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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l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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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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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木林森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 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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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 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 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 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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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相 关人员应当签署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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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 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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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 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 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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