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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BC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14

Jul 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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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承認事項:

(董事會提)

案 由 一: 10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說 明:

一、本公司102年度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經由會計師查核簽證暨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依公司法第二二八條暨本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辦理,並經提報103年3月21日第15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二、檢附102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請參閱第11~14頁附件一「102年度營業報告書」、第26~39頁附件五「會計師查核報告、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

決 議:

(董事會提)

案 由 二:102年度盈餘分派案,敬請 承認。

說 明:

一、本公司102年度盈餘分派案,業經103年3月21日第15屆第8次董事會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擬具盈餘分配表,請參閱第40頁附件六「102年度盈餘分配表」。

二、本公司期初未分配盈餘經IFRS變動調整後之期初未分配盈餘為1,567,811,080元,加計本期淨利436,901,651、本期其他綜合損益38,256,412元,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11,016,009元,扣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43,690,165元)後,102年度可供分派盈餘為2,010,294,987元,擬分派股息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如下:

  1. 現金股利 每股配發0.5元。

  2. 分派員工紅利19,660,574元。

  3. 分派董事監察人酬勞1,966,057元。

三、由於全球造船與航運產業競爭激烈,造成全球主要造船國家造船廠營業利益普遍下跌,本公司102年度仍能獲利,全體員工與董事們之努力應予肯定,本次發放股東現金股利、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已做到平衡考量,盈餘分派案尚屬允當。

四、本公司俟後如因股本變動而影響流通在外股權,致股東配息率因而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五、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除權息基準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決 議:

伍、討論事項:

(董事會提)

案 由 一:修訂「公司章程」案,敬請 議決。

說 明:

一、配合本公司營運與業務發展需要,公司經營業務範圍增設船舶運送業、小船經營業、海運承攬運送業、船舶出租業、商港區拖駁船業、商港區船舶理貨業、商港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打撈業、海難救護業等9項營業項目。

二、依據公司法第177條之1規定股東會得採行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金管會102年11月8日金管證交字第1020044212號令公告擴大公司應採用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為符合規定,擬修訂本公司章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三、「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41~42頁附件七。

決 議:

(董事會提)

案 由 二: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敬請 議決。

說 明:

一、為配合金管會102年11月8日金管證交字第1020044212 號令公告「103年股東會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及為配合本公司自第15屆董事會(102.6.26)起不設置監察人,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相關條文。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43~47頁附件八。

決 議:

(董事會提)

案 由 三: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敬請 議決。

說 明:為配合本公司自第15屆董事會(102.6.26)起不設置監察人,據以將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名稱修訂為「董事選舉辦法」,並擬修訂相關條文,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48~49頁附件九。

決 議:

(董事會提)

案 由 四: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要點」案,敬請 議決。

說 明:為配合本公司自第15屆董事會(102.6.26)起不設置監察人,改設審計委員會,及金管會102年12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073號令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擬據以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要點」部分條文,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50~57頁附件十。

決 議:

(董事會提)

案 由 五:修訂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作業程序」案,敬請 議決。

說 明:為配合本公司自第15屆董事會(102.6.26)起不設置監察人,改設審計委員會,及為因應業務發展成立子公司,或與他公司共同投資,則可能有背書保證需要,擬據以修訂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58~62頁附件十一。

決 議:

(董事會提)

案 由 六:訂定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敬請 議決。

說 明:為因應未來業務發展,本公司如成立子公司,或與他公司共同投資,則有資金貸與他人需要,擬訂定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草案請參閱第63~65頁附件十二。

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