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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Mar 1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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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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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木林森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竹青 | 联系电话:0755-22621408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甘露 | 联系电话:0755-2262574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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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检查次数 | 2次 |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
见“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 采取的措施”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30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
不适用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17年12月18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关联交易、股份管理等相关法规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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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1、Global Value Lighting ,LLC(以 下简称“GVL”)2017年3月起成为木林 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林森” 或“公司”)关联方。因公司十二个月 内曾委派公司高管周立宏先生担任GVL 理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10.1.3 、10.1.6相关规定,GVL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2017年1-12月公司 与GVL实际销售额为75,053,072.10元。 关联交易金额在三百万以上且占净资 产比例已达0.5%,但尚未达到5%,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应进行披露,但因公司相关人员未意 识到GVL为关联方且关联交易金额已达 需披露的要求,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并公告。 2、木林森于2017年4月20日公告《关于 2016年度关联交易确认及2017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预计2017年 将与关联方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开发晶”)发生日常关 联交易,日常关联销售金额预计为 80,000万元。根据木林森于2018年3月2 日公告的2017年年报,与开发晶日常关 联销售金额为913,089,034.42元,超过 其预计总金额113,089,034.42元,实际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达三百 万以上且占净资产比例已达0.5%,但尚 未达到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应进行披露,但因公 司相关人员未及时发现与开发晶实际 关联交易金额已超过其预计总金额,且 达到需披露的要求,未及时履行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并公告。 公司现已披露2017年关联交易确认公 告,详见公司2018年3月15日公告《关 于确认2017年度关联交易及增加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已要求公司履行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并披露2017 年关 联交易确认公告,详见2018 年3 月15 公告《关于确认 2017 年度关联交易及增加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公告》,并要求公司领导 及相关部门予以高度关注, 监督公司进一步加强内部 控制,并督促公司强化关联 方识别及关联交易金额测 算的程序,防范类似情况再 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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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详见“二、1、2、存在问题” | 详见“二、1、2、采取 的措施”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 项(包括对外投资、风 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 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 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
无 | 不适用 |
三、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1、控股股东孙清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 上述承诺期满后,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 限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 原因及解决措 施 |
|---|---|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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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控股股东孙清焕承诺: 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
是 | 不适用 |
|---|---|---|
| 3、控股股东孙清焕承诺:若公司被要求补缴住房公积 金、缴纳罚款或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其愿在毋须公司 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及时、全额承担公司由此遭受的一切 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孙清焕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后三年内 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稳 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1、预警条件:当 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 资产的120%时,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 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 战略进行深入沟通;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 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3个交易 日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在30日内逐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 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 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2)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 元,且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如两项指 标有冲突,以不超过2%为准。 |
是 | 不适用 |
| 5、控股股东孙清焕承诺:若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 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 失。 |
是 | 不适用 |
| 6、公司承诺:若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
是 | 不适用 |
| 7、公司承诺: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 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是 | 不适用 |
| 8、法人股东榄芯实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在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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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 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 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 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
||
|---|---|---|
| 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将在上述36 个月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 个月的 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
是 |
不适用 |
| 1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 增持,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 |
是 | 不适用 |
| 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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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保荐工 作报告》之盖章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签字) 李竹青
(签字)
甘 露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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