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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B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l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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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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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管理要點
92.07.25(92)船財字第09203038 號函公布
97.04.01(97)船財字第0970001444 號函修改
98.07.06(98)船財字第0980001573 號函修改
99.06.07 船財字第0990001288 號函修改
102.06.28 船財字第1020001053 號函修訂
103.07.01 船財字第1030001080 號函修訂
105.07.04 船財字第1050001286 號函修訂
110.12.21 船財字第1107250402 號函修訂
114.7.4 船財會字第1147250151 號函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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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本要點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訂頒之「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 -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均需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
第二點 本要點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一)客票貼現融資。 -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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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 或保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 亦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第三點 本要點所稱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資 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本要點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 定認定之。 -
本要點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要點所稱之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 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第四點 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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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
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
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
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
背書保證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但本公司不
得就其他同業、共同起造人、股東應負擔之保證部分,負連帶保證
責任。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
之公司出資。
第五點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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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十倍。 -
二、本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十 倍為限。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 值之十倍。 -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單一企業得為背書保證之金額:不得超 過本公司淨值之十倍為限。
如為有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
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第六點 向本公司申請要求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出具申請書,詳述背書或提
供保證之金額、期限及用途,並提供基本資料與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
報表。
本公司應依第七點審慎評估申請案件,並依第八點核決通過後,方得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依前二項核決通過後,背書保證對象於實際動用時,再向本公司申請
用印,背書保證情事消滅時,亦應來函通知本公司。
第七點 辦理背書保證,應審慎評估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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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二、 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
三、 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四、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背書保證作業細則,另於「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作業基準」規定。
第八點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金管會「公
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本要點之規定,並將第
七點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但於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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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授權董事長決行,事後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依第四
點第二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
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
在此限。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
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要點規定或金額超限時,
應訂定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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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 子公司,應逐月檢討其財報及經營狀況,並令其提報改善措施。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 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
第九點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要點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本要點所 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 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要點,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 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 -
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 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第十點 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為向經濟部登記之公司印鑑,該印鑑依本公司印 信章戳管理要點,由專責人員保管,並依該要點及本要點規定,始得 鈐印或簽發票據。 -
第十一點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 額。 -
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二日內 公告申報: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 十以上。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 司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 公司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 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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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 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 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 -
第十三點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日期、對象、 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及第七點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 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 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 委員會。 -
第十四點 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要點時應負完全責任。 -
第十五點 本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亦應依照金管會「公開 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本要點,訂定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並依所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
本公司之子公司亦應建立備查簿,於每月3 日前送本公司備查。 -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於背書保證事實發生日之當日內報請本公司代為 公告申報。 -
第十六點 本要點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通過及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之,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送各審計委員 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改時亦同。 -
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 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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