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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Dec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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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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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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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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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正 文 ................................................................................................................................................ 5 一、 反馈问题 1 .............................................................................................................................. 5 二、 反馈问题 2 ............................................................................................................................ 19 三、 反馈问题 3 ............................................................................................................................ 23 四、 反馈问题 4 ............................................................................................................................ 27 五、 反馈问题 5 ............................................................................................................................ 34 六、 反馈问题 6 ............................................................................................................................ 36 七、 反馈问题 7 ............................................................................................................................ 38 八、 反馈问题 10 .......................................................................................................................... 54 九、 反馈问题 11 .......................................................................................................................... 56 十、 反馈问题 13 .......................................................................................................................... 69 十一、 反馈问题 15 ...................................................................................................................... 76 十二、 反馈问题 36 ...................................................................................................................... 90 十三、 反馈问题 37 ...................................................................................................................... 91 十四、 反馈问题 40 ...................................................................................................................... 91 附件一:过期域名的续期情况表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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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木林森”)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 律顾问聘请协议》,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下发 17210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要求本所 律师就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现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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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出具。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 《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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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反馈问题 1

申请材料显示, 1LEDVANCE 系欧司朗集团剥离通用照明业务所设立的 主体,目前主要营业收入来自于传统照明和 LED 照明业务,其中传统照明业务 收入逐年下滑, OTC 灯具、智能家居电子业务尚未形成规模化的营业收入。 2LEDVANCE 传统光源以自产为主、外包为辅, LED 光源采用外包和自产相结 合的方式生产, OTC 灯具、智能家居电子业务尚处于业务开拓期阶段,均采用 外包方式生产。 3 )预计未来传统光源市场规模将逐渐萎缩。请你公司: 1 )结 合 LEDVANCE 相关业务发展情况及行业趋势,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重组的背 景、交易目的及必要性。 2 )补充披露 OSRAM 是否将照明业务全部整合进 LEDVANCE 。如否,补充披露 OSRAM 剩余照明业务涉及的主要产品及客户情 况,与 LEDVANCE 的业务关系,两者之间是否存在销售区域、产品范围的划 分。 3OSRAMLEDVANCE 、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就重组后 LEDVANCE 的 产品范围、销售区域等作出限制性约定。如有,补充披露相关约定以及对 LEDVANCE 生产经营的影响。 4LEDVANCE 发展 LED 照明业务、开拓 OTC 灯具、智能家居电子市场的可行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重组是否符 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结合 LEDVANCE 相关业务发展情况及行业趋势,进一步补充披露 本次重组的背景、交易目的及必要性。

1 、本次重组的背景

(1)国内 LED 封装产业增长迅速、竞争激烈

上市公司系国内领先的 LED 封装企业,营业收入中 80%以上来自封装业务。 从 LED 产业链分析,产业链主要环节包括 LED 衬底、LED 外延片、LED 芯片、 LED 封装、LED 应用等。受 LED 高效节能、应用前景广阔、政府扶持等因素影 响,近年来我国 LED 产业整体规模增长迅速,LED 封装市场规模也随之持续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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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Wind 数据显示,LED 封装市场规模自 2010 年 270 亿元增长至 2016 年 734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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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业竞争格局分析,全球 LED 市场以亚洲、美国、欧洲三大区域为主导, 欧美知名厂商在产业链上游拥有强大的技术实力,垄断着高端产品市场。我国 LED 产业起步较晚,大多厂商以封装业务为主。由于封装的进入门槛较低,在 产业发展初期就吸引了大量企业进入,封装产业形成小而散的格局,形成规模效 应的企业较少,产业集中度较低、竞争相对激烈。近年来,国内 LED 封装产业 在下游广阔的应用市场等因素带动下规模不断扩大,同时国际 LED 企业逐步向 中国转移。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随着工艺技术的不断完善和积累,国内 LED 封装企业在巩固中低端业务市场的同时,高端封装领域的市场份额逐步提 高,竞争实力不断增强。木林森凭借敏锐的市场嗅觉和强大执行力,封装龙头优 势已经开始逐步显现。根据 DIGITIMES Research 数据,按营业收入计算,木林 森目前已经是全球第四大 LED 封装厂商,但公司目前海外收入占比较小,未来 进一步扩张存在一定压力。

(2)国内通用照明应用市场规模巨大但极度分散

相较于 LED 封装市场,LED 照明应用市场规模则更为广阔。根据 technavio 数据,2014 年我国通用照明市场规模为 166 亿美元,预计到 2019 年将达到 278 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0.8%。2016 年我国通用照明市场规模为 202 亿美元, 约为 LED 封装市场规模的两倍。但由于中国照明市场缺乏广泛受认可的品牌、 分销渠道层级较多且复杂,国内照明行业市场集中度极低,厂商均计划寻找差异 化定位实现收入增长。

(3)全球照明市场竞争格局稳定、市场切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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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照明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高度成熟。行业整体发展平稳,竞 争格局基本稳定,GE、欧司朗、飞利浦三大照明厂商占据了接近 50%的市场份 额,新进入厂商想要切入全球市场存在一定困难,不仅需要获得受消费者认可的 品牌,还需要进行全球化采购、销售,复杂程度较高。由于自身战略转变,欧司 朗公司计划将定位从综合照明服务商转变为专业照明服务商,故决定出售旗下通 用照明业务,为希望进入全球照明领域的厂商提供了机会。

2 、本次重组的交易目的

(1)上市公司进入下游领域进一步拓宽业务范围实现增长

根据 Wind 数据显示,2010-2016 年我国 LED 封装行业市场规模持续增长, 但增速已经开始逐渐下滑,同时由于高端市场被欧美厂商占据,上市公司面临着 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上市公司需要进入新业务领域以拓展营业收入来源、 提升业绩表现。通用照明市场规模较 LED 封装行业市场规模更为广阔,2016 年 国内通用照明市场规模是 LED 封装行业市场规模的 2 倍,同时全球通用照明市 场规模更是以千亿美金计量。上市公司通过收购 LEDVANCE 可以切入全球通用 照明市场,亦可以引入 LEDVANCE 旗下欧司朗品牌产品、通过自有销售渠道在 国内销售,抢占国内照明市场。

(2)借助 LEDVANCE 的全球合作伙伴网络打开封装业务的国际市场

上市公司目前是国内最大、全球第四大 LED 封装业务厂商,但其收入的 90% 均来自于国内市场,国际市场开发乏力。LEDVANCE 业务承接自欧司朗公司, 欧司朗公司拥有近百年的经营历史,旗下欧司朗及喜万年品牌在发达国家拥有极 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LEDVANCE 同时具备接触贸易和零售客户的卓越渠道, 强大的代理商和分销商网络遍布全球,800 多名销售和市场营销人员覆盖 40 余 个国家及地区,建立了广泛的全球合作伙伴网络。木林森在收购完成后可以与其 合作伙伴展开商业合作探讨,争取早日打开 LED 封装业务的国际市场,帮助公 司持续稳健发展、提升业绩表现。

(3)实现双方业务的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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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在销售渠道、运营成本、技术研发和管理经验等方面 将形成优势互补,上市公司将发挥“欧司朗”高端品牌与“木林森”制造成本优 势相结合的协同优势,强强联合,提升市场地位及行业影响力。

销售渠道方面,一方面 LEDVANCE 全球广泛覆盖的销售网络及 800 余名销 售相关人员将为木林森带来销售上的机遇,LEDVANCE 拥有的紧密合作的客户 资源有助于木林森实现交叉销售,另一方面,木林森在中国市场的客户资源将有 利于扩大 LEDVANCE 高端产品在中国的销售渠道和营销能力,以顺应中国当前 的产品升级潮。

运营成本方面,木林森作为全球产量最大的封装企业,在规模化生产方面具 备成本优势,木林森低成本的封装业务将大大降低 LEDVANCE 产品的采购成本, 此次收购完成后,LEDVANCE 产品需要的 LED 灯珠将逐步由木林森进行封装, 成本集约效应有利于 LED 产品的利润率提升。收购完成后,双方将进一步优化 供应商结构,进行联合采购,增加采购数量的同时通过共享战略合作伙伴等形式 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此外,LEDVANCE 在全球拥有 8 大物流集散中心,数十 个大型自有仓库,良好的物流基础为木林森产品的全球化布局提供便利,木林森 在中国国内的配送及仓储体系可为 LEDVANCE 所利用,本次收购后双方将进一 步优化产能布局,通过整合进一步增加产能利用率。

技术研发方面,木林森可利用 LEDVANCE 积累下的技术基础,优化自身照 明产品。本次收购完成后,双方将通过整合研发中心重叠的部分,进一步优化双 方的研发成本结构,木林森将吸纳 LEDVANCE 全球优秀的研发人员,双方通过 紧密的技术交流,研发团队可发挥各自的技术优势,实现技术融合及优势互补, 研发形成新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提升双方的竞争能力。

品牌影响力方面,木林森由于起步较晚,目前品牌影响力有待提升,通过收 购 LEDVANCE 将大大提高其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未来将有更多照明公司受到 木林森品牌力提高的影响,从而选择木林森作为 LED 封装的供应商,此外,木 林森的品牌力提升有可能进一步推高其 LED 应用产品的价格,从而提高上市公 司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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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管理经验方面,LEDVANCE 拥有行业经验丰富的管理层队伍, 核心团队均具备 15 年以上行业经验,本次交易有利于木林森引进国外优秀的人 才,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公司的运营管理能力。

3 、本次交易必要性

(1)全球化销售渠道和品牌的稀缺性

由于照明行业应用场景广泛、产品种类繁多,照明产品的销售渠道也相对复 杂。零售渠道方面,大型的国际照明厂商长期与全球各大连锁超市保持稳定的合 作关系,力求保证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便利性,而大型连锁超市对货物的供应商均 有较高的要求,包括品牌知名度、供应数量、响应速度等;贸易渠道方面,分销 渠道复杂、层级较多,同时对售后服务的要求较高;照明工程方面,大型照明项 目对产品有定制化的要求,且需要保证产品质量,通常会选择长期稳定合作的光 源供应商。因此,新进入者由于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因素,难以满 足各下游渠道不同的需求,难以与现有大型照明厂商竞争。欧司朗公司作为业内 领先的全球化厂商,在各类销售渠道合作上均有着极为丰富的经验和长期合作的 历史,与 IMELCO、REXEL、SONEPAR 等贸易渠道客户,沃尔玛、BAUHAUS 等超市零售渠道客户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LEDVANCE 未来继承了欧司朗 的通用照明销售渠道,以保证产品的全球化销售。

品牌方面,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决策时,产品品牌被视为重要的考虑因素,消 费者更倾向于选择知名品牌的产品并愿意为此支付一定的溢价。品牌的形成需要 长期经营的积累和持续的优质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在购买照明产品时更容易选择 欧司朗、GE、飞利浦等品牌产品,新进入者短期内无法建立受消费者认可的品 牌,从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欧司朗成立于 20 世纪初期,近百年来一直致 力于提供优质的光源服务,其推出的照明产品在技术、发光质量、使用寿命等方 面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多年来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是照明领域品牌影响 力最大的厂商之一。本次收购的目标公司 LEDVANCE 系为承接欧司朗剥离的部 分光源业务而设立,未来 LEDVANCE 生产和销售的消费市场产品将在过渡期内 继续沿用欧司朗品牌并在过渡期结束后可以进一步协商后续使用计划,强大的品 牌基础奠定了产品未来的成功基础。

(2)自身建立海外销售团队存在较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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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产品销售渠道的建设、品牌的推广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和时间积累,国 内除少数行业领先企业外,其他照明制造商基本都受限于自身实力,或从事 OEM 业务、或局限于局部市场。上市公司自 2012 年开始拓展 LED 照明市场,作为 LED 应用市场的新进者,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员进行营销渠道建设,2015-2017 年上市公司用于营销建设的费用分别约为 15,779.74 万元、16,094.95 万元和 18,320.67 万元,但海外销售渠道和品牌建设仍然存在较大困难。所以, LEDVANCE 的营销渠道,尤其是海外市场的营销渠道,对木林森而言具有极大 价值。如果由上市公司自己投入建设这些渠道,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和庞大的海 外人员,且最终效果受多种因素影响,难以预期。

(二) 补充披露 OSRAM 是否将照明业务全部整合进 LEDVANCE 。如否, 补充披露 OSRAM 剩余照明业务涉及的主要产品及客户情况,与 LEDVANCE 的业务关系,两者之间是否存在销售区域、产品范围的划分。

2015 年 4 月 21 日,欧司朗集团正式公告将旗下通用照明业务进行剥离。根 据 2014 年 OSRAM 年报,OSRAM 整体业务分部划分结构如下:

业务分部 业务线
传统光源及镇流器 热致光源(包括卤素灯和白炽灯)
荧光灯
高压放电灯、低压放电灯
电子控制装置
LED光源及系统 _LED_光源
光引擎及模块
光源管理系统
LED电子装置(Electronic gears)
专业灯具及解决方案 专业应用灯具
光控系统
动态光源(例如建筑物光源)
光效解决方案及工程
专业照明 汽车照明(前向灯、后向灯、信号灯、车内照明等)
显示照明及光学照明(例如用于医药、工业、大型娱乐活
动和大型投影的专业光源)
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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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分部 业务线
LED芯片
光电半导体 红外发射源、探测器、传感器以及功率激光器

注:上表中灰色部分为剥离范围

欧司朗集团剥离通用照明业务的范围包括传统光源及镇流器分部中热致光 源、荧光灯、高压放电灯、低压放电灯业务线,LED 光源及系统分部中 LED 光 源业务条线,剥离范围内的业务线 2014 年总收入约占欧司朗集团总收入的 40%。

根据 LEDVANCE 管理层的说明,剥离范围已经基本涵盖了欧司朗集团全部 通用照明业务,仅有两处尚未剥离:

1)基于 OEM 的汽车照明业务,主要系面向售后市场,未划入剥离范围的 主要原因是汽车照明业务客户由欧司朗集团维护,仅在售后需要更换部分配件产 品时会使用到 LEDVANCE 的产品,该部分业务收入约在 5,000 万欧元左右;

2)专业应用灯具,主要系因为欧司朗集团在剥离通用照明业务后定位于专 业照明服务商,故需要从事相应专业应用灯具业务满足客户整体需求,其主要客 户对象为工程类客户,该类客户每年变动较大,不存在稳定的客户群。

因此,欧司朗集团已经将其绝大部分通用照明业务均整合进入 LEDVANCE, 其剩余照明业务均属于专业照明领域,核心客户为各类汽车 OEM 厂商、安装厂 商、建筑施工厂商、影院运营商等对专业类照明产品有需求的客户,同时可以通 过与 LEDVANCE 的交叉销售协议安排向零售渠道、贸易渠道销售产品。

根据 LEDVANCE 的管理层说明,LEDVANCE 与欧司朗集团之间如进行销 售区域划分将违反当地反垄断法,因此未有此类规划。但在明芯光电和欧司朗集 团签订的《境外股份购买协议》中存在对竞业禁止安排的相关约定,详细参见本 问题第 3)小问。

综上所述,欧司朗集团已经将绝大部分通用照明业务整合进入 LEDVANCE, OSRAM 剩余业务为专业照明业务,并与 LEDVANCE 签订了相应竞业禁止条款, 对双方业务范围进行了合理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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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OSRAMLEDVANCE 、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就重组后 LEDVANCE 的产品范围、销售区域等作出限制性约定。如有,补充披露相关约定以及对 LEDVANCE 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明芯光电及其股东与欧司朗集团签订的《境外股份购买协议》,欧司朗 集团承诺在交割日后的 24 个月内,欧司朗集团不得并应促使其关联方不得从事 灯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此处的“灯具”是指用于一般照明的插座灯或插地灯; 但是,灯具一词尤其不包括:

1、移动灯具(例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火车、轮船、航空)、医疗、 标识、工业、建筑、娱乐、农业、基础设施、机场照明、街道照明和/或纺织照 明;

2、OLED、OLED 模块、LED、LED 模块、LED 灯带、驱动器、镇流器、 控制器、关口、控制软件、荧光粉和/或其他预材料及元件,每一项作为单独产 品或包括在灯具中;

3、与卖方集团照明、解决方案、项目和/或服务业务相关而销售的灯具,包 括但不限于(i)分包商履行的服务;(ii) 向执行自身服务的客户销售的灯具,但是 第(i)及第(ii)种情况下,仅以完成在签署日前既已签订的合同所需为限。

除上述约定之外,OSRAM 与 LEDVANCE、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就重组后 LEDVANCE 的产品范围、销售区域等作出限制性约定。根据目前与 OSRAM 就 业务范围的划分,LEDVANCE 管理层认为当前划分不会对业务构成不利影响。

由于 LEDVANCE 自欧司朗集团剥离后一段时间需要逐步建立自有品牌及 市场知名度,上述约定有利于避免 OSRAM 在剥离完成后与 LEDVANCE 在同类 产品上构成竞争及利益冲突关系,有利于保障 LEDVANCE 在过渡期内业务的稳 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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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LEDVANCE 发展 LED 照明业务、开拓 OTC 灯具、智能家居电子 市场的可行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LEDVANCE 发展 LED 照明业务、 OTC 灯具、智能家居电子市场的可 行性

经过多年的发展,照明行业市场规模目前保持平稳增长。但由于受传统照明 技术的环境问题、政府限制政策以及 LED 技术的节能环保特性影响,目前 LED 照明正在快速替代传统照明市场。为应对行业技术发展的变化趋势,LEDVANCE 不断加大在 LED 产品上的投入力度,并持续开展 OTC 灯具、智能家居电子等新 兴业务以应对传统照明业务市场萎缩的影响。

就产品的价值定位和功能效用而言,传统照明产品和 LED 照明产品均用于 为消费者日常生活提供足够的照度,对普通消费者而言两者用途并不存在明显差 异,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策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产品品牌、质 量和购买的便利性等,因此多年长期积累的品牌效应和全球化、兼具广度和深度 的销售渠道是照明厂商成功的关键。在基础照明产品之上,OTC 灯具系针对各 类特定应用场景的照明需求而设计的产品,和基础照明产品形成产品组合互补关 系、交叉销售可实现性较高,消费者在选择时同样着重考虑产品品牌、购买便利 性、产品质量、性价比等因素。智能家居电子产品系伴随着家居智能化趋势而出 现的新型产品,LEDVANCE 在该领域推出的主要产品包括智能插头、开关、传 感器、阴影控制、网关、入侵监测及空气检测等产品,大部分均与光源使用、家 庭照度控制相关,属于照明产品相近领域,利用现有品牌和渠道切入市场相对门 槛较低。

从品牌角度分析,照明产品使用寿命较长,消费者对质量要求较高,通常更 倾向于选择优质品牌商生产的产品。而优质品牌需要厂商长年的生产、研发经验 积累以及持续不断的良品供应、售后服务,对厂商要求较高。品牌优势一旦建立 也将使得厂商持续受益。LEDVANCE 目前使用的欧司朗品牌以及喜万年品牌均 具有过百年的历史。欧司朗品牌创建于 1906 年,其核心品牌形象自 1919 年开始 使用延续至今,是照明领域品牌影响力最大的厂商之一,亦被 Interbrand 评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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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50 个最佳品牌”之一;喜万年品牌创立于 1901 年,自 1924 年开始使用 当前核心品牌形象,在北美地区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LEDVANCE 通过 欧司朗和喜万年两大品牌覆盖欧洲和北美两大发达市场,品牌优势明显、具备一 定的溢价能力,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向消费者推广其 LED 照明、OTC 灯具及智能 家居电子产品。

从销售渠道而言,传统照明、LED 照明、OTC 灯具、智能家居电子产品等 均主要通过零售渠道和贸易渠道销售,零售渠道主要包括各大全球连锁超市、地 区超市、连锁便利店等,贸易渠道主要指全球或区域性电子产品经销商等。 LEDVANCE 作为业内领先的全球化厂商,在各类销售渠道合作上均有着极为丰 富的经验和长期合作的历史,与 IMELCO、REXEL、SONEPAR 等贸易渠道客 户,沃尔玛、BAUHAUS 等超市零售渠道客户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无论零 售渠道客户还是贸易渠道客户通常都并不只是采购传统照明产品,客户同样需要 采购 LED 照明产品、OTC 灯具以及部分智能家居电子产品,因此 LEDVANCE 存在充分利用现有渠道进行交叉销售的机会。由于全球各区域的分销体系各异, 特定区域的分销体系受当地社会、文化、经济影响,建立全球化贸易销售体系通 常需要长时间的关系维护、产品供应,渠道建立门槛较高。LEDVANCE 拥有经 验丰富、覆盖全球的销售团队,具备向客户销售新类型产品的能力。

从报告期内财务数据来看,除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智能电子产品外,2015 年、 2016 年、2017 年 1-6 月 LEDVANCE 分别实现 LED 光源业务收入 31.76 亿元、 37.59 亿元、19.32 亿元,实现平稳增长;实现 OTC 灯具业务收入 0.19 亿元、4.30 亿元、7.34 亿元,增长迅猛。因此,LEDVANCE 目前 LED 照明业务、OTC 灯 具业务均发展良好,初步实现利用品牌和渠道优势拓展品类的目标。

2 、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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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木林森一直专注于 LED 封装及应用系列产品研发、生产与销 售业务,是国内 LED 封装及应用产品的主要供应商。目标公司 LEDVANCE 系 由欧司朗公司剥离通用照明业务设立,主要涵盖传统光源和 LED 光源,并将在 未来重点拓展 OTC 灯具、智能家居电子业务,目前 LED 照明收入占比已经达到 25%左右,OTC 灯具持续高速增长,业务拓展计划已经实现初步效果。此次收购 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展海外市场并将产业链向下游光源、灯具业务进行延伸,木林 森不仅可以通过承接 LEDVANCE 封装业务提升主营业务收入,LEDVANCE 覆 盖全球的销售网络及营销团队亦将有助于木林森产品推广及品牌影响力提升,双 方将在客户资源、运营、技术研发等方面深度融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的快速稳定发展将得到更好保障,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增强 和公司股东价值的提升。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五)项规定。

2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 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 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①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 盈利能力

假设上市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1 日完成本次重组(不考虑配套融资部分), 瑞华会计师出具瑞华阅字【2017】48510001 号《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以 2017 年 6 月 30 日作为对比基准日,本次交易前后各项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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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实际数 备考数 增幅
资产总额 1,888,556.03 3,331,346.44 76.4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546,835.44 821,435.44 50.22%
营业收入 362,423.96 1,091,958.26 201.29%
净利润 30,985.02 4,296.57 -86.1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0,612.48 4,267.40 -86.0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10.35 13.14 26.95%
每股收益(元/股) 0.58 0.07 -88.23%
资产负债率(%) 70.81% 75.21% 6.21%
流动比率 0.93 1.08 15.87%
速动比率 0.80 0.82 2.05%

(i)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目标公司 LEDVANCE 是全球领先照明集团欧司朗公司分拆出来的通用照 明公司,所生产的照明应用产品在海外市场客户方面具有良好的积累。本次交易 完成后,明芯光电的优质资产及业务将进入上市公司,有助于公司丰富产品类型, 发挥协同效应,提升公司的盈利资产质量。

(ii)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 净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将有明显增加,同时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增长幅度高于上市公司股本增幅,每股净资产有所提升。

偿债能力方面,上市公司备考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别较本次交易前有所改 善,备考资产负债率由交易前的 70.81%上升至 75.21%,主要系识别并计提了重 组费用相关预计负债以及将本次重组需要支付的现金对价 12.54 亿元计入其他应 付款所致。根据目前 LEDVANCE 的重组关厂计划,重组支出将在未来期间分期 现金流出,不会在短期内对公司造成较大偿债压力,现金对价中的 125,000 万元 亦将退还给上市公司。整体来看,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iii)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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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净利润 及每股收益指标下降较为显著,主要系明芯光电下属公司 LEDVANCE 目前正处 于战略转型重组期间、发生较大与重组相关费用所致。2016 年、2017 年 1-6 月, LEDVANCE 发生重组相关费用 7.29 亿元、3.47 亿元。受此影响,明芯光电在 2016 年、2017 年 1-6 月期间亏损,从而使得备考报表中净利润、每股收益等指 标下降较大。

明芯光电报告期内会计报表均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则编制, LEDVANCE 重组相关费用影响明芯光电净利润。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未来 重组费用已经被初步识别并计提,已经计提的重组费用将不再影响上市公司未来 年度损益。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营收水平显著高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 整合标的公司的营销渠道及销售网络,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此外,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亦明显高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良好, 收购完成后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成本、资源方面的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公司主营 业务的毛利率。本次交易完成后,LEDVANCE 的照明产品所需的部分 LED 封装 产品可由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供应,由此可增加上市公司 LED 封装产品的销售 额、带动上市公司利润的增长。

营业收入(万元) 营业收入(万元) 营业收入(万元) 毛利率(% 毛利率(% 毛利率(%
2017
1-6
20171-6 2016 2015 2016 2015
上市公司 362,423.96 552,049.59 388,160.87 23.73% 24.35% 20.99%
标的公司 735,826.22 1,519,010.68 1,526,765.11 28.80% 30.15% 29.16%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增 强持续盈利能力。

②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实施前,和谐明芯作为交易对方出具《关于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的 承诺函》,“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依照《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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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义乌和谐明芯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除前述关联关系外,其他合伙人、最 终出资人、受益人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完成后,明芯光电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为减 少和规范可能与木林森发生的关联交易,充分保护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利益, 交易对方和谐明芯亦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详情参见《法律意 见书》第七章“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③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孙清焕,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 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经营相同或类似的业 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清焕及全体交易对方均已出具《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上措施有利于避免上述交易对方及孙清焕未来与上市公 司及明芯光电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形。

④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仍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结合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本次重组对上市 公司而言具备必要性;欧司朗集团已经将主要通用照明业务整合进入 LEDVANCE ,《境外股份购买协议》亦约定了相应竞业禁止条款, LEDVANCE 生产经营不会因为前述约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LEDVANCE 发展 LED 照明业 务、开拓 OTC 灯具、智能家居电子市场具备可行性,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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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

二、 反馈问题 2

申请材料显示, 1 )木林森持有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和谐明芯) 31.242% 份额,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125,000 万元将主要用 于木林森退伙,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现金对价支付完成 且上市公司从和谐明芯处退伙后,上市公司再将和谐明芯所获得的新增股份登 记上市。 2 )上市公司拟发行募集配套资金 125,500 万元,用于义乌 LED 照明应 用产品项目和支付本次重组相关费用,如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融资金 额低于预期的情形,公司将自筹解决。请你公司: 1 )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从和谐 明芯退伙,并完成后续股份登记的详细流程。 2 )补充披露前述现金对价及退伙 对价的具体支付方式,所需自有或自筹资金金额,并结合募集配套资金计划补 充披露前述现金对价支付及退伙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3 )补充披露上述交割安排是否构成本次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4 )补 充披露上市公司退伙后其他合伙人持有和谐明芯权益的情况,并结合其他合伙 人新增权益的时间等,补充披露交易后其他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 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从和谐明芯退伙,并完成后续股份登记的详细流 程。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 准批复后,上市公司从和谐明芯退伙并完成后续股份登记的详细流程如下:

第一步:上市公司于明芯光电 100%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的 30 个工作日 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将本次收购的现金对价全额支付至和谐明芯、卓睿投资 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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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上市公司向和谐明芯申请退伙,并由和谐明芯与上市公司进行退伙 结算。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谐明芯将在取得上市公司 支付的前述 125,000 万元现金对价后,将上述金额支付给上市公司,从而完成上 市公司从和谐明芯的退伙;

第三步:退伙手续完成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请办理和谐明芯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所取得上市公司新增股份 的登记手续;

第四步:和谐明芯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 交易。

(二) 补充披露前述现金对价及退伙对价的具体支付方式,所需自有或自 筹资金金额,并结合募集配套资金计划补充披露前述现金对价支付及退伙是否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 、前述现金对价及退伙对价的具体支付方式,所需自有或自筹资金金额 (1)前述现金对价的具体支付方式以及所需自有或自筹资金金额

前述现金对价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至交易对方和谐明芯、 卓睿投资指定的银行账户,所需自有或自筹资金金额为 125,400 万元。

(2)退伙对价的具体支付方式以及所需自有或自筹资金金额

退伙对价由和谐明芯以前述现金对价中的 125,000 万元退还给上市公司,所 需自有或自筹资金金额为 125,000 万元。

2 、前述现金对价支付及退伙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本次现金对价支付及退伙不以募集配套资金为前提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20,500 万元,用于义乌 LED 照明应用产品项目和支付本 次重组相关费用。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 公司将自筹解决。上市公司向全体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 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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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 低于预期的情形,上市公司将自筹解决。

(2)前述现金对价支付及退伙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由于上市公司本次支付的现金对价将主要用于自身从和谐明芯处退伙, 125,000 万元最终仍会划转回上市公司账户,因此上述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出 现长期的融资缺口,上市公司可通过账面货币资金及其他短期融资工具进行资金 筹措,现金对价支付及退伙不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上市公司《2017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 未经审计合并口径范围内货币资金余额为 3,378,065,400.63 元。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累计获得各 大银行授信额度 7,577,102,400 元,已使用 5,547,583,555.80 元,尚有 2,029518,844.20 元额度未使用。如有必要,公司将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公司债券、 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方式融资,以满足现金对价的支付 要求。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自 有或自筹资金解决,退伙对价的资金来源为和谐明芯获得上市公司支付的现金对 价款,并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无论募集配套资金计划是否能够 成功实施,前述现金对价支付及退伙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 、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第(四)项的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 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 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和谐明芯和卓睿投资持有的明芯光电 100%股权,标的资 产权属清晰,该等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或任何其他第三人可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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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和满足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过户 或转移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 补充披露上述交割安排是否构成本次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 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 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 件。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前款规定对原交易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公告相关文件。”

本次交易方案中安排上市公司从和谐明芯处退伙主要是为了解决交叉持股 问题,且上述交割安排已经过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以及上市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属于上市 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交割安排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 调整。

(四) 补充披露上市公司退伙后其他合伙人持有和谐明芯权益的情况,并 结合其他合伙人新增权益的时间等,补充披露交易后其他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 份额的锁定安排。

1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从合伙企业退伙未导致其他合伙人新增权益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作为和谐明芯的有限合伙人出资 125,000 万元,持有 和谐明芯 31.242%的份额,间接持有标的公司明芯光电 31.21%股权,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明芯光电 100%股权,由于上市公 司为和谐明芯的有限合伙人,未来和谐明芯将通过换股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如上 市公司不清退将导致其通过和谐明芯持有自身股份的情况,影响股权结构的清晰 性和决策的有效性。从避免交叉持股导致上市公司股本虚增的角度出发,上市公 司将本次支付给和谐明芯的 399,600 万元对价分为两部分,其中 125,000 万元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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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对价主要用于上市公司退伙,其余以股份方式支付。由于本次交易过程中和谐 明芯其他合伙人未向和谐明芯增资,上市公司退伙不会导致和谐明芯其他合伙人 新增权益的情况。

2 、其他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

和谐明芯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和谐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有限合伙人 和谐浩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已就其持有 的和谐明芯份额锁定期出具《关于不转让合伙份额的承诺函》,承诺:“自本承 诺函出具之日至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因本次交易所认购的木林森之 股票锁定期届满前,除因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退伙导致的份额变动外,承诺人不 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 或以其他方式退出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违反上述承 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上市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所认为,上市公司从和谐明芯退伙主要为解决交叉持 股问题,不会导致其他合伙人新增权益,和谐明芯其他合伙人已就和谐明芯持有 木林森股份锁定届满前不转让所持合伙企业份额的出具承诺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针对从明芯光电退伙后的股份登记 流程进行详细披露;现金对价的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退 伙对价的资金来源为和谐明芯获得上市公司支付的现金对价款,不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交割安排不构成方案的重大调整; 上市公司从和谐明芯退伙主要为解决交叉持股问题,不会导致其他合伙人新增 权益,和谐明芯其他合伙人已就和谐明芯持有木林森股份锁定届满前不转让所 持合伙企业的份额出具承诺函。

三、 反馈问题 3

请你公司: 1 )结合上市公司及和谐明芯各合伙人在收购 LEDVANCE 过程 中发挥的作用,补充披露本次重组采用先现金支付、上市公司退伙后和谐明芯 再与上市公司换股的交割安排的合理性。 2 )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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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穿透后的出资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关系或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关系。 3 )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及 其出资人之间是否就本次重组达成股份回购、投资收益保底等相关协议,是否 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结合上市公司及和谐明芯各合伙人在收购 LEDVANCE 过程中发挥 的作用,补充披露本次重组采用先现金支付、上市公司退伙后和谐明芯再与上 市公司换股的交割安排的合理性。

1、和谐明芯各合伙人在前次境外收购中发挥的作用

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5 月与和谐浩数达成合作意向,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合 作目的主要系为获取投资收益,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股东回报,同时借助 合伙企业对境内外 LED 行业的投资,进行产业布局和整合,拓展新的业务机会, 进一步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和谐明芯《合伙协议》的约定,上 市公司仅作为有限合伙人享受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并不参与企业的日常 运营和投资决策。

和谐明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谐卓越及出资份额最高的有限合伙人和谐浩 数均为 IDG 资本旗下的投资主体,IDG 资本作为知名产业投资基金,在寻找投 资标的、投资价值判断、目标公司尽职调查以及交易的谈判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2016 年 5 月,和谐卓越及和谐浩数主导开展对 OSRAM 剥离通用照明业务项目 的收购竞标,在收购 LEDVANCE 过程中,和谐明芯的有限合伙人和谐浩数、木 林森、义乌国资主要提供收购价款资金支持,除此之外,木林森作为国内 LED 行业的领先企业,拥有丰富的行业积淀,在前次交易中亦对目标公司的投资价值 及未来前景提供了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2、本次重组安排的合理性

经核查,上市公司出资和谐明芯的初始目的为获取投资收益,后续结合对 LEDVANCE 的尽职调查结果,决定间接收购 LEDVANCE100%股权。由于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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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和谐明芯的有限合伙人,未来和谐明芯将通过换股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如 上市公司不清退将导致其通过和谐明芯持有自身股份的情况,影响股权结构的清 晰性和决策的有效性。为避免交叉持股的情况,上市公司拟从和谐明芯处退伙。 由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价走势难以预测,同时和谐明芯还需要承担过渡期 损益的潜在补偿责任,经上市公司与和谐明芯友好协商,退伙价格为出资成本价 125,000 万元,此项安排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 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 及其穿透后的出资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或其他未披露的 利益关系。

经核查,上市公司作为本次交易对方和谐明芯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和谐明芯 31.242%合伙份额,为避免交叉持股,本次交易作价中 125,000 万元将用于上市 公司从和谐明芯处退伙。除此之外,经核查交易对方及穿透后相关主体提供的资 料并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根据和谐明芯及卓睿投资出具的《关 于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的承诺函》,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次 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穿透后的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未 披露的利益关系。

本次交易对方和谐明芯及其全体合伙人承诺:“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木林 森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除前述关联关系外,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最终出资人、受益人与木林森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一 致行动关系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关系。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上市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

本次交易对方卓睿投资承诺:“和谐卓睿(珠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法人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与木林森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一致 行动关系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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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孙清焕承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义乌和谐明 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除前述关联关系外,本公司/ 本人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穿透后的出资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 关系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关系。”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除木林森担任和谐明芯有限合伙人外,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穿透后的出资人之间不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关系。

(三) 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及其出资人之间是否就本次重组达 成股份回购、投资收益保底等相关协议,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是 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经核查,本次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共签署四份协议,分别为 2016 年 9 月 28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2017 年 3 月 30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 2017 年 9 月 29 日签 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及 2017 年 12 月 20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上市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了上述协议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了披露。上述协议中 并不存在股份回购、投资收益保底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公司未就本次重组与交易对方及其出 资人之间达成股份回购、投资收益保底等相关协议,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 排。”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和谐明芯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合伙企业及各合伙 人、最终出资人、受益人均未就本次重组与上市公司达成股份回购、投资收益保 底等相关协议,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卓睿投资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 均未就本次重组与上市公司达成股份回购、投资收益保底等相关协议,不存在其 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基于所述,本所经办律所认为,上市公司已就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履 行了审批及披露程序,上市公司未就本次重组与交易对方及其出资人之间达成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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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回购、投资收益保底等相关协议,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有利于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安排上市公司先从和谐明芯退伙再向 和谐明芯发行股份有利于避免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具备合理性;除木林森担任和谐明芯有限合伙人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穿透后的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关系;上市公司已就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相关 协议履行了审批及披露程序,上市公司未就本次重组与交易对方及其出资人之 间达成股份回购、投资收益保底等相关协议,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 反馈问题 4

申请材料显示,在剥离通用照明业务前, OSRAM 已经开始实施精简产能、 关闭厂房计划, LEDVANCE 在承接 OSRAM 通用照明业务后将继续实施相应 计划,涉及雇员遣散问题,可能带来劳务纠纷。请你公司: 1 )补充披露 LEDVANCE 精简产能、关闭厂房的具体安排及详细的员工安置计划,并测算前 述事项可能带来的费用。 2 )补充披露关厂及遣散雇员是否为上市公司收购 LEDVANCE 方案的组成部分,明芯光电、上市公司是否已就相关计划与 LEDVANCE 及其下属公司工会组织进行必要的协商或履行必要程序。 3 )全面 评估关厂及雇员遣散计划可能带来的劳务纠纷、法律及政治风险,补充披露前 述事项对 LEDVANCE 经营持续性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一) 补充披露 LEDVANCE 精简产能、关闭厂房的具体安排及详细的员 工安置计划,并测算前述事项可能带来的费用。

1 、标的公司关厂计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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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剥离通用照明业务前,OSRAM 已经开始实施精简产能、关闭厂房计划, LEDVANCE 在承接 OSRAM 通用照明业务后将继续实施相应计划。OSRAM 公 司在 2012 财年开始启动精简产能、关闭厂房计划,按照公司当时的计划分为两 个阶段(Push 计划)。其中第一阶段精简产能、关闭厂房计划已于 2012 财年至 2014 财年实施,目前已经基本实施完毕;第二阶段精简产能、关闭厂房计划于 2014 财年末开始实施。综合考量独立运营后的实际情况、行业发展趋势, LEDVANCE 监事会于 2017 年 6 月 6 日的会议上授权 LEDVANCE 董事会结合行 业法律法规与市场形势的发展对经 OSRAM 监事会于 2015 年 9 月审议通过的通 用照明业务重组计划(以下简称“第二阶段原关厂计划”)进行调整。

在结合行业法律法规与市场形势的发展对监事会于 2015 年 9 月审议通过的 第二阶段原关厂计划关厂计划进行调整并且考虑非生产职能部门通过重组而节 约开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LEDVANCE 董事会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 更新版关厂计划(以下简称“新关厂计划”)并指示 2017 与 2018 财年的预算, 以及以后年度的商业计划需将新关厂计划与成本节约计划的影响考虑在内。

(1)新关厂计划主要情况

①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LEDVANCE 存量具备经常性生产业务的工厂 包括位于 Augsburg、Berlin、Eichstätt、Wipperfürth、Molsheim、Bari、Nove Zamky、 Smolensk、Drummondville、St. Marys、Winchester、Versailles、Exeter、Juarez、 Foshan、Kundli 的 16 家工厂(此后截至 2017 年 9 月重组报告书披露时又有 2 家 工厂停止运营),各工厂生产一项至多项产品组合。

LEDVANCE 新关厂计划预计到 2025 年全球保留 8 家工厂,剩余工厂在重 组期内有序关闭,并对部分保留工厂进行产品线调整,从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③ 在确定上述关厂计划之后, LEDVANCE 管理层通过以下步骤确定员 工安置计划和预测关厂费用:

(i)首先根据经过批准的关厂计划确定各地需关停的生产线;

(ii)根据确定需关停的生产线评估是否存在搬迁价值,a. 如存在搬迁价值, 则测算搬迁费用与因生产线搬离导致原位置基础生产设施(土地、建筑物,下同) 的报废费用(账面价值+关停费用,下同);b. 对于不存在搬迁价值的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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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直接测算关停生产线的报废费用、测算被关停生产线对应位置的基础生产设施 的报废费用;

  • (iii)在确定需关停、搬迁的生产线后,根据关停、搬迁计划,确定按年度

  • 各工厂需减少的员工数量;

  • (iv)根据关停、搬迁计划,确定可以跟随生产线迁移的员工数量并测算员

  • 工迁移的安置成本;

(v)计算确定按年度各工厂需最终减少的员工数量;

  • (vi)确定涉及减员的工厂于减员年度合同到期的合同员工(合同员工在合

  • 同到期时离司,公司无需产生额外成本)数量;

  • (vii)确定涉及减员的工厂于减员年度到达自然退休员工(员工自然退休,

  • 公司无需产生额外成本)数量;

  • (viii)计算确定导致裁员成本的减员数量;

  • (ix)优先分配给减员工厂确定已在提前退休计划且于关停时间到达退休年

  • 龄的员工数量(该类员工需产生减员成本,但成本偏低);

  • (x)之后存在的减员数量优先分配给减员工厂确定于关停时间到达退休年

  • 龄且有可能签署提前退休计划的员工数量(该类员工需产生减员成本,但成本偏 低或处于中等水平);

  • (xi)计算确定各工厂于关停时间必须辞退的员工数量(该类员工产生最高

  • 减员成本);

  • (xii)根据历史经验预估各类员工每名员工产生的减员成本;

  • (xiii)通过预测总体裁员成本;

  • (xiv)结合测算预计发生的总部费用后测算总体关厂成本;

  • (xv)在测算总体关厂成本的基础上,计算关厂成本现值、计算关厂成本对

  • 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关厂成本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现值。

与本节对应的过程图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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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的公司关厂计划项目费用情况

(1)第一阶段精简产能、关闭厂房计划及第二阶段原关厂计划情况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由于第一阶段精简产能、关闭厂房计划、第二阶段 原关厂计划已经属于现时义务,且相关协议已经经过监事会通过、并就裁员计划 与工会达成一致,并告知相关员工,故公司管理层已经计提了该部分相关损失。 报告期末已经计提未结算的完毕的相关关厂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报表项目 核算内容 千欧元 人民币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 裁员支出 56,457 43,752
长期职工薪酬 裁员支出 47,218 36,592
合计 103,675 80,344

(2)第二阶段新关厂计划情况

针对第二阶段新关厂计划情况,由于标的公司关厂计划仅由监事会审议通过, 未与工会进行沟通,也未通过相关员工,无法满足单方面接触劳动合同的要件, 故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及当地法律在单体财务报表中确认预计负债确认条件, 但管理层测算了该新关厂计划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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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7 年下半年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0 年度以后 合计
工厂-裁员 - 81,146 66,724 22,841 21,961 192,672
工厂-非裁员 7,550 46,917 20,975 18,900 4,926 99,267
其他费用 0.00 22,762 28,007 10,967 9,008 70,743
合计 7,550 150,824 115,706 52,707 35,895 362,683

(二) 补充披露关厂及遣散雇员是否为上市公司收购 LEDVANCE 方案的 组成部分,明芯光电、上市公司是否已就相关计划与 LEDVANCE 及其下属公司 工会组织进行必要的协商或履行必要程序。

为应对行业技术发展的变化趋势,在剥离通用照明业务前,欧司朗公司自 2011 年 10 月已经开始实施精简传统光源产能、关闭厂房、遣散雇员的计划(PUSH 计划),原定 PUSH 计划分为两个阶段,PUSHⅠ持续时间为 2012 财年至 2014 财年,PUSHⅡ计划自 2014 年财年末开始启动。LEDVANCE 自 2016 年 7 月承 接欧司朗通用照明业务后,在继续实施已有计划的基础上将视市场变化节奏进行 相应调整。前次境外交易由明芯光电间接收购 LEDVANCE 100%股权,交易双 方于 2016 年 7 月签订《境外股份购买协议》,2017 年 3 月正式交割完成;本次 交易于 2017 年 3 月经木林森董事会审议通过、双方签订《购买资产协议》并于 2017 年 9 月签订《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两次交易时间均远迟于 欧司朗公司启动重组计划。因此,关厂及遣散雇员系 LEDVANCE 根据行业发展 趋势制定的针对性战略措施,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 LEDVANCE 方案的组成部分。

在境外交割完成前,LEDVANCE 受欧司朗公司控制,并已就相应的关厂及 遣散雇员计划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在境外交割正式完成后,LEDVANCE 根据 市场发展情况对相关计划进行了相应修订,并于 2017 年 6 月召开监事会议初步 审议。2017 年 8 月 18 日,LEDVANCE 监事会(包括职工代表)批准了修订后 的计划,明芯光电作为股东方,其指派的监事会代表亦参与了计划的讨论和审批。 鉴于传统照明业务目前仍然为 LEDVANCE 贡献了较大的收入及利润,传统照明 市场规模逐年下滑,但仍保持了一定体量,为保障经营的稳定性,LEDVANCE 管理层认为,与各工厂的工会、员工的沟通需要逐步展开,其将根据计划择机启 动与当地工会、员工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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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关厂及遣散雇员系 LEDVANCE GmbH 根据 行业发展趋势制定的针对性战略措施,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 LEDVANCE GmbH 方案的组成部分。就相关计划,LEDVANCE GmbH 已经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 并获得了监事会(包含职工代表)的认可。

(三) 全面评估关厂及雇员遣散计划可能带来的劳务纠纷、法律及政治风 险,补充披露前述事项对 LEDVANCE 经营持续性的影响。

1、关厂及雇员遣散计划可能带来的劳务纠纷、法律及政治风险

  • (1)劳务纠纷

在实施关厂及雇员遣散计划时,如 LEDVANCE GmbH 或其子公司未按照当 地法律的要求或者其与工会或员工个人达成的补偿协议足额支付补偿金,或者违 法解雇员工,被遣散的员工可能就此提起诉讼。

(2)法律风险

① LEDVANCE GmbH 或其子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高额的补偿金,并可能 因此引发诉讼;

② 如非法解雇员工,或者不能及时向被遣散的员工支付补偿金,当地负责 劳工保护的部门可能介入对 LEDVANCE 或其子公司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罚。

③ 关厂及雇员遣散计划可能因涉及种族、性别歧视而引发诉讼。

  • (3)政治风险

根据 LEDVANCE GmbH 的确认,各地区的关厂及雇员遣散计划虽然主要取 决于公司管理层的最终决定,但并不排除制定过程中出现政府当局或工会参与的 可能。

另一方面,关厂将导致当地的税收减少,同时导致员工失业。在本次重组完 成后,LEDVANCE GmbH 或其子公司将成为中国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关厂及裁 员的行为可能对中国投资者在当地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 2、前述风险不会对 LEDVANCE 的经营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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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LEDVANCE GmbH 的陈述,前述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方的谈判以 及提出的遣散费用方案,LEDVANCE GmbH 已就此采取了多种手段来进行应对, 具体如下:

(1)组织公司内部专业人员及外部专家从人力资源、供应链、工厂运营、 法律事务、沟通等方面对关厂及雇员遣散计划进行审慎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 不同地区所适用的关厂及雇员遣散方案;

(2)为降低法律风险,LEDVANCE GmbH 就所有已宣布的重组计划咨询 了详细的法律意见,该措施将维持至重组进程结束;

(3)为避免劳务纠纷并降低政治风险,LEDVANCE GmbH 在制定计划及 实施计划的过程中与当地工会及政府机构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并聘用了专业的 谈判专家及劳工法专家予以配合;

(4)Osram 具备丰富的关厂重组经验,历史上曾在 9 个国家成功关闭了 12 家工厂,关厂引发的劳务纠纷及法律风险均在可控范围内,且前述 12 家工厂的 关厂实际费用均低于预算,LEDVANCE 已针对本次重组制定了详细的关厂计划 及开支预算规划,预计不会对经营持续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如 LEDVANCE GmbH 或其子公司在实施关 厂及雇员遣散计划时能提前与员工、当地媒体、政府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并 且通过自有资金、自筹资金或者其他融资渠道等方式取得足额的资金来支付遣散 费用,关厂及雇员遣散计划的实施不会对 LEDVANCE GmbH 经营的持续性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关厂及遣散雇员系 LEDVANCE GmbH 根据行 业发展趋势制定的针对性战略措施,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 LEDVANCE GmbH 方案的组成部分。 LEDVANCE GmbH 已经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并获得了监 事会(包含职工代表)的认可。关厂及雇员遣散计划的实施不会对 LEDVANCE GmbH 经营的持续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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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反馈问题 5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方案设置了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其中,调价基准 日为触发条件满足的任一交易日当日。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 )“任一交易日 是否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发行价格调整方 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要求。 2 )目前是否已经触发调价情形,及上市公 司拟进行的调价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任一交易日”是否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五条关于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要求。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 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 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 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 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 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1 、本次交易调价机制触发的条件和各指标的计算方法明确

本次调价机制的触发条件为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及申万 LED 指数在 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20)个交易日,相比于 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即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 10%(不含 本数),即中小板综合指数小于 11,619.11 点×(1-10%)=10,457.20 点,同时申 万 LED 指数小于 2,336.52 点×(1-10%)=2,102.87 点,且上市公司股票在该等 指数下跌情形发生前二十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较本次交易的股票发行价格下跌 超过 10%(不含本数),即上市公司股票均价小于 28.53 元/股×(1-10%)=25.68 元/股。

2 、本次调价机制具体、具备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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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设置的“调价基准日”为“可调价期间内,触发条件满足的任一交 易日当日”,“任一交易日”是指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前的期间,中小板综合指数、申万 LED 指数以及上市公司股价首次同 时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交易日当日。

当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后,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票发行 价格应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本次 调整机制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中有“任一交易日” 的表述,但对应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是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本次发行价格的 调整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 具体、可操作”的相关规定。

(二) 目前是否已经触发调价情形,及上市公司拟进行的调价安排。

1 .目前尚未触发调价情形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关于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约定, 价格调整的触发条件为:可调价期间内,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及申万 LED 指数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20)个交易日, 相比于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的收盘点数跌幅超过 10%(不含本数),且甲方股 票在该等指数下跌情形发生前二十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较本次交易的股票发行 价格下跌超过 10%(不含本数)。

经核查,上市公司股票大会决议公告日为 2017 年 10 月 21 日,自该日起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申万 LED 指数、 上市公司股价均不存在低于比较基准的情况,未发生触发发行价格调价机制的情 形。

是否存在低于比较基
比较基准 准的情况 连续天数
中小板综合指数
(399101)
10,457.20点 -
申万LED指数
(850832)
2,102.87点 -
木林森(002745.SZ) 25.68 元/股 -

2 .上市公司已取消上述调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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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木林森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取消价格调整方案的 议案》、《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 议案》等议案,同意取消本次交易中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2017 年 12 月 20 日,木林森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各方同意删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中有关本次发行价格调价机制的相关条款。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 尚未触发调价情形;木林森取消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发行价格调价机制的 安排,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述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调整 后的本次交易方案内容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中有“任一交易日”的 表述,但对应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是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本次发行价格的 调整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 具体、可操作”的相关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未 触发调价情形,木林森取消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发行价格调价机制的安 排,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述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调整 后的本次交易方案内容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 反馈问题 6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目标公司 LEDVANCE 为德国公司,原股东为 OSRAM ,最终交割作价为 4.9045 亿欧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 )明芯光电收 购 LEDVANCE 的重要事件节点及其时间表。 2LEDVANCE 股权交割的进展 情况,交割作价是否已全部支付,涉及的对外投资、外汇管理等审批程序是否 已全部履行。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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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明芯光电收购 LEDVANCE 的重要事件节点及其时间表。

根据木林森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阅本次交易的相关资料,明芯光电收购 LEDVANCE GmbH 的重要事件节点及其时间表具体如下:

2016 年 5 月 16 日,木林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同意公 司参与竞标联合体向 OSRAM Licht AG 提交有法律约束力的投标书的议案》。

同日,木林森、IDG 资本及义乌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组成的竞标联合体向 OSRAM Licht AG 提交了有法律约束力的投标书。

2016 年 7 月 26 日,明芯光电和欧司朗集团签署了《境外股份购买协议》, 向欧司朗集团购买其全资子公司 LEDVANCE GmbH 及 LEDVANCE LLC,境外 交割初始交易价格为 4.857 亿欧元。

2017 年 3 月 3 日,明芯光电与欧司朗集团就前次交易完成交割,明芯光电 在卢森堡的全资子公司欧洲之光成为 LEDVANCE GmbH 的唯一股东。

(二) LEDVANCE 股权交割的进展情况,交割作价是否已全部支付,涉 及的对外投资、外汇管理等审批程序是否已全部履行。

1、股权交割的进展情况

根据明芯光电、欧司朗集团和 LEDVANCE GmbH 于 2017 年 3 月 3 日签署 的书面交割记录以及 LEDVANCE GmbH 及其子公司的相关资料,明芯光电与欧 司朗集团已就 LEDVANCE GmbH 及子公司的股权转让完成全部交割。自 2017 年 3 月 3 日起,明芯光电在卢森堡的全资子公司欧洲之光成为 LEDVANCE GmbH 的唯一股东,并通过 LEDVANCE GmbH 持有相关子公司的权益。

2、交割价款的支付

根据明芯光电、欧司朗集团和 LEDVANCE GmbH 于 2017 年 3 月 3 日签署 的书面交割记录以及付款凭证,明芯光电已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向欧司朗集团的 银行账户缴纳了前次交易的初始交割对价,并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向欧司朗集团 的银行账户缴纳了前次交易经调整的最终交割对价的差额部分。

3、交割涉及的中国境内对外投资、外汇管理程序

明芯光电已就前次交易办理了交割所涉及的对外投资、外汇管理手续,具体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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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年 11 月 16 日,就所涉及的境外投资事项取得了国家发改委下发 的发改办外资备[2016]617 号《项目备案通知书》;

(2)2017 年 1 月 4 日,就设立欧洲之光之事宜取得了浙江省商务厅核发的 境外投资者第 N3300201700005 号《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3)2017 年 2 月 17 日,就前次交易交易价款汇出出境事宜在国家外汇管 理局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处完成备案。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次境外 交易中 LEDVANCE GmbH 股权交割已完成,交割价款已全部支付,涉及的对外 投资、外汇管理等审批程序已全部履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补充披露明芯光电收购 LEDVANCE GmbH 的重要事件节点及其时间表,前次境外交易中 LEDVANCE GmbH 股权 交割已完成,交割价款已全部支付,涉及的对外投资、外汇管理等审批程序已 全部履行。

七、 反馈问题 7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和谐明芯的合伙人中包括多个合伙企业。 请你公司: 1 )以列表形式穿透披露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 息。 2 )补充披露上述穿透披露情况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是否曾发生变动。如发 生变动的,补充披露是否构成重大调整。 3 )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专 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否存在其他投资 , 以及合伙协 议及资管计划约定的存续期限。 4 )如专为本次交易设立,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 最终出资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 5 )补充披露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涉 及的合伙企业的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 请补充无结构化安排的承诺。 6 )补充披露和谐明芯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入伙及退伙、执行合伙事务等相关安排。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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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列表形式穿透披露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根据交易对方及穿透后相关主体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交易对方的穿透核查情况具体如下:

取得权益的
时间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资金来源
1 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货币 99.90% 20167 募集资金
1-1 珠海和谐卓越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货币 0.025% 20167 自有资金
1-1-1 和谐卓睿(珠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货币 50% 2016年12月 自有资金
1-1-1-1 林栋梁 货币 20.00% 2016年4月 自有资金
1-1-1-2 牛奎光 货币 20.00% 2016年4月 自有资金
1-1-1-3 杨飞 货币 20.00% 2016年4月 自有资金
1-1-1-4 王静波 货币 20.00% 2016年4月 自有资金
1-1-1-5 皇甫炳君 货币 20.00% 2016年4月 自有资金
1-1-2 和谐卓然(珠海)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货币 50% 2016年4月 自有资金
1-1-2-1 林栋梁 货币 20.00% 2016年4月 自有资金
1-1-2-2 牛奎光 货币 20.00% 2016年4月 自有资金
1-1-2-3 杨飞 货币 20.00% 2016年4月 自有资金
1-1-2-4 王静波 货币 20.00% 2016年4月 自有资金
1-1-2-5 皇甫炳君 货币 20.00% 2016年4月 自有资金
1-2 和谐浩数投资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
货币 37.491% 20167 募集资金
1-2-1 和谐并购安林私募投资基金 货币 22.20% 2016年8月 募集资金
1-2-1-1 和谐并购基金2号 货币 30.92% 2016年8月 募集资金
1-2-1-1-1 和谐并购子基金4号 货币 100% 2016年2月 募集资金
1-2-1-1-1-1 IDG和谐并购1号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货币 92.93% 2016年1月 募集资金
1-2-1-1-1-1-1 陈** 货币 4.05%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1-2 金** 货币 4.05%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1-3 麻** 货币 4.05%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1-4 高** 货币 4.05%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1-5 叶** 货币 4.05%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1-6 许* 货币 4.05%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1-7 林* 货币 4.05%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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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取得权益的
时间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资金来源
1-2-1-1-1-1-8 张** 货币 4.05%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1-9 温** 货币 4.05%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1-10 张** 货币 4.05%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1-11 匡* 货币 4.05%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1-12 黄* 货币 4.05%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1-13 吴** 货币 4.05%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1-14 白* 货币 4.05%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1-15 蒋** 货币 4.05%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1-16 胡* 货币 4.05%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1-17 张** 货币 4.05%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1-18 贾** 货币 6.76%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1-19 何** 货币 10.81%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1-20 郭* 货币 6.76%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1-21 李** 货币 6.76%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2 北京和谐天成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货币 3.86%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1-1-2-1 林** 货币 43.75% 2010年5月 自有资金
1-2-1-1-1-2-2 杨* 货币 43.75% 2010年5月 自有资金
1-2-1-1-1-2-3 李** 货币 12.50% 2010年5月 自有资金
1-2-1-1-1-3 赵** 货币 3.21%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2 和谐并购基金3号 货币 6.75% 2016年8月 募集资金
1-2-1-2-1 歌斐创世IDG特殊机会投资
基金二号
货币 100% 2016年3月 募集资金
1-2-1-2-1-1 邱** 货币 14.29%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2-1-2 刘** 货币 14.29%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2-1-3 郑** 货币 14.29%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2-1-4 黄** 货币 14.29%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2-1-5 陆* 货币 14.29%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2-1-6 陈** 货币 14.29%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2-1-7 李* 货币 14.29%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 和谐并购基金7号 货币 40.04% 2016年8月 募集资金
1-2-1-3-1 和谐并购子基金5号 货币 21.16% 2016年7月 募集资金
1-2-1-3-1-1 王** 货币 14.11% 2016年6月 自有资金
1-2-1-3-1-2 陈** 货币 14.11% 2016年6月 自有资金
1-2-1-3-1-3 郝** 货币 19.76% 2016年6月 自有资金
1-2-1-3-1-4 喆颢——和谐并购尊享基金 货币 52.02% 2016年6月 募集资金
1-2-1-3-1-4-1 孙** 货币 25.00%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1-4-2 王* 货币 25.00%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取得权益的
时间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资金来源
1-2-1-3-1-4-3 霍** 货币 25.00%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1-4-4 张* 货币 25.00%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 和谐并购子基金2号 货币 75.38% 2016年7月 募集资金
1-2-1-3-2-1 歌斐创世IDG特殊机会投资
基金
货币 86.74% 2016年1月 募集资金
1-2-1-3-2-1-1 杨** 货币 4.48%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2 林* 货币 4.48%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3 闵** 货币 4.48%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4 潘** 货币 4.48%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5 周** 货币 4.48%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6 谭** 货币 4.48%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7 张* 货币 4.48%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8 陆** 货币 4.48%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9 冬* 货币 4.48%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10 阮** 货币 4.48%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11 刘** 货币 4.48%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12 陈** 货币 4.48%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13 王** 货币 4.48%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14 吴** 货币 4.48%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15 赵** 货币 4.48%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16 邱** 货币 4.48%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17 陆** 货币 4.48%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18 许** 货币 4.48%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19 薛** 货币 4.48%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20 冬** 货币 7.46%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21 安徽建安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货币 7.46%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1-21-1 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货币 100% 2015年12月 自有资金
1-2-1-3-2-1-21-1-1 亳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货币 100% 2002年9月 自有资金
1-2-1-3-2-2 歌斐创世IDG特殊机会投资
基金二号
货币 13.26% 2016年1月 募集资金
1-2-1-3-2-2-1 邱** 货币 14.29%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2-2 刘** 货币 14.29%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2-3 郑** 货币 14.29%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2-4 黄** 货币 14.29%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2-5 陆* 货币 14.29%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2-6 陈** 货币 14.29%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2-2-7 李* 货币 14.29%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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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权益的
时间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资金来源
1-2-1-3-3 和谐并购子基金3号 货币 3.46% 2016年7月 募集资金
1-2-1-3-3-1 元达信资本-和谐并购1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货币 100% 2016年1月 募集资金
1-2-1-3-3-1-1 郝** 货币 82.19%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3-1-2 陆* 货币 8.22%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3-3-1-3 赵** 货币 9.59% 2016年1月 自有资金
1-2-1-4 和谐并购基金9号 货币 19.84% 2016年8月 募集资金
1-2-1-4-1 中航爱飞客(青岛)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货币 100% 2016年6月 自有资金
1-2-1-4-1-1 中航爱飞客基金管理有限公
货币 0.50% 2015年6月 自有资金
1-2-1-4-1-1-1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50.00% 2014年11月 自有资金
1-2-1-4-1-1-1-1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 货币 20.00% 2009年12月 自有资金
1-2-1-4-1-1-1-1-1 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SGX039
货币 100.00% 2007年7月 自有资金
1-2-1-4-1-1-1-2 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货币 80.00% 2009年12月 自有资金
1-2-1-4-1-1-1-2-1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00705.SH)
货币 100.00% 2002年9月 自有资金
1-2-1-4-1-1-2 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货币 50.00% 2014年11月 自有资金
1-2-1-4-1-2 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货币 49.75% 2015年6月 自有资金
1-2-1-4-1-2-1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货币 70.00% 2009年2月 自有资金
1-2-1-4-1-2-1-1 国务院 货币 100.00% 2008年11月 自有资金
1-2-1-4-1-2-2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货币 14.00% 2009年2月 自有资金
1-2-1-4-1-2-2-1 广东省人民政府 货币 100.00% 2001年5月 自有资金
1-2-1-4-1-2-3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货币 10.00% 2009年2月 自有资金
1-2-1-4-1-2-3-1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
货币 100.00% 2006年3月 自有资金
1-2-1-4-1-2-4 珠海格力航空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6.00% 2009年2月 自有资金
1-2-1-4-1-2-4-1 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 货币 100% 2009年7月 自有资金
1-2-1-4-1-2-4-1-1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
货币 100% 1990年12月 自有资金
1-2-1-4-1-3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同
1-2-1-4-1-1-1)
货币 49.75% 2014年11月 自有资金
1-2-1-5 和谐并购基金10号 货币 2.44% 2016年8月 募集资金
1-2-1-5-1 和谐并购子基金21号 货币 100% 2016年6月 募集资金
1-2-1-5-1-1 元达信资本-和谐并购2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货币 100% 2016年6月 募集资金
1-2-1-5-1-1-1 曹** 货币 97.22% 2016年5月 自有资金
1-2-1-5-1-1-2 李** 货币 2.78% 2016年5月 自有资金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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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权益的
时间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资金来源
1-2-2 和谐并购安石私募投资基金 货币 44.47% 2016年7月 募集资金
1-2-2-1 宜兴光控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60.00% 2017年9月 自有资金
1-2-2-1-1 光大控股创业投资(深圳)
有限公司
货币 100.00% 2008年9月 自有资金
1-2-2-1-1-1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香
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货币 100.00% 2001年4月 自有资金
1-2-2-2 和谐并购基金2号(同
1-2-1-1)
货币 12.37% 2017年9月 募集资金
1-2-2-3 和谐并购基金3号(同
1-2-1-2)
货币 2.70% 2017年9月 募集资金
1-2-2-4 和谐并购基金7号(同
1-2-1-3)
货币 16.02% 2017年9月 募集资金
1-2-2-5 和谐并购基金9号(同
1-2-1-4)
货币 7.94% 2017年9月 募集资金
1-2-2-6 和谐并购基金10号(同
1-2-1-5)
货币 0.98% 2017年9月 募集资金
1-2-3 和谐并购安誉私募投资基金 货币 8% 2016年8月 募集资金
1-2-3-1 珠海天誉之光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货币 100% 2017年1月 自有资金
1-2-3-1-1 杨** 货币 33.33% 2017年2月 自有资金
1-2-3-1-2 谭** 货币 12.50% 2017年2月 自有资金
1-2-3-1-3 麦** 货币 8.33% 2017年2月 自有资金
1-2-3-1-4 谭** 货币 8.33% 2017年2月 自有资金
1-2-3-1-5 黄** 货币 6.67% 2017年2月 自有资金
1-2-3-1-6 许** 货币 6.67% 2017年2月 自有资金
1-2-3-1-7 陈** 货币 4.17% 2017年2月 自有资金
1-2-3-1-8 米林县集益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16.67% 2017年2月 自有资金
1-2-3-1-8-1 中山市联成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60.00% 2015年10月 自有资金
1-2-3-1-8-1-1 中山市小榄镇城建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货币 60.00% 2007年8月 自有资金
1-2-3-1-8-1-1-1 中山市小榄镇城镇建设发展
总公司
货币 90.00% 1999年3月 自有资金
1-2-3-1-8-1-1-1-1 中山市小榄镇资产经营公司 货币 100.00% 1987年10月 自有资金
1-2-3-1-8-1-1-1-1-1 小榄镇人民政府 货币 100.00% 2002年8月 自有资金
1-2-3-1-8-1-1-2 中山市雄业贸易有限公司 货币 10.00% 1999年3月 自有资金
1-2-3-1-8-1-1-2-1 中山市小榄镇城镇建设发展
总公司(同1-2-3-1-8-1-1-1)
货币 90.00% 1992年8月 自有资金
1-2-3-1-8-1-1-2-2 中山市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同1-2-3-1-8-2-1)
货币 10.00% 1992年8月 自有资金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取得权益的
时间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资金来源
1-2-3-1-8-1-2 中山市雄业贸易有限公司
(同1-2-3-1-8-1-1-2)
货币 40.00% 2007年8月 自有资金
1-2-3-1-8-2 中山市恒丰企业管理有限公
货币 40.00% 2015年10月 自有资金
1-2-3-1-8-2-1 中山市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
货币 90.00% 2012年3月 自有资金
1-2-3-1-8-2-1-1 中山市小榄镇城镇建设发展
总公司(同1-2-3-1-8-1-1-1)
货币 100.00% 2011年9月 自有资金
1-2-3-1-8-2-2 中山市小榄镇城建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同1-2-3-1-8-1-1)
货币 10.00% 2012年3月 自有资金
1-2-3-1-9 中山市天誉股权投资有限公
货币 3.33% 2017年2月 自有资金
1-2-3-1-9-1 中山天誉弘亿股权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货币 35.00% 2015年5月 自有资金
1-2-3-1-9-1-1 黄** 货币 89.29% 2015年4月 自有资金
1-2-3-1-9-1-2 邓** 货币 8.57% 2015年4月 自有资金
1-2-3-1-9-1-3 庞** 货币 1.71% 2015年4月 自有资金
1-2-3-1-9-1-4 郑* 货币 0.43% 2015年4月 自有资金
1-2-3-1-9-2 邓** 货币 10.00% 2015年5月 自有资金
1-2-3-1-9-3 黄** 货币 10.00% 2015年5月 自有资金
1-2-3-1-9-4 中山市小榄镇工业总公司 货币 8.00% 2015年5月 自有资金
1-2-3-1-9-4-1 中山市小榄镇资产经营公司 货币 100.00% 1987年10月 自有资金
1-2-3-1-9-4-1-1 小榄镇人民政府 货币 100.00% 2002年8月 自有资金
1-2-3-1-9-5 袁** 货币 8.00% 2015年5月 自有资金
1-2-3-1-9-6 黄** 货币 7.00% 2015年5月 自有资金
1-2-3-1-9-7 关** 货币 6.00% 2015年5月 自有资金
1-2-3-1-9-8 李** 货币 6.00% 2015年5月 自有资金
1-2-3-1-9-9 黄** 货币 5.00% 2015年5月 自有资金
1-2-3-1-9-10 中山泓华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货币 5.00% 2015年5月 自有资金
1-2-3-1-9-10-1 蔡** 货币 35.00% 2011年5月 自有资金
1-2-3-1-9-10-2 刘* 货币 25.00% 2011年5月 自有资金
1-2-3-1-9-10-3 余** 货币 20.00% 2011年5月 自有资金
1-2-3-1-9-10-4 黄** 货币 20.00% 2011年5月 自有资金
1-2-4 和谐并购安尚私募投资基金 货币 25.33% 2016年7月 募集资金
1-2-4-1 宁波新业涌金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货币 100% 2017年9月 自有资金
1-2-4-1-1 刘* 货币 84.50% 2017年7月 自有资金
1-2-4-1-2 王** 货币 4.40% 2017年7月 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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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取得权益的
时间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资金来源
1-2-4-1-3 董** 货币 2.20% 2017年7月 自有资金
1-2-4-1-4 陈** 货币 2.20% 2017年7月 自有资金
1-2-4-1-5 沈** 货币 2.20% 2017年7月 自有资金
1-2-4-1-6 鲍** 货币 2.20% 2017年7月 自有资金
1-2-4-1-7 徐* 货币 2.20% 2017年7月 自有资金
1-2-4-1-8 宁波大榭汉胜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
货币 0.10% 2017年7月 自有资金
1-2-4-1-8-1 沈** 货币 50% 2017年11月 自有资金
1-2-4-1-8-2 鲍** 货币 50% 2017年11月 自有资金
1-3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31.242% 20167 自有资金
1-4 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
货币 31.242% 20167 自有资金
1-4-1 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
货币 100% 2015年9月 自有资金
2 和谐卓睿(珠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同1-1
货币 0.10% 20167 自有资金

(二) 补充披露上述穿透披露情况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是否曾发生变动。 如发生变动的,补充披露是否构成重大调整。

1、穿透披露情况变动

根据交易对方及穿透后相关主体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上述穿透披露情况在 2017 年 9 月 30 日《重组报告书 (草案)》披露后的变动情况如下:

2017 年 11 月 8 日,沈、鲍通过股权受让方式分别取得了宁波大榭汉胜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应上表序号 1-2-4-1-8)50%、50%的股权,付、翁退 出。

自《重组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除 上述变动情况外,上述交易对方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的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动。

2 、上述变动不构成方案重大调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 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等程序。同时《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对是否构成 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进行了明确:

“1、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 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A、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B、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 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 2 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 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C、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 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 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 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

A、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 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

B、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 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A、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 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B、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 新履行相关程序。”

本次交易中,沈利民、鲍立明作为宁波新业涌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有限合伙人,已于重组报告书披露时计算在穿透后最终出资人数内,前述 宁波大榭的股权转让导致本次穿透后出资主体由 99 名减少至 97 名,并未引入新 的交易对方,同时转让涉及的金额约占本次交易作价的 0.01%,远不足 20%。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变动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三) 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 的资产为目的,是否存在其他投资 , 以及合伙协议及资管计划约定的存续期限。

根据交易对方及穿透后相关主体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交易对方穿透主体中有限合伙企业及契约型基金、资管计 划的情况如下:

是否以持
有标的资
产为目的
是否持
有其他
投资
成立时间

存续期限
是否专为本
次交易设立
序号 名称
1 义乌和谐明芯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016年7
月19日成
立,合伙期
限永久
1-1 珠海和谐卓越投
资中心(有限合
伙)
2016年4
月12日成
立,合伙期
限永久
1-2-1 和谐并购安林私
募投资基金
2016年8
月8日成
立,存续期
限5年,有
一年延长
1-2-1-1 和谐并购基金2
2016年2
月1日,存
续期限5
年,有一年
延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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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以持
有标的资
产为目的
是否持
有其他
投资
成立时间

存续期限
是否专为本
次交易设立
序号 名称
1-2-1-1-1 和谐并购子基金
4号
2016年1
月25日成
立,存续期
限5年,有
一年延长
1-2-1-1-1-1 IDG和谐并购1
号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
2016年1
月19日成
立,存续期
限5年,有
一年延长
1-2-1-1-1-2 北京和谐天成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2010年5
月12日成
立,合伙期
限永久
1-2-1-2 和谐并购基金3
2016年4
月7日成
立,存续期
限5年,有
一年延长
1-2-1-2-1 歌斐创世IDG特
殊机会投资基金
二号
2016年1
月19日成
立,存续期
限5年,有
一年延长
1-2-1-3 和谐并购基金7
2016年7
月1日成
立,存续期
限5年,有
一年延长
1-2-1-3-1 和谐并购子基金
5号
2016年6
月29日成
立,存续期
限5年,有
一年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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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以持
有标的资
产为目的
是否持
有其他
投资
成立时间

存续期限
是否专为本
次交易设立
序号 名称
1-2-1-3-1-4 喆颢——和谐并
购尊享基金
成立日期
为2016年
1月14日,
期限为自
基金成立
之日起5
年,经基金
管理人决
定,每次可
延长1年,
共可延长
不超过2
次。
1-2-1-3-2 和谐并购子基金
2号
成立时间:
2016年1
月25日,
存续期限5
年,有一年
延长期
1-2-1-3-2-1 歌斐创世IDG特
殊机会投资基金
2016年1
月19日,
存续期限5
年,有一年
延长期;
1-2-1-3-2-2 歌斐创世IDG特
殊机会投资基金
二号
成立时间:
2016年1
月19日,
存续期限5
年,有一年
延长期。
1-2-1-3-3 和谐并购子基金
3号
成立时间:
2016年1
月25日,
存续期限5
年,有一年
延长期
1-2-1-3-3-1 元达信资本-和谐
并购1号专项资
成立时间:
2016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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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以持
有标的资
产为目的
是否持
有其他
投资
成立时间

存续期限
是否专为本
次交易设立
序号 名称
产管理计划 月21日,
存续期限5
年,有一年
延长期
1-2-1-4 和谐并购基金9
成立时间:
2016年6
月28日,
存续期限5
年,有一年
延长期
1-2-1-4-1 中航爱飞客(青
岛)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
2015年6
月18日成
立,合伙期
限为10年
1-2-1-5 和谐并购基金10
成立时间:
2016年6
月29日,
存续期限5
年,有一年
延长期
1-2-1-5-1 和谐并购子基金
21号
成立时间:
2016年6
月24日,
存续期限5
年,有一年
延长期
1-2-1-5-1-1 元达信资本-和谐
并购2号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
成立时间:
2016年5
月31日,
存续期限5
年,有一年
延长期
1-2-2 和谐并购安石私
募投资基金
成立时间:
2017年1
月24日,
存续期限5
年,有一年
延长期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是否以持
有标的资
产为目的
是否持
有其他
投资
成立时间

存续期限
是否专为本
次交易设立
序号 名称
1-2-3 和谐并购安誉私
募投资基金
成立时间:
2017年1
月12日,
存续期限5
年,有一年
延长期
1-2-3-1 珠海天誉之光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2016年9
月6日成
立,合伙期
限为3年,
普通合伙
人可独立
决定延长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
最多可延
长一次,延
长期限为
三年
1-2-3-1-9-1 中山天誉弘亿股
权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2015年4
月10日成
立,合伙期
限为永久
1-2-3-1-9-10 中山泓华股权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2011年5
月16日成
立,合伙期
限为永久
1-2-4 和谐并购安尚私
募投资基金
成立时间:
2017年2
月22日,
存续期限5
年,有一年
延长期
1-2-4-1 宁波新业涌金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017年3
月23日成
立,合伙期
限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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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如专为本次交易设立,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人持有合伙企 业份额的锁定安排。

本次交易对方和谐明芯、和谐并购安尚私募投资基金、和谐并购安林私募投 资基金、和谐并购安石私募投资基金、和谐并购安誉私募投资基金、珠海天誉之 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合伙企业或契约型基金。

其中四支契约型基金基金合同中均约定,基金原则上封闭运作,但管理人可 按照本合同约定,不定期且有条件开放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的管理人和谐浩 数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和谐明芯取得的木林森股份锁定届满前,不开放上述四 支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封闭运作上述基金。

根据和谐明芯的合伙人和谐卓越、和谐浩数、义乌国资出具的《关于不转让 合伙份额的承诺函》,“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因本次交易所认购的木林森之股票锁定期届满前,除因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退伙 导致的份额变动外,承诺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或以其他方式退出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上市公司 因此产生的损失。”

根据珠海天誉之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自 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珠海天誉之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和谐并购安誉 私募投资基金间接持有的木林森之股票锁定期届满前,承诺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其持有的珠海天誉之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或以其他方式退出珠 海天誉之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并赔偿上市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

(五) 补充披露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涉及的合伙企业的委托人或合伙人 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无结构化安排的承诺。

本次交易交易对方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承诺函, 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全体合伙人承诺如下:“义乌和谐 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 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出资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或通过其它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各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优先劣后等结构化安排,各合伙人的最终出资不包 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交易对方中涉及的合伙企业的委托 人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六) 补充披露和谐明芯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风 险承担、入伙及退伙、执行合伙事务等相关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和谐明芯将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义乌和谐明芯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主要条款 条款内容
利润分配和亏损
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担和分配。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
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一定期间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
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企业事务执
1、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
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
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
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
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或有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清算组备案、修改
合伙协议应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
除外。
入伙及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
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
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和谐明芯已出具确认函,除上述《合伙协议》约定外,不存在其他协议对合 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含表决权行使)进行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补充披露穿透出资人取得权益的时 间、出资方式;重组报告书披露后穿透主体发生变动,但不构成方案的重大调 整;和谐明芯、和谐并购安尚私募投资基金、和谐并购安林私募投资基金、和 谐并购安石私募投资基金、和谐并购安誉私募投资基金、珠海天誉之光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系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合伙企业或契约型基金,和谐明芯 合伙人、珠海天誉之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已就和谐明芯持 有木林森股份锁定届满前不转让所持合伙企业的份额出具承诺函,四支契约型 基金的管理人和谐浩数已承诺木林森股份锁定届满前封闭运作四支契约型基金; 重组交易对方中涉及的合伙企业的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 化安排,上市公司已充分披露和谐明芯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八、 反馈问题 10

申请材料显示, 2015OSRAM 曾召回某型号产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 ) 上述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如是,补充披 露对 LEDVANCEOSRAM )生产经营的影响。 2 )产品事故发生后 LEDVANCEOSRAM )加强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回复:

(一) 上述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如 是,补充披露对 LEDVANCEOSRAM )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 LEDVANCE GmbH 的陈述,LEDVANCE 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随即采 取行动,隔离分销中心存货并向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onsumer Products Safety Commission(“CPSC”))提交产品报告,随后执行召回程序,此次质量问题 处理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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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 1、2015 年 6 月 10 日,OSRAM 向 CPSC 提交初步调查报告;

  • 2、2015 年 8 月 7 日,OSRAM 向 CPSC 提交最终调查报告和快速处理请求;

  • 3、2016 年 9 月 23 日,CPSC 下发告知函,声称不再对 OSRAM 采取进一步

  • 检查、监控程序;

  • 4、2016 年 9 月 30 日,绝大部分问题产品更换完成;

  • 5、2016 年 12 月 19 日,CPSC 下发告知函,声称不会对 OSRAM 采取民事

  • 处罚,并建议 OSRAM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消费者投诉并提升产品质量管控。

  • 综上所述,消费者安全委员会已针对此次 OSRAM 产品质量问题发表明确意

  • 见,LEDVANCE(OSRAM)不存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责任。

  • (二) 产品事故发生后 LEDVANCEOSRAM )加强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 LEDVANCE 管理层说明及提供的资料,此次质量召回问题主要是由于 供应商在设计 4.1 版本的 LED T8 灯管时有意减少 PCB 线路板之间的连接线,而 此种设计在 0.1%的概率下存在因搬运或晃动导致线路板出现裂痕的可能,产品 内部裂痕有可能发生于 LumiRich 的运输及安装过程中。

针对 4.1 版本产品的设计缺陷,LEDVANCE 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

1、在 4.2 版本中恢复了线路板间的连线设计并在第 5 代产品中以单一 PCB 板取代原设计以减少焊接需求,并在未来灯管产品中进行标准化设计,同时在产 品说明书中补充安装说明指引;

2、在产品质检过程中,增加一个额外的灭弧测试,以证明产品内部不存在 设计缺陷,目前此项测试已作为 LEDVANCE 生产线样品测试的标准化流程之一。 事故发生后,LEDVANCE 在质量控制管控方面进一步加强,采取如下措施:

1、LEDVANCE 严格执行供应商准入管理及供应商评价机制,保证产品质 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防范产品质量风险隐患,从源头进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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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结合 ISO 9001、ISO/TS 16949 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针对全球范围内工 厂定期进行质量控制审计,针对发现的问题形成质量控制报告并落实整改,同时 每年结合质量控制审计情况更新下一年度质量控制标准及目标;

3、进一步加强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规范售后服务管理工作,对发现的 产品质量问题快速响应、及时反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OSRAM 已妥善处理上述产品质量问题, LEDVANCE 不存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责任,产品事故发生后 LEDVANCE 已就加强质量控制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

九、 反馈问题 11

申请材料显示, 1LEDVANCE 涉及 11 起未了结的重大纠纷,主要涉及劳 务纠纷等。 2 )截至 2017630 日,相关重大法律诉讼、特别是与劳工有关 诉讼的或有负债折合人民币为 10,787,443.20 元。请你公司: 1 )以列表形式补充 披露相关诉讼、纠纷的进展或结果,以及对本次交易和标的资产持续运营的影 响。 2 )补充披露上述诉讼事项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 3 )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或争议,如存在的,补充披露相关 影响。 4 )补充披露 LEDVANCE 保护劳工合法权益,防范劳工纠纷的具体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相关诉讼、纠纷的进展或结果,以及对本次交 易和标的资产持续运营的影响。

1、相关诉讼、纠纷的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已于《重组报告书(草案)》“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四) 主要资产情况、负债情况及或有负债情况/4、是否存在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 行等重大争议的情况的说明”中补充披露如下:


管辖地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 概述 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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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管辖地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 概述 最新进展
1 阿根廷 Andrés
Miguel
Bustamente
OSRAM
Argentina
S.A. (目前的
名称为
LEDVANCE
S.A.)和
OSRAM
GmbH
4,400,000
欧元
Andrés Miguel Bustamente在与
OSRAM Argentina S.A.解除劳
动合同后,在阿根廷向OSRAM
Argentina S.A.和OSRAM
GmbH提起劳动诉讼,诉称
OSRAM Argentina S.A.未能向
其提供工作,未能在综合考虑其
资历和工资的前提下向其支付
应得薪酬及补偿,并请求
OSRAM Argentina S.A.向其支
付工资及相关费用合计ARS
46,192,136(约440万欧元)。
该诉讼尚未进入法庭审议阶段。
OSRAM集团将根据前次交易的
协议就LEDVANCE因本案所产
生的损失及费用作出补偿。
该诉讼尚未
进入法庭审
议阶段。
2 约旦 Hassan
Abdallah
Hussein
Minwer
("Minwer")
OSRAM
Germany
1,280,000
欧元
Minwer因OSRAM GmbH无正
当理由终止双方在1995年4月5
日签订的代理协议在约旦向
OSRAM GmbH提起诉讼,索赔
1,000,000约旦第纳尔(约128
万欧元)。约旦当地的初审法院
判决OSRAM GmbH支付45万
欧元赔偿款,该赔偿款金额于二
审判决中被减至35万欧元。
因上诉理由不合适,二审法院的
判决已被推翻。该案件目前已退
回二审法院重审。
OSRAM GmbH于本案中的权利
义务已转由LEDVANCE GmbH
承担,LEDVANCE GmbH已就
该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且该预
计负债已在前次交易的境外交
割作价中反映;如LEDVANCE
GmbH因本诉讼产生的损失和
费用超出上述的预计负债,
OSRAM集团将根据前次交易的
协议作出补偿。
该案件目前
已退回二审
法院重审,
无最新进
展。
3 英国、
法国、
德国
EIFFAGE OSRAM
(UK) Ltd.(目
前的名称为
LEDVANCE
Ltd.),
OSRAM
S.A.S.U.(目
前的名称为
LEDVANCE
S.A.S.U.)及
OSRAM
GmbH
- 法国建筑公司EIFFAGE因
THORN向其销售的照明设备存
在问题在英国、法国、德国等地
的法院对THORN提起诉讼。
THORN的照明设备中所用灯管
系由OSRAM (UK) Ltd.和
OSRAM S.A.S.U.提供,因此
THORN将OSRAM主体列为诉
讼第三方。目前,本案尚处于专
家评议过程中。
OSRAM预计不会被认定为就上
述产品瑕疵承担相关责任,且
OSRAM集团将根据前次交易的
协议就LEDVANCE 可能因本案
目前尚处于
专家评议过
程中,根据
专家的发现
和陈述,目
前OSRAM
并不对该项
产品缺陷负
有主要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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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管辖地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 概述 最新进展
所产生的损失及费用作出补偿。
4 德国 GREP OSRAM
GmbH
644,000
欧元
OSRAM GmbH收到匈牙利公司
Green Public Lighting Private
Limited Company的律师发来的
关于型号DULUX L 22W灯泡
存在瑕疵的函件。OSRAM
GmbH认为,该瑕疵灯泡系经由
终端用户改装。为了避免进一步
的纠纷,OSRAM GmbH提出了
免费换货的解决方案。对方当事
人已拒绝这一提议,其律师声称
将会就此提起诉讼。
截至目前,OSRAM集团尚未收
到对方就此提起诉讼的任何通
知。
OSRAM GmbH于本项纠纷下的
权利义务已转由LEDVANCE
GmbH承担,OSRAM集团将根
据前次交易的协议就
LEDVANCE因本项纠纷所产生
的损失及费用作出补偿。
目前未有以
OSRAM作
为单独被告
的起诉案
件,但针对
欧司朗客户
的诉讼,欧
司朗作为共
同被告的其
中一方,目
前案件尚未
有进一步进
展。
5 德国 CELAMCO OSRAM
GmbH
650万欧
OSRAM与CELAMCO签订了
经销合同。
CELAMCO声称OSRAM GmbH
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独家经销
权,亦违反了合同中的其他约
定。
CELAMCO提出愿意接受650
万欧元的和解方案,被OSRAM
GmbH拒绝。OSRAM GmbH提
出了25万欧元的和解方案,亦
为CELAMCO所拒绝。
2017年1月25日,CELAMCO
向德国慕尼黑法院提起诉讼,
OSRAM GmbH已于2017年3
月23日作出了回复,该案件目
前尚未进入口头审理阶段。
OSRAM GmbH于本诉讼中的权
利义务已转由LEDVANCE
GmbH承担,LEDVANCE GmbH
已就该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且
该预计负债已在前次交易境外
交割作价中反映;如
LEDVANCE GmbH因本诉讼产
生的损失及费用超出预计负债,
OSRAM集团将根据前次交易的
协议作出补偿。
目前案件属
于审理的初
级阶段,
OSRAM准
备对该诉讼
进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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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管辖地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 概述 最新进展
6 美国 The
Hanover
Insurance
Company et
al
Osram
Sylvania Inc.
140万美
2015年2月23日,华盛顿一商
业楼宇发生火灾,保险公司The
Hanover Insurance Company et al
认为火灾系由Osram Sylvania
Inc.生产的灯具引起,并就此对
Osram Sylvania Inc.提起诉讼,索
赔140万美元。
该诉讼目前正在华盛顿州最高
法院审理。
OSRAM Sylvania Inc.于本诉讼
中的权利义务已转由
LEDVANCE LLC 承担。
目前正在进
行和解程
序,
LEDVANC
E账面已就
该诉讼计提
51.2万美元
负债
7 美国 Allianz
Mexico,
S.A.
Compania
De Seguros,
as Subrogee
of Kimberly
Clark de
Mexico,
S.A.B. de
C.V.
Osram
Sylvania Inc.
3,100万
美元
2012年6月1日,墨西哥莫雷利
亚Kimberly Clark工厂发生火
灾,原告声称该火灾系由Osram
Sylvania Inc.生产的灯具发生故
障导致,并向Osram Sylvania
Inc.索赔3100万美金。
截至目前,OSRAM集团尚未收
到对方就此提起诉讼的任何通
知。
OSRAM GmbH于本诉讼中的权
利义务已转由LEDVANCE承
担。OSRAM集团将根据前次交
易的协议就LEDVANCE因本案
所产生的损失及费用作出补偿。
截止目前,
原告尚未发
起诉讼程
序。
8 美国 OSRAM
Sylvania,
Inc.
LSG 200万美
2010年,OSRAM Sylvania, Inc.
与LSG签订了供应协议,从LSG
处采购相关产品并对外销售。
OSRAM Sylvania, Inc.认为,LSG
提供的产品中存在不合格产品,
且LSG未能履行其作出的保证
及其他合同义务。
OSRAM Sylvania, Inc.于本纠纷
中的权利义务已转由
LEDVANCE承担,LEDVANCE
及LSG已就该纠纷达成了和解,
目前正在等待最终的法律文件
及首笔和解费用的支付。
已和解,正
在等待最终
的法律文件
及首笔和解
费用的支
付。
9 美国 OSRAM
Sylvania,
Inc.
Photographic
Illustrators
Corporation
不确定 OSRAM Sylvania, Inc.就与
Photographic Illustrators
Corporation之间的合同纠纷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OSRAM Sylvania, Inc.于本纠纷
中的权利义务已转为由OSRAM
Sylvania, Inc.及LEDVANCE
LLC共同承担,仲裁裁决目前尚
未作出。
2017年11
月20日,仲
裁员做出决
定:欧司朗
失去了合同
索赔权利,
PIC获得
950万美元
赔偿。此项
裁决对
LEDVANC
E 的影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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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管辖地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 概述 最新进展
前正在评估
中。
10 巴西 Osassco劳
工检察院、
AEIMM
Osram do
Brasil
lâmpadas
eléctricas Ltda
(目前的名称

LEDVANCE
Brasil
Comércio
de Produtos
de
Iluminação
Ltda.)
1626.5万
欧元
2012年9月,巴西Osassco劳工检
察院就Osram do Brasil lâmpadas
eléctricas Ltda生产过程中所使
用的汞可能会造成公司已离职
员工或在职员工慢性中毒这一
事项对Osram do Brasil lâmpadas
eléctricas Ltda提起民事诉讼。此
外,共同原告AEIMM亦就同一
事项对Osram do Brasil lâmpadas
eléctricas Ltda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6年3月15日,Osram do Brasil
lâmpadas eléctricas Ltda与上述
原告签订了和解协议。
上述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
LEDVANCE已就该诉讼计提了
预计负债,且该预计负债已在前
次交易境外交割作价中反映;如
LEDVANCE集团因本诉讼产
生的损失及费用超出预计负债,
OSRAM集团将根据前次交易的
协议作出补偿。
和解协议尚
未履行完毕
11 巴西 Parana州公
诉机关
Osram do
Brasil
lâmpadas
eléctricas Ltda
(目前的名称
为:
LEDVANCE
Brasil
Comércio de
Produtos de
Iluminação
Ltda.)
- 巴西Parana州公诉机关向包括
Osram do Brasil lâmpadas
eléctricas Ltda在内的企业提起
法律程序,请求法庭命令强制相
关企业回收其在该州销售及存
放的所有灯具产品,并就该非常
规存放所带来的相关损失进行
赔偿。
Osram do Brasil lâmpadas
eléctricas Ltda目前正在等待撤
销回收制度的法庭命令。
OSRAM集团将根据前次交易的
协议就LEDVANCE因本案所产
生的损失及费用作出补偿。
Osram do
Brasil
lâmpadas
eléctricas
Ltda目前正
在等待撤销
回收制度的
法庭命令。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LEDVANCE 前述 1,079 万或有负债的明细如下:

或有负债金额
(千欧元)
地区 事项 是否属于诉讼
西班牙 KPMG税务咨询费用相关或有负债 2,874
西班牙 律师税务咨询费用相关或有负债 10,188
捷克 劳务相关或有负债 9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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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捷克 税务/增值税相关或有负债 156,833
巴西 多起小额民事纠纷,主要与劳工法相关 98,042
印度 与印度天然气供应商GAIL India
Limited由于关厂、终止合同引起的纠
378,002
印度 1993-1996年与印度土地主产生的纠纷 135,669 是,但不属于
重大,详细案
情参见本问题
第3小问第8
印度 税务纠纷 287,402
韩国 前雇员纠纷 229,767 是,但不属于
重大,详细案
情参见本问题
第3小问第6
合计 1,391,722

2、对本次交易和标的资产持续运营的影响

经核查,根据《境外股份购买协议》约定,上述 11 项诉讼中,第 2、5、10 项诉讼已经在 LEDVANCE 账面计提预计负债,并已于前次交割作价中进行考虑, 同时 OSRAM 承诺针对超过计提部分的损失向 LEDVANCE 进行赔偿;第 6 项诉 讼已经在 LEDVANCE 账面计提预计负债,并已于前次交割作价中进行考虑;其 余案件 OSRAM 均已承诺补偿 LEDVANCE 针对这些诉讼产生的损失及费用。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LEDVANCE 上述 9 项或有事项,未进入诉讼程序 的事项有 7 项,已经进入诉讼但管理层无法预计金额或者预计未来经济利益流出 企业的可能性很小的事项有 2 项。由于该 9 项事项不符合预计负债认定条件中的: ①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②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LEDVANCE 作为或有事项不计提预计负债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综上所述,上述诉讼案件及或有事项预计不会对本次交易及标的资产的持续 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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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补充披露上述诉讼事项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相关规定。

1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二条规定:或有事项,是 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 定的不确定事项;第三条规定: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第四条 与 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2 、上述诉讼事项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说明

(1)LEDVANCE 尚未了结的重大纠纷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 定说明

① 该诉讼尚未进入法庭审议阶段,且欧司朗集团将根据前次交易的协议就 LEDVANCE 因本案所产生的损失及费用作出补偿,故不符合预计负债认定条件 中的:(i)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ii)该义务的金额能够 可靠地计量,LEDVANCE 作为或有事项不计提预计负债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

② 约旦当地的初审法院判决 OSRAM GmbH 支付 45 万欧元赔偿款,该赔 偿款金额于二审判决中被减至 35 万欧元。因上诉理由不合适,二审法院的判决 已被推翻。该案件目前已退回二审法院重审。LEDVANCE GmbH 已就该诉讼计 提了预计负债,且该预计负债已在前次交易的境外交割作价中反映;如 LEDVANCE GmbH 因本诉讼产生的损失和费用超出上述的预计负债,欧司朗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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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将根据前次交易的协议作出补偿。LEDVANCE 按照诉讼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 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③ 本案尚处于专家评议过程中,OSRAM 预计不会被认定为就上述产品瑕 疵承担相关责任,且欧司朗集团将根据前次交易的协议就 LEDVANCE 可能因本 案所产生的损失及费用作出补偿。由于 OSRAM 集团承担了可能的损失补充,该 事项公司管理层预计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故 LEDVANCE 作为或有事项 披露而不计提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④ 欧司朗集团尚未收到 Green Public Lighting Private Limited Company 就 此提起诉讼的任何通知。由于欧司朗集团将根据前次交易的协议就 LEDVANCE 因本项纠纷所产生的损失及费用作出补偿,该事项公司管理层预计不会导致经济 利益流出企业,故 LEDVANCE 作为或有事项披露不计提预计负债会计处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⑤ LEDVANCE GmbH 已就该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如 LEDVANCE GmbH 因本诉讼产生的损失及费用超出预计负债,欧司朗集团将根据前次交易的协议作 出补偿,LEDVANCE 按照诉讼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

⑥ 该诉讼索赔 140 万美元,目前正在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审理中,由于目前 仍在审理过程中,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管理层预计经济利益是否流出企业存在较 大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具体的金额无法可靠预计,故 LEDVANCE 作为或有事项 不计提预计负债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⑦ 欧司朗集团尚未收到亚 Kimberly Clark 就此提起诉讼的任何通知,由于 欧司朗集团将根据前次交易的协议就 LEDVANCE 因本项纠纷所产生的损失及 费用作出补偿,该事项公司管理层预计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故 LEDVANCE 作为或有事项披露不计提预计负债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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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⑧ LEDVANCE 及 LSG 已就该纠纷达成了和解,目前正在等待最终的法律 文件及首笔和解费用的支付。由于欧司朗集团将根据前次交易的协议就 LEDVANCE 因本项纠纷所产生的损失及费用作出补偿,该事项公司管理层预计 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故 LEDVANCE 作为或有事项披露不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⑨ 该事项合同纠纷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目前尚未作出,故 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管理层预计经济利益是否流出企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同时 由于具体的金额无法可靠预计,故 LEDVANCE 作为或有事项披露而不计提预计 负债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⑩ 该事项已经双方已经签订了和解协议,LEDVANCE 已就该诉讼计提了 预计负债,且该预计负债已在前次交易境外交割作价中反映;如 LEDVANCE 集 团因本诉讼产生的损失及费用超出预计负债,欧司朗集团将根据前次交易的协议 作出补偿。LEDVANCE 按照诉讼结果计提了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

⑪ 该事项 LEDVANCE Brasil Comércio de Produtos de Iluminação Ltda.目 前正在等待撤销回收制度的法庭命令。由于欧司朗集团将根据前次交易的协议就 LEDVANCE 因本项纠纷所产生的损失及费用作出补偿,该事项公司管理层预计 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故 LEDVANCE 作为或有事项披露不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劳工及税务等相关法律诉讼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说明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相关重大法律诉讼、特别是与劳工有关诉讼的或有 负债折合人民币为 1,079 万元。根据 LEDVANCE 管理层的说明,上述与 LEDVANCE 集团所属法律实体有关的责任索赔原则上已被保险所覆盖,保险金 额和保险范围足以应对相关风险,也符合本行业的惯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该事项属于现时义务,但由于有关的责任索赔原则 上已被保险所覆盖,保险金额和保险范围足以应对相关风险,故履行该义务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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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故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作为或有事项进行披 露,在 LEDVANCE 财务报表中不体现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上述诉讼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 (三) 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或争议,如存在的,补充披露相 关影响。

根据《境外股份购买协议》约定,欧司朗集团承诺除协议附件载明的诉讼外, LEDVANCE 未涉及法院或行政机关未决的所涉价值超过 100 万欧元的诉讼、仲 裁或有争议的行政程序。欧司朗集团进一步保证对协议附件列明诉讼的任何及全 部损失和所有合理的垫付成本和费用(包括合理法律费用、花费及支出)进行赔 偿,并包括在该等诉讼和解或受该等诉讼影响的工厂关闭后产生的损失、合理垫 付成本和费用,赔偿买方或相关集团成员公司并使买方或相关成员集团公司(根 据买方的选择)免受损害。

上市公司已就《境外股份购买协议》中重要诉讼进行披露,其他争议金额较 小的诉讼情况主要如下:

序号 管辖地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 概述
1 印度 OSRAM India
Private Limited
(目前的名称为
LEDVANCER
Pvt. Ltd)
State of
Haryana, India
976,000欧元
(汇率: 1欧元=
80印度卢比)
哈里亚纳邦政府自2000年5月5日
起开始对进入哈里亚纳邦进行消费
或使用的所有货物征收所谓的“当
地发展税”(俗称“入境税”),
并于2008年颁布了一项新法律
(2008年“哈里亚纳入境货物进入
地方法案”),欧司朗与同行一起
就该法律提出了质疑。2008年10
月1日由旁遮普和哈里亚纳邦高等
法院作出判决支持OSRAM India
Private Limited,宣判2008年“哈里
亚纳州货物进入地方地区法案”的
规定是违宪和无效的。被告已向印
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仍
未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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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印度 Shri Surender
Khatri & 9 others
Osram India
Pvt. Ltd.(目
前的名称为
LEDVANCER
Pvt. Ltd)
300,000欧元 10名工人于2001年9月13日提起
一项行业诉讼,声称OSRAM管理
层非法擅自终止与工人间的劳动合
同, 请求恢复对工人的聘用并全额
支付工资以及其他相应的福利。
OSRAM管理层在其书面声明中对
工人的指控提出异议,认为工人们
自身存在不当行为,管理层已向相
关人员发出了包括严厉指控在内的
案件记录,相关人员在收到指控后
提出了反驳,却拒不配合管理层发
起的调查程序。基于此,管理层单
方面启动了调查并在发现充足证据
后作出了解聘的决定,其单方面终
止聘用的行为不存在损害他人或违
反劳动法原则的情况。在劳工法庭
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后,法庭认为
被告人管理层有足够而有力的证据
证明对工人进行的调查是公平和适
当的,因此判决工人败诉。
10名工人已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管理层已就此提交了关于其初步反
对意见的书面声明。截至本报告出
具之日,该案件已完成了部分聆讯
程序,并将于2018年1月22日进
行进一步庭审。
3 法国 某雇员 Osram SASU
(目前的名称

LEDVANCE
S.A.S.U)
350,000欧元 2016年3月,OSRAM的法国员工
向博比尼(Bobigny)的劳动法庭提
起诉讼,声称其在2012年至2015
年期间因工作需要长期加班。鉴于
该雇员在法国公司的反向剥离过程
中已被转移到LEDVANCE
S.A.S.U,LEDVANCE将对这起诉
讼负责,并与Osram Lighting一起
管理该诉讼。LEDVANCE认为该雇
员作为一名高级经理,没有资格获
得加班费,且并不认可其声称的加
班小时数。LEDVANCE已于2017
年7月向法庭提交了相关材料,该
案目前尚未了结。
4 意大利 INPS(公共社会保
险组织)
OSRAM SPA
(目前的名称

LEDVANCE
S.p.A)
120,000欧元 INPS(公共社会保险组织)就
OSRAM15年前在巴里工厂聘请的
实习生合同的成本分摊问题对
OSRAM SPA提起诉讼。OSRAM
SPA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获得胜诉,
目前该诉讼已被提交至最高法院等
待终审判决。
5 意大利 OSRAM SPA 400,000欧元 该诉讼是由一名被巴里工厂解雇的
雇员于10年前提起的,该雇员对解
雇提出质疑,并请求€ 400,000.00的
赔偿,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LEDVANCE账面已就该案件计提
了预计负债。
RU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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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韩国 Mr. Kyoung Suk
Park
LEDVANCE
Co., Ltd.
300,000,000
KRW
(大约267,000
美元)
Park先生是LEDVANCE Co., Ltd.
(原OSRAM Korea Co., Ltd.)的
前雇员,其于2015年12月31日收
到提前退休金后离开公司。Park先
生声称,由于在工厂工作中过多接
触有毒物质,其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目前,Park先生处于疗养阶段。
LEDVANCE Co., Ltd.认为Park先
生因此遭受的损害绝大多数都已得
到保险公司、公司赔偿金以及提前
退休计划的赔付。 此外,鉴于公司
迄今没有其他雇员出现类似情况,
LEDVANCE Co., Ltd.认为Park先
生的健康问题并非完全由公司环境
引起,并且在计算损失的过程中存
在过度计算的情形。Park先生于
2015年12月提起诉讼,索赔
300,000,000韩元(约合267,000美
元)。
2017年6月28日,安山法院判决
LEDVANCE Co., Ltd获得胜诉,
Park 先生已就此提出上诉。
7 巴西 6名雇员 Osram do
Brasil
Lâmpadas
Elétricas Ltda
(目前的名称

LEDVANCE
Brasil
Comércio de
Produtos de
Iluminação
Ltda.)
共计903,884欧
6名雇员分别向LEDVANCE Brasil
提起诉讼,请求LEDVANCE Brasil
(1)向其支付不健康工作条件下的
额外津贴,FGTS(工龄保障基金)
+ 40%及加班费,(2)对其职业病
引起的部分残疾予以确认,(3)就
其劳动能力减损的状况作出赔偿,
(4)支付终生养老金和律师费。
8 印度 Basant Mishra OSRAM India
Private
Limited(目前
的名称为
LEDVANCER
Pvt. Ltd)
270,000欧元 该纠纷与OSRAM1993-1996年期间
在印度租赁的房产有关,出租方于
1999年就拖欠租金等问题对
OSRAM印度公司提起诉讼,该诉
讼目前尚未审结。
9 美国 LEDVANCE
LLC and Mike
Deborde
10万美元以上 Schindler先生因违反公司规章被
解雇,其于2016年8月向美国肯塔
基州法院提起诉讼,声称
LEDVANCE LLC的解雇行为涉及
对其残疾状况的歧视。截止目前原
告尚未提出赔偿数额,预计将超过
10万美元,但鉴于该案件仍在调查
过程中,被告的潜在责任尚无法准
确估计。
Schindler
10 美国 the 1UE-CWA,
Local 88101,
- 2016年3月,当地IUE-CWA, Local
88101, AFL-C10组织代表宾夕法
尼亚州St. Marys,工厂的若干雇员
向LEDVANCE提起诉讼,声称
LEDVANCE在以下方面违反与工
会的协议,a)未向退休医疗账户缴
款,b)取消某些未退休员工获取医
疗保障的资格,公司否认了这些指
控。2016年9月,工会提出仲裁要
求,目前仲裁程序正在进行中。
AFL-C10 in St. LEDVANCE
LLC
Marys,
Pennsylva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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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1 美国 - 该诉讼是一起仓库火灾索赔案,包
括LEDVANCE LLC在内的多家公
司被起诉。诉讼程序尚处于初级阶
段。
Digital Gadgets LEDVANCE
LLC
12 美国 - LEDVANCE
LLC
150,000美元 2014年发生的与第三方关于凡尔赛
工厂的审计纠纷案,调解定于2017
年10月举行,目前正在进行中。

OSRAM 将对 LEDVANCE 由上述诉讼产生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预计不会 对 LEDVANCE 产生不利影响。

除此之外,LEDVANCE 不存在其他金额超过 100 万欧元的、尚未了结的诉 讼、仲裁或争议。

(四) 补充披露 LEDVANCE 保护劳工合法权益,防范劳工纠纷的具体措 施。

根据 LEDVANCE GmbH 的确认,LEDVANCE GmbH 及其子公司采取了如 下措施来保护劳工的合法权益,防范劳工纠纷:

1、公司内部聘用高素质的劳工律师,与员工签订采用国际标准的雇佣合同 和条款;定期对人力资源部和生产部经理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如同工同酬、 平等待遇等任何涉及雇员的劳动决定,均由人力资源主管提前把控;

2、与雇员代表、工会、劳资委员会等建立信任关系,保持稳定联系,尤其 是在注重共同决定权的欧洲,LEDVANCE GmbH 定期与意大利区域和国家工会、 法国劳资委员会和联盟、德国劳资委员会和联合工会定期举行会议;

3、提前通知受影响的员工、工会、劳资委员会关厂及雇员遣散计划,与员 工代表、工会协商上述计划,征求其意见和建议,遵守利益的相关协调;根据 LEDVANCE 提供资料,LEDVANCE 于 2017 年 6 月召开监事会议初步确定关厂 重组计划,监事会成员中包含 6 名工会代表。2017 年 8 月 18 日,LEDVANCE 监事会批准了该重组事项以及未来年度的支出计划。因此,LEDVANCE 已就目 前雇员遣散计划与当地工会及职工代表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调。

4、遵守民法、劳工法等当地法律法规,履行与工会及劳资联合委员会签订 的协议、雇佣合同中涉及的关厂及遣散雇员补偿计划,支付离职补偿金、关厂遣 散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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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5、在工会的支持和协助下,实行关厂及雇员遣散计划;如产生争议,会请 求工会协助调解、调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披露相关诉讼的最新进展并就其他 诉讼进行补充披露,由于 OSRAM 已承诺针对绝大多数诉讼承担赔偿义务,预 计不会对标的公司持续运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上述诉讼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LEDVANCE 已就保护劳工合法权益,防范劳工 纠纷制定了具体措施。

十、 反馈问题 13

申请材料显示,明芯光电的控股股东为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明芯),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和谐卓越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卓越)由林栋梁、杨飞、牛奎光、王静波、皇甫炳君 控制。上述 5 人还持有和谐明芯 LP 和谐浩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00% 股权,以及交易对方和谐卓睿(珠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 股权。公开资料 显示, 1 )林栋梁、王静波为 IDG 资本的合伙人。 2 )上市公司华灿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灿光电)第一大股东 JINGTIAN Ⅰ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 人均涉及 IDG 相关基金。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 )和谐芯光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相 关信息。 2 )林栋梁、杨飞、牛奎光、王静波、皇甫炳君相关信息,其与 IDG 资 本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在 IDG 资本担任职务、持有权益及持有 IDG 旗下基金 权益的情况等。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和谐芯光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信息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 索,本次交易对方和谐明芯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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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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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谐卓越作为和谐 明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和谐 明芯已出具确认函,除上述《合伙协议》约定外,不存在其他协议对合伙企业的 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含表决权行使)进行安排。由于和谐卓越 非法人主体,经查阅和谐卓越的《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同意委托和 谐卓睿(珠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事务,同意和谐卓睿(珠海)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委派杨飞代表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卓睿投 资的五名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卓睿投资 20%的股份,共同控制卓睿投资,因此,和 谐明芯的实际控制人为林栋梁、杨飞、牛奎光、王静波、皇甫炳君五名自然人。

(二) 林栋梁、杨飞、牛奎光、王静波、皇甫炳君相关信息,其与 IDG 资 本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在 IDG 资本担任职务、持有权益及持有 IDG 旗下基金 权益的情况等。

1 、林栋梁、杨飞、牛奎光、王静波、皇甫炳君相关信息及与 IDG 资本的关 系

根据林栋梁、王静波等自然人出具的说明,有别于其他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 投资机构,IDG 资本并非一个实体机构,而是代表“IDG 资本”商号或品牌旗下 的多家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咨询机构的统称。IDG 资本旗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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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基金管理公司和/或普通合伙人具有不同的股权结构,各自从投资人和/或有 限合伙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进行独立的管理和投资、退出决策。例如,IDG 资本旗下独立管理的美元基金于 2008 年投资了中国某互联网企业,2011 年出于 基金投资期限的考虑,美元基金投委会决定退出,同期 IDG 资本旗下独立管理 的人民币基金投委会决定对该公司进行投资。为了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美 元基金及人民币基金分别召开了由各自基金不同的有限合伙人委派人员组成的 顾问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审议。

林栋梁、杨飞、牛奎光、王静波、皇甫炳君作为专业管理人士,作为“IDG 资本合伙人”,在下述已募集基金产品的 GP 公司、管理公司持有权益并担任相 关职务:

1、林栋梁

公司名称 直接/间接持有权益比例 担任职务
天津和谐擎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25% /
西藏擎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 /
西藏爱奇惠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 /
珠海和谐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 /
和谐卓睿(珠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
和谐卓然(珠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 /
北京和谐欣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5% 委派代表
和谐天明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5% /
西藏朗越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 /
西藏知行并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 /
西藏康旅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 /
西藏降龙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 /
北京和谐天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3.75% 委派代表
北京和谐康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3.75% /
和谐爱奇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3.75%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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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和谐爱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3.75% 委派代表
西藏和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3.75% 执行董事
和谐浩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5% /

2、王静波

公司名称 直接/间接持有权益比例 担任职务
天津和谐擎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24.5% /
西藏擎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5% /
西藏爱奇惠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5% /
珠海和谐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 /
和谐卓睿(珠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监事
和谐卓然(珠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 监事
北京和谐欣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4.5% /
和谐天明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4.5% 董事
西藏朗越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5% /
西藏知行并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5% /
西藏康旅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5% /
西藏降龙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5% /
和谐浩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4.5% 董事

3、杨飞

公司名称 直接/间接持有权益比例 担任职务
天津和谐擎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25% /
西藏擎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 /
西藏爱奇惠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 /
珠海和谐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 委派代表
和谐卓睿(珠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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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和谐卓然(珠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 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经
北京和谐欣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5% /
和谐天明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5% /
西藏朗越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 /
西藏知行并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 /
西藏康旅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 /
西藏降龙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 /
北京和谐天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3.75% /
北京和谐康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3.75% /
和谐爱奇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3.75% /
北京和谐爱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3.75% /
西藏和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3.75% /
和谐浩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5% 经理

4、牛奎光

公司名称 直接/间接持有权益比例 担任职务
天津和谐擎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25.50% 委派代表
西藏擎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50% 法定代表
人、执行董
事、经理
西藏爱奇惠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50% 法定代表
人、执行董
事、经理
珠海和谐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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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和谐卓睿(珠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
和谐卓然(珠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 /
北京和谐欣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5.50% /
和谐天明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5.50% 董事
西藏朗越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50% 法定代表
人、执行董
事、经理
西藏知行并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50% 法定代表
人、执行董
事、经理
西藏康旅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50% 法定代表
人、执行董
事、经理
西藏降龙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50% 法定代表
人、执行董
事、经理
和谐浩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5.50% 董事

5、皇甫炳君

公司名称 直接/间接持有权益比例 担任职务
珠海和谐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 /
和谐卓睿(珠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
和谐卓然(珠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 /

上述管理公司运营的基金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管理基金
西藏爱奇惠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天津爱奇鸿海海河智慧出行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和谐卓睿(珠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2 义乌和谐芯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3 爱奇光控股权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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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天明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 和谐成长二期(义乌)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2 珠海和谐安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珠海知行并进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
4 和谐并购安尚私募投资基金
5 珠海和谐康旅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6 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和谐浩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 珠海降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 和谐汇数量化对冲策略1号基金
3 和谐汇数量化价值策略私募基金1号
4 和谐汇数量化成长策略私募基金1号
5 和谐并购安誉私募投资基金
6 和谐并购安航私募投资基金
7 和谐并购安居基金
8 和谐并购安新私募投资基金
9 和谐并购安能私募投资基金
10 和谐并购安源私募投资基金
11 和谐并购安华私募投资基金
12 和谐并购安石私募投资基金
13 和谐并购安信私募投资基金
14 和谐并购安彩私募投资基金
15 和谐并购安林私募投资基金
16 和谐并购安清私募投资基金
17 和谐并购子基金1号
18 和谐并购子基金2号
19 和谐并购子基金3号
20 和谐并购子基金4号
21 和谐并购子基金5号
22 和谐并购子基金11号
23 和谐并购子基金12号
24 和谐并购子基金13号
25 和谐并购子基金15号
26 和谐并购子基金21号
27 和谐并购基金1号
28 和谐并购基金2号
29 和谐并购基金3号
30 和谐并购基金5号
31 和谐并购基金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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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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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和谐并购基金7号
33 和谐并购基金8号
34 和谐并购基金9号
35 和谐并购基金10号
和谐爱奇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 杭州和谐领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北京和谐超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 珠海和谐康健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4 北京和谐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 北京和谐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 珠海和谐康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注: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降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正在进 行私募基金备案。

除通过前述管理公司运营相关基金外,林栋梁、杨飞、牛奎光、王静波、皇 甫炳君作为 IDG 资本的专业管理人士也根据 IDG 资本内部的跟投机制作为 LP 参与跟投 IDG 资本旗下的部分基金,但跟投占比极小。除上述披露的参与管理 的基金外,其个人对于其他跟投基金并无影响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和谐明芯由林栋梁、杨飞、牛奎光、王静波、 皇甫炳君五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已对五名自然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补充 披露。

十一、 反馈问题 15

申请材料显示, 1 )本次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2.55 亿元,用于义乌 LED 照明应用产品项目和支付重组相关费用,其中包含 4,938.20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2 )截至 2017630 日,上市公司和明芯光电 货币资金余额合计 62.36 亿元。 3 )明芯光电已履行立项、环评备案手续。 4 )募 投项目预期的内部收益率为 14.16% ,财务净现值为 38,901.09 万元。请你公司: 1 )补充披露除已取得的备案外,本次交易募投项目是否还需要履行其他政府前 置审批程序,如是,请补充披露进展。 2 )结合前述募投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的具 体内容,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 3 )结合上市 公司和明芯光电当前的货币资金余额、使用计划、负债率及未来经营现金流等 情况,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 )结合全球 LED 灯丝灯市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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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单位价格等情况补充披露募投项目预期收益和财务回报的测算依据及测算 过程。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补充披露除已取得的备案外,本次交易募投项目是否还需要履行其 他政府前置审批程序,如是,请补充披露进展。

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义乌 LED 照明应用产品项目及本次重组相关 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 (国 发〔2016〕72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 案管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 号),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 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 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 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外商 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企 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跨市域、跨流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其他企业 投资项目的备案由项目所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募投建设项目已经取得了主管发 展改革部门备案和主管环保部门的审批,取得的政府审批备案文件具体下: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批复文件编号 取得时间
义乌LED照明应
用产品项目
义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义发改备〔2017〕65号 2017年3月27日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 义环登备〔2017〕002
2017年5月5日

LED 照明应用产品项目不涉及新征土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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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募投项目已取得政府有权部门的审 批或备案,并取得了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除此之外,不需要履行其他政府前置 审批程序。

(二) 结合前述募投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的具体内容,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募 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

  • 1、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调整

  • (1)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

木林森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同意 减少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5,000 万元,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调整为不超过 120,500 万元。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不构成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大调 整

根据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 解答修订汇编》第六条,“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 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

(三)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 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属于调减募集配套资金,根据前述规定,不构成 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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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所履行的程序

2017 年 10 月 20 日,木林森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宜, 包括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进行调整。

2017 年 12 月 20 日, 木林森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 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调整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对重大资产 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且木林森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 调整,因此,木林森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木林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 案的调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木林森 已就方案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募集配套资金 用途及重组方案调整的相关规定。

2、结合前述募投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的具体内容,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募集配 套资金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

募投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是综合考虑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经营性流 动资产以及应付账款等经营性流动负债的周转率等因素的影响,参考公司过往相 关因素周转率情况,分别进行估算,进而预测项目计算期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铺 底流动资金是项目投产初期所需,为保证项目建成后进行运转所必需的流动资金。 为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遵循谨慎性原则,2017 年 12 月 20 日,上市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本次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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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决定调减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调整金额为

5,000 万元,调整后募集资金不再投入铺底流动资金中,相应资金缺口由上市公 司自筹解决。

调整后,义乌 LED 照明应用产品项目投资总额及募集资金投入如下:

项目投资情况 项目投资情况
序号 费用名称 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万元)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1 配套工程及装修费用 19,803.20 19,803.20
1.1 生产厂房 12,441.60 12,441.60
1.2 辅助办公楼 457.80 457.80
1.3 宿舍 2,507.00 2,507.00
1.4 仓库 1,632.00 1,632.00
1.5 玻璃房 2,700.00 2,700.00
1.6 高压配电房 64.80 64.80
2 设备购置 93,258.60 93,196.80
3 建设期租金 3,040.99
4 预备费 1,130.62
5 铺底流动资金 11,452.80
6 合计 128,686.21 118,000.00

(三) 结合上市公司和明芯光电当前的货币资金余额、使用计划、负债率

及未来经营现金流等情况,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1 、上市公司、明芯光电货币资金余额及用途

(1)上市公司报告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及用途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 33.78 亿 元,货币资金中受限资金(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借款保证金、工程保证 金等)约为 22.02 亿元。2017 年 6 月 30 日账面货币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① 偿还银行借款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合并报表账面短期借款余额为 16.56 亿元,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 4.65 亿元,偿还上述借款需占用部分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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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前次募投项目建设

2016 年 5 月,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382.79 万股,发行价 格为每股 28.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34,802.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228.06 万 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 231,573.94 万元,募集资金将用于“小榄 SMD LED 封装技改项目”、“吉安 SMD LED 封装一期建设项目”以及“新余 LED 应用 照明一期建设项目”。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2017 年木林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
总额
截至2017630
日已投入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总额
1 小榄SMD LED封装技改
项目
74,279.43 61,575.50 57,429.00
2 吉安SMD LED封装一期
建设项目
110,649.71 94,317.33 72,036.60
3 新余LED照明配套组件项
103,529.91 75,681.11 9,015.05
合 计 288,459.05 231,573.94 138,480.65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94,856.34 万元已有明 确用途,将用于“小榄 SMD LED 封装技改项目”、“吉安 SMD LED 封装一期 建设项目”以及“新余 LED 照明配套组件项目”建设。

③ 维持上市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支出

本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大量的资金,主要包括:研发投入支出、员工工 资等人工成本、原材料采购支出、税费支出等。本公司需要保持一定量的货币资 金,以维持上市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支出,防止流动性风险。

  • ④ 其他在建及拟建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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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投入设备安装及升级改造、 格林曼新厂区工程等项目建设,后续仍需资金持续投入,据估算,2017 年下半 年,上市公司在建及拟建项目投资约需占用 16.76 亿元货币资金。

(2)明芯光电报告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及用途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明芯光电合并报表账面货币资金余额 285,799.83 万元,其中 LEDVANCE GmbH 账面货币资金主要用于 LEDVANCE GmbH 境外 日常经营,明芯光电及欧洲之光账面货币资金用于归还“内保外贷”方式下完成 境外交割的欠款,如有剩余货币资金则将用于明芯光电未来生产经营。

2 、上市公司、明芯光电货币资金未来使用计划

(1)上市公司货币资金未来使用计划

为满足业务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上市公司货币资金未来使用计划如下: ① 用自有资金补足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缺口

上市公司前次重组募投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 288,459.05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为 231,573.94 万元,剩余不足部分 56,885.11 万元将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 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② 研发费用支出

本次交易完成后,木林森与 LEDVANCE 将进行技术资源的有效整合,双方 将通过技术交流、联合开发,提高研发效率。LEDVANCE 拥有千余项发明专利, 数百项外观新型专利、公司网域以及公司注册商标,而木林森在 LED 领域获得 授权专利数百项。2015 年、2016 年,LEDVANCE 分别支出约 5,043.2 万欧元、 4,392.1 万欧元作为研发投入,2015 年、2016 年木林森的研发投入亦分别达到 1.51 亿元、2.16 亿元。随着 LED 市场持续快速增长,竞争持续加剧,公司主营业务 面临行业竞争加剧的挑战,为实现公司内生增长和本次收购后的协同效应,公司 需在技术和产品上不断实现突破,丰富完善公司产品线,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 未来,公司将持续增加研发投入,充足的流动资金支持是持续研发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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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其他在建及拟建项目投资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投入设备安装及升级改造、 格林曼新厂区工程等项目建设,后续仍需资金持续投入,据估算,2017 年下半 年,上市公司在建及拟建项目投资约需占用 16.76 亿元货币资金。

④ 现金分红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继续实行可持 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上市公司在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净利 润为正、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20%。

(2)明芯光电货币资金未来使用计划

明芯光电货币资金主要用于为 LEDVANCE 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其现有货 币资金无法满足本次募投项目需要。

3 、上市公司、明芯光电资产负债率

(1)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比较分析

根据木林森 2017 年半年报(未经审计),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木林森 合并报表总资产为 1,888,556.03 万元,总负债 1,337,244.77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70.81%。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7】48510002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明芯光电模拟合并报表总资产 1,136,417.12 万元,总负 债 746,444.10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65.68%。

按照 Wind 三级行业分类,木林森属于电子设备、仪器和元件行业,选取市 值相近的 20 家同行业上市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如下:

资产负债率
2017630 日)
序号 代码 证券简称
1 002180.SZ 纳思达 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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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2506.SZ 协鑫集成 79.31%
3 600584.SH 长电科技 71.18%
4 002610.SZ 爱康科技 67.93%
5 300323.SZ 华灿光电 58.23%
6 600667.SH 太极实业 58.23%
7 601012.SH 隆基股份 58.19%
8 300296.SZ 利亚德 57.28%
9 002129.SZ 中环股份 56.86%
10 600151.SH 航天机电 56.07%
11 300118.SZ 东方日升 53.38%
12 002371.SZ 北方华创 52.03%
13 300317.SZ 珈伟股份 48.68%
14 002185.SZ 华天科技 29.55%
15 002638.SZ 勤上股份 27.84%
16 300316.SZ 晶盛机电 27.21%
17 603986.SH 兆易创新 24.83%
18 600703.SH 三安光电 24.71%
19 603806.SH 福斯特 13.10%
平均值 50.52%
中位值 56.07%
20 002745.SZ 木林森 70.81%

通过上述比较,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值和 行业中位数,不存在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情况。

(2)明芯光电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比较分析

根据瑞华专审字【2017】48510002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明芯光电模拟合并报表总资产为 1,136,417.12 万元,总负债 746,444.10 万元, 资产负债率为 65.68%。

由于明芯光电除间接持有 LEDVANCE 100%股权外不存在其他业务, LEDVANCE 主营业务为照明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的行业分类,LEDVANCE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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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与上市公司同属于电子设备、仪器和元件

行业,选取相同的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如下:

资产负债率
2017630 日)
序号 代码 证券简称
1 002180.SZ 纳思达 95.19%
2 002506.SZ 协鑫集成 79.31%
3 600584.SH 长电科技 71.18%
4 002610.SZ 爱康科技 67.93%
5 300323.SZ 华灿光电 58.23%
6 600667.SH 太极实业 58.23%
7 601012.SH 隆基股份 58.19%
8 300296.SZ 利亚德 57.28%
9 002129.SZ 中环股份 56.86%
10 600151.SH 航天机电 56.07%
11 300118.SZ 东方日升 53.38%
12 002371.SZ 北方华创 52.03%
13 300317.SZ 珈伟股份 48.68%
14 002185.SZ 华天科技 29.55%
15 002638.SZ 勤上股份 27.84%
16 300316.SZ 晶盛机电 27.21%
17 603986.SH 兆易创新 24.83%
18 600703.SH 三安光电 24.71%
19 603806.SH 福斯特 13.10%
平均值 50.52%
中位值 56.07%
20 明芯光电 65.68%

通过上述比较,明芯光电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率水平高于行业平 均值和行业中位数,不存在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情况。

4 、未来经营现金流情况分析

(1)上市公司未来经营现金流

2017 年 1-6 月、2016 年、2015 年,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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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现金流指标 20171-6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0,805.19 50,840.53 44,058.9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55,789.91 -380,835.77 -107,684.2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7,821.61 349,577.52 144,591.0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7,513.73 19,647.73 81,415.6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 0.14 0.09 0.11

上市公司 2017 年 1-6 月、2016 年、2015 年,经营性现金流均为净流入,预 计 2017 年全年上市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持续为正数,但考虑到募集配套资金项 目未来所需资金较高,公司现有资金留存在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和偿还短期债务后 将无法满足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未来资金需求,上市公司仍需要通过发行股份的方 式募集配套资金以满足募投项目投资的需要。

(2)明芯光电未来经营现金流

2017 年 1-6 月、2016 年、2015 年,明芯光电的现金流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1-6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523 -32,000 119,79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32,736 -40,224 6,53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8,710 115,274 -124,63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7,202 46,419 -1,336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84,265 37,846 39,182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11,467 84,265 37,846

2015 年明芯光电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 11.98 亿元,2016 年经营活动现 金流量净额为-3.20 亿元,2017 年 1-6 月,明芯光电产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0.45 亿元,期间波动较大主要系因为:(1)2015 年年初至 2016 年 6 月,LEDVANCE 尚未正式独立运营,现金流量表系根据相应剥离原则模拟编制而成,2016 年 7 月 LEDVANCE 正式独立运营后,现金流量表系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编制,因此 2016 年、2017 年 1-6 月现金流量表和 2015 年报表的编制基础不同;(2)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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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流出增长较快,主要系 LEDVANCE 处于剥离、重组 过程中,发生了相关费用所致。虽然明芯光电预计 2017 年全年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净额为正数,但考虑到 LEDVANCE 重组事项导致未来将支付约 4 亿欧元的重 组费用,未来经营性现金流尚不足以支付当年的重组费用,在标的资产顺利交割 时无法为本次交易带来足够的经营性现金流入。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配套融资具备合理性和 必要性,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 120,500 万元的配套资金,有利于保障 本次重组的顺利实施,且符合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结合全球 LED 灯丝灯市场规模、单位价格等情况补充披露募投项 目预期收益和财务回报的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

1、项目测算依据说明

本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评价的编制以国家计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 究指南(试用版)》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为依据,按 照义乌 LED 照明应用产品项目整体进行财务评价。

2、项目预期收益的测算过程说明

(1)销售收入测算

销售收入=各产品单价与销售数量的乘积之和,具体测算过程及测算依据如 下:

销售数量
(万只)
预计含
税单价
含税销售收入
(万元)
序号 产品名称
1 灯丝灯C35,G45 2W 17,772.48 4.95 87,973.78
2 灯丝灯A60,C35,G45 4W 48,470.40 5.61 271,918.94
3 灯丝灯A60 230V 6W 22,619.52 7.26 164,217.72
4 灯丝灯A60 230V 8W 14,541.12 9.9 143,957.09
5 灯丝灯C35,G45 2.5W调光 3,231.36 6.27 20,260.63
6 灯丝灯A60,C35,G45 4.5W调光 32,313.60 7.59 245,260.22
7 灯丝灯A60 230V 6.5W调光 12,925.44 9.24 119,431.07
8 灯丝灯A60 230V 7W调光 9,694.08 11.88 115,165.67
合计 161,568.00 1,168,1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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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销售数量

GGII 数据显示,2015 年全球 LED 灯丝灯市场需求量达 7 千万只,同比增长 367%。未来三年,随着 LED 灯丝灯自动化生产程度提升,产量将快速攀升。按 平均售价计算,2015 年,全球 LED 灯丝灯市场规模达 11.9 亿元,GGII 预计 2016 年,全球 LED 灯丝灯市场规模将达 29 亿元。同比增长 294%。成熟后的 LED 灯 丝灯市场规模将保持在 80 亿元左右。本次募投建设项目建成后,即能生产上市 公司的现有灯丝灯产品,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生产附加值更高的照明应用产品。 为谨慎起见,考虑到木林森已有的产品和客户情况,本次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预 计项目运营期间共生产灯丝灯本项目年生产灯丝灯 161,568 万只,年产 20,196.00 万只,包括灯丝灯 C35,G45 2W、灯丝灯 A60,C35,G45 4W、灯丝灯 A60 230V 6W、 灯丝灯 C35,G45 2.5W 调光等。

② 产品单价

在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主要在报告期内各产品平均单价的 基础上,根据市场竞争情况、预计的客户降价要求及盈利预测情况,为保证企业 的产品在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下调一定幅度得出。目前 LED 灯丝灯产品市场 平均售价 10 元左右,本次募投项目预测 LED 产品价格时已考虑了未来产品价格 下降风险,在进行收益测算时,针对不同产品给予了 20%-30%的价格降幅,整 体 LED 产品预测的平均价格为 7.84 元/只,符合谨慎性原则。

(2)达产后,年总成本费用估算

考虑企业生产实际,本项目成本费用估算采用生产要素估算法计算。项目达 产后,正常生产年总成本费用为 115,245.66 万元。项目总成本费用主要包括直接 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用、人员工资及福利、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和其他资产摊 销费等。其中,直接材料成本主要根据产品的材料消耗量及目前国内外市场价格 计算,燃料动力费根据产品消耗量和相应单价测算,人员工资及福利按照劳动定 员及当地工资水平测算,折旧及摊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其中,机器设 备按 5-10 年折旧;厂房装修和建设期租金按 10 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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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3)税金

本项目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所得税等。其 中,项目产品增值税率为 17%,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 7%,教育费附加为 3%,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综上,本项目税前全部投资回收期为 5.63 年(含一年建设期),内部收益 率为 18.64%,财务净现值为 69,114.76 万元;税后全部投资回收期为 6.47 年(含 一年建设期),内部收益率为 14.16%,财务净现值为 38,901.09 万元。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标的公司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测 算依据合理,测算过程谨慎。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补充 披露相关内容。本次募投建设项目已经取得相关发改和环保主管部门的备案、 审批,除此之外,不需要履行其他政府前置审批程序。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本次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调减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调整金额为 5,000 万元,调整后募集资金不再投入 铺底流动资金中,相应资金缺口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木林森对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方 案的重大调整,木林森已就方案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及重组方案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募集配套 资金将用于标的公司的募投项目建设,未投向于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未用于补 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用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 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募集 资金用途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有必要性,标的公司配套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资金需求测算依据合理,测算过程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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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反馈问题 36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LEDVANCE 主要贷款协议或其他债务合同是否涉及控 制权变更限制性条款。如涉及,补充披露相关债权人是否同意本次重组。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 LEDVANCE GmbH 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阅相关协议,LEDVANCE 正在履行的主要贷款协议及其他债务合同中,涉及控制权变更限制性条款的协议 主要如下:

序号 合同 备注
1 LEDVANCE
GmbH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Deutschland
AG

Bayerische Landesbank、BNP
Paribas S.A., Niederlassung
Deutchland 、Erste Group
Bank AG等贷款人的1亿欧
元贷款协议
根据协议,本次交易将触发实际控制权变更条款,
LEDVANCE GmbH需要在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
立即通知各贷款人,各贷款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的
20天内终止贷款。根据LEDVANCE GmbH的陈述,
LEDVANCE GmbH已就本次交易与各贷款人提前
进行了沟通,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Deutschland
AG 等贷款人的相关人员给予了积极的反馈,其表
示,预计不会因本次交易而提前终止前述贷款。
2 LEDVANCE GmbH 与德国
汇丰银行的6500 万欧元贷
款协议,该项贷款将于2018
年2月20日到期。
根据协议,本次交易将触发实际控制权变更条款,
贷款人有权在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终止贷款。鉴
于该贷款协议即将到期,LEDVANCE 目前正在考
虑下一步贷款合作对象及贷款安排,最终方案尚未
确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LEDVANCE GmbH 正在履行的部分贷款 协议及其他债务合同中涉及实际控制权变更条款,其中,汇丰银行的贷款协议即 将到期,LEDVANCE 目前正在考虑下一步贷款合作对象及贷款安排,最终方案 尚未确定;就其它协议,LEDVANCE GmbH 已经与贷款人进行沟通,并获得了 积极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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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反馈问题 37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LEDVANCE 部分已过期域名的续期情况。如未续期的, 补充披露续期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对 LEDVANCE 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 LEDVANCE GmbH 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陆 whois 数据库 (https://www.whois.com)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 书》中披露的 LEDVANCE 部分已过期域名均已完成续期(具体信息参见附件一 “过期域名的续期情况表”),不会对 LEDVANCE 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十四、 反馈问题 40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 )明芯光电是否需要在中国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如 需要,补充披露审查进展。 2 )除已取得的反垄断审查结果外,明芯光电在其他 国家或地区是否需要进行类似审查及审查进展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明芯光电是否需要在中国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要,补充披露 审查进展。

根据明芯光电的确认,明芯光电及其子公司 2016 年度在中国的合计营业额 为 3972 万欧元(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 2016 年度 1-12 月欧元汇率的平 均值,1 欧元=7.3514 元人民币,折合为人民币 291,600,408 元),并未超过 4 亿元,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中 国境内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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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除已取得的反垄断审查结果外,明芯光电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是否需 要进行类似审查及审查进展情况。

根据德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向木林森出具的文件,本次交易仅需在德国、美 国、土耳其、俄罗斯、波兰、马其顿、墨西哥七个国家进行反垄断审查。经本所 律师查阅相关批文,前述国家的反垄断审查手续皆已完成。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除已取得的反垄断审查结果外,明芯光电无 需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类似的反垄断审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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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过期域名的续期情况表

序号 域名地址 登记权属人 注册日 到期日 状态
1. ledvance.ae LEDVANCE GmbH 2015.10.28 2018.10.28 有效
2. led-vance.ae LEDVANCE GmbH 2015.10.28 2018.10.27 有效
3. ledvance.at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4. led-vance.at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5. ledvance.ba LEDVANCE GmbH 2016.05.24 2018.05.24 有效
6. led-vance.ba LEDVANCE GmbH 2016.05.30 2018.05.30 有效
7. ledvance.be LEDVANCE GmbH 2015.10.27 2018.08.10 有效
8. led-vance.be LEDVANCE GmbH 2015.10.28 2018.08.10 有效
9. ledvance.biz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19 有效
10. led-vance.biz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19 有效
11. ledvance.ca LEDVANCE GmbH 2015.11.26 2018.11.26 有效
12. led-vance.ca LEDVANCE GmbH 2015.11.26 2018.11.26 有效
13. ledvance.ch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31 有效

==> picture [68 x 4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4. led-vance.ch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31 有效
15. ledvance.co LEDVANCE GmbH 2015.10.29 2018.10.28 有效
16. led-vance.co LEDVANCE GmbH 2015.10.29 2018.10.28 有效
17. ledvance.co.ke LEDVANCE GmbH 2016.05.27 2018.05.27 有效
18. led-vance.co.ke LEDVANCE GmbH 2016.05.27 2018.05.27 有效
19. ledvance.co.kr LEDVANCE GmbH 2015.11.26 2018.11.26 有效
20. led-vance.co.kr LEDVANCE GmbH 2015.11.26 2018.11.26 有效
21. ledvance.co.uk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9.10.20 有效
22. led-vance.co.uk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9.10.20 有效
23. ledvance.co.za LEDVANCE GmbH 2015.10.28 2018.10.28 有效
24. led-vance.co.za LEDVANCE GmbH 2015.10.28 2018.10.28 有效
25. ledvance.com LEDVANCE GmbH 2015.09.28 2018.09.28 有效
26. ledvance.com.au LEDVANCE PTY LTD
(公司原名: OSRAM
Australia Pty. Limited)
2015.10.20 2019.12.02 有效
27. led-vance.com.au LEDVANCE PTY LTD
( 公司原名: OSRAM
2015.10.20 2019.12.02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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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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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stralia Pty. Limited)
28. ledvance.com.mx LEDVANCE GmbH 2015.10.27 2018.10.27 有效
29. led-vance.com.mx LEDVANCE GmbH 2015.10.27 2018.10.27 有效
30. ledvance.com.ua LEDVANCE GmbH 2015.10.27 2018.10.27 有效
31. led-vance.com.ua LEDVANCE GmbH 2015.10.28 2018.10.28 有效
32. ledvance.cz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33. led-vance.cz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34. ledvance.digital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35. led-vance.digital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36. ledvance.dk OSRAM GmbH 2015.10.26 2018.10.31 有效
37. led-vance.dk OSRAM GmbH 2015.10.26 2018.10.31 有效
38. ledvance.email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39. led-vance.email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40. ledvance.es OSRAM GmbH 2015.11.17 2018.11.17 有效
41. led-vance.es OSRAM GmbH 2015.11.17 2018.11.17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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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ledvance.fi LEDVANCE Oy 2015.11.24 2018.11.24 有效
43. led-vance.fi LEDVANCE Oy 2015.11.24 2018.11.24 有效
44. ledvance.global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45. led-vance.global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46. ledvance.gr OSRAM GmbH 2015.10.21 2018.10.21 有效
47. led-vance.gr OSRAM GmbH 2015.10.21 2018.10.21 有效
48. ledvance.hk LEDVANCE GmbH 2015.10.27 2018.10.27 有效
49. led-vance.hk LEDVANCE GmbH 2015.10.27 2018.10.27 有效
50. ledvance.hr OSRAM GmbH 2015.11.03 2018.10.30 有效
51. led-vance.hr OSRAM GmbH 2015.11.03 2018.10.30 有效
52. ledvance.info LEDVANCE GmbH 2015.09.28 2018.09.28 有效
53. led-vance.info LEDVANCE GmbH 2015.09.29 2018.09.29 有效
54. ledvance.it LEDVANCE GmbH 2015.10.21 2018.10.21 有效
55. led-vance.it LEDVANCE GmbH 2015.10.21 2018.10.21 有效
56. ledvance.jp LEDVANCE GmbH 2015.11.25 2018.11.30 有效

==> picture [68 x 4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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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led-vance.jp LEDVANCE GmbH 2015.11.25 2018.11.30 有效
58. ledvance.kr LEDVANCE GmbH 2015.11.26 2018.11.26 有效
59. led-vance.kr LEDVANCE GmbH 2015.11.26 2018.11.26 有效
60. ledvance.lighting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61. led-vance.lighting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62. ledvance.lt LEDVANCE GmbH 2015.10.29 2018.10.30 有效
63. led-vance.lt LEDVANCE GmbH 2015.10.29 2018.10.30 有效
64. ledvance.lv LEDVANCE GmbH 2015.10.27 2018.10.27 有效
65. led-vance.lv LEDVANCE GmbH 2015.10.27 2018.10.27 有效
66. ledvance.mk OSRAM GmbH 2015.11.20 2018.11.20 有效
67. led-vance.mk OSRAM GmbH 2015.11.20 2018.11.20 有效
68. ledvance.mobi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69. led-vance.mobi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70. ledvance.mx LEDVANCE GmbH 2015.10.27 2018.10.27 有效
71. led-vance.mx LEDVANCE GmbH 2015.10.27 2018.10.27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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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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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ledvance.news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73. led-vance.news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74. ledvance.nl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75. led-vance.nl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76. ledvance.no LEDVANCE AS 2015.11.20 2018.11.20 有效
77. led-vance.no LEDVANCE AS 2015.11.20 2018.11.20 有效
78. ledvance.online LEDVANCE GmbH 2017.05.03 2018.05.03 有效
79. ledvance.org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80. led-vance.org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81. ledvance.pe LEDVANCE GmbH 2015.10.27 2018.10.27 有效
82. led-vance.pe LEDVANCE GmbH 2015.10.27 2018.10.27 有效
83. ledvance.pl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84. led-vance.pl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20 有效
85. ledvance.pr OSRAM GmbH 2015.11.10 2018.11.10 有效
86. led-vance.pr OSRAM GmbH 2015.11.10 2018.11.10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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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ledvance.pt OSRAM GmbH 2015.11.17 2018.11.16 有效
88. led-vance.pt OSRAM GmbH 2015.11.17 2018.11.16 有效
89. ledvance.ro OSRAM GmbH 2015.10.29 2018.10.29 有效
90. led-vance.ro OSRAM GmbH 2015.10.29 2018.10.29 有效
91. ledvance.rs OSRAM GmbH 2015.11.17 2018.11.17 有效
92. led-vance.rs OSRAM GmbH 2015.11.17 2018.11.17 有效
93. led-vance.ru OSRAM GmbH 2015.09.29 2018.09.29 有效
94. ledvance.se LEDVANCE GmbH 2015.10.27 2018.10.27 有效
95. led-vance.se LEDVANCE GmbH 2015.10.27 2018.10.27 有效
96. ledvance.sg LEDVANCE GmbH 2015.11.26 2018.11.26 有效
97. led-vance.sg LEDVANCE GmbH 2015.11.26 2018.11.26 有效
98. ledvance.sk LEDVANCE AS(公司
原名: OSRAM a.s.)
2015.11.30 2018.11.30 有效
99. led-vance.sk LEDVANCE AS(公司
原名: OSRAM a.s.)
2015.11.30 2018.11.30 有效
100. ledvance.tel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19 有效
101. led-vance.tel LEDVANCE GmbH 2015.10.20 2018.10.19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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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ledvance.tw LEDVANCE GmbH 2015.10.28 2018.10.28 有效
103. led-vance.tw LEDVANCE GmbH 2015.10.28 2018.10.28 有效
104. ledvance.us LEDVANCE GmbH 2015.10.26 2018.10.25 有效
105. led-vance.us LEDVANCE GmbH 2015.10.26 2018.10.25 有效
106. ledvance.vn OSRAM GmbH 2015.10.28 2018.10.28 有效
107. led-vance.vn OSRAM GmbH 2015.10.28 2018.10.28 有效
108. ledvance.eu LEDVANCE GmbH 2015.11.30 2018.11.30 有效
109. led-vance.eu LEDVANCE GmbH 2015.11.30 2018.11.30 有效
110. ledvance.net LEDVANCE GmbH 2015.10.28 2018.10.28 有效
111. led-vance.net LEDVANCE GmbH 2015.10.28 2018.10.28 有效
112. ledvance.services LEDVANCE GmbH 2015.11.30 2018.11.30 有效
113. led-vance.services LEDVANCE GmbH 2015.11.30 2018.11.30 有效
114. ledvance.support LEDVANCE GmbH 2015.11.30 2018.11.30 有效
115. led-vance.support LEDVANCE GmbH 2015.11.30 2018.11.30 有效
116. ledvance.website LEDVANCE GmbH 2015.11.30 2018.11.30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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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led-vance.website LEDVANCE GmbH 2015.11.30 2018.11.30 有效
118. lightissmart.com LEDVANCE GmbH 2016.09.07 2018.09.07 有效
119. light-is-smart.com LEDVANCE GmbH 2016.09.07 2018.09.07 有效
120. lightissmart.de LEDVANCE GmbH 2016.09.07 2018.09.07 有效
121. light-is-smart.de LEDVANCE GmbH 2016.09.07 2018.09.07 有效
122. my-ledvance.com LEDVANCE GmbH 2015.11.05 2018.11.05 有效
123. myledvance.com LEDVANCE GmbH 2015.11.05 2018.11.05 有效
124. myled-vance.com LEDVANCE GmbH 2015.11.05 2018.11.05 有效
125. myradium.com LEDVANCE GmbH 2011.11.05 2018.11.05 有效
126. radium.fi LEDVANCE Oy 2008.09.23 2018.09.23 有效
127. radium-lampen.de LEDVANCE GmbH 2009.07.17 2018.12.05 有效
128. radium.ch LEDVANCE GmbH 2000.10.18 2018.10.31 有效
129. together-we-shine-brighter.com LEDVANCE GmbH 2016.12.13 2018.12.13 有效
130. together-we-shine-brighter.us LEDVANCE GmbH 2016.12.13 2018.12.12 有效
131. we-shine-brighter.com LEDVANCE GmbH 2016.12.13 2018.12.13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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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32. we-shine-brighter.us LEDVANCE GmbH 2016.12.13 2018.12.12 有效
133. 123go4led.at LEDVANCE GmbH 2011.09.29 2018.02.22 有效

注:根据 LEDVANCE GmbH 的陈述,在 LEDVANCE 不主动申请终止的情形下,LEDVANCE GmbH 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域名通 常会于到期后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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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邹晓冬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韩美云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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