務成本 六(廿三) (49, 758) (1) (54,049) (2)
7055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六(五) (2,703) 15,667
70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益之
份額
(21, 265) (1) (15, 757) (1)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80,035 $\overline{\mathbf{3}}$ 497,501 15
7900 税前淨利 440,457 15 834,863 26
7950 所得税利益(費用) 四、六(廿四) 3.115 (24, 925) (1)
8200 本期淨利 443,572 15 809,938 25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四、六(十七) 5,645 (2,938)
8316 價損益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
四、六(十八) 3,071
8336 損益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之透
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
四、六(十八) (10,316) (16, 891) (1)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兌換差額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 四、六(十八) 1,159 (816)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所得稅
四、
六(十八、廿四)
(659)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441) (21, 304) (1)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mathbb S$ 443,131 15 $\mathsf S$ 788,634 24
每股盈餘(元)
9750
六(十九) S 2.62 S 4.76
9850
S 2.62 $\mathbb{S}$ 4.76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會計主管: 陳宗澤

$\overline{\mathbf{m}}$

月31

日至12

民國 111 年及

限公司

HIM

美国

力特大量

權益總額 1,245,363 809,938 (21, 304) 788,634 2,033,997 2,033,997 443,572 (441) 443,131 I (41, 599) 2,435,529
S S S S
庫藏股票 1 I I (41, 599) (41, 599)
GA) S s 69
m
量之金融資產未
益按公允價值衡
透過其他綜合損
實現評價(損)益
Θ (16, 891) (16, 891) (16, 898) (16, 898) I Ī (7,245) (7,245) (8,559) (32,702)
S S S S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兄換差額
(2,633) (1,475) (1,475) 1 (4,108) (4,108) Ï 1,159 1,159 l (2,949)
S 6 S S
(待彌補虧損)
未分配盈餘
(2,005,321) 809,938 (2,938) 807,000 1,553,324 355,003 355,003 (35,500) 443,572 5,645 449,217 8,559 I 777,279
S S S

法定盈餘公積 $\overline{\phantom{a}}$ I 35,500 $\begin{array}{c} \end{array}$ I I 35,500
$\leftrightarrow$ S S 69
普通股股本 3,253,324 1 (1,553,324) 1,700,000 1,700,000 I $\begin{array}{c} \hline \end{array}$ 1 1 1 ľ 1,700,000
5 S S S
E
日餘額
民國110年1月1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減資彌補虧損 民國110年12月31日餘額 民國 111 年1月1日餘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综合損益總額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boxed{a}$
庫藏股買
民國 111年12月31日餘額

In 映 张 會計主管:陳

44
$\ddot{\phantom{1}}$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111
110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税前淨利 \$ 440,457 $\mathbb S$ 834,863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66,183 76,511
攤銷費用 158 173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損失 (3,879) 69,270
利息費用 49,758 54,049
利息收入 (607) (177)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益之份額 21,265 15,757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3,665 7,516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損失 1,065
處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利益 (2,872) (522, 291)
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2, 534) (2, 468)
未實現外幣兌換(利益)損失 (46, 716) 4,186
租賃修改利益 (11, 398)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帳款 69,458 (68, 247)
其他應收款 2,277 130,457

205,058 (207, 627)
預付款項 27,184 13,926
其他流動資產 599 (590)
應付帳款 (57,215) (38,027)
其他應付款 7,372 (130, 375)
負債準備 (1,002) 1,530
其他流動負債 6,994 (17, 824)
淨確定福利負債 (5,970) (5,768)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780,698 203,446
收取之利息
支付之利息
611 174
(57, 278)
(支付)退還之所得稅 (49, 774)
(6)
83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731,529 146,425

(續次頁)

111 110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S S (20,000)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
11,789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50,000)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50,000 32,300
取得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1,677)
處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3,553,610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8, 149) (17, 647)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081 1,962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21,796)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13,446 95,446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15, 192) (27, 040)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21,179 3,566,954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 (572, 675) (93, 647)
舉借長期借款 1,790,000
償還長期借款 (200,000) (5,478,638)
存入保證金增加 7,587 3,000
存入保證金減少 (544) (11, 729)
租賃本金償還 (3, 544) (3,949)
庫藏股票買回成本 (41, 599)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810, 775) (3,794,963)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48,777 (12, 397)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9,290) (93, 981)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68,133 162,114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S 58,843 $\mathbb{S}$ 68,133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附件四】

BAKER TILLY CLOCK & CO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西 10485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11號14樓(開 14th Fl., 111 Sec. 2, Nanking E. Rd. Taipei 10485, Taiwan T:+886(2)2516-5255 | F:+886(2)2516-0312 www.bakertilly.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NO.18231110CA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1年及110年12月31日 之合併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111年及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 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力特 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1年及110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 務狀況,暨民國111年及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 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 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與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 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杳核證據,以作 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11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 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 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1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關 鍵杳核事項如下:

存貨評價

存貨之會計政策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六);存貨評價之會計估 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會計項目說明請參 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六)。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偏光板之製造及 銷售,因存貨易受所應用產品之市場需求及生產過程良率之影響,而產生 存貨跌價或呆滯損失,因此將存貨評價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杳核程序:

1.檢視存貨庫齡報表,分析各期存貨庫齡變化情形。

2.評估會計政策之合理性,如存貨跌價或呆滯提列之政策。

3.評估存貨之評價是否已按公司既訂之會計政策。

4.取得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存貨淨變現價值報表,抽核淨變現價值所使 用之商品售價或進貨價格等資料來源,並重新計算應計提之存貨備抵跌

價損失,以確認此類會計估計之執行狀況與其政策一致。

5.瞭解存貨管理之流程,檢視其年度盤點計書並參與年度存貨盤點,並核 對存貨明細,以評估管理階層區分及控管過時存貨之有效性。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評估

非金融資產減損之會計政策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二);非金 融資產減損評估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五;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會計項目說明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八)。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係屬高度資本化之產業,且正面 臨經濟環境及行業競爭等多項因素干擾;因評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 需透過預測及折現未來現金流量以估計可回收金額等過程,而該過程本質 上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因此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評估列為關鍵查核 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1.瞭解減損評估之相關政策及處理程序,評估管理階層辨認可能減損現金 產生單位之合理性。

2.對於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委任第三方出具之獨立評估報 告之可回收金額,檢視相關假設之合理性,並評估該鑑價師之資格及獨 立性。

其他事項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11年及110年度之個體財 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杳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 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 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 曾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力特光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 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 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 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 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 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 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 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 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杳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 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1.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 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 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 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 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 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 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 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 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1.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杳核證據, 以對合併 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 並自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 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 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 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 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1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 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 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 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單位︰新臺幣仟元


111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31日
代碼


$\boxtimes$

$\%$
%
流動資產
1100
六(一) $\mathcal{S}$ 61,331 1 $\mathbb{S}$
70,170
1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
流動
四、六(三)、八 15,917 $\overline{\phantom{a}}$ 54,803 1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四、六(四、二十) 678,136 16 722,760 15
1180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 四、六(二十)、七 15,148 $\overline{\phantom{a}}$ 35,444 1
1200 其他應收款 四、六(五)、七 24,512 $\mathbf{I}$ 36,177 1
130x
四、六(六) 959,703 22 1,164,761 24
1410 預付款項 4,375 $\overline{\phantom{a}}$ 31,659 1
1476 其他金融資產一流動 四、八 71,580 $\overline{2}$ 66,289 1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六(四、廿四) 2.638 $\frac{1}{2}$ 2,227 $\frac{1}{2}$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1,833,340 42 2,184,290 45
非流動資產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四、六(二) 11,282 29,847 1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四、六(七) 956 9,531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四、六(八)、セ・八 1,575,187 36 2,128,815 44
1755 使用權資產 四、六(九) 15,979 - 4,428 $\overline{\phantom{0}}$
1760 投資性不動產 四、六(十一)、八 798,428 18 267,004 6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四、六(廿四) 156,540 $\overline{4}$ 137,040 3
1975 淨確定福利資產一非流動 四、六(十七) 3,090
1980 其他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四、八 18,737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lambda$ 23,171 29,214 1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2,584,633 58 2,624,616 55
IXXX


S 4,417,973 100 4,808,906
S
100

(續次頁)

單位︰新臺幣仟元


111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31日
代碼
$\%$
%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六(十二) $\mathbb{S}$ 31,499 1 $\mathbb S$ 602,478 13
2170 應付帳款 六(十三)、七 84,217 $\overline{2}$ 138,112 $\mathfrak{Z}$
2200 其他應付款 六(十四)、七 154,934 $\overline{4}$ 151,771 $\overline{4}$
2230 本期所得税負債 四、六(廿四) 16,911
2250 負債準備一流動 四、六(十五) 14,434 $\overline{\phantom{0}}$ 15,436
2280 租賃負債一流動 四、六(九) 3,362 $\overbrace{\qquad \qquad }^{}$ 3,235
2322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六(十六) 1,590,000 36
2365 退款負債一流動 四、六(二十) 18,175 $\overline{\phantom{a}}$ 12,257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六(二十) · 七 14,214 $\overline{\phantom{m}}$ 15,258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1,927,746 43 938,547 20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 六(十六) 1,790,000 37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四、六(廿四) 238 $\longrightarrow$ 795
2580 租賃負債一非流動 四、六(九) 12,647 $\overline{\phantom{a}}$ 1,277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四、六(十七) 8,525
2600 其他非流動負債 41,813 $\mathbf{1}$ 35,765 1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54,698 $\mathbf{I}$ 1,836,362 38
2xxx 負債總計 1,982,444 44 2,774,909 58

3110 普通股股本 六(十八) 1,700,000 39 1,700,000 35
保留盈餘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35,500 1
3350 未分配盈餘 777,279 18 355,003 $\overline{7}$
3400 其他權益 (35, 651) (1) (21,006)
3500 庫藏股票 (41, 599) (1)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2,435,529 56 2,033,997 42
3xxx 權益總計 2,435,529 56 2,033,997 42
負債及權益總計 $\mathbb{S}$ 4,417,973 100 $\mathbb{S}$ 4,808,906 100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代碼 111
110
% %
4000 營業收入 $\mathfrak{m} \cdot \pi(\mathfrak{c}+\cdot) \cdot \mathfrak{t}$ \$ 2,947,446 100 $\mathsf S$ 3,191,831 100
5000 營業成本 六(六、廿五)、七 (2,202,825) (75) (2,410,993) (75)
5900 營業毛利 744,621 25 780,838 25
6000 營業費用 六(廿五)、七
6100 推銷費用 (182, 946) (6) (175, 780) (5)
6200 管理費用 (173, 506) (6) (148, 344) (5)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57, 340) (2) (54, 946) (2)
6450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損失) 六(四)、七 6,582
(407, 210)
(84, 937) (3)
6900 營業費用合計
營業利益
337,411 (14)
11
(464, 007)
316,831
(15)
10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 利息收入 689 436
7010 其他收入 六(十、廿一) 64,580 $\sqrt{2}$ 78,360 $\overline{3}$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六(九、廿二)、七 109,183 $\overline{4}$ 502,136 16
7050 財務成本 六(廿三) (49, 758) (2) (54, 049) (2)
7055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六(五) (13, 197) 15,667 $\overline{\phantom{a}}$
7060 之份額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 四、六(七) (8, 451) (24, 518) (1)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103,046 $\overline{4}$ 518,032 16
7900 税前淨利 440,457 15 834,863 26
7950 所得税利益(費用) 四、六(廿四) 3,115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4, 925) (1)
8200 本期淨利 443,572 15 809,938 25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四、六(十七) 5,645 (2,938)
8316 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 四、六(十八) (6, 952) (16,206) (1)
價損益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之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8320 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 四、六(七、十八) (293) (685)
價損益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兒換差額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 四、六(十八) 1,159 (816)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V9 · (659)
所得税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六(十八、廿四) (441) (21, 304) (1)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mathbb{S}$ 443,131 15 ${\mathbb S}$ 788,634 24
8600 淨利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mathbb S}$ 443,572 15 $\mathbb S$ 809,938 25
8700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mathbb S$ 443,131 15 \$ 788,634 24
每股盈餘(元)
9750
六(十九) $\mathbb S$ 2.62 S 4.76
9850
\$ 2.62 S 4.76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會計主管:陳宗澤

$\Box$ $\overline{31}$

日至12

Neg

民國 111 年及

表 市

TERNE

$\measuredangle \mathbf{D}$

司及子公司

Π

力特光電科

權益總額 1,245,363 809,938 (21,304) 788,634 2,033,997 2,033,997 443,572 (441) 443,131 l (41.599) 2,435,529
S S S S
庫藏股票 I (41, 599) (41, 599)
S SA S S
$\Box$
量之金融資產未
益按公允價值衡
透過其他綜合損
實現評價(損)益
$\widehat{\in}$ I (16, 891) (16, 891) (16, 898) (16, 898) I (7,245) (7,245) (8,559) (32,702)
69 S 6A)

$\sqrt{ }$
44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兄换差額
(2, 633) l (1,475) (1, 475) (4,108) (4.108) l 1,159 1,159 1 (2,949)
$\Theta$ 5 S


(待彌補虧損)
未分配盈餘
(2,005,321) 809,938 (2,938) 807,000 1,553,324 355,003 355,003 (35,500) 443,572 5,645 449,217 8,559 $\bigg $ 777,279
S S S S

28
法定盈餘公積 I 1 l 15,500
ξ
I 5,500
S S S S
普通股股本 3,253,324 I I (1, 553, 324) 1,700,000 1,700,000 I I 1 1,700,000
S S S S
$\Box$
1日餘額
民國110年1月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综合損益總額 減資彌補虧損 民國 110年12月31日餘額 民國 111 年1月1日餘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综合損益總額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償值衡量之權益工

9m
藏股
民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澤 诉 营: 御井 二 御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項. 111 110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税前淨利 \$ 440,457 $\mathcal{S}$ 834,863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78,916 89,064
攤銷費用 158 173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6,615 69,270
利息費用 49,758 54,049
利息收入 (689) (436)
採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8,451 24,518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3,665 7,516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損失 1,065
處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利益 (6,032) (522, 291)
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9,103) (2,869)
未實現外幣兌換利益 (42, 879) (440)
遞延收入轉列收入數 (2,674) (2,625)
租賃修改利益 (11,398)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帳款 69,458 (68, 247)
其他應收款 13,353 128,644

205,058 (207, 627)
預付款項 27,360 14,086
其他流動資產 599 (590)
應付帳款 (56, 643) (40, 885)
其他應付款 7,631 (128, 465)
負債準備 (1,002) 1,530
其他流動負債 6,995 (22, 170)
淨確定福利負債 (5,970) (5,768)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794,547 209,902
收取之利息 693 433
支付之利息 (49, 774) (57, 278)
(支付)退還之所得稅 (6) 83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745,460 153,140

(續次頁)

111 110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 S (20,000)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
11,789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11, 977) (74,096)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50,882 83,653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34, 752)
取得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1,677)
處分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3,553,610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8, 149) (17, 647)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081 1,962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21, 796)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13,446 95,446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15, 189) (27, 044)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10,087 3,559,455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 (572, 675) (102, 335)
舉借長期借款 1,790,000
償還長期借款 (200,000) (5,478,638)
存入保證金增加 7,587 3,000
存入保證金減少 (544) (11, 729)
租賃本金償還 (3, 544) (3,949)
庫藏股票買回成本 (41, 599)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810, 775) (3,803,651)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46,389 (11, 178)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8, 839) (102, 234)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70,170 172,404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mathbb{S}$ 61,331 $\mathbb{S}$ 70,170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附件五】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t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實際轉讓
價格之定價原則以不低於定價日前
15 個營業日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
單算數平均數乘以80%計算,惟轉讓
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
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
整之。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
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
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
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
整之。
配合公司實
際需要

【附件六】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廿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
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
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
列,其餘於必要時得經股東會決議或
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
紅利。本公司之盈餘分派,需視公司
目前及未來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
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
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
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股息
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
股本30%時,得不予分配;由董事會
依據經營結果及資本規劃情形,擬訂
盈餘分派方式及金額,提報股東會決
議,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
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
於當年度擬分派之股東股利總額之
$10\%$ $\circ$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
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
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得不再提
列,其餘於必要時得經股東會決議或
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
紅利。本公司之盈餘分派,需視公司
目前及未來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
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
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
配盈餘提撥不低於50%分配股東股息
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
股本30%時,得不予分配;由董事會
依據經營結果及資本規劃情形,擬訂
盈餘分派方式及金額,提報股東會決
議,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 得以現金
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
於當年度擬分派之股東股利總額之
10%
配合公司實
際需要

$-$
$^{+}$
Ξ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
三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五
月二十一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
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三次修訂於民
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第四次修訂
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次
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第
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
七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十四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十五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
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第十一次修訂於民
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十二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
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第
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
日。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
月八日。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0九年
六月九日。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
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
一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
三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五
月二十一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
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三次修訂於民
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第四次修訂
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次
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第
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
七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十四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十五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
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第十一次修訂於民
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十二次修訂於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
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第
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
日。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
月八日。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0九年
六月九日。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
年六月二十三日。
新增第十八
次修訂日
期。

【附件七】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1%以上股東提名)

$\frac{1}{2}$

類別 姓名 學歷 經歷 現職 持有股數
獨立
董事

美國休士頓大學
電子工程學系學士
晶華酒店 資訊總監
美國希爾頓酒店 資訊總監
巨紳資訊有限公司 負責人 0 股

說明:以上獨立董事被提名人之資格條件,業經本公司於民國112年5月10日第九屆第十一次 董事會議決議通過。

【附錄二】

力特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 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2/3/23 訂定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 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且仍在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或未來公司策略發展所需之 專業人員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本辦 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海內外子公司 (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 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對公司之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標準,並 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 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惟 轉讓之員工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轉讓之員工 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實際轉讓價格之定價原則以不低於定價日前15個營業日計算之善 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乘以80%計算,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 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擔。

第十條 其他事項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 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附錄三】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

111/6/23 修訂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 OPTIMAX TECHNOLOGY CORPORATION. .
  • 第二條 本公司營業範圍如下: 偏光膜及液晶顯示器材料之成品、半成品與原料之研發、製造、加工與銷售。
  • 一、CC01080 雷子零組件製造業。
  • 二、CE01030 光學儀器製造業。
  • 三、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 四、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
  • 五、C805010 塑膠皮、布、板、管材製造業。
  • 六、C801040合成樹脂製造業。
  • 七、F401010 國際留易業。
  • 八、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今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三條 本公司設立於中華民國桃園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於國內外設立分公司或其 他分支機構。
  • 第二章 股 份
  • 第四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佰億元整,分為壹拾億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金額新 台幣壹拾元,分次發行,其中未發行股份由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議發行之。其中伍 仟萬股保留供認股權憑證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用。
  • 第五條 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本 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 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分,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六條 股東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 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七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

一、股東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八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將開會之日 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舉行。

採行視訊股東會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相關規定,證券主管 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九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 章後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 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 第十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一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 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主管機關規定,本公 司召開股東會,應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 自出席,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之一 本公司得經代表己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及出席股東表決 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或以 低於發行日收盤價之認股價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 第十二條 股東會議主席由董事長擔任,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 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 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 第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三人,其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 五分之一,全體董事選任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 之一規定辦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 務期限至改選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今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 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全體董事所持有本公司記名式股票之股份總額,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 第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 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 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有關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法令對於監察人 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 第十四條 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董 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由過半數董事之出席方得開議,其決議事項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四條之一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 隨時召集之。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之。
  • 第十五條 董事長為董事會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 百零八條規定辦理。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其代理依公 司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董事會得設置各功能性委員會,功能性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程,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功能性委員會應對董事會負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
  • 第十七條 本公司得為全體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以保障全體股東權益並降低公司經營風險。 第十七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 值,暨國內外業界水準後訂定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八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其委任及解任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並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 規定辦理之。

第六章 計 會

第十九條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第廿條 本公司應依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至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得以 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且發給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以不高 於1%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並報告於股東會。
  • 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10%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 餘於必要時得經股東會決議或依法今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 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 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之盈餘分派,需視公司目前及未來發展 計書、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 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5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 餘低於實收股本30%時,得不予分配;由董事會依據經營結果及資本規劃情 形,擬訂盈餘分派方式及金額,提報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 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擬分派之股東股利總額 之10%。
  • 第七章 附 則
  •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
  •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 十一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 五月二十五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 十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九次修訂 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第十一 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十 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 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零七年六月八日。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零九年六月九 日。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