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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max Annual Report 2018

Jun 28, 2019

52283_rns_2019-06-28_b8d97fcc-50a6-4cb1-992b-c43ab121deb4.pdf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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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 間:民國一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星期四) 上午九時整
  • 點: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一段168號(南區青少年活動中心) 地
  • 席: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為325,332,396股,親自出席及委託出席計172,577,157股 出 (含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表決權者1,632,005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53.04\%$
  • 一、主席宣佈開會:出席股數已達法定數額,主席依法宣佈開會。
  • 二、主席致詞:(略)。
  • 三、報告事項:
  • (一)民國107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附件一)。
  •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請參閱附件二)。

四、承認事項:

  • 案由(一):民國107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謹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案)
  • 明:1、本公司民國107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業已編製完成。
    • 2、上開財務報表,併同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賴永吉及彭莉真會計師出具無保留 意見查核報告(請參閱附件三及附件四)。
    • 3、民國107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
  • 議:本議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72,577,157權 決
表決結果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贊成權數為 172,178,723 權(含電子投票 1,282,293 權) 99.76%
反對權數為 16,675 權(含電子投票 16,675 權) $0.00\%$
無效權數 0 權 $0.00\%$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為381,759權(含電子投票333,037權) $0.22\%$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案由(二):民國107年度虧損撥補案,謹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案) 說 明:本公司民國 107 年度虧損撥補表:

議:本議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72,577,157權 決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99.76%
$0.01\%$
$0.00\%$
$0.22\%$

五、討論事項:

案由 (一):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謹提請 核議。 (董事會提案)

  • 明:配合法令修訂之需要,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其修訂 說 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五)。
  • 決 議:本議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72.577.157 權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99.76%
$0.01\%$
$0.00\%$
$0.22\%$

$-2-$

  • 案由(二):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謹提請 核議。 (董事會提案)
  • 明:配合法令修訂之需要,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其修訂前後 說 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六)。
  • 決 議:本議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72,577,157 權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99.76%
$0.01\%$
$0.00\%$
$0.22\%$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六、臨時動議:無。

七、散會:同日上午9時20分,主席宣佈散會。

主席:趙寄蓉

記錄:唐集

【附件一】

107年度偏光板市場價格仍持續下跌,大尺寸面板如 TV 及 Moniter(顯示器)等 TFT-LCD 產 品使用之偏光板尤其明顯。公司已積極朝向車載用之染料系及碘系偏光板產品及保護貼等發展, 並持續要求上游材料供應商降低售價以壓低進貨成本及持續撐節各項費用支出。在市場主流之 TFT-LCD 用偏光板售價持續不振之際,公司仍盡力維持毛利在 20%左右,故營業淨利仍能達到 新台幣1.6億元,實屬不易。營業外損益方面,租金收入因107年南科廠新增承租人台灣積體電 路股份有限公司致增加新台幣25,861 仟元;在匯率方面,由於台幣及日幣對美元貶值致產生匯兌 利益新台幣 14,328 仟元,故 107 年度全年度稅前淨損為新台幣 43,679 仟元,稅後淨損為新台幣 104,133 仟元。展望未來,公司經營團隊仍將秉持一貫的營運管理模式與鍥而不捨之精神,致力 開發多樣化、薄型化之偏光板產品,持續拓展車載客戶以提高獲利,以追求公司利潤最大化為目 標,期不負全體股東之期望。

一、107年度營業報告

(一)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7年度 $\frac{0}{0}$ 106年度 $\frac{0}{0}$ 增(減)金額 增(減)%
營業收入 2,453,837 100.00 2,332,805 100.00 121,032 5.19
營業毛利 479,921 19.56 579,529 24.84 (99, 608) (17.19)
營業利益 155,074 6.32 272,561 11.68 (117, 487) (43.10)
税前淨利(損) (43, 679) (1.78) (86, 624) (3.71) 42,945 49.58
税後淨利(損) (104, 133) (4.24) (213, 439) (9.15) 109,306 51.21

107年度營業額較前一年度增加新台幣 121,032 仟元,但整體毛利率卻由 106 年之 24.8%下降至107年之19.6%,主要係因降價所致。在各項銷管支出方面,推銷費用因出 口費用較106年度增加新台幣9,465仟元、銷售佣金較106年度增加新台幣2,808仟元, 以及購置 LOCK 盒增加新台幣 4,174 仟元外, 10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IFRS9 新公報實施 而提列應收款項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新台幣 5,774 仟元而使整體營業費用較 106 年度增 加新台幣 17,879 仟元。在營業外收支方面,匯率因美金升值之故,致全年之匯兌利益為 新台幣 14,328 仟元,較 106 年度之匯兌損失 81,890 仟元,增加新台幣 96,218 仟元,其 他收入較106年度增加新台幣69,291仟元,主因係租金收入較106年度增加新台幣25,861 仟元,以及明基材料(股)公司之房租保證金新台幣44,762 仟元轉列為仲裁和解金致整體 營業外收支淨額較 106 年度增加 160,432 仟元。綜合上述主要原因,使 107 年度稅後淨 損較 106年度減少新台幣 109,306 仟元。

(二)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107年度 106年度
負債佔資產比率(%) 83.66 83.35
財務結構 長期資金佔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273.30 308.09
償債能力 流動比率(%) 111.88 201.69
速動比率(%) 61.55 126.50
資產報酬率(%) (0.05) (1.06)
獲利能力 權益報酬率(%) (7.10) (13.11)
純益率(%) (4.24) (9.14)
基本每股盈餘(元) (0.32) (0.66)

(三)研究發展狀況

產品開發方向主要朝利基型產品發展,因此開發重點在車載產品、染料系、太陽眼鏡、 保護貼及防爆膜等,說明各產品開發方向如下:

    1. 在大尺寸 TV 產品開發方面,由於價格競爭激烈,因此導入便宜材料是重點;在 MNT 方面,除了原有 TN 窄視角產品,也會加入 IPS 產品。
    1. 在中小尺寸的應用方面,染料系車載用偏光板持續成長,碘系車載產品也漸有斬 獲,當然占有率仍低情況下,持續擴大客戶及新機種送樣,另外廣視角補償膜導入 及信賴性提升,則是車載產品開發的重點;車載用光學膜及防爆膜隨著車載產品的 成長,需求也漸增,後續則須持續開發新的光學膜;OLED 部分,則原有 PMOLED 在交貨外,手機用可撓式 OLED 用偏光板則在開發及送樣中。
    1. 太陽眼鏡部分,已有訂單需求,另外持續針對客戶的需求,開發對應品。

二、108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一)經營方針

    1. 穩健經營為原則,穩定品質並提高良率以降低成本。
    1. 償還銀行長、短期借款以降低利息支出。
    1. 集中資源開發高毛利偏光板產品,如車截應用及薄型化偏光板等。
    1. 增加 STN 與精密塗佈高貢獻產品營收。
    1. 積極處分及活化閒置資產。

(二)重要之產銷政策

    1. 發展重點客戶以增加公司營收如中國大陸之面板廠。
    1. 不競逐低毛利之市場,要全力搶攻高毛利、高現金流入的利基市場。
    1. 全力發展高耐候染料系車用偏光板。
    1. 持續開拓台灣、中國大陸及日韓之面板廠客戶。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107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表等;其中 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嗣經董事會委任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 並出具查核報告。

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表,業經本委員會等審查,認為符合 公司法相關法令規定, 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 定報告如上。

敬請 鑒核

此致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股東會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鄭乃土

乃土

$\dot{\mathsf{P}}$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6-$

【附件三】

BAKER TILLY CLOCK & CO 正風聯会會計師事務所 台北市104南京東路二段111號14樓(頂樓) 14th Fl.,111 Sec. 2, Nanking E. Rd. Taipei 104, Taiwan, R.O.C.
電話: (02)2516-5255 傳真: (02)2516-0312

會計師查核報告

NO.18231070A

力特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杳核意見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及106年12月31日之個體資 產自債表, 暨民國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綜合捐益 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 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杳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 107年及 106年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狀況, 暨民國 107年及 106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杳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 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 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 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民國107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 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 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資產減損評估

資產減損之會計政策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九);資產減損評估 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屬高度資本化之產業,且正面臨經濟環 境及行業競爭等多項因素干擾;因評估資產減損需透過預測及折現未來現 金流量以估計可回收金額等過程,而該過程本質上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因 此資產減損評估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1.瞭解力特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減捐評估之相關政策及處理程序, 評估管理階層辨認可能減捐之現金產生單位及該內外部減捐跡象。

2.考量是否所有需進行年度減捐測試之資產已完整納入管理階層之評估流 程。

3.評估管理階層衡量可回收金額所使用之評價方式之合理性。

    1. 對於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第三方出具之獨立評估報告確定的 可回收金額,檢視相關假設之合理性,並評估該鑑價師之資格及獨立性, 以確認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
  • 5.評估資產減捐捐失過程中涉及之不確定性及相關假設,並考量力特光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揭露是否充分。

強調事項–聯貸案展延

如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十)及六(十四)所述,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國107年 4月27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 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8年12月7日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 已於民國 107年7月27日召開銀行團會議,並於民國 107年11月27日 獲多數債權銀行書面同意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8 年 12 月 7 日 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間一年,所有作業程序已於民國108年1月11 日完成;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 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國106年4月27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 理銀行倩權倩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7年12月7 日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已於民國106年7月14日召開銀行 團會議,並於民國106年11月1日獲多數債權銀行書面同意各項短期授 信期間展延至民國107年12月7日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間一年。本 會計師並未因此而修正查核意見。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 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 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力特光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 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 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力特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会審計委員會)自有監督財務 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 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 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 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 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 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杳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潰漏、不曾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 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力特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 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 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 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 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 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 營之能力。

5.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 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1. 對於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 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 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 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 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 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 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力特光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民國107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 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今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 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 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107年12月31日 106年12月31日
代碼



%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四、六(一) $\mathbb{S}$
417,636
5 $\mathbb{S}$
592,155
7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
流動
四、六(二)、八 8,000
1147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一流動 四、六(三)、八 215,757 $\overline{2}$
1151 應收票據 四、六(四) 281 2,368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四、六(四) 611,986 7 585,245 6
1181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 四、七 147,061 $\overline{2}$ 61,055 1
1200 其他應收款 四、六(五)、七 310,154 $\overline{4}$ 396,526 $\overline{4}$
1220 本期所得稅資產 六(廿二) 85 92
130x
四、六(六) 961,531 11 913,555 10
1410 預付款項 25,904 $\overbrace{\qquad \qquad }^{}$ 23,367
1476 其他金融資產一流動 78 -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2,462 2,582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2,485,178 29 2,792,702 30
非流動資產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7
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7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四、六(七) 41,887 65,226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四、六(八)、八 2,435,040 28 2,536,227 28
1760 投資性不動產 四、六(九)、八 3,364,964 38 3,529,294 38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四、六(廿二) 218,074 3 277,392 3
1980 其他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四、八 154,944 $\sqrt{2}$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3,031 $\equiv$ 11,861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6,217,947 71 6,420,007 70
1xxx


${\mathbb S}$
8,703,125
100 ${\mathbb S}$
9,212,709
100

(續次頁)





107年12月31日 106年12月31日
代碼




%
%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六(十) $\$$
690,301
8 $\mathbb{S}$
716,425
8
2150 應付票據 六(十一) 263 311
2170 應付帳款 六(十一) 111,674 1 138,850 1
2200 其他應付款 六(十二) 137,727 $\overline{2}$ 114,357 1
2250 負債準備一流動 四、六(十三) 13,489 13,624
2322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六(十四) 938,167 11 160,981 $\overline{2}$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六(十八、十九) 16,858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5,706 1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1,908,479 22 1,210,254 13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 六(十四) 5,251,937 61 6,354,885 69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四、六(廿二) 800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08 $\qquad \qquad \overline{\qquad \qquad }%$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四、六(十五) 8,438 5,904
26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貸餘 四、六(七) 121,384 $\mathbf{1}$ 117,963 1
2600 其他非流動負債 2,766 630 $\overbrace{\qquad \qquad }^{}$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5,385,325 62 6,479,890 70
2xxx 負債總計 7,293,804 84 7,690,144 83

3110 普通股股本 六(十六) 3,253,324 37 3,253,324 35
3300 保留盈餘
3350 待彌補虧損 六(十六) (1, 842, 660) (21) (1, 733, 244) (18)
3400 其他權益 六(十六) (1, 343) 2,485
3xxx 權益總計 1,409,321 16 1,522,565 17
負債及權益總計 $\mathbb S$
8,703,125
100 $\mathbb S$
9,212,709
100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趙寄蓉

經理人: 趙 寄 蓉

會計主管: 陳宗澤

代碼

107
106
$\%$ $\%$
4000 營業收入 四、六(十八)、七 $\mathbb{S}$ 2,445,203 100 $\mathbb{S}$ 2,323,148 100
5000 營業成本 六(六、廿三)、七 (1,974,306) (81) (1,755,269) (75)
5900 營業毛利 470,897 19 567,879 25
6000 營業費用 六(廿三)、七
6100 推銷費用 (83, 048) (4) (63, 581) (3)
6200 管理費用 (161, 992) (7) (166, 032) (7)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58, 563) (2) (62, 930) (3)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5,368)
營業費用合計 (308, 971) (13) (292, 543) (13)
6900 營業利益 161,926 6 275,336 12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 六(十九) 93,987 $\overline{4}$ 27,787 1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六(九、二十) (152, 955) (6) (263, 115) (11)
7050 財務成本 六(廿一) (124, 549) (5) (132, 815) (6)
70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益之
份額
(22,088) (1) 6,183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205, 605) (8) (361,960) (16)
7900 税前淨損 (43, 679) (2) (86, 624) (4)
7950 所得稅費用 四、六(廿二) (60, 454) (2) (126, 815) (5)
8200 本期淨損 (104, 133) (4) (213, 439) (9)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8360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六(十五) (5,283) (4,949)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
8361 兌換差額 (4,672) 9,366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所得稅
四、六(廿二) 844 (1, 592)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9,111) 2,825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mathbb S}$ (113, 244) (4) \$ (210, 614) (9)
每股虧損(元)
9750 普通股每股虧損 六(十七) $\$$ (0.32) \$ (0.66)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趙寄蓉

經理人: 趙寄蓉 轠 會計主管:陳宗澤

$31$ 贝 限公司 至 12 表 I. 震 Щ 力特光 Ę 民國 107年及 個

$\Box$

單位:新臺幣仟元

其他權益項目
Ш 通股股本
待彌補虧損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兄换差額

簿
106年1月
民國
日餘額 5 3,253,324 \$ (1,514,856) (5,289) 1,733,179
本期淨損 I (213, 439) (213, 439)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I (4,949) 7,774 2,825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1 (218, 388) 7,774 (210, 614)
民國 106年12月31 日餘額 5 3,253,324 S (1, 733, 244) 2,485 S 1,522,565
民國107年1月1 日餘額 S 3,253,324 S (1, 733, 244) 2,485 5 1,522,565
本期淨損 İ (104, 133) (104, 133)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5,283) (3,828) (9, 111)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I (109, 416) (3,828) (113, 244)
民國 107年12月31 日餘額 S 3,253,324 S (1,842,660) (1, 343) S 1,409,321

咦 $\dddot{\phantom{0}}$

會計主管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苓 寄 越 經理人:

苓 寄 趟 $\ddot{\phantom{0}}$

董事長

107 106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税前淨損 $\mathbb{S}$ (43, 679) $\mathbb{S}$ (86, 624)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280,393 292,582
攤銷費用 1,798 2,579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5,368
呆帳轉列收入數 (4,918)
利息費用 124,549 132,815
利息收入 (586) (675)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益之份額 22,088 (6, 183)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損失 (4,258) 2,064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損失 762 886
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784) (23,098)
未實現外幣兌換損失 101,936 113,716
預付設備款轉列費用數 2
其他流動負債轉列收入數 (47,000)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票據 2,087 (1,098)
應收帳款 (82, 269) 234,823
其他應收款 33,080 2,055

(47, 976) (232, 075)
預付款項 (2, 537) 66,336
其他流動資產 (128) (524)
應付票據 (48) (260)
應付帳款 (28, 470) 41,714
其他應付款 19,370 1,814
負債準備 (135) 857
其他流動負債 (9,214) 9,009
淨確定福利負債 2,534 (1, 382)

(續次頁)

107 106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326,881 $\mathbb{S}$ 544,415
收取之利息 602 672
支付之利息 (124, 807) (133, 199)
退還之所得稅 7 16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202,683 411,904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4,500)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18,500
取得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 (11,000)
處分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 103,584
取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7)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4,790) (1,626)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0,038 324
存出保證金減少 458 2,410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1,761) (26,992)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 $\overline{4}$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38,735
預付設備款增加 (548) (7,665)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295) (253)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55,841 58,775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 (39, 429) (326, 824)
償還長期借款 (300, 137) (398, 800)
存入保證金增加 9,439 24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330, 127) (725,600)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102, 916) (112, 933)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174, 519) (367, 854)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592,155 960,009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mathbb S}$ 417,636 $\mathbb S$ 592,155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附件四】

BAKER TILLY CLOCK & CO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台北市104南京東路二段111號14樓(頂樓) 14th Fl., 111 Sec. 2, Nanking E. Rd. Taipei 104, Taiwan, R.O.C. 電話:(02)2516-5255 傳真:(02)2516-0312

會計師查核報告

NO.18231070CA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杳核意見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7年及106年12月31日 之合併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 107年及 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 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力特 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7年及106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 務狀況, 暨民國107年及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 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 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 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 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7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 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 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資產減損評估

資產減損之會計政策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資產減損評估 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

力特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係屬高度資本化之產業,且正面 臨經濟環境及行業競爭等多項因素干擾;因評估資產減損需透過預測及折 現未來現金流量以估計可回收金額等過程,而該過程本質上具有高度不確 定性,因此資產減捐評估列為關鍵杳核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 1.瞭解力特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針對減損評估之相關政策及處 理程序,評估管理階層辨認可能減損之現金產生單位及該內外部減損跡 象。
  • 2.考量是否所有需進行年度減損測試之資產已完整納入管理階層之評估流 程。
  • 3.評估管理階層衡量可回收金額所使用之評價方式之合理性。
  • 4.對於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委任第三方出具之獨立評估報 告確定的可回收金額,檢視相關假設之合理性,並評估該鑑價師之資格 及獨立性,以確認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
  • 5.評估資產減損損失過程中涉及之不確定性及相關假設,並考量力特光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的相關揭露是否充分。

強調事項-聯貸案展延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及六(十四)所述,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國107年 4月27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 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8年12月7日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 已於民國 107年7月27日召開銀行團會議,並於民國 107年11月27日 獲多數債權銀行書面同意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8年12月7日 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間一年,所有作業程序已於民國 108年1月11 日完成;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 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國106年4月27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 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7 年 12 月 7 日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已於民國106年7月14日召開銀行 團會議,並於民國106年11月1日獲多數債權銀行書面同意各項短期授 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7年12月7日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間一年。本 會計師並未因此而修正查核意見。

其他事項一個體財務報告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07年及106年度之個體財 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 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 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 曾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力特光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 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 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 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 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 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 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 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杳核時, 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 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1. 對與杳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 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杳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 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力特光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 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 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 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 修正杳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 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 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 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 豹及適切之杳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自責杳核 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 公司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 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 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 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 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7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 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今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 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 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正風聯合會 事 計 師 務 所 會計師: 永 賴 吉 會計師: 彭 莉 真 核准文號: (81)台財證(六)第80679號 金管證審字 1050025873 號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 國


107年12月31日 106年12月31日
代碼




%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四、六(一) $\mathbb{S}$
421,409
5 $\mathbb{S}$
597,199
7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
流動
四、六(二)、八 11,578
1147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一流動 四、六(三)、八 215,762 $\overline{2}$
1151 應收票據 四、六(四) 281 2,368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四、六(四) 695,239 8 617,628 7
1200 其他應收款 四、六(五) 21,268 81,615 1
1220 本期所得稅資產 六(廿二) 85 92 $\overbrace{\qquad \qquad }^{}$
130x
四、六(六) 961,531 12 913,555 10
1410 預付款項 26,227 24,356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lambda$ 2,545 2,582 $\overline{\phantom{a}}$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2,140,163 25 2,455,157 27
非流動資產
1517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8,951
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7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四、六(七)、八 2,457,303 29 2,574,120 28
1760 投資性不動產 四、六(八)、八 3,626,657 42 3,808,970 42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四、六(廿二) 218,074 2 277,392 3
1980 其他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四、八 154,944 $\mathbf 2$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四、六(九) 22,694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2,471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6,488,623 75 6,692,960 73
1xxx


8,628,786
$\mathbb S$
100 ${\mathbb S}$
9,148,117
100

(續次頁)





107年12月31日 106年12月31日
代碼



%
$\%$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六(十)、 七 690,301
${\mathbb S}$
8 720,990
$\mathbb{S}$
8
2150 應付票據 $\pi(+-)$ 263 311
2170 應付帳款 六(十一) 112,724 1 139,895 $\overline{2}$
2200 其他應付款 六(十二) 141,004 $\overline{c}$ 115,752 1
2250 負債準備一流動 四、六(十三) 13,489 13,624
2322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六(十四) 938,167 11 160,981 $\overline{2}$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六(十八、十九) 16,858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5,706 $\mathbf{1}$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1,912,806 22 1,217,259 14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 六(十四) 5,251,937 61 6,354,885 69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四、六(廿二) 800 508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四、六(十五) 8,438 5,904 $\qquad \qquad$
2600 其他非流動負債 45,484 1 46,996 $\qquad \qquad -$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5,306,659 62 6,408,293 69
$2$ xxx 負債總計 7,219,465 84 7,625,552 83

3110 普通股股本 六(十六) 3,253,324 37 3,253,324 36
3300 保留盈餘
3350 待彌補虧損 六(十六) (1,842,660) (21) (1, 733, 244) (19)
3400 其他權益 四、六(十六) (1, 343) $\qquad \qquad$ 2,485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1,409,321 16 1,522,565 17
3xxx 權益總計 1,409,321 16 1,522,565 17
負債及權益總計 8,628,786
$\mathbb{S}$
100 $\mathbb S$
9,148,117
100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趙寄蓉

經理人: 趙 寄 蓉

Ħ

會計主管:陳宗澤

力特光雷 小司及子公司

$107$ 年)
民國

青日至12月31日

$\boxminus$
107 106
代碼
% $\%$
4000 營業收入 四、六(十八) \$ 2,453,837 100 $\mathbb{S}$ 2,332,805 100
5000 營業成本 六(六、廿三) (1, 973, 916) (81) (1,753,276) (75)
5900 營業毛利 479,921 19 579,529 25
6000 營業費用 六(廿三)
6100 推銷費用 (93, 835) (4) (75,038) (3)
6200 管理費用 (166, 674) (7) (168, 977) (7)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58, 564) (2) (62, 953) (3)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5,774)
營業費用合計 (324, 847) (13) (306, 968) (13)
6900 營業利益 155,074 6 272,561 12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 六(十九) 90,981 $\overline{4}$ 21,690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六(八、二十) (165, 159) (7) (247, 286) (10)
7050 財務成本 六(サー) (124, 575) (5) (133, 589) (6)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198, 753) (8) (359, 185) (16)
7900 税前淨損 (43, 679) (2) (86, 624) (4)
7950 所得稅費用 四、六(廿二) (60, 454) (2) (126, 815) (5)
8200 本期淨損 (104, 133) (4) (213, 439) (9)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 六(十五) (5,283) (4,949)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
兌換差額
(4,672) 9,366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所得稅
四、六(廿二) 844 (1, 592)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9,111) $\overline{\phantom{0}}$ 2,825 $\overline{\phantom{0}}$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mathbb{S}$ (113, 244) (4) $\mathbb S$ (210, 614) (9)
8600 淨損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mathbb S$ (104, 133) $(4)$ \$ (213, 439) (9)
8700 综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mathbb S$ (113, 244) (4) $\mathcal{L}$ (210, 614) (9)
每股虧損(元)
9750 普通股每股虧損 六(十七) \$ (0.32) $\mathbb{S}$ (0.66)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經理人:趙寄蓉

AND

會計主管: 陳宗澤麻随

$\Xi$ 31

至 12

H

民國 107年及

$\left| 4 \right|$

力特光電科

高麗州文司及子公司
高明明明明



44




$\mathcal{N}$
其他權益項目

普通股股本 待彌補虧損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兄换差額
簿

日餘額
民國 106年1月
S 3,253,324 S (1,514,856) (5,289)
S
S 1,733,179
本期净損 (213, 439) (213, 439)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4,949) 7,774 2,825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218, 388) 7,774 (210, 614)
餘額
$\Xi$
$\overline{31}$

106年12

$\Theta$ 3,253,324 S (1, 733, 244) 2,485
S 1,522,565
日餘額
民國107年1月1
$\Theta$ ,253,324
3
5 (1, 733, 244) 2,485
S
S 1,522,565
本期淨損 l (104, 133) (104, 133)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I (5,283) (3,828) (9, 111)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I (109, 416) (3,828) (113, 244)
餘額
$\sum_{i=1}^{n}$
民國 107年 12月 31
5 ,253,324
3
$\mathfrak{S}$ (1, 842, 660) (1, 343)
S
S 1,409,321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澤 张 哽 會計主管:

House and

蓉 寄 趟 經理人:

趟 $\ddot{\phantom{a}}$

董事長

力特光電科 不同及子公司

107年及1
民國
全日 至 12 月 31 日
不可作
107 106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税前淨損 $\mathbb{S}$ (43, 679) $\mathbb{S}$ (86, 624)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307,739 320,075
攤銷費用 2,335 3,109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5,774
呆帳轉列收入數 (4, 855)
利息費用 124,575 133,589
利息收入 (636) (953)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損失 (4, 456) 1,954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損失 762 886
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784) (23,098)
未實現外幣兌換淨損失 112,851 109,548
預付設備款轉列費用數 $\overline{2}$
遞延收入轉列收入數 (2,757) (2,725)
其他流動負債轉列收入數 (47,000)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票據 2,087 (1,098)
應收帳款 (82,965) 205,744
其他應收款 32,603 (3,172)

(47, 976) (232, 075)
預付款項 (1,889) 68,574
其他流動資產 (127) (524)
應付票據 (48) (260)
應付帳款 (28, 465) 40,873
其他應付款 21,275 (3,964)
負債準備 (135) 857
其他流動負債 (9,214) 9,010
淨確定福利負債 2,534 (2, 848)

(續次頁)

力特光電科表現兩牙無力司及子公司
合併 夜(續)
民國 107年及 在《大学》 至 12 月 31 日
107 106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342,404 $\mathbb{S}$ 532,025
收取之利息 652 950
支付之利息 (124, 856) (134, 024)
退還之所得稅 7 16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218,207 398,967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
(8,944)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8,078)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18,500
取得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 (11,000)
處分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 103,584
取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7)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4, 857) (2, 249)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0,625 502
存出保證金減少 459 2,410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1,761) (26,992)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 4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38,735
預付設備款增加 (548) (7,665)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295) (253)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43,840 58,330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減少 (43,901) (340, 519)
償還長期借款 (300, 137) (398, 800)
存入保證金增加 9,374 12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334, 664) (739, 307)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103, 173) (87,936)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數 (175, 790) (369, 946)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597,199 967,145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421,409 $\mathbb{S}$ 597,199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會計主管:陳宗澤

【附件五】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5.1.2.4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之國外公司間因短期資金融通之必要從事資 百之國外公司間因短期資金融通之必要從
金貸與不受百分之四十之限制,個別貸與金額 事資金貸與,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
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 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之財務報表淨值總額百分之四十;貸與總額不 淨值總額百分之四十;貸與總額不得超過
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 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財務報表淨值總額百分之四十。其貸與期限可 報表淨值總額百分之四十。其貸與期限可
不受 5.1.4.1 限制,惟以不超過五年為原則, 不受 5.1.4.1 限制,惟以不超過五年為原
但有特殊情形經董事會通過者,得再延長五 則,但有特殊情形經董事會通過者,得再
年,且延長次數不受限制。 延長五年,且延長次數不受限制。
5.1.3.1.7 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時,於將資金貸與他人 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時,於將資金貸與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 他人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並將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
載明。 列入董事會紀錄。
5.1.3.1.8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 (新增)
正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不適用 5.1.3.1.7 獨立董事之規定。
5.1.3.1.9 如 5.1.3.1.8 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新增)
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
之決議。
5.1.3.1.10 本作業程序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 (新增)
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5.2.10 修訂及實施程序: 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及董事會通過,
5.2.10.1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及董事會通 再提報請股東會通過後施行,如有董事表
過,再提報請股東會通過後施行,如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
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 論,修訂時亦同。
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訂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
5.2.10.2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 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5.2.10.1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錄。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5.2.10.3本作業程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本作業程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說明:依據108年3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號「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 則」修訂之。

【附件六】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2. 2.1 資產範圍
2.1.1 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
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
資。
2.1.2 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
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2.1.3 會員證。
2.1.4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
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2.1.5 金融機構之債權 (含應收款項、買匯貼
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2.1.6 使用權資產。
2.1.7 衍生性商品。
2.1.8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2.1.9 其他重要資產。
2.1 資產範圍
2.1.1 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
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
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
券等投資。
2.1.2 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
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設
備。
2.1.3 會員證。
2.1.4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
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2.1.5 金融機構之債權 (含應收款項、買匯
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2.1.6 衍生性商品。
2.1.7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2.1.8 其他重要資產。
3. 3. 權責:財會單位、管理單位及相關使用
單位。
3. 權責:財會部、管理部及相關使用單
位。
4. 4.1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
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
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
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
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
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
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
約。
4.2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
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
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
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
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
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4.1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
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
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
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
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
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
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4.2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
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
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
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
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
股份受讓)者。
5. 投資非供營業用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
5.1
與有價證券額度
5.1.1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
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十五。
5.2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
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
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
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5.3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之處理程序
投資非供營業用不動產與有價證券額
5.1

5.1.1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
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十五。
5.2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
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
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5.3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之處理程序
條次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5.3.1 評估及作業程序 5.3.1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悉依本公司內
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 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序辦理。
5.3.2.2 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 5.3.2.2 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詢價、比價、
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其 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其核決權限如
核決權限如 5.3.2.1。 5.3.2.1
5.3.3 執行單位 5.3.3 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
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
產時,應依 5.3.2 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 部門及管理部負責執行。
單位及管理單位負責執行。
5.3.4 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估價報告 5.3.4 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
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 產,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 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
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估價報
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估價報
告應行記載事項依相關法規辦理),並符合下
告應行記載事項依相關法規辦理),並符合
列規定: 下列規定:
5.3.4.1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 5.3.4.1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
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 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條件變更者,亦同。 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
辨理。
5.4.3 執行單位
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 5.4.2 核決權限
5.4.3 執行單位
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前項核決權
呈核後,由財會單位負責執行。 限呈核後,由財會單位負責執行。
5.5.1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 5.5.1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
依 5.3 取得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產,除依5.3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辦理
處理程序辦理外,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 外,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
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 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 交易
外, 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 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
者,亦應依 5.3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 應依 5.3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述交易金額 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
之計算,應依第5.10.3規定辦理。另外在 計算,應依第5.6.4.1 規定辦理。另外在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
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5.
5.5.2 評估及作業程序 5.5.2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或與關
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 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
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 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 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
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 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
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及支付款項:

i

條次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5.5.2.3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5.5.2.3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 5.5.3.1
產,依本條 5.5.3.1 及 5.5.3.4 規定評估預定交 及 5.5.3.4 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
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相關資料。
5.5.2.6 依 5.5.1 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5.5.2.6 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5.5.2.7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 5.5.2.7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
事項。有關 5.5.2 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 5.10.3 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5.10
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交審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已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
計入。
5.5.3.1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5.5.3.1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
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
性:
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5.5.3.2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
5.5.3.2 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
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
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
法評估交易成本。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5.5.3.3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5.5.3.3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
權資產,依 5.5.3.1 及 5.5.3.2 規定評估不動產 5.5.1 及 5.5.2 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
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 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表示具體意見。
5.5.3.4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5.5.3.4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
權資產依 5.5.3.1、5.5.3.2、5.5.3.3 規定評估結 5.5.3.1、5.5.3.2、5.5.3.3 規定評估結果均較
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 5.5.3.5 規定辦 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5.5.3.5規定辦理。
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 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
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 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
見者,不在此限: 意見者,不在此限:
5.5.3.4.1.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 5.5.3.4.1.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
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相 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
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 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
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
件相當者。
5.5.3.4.1.3 (刪除) 5.5.3.4.1.3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
5. 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
租賃慣例應有合理之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
條件相當者。
5.5.3.4.2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 5.5.3.4.2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
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件與 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
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 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
當且面積相近者。前述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 述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
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 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
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 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
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 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
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 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則;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 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
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算一年。
5.5.3.5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5.5.3.5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
權資產,如經按本條 5.5.3.1、5.5.3.2、5.5.3.3 按本條 5.5.3.1、5.5.3.2、5.5.3.3 及 5.5.3.4
及 5.5.3.4 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 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
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且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 理下列事項。且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
條次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 採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定
定提列特别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
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 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
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 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
不合理者,並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動 者,並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動用
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該特別盈餘公積。
5.5.3.5.1 本公司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 5.5.3.5.1 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
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 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
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 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
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 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
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 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
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 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
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
5.5.3.5.2 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 5.5.3.5.2 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
規定辦理。前述對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 八條規定辦理。
員準用之。
5.5.3.6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5.5.3.6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
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5.5.2 有關 列情形之一者,應依 5.5.1 及 5.5.2 有關評
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適用 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適用
5.5.3.1、5.5.3.2、5.5.3.3 及 5.5.3.4 有關交易成 5.5.3.1、5.5.3.2、5.5.3.3 及 5.5.3.4 有關交易
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5.5.3.6.1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5.5.3.6.1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
或其使用權資產。
5.5.3.6.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動產。
5.5.3.6.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
5. 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5.5.3.6.4 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 5.5.3.6.4 (新增)
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
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
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5.5.3.7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5.5.3.7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
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 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
規之情事者,亦應 5.5.3.5 規定辦理。 者,亦應 5.5.3.5 規定辦理。
5.6.3 執行單位 5.6.3 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時,應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時,
5.6.2 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單位及財會 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
單位或行政單位負責執行。 及財會單位或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5.6.4.1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5.6.4.1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
内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
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
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5.8.1.1.1 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 5.8.1.1.1 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
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 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
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 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
5. 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 約、選擇權、期貨、利率或匯率、交換,
選擇權、期貨、利率或匯率、交換,上述契約 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
構型商品等)。
條次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5.8.2.4.2 市場風險管理: 5.8.2.4.2 市場風險管理:
以銀行提供之公開外匯交易市場為主,暫不考 以銀行提供之公開外匯交易市場為主,佔
慮期貨市場。 不考慮期貨市場。
5.8.2.4.6 商品風險管理 5.8.2.4.6 商品風險管理
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具備完整及正確 内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完整及正
之專業知識,並要求銀行充分揭露風險,以避 確之專業知識,並要求銀行充分揭露風
免誤用金融商品風險。 險,以避免誤用金融商品風險。
5.8.5.1.1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 5.8.5.1.1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
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相關法令及公司所訂
否適當並確實依相關法令及公司所定之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5.8.5.4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建立 5.8.5.4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
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 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
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 5.8.4.2、5.8.5.1.1、 類、金額應審慎評估之事項。
5.8.5.2 應審慎評估之事項, 詳予登載於備查簿
備查。
5.9.2.1 董事會日期:(略) 5.9.2.1 董事會日期:(略)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交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之交易對象若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
易對象若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
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 本公司應與其簽
依上述規定辦理。 訂協議,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5.10.2.1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 5.10.2.1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
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
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 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託事業發行之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行之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5.10.2.1.1 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 5.10.2.1.1 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公司 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
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 資產金額計算。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
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 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準則有關實收資
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 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
算之。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5.10.2.3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 5.10.2.3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
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金額。
5.10.2.4 除 5.10.2.1、5.10.2.2、5.10.2.3 以外之 5.10.2.4 除前三項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
5. 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 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
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限:
條次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5.10.2.4.1 買賣國內公債。 5.10.2.4.1 買賣公債。
5.10.2.4.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 5.10.2.4.2 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
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 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
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 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
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 (不含次順位債券), 或 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
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 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
金,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 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5.10.2.4.4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 5.10.2.4.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
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 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
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10.2.4.5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5.10.2.4.5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
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
幣五億元以上。 元以上。
5.10.2.4.6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 5.10.2.4.6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交易對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
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 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元以上。
5.10.3 關於 5.10.2 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5.10.3 (新增)
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
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
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
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
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上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
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說明:依據107年11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41072號「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