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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BC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Dec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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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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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110年股東臨時會董事簽到簿 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時正 地點:台船公司行政大樓大禮堂(高雄市小港區中鋼路3號) 出席董事: 經濟部代表人 鄭文隆 魏正賜 黃日進 ゆうりも 甜工具 藍許清 耀華玻璃(股)公司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代表人 代表人 吴文貴 盧文燦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代表人 台灣中油(股)公司代表人 房茂宏 尹今瑛 全编 中國鋼鐵(股)公司代表人 裕利投資(股)公司代表人 黄建智 高雄市台灣國際造船(股)企業工會代表人 侯德隆 謝國榮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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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110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時正

地點:高雄市小港區中鋼路3號(台船公司行政大樓大禮堂)

宣布開會:上午10時正,代表出席股數計480,162,885股(其中以電子 方式出席行使表決權者361,625,406股),佔應計已發行股份 總數 931,787,296股之51.53%,已達法定開會權數,由主席 鄭董事長文隆宣布開會。

出席董事:

  • 事:鄭文隆 魏正賜 黃日進 蕃
  • 尹令瑛 侯德隆 謝國榮
  • 獨立董事:劉 徳 明 林輝政
  • 壹、主席致詞:(略)

貳、討論事項:

一、案由:修訂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管理要點」就請議 決。(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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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
  • (一)、配合本公司轉投資公司未來業務發展需要(請參閱 附件一說明), 修訂本要點第五點, 修訂條文對照 表請參閱附件二。有關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 業之限額:
    • (1)背書保證之總額,自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調 整至百分之八百。
    • (2)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自本公司淨值百 分之十調整至百分之七百為限。
    • (3)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自 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調整至百分之八百。

(4)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單一企業得為背書保證 之金額,自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調整至百分之 七百為限。

  • (二)、此次修改背書保證之總額度已超過淨值50%,依「公 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2條 規定,提供合理性及必要性之說明請參閱附件一第 五點。
  • 決議:本案經票決結果,贊成 472,958,873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數 354,697,060權), 反對 414,065權(其中以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數 414,065 權),無效票 0 權,棄權/未投票 6,789,947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6,514,281 權)。贊 成權數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98.49%,本案照案通過。

參、臨時動議:

股東戶號 286633 號發言略以:台船的股價何時可以上漲?有國艦國 造的支持,台船應有不錯的利潤收入。已連續6年沒

有發股利,今年是否會發?

股東戶號 286633號提出之建議,已由主席親自說明。

捌、散會:上午10時23分。

記錄:林嘉慧

附件一

轉投資公司未來業務發展需要說明

  • 一、本公司轉投資公司「台船環海風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DWE)」主要營業 項目為離岸風電的運輸、安裝及大型統包工程,而其在承攬離岸風雷工程時, 除須依合約出具一般保證(履約、還款)外,尚須依離岸風電產業慣例出具母 公司保證(PCG)。現 CDWE 為取得海龍風場的統包工程合約(歐元21億), 來文 請求本公司協助提供業主所要求的 PCG(歐元 21 億)及一般保證(歐元 2.625 億)合計約新台幣850億元 (歐元匯率以36估算),以俾取得海龍風場的統包 工程業務。前述 CDWE 所請求協助部分為本公司背書保證的項目,且CDWE 亦 為本公司得提供背書保證之對象(符合本要點第四點規定),惟相關額度之認 定及作業程序皆須依照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管理要點」(下稱本要 點)辦理。
  • 二、由於CDWE所提供的PCG內容並未提及保證人應承擔的金額或比率,僅敘明「保 證人應督促被保證人完成承攬工作項目」或「由保證人完成」, 故此PCG 須視 為對該合約的全額保證。另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本公司得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的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的10%,且背書保證的總額度不得超過本公 司淨值的 50%,現 CDWE 所請求的保證額度(新台幣 850億元)已超過本要點對 單一公司及總額度之限額,故本公司擬修改第五點,提高背書保證總額度及 對單一企業的保證額度。
  • 三、本要點第五點擬修改及說明如下:
  • (一)背書保證之總額擬自淨值百分之五十調整至百分之八百:
      1. 本公司增資後 110 年 6 月底淨值為新台幣 13, 242, 217 仟元, CDWE 承攬 海龍風場的實際需求為新台幣850億元。
    1. 本公司轉投資公司除 CDWE 外,尚有其他工程公司,而其未來承攬業務 時,亦可能會有背書保證的需求,故於此次修改辦法時,一併估算計入。 (二)考慮 CDWE 實際需求後,擬將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上限自不超過本公司淨

值百分之十為限調整至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七百為限。

四、本公司與 DEME OFFSHORE HOLDING NV(下稱 DEME)成立合資公司(CDWE)的雙方 合作協議書(SHA Shareholders Agreement) 內文已有明訂, 雙方母公司有義 務及責任為台船環海(CDWE)的業務承攬提供保證(Guarantee),並提供資源協 助履行合約,在離岸風電產業中,開發商要求母公司為其轉投資公司提供背書

保證以使其可獲得業務,是一種普遍的事情,而DEME是能夠而且也願意為台 船環海(CDWE)的業務承攬提供保證(Guarantee)。但目前本公司「為他人背書 或提供保證管理要點」,將無法符合本公司及 DEME 雙方合作協議書(SHA)的 規定,故須修訂本要點以符合可以提供CDWE 實際承攬業務的背書保證需求。 五、此次修改背書保證之總額度已超過淨值 50%, 故須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 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2條規定,提供合理性及必要性之說明如下:

  • (一)由於 CDWE 於 2022年始有業務開展,成立至今皆靠自有資金及外部融資 來支應營運現金流,公司成立至今尚無工程實績可向外尋求融資及擔保 資源,而其所承攬的海龍風場工程是屬統包性質,合約價格更是高達 21 億歐元,若以CDWE 目前財務體質且考量 2022 年前並無工程收入情況下, 著實很難向外部進行融資及擔保額度。
  • (二)再者, CDWE 為台船公司踏入離岸風電工程重要轉投資, 亦是政府綠能發 電政策的一個重大里程,除為台灣打開離岸風電海工本土化、落實技術 人才及船機本土化外,亦奠定綠能風電產業永續性發展根基。故本公司 須提案調整「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管理要點」之保證總額度及單一企 業額度,以利本公司能適時支援 CDWE 及其他轉投資事業業務承攬之需 要,進而配合政府推行綠能發電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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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管理要點」

修訂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點 第五點 一、依台船環海風電工程股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 本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 份有限公司承攬海龍
保證之額度: 保證之額度: 風場的實際需求加計
一、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總 一、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總 其他轉投資公司未來
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 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 可能需求估算數後,調
值之百分之八百。 值百分之五十。 整背書保證總額至百
二、本公司对单一企业背書 二、本公司对单一企業背書 分之八百。
保證之金額:不得超過 保證之金額:不超過本 二、在考慮台船環海風電工
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七百 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 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攬
為限。 限。 海龍風場的實際需求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 及總額度上限後,將對
為背書保證之總額︰不 為背書保證之總額:不 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上
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 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 限調整至本公司淨值
分之八百。 分之五十。 的百分之七百。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 三、配合說明一調整上限。
單一企業得為背書保證 單一企業得為背書保 四、配合說明二調整上限。
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 證之金額:不超過本公
司淨值百分之七百為 司净值百分之十為限。
限。
如為有業務往來之公司,背 如為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背
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雙方 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雙方
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 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
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 業務往來金額, 係指雙方間
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