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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max Annual Report 2014

Jun 26, 2015

52283_rns_2015-06-26_868139ba-57dd-4b7d-9adf-c77d70f34aea.pdf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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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開會程序…………………………………………………………….……………1
貳、 開會議程…………………………………………………………………….…….2
一、報告事項………………………………………………………………….……2
(一)民國
103
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審查決算表冊報告
二、承認事項………………………………………………………………….……2
(一)民國
103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民國
103
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及選舉事項………………………………………………………….……3
(一)修訂「公司章程」案
(二)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案
(三)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
(四)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
四、臨時動議………………………………………………………………….……3

五、散會……………………………………………………………………..….……3

參、 附件

附件ㄧ、營業報告書………………………………………………………….…4
附件二、監察人查核報告書………………………………….…….…………….6
附件三、103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7
附件四、103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15
附件五、「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23
附件六、「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25
附件七、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26

肆、 附錄

附錄ㄧ、股東會議事規則………………………………………….………….…27
附錄二、公司章程(修訂前)……………………………………………………28
附錄三、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修訂前).………………………….…………30
附錄四、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32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O四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宣佈開會

主席致詞

一、報告事項

  • 二、承認事項
  • 三、討論暨選舉事項
  •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O四年股東常會議程

  • 時 間:民國一O四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
  • 地 點: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一段 168 號(南區青少年活動中心)

主席宣佈開會 (報告出席股東代表股份總數)

主席致詞

一、報告事項:

(一) 民國 103 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附件一。

(二) 監察人審查決算表冊報告,請參閱附件二。

二、承認事項:

案由(一):民國 103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謹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案)

  • 說 明:1、本公司民國 103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業已編製完成。
  • 2、上開財務報表,併同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欣亮及周銀來會計師出具修正 式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請參閱附件三及附件四)。
  • 3、民國 103 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
  • 決 議:

案由(二):民國 103 年度虧損撥補案,謹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案) 說 明:本公司民國 103 年度虧損撥補表:

三、討論暨選舉事項:

  • 案由 (一):修訂「公司章程」案,謹提請 核議。(董事會提案)
  • 說 明:1、配合法令修訂及實務需要,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 2、「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五)。
  • 決 議:
  • 案由 (二):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案,謹提請 核議。(董事會提案)

說 明:1、配合法令修訂及實務需要,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2、「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六)。

  • 決 議:
  • 案由 (三):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謹提請 選舉。(董事會提案)
  • 說 明:1、本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將於 104 年 6 月 27 日屆滿,於本次股東會提前全面 改選,當選之第七屆新任董事及監察人立即就任,任期三年,自 104 年 6 月 16 日起至 107 年 6 月 15 日止。
  • 2、依公司章程第十三條規定,本次應選董事九席及監察人三席,其中獨立董事 二席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 104 年 5 月 6 日董事會議審查通過『獨立董事候 選人名單』中選任之(請參閱附件七)。
  • 選舉結果:
  • 案由 (四):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謹提請 核議。(董事會提案)
  • 說 明:1、依公司法第 209 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 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之」。
  • 2、擬向股東會說明本公司董事,有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與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 似行為。
  • 3、提請股東會許可解除對該董事及其代表人自就任日起之競業禁止限制。
  • 4、獨立董事候選人兼任其他公司職務之資料表如下:
職 稱 姓 名 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獨立董事 熊光濱 台灣元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獨立董事 鄭乃土 恆信化工有限公司經理

決 議: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附件一】

103 年度公司在經營方面持續調整接單策略,以高毛利產品為主,並降低進貨成本以提升毛 利,在管理面持續撙節各項費用支出,而匯率方面由於日幣持續貶值及美金升值,使公司於 103 年之全年獲利達到新台幣 536,840 仟元。展望未來,公司經營團隊仍將秉持一貫的營運管理模式, 致力開拓薄型化偏光板等新產品,追求公司利潤最大化為目標,以不負全體股東之期望。

一、103 年度營業報告

(一) 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3
年度
% 102
年度
% 增(減)金額 增(減)%
營業收入 4,105,007 100.00 4,025,820 100.00 79,187 1.96
營業毛利 880,079 21.43 799,821 19.86 80,258 10.03
營業淨利 505,754 12.32 421,354 10.46 84,400 20.03
稅前純利 540,836 13.17 411,980 10.23 128,856 31.27
稅後淨利 536,840 13.07 536,622 13.32 218 0.04

103 年度營業額較前一年度略微增加,惟在接單策略上運用得宜,故整體毛利率由 102 年之 19.86%提升至 21.43%;且各項銷管支出亦持續嚴予控制,才能使營業淨利創下九年來 新高。在匯率方面,美金及日圓整體趨勢均對公司產生正向之影響,103 年兌換利益較 102 年度增加 15,071 仟元。在內部管理層面,持續評估並活化資產以增加現金流入。綜合上述 主要原因,使 103 年度整體獲利較 102 年度增加 218 仟元。

(二) 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103
年度
102
年度
負債佔資產比率(%) 85.10 89.35
財務結構 長期資金佔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306.65 279.76
流動比率(%) 159.53 136.56
償債能力 速動比率(%) 108.02 89.19
資產報酬率(%) 6.07 6.33
權益報酬率(%) 37.06 59.23
獲利能力 純益率(%) 13.07 13.32
基本每股盈餘(元) 1.65 1.65

(三)研究發展狀況

  • 1.在 TV 產品開發方面,31.5"已大量出貨,現因應客戶需求,朝向更大尺寸 48"及 49" 甚至 55"開發。
  • 2.在 MNT 方面,以降低成本為主;另客戶也會開發高階機種,如 VA 機種等,此部 分也會配合客戶開發。
  • 3.在中小尺寸的應用方面,利潤較佳的車載產品的開發,去年已小有成果,除持續配合 客戶做後續 2~3 年後量產機種產開發,且今年訂單也會開始大幅成長。在手機及平 板應用方面,則是以開發超薄型偏光板為主,此部分已完成部分客戶認證,並已有 小量訂單,預計今年也會有大幅成長。
  • 4.在精密塗佈方面,除自製塗佈用於成本降低外,在保護貼及代工塗佈方面也都有一些 成果。
  • 二、104 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一)經營方針

1.穩健經營為原則,穩定品質並提高良率以降低成本。

2.償還銀行長短期借款以降低利息支出。

  • 3.集中資源開發高毛利偏光板產品如薄型化偏光板等。
  • 4.增加 TN/STN 與精密塗佈高貢獻產品營收。

5.活化閒置資產。

(二)重要之產銷政策

1.不競逐高營收低毛利等廣大市場,而要全力搶攻高毛利、高現金流入的利基市場。

2.全力發展高耐候染料系車用偏光板。

3.持續開拓中國大陸面板廠客戶。

【附件二】 【附件二】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 103 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表等;其中 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嗣經董事會委任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 並出具查核報告。

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表,經本監察人等查核,認為符合 公司法相關法令規定,爰依公司法第 219 條之規定報告如上。

敬請 鑒核

此致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股東會

監察人

向曉南

世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巫淑萍

旋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俞啟邦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3 月 2 6 日

【附件三】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NO.18231030A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資 產負債表,暨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綜合損益 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及個體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個 體財務報告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 對上開個體財務報告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個體財務報告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 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個體財務報告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 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 會計估計,暨評估個體財務報告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 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 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如財務報告附註六(九)及六(十三)所述,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 「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國 103 年 5 月 20 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授信 期間展延至民國 104 年 12 月 7 日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己於 民國 103 年 7 月 9 日召開銀行團會議,並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7 日獲多數 債權銀行書面同意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4 年 12 月 7 日及中長 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間一年;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 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國 102 年 4 月 22 日向經濟部 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 國 103 年 12 月 7 日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已於民國 102 年 6 月 26 日召開銀行團會議,並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獲多數債權銀行書 面同意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3 年 12 月 7 日及中長期借款展延 還款期間一年。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之待 彌補虧損分別為 1,539,927 仟元及 2,076,038 仟元,管理當局雖已於個體財 務報告附註十二說明所欲採行對策,惟繼續經營能力仍待改善計畫之成 效。第一段所述之個體財務報告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 營假設之疑慮而有所調整。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3年度個體財務報告重要會計項目 明細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用,亦經本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 序予以查核。據本會計師之意見,該等明細表在所有重大方面與第一段所 述個體財務報表相關資訊一致。

8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代碼




%
%
11xx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四、六(一) \$
339,544
3 \$
548,286
5
1147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 四、六(二)、八 192,728 2 114,490 1
1150 應收票據 四、六(三) 5,656 - 887 -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四、六(三) 1,501,224 13 645,095 6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 四、七 145,113 1 421,015 4
1200 其他應收款 四、六(四)、七 262,466 2 160,033 2
1220 當期所得稅資產 六(二十) 142 - 130 -
130x
四、六(五) 1,122,234 10 920,822 8
1410 預付款項 161,390 2 35,654 -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3,884 - 1,957 -
流動資產合計 3,734,381 33 2,848,369 26
15xx 非流動資產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四、六(六) 152,132 1 202,057 2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四、六(七)、八 2,987,739 26 3,155,812 29
1760 投資性不動產 四、六(八)、八 4,033,623 35 4,201,117 38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四、六(二十) 567,300 5 556,810 5
1915 預付設備款 4,080 - 9,981 -
1920 存出保證金 2,174 - 3,035 -
1975 預付退休金-非流動 四、六(十四) 2,345 - 3,267 -
1995 其他非流動資產 1,374 - 2,348 -
非流動資產合計 7,750,767 67 8,134,427 74



\$
11,485,148
100 \$
10,982,796
100

(續次頁)






103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代碼



%
%
21xx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六(九) \$
1,340,192
12 \$
1,044,057
10
2150 應付票據 六(十) 297 - 389 -
2170 應付帳款 六(十) 282,233 3 313,998 3
2200 其他應付款 六(十一) 166,440 1 159,804 1
2250 負債準備-流動 四、六(十二) 11,305 - 11,015 -
2310 預收款項 4,123 - 9,664 -
2322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六(十三) 337,818 3 348,243 3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7,533 - 10,802 -
流動負債合計 2,149,941 19 1,897,972 17
25xx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 六(十三) 7,469,864 65 7,817,769 71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四、六(二十) 21,743 - 6,956 -
2630 長期遞延收入 2,975 - 5,525 -
2645 存入保證金 67,446 1 64,290 1
2650 採權益法之投資貸餘 四、六(六) 55,753 - 10,729 -
非流動負債合計 7,617,781 66 7,905,269 72
負債總計 9,767,722 85 9,803,241 89
3110 普通股股本 六(十五) 3,253,324 28 3,253,324 30
3300 保留盈餘
3350 待彌補虧損 六(十五) (1,539,927) (13) (2,076,038) (19)
3400 其他權益 六(十五) 4,029 - 2,269 -
權益總計 1,717,426 15 1,179,555 11
負 債 及 權 益 總 計 \$
11,485,148
100 \$
10,982,796
100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 趙 寄 蓉 經理人: 趙 寄 蓉 會計主管: 陳 宗 澤

代碼

103 年度 102 年度

%
%
4110 銷貨收入 \$
4,159,705
101 \$
4,058,266
101
4170 減:銷貨退回 (16,247) - (10,445) -
4190 銷貨折讓 (38,962) (1) (21,459) (1)
4000 營業收入 四、六(十七)、七 4,104,496 100 4,026,362 100
5000 營業成本 六(五) (3,223,186) (79) (3,226,541) (80)
5900 營業毛利 881,310 21 799,821 20
6000 營業費用
6100 推銷費用 (87,355) (2) (89,984) (2)
6200 管理費用 (122,117) (3) (117,223) (3)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99,202) (3) (103,321) (3)
營業費用合計 (308,674) (8) (310,528) (8)
6900 營業利益 572,636 13 489,293 12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 六(十八) 74,959 2 96,089 2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六(十九) 169,943 4 123,348 3
7050 財務成本-利息費用 (179,068) (4) (212,896) (5)
7070 採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益份額 (97,634) (2) (83,854) (1)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31,800) - (77,313) (1)
7900 稅前淨利 540,836 13 411,980 11
7950 所得稅(費用)利益 四、六(二十) (3,996) - 124,642 3
8200 本期淨利 536,840 13 536,622 14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
2,061 - 12,902 -
8360 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失)利益 六(十四) (729) - 164 -
8399 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相關之所得
六(二十) (301) - (2,243)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1,031 - 10,823 -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537,871
13 \$
547,445
14
每股盈餘(元)
9750 普通股每股盈餘 六(十六) \$
1.65
\$
1.65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 趙 寄 蓉 經理人: 趙 寄 蓉 會計主管: 陳 宗 澤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個 體 權 益 變 動 表 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位:
































1

1

102

\$
3,253,324
\$ (2,612,824) \$
(8,390)
\$ 632,110




102

- 536,622 - 536,622








102

- 164 10,659 10,823








102

- 536,786 10,659 547,445



31

12

102

\$
3,253,324
\$ (2,076,038) \$
2,269
\$ 1,179,555



1

1

103

\$
3,253,324
\$ (2,076,038) \$
2,269
\$ 1,179,555




103

- 536,840 - 536,840








103

- (729) 1,760 1,031








103

- 536,111 1,760 537,871



31

12

103

\$
3,253,324
\$ (1,539,927) \$
4,029
\$ 1,717,426

董事長: 趙 寄 蓉 經理人: 趙 寄 蓉 會計主管: 陳 宗 澤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103 102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 540,836 \$ 411,980
調整項目: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345,205 364,894
攤銷費用 2,023 4,843
呆帳提列(轉列收入)數 5,559 (142)
利息費用 179,068 212,896
利息收入 (517) (474)
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損益之份額 97,634 83,854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635 (586)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轉列費用數 331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損失 - 176
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37) (187)
未實現外幣兌換利益 (116,711) (37,833)
遞延收入轉列收入數 (2,550) (2,125)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票據 (4,769) 118
應收帳款 (519,270) 180,871
其他應收款 (100,079) (53,499)

(201,412) 237,034
預付款項 (125,543) 25,124
其他流動資產 (1,927) (1,540)
應付票據 (92) (1)
應付帳款 (31,727) (88,726)
其他應付款 7,105 (64)
負債準備 290 102
預收款項 (5,541) 6,439
其他流動負債 (3,269) 1,925

(續次頁)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表 (續)
民國 103 年及 102
1

1
日至 12
31
103 102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65,242 \$ 1,345,079
收取之利息 517 493
支付之利息 (179,681) (214,189)
支付之所得稅 (12) (48)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113,934) 1,131,335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78,238) -
處分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 31,236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48)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2,299) (9,476)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798 1,640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861 (1,169)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1,851)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 - 8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1,049) (388)
預付設備款增加 (1,140)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82,966) 21,851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減少) 373,851 (632,918)
償還長期借款 (358,330) (219,524)
存入保證金增加(減少) 3,156 (3,510)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18,677 (855,952)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30,519) (28,272)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208,742) 268,962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548,286 279,324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39,544 \$ 548,286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趙寄蓉 經理人:趙寄蓉 會計主管:陳宗澤

【附件四】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NO.18231030CA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 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 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 據查核結果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 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合併財務報告有無重大不實表達。 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合併財務報告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 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 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合併財務報告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 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依照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力特光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狀 況,暨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 現金流量。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 103 及 102 年度之個體財務 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15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及六(十四)所述,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國 103 年 5 月 20 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 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4 年 12 月 7 日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 己於民國 103 年 7 月 9 日召開銀行團會議,並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7 日獲 多數債權銀行書面同意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4 年 12 月 7 日及 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間一年;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經濟部協 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國 102 年 4 月 22 日向經 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 至民國 103 年 12 月 7 日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已於民國 102 年 6 月 26 日召開銀行團會議,並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獲多數債權銀 行書面同意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3 年 12 月 7 日及中長期借款 展延還款期間一年。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之待 彌補虧損分別為 1,539,927 仟元及 2,076,038 仟元,管理當局雖已於合併財 務報告附註十二說明所欲採行對策,惟繼續經營能力仍待改善計畫之成 效。第一段所述之合併財務報告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 營假設之疑慮而有所調整。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民國
103




102

12



31

單位:新臺幣仟元

103 12
31

102
12
31

代碼



%
%
11xx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四、六(一) \$ 369,533 3 \$
564,180
5
1147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
四、六(二)、八 192,734 2 114,496 1
1151 應收票據 四、六(三) 5,656 - 887 -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四、六(三) 1,587,597 14 1,011,532 9
1200 其他應收款 四、六(四) 15,112 - 8,124 -
1220 當期所得稅資產 六(廿一) 142 - 131 -
130x
四、六(五) 1,122,234 10 920,822 9
1410 預付款項 164,260 1 36,799 -
1460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四、六(六) 35,485 - - -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3,884 - 1,957 -
流動資產合計 3,496,637 30 2,658,928 24
15xx 非流動資產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四、六(七)、八 3,045,846 27 3,264,417 30
1760 投資性不動產 四、六(八)、八 4,387,551 38 4,555,912 41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四、六(廿一) 567,300 5 556,810 5
1915 預付設備款 4,080 - 9,981 -
1920 存出保證金 2,199 - 3,296 -
1975 預付退休金-非流動 四、六(十五) 2,345 - 3,267 -
1985 長期預付租金 四、六(九) 24,772 - 24,509 -
1995 其他非流動資產 1,387 - 2,386 -
非流動資產合計 8,035,480 70 8,420,578 76

\$ 11,532,117 100 \$
11,079,506
100

(續次頁)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表 (續)
民國
103

102

12

31

單位:新臺幣仟元



103
12

31
102
12
31
代碼 % %
21xx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六(十) \$ 1,370,744 12 \$ 1,073,571 10
2150 應付票據 六(十一) 297 - 389 -
2170 應付帳款 六(十一) 282,249 2 314,180 3
2200 其他應付款 六(十二) 175,119 2 179,106 2
2250 負債準備-流動 四、六(十三) 11,305 - 11,015 -
2260 關之負債 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 六(六) 2,546 - - -
2310 預收款項 4,123 - 9,664 -
2322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六(十四) 337,818 3 348,243 3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7,533 - 10,803 -
流動負債合計 2,191,734 19 1,946,971 18
25xx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 六(十四) 7,469,864 64 7,817,769 70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四、六(廿一) 21,743 - 6,956 -
2630 長期遞延收入 60,342 1 63,917 1
2645 存入保證金 71,008 1 64,290 1
非流動負債合計 7,622,957 66 7,952,932 72
負債總計 9,814,691 85 9,899,903 90
3110 普通股股本 六(十六) 3,253,324 28 3,253,324 29
3300 保留盈餘
3350 待彌補虧損 六(十六) (1,539,927) (13) (2,076,038) (19)
3400 其他權益 四、六(十六) 4,029 - 2,269 -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1,717,426 15 1,179,555 10
36xx 非控制權益 六(十六) - - 48 -
權益總計 1,717,426 15 1,179,603 10

\$ 11,532,117 100 \$ 11,079,506 100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 趙 寄 蓉 經理人: 趙 寄 蓉 會計主管: 陳 宗 澤

代碼

103

102


%
%
4110 銷貨收入 \$
4,163,282
101 \$
4,057,724
101
4170 減:銷貨退回 (16,247) - (10,445) -
4190 銷貨折讓 (42,028) (1) (21,459) (1)
4000 營業收入 四、六(十八) 4,105,007 100 4,025,820 100
5000 營業成本 六(五) (3,224,928) (79) (3,225,999) (80)
5900 營業毛利 880,079 21 799,821 20
6000 營業費用
6100 推銷費用 (131,028) (3) (141,211) (4)
6200 管理費用 (143,951) (4) (133,935) (3)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99,346) (2) (103,321) (3)
營業費用合計 (374,325) (9) (378,467) (10)
6900 營業利益 505,754 12 421,354 10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 六(十九) 77,393 2 99,657 2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六(二十) 138,664 3 105,907 3
7050 財務成本-利息費用 (180,975) (4) (214,938) (5)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35,082 1 (9,374) -
7900 稅前淨利 540,836 13 411,980 10
7950 所得稅(費用)利益 四、六(廿一) (3,996) - 124,642 3
8200 本期淨利 536,840 13 536,622 13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2,061 - 12,902 -
8360 確定福利計劃精算(損失)利益 六(十五) (729) - 164 -
8399 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相
關之所得稅
四、六(廿一) (301) - (2,243)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1,031 - 10,823 -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537,871
13 \$
547,445
13
8600 淨利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
536,840
13 \$
536,622
13
8620 非控制權益 - - - -
8700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
537,871
13 \$
547,445
13
8720 非控制權益 - - - -
每股盈餘(元)
9750 普通股每股盈餘 六(十七) \$
1.65
\$
1.65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 併 權 益 變 動 表 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項 目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額 股 本 待彌補虧損 其他權益項目 總 計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餘額 \$ 3,253,324 \$ (2,612,824) \$ (8,390) \$ 632,110 \$ 48 \$ 632,158 民國 102 年度淨利 - 536,622 - 536,622 - 536,622 民國 102 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164 10,659 10,823 - 10,823 民國 102 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536,786 10,659 547,445 - 547,445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 3,253,324 \$ (2,076,038) \$ 2,269 \$ 1,179,555 \$ 48 \$ 1,179,603 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餘額 \$ 3,253,324 \$ (2,076,038) \$ 2,269 \$ 1,179,555 \$ 48 \$ 1,179,603 非控制權益增減 - - - - (48) (48) 民國 103 年度淨利 - 536,840 - 536,840 - 536,840 民國 103 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729) 1,760 1,031 - 1,031 民國 103 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536,111 1,760 537,871 - 537,871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餘額 \$ 3,253,324 \$ (1,539,927) \$ 4,029 \$ 1,717,426 \$ - \$ 1,717,426

103 102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 540,836 \$ 411,980
調整項目: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373,867 395,190
攤銷費用 2,602 5,412
呆帳提列(轉列收入)數 5,356 (327)
利息費用 180,975 214,938
利息收入 (823) (489)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868 (62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轉列費用數 331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損失 - 176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2,154 (7,898)
未實現外幣兌換淨利益 (95,192) (37,833)
遞延收入轉列收入數 (5,525) (5,047)
其他調整項目 25 148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應收票據 (4,769) 118
應收帳款 (511,446) 79,741
其他應收款 (6,985) 18,137

(201,412) 237,034
預付款項 (127,229) 24,436
其他流動資產 (1,927) 100,820
應付票據 (92) (1)
應付帳款 (31,899) (88,544)
其他應付款 (3,505) 14,232
負債準備 290 102
預收款項 (5,541) 6,439
其他流動負債 (3,270) 1,926

(續次頁)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表 (續)
民國
103
年及
102

1

1
日至
12

31
103 102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107,689 \$ 1,370,070
收取之利息 823 508
支付之利息 (181,601) (216,172)
支付之所得稅 (11) (49)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73,100) 1,154,357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78,238) -
處分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 31,236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2,299) (9,476)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803 3,418
預收款項增加-處分資產 2,546 -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1,097 (1,084)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1,851)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 - 8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1,049) (388)
預付設備款增加 (1,140)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80,131) 23,714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減少) 373,851 (636,853)
償還長期借款 (358,330) (219,524)
存入保證金增加(減少) 6,718 (3,510)
非控制權益變動 (48)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22,191 (859,887)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63,607) (39,465)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194,647) 278,719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564,180 285,461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369,533 \$ 564,180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董事長:趙寄蓉 經理人:趙寄蓉 會計主管:陳宗澤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第三條:
本公司設立於台灣省桃園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 本公司設立於台灣省桃園縣,必要時經董事
議得於國內外設立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會之決議得於國內外設立分公司或其他分
支機構。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以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親自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
依主管機關規定,本公司股東亦得以電子方式行使 意行之。
表決權,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
席,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其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得少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監察人三至四人,
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監察人三至 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
四人,其選任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方式依 任之,連選得連任。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
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辦理,任期三年,連選 時,延長其執行職務期限至改選就任時為
得連任。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 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
期限至改選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 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
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
然解任。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式股票
任。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式股
票之股份總額,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之股份總額,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三條之一: 第十三條之一:
(刪除) 合證券交易法第一八三條之規定,本公司上述
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得少於二人且
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
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
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
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次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
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次修訂於 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 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
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四 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
月三十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 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
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第七次 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
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八次修訂於 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
六年六月十五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 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
三十日。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第 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
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修 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
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 日。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說明:一、桃園縣巿升格直轄市。

  • 二、依據 103 年 11 月 12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30044333 號」修訂『公司章程』將電 子投票作業納入。
  • 三、全體董監選舉改採候選人提名制。
  • 四、第十三條之一刪除併入第十三條。
  • 五、增訂第十三次修訂日期。

【附件六】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第六條︰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 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
程序為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 為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
選舉,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當權 舉,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當權名
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 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
依次當選。 次當選。

說明:全體董監選舉改採候選人提名制。

【附件七】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董事會提名)

姓名 學歷 經歷 現職 持有股數
熊光濱 美國路易斯安那大
學博士
台灣元生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台灣元生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0
鄭乃土 國立清華大學碩士 恆信化工有限公司
經理
恆信化工有限公司
經理
0

說明:以上獨立董事被提名人之資格條件,業經本公司於民國 104 年 5 月 6 日 第六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審查通過。

【附錄一】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第一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第二條:公司應備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第三條: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第四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 之,會議開始時間不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第五條: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 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 第六條: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 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第七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 經股東會決議不變更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 項之規定。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 逕行宣布散會。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 第八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 由主席裁定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 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 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干預發言,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第九條: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三分鐘。股東 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 場秩序者,主席得停止其出席。
  • 第十條: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 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第十一條: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十二條: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第十三條: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表決 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錄。
  • 第十四條: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佈休息。
  • 第十五條: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相同。
  • 第十六條: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通 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第十七條:主席得指揮糾察人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 助維持秩序時,應配帶「糾察員」字樣臂章。
  • 第十八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實施,修改時亦同。

【附錄二】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 99.05.26 修訂

  •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 OPTIMAX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本公司營業範圍如下: 偏光膜及液晶顯示器材料之成品、半成品與原料之研發、製造、加工與銷售。
    • 一、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二、CE01030 光學儀器製造業。
    • 三、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 四、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
    • 五、C805010 塑膠皮、布、板、管材製造業。
    • 六、C801040 合成樹脂製造業。
    • 七、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八、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本公司設立於台灣省桃園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於國內外設立分公司或 其他分支機構。
  • 第二章 股 份
  • 第 四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佰億元整,分為壹拾億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金額新 台幣壹拾元,分次發行,其中未發行股份由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議發行之。其 中伍仟萬股保留供認股權憑證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用。 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 公司發行之股分,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股東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
  • 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 七 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
  • 一、股東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 八 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將開會之日 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 第 九 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 章後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 條規定外,悉依主管官署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規定辦理。
  • 第 十 條 本公司股東除有公司法第一七九條規定之情事者,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 十一 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 東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一條之一 本公司得經代表己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及出席股東表決權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或以低於 發行日收盤價之認股價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 第 十二 條 股東會議主席由董事長擔任,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 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 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 第 十三 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監察人三至四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 之人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期限至 改選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 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式股票之股份總額,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 第十三條之一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一八三條之規定,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額不 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 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 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 第 十四 條 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由過半數董事之出席方得開議,其決議 事項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四條之一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 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之。
  • 第 十五 條 董事長為董事會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 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其代理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辦理。
  • 第 十六 條 監察人得執行公司法所定職權並得列席董事會聽取報告及陳述意見但無表決 權。
  • 第 十七 條 本公司得為全體董事、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以保障全體股東權益並降低公司 經營風險。
  • 第十七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監察人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 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暨國內外業界水準後訂定之。

第五章 經 理 人

  • 第 十八 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其委任及解任須有董事過半數同意並依公司法第二十九 條規定辦理之。
  • 第六章 會 計
  • 第 十九 條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第 二十 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撥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政府 機關規定特別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按下列順序分派:
  • 一、員工紅利,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二、董事、監察人酬勞不得高於百分之一。
  • 三、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議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上述員工之股票股利之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員工,其條件授權公 司董事會決定之。
  • 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以達成公司永續經營為目的,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 資金需求、營運狀況、累積盈餘及公積等因素綜合考量,兼顧股東利益及平衡 股利,並以現金與股票股利搭配之。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 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 第七章 附 則
  • 第 二十一 條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
  • 第 二十二 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 第 二十三 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 十一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 五月二十五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 十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第九次修訂 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第十一 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錄三】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修訂前) 96.06.15 修訂

  • 第一條︰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監察人,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 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程序之規定辦理之。 第三條︰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 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 一、營運判斷能力。
  •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三、經營管理能力。
  • 四、危機處理能力。
  • 五、產業知識。
  • 六、國際市場觀。
  • 七、領導能力。
  • 八、決策能力。
  • 第四條︰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左列之條件:
  • 一、誠信踏實。
  • 二、公正判斷。
  • 三、專業知識。
  • 四、豐富之經驗。
  • 五、閱讀財務報表之能力。

本公司監察人除需具備前項之要件外,全體監察人中應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財務專 業人士。

  • 第五條︰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 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 之規定,並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第六條︰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 度程序為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 董事之當權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
  • 第七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本公司董事及 監察人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 選舉數人。
  • 第八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 依次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 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依前項同時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 之人,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充。
  • 第九條︰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份之監票員、記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 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十條︰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 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第十一條︰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 及加註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份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份證明文件編號,惟 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 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 表人姓名。
  • 第十二條: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1.未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 2.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3.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填寫之被選舉人戶名、戶號及所投權數中任何一項已被塗改 者。
  • 4.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如非股東 身份者,其姓名及身份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5.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股東戶號或身份證明文件編號外,夾寫其他文字符 號者。
  • 6.所填被選舉人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者,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份證明文件編號以資 識別者。
  • 7.未經投入投票票箱之選舉票。
  • 8.同一選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 第十三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
  • 第十四條︰投票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 第十五條︰本程序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附錄四】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一、全體董事、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暨股東名簿記載所持有股數明細表


法定應持有股數 股東名簿記載股數
全體董事 13,013,295 46,692,739
全體監察人 1,301,329 1,751,128

二、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明細表



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
記載持有股數
董事長 趙寄蓉 29,344,340

柯常龍 10,820,811

九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金德
2,621,828

九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邵希聖
2,621,828

九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洪禎逸
2,621,828

趙輝生 2,001,674

賴明豊 1,904,086
獨立董事 熊光濱 0
獨立董事 鄭乃土 0
監察人 向曉南 8,425
監察人 旋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俞啟邦
497,991
監察人 世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巫淑萍
1,244,712
48,443,867

停止過戶日: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