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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max AGM Information 2013

Jul 1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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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6月28日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會開會時間:102年6月28日(星期五)上午九點

股東會開會地點:桃園縣平鎮市延平路一段168號

(南區青少年活動中心)

承認事項:

案由(一):民國10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各項決算表冊案,謹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案)

說  明:1、本公司民國101年度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業已編製完成。

2、上開財務報表,併同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欣亮及周銀來會計師擬出具修正

式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書。

3、民國10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各項決算表冊,請參閱議事手冊。

案由(二):民國101年度虧損撥補案,謹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案)

說  明:本公司民國101年度虧損撥補表:

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虧損撥補表

中華民國101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期初待彌補虧損數 (3,052,951,445)
加:本期稅後淨利 105,896,940
期末待彌補虧損數 (2,947,054,505)

董事長:趙寄蓉 經理人: 趙寄蓉 會計主管:陳建仲

案由(三):調整延長本公司民國102年度固定資產耐用年限案,謹提請 承認。(董事會提案)

說  明:1、配合民國102年度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報告及民國100年12月22日修訂之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2、經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評估並出具專家意見書,其自民國102年度起

針對主要房屋附屬設備耐用年限由6-10年延長至15年,並經正風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就變更原因、理論依據及具體事證等事項複核,認為應屬合理,並出具

複核意見書。

3、此項會計估計變動預計使民國102年度折舊費用約減少103,826仟元,併同民

國101年度部份固定資產申請耐用年限延長,預計合計減少折舊費用約

164,486仟元。

討論暨選舉事項

案由(一):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案,謹提請 核議。(董事會提案)

說  明:1、本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依據證劵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擬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2、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其合理性

(1)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平均每股股價之八成定之:

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3)本公司因近日於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均未超過面額,致使本次私募價格低於面額,此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係屬合理。若日後發生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受市場因素影響,依舊低於股票面額時,則對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損,此一累積虧損數將視未來公司營運狀況消除之。

3、特定人選擇方式

(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

(2)目前洽定之應募人為本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者:

A.應募人之名單:趙寄蓉、柯常龍。

B.選擇方式與目的:對本公司營運相當瞭解,且為本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

C.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

4、辦理私募普通股之必要理由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並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

等,故採用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

(2)得私募額度﹕不超過貳仟萬股。

(3)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資金用途、預計達成之效益:

A.預計辦理次數:一次至三次。

B.各次資金用途:私募資金擬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償還股東借款。

C.各次預計達成效益:可提升營業額,增加獲利,可使財務結構及償債能力獲得改善。

5、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

6、本次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規定辦理。

案由 (二):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謹提請 核議。

(董事會提案)

說  明: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1年7月6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29874號函

辦理。

2、修訂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案由 (三):補選本公司董事案,謹提請 核議。(董事會提案)

說  明:1、本公司董事出缺一席,擬於民國102年6月28日股東常會補選之。

2、本次選任之董事自選任之日起就任,任期至民國104年6月27日止。

案由 (四):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謹提請 核議。(董事會提案)

說  明:1、公司法第209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

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2、本公司新任董事,有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與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行為,

擬提股東會許可解除對該董事及其代表人自就任各該同業公司董事之日起

之競業禁止限制。

臨時動議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