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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Mar 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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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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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木 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木 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 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孙清焕先生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与孙清焕先生的融资贷款利率相同,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为支持公司发展,促使公司更加便捷获得银行授信,保证公司生产及 经营发展的需要,控股股东孙清焕先生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 额度预计合计不超过 850,000 万元。同时,孙清焕先生为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 额度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 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及控股股东 为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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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红 陈国尧 唐国庆
2017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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