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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O MICRO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Nov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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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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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希荻微
公告编号: 2025-091
证券代码: 688173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 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4 号),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40,01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5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34,313.5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 12,172.72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22,140.85 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并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 0095 号《广东希荻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进一 步降低资金支出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81)。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与保
荐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
| 希荻微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 | 392030100100448434 | 超募资金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12510078801900003711 | 超募资金 | |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2621126800200002 | 超募资金 |
注:由于下级分行没有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分行在签署监管协议时由其上级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进行签 署。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丙方二: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丙方一、丙方二合称“丙
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92030100100448434,截至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专户允许开通网银查询功能。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慧、陶木楠,丙方二指定的保荐代 表人黄平、闵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保荐机构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丙方二: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丙方一、丙方二合称“丙
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510078801900003711,截至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慧、陶木楠,丙方二指定的保荐代 表人黄平、闵翊可以工作时间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授权公函。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邮箱见本协议第十三条)出具真实、 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邮箱见本协议第十三条)。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邮箱见本协议第十三条),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 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 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
丙方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丙方二: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丙方一、丙方二合称“丙
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621126800200002,截至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慧、陶木楠,丙方二指定的保荐代 表人黄平、闵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乙方履行本条约定向丙方提供甲方 专户有关信息、资料的,甲方不得追究乙方责任。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乙方在办理甲方专户的资金支付时,必须同时履行以下审核义务:
(1)乙方应查验专户的资金使用计划是否已获得丙方或丙方保荐代表人出 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
(2)甲方应提供有效的内部决议,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 乙方仅对上述审核文件的表面真实性进行核验,不对资金用途的实质合规性 承担责任。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