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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max — AGM Information 2018
Jun 1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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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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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民國一〇七年六月八日 (星期五)上午九時整 時
- 地 點: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一段168號(南區青少年活動中心)
- 席: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為325.332.396股,親自出席及委託出席計174.015.907股 出 (含以雷子方式出席行使表決權者1,555,87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53.48% $\circ$
- 一、主席宣佈開會:出席股數已達法定數額,主席依法宣佈開會。
- 二、主席致詞:(略)。
- 三、報告事項:
- (一)民國106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附件一。
- (二) 監察人審查決算表冊報告,請參閱附件二。
- (三) 本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 說明:本公司截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累積虧損計新台幣1,733,244仟元,己達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253,324 仟元之二分之一。惟資產總額為新台幣 9,148,117 仟元,仍足以抵償所負債務新台幣 7,625,552 仟元。
- 四、承認事項:
- 案由(一):民國106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謹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案)
- 說 明:1、本公司民國106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業已編製完成。
- 2、上開財務報表,併同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賴永吉及彭莉直會計師出具無保留 意見查核報告(請參閱附件三及附件四)。
- 3、民國106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
- 議:本議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73,965,907 權 決
| 表決結果 |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贊成權數為 173,293,940 權(含電子投票 1,096,488 權) | 99.61% |
| 反對權數為 27,344 權(含電子投票 27,344 權) | $0.01\%$ |
| 無效權數 0權 | $0.00\%$ |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為 644,623權(含電子投票 432,038權) | $0.37\%$ |
案由(二):民國106年度虧損撥補案,謹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案) 說 明:本公司民國106年度虧損撥補表:

單位:新台幣元

決 議:本議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73,965,907權
| 表決結果 |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贊成權數為 173,290,688 權(含電子投票 1,093,236 權) | 99.61% |
| 反對權數為 28,595 權(含電子投票 28,595 權) | $0.01\%$ |
| 無效權數 0 權 | $0.00\%$ |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為 646,624權(含電子投票 434,039權) | $0.37\%$ |
五、計論事項:
案由(一); 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謹提請 核議。(董事會提案)
明:1.本公司將設立審計委員會以替代監察人之職權,故修改有關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說 2.公司章程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請參閱附件五)。
議:本議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73,965,907權 決
|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99.61% |
| $0.01\%$ |
| $0.00\%$ |
| $0.37\%$ |
- 案由(二):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謹提請 核議。 (董事會提案)
- 明:本公司將設立審計委員會以替代監察人之職權,故修改有關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說 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其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 件六)。
- 議:本議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73,965,907權 決
| 表決結果 |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贊成權數為 173,294,208 權(含電子投票 1,096,756 權) | 99.61% |
| 反對權數為 26,609 權(含電子投票 26,609 權) | $0.01\%$ |
| 無效權數 0 權 | $0.00\%$ |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為 645,090 權(含電子投票 432,505 權) | $0.37\%$ |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案由(三):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謹提請 核議。 (董事會提案)
- 明:本公司將設立審計委員會以替代監察人之職權,故修改有關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說 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其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七)
- 議:本議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73,965,907權 決
| 表決結果 |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贊成權數為 173,295,330 權(含電子投票 1,097,878 權) | 99.61% |
| 反對權數為 25,438 權(含電子投票 25,438 權) | $0.01\%$ |
| 無效權數 0 權 | $0.00\%$ |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為 645,139權(含電子投票 432,554權) | $0.37\%$ |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 案由(四):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部份條文案,謹提請 核議。 (董事會提案)
- 說 明:本公司將設立審計委員會以替代監察人之職權,故修改有關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並更名為「董事選任程序」,其修訂前後 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八)。
- 議:本議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73,965,907權 決
| $99.61\%$ |
|---|
| $0.01\%$ |
| $0.00\%$ |
| $0.37\%$ |
- 六、選舉事項:
- 案由 (一):改選本公司董事案,謹提請 選舉。(董事會提案)
- 明:1.本居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將於民國107年6月15日屆滿,於本次股東會提前全面 說 改選,當選之第八屆新任董事立即就任。
- 2.本公司為提升公司治理,依法今及公司章程規定,選擇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 察人,故本年度股東常會將不再選任監察人。
- 3.依公司章程第十三條規定,本次應選董事九席(其中選舉獨立董事三席),採候 選人提名制度,任期三年,任期自民國107年6月8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7 日止。
4.董事候選人名單(請參閱附件九)。
選舉結果:
| 戶號 | 戶名 | 得票權數 |
|---|---|---|
| 51 | 趙寄蓉 | 277,475,138 |
| 230 | 趙輝生 | 240,759,254 |
| 85592 | 世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邵希聖 |
237,296,786 |
| 85590 | 九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金德 |
235,088,020 |
| A10081 **** | 俞啟邦 | 172,969,469 |
| 70659 | 向曉南 | 172,880,568 |
1、董事當選名單:
2、獨立董事當選名單:
| 身分證字號 | 姓名 | 得票權數 |
|---|---|---|
| $J10053***$ | 熊光濱 | 72,508,854 |
| D10046**** | 鄭乃土 | 72,522,995 |
| $G12083***$ | 郭鶴田 | 73,215,424 |
七、其他議案:
案由(一):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謹提請 核議。(董事會提案)
- 明:1.依公司法第209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 說 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之」。
-
- 擬向股東會說明本公司董事,有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與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 行為之說明。
- 3.提請股東常會許可解除對該董事及其代表人自就任日起之競業禁止限制。
4.董事候選人及其代表人兼任其他公司職務之資料表如下:
| 職稱 | 姓名 | 兼任其他公司名稱及職務 |
|---|---|---|
| 董事代表人 | 世鴻興業(股)公司 代表人:邵希聖 |
尼加東方開發公司副總經理 |
| 董事 | 向曉南 | 台灣區合成樹脂接著劑工業同業公會總幹事 |
| 董事 | 俞啟邦 | 古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 獨立董事 | 熊光濱 | 台灣元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 獨立董事 | 鄭乃土 | 恆信化工有限公司經理 |
議:本議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74,015,907權 決
| 表決結果 | 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
|---|---|
| 贊成權數為 173,187,783 權(含電子投票 990,331 權) | 99.52% |
| 反對權數為 67,715權(含電子投票 67,715權) | $0.03\%$ |
| 無效權數 0權 | $0.00\%$ |
|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為760,409權(含電子投票497,824權) | $0.43\%$ |
|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八、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同日上午9時38分,主席宣佈散會。
主席:趙寄蓉

記錄:唐集

【附件一】

106 年度偏光板市場價格仍持續不振,尤其在大尺寸面板如 TV 及 Moniter(顯示器) 等 TFT-LCD 產品之偏光板, 但公司已積極朝向車載用之偏光板產品發展, 以追求高毛利之產品為 主。公司除要求供應商降低售價以壓低進貨成本外,並持續撙節各項費用支出。在市場主流之 TFT-LCD 用偏光板售價持續下探之際,公司仍能維持毛利 20%以上,營業淨利更達新台幣 272,561 仟元, 實屬不易。營業外損益方面, 租金收入因105 年南科廠承租人退租致減少新台幣 216,819 仟元;而在匯率方面,由於台幣及日幣對美元大幅升值致產生匯兌損失新台幣 81.890 仟 元,故106年度全年度稅前淨損為新台幣86,624仟元,稅後淨損為新台幣213,439仟元。展望 未來,公司經營團隊仍將秉持一貫的營運管理模式與企鍥而不捨之精神,致力開發多樣化、薄 型化之偏光板產品,並持續拓展染色系客戶以提高獲利,以追求公司利潤最大化為目標,期不 自全體股東之期望。
$-106$ 年度營業報告
(一)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 | 目 | 105 年度 | $\frac{0}{0}$ | 106年度 | $\frac{0}{0}$ | 增(減)金額 | 增(減)% |
|---|---|---|---|---|---|---|---|
| 營業收入 | 2,660,104 | 100.00 | 2,332,805 | 100.00 | (327, 299) | (12.30) | |
| 營業毛利 | 430,052 | 16.17 | 579,529 | 24.84 | 149,477 | 34.76 | |
| 營業利益 | 101,239 | 3.81 | 272,561 | 11.68 | 171,322 | 169.23 | |
| 税前淨利(損) | (127, 418) | (4.79) | (86, 624) | (3.71) | 40,794 | 32.02 | |
| 税後淨利(損) | (274, 274) | (10.31) | (213, 439) | (9.15) | 60,835 | 22.18 |
106年度營業額較前一年度減少新台幣327,299仟元,整體毛利率由105年之16% 上升至25%;在各項銷管支出方面亦持續嚴予控制,僅管理費用增加新台幣16.973 仟 元,主要因素係南科廠土地租金及房屋稅重分類之故。匯率方面,台幣及日圓對美金持 續升值,全年之匯兌損失新台幣 81,890 仟元,較 105 年度減少新台幣 713 仟元。綜合 上述主要原因,使106年度整體獲利較105年度增加新台幣60,835仟元。
(二)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 項 目 |
105 年度 | 106年度 | |
|---|---|---|---|
| 負債佔資產比率(%) | 82.81 | 83.35 | |
| 財務結構 | 長期資金佔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 283.49 | 308.09 |
| 償債能力 | 流動比率(%) | 124.77 | 201.69 |
| 速動比率(%) | 95.91 | 126.50 | |
| 資產報酬率(%) | (1.42) | (1.06) | |
| 獲利能力 | 權益報酬率(%) | (14.63) | (13.11) |
| 純益率(%) | (10.31) | (9.14) | |
| 基本每股盈餘(元) | (0.84) | (0.66) |
(三)研究發展狀況
開發方向主要朝利基型產品發展,因此開發重點在車載產品,染料系及太陽眼鏡,說明 各產品開發方向如下:
1.在大尺寸產品開發方面,主要在降低成本,因此目前方向主要導入國內材料。
2.在 MNT 方面,也以降低成本為主,目前也已導入國內相關材料。
- 3.在中小尺寸的應用方面,染料系車載用偏光板持續成長,碘系車載產品目前除積極送 樣外,也已有小量出貨的成果,預計今年會有多支產品認證成功及訂單大幅成長; 車載用光學膜及防爆膜也都有訂單,並持續開發新的光學膜;此外OLED 用偏光板 則朝向可撓式 OLED 用偏光板開發。
- 4.太陽眼鏡部分已有訂單需求,後續會持續成長,另因應客戶需求,也會開發新的結構。
二、107年度營業計書概要
(一)經營方針
1.穩健經營為原則,穩定品質並提高良率以降低成本。
2.償還銀行長短期借款以降低利息支出。
3.集中資源開發高毛利偏光板產品,如車截應用及薄型化偏光板等。
4.增加 TN/STN 與精密塗佈高貢獻產品營收。
5.活化閒置資產。
(二)重要之產銷政策
1.不競逐高營收低毛利等廣大市場,要全力搶攻高毛利、高現金流入的利基市場。
2.全力發展高耐候染料系車用偏光板。
3.持續開拓台灣、中國大陸及日韓之面板廠客戶。



【附件二】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106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表等;其中 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嗣經董事會委任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 並出具查核報告。
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表,經本監察人等查核,認為符合 公司法相關法令規定, 爰依公司法第219條之規定報告如上。
敬請 鑒核
此致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股東常會
監察人
九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王金德
向晚南 $\gamma$
俞啟邦
$\frac{1}{2}$ 華 民 國 107 年 $\overline{3}$ 月 20 $\Box$
【附件三】

BAKER TILLY CLOCK & CO.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台北市104南京東路二段111號14樓(頂樓) 14th Fl., 111 Sec. 2, Nanking E. Rd. Taipel 104, Taiwan, R.O.C. 電話:(02)2516-5255 傳真:(02)2516-0312
會計師查核報告
NO.18231060A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杳核意見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之個體資 產負債表, 暨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綜合捐益 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 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 106年及 105年 12月 31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 106年及 105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杳核個體財務報 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 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 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民國106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 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 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資產減損評估
資產減損之會計政策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九);資產減損評估 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屬高度資本化之產業,且正面臨經濟環 境及行業競爭等多項因素干擾;因評估資產減損需透過預測及折現未來現 金流量以估計可回收金額等過程,而該過程本質上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因 此資產減損評估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 1.瞭解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減損評估之相關政策及處理程序, 評估管理階層辨認可能減損之現金產生單位及該內外部減損跡象。
- 2.考量是否所有需進行年度減損測試之資產已完整納入管理階層之評估流 程。
- 3.評估管理階層衡量可回收金額所使用之評價方式之合理性。
-
- 對於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第三方出具之獨立評估報告確定的 可回收金額,檢視相關假設之合理性,並評估該鑑價師之資格及獨立性,
以確認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
5.評估資產減損損失過程中涉及之不確定性及相關假設,並考量力特光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揭露是否充分。
強調事項一聯貸案展延
如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九)及六(十三)所述,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國106年 4月27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 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7 年 12 月 7 日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 已於民國106年7月14日召開銀行團會議,並於民國106年11月1日獲 多數債權銀行書面同意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7年12月7日及 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間一年;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經濟部協 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向經 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 至民國 106年12月7日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已於民國 105 年7月29日召開銀行團會議,並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獲多數債權銀 行書面同意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6年12月7日及中長期借款 展延還款期間一年,所有作業程序已於民國106年1月3日完成。本會計 師並未因此而修正查核意見。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 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 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力特光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 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 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会監察人)自有監督財務報導 流程之青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 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 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 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 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 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 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 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 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 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 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 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 營之能力。
5.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 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 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杳核案件之指 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 包括所規劃之杳核範圍及時間, 以 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 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 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 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民國106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 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今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 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 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widetilde{\mathbf{x}}$
| 資 產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代碼 | 會 計 項 目 |
附 註 |
金 額 |
$\%$ | 額 金 |
% |
| 11xx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四、六(一) | $\mathbb{S}$ 592,155 |
$\overline{7}$ | 960,009 $\mathcal{S}$ |
9 |
| 1147 |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一流動 | 四、六(二)、八 | 215,757 | $\overline{2}$ | 308,341 | 3 |
| 1151 | 應收票據 | 四、六(三) | 2,368 | - | 1,270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四、六(三) | 585,245 | 6 | 701,158 | $\overline{7}$ |
| 1180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 | 四、七 | 61,055 | $\mathbf{1}$ | 170,475 | $\overline{2}$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四、六(四)、七 | 396,526 | $\overline{4}$ | 414,663 | $\overline{4}$ |
| 1220 | 當期所得稅資產 | 六(二十) | 92 | $\overline{\phantom{0}}$ | 108 | |
| 130x | 存 貨 |
四、六(五) | 913,555 | 10 | 681,480 | $\overline{7}$ |
| 1410 | 預付款項 | 23,367 | $\qquad \qquad -$ | 89,703 | 1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2,582 |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1,290 | ||
| 流動資產合計 | 2,792,702 | 30 | 3,328,497 | 33 | ||
| 15xx 非流動資產 | ||||||
| 1543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7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四、六(六) | 65,226 | $\mathbf{1}$ | 61,799 | 1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四、六(七)、八 | 2,536,227 | 28 | 2,665,431 | 26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 | 四、六(八)、八 | 3,529,294 | 38 | 3,667,062 | 36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四、六(二十) | 277,392 | $\overline{3}$ | 405,341 | $\overline{4}$ |
| 1915 | 預付設備款 | 7,665 | 30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1,861 | 4,271 | |||
| 1995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2,335 | 5,429 | |||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6,420,007 | 70 | 6,809,363 | 67 | ||
| 資 產 總 計 |
\$ 9,212,709 |
100 | $\mathbb{S}$ 10,137,860 |
100 |
(續次頁)

| 負 | 債 | 及 | 權 | 益 | 附 註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代碼 | 會 | 計 | 項 | 目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 21xx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九) | ${\mathbb S}$ | 716,425 | 8 | ${\mathbb S}$ | 1,051,468 | 10 | ||||
| 2150 | 應付票據 | 六(十) | 311 | 571 | ||||||||
| 2170 | 應付帳款 | 六(十) | 138,850 | 1 | 98,174 | 1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十一) | 114,357 | $\mathbf{1}$ | 135,794 | $\mathbf{1}$ | ||||||
| 2250 | 負債準備一流動 | 四、六(十二) | 13,624 | 12,767 | ||||||||
| 2310 | 預收款項 | 11,459 | - | 2,546 | ||||||||
| 2322 |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 六(十三) | 160,981 | $\sqrt{2}$ | 994,681 | 10 |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 | 六(八) | 54,247 | 1 | 54,151 | 1 | ||||||
| 流動負債合計 | 1,210,254 | 13 | 2,350,152 | 23 | ||||||||
| 25xx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 長期借款 | 六(十三) | 6,354,885 | 69 | 5,919,985 | 59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四、六(二十) | 508 | - | 50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 四、六(十四) | 5,904 | 3,803 | ||||||||
| 2645 | 存入保證金 | 630 | 606 | |||||||||
| 26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貸餘 | 四、六(六) | 117,963 | 1 | 130,085 | 1 | ||||||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6,479,890 | 70 | 6,054,529 | 60 | ||||||||
| 負債總計 | 7,690,144 | 83 | 8,404,681 | 83 | ||||||||
| 3xxx 權 | 益 | |||||||||||
| 3110 普通股股本 | 六(十五) | 3,253,324 | 35 | 3,253,324 | 32 | |||||||
| 3300 保留盈餘 | ||||||||||||
| 3350 | 待彌補虧損 | 六(十五) | (1, 733, 244) | (18) | (1,514,856) | (15) | ||||||
| 3400 | 其他權益 | 六(十五) | 2,485 | (5,289) | ||||||||
| 權益總計 | 1,522,565 | 17 | 1,733,179 | 17 | ||||||||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mathbb S}$ | 9,212,709 | 100 | ${\mathbb S}$ | 10,137,860 | 100 |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106 | 年 度 |
105 | 年 | 度 | ||||||
|---|---|---|---|---|---|---|---|---|---|---|
| 代碼 | 項 目 |
附 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4110 銷貨收入 | $\mathbb{S}$ | 2,380,122 | 102 | $\mathcal{S}$ | 2,759,852 | 105 | ||||
| 4170 减:銷貨退回 | (3,057) | (19, 763) | (1) | |||||||
| 4190 | 銷貨折讓 | (53, 917) | (2) | (98, 698) | (4) | |||||
| 4000 營業收入 | 四、六(十七)、七 | 2,323,148 | 100 | 2,641,391 | 100 | |||||
| 5000 營業成本 | 六(五)、七 | (1,755,269) | (75) | (2,229,916) | (84) | |||||
| 5900 營業毛利 | 567,879 | 25 | 411,475 | 16 | ||||||
| 6000 營業費用 | 六(廿一)、七 | |||||||||
| 6100 | 推銷費用 | (63, 581) | (3) | (69, 483) | (3) | |||||
| 6200 | 管理費用 | (166, 032) | (7) | (150, 527) | (6)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62, 930) | (3) | (90, 301) | (3) | |||||
| 營業費用合計 | (292, 543) | (13) | (310, 311) | (12) | ||||||
| 6900 營業利益 | 275,336 | 12 | 101,164 | $\overline{4}$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八、十八) | 27,787 | 1 | 81,137 | $\overline{3}$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十九) | (263, 115) | (11) | (117, 177) | (4) | ||||
| 7050 | 財務成本一銀行借款利息費用 | (132, 815) | (6) | (146, 626) | (6) | |||||
| 70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益之 份額 |
6,183 | (45,916) | (2)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361,960) | (16) | (228, 582) | (9) | ||||||
| 7900 税前淨損 | (86, 624) | (4) | (127, 418) | (5) | ||||||
| 7950 所得稅費用 | 四、六(二十) | (126, 815) | (5) | (146, 856) | (6) | |||||
| 8200 本期淨損 | (213, 439) | (9) | (274, 274) | (11) | ||||||
|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六(十四) | (4,949) | (3, 483)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 兌換差額 |
9,366 | (4,017)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相 關之所得稅 |
四、六(二十) | (1, 592) | 683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2,825 | $\overline{\phantom{0}}$ | (6, 817) | $\overline{ }$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mathbb{S}$ | (210, 614) | (9) | $\mathbb{S}$ | (281,091) | (11) | |||
| 每股虧損(元) | ||||||||||
| 9750 普通股每股虧損 | 六(十六) | \$ | (0.66) | $\mathbb S$ | (0.84) |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bar{z}_i$
至12月31日
U
民國 106年及
限公司
力特光電量機
個
表
| (274, 274) (6, 817) (213, 439) (210, 614) (281,091) 1,733,179 1,733,179 2,014,270 2,825 1,522,565 簿 總 益 權 S S S 5 (1,955) (5,289) (5,289) (3,334) (3,334) 2,485 7,774 7,774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兄换差額 S S S S (1,514,856) (1,514,856) (1, 237, 099) (277, 757) (274, 274) (1, 733, 244) (4,949) (3, 483) (213, 439) (218, 388) 損 虧 補 钃 待 S S S S 3,253,324 3,253,324 3,253,324 3,253,324 l I * 股 $\Theta$ $\Theta$ 5 ∽ 民國 105年12月31日餘額 105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106年12月31日餘額 105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106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106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Е 日餘額 民國106年1月1日餘額 年度淨損 106年度淨損 105年1月 項 105 民國 民國 民國 民國 民國 民國 |
其他權益項目 | |||||
|---|---|---|---|---|---|---|
| 民國 | ||||||
| 民國 | ||||||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越
董事長:
泽 乐
陳
會計主管:
鼺
蓉
寄
越

| 項 | 目 | 106 | 年 | 度 | 105 | 年 | 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損)利 | $\mathbb{S}$ | (86, 624) | $\mathbb{S}$ | (127, 418)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292,582 | 318,373 | |||||||
| 攤銷費用 | 2,579 | 2,551 | |||||||
| 呆帳(轉列收入)提列數 | (4,918) | 28,313 | |||||||
| 利息費用 | 132,815 | 146,626 | |||||||
| 利息收入 | (675) | (880)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損益之份額 | (6,183) | 45,916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 2,064 | (45, 473) | |||||||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損失 | 886 | 18,392 | |||||||
| 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減損損失 | (23,098) | 85,847 | |||||||
| 未實現外幣兌換損失 | 113,716 | 42,966 | |||||||
| 預付設備款轉列費用數 | 2 | ||||||||
| 遞延收入轉列收入數 | (3,878)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應收票據 | (1,098) | 23,683 | |||||||
| 應收帳款 | 234,823 | 337,295 | |||||||
| 其他應收款 | 2,055 | (95,686) | |||||||
| 貨 存 |
(232, 075) | 354,181 | |||||||
| 預付款項 | 66,336 | (60, 572) | |||||||
| 其他流動資產 | (524) | 1,821 | |||||||
| 應付票據 | (260) | 201 | |||||||
| 應付帳款 | 41,714 | (20, 517) | |||||||
| 其他應付款 | 1,814 | (27, 566) | |||||||
| 負債準備 | 857 | 935 | |||||||
| 預收款項 | 8,913 | (6, 973) | |||||||
| 其他流動負債 | 96 | (514)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1, 382) | (2,012) |
(續次頁)

| 項 | 目 | 106 | 年 | 度 | 105 | 年 | 度 |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 | 544,415 | $\mathbb{S}$ | 1,015,611 | |||||
| 收取之利息 | 672 | 893 | |||||||
| 支付之利息 | (133, 199) | (147, 632) | |||||||
| 退還(支付)之所得稅 | 16 | (665)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411,904 | 868,207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處分(取得)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 92,584 | (89,071) | |||||||
| 取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7)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626) | (1,208)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324 | 60,583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2,410 | 5,230 | |||||||
|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 (26,992) | (6, 887) | |||||||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 | 46 | ||||||||
| 預付設備款增加 | (7,665) | (30)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253) | (915)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58,775 | (32, 252)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減少 | (326, 824) | (194, 742) | |||||||
| 償還長期借款 | (398, 800) | (493, 841) | |||||||
| 存入保證金增加(減少) | 24 | (11,800)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725,600) | (700, 383) |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112, 933) | (65, 230)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367, 854) | 70,342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960,009 | 889,667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mathbb{S}$ | 592,155 | $\mathbb S$ | 960,009 |
(請參閱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會計主管: 陳宗
【附件四】
BAKER TILLY CLOCK & CO 正風聯合
BAKER TILLY CLOCK & CO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台北市104南京東路二段111號14樓(頂樓) 14th Fl., 111 Sec. 2, Nanking E. Rd. Taipel 104, Taiwan, R.O.C. 電話:(02)2516-5255 傳真:(02)2516-0312
會計師查核報告
NO.18231060CA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杳核意見.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 之合併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 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力特 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 務狀況, 暨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 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 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 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 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杳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 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 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資產減損評估
資產減損之會計政策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資產減損評估 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係屬高度資本化之產業,且正面 臨經濟環境及行業競爭等多項因素干擾;因評估資產減損需透過預測及折 現未來現金流量以估計可回收金額等過程,而該過程本質上具有高度不確 定性,因此資產減損評估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本會計師執行下列主要查核程序:
- 1.瞭解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針對減損評估之相關政策及處 理程序,評估管理階層辨認可能減損之現金產生單位及該內外部減損跡 象。
- 2.考量是否所有需進行年度減損測試之資產已完整納入管理階層之評估流 程。
3.評估管理階層衡量可回收金額所使用之評價方式之合理性。
- 對於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委任第三方出具之獨立評估報 告確定的可回收金額,檢視相關假設之合理性,並評估該鑑價師之資格 及獨立性,以確認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允價值。
5.評估資產減損損失過程中涉及之不確定性及相關假設,並考量力特光電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的相關揭露是否充分。
強調事項-聯貸案展延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九)及六(十三)所述,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依「經濟部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國106年 4月27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 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7年12月7日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 已於民國106年7月14日召開銀行團會議,並於民國106年11月1日獲 多數債權銀行書面同意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7年12月7日及 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間一年;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經濟部協 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向經 濟部工業局申請協助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請求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 至民國 106年12月7日及中長期借款展延還款期限一年,已於民國 105 年7月29日召開銀行團會議,並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獲多數債權銀 行書面同意各項短期授信期間展延至民國 106年12月7日及中長期借款 展延還款期間一年,所有作業程序已於民國106年1月3日完成。本會計 師並未因此而修正查核意見。
其他事項一個體財務報告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06及105年度之個體財務 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 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 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 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力特光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 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 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 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 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杳核報告。合理 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 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 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 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杳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杳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 有效性表示意見。
-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 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 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杳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 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 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杳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杳核證據 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 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 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對於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 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 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 公司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 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 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 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 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 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 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 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 資 | 產 | 註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代碼 | 會 | 計 | 項 | 目 | 附 | 金 額 |
% | 金 | 額 | % | |
| 11xx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四、六(一) | \$ | 597,199 | $\overline{7}$ | $\mathbb{S}$ | 967,145 | 10 | |||
| 1147 |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一流動 | 四、六(二)、八 | 215,762 | $\sqrt{2}$ | 308,347 | $\overline{3}$ | |||||
| 1151 | 應收票據 | 四、六(三) | 2,368 | — | 1,270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四、六(三) | 617,628 | $\overline{7}$ | 835,789 | 8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四、六(四) | 81,615 | $\mathbf{1}$ | 81,189 | 1 | |||||
| 1220 | 當期所得稅資產 | 六(二十) | 92 |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108 | ||||||
| 130x | 存 貨 |
四、六(五) | 913,555 | 10 | 681,480 | 7 | |||||
| 1410 | 預付款項 | 24,356 | $\qquad \qquad$ | 92,965 | 1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2,582 | $\overline{\phantom{a}}$ | 1,290 | |||||||
| 流動資產合計 | 2,455,157 | 27 | 2,969,583 | 30 | |||||||
| 15xx 非流動資產 | |||||||||||
| 1543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overline{7}$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四、六(六)、八 | 2,574,120 | 28 | 2,718,673 | 27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 | 四、六(七)、八 | 3,808,970 | 42 | 3,962,608 | 39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四、六(二十) | 277,392 | 3 | 405,341 | $\overline{4}$ | |||||
| 1915 | 預付設備款 | 7,665 | — | 30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1,875 | 4,285 | ||||||||
| 1985 | 長期預付租金 | 四、六(八) | 20,596 | 21,374 | |||||||
| 1995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2,335 | 5,429 | ||||||||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6,692,960 | 73 | 7,117,740 | 70 | |||||||
| 資 | 產 | 總 | 計 | $\mathbb S$ | 9,148,117 | 100 | ${\mathbb S}$ | 10,087,323 | 100 |
(續次頁)

| 負 債 權 及 益 |
附 註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代碼 | 會 計 項 目 |
額 金 |
$\%$ | 額 金 |
% | |
| 21xx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九) | \$ 720,990 |
8 | $\mathcal{S}$ 1,069,936 |
11 |
| 2150 | 應付票據 | 六(十) | 311 | 571 | ||
| 2170 | 應付帳款 | 六(十) | 139,895 | $\sqrt{2}$ | 100,060 | 1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十一) | 115,752 | 1 | 143,018 | $\sqrt{2}$ |
| 2250 | 負債準備一流動 | 四、六(十二) | 13,624 | $\overline{\phantom{a}}$ | 12,767 | |
| 2310 | 預收款項 | 11,459 | - | 4,855 | ||
| 2322 |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 六(十三) | 160,981 | $\overline{2}$ | 994,681 | 10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 | 54,247 | 1 | 54,150 | ||
| 流動負債合計 | 1,217,259 | 14 | 2,380,038 | 24 | ||
| 25xx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 長期借款 | 六(十三) | 6,354,885 | 69 | 5,919,985 | 59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四、六(二十) | 508 | — | 50 |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2630 | 長期遞延收入 | 43,148 | 46,432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 四、六(十四) | 5,904 | - | 3,803 | |
| 2645 | 存入保證金 | 3,848 | 3,836 | |||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6,408,293 | 69 | 5,974,106 | 59 | ||
| 負債總計 | 7,625,552 | 83 | 8,354,144 | 83 | ||
| 3xxx 權 | 益 | |||||
| 3110 普通股股本 | 六(十五) | 3,253,324 | 36 | 3,253,324 | 32 | |
| 3300 保留盈餘 | ||||||
| 3350 | 待彌補虧損 | 六(十五) | $(1, 733, 244)$ (19) | (1,514,856) | (15) | |
| 3400 | 其他權益 | 四、六(十五) | 2,485 | (5,289) | ||
| 31xx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 1,522,565 | 17 | 1,733,179 | 17 | |
| 權益總計 | 1,522,565 | 17 | 1,733,179 | 17 | ||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mathbb S$ 9,148,117 |
100 | $\mathbb S$ 10,087,323 |
100 |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會計主管:陳宗

| 單位:新臺幣仟元 | ||||||||||||
|---|---|---|---|---|---|---|---|---|---|---|---|---|
| 106 | 年 | 度 | 105 | 年 | 度 | |||||||
| 代碼 | 項 目 |
附 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4110 銷貨收入 | \$ | 2,389,779 | 102 | $\mathbb{S}$ | 2,778,832 | 105 | ||||||
| 4170 减: 銷貨退回 | (3,057) | (19, 763) | (1) | |||||||||
| 4190 | 銷貨折讓 | (53, 917) | (2) | (98, 965) | (4) | |||||||
| 4000 營業收入 | 四、六(十七) | 2,332,805 | 100 | 2,660,104 | 100 | |||||||
| 5000 營業成本 | 六(五) | (1,753,276) | (75) | (2,230,052) | (84) | |||||||
| 5900 營業毛利 | 579,529 | 25 | 430,052 | 16 | ||||||||
| 6000 營業費用 | 六(廿一) | |||||||||||
| 6100 | 推銷費用 | (75,038) | (3) | (86, 508) | (3) | |||||||
| 6200 | 管理費用 | (168, 977) | (7) | (152,004) | (6)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62, 953) | (3) | (90, 301) | (3) | |||||||
| 營業費用合計 | (306, 968) | (13) | (328, 813) | (12) | ||||||||
| 6900 營業利益 | 272,561 | 12 | 101,239 | $\overline{4}$ | ||||||||
|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十八) | 21,690 | 69,596 | $\overline{3}$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七、十九) | (247, 286) | (10) | (150, 444) | (6) | ||||||
| 7050 | 財務成本一銀行借款利息費用 | (133, 589) | (6) | (147, 809) | (6)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359, 185) | (16) | (228, 657) | (9) | ||||||||
| 7900 税前淨損 | (86, 624) | (4) | (127, 418) | (5) | ||||||||
| 7950 所得稅費用 | 四、六(二十) | (126, 815) | (5) | (146, 856) | (6) | |||||||
| 8200 本期淨損 | (213, 439) | (9) | (274, 274) | (11)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 | 六(十四) | (4,949) | (3, 483)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 兌換差額 |
9,366 | (4,017) | |||||||||
| 8399 | 與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相 關之所得稅 |
四、六(二十) | (1, 592) | 683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2,825 | (6, 817) | ||||||||||
|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mathcal{S}$ | (210, 614) | (9) | $\mathcal{S}$ | (281,091) | (11) | ||||||
| 8600 净損歸屬於: | ||||||||||||
| 8610 | 母公司業主 | $\mathbb{S}$ | (213, 439) | (9) | ${\mathbb S}$ | (274, 274) | (11) | |||||
| 8700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mathbb{S}$ | (210, 614) | (9) | ${\mathbb S}$ | (281,091) | (11) | |||||
| 每股虧損(元) | ||||||||||||
| 9750 普通股每股虧損 | 六(十六) | $\mathbb{S}$ | (0.66) | ${\mathbb S}$ | (0.84) |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會計主管: 陳宗澤

$\Box$ $\overline{31}$ 及子公司 月 至12 表 国立法科学 民國106年及100 第五 第一 力特光電科 $\triangleleft$
a
單位:新臺幣仟元
| 於 屬 歸 |
母 | $\overline{+}$ 業 $\overline{a}$ 公 |
益 權 $\sqrt{ }$ |
|||||
|---|---|---|---|---|---|---|---|---|
| 其他權益項目 | ||||||||
| È 項 |
股 | $\overline{\ast}$ | 待彌補虧損 |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嶺 |
權 | 簿 戀 益 |
||
| 餘額 $\Box$ 105年1月1 民國 |
S | 3,253,324 | $\infty$ | (1,237,099) | (1,955) S |
S | 2,014,270 | |
| 105年度淨損 民國 |
1 | (274, 274) | 1 | (274, 274) | ||||
| 105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民國 |
(3,483) | (3,334) | (6, 817) | |||||
| 105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民国 |
(277, 757) | (3, 334) | (281,091) | |||||
| 民國 105年12月31日餘額 | S | 3,253,324 | 5 | (1, 514, 856) | (5,289) S |
S | 1,733,179 | |
| 餘額 $\overline{\mathfrak{m}}$ 106年1月1 民国 |
$\Theta$ | 3,253,324 | 5 | (1,514,856) | (5,289) 5 |
1,733,179 | ||
| 106年度净損 民國 |
(213, 439) | (213, 439) | ||||||
| 106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民國 |
(4,949) | 7,774 | 2,825 | |||||
| 106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圆 民 |
(218, 388) | 7,774 | (210, 614) | |||||
| 民國 106年12月31日餘額 | 5 | 3,253,324 | S | (1, 733, 244) | 2,485 S |
S | 1,522,565 | |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苓 |
|---|
| 寄 |
| 趟 |


| 項 | 目 | 106 | 年 | 度 | 105 | 年 | 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損 | $\mathbb{S}$ | (86, 624) | $\mathcal{S}$ | (127, 418)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320,075 | 357,121 | ||||||
| 攤銷費用 | 3,109 | 3,122 | ||||||
| 呆帳(轉列收入)提列數 | (4,855) | 28,313 | ||||||
| 利息費用 | 133,589 | 147,809 | ||||||
| 利息收入 | (953) | (2,800)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 1,954 | (45, 537) | ||||||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損失 | 886 | 18,392 | ||||||
| 非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減損損失 | (23,098) | 85,847 | ||||||
| 未實現外幣兌換淨損失 | 109,548 | 58,681 | ||||||
| 預付設備款轉列費用數 | 2 | |||||||
| 遞延收入轉列收入數 | (2, 725) | (6, 810)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 |
(1,098) 205,744 |
23,683 309,159 |
||||||
| 其他應收款 | (3,172) | (99,204) | ||||||
| 貨 存 |
(232, 075) | 354,477 | ||||||
| 預付款項 | 68,574 | (60, 412) | ||||||
| 其他流動資產 | (524) | 1,822 | ||||||
| 應付票據 | (260) | 201 | ||||||
| 應付帳款 | 40,873 | (19, 471) | ||||||
| 其他應付款 | (3,964) | (24, 158) | ||||||
| 負債準備 | 857 | 935 | ||||||
| 預收款項 | 8,913 | (6, 973) | ||||||
| 其他流動負債 | 97 | (514)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2, 848) | (2,012) |
(續次頁)

| 項 | 目 | 106 | 年 | 度 | 105 | 年 | 度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mathbb{S}$ | 532,025 | \$ | 994,253 | |||
| 收取之利息 | 950 | 2,813 | |||||
| 支付之利息 | (134, 024) | (148, 818) | |||||
| 退還(支付)之所得稅 | 16 | (664)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398,967 | 847,584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處分(取得)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 92,584 | (89,071) | |||||
| 取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7)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2, 249) | (1,208)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502 | 60,748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2,410 | 5,246 | |||||
|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 (26,992) | (6, 887) | |||||
|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 | 46 | ||||||
| 預付設備款增加 | (7,665) | (30)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253) | (915)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58,330 | (32,071)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減少 | (340, 519) | (194, 742) | |||||
| 償還長期借款 | (398, 800) | (493, 841) | |||||
| 存入保證金增加(減少) | 12 | (12,064)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739, 307) | (700, 647) |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87, 936) | (41, 917)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369, 946) | 72,949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967,145 | 894,196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597,199 | $\mathbb{S}$ | 967,145 |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附件五】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
| 第 四 章 |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 董事及監察人 | |
| 第 $^{+}$ $\equiv$ 條 |
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三人,其中獨立 董事名額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 事席次五分之一,全體董事選任方式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方式依公司 法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辦理,任期三 年,連選得連任。任期屆滿而不及改 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期限至改選就 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 令公司改選; 居期仍不改選者, 自限 期居滿時,當然解任。全體董事所持 有本公司記名式股票之股份總額,悉 依相關法令規定。 |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其中獨立董事名 額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 分之一,監察人三至四人,其選任方式採 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 九二條之一規定辦理,任期三年,連選得 連任。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 行職務期限至改選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 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 居期仍不改 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全體董 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式股票之股 份總額,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
|
| 第 $^{+}$ $\equiv$ 條 之 $\overline{\phantom{0}}$ |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之規 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 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 會計或財務專長。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有關證券交易 法、公司法及其他法令對於監察人之規 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
(新增) | 配合設 置審計 委員會 (依金管 會證發 字第 |
| 第 $^{+}$ 四 條 之 $\overline{\phantom{0}}$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 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 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 件等方式通知之。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 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 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等 方式通知之。 |
1020053 1121號 函規定) |
| 第 $^{+}$ 六 條 |
董事會得設置各功能性委員會, 功能性 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程,經董事會決議 通過。功能性委員會應對董事會負責, 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 |
監察人得執行公司法所定職權並得列席 董事會聽取報告及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
|
| 第 $+$ 七 條 |
本公司得為全體董事購買責任保險, 以保障全體股東權益並降低公司經營 風險。 |
本公司得為全體董事、監察人購買責任保 險,以保障全體股東權益並降低公司經營 風險。 |
|
| 第 $+$ t 條 之 $\overline{\phantom{0}}$ |
本公司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 事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 價值,暨國內外業界水準後訂定之。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 依董事、監察人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 及貢獻之價值,暨國內外業界水準後訂定 之。 |
$\bar{\omega}$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
| 第 $+$ |
本公司應依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5%至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 |
本公司應依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5% 至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得以股 |
|
| 條 | 得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且發給對 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 工,以不高於1%為董事酬勞。員工 |
票或現金分派發放,且發給對象得包括符 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以不高於 1%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之 |
|
| 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
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
||
| 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 會。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 保留彌補數額,並報告於股東會。 |
之,並報告股東會。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並報告於股東 會。 |
||
| 第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 | 新增第 |
| $\equiv$ $+$ |
三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五 | 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 | 十五次 修正日 |
| $\equiv$ | 月二十一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 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三次修訂於民 |
一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六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 |
期。 |
| 條 | 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第四次修訂 | 十五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 | |
| 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次 | 三十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 | ||
| 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第 | 十六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 | ||
| 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 九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 | ||
|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 | 十七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 ||
| 七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十四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 |
十四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 十五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 |
||
| 年六月十五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 | 三十日。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 | ||
| 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第十一次修訂於民 | 四日。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 | ||
| 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十二次修訂於 | 十六日。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 | ||
|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次 | 月十六日。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五年 | ||
| 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第 | 六月十四日。 | ||
| 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 | |||
| 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 | |||
| 八日。 |
【附件六】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5.1.5.6 |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 本作業程序及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 通知審計委員會。 |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 本作業程序及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 通知各監察人。 |
|
| 5.1.6.2 | 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核資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 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 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審計委 員會。 |
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核資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 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 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各監察 人。 |
|
| 5.2.3.7 |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 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 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 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
| 5.2.4 | 本公司在辦理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時,若 係時效之必要,董事長得在以該背書保 證金額不超過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五為限,逕行決定背書保證之,事後再 報經董事會追認之,並將辦理情形及有 關事項報請股東會備查。本公司若因業 務需要而有超過所訂額度之必要者,應 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 上之董事對超限所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 聯保,並修改本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 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劃 於一定期間內消除超限部份。 |
本公司在辦理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時,若 係時效之必要,董事長得在以該背書保 證金額不超過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五為限,逕行決定背書保證之,事後再 報經董事會追認之,並將辦理情形及有 關事項報請股東會備查。本公司若因業 務需要而有超過所訂額度之必要者,應 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超 限所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改 本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 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劃於一定期間內 消除超限部份。 |
配合 設置 審計 委員 會(依 金管 |
| 5.2.8 | 過渡期條款: 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第2.2條規 定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金額因 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 度時,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 計畫送審計委員會。 |
過渡期條款: 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第2.2條規定 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 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 時,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 送各監察人。 |
會證 發字 第 10200 53112 1號函 |
| 5.2.9.3 | 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 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 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 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 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審計委員 會。 |
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 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 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 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 本公司 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各監察人。 |
規定) |
| 5.2.10 | 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及董事會通 過,再提報請股東會通過後施行,如有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 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 報股東會討論,修訂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 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 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董事會紀錄。 本作業程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報 請股東會通過後施行,如有董事表示異 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 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 論,修訂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 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 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董事會紀錄。 |
【附件七】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
| 5.3.2.3 | 本作業程序之修正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通 過後,再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 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另外本 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 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 議紀錄。本作業程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 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 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 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 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 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與理由列入 會議紀錄。 |
|
| 5.4.2.3 | 本作業程序之修正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通 過後,再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 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另外本 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 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 議紀錄。本作業程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 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 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 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 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 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與理由列入 會議紀錄。 |
配合設 置審計 委員會 (依金管 會證發 字第 1020053 |
| 5.5.2 |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或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 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 契約及支付款項 |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 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 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 始得 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1121號 函規定) |
| 5.5.2.7 |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5.10 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已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 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 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 依 5.10 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已提交董事會通過及 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
$\bar{\alpha}$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
| 5.5.3.5.2 | 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 規定辦理。 |
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 定辨理。 |
|
| 5.6.2.3 | 本作業程序之修正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通 過後,再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 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另外本 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 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 議紀錄。本作業程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 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 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 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 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 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與理由列入 會議紀錄。 |
|
| 5.8.1.3.3 | 本作業程序之修正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通 過後,再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 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另外本 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 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 議紀錄。本作業程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 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 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 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 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 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 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與理由列入 會議紀錄。 |
|
| 5.8.3.1 |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 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 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 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 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 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 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 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監察人。 |
|
| 5.13 | 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 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 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另外若本公司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將『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 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 或保留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 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修正時亦 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 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 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若本公司已 設置獨立董事者,將『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與理 由列入會議紀錄。 |
【附件八】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
| 董事選任程序 |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 ||
| 第 |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 爰依 |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監察人, | |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 | 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 | ||
| 條 | 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 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 |
| 第 |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除法令或章 | |
| $\equiv$ | 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 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 |
| 條 | |||
| (刪除) | 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左列之條件: | ||
| 一、誠信踏實。 | |||
| 二、公正判斷。 | |||
| 三、專業知識。 | |||
| 四、豐富之經驗。 | |||
| 五、閱讀財務報表之能力。 | |||
| 本公司監察人除需具備前項之要件外,全 | |||
| 第 | 體監察人中應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財務 專業人 |
||
| 四 | 士。監察人之設置應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 | ||
| 條 | 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立 | 配合設 | |
| 性之規定,選任適當之監察人,以強化公 | 置審計 | ||
| 司風險管理及財務、營運之控制。監察人 | 委員會 | ||
| 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 | (依金管 | ||
| 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 | 會證發 | ||
| 係。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 | 字第 | ||
| 其他職員,且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 | 10200531 | ||
| 內有住所,以即時發揮監察功能。 | 121 號函 規定) |
||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舉,均應依照公 | ||
| 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 | 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 | ||
| 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為審查董事候 | 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為審查董事、監察 | ||
| 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 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 |
人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 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不 |
||
| 項,不得任意增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 | 得任意增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 | ||
| 明文件,並應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參 | 應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 | ||
| 考,俾選出適任之董事。董事因故解 | 之董事、監察人。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 | ||
| 第 | 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 | 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 |
| 六 | 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 | 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 | |
| 條 | 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 | 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 | |
| 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 | 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獨立董事之人數 | ||
| 會補選之。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 | 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 | ||
| 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臺 | 書、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 | ||
| 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 | 定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 | ||
| 定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 | 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0條 | ||
|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 | 第1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 | ||
| 則第10條第1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 | 準」第8款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 |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
| 之具體認定標準 第 8款規定者,應 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 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 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之。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公司章 程規定者,宜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 但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 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
| 第 t 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單記名累 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 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 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應採用累積 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 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 或分配選舉數人。 |
|
| 第 ハ 條 |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 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 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 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 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
| 第 九 條 |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 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 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 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 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 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 主席代為抽籤。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定之 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 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 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 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 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
| 第 $^{+}$ 條 |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監票員、 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 務,但監票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 監票員當眾開驗。 |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 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 關職務。 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 員當眾開驗。 |
|
| 第 $^{+}$ $\equiv$ 條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 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 其當選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 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 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 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 當場宣布,包含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與 其當選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 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 妥善保管, 並至少 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 止。 |
|
| 第 $+$ 四 條 |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 選通知書。 |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發 給當選通知書。 |
【附件九】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1%以上股東提名)
| 類別 | 姓名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持有股數 | 繼續提名已連 續擔任三屆獨 立董事之理由 |
|---|---|---|---|---|---|---|
| 董事 | 趙寄蓉 | 美國達特茅斯學 院博士學位 |
力特光電科技 (股)公司董事長 |
力特光電科技 (股)公司董事長 |
33,480,151 股 | 不適用 |
| 董事 | 趙輝生 | 舊金山大學化學 碩士 |
力特光電科技 (股)公司 副總經理 |
力特光電科技 (股)公司 副總經理 |
4,001,674 股 | 不適用 |
| 董事 | 世鴻興業(股) 公司代表人: 邵希聖 |
逢甲大學建築系 | 尼加東方開發公 司副總經理 |
尼加東方開發公 司副總經理 |
624,712 股 | 不適用 |
| 董事 | 九如投資(股) 公司代表人 王金德 |
國立台北工專 | 九如投資(股)公 司負責人 |
九如投資(股)公 司負責人 |
1,521,828 股 | 不適用 |
| 董事 | 向曉南 | 國立台北工專 | 台灣區合成樹脂 接著劑工業同業 公會總幹事 |
台灣區合成樹脂 接著劑工業同業 公會總幹事 |
8,425 股 | 不適用 |
| 董事 | 俞啟邦 | 空軍機械學校 | 古藤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長 |
古藤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長 |
0股 | 不適用 |
| 獨立 董事 |
熊光濱 | 美國路易斯安那 大學博士 |
台灣元生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
台灣元生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
0股 | 考量其具專業領域 之工作經驗及公司 治理專才經驗對公 司有明顯之助益 |
| 獨立 董事 |
鄭乃土 | 士 | 司經理 | 國立清華大學碩 恆信化工有限公 恆信化工有限公 司經理 |
0股 | 未連續擔任 三屆獨立董事 |
| 獨立 董事 |
郭鶴田 | 學碩士 | 所地政士/法務 | 中國文化大學法 普立邦法律事務 普立邦法律事務 所地政士/法務 |
0股 | 未連續擔任 三屆獨立董事 |
說明:以上董事(含獨立董事)被提名人之資格條件,業經本公司於民國107年4月19日 第七屆第十四次董事會議審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