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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BC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Dec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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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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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110年股東臨時會董事簽到簿 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時正 地點:台船公司行政大樓大禮堂(高雄市小港區中鋼路3號) 出席董事: 經濟部代表人 鄭文隆 魏正賜 黃日進 ゆうりも 甜工具 藍許清 耀華玻璃(股)公司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代表人 代表人 吴文貴 盧文燦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代表人 台灣中油(股)公司代表人 房茂宏 尹今瑛 全编 中國鋼鐵(股)公司代表人 裕利投資(股)公司代表人 黄建智 高雄市台灣國際造船(股)企業工會代表人 侯德隆 謝國榮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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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110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時正
地點:高雄市小港區中鋼路3號(台船公司行政大樓大禮堂)
宣布開會:上午10時正,代表出席股數計480,162,885股(其中以電子 方式出席行使表決權者361,625,406股),佔應計已發行股份 總數 931,787,296股之51.53%,已達法定開會權數,由主席 鄭董事長文隆宣布開會。
出席董事:
- 事:鄭文隆 魏正賜 黃日進 蕃
- 尹令瑛 侯德隆 謝國榮
- 獨立董事:劉 徳 明 林輝政
- 壹、主席致詞:(略)
貳、討論事項:
一、案由:修訂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管理要點」就請議 決。(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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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配合本公司轉投資公司未來業務發展需要(請參閱 附件一說明), 修訂本要點第五點, 修訂條文對照 表請參閱附件二。有關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 業之限額:
- (1)背書保證之總額,自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調 整至百分之八百。
- (2)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自本公司淨值百 分之十調整至百分之七百為限。
- (3)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自 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調整至百分之八百。
(4)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單一企業得為背書保證 之金額,自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調整至百分之 七百為限。
- (二)、此次修改背書保證之總額度已超過淨值50%,依「公 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2條 規定,提供合理性及必要性之說明請參閱附件一第 五點。
- 決議:本案經票決結果,贊成 472,958,873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數 354,697,060權), 反對 414,065權(其中以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數 414,065 權),無效票 0 權,棄權/未投票 6,789,947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6,514,281 權)。贊 成權數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98.49%,本案照案通過。
參、臨時動議:
股東戶號 286633 號發言略以:台船的股價何時可以上漲?有國艦國 造的支持,台船應有不錯的利潤收入。已連續6年沒
有發股利,今年是否會發?
股東戶號 286633號提出之建議,已由主席親自說明。
捌、散會:上午10時23分。

記錄:林嘉慧
附件一
轉投資公司未來業務發展需要說明
- 一、本公司轉投資公司「台船環海風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DWE)」主要營業 項目為離岸風電的運輸、安裝及大型統包工程,而其在承攬離岸風雷工程時, 除須依合約出具一般保證(履約、還款)外,尚須依離岸風電產業慣例出具母 公司保證(PCG)。現 CDWE 為取得海龍風場的統包工程合約(歐元21億), 來文 請求本公司協助提供業主所要求的 PCG(歐元 21 億)及一般保證(歐元 2.625 億)合計約新台幣850億元 (歐元匯率以36估算),以俾取得海龍風場的統包 工程業務。前述 CDWE 所請求協助部分為本公司背書保證的項目,且CDWE 亦 為本公司得提供背書保證之對象(符合本要點第四點規定),惟相關額度之認 定及作業程序皆須依照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管理要點」(下稱本要 點)辦理。
- 二、由於CDWE所提供的PCG內容並未提及保證人應承擔的金額或比率,僅敘明「保 證人應督促被保證人完成承攬工作項目」或「由保證人完成」, 故此PCG 須視 為對該合約的全額保證。另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本公司得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的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的10%,且背書保證的總額度不得超過本公 司淨值的 50%,現 CDWE 所請求的保證額度(新台幣 850億元)已超過本要點對 單一公司及總額度之限額,故本公司擬修改第五點,提高背書保證總額度及 對單一企業的保證額度。
- 三、本要點第五點擬修改及說明如下:
- (一)背書保證之總額擬自淨值百分之五十調整至百分之八百:
-
- 本公司增資後 110 年 6 月底淨值為新台幣 13, 242, 217 仟元, CDWE 承攬 海龍風場的實際需求為新台幣850億元。
-
-
- 本公司轉投資公司除 CDWE 外,尚有其他工程公司,而其未來承攬業務 時,亦可能會有背書保證的需求,故於此次修改辦法時,一併估算計入。 (二)考慮 CDWE 實際需求後,擬將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上限自不超過本公司淨
值百分之十為限調整至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七百為限。
四、本公司與 DEME OFFSHORE HOLDING NV(下稱 DEME)成立合資公司(CDWE)的雙方 合作協議書(SHA Shareholders Agreement) 內文已有明訂, 雙方母公司有義 務及責任為台船環海(CDWE)的業務承攬提供保證(Guarantee),並提供資源協 助履行合約,在離岸風電產業中,開發商要求母公司為其轉投資公司提供背書
保證以使其可獲得業務,是一種普遍的事情,而DEME是能夠而且也願意為台 船環海(CDWE)的業務承攬提供保證(Guarantee)。但目前本公司「為他人背書 或提供保證管理要點」,將無法符合本公司及 DEME 雙方合作協議書(SHA)的 規定,故須修訂本要點以符合可以提供CDWE 實際承攬業務的背書保證需求。 五、此次修改背書保證之總額度已超過淨值 50%, 故須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 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2條規定,提供合理性及必要性之說明如下:
- (一)由於 CDWE 於 2022年始有業務開展,成立至今皆靠自有資金及外部融資 來支應營運現金流,公司成立至今尚無工程實績可向外尋求融資及擔保 資源,而其所承攬的海龍風場工程是屬統包性質,合約價格更是高達 21 億歐元,若以CDWE 目前財務體質且考量 2022 年前並無工程收入情況下, 著實很難向外部進行融資及擔保額度。
- (二)再者, CDWE 為台船公司踏入離岸風電工程重要轉投資, 亦是政府綠能發 電政策的一個重大里程,除為台灣打開離岸風電海工本土化、落實技術 人才及船機本土化外,亦奠定綠能風電產業永續性發展根基。故本公司 須提案調整「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管理要點」之保證總額度及單一企 業額度,以利本公司能適時支援 CDWE 及其他轉投資事業業務承攬之需 要,進而配合政府推行綠能發電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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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管理要點」
修訂對照表
| 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五點 | 第五點 | 一、依台船環海風電工程股 |
|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 |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 | 份有限公司承攬海龍 |
| 保證之額度: | 保證之額度: | 風場的實際需求加計 |
| 一、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總 | 一、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總 | 其他轉投資公司未來 |
| 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 | 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 | 可能需求估算數後,調 |
| 值之百分之八百。 | 值百分之五十。 | 整背書保證總額至百 |
| 二、本公司对单一企业背書 | 二、本公司对单一企業背書 | 分之八百。 |
| 保證之金額:不得超過 | 保證之金額:不超過本 | 二、在考慮台船環海風電工 |
| 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七百 | 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 | 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攬 |
| 為限。 | 限。 | 海龍風場的實際需求 |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 | 及總額度上限後,將對 |
| 為背書保證之總額︰不 | 為背書保證之總額:不 | 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上 |
| 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 | 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 | 限調整至本公司淨值 |
| 分之八百。 | 分之五十。 | 的百分之七百。 |
|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 |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 | 三、配合說明一調整上限。 |
| 單一企業得為背書保證 | 單一企業得為背書保 | 四、配合說明二調整上限。 |
| 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 | 證之金額:不超過本公 | |
| 司淨值百分之七百為 | 司净值百分之十為限。 | |
| 限。 | ||
| 如為有業務往來之公司,背 如為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背 | ||
| 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雙方 | 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雙方 | |
| 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 | 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 | |
| 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 | 業務往來金額, 係指雙方間 | |
| 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