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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l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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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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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工作细则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经理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公司的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总经理 领导下,按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总经理做好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会议是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 董事会决定的方案;负责拟定由董事会决定的提案;负责处置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总经理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 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 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 营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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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

(五)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核心价值观、终极目标、企业 文化等具有高度认同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的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包括向 董事会提交拟订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汇报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情况等;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根据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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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组织制定公司季度、月度生产、销售及项目实施

计划,并组织落实;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负责公司季度、月度财务预 算的平衡,批准季度、月度财务预算;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 (七)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公司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报董事

  • 长审批;

  •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

  • 聘,决定公司日常考核与奖励分配;

(九)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转让、出售、 租赁等事项;

(十)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各种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十二)按年度拟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 (十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解聘总经理,应在解聘前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董事会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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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 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会议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也可通知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参加会议人员 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提前请假,经总经理同意,可委托他 人参加。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总经理确定。对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等提出的需要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总经理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 报总经理审定。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室根据总经理确定的议题做好会议安排,通 知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公司准备上会材料;重大议题的文字材料应提前送 各高级管理人员阅知。

依据上会材料,由部门或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做汇报。与会人员在讨论 中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组织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总经理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 一次,具体时间为每月1 日(如遇节假日则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上午召开;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拟写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审签。对会议 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总经理会议如涉及需要披露信息的事项,需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总经理会议作出重大决议之前,应当 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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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总经理会议研究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 护、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以及解聘(或开除)职工问题时,应 事先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总经理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5 年。会议 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 容和议定事项。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存档。

第十八条 总经理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经会议主持 人签署后发布生效。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明密级, 会议结束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十九条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 围。如需印发,经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印发。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密级 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四章 日常分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充分发 挥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 检查工作,并负责考核。

第二十二条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分工由总经理提出,经总经 理会议研究并发文决定。高级管理人员据此负责组织分管部门、控股公司 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要善于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及 时发现问题,进行指导、协调。并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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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对分管职能部门和 控股公司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董事会的有关工作方针、政策、规定, 组织修订、完善和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负责对基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核,提交总经理会议讨论;对具体规章 制度进行审批。

(二)组织编制、审核和实施年度工作规划和重大工作方案,并对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分管部门(控股公司)与其他部门(控股 公司)的关系,同有关主管高级管理人员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经协调仍无 法解决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必要时提交总经理会议讨论。

(四)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对 募集资金使用、技术开发、安全、检修、福利措施等项目,按授权权限审 批具体项目,并组织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文审批程序:

(一)属于公司已明确的方针、政策、计划、规定范围内的日常工作 问题,由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批;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单独决 定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长审批。

(二)审批公文,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 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重要和紧急文件的审批期限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一般文件的审批期限不超过三天。

(三)以公司名义报出的重要文件,由总经理审核;属总经理职权范 围内的由总经理签发;一般性公文,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分工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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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提请董事会决定的规划、方 案、人事变动必须报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资金、资产运用,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涉及公司对外披 露的重要信息,均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期间,总经理向董事会全面真实报告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要求总经理提供的报告,总经理必须及时提供。

第六章 总经理职责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财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 理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 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时,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必要 时应征求工会意见,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现董事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各项生产 经营任务,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指标的完成;

(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增强自我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 (六)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充分调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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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下列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一)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二)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

  • 事其他与公司利益冲突的行为;

  • (三)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 (四)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他人;

  • (六)不得公款私存;

(七)不得为公司股东、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承担《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期间接受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考核,所实行的薪酬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 公司章程,严格执行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制度,忠于职守、勤勉向上。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股东、审计委员会 和职工的监督,对审计委员会审查、股东和职工作出的解释、答复或说明 的情况,必须保证其真实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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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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