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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l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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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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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 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其他适当的方式加 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 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充分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 (三)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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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 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 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 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 (三)企业文化;

  •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股东会;

  • (三)公司网站;

  •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 (五)一对一沟通;

  • (六)邮寄资料;

  • (七)电话咨询;

  •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 (十)现场参观;

  • (十一)路演。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 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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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要负责人。公司董秘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 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 资者查寻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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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关注度;

  •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

  • 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 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 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 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 的培训。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 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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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交流和沟通,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 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 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 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系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公司应当及时 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 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 体采访等。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 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漏或者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的,采取网上直播的方 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 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 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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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 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 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 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 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 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 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 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 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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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 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 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 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 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 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 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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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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