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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H ENGINEERING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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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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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柏诚股份
公告编号: 2025-036
证券代码: 601133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 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 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 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减少注册资本情况
由于公司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股份总 数减少57,600股,公司总股本由527,274,460股变更为527,216,860股,注册资本由 人民币527,274,460.00元减少至人民币527,216,860.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 年3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柏诚系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10)。
二、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最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 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也相应废 止。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鉴于以上情况,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最新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及 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527,274,460.00~~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7,216,8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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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 ~~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27,274,460~~ 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27,216,860股,均为普通 股。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 会、董事会 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 ~~、~~ ~~高级管理人~~ ~~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九~~ | 删除 | ||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 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 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一)对公~~司聘用~~ ~~、~~ ~~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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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 ~~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 ~~,~~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 ~~,~~ ~~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 ~~,~~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 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 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的责任。 |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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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 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 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 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 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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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 | 删除 | |
| ~~第六十六~~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 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 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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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四~~ ~~)~~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 ~~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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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发行证券;~~ ~~(七)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 ~~策;~~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第七十八条 第八十三条 …… …… ~~上市~~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 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 可以作~~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 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 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 ~~董事会~~ ~~、~~ ~~监事会~~ ~~、~~ ~~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提名非独立董事~~ ~~、~~ ~~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 ~~、~~ ~~监事~~ ~~的~~ ~~,~~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 ~~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 ~~份证明~~ ~~、~~ ~~简历和基本情况~~ ~~。~~ ~~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 ~~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法律~~ ~~、~~ ~~法规~~ ~~、~~ ~~部分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对提名独立董事另有规定~~ ~~的,依其规定执行。~~ ~~董事会~~ ~~、~~ ~~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 ~~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 ~~应选人数。~~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的~~ ~~,~~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上述有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 改选董事人数。 上述有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 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 会就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 |
|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 ~~,~~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的;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 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 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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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
第一百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 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 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 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 ~~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 ~~,~~ ~~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为行为准则,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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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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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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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四~~ | 删除 | |
|---|---|---|
| ~~第一百〇五~~ | 删除 |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8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 ~~战略~~ ~~、~~ ~~提~~ ~~名~~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 ~~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 ~~其中~~ ~~审计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 ~~,~~ ~~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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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四~~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 更公司形式、~~解散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 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不可以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 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 | ~~监事会~~ | ||
|---|---|---|---|
| ~~删除~~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 ~~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 ~~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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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 ~~,~~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 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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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 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 ~~,~~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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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 | 删除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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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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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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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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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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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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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30日内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 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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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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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一~~ ~~)~~ ~~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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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人员~~ ~~应当忠于职守~~ ~~,~~ ~~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 ~~,~~ ~~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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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 ~~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除上述条款修订之外,统一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 为“股东会”;因取消监事会,后续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统一 将《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的职权调整至审计委员会,同时删除“监事会”、“监 事”相关表述,其中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标点调整、语句调整等非实质性条款修订 不再逐条列示,除此以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因新增或者减少条款导致
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 整。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情况
统一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 调整为“股东会”;因取消监事会,后续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统一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监事会的职权调整至审计委员 会,同时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代理人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的相 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四、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拟制定《柏诚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柏 诚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并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制定及 修订情况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情况 | 是否需要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 1 | 柏诚股份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2 | 柏诚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3 | 柏诚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4 | 柏诚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5 | 柏诚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6 | 柏诚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7 | 柏诚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8 | 柏诚股份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9 | 柏诚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情况 | 是否需要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 10 | 柏诚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1 | 柏诚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2 | 柏诚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3 | 柏诚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4 | 柏诚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5 | 柏诚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 修订 | 否 |
| 16 | 柏诚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修订 | 是 |
| 17 | 柏诚股份防范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 修订 | 是 |
| 18 | 柏诚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9 | 柏诚股份子公司管理办法 | 修订 | 否 |
| 20 | 柏诚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1 | 柏诚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修订 | 是 |
| 22 | 柏诚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修订 | 否 |
| 23 | 柏诚股份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修订 | 否 |
| 24 | 柏诚股份投资者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5 | 柏诚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6 | 柏诚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修订 | 否 |
| 27 | 柏诚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28 | 柏诚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本次修订系公司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因取消监事会,后续由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统一将原制度中监事会的职权调整至审计委员会, 同时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以及对其他无实质影响的个别表述进 行了调整。
其中序号6、8-11、16-17、21相关制度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部 分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