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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0
Jun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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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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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揚智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9/06/23 |
| 本次發行屬 | 無償配股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2,1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以本公司民國108年11月12日收盤價17.35元設算,若本次發行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則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約22,963,523元; 以所訂既得期間及目前流通在外股數192,540仟股計算,三年對每股 盈餘稀釋總計約為0.12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 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267條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即增資基準日)由董事會授 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獲配員工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 制內全職員工為限。獲配員工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 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 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 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 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 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 發行總額 本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21,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共計發行普通股2,100,000股。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 格為每股新台幣0元。 (二)發行股份之種類 :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三)既得條件: 1.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 仍在職,期間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 禁止與保密協議或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且各既得日 前一年度獲配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符合標準(含)以上,以及本 公司整體營運績效符合下列目標時,將按下列日期及比例既 得股份: (1)本公司109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經本公司董 事會通過之日,若本公司109年度營業收入達新台幣22.5億 元,分配既得30%股份。 (2)本公司110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經本公司董 事會通過之日,若本公司110年度營業收入達新台幣30億元, 分配既得30%股份。 (3)本公司111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經本公司董 事會通過之日,若本公司111年度稅後淨利達新台幣1億元以 上,分配既得40%股份。 2.上述股份將計算至股為止,公司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3.如本公司發生被他人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之情事時 仍有尚未符合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獲配員工得於 相關合法決議通過日/基準日(以較早者為準)起三十日, 提出提早既得尚未既得股份之請求。不受本條第1項有關業 績達成等相關既得條件之限制。屆期仍未行使者,依相關契 約或約定處理。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如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 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五)員工自請離職、資遣、留職停薪、受職業災害致殘疾、 死亡、一般死亡或調職者,其尚未既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處理: 1.員工有自請離職或資遣者,於自請離職或資遣生效日尚未 既得之股份,視為全部未達成既得條件,由本公司全數無償 收回並予以註銷。 2.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若符合既得條件,其既得日於留職停薪之事實 發生日起喪失既得權利,其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 以註銷。 3.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其尚未既得 之股份得於離職日全數既得。 4.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股份,於 死亡當日視為全數既得,由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 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 分之權益。 5.獲配員工轉任至他公司任職,且該他公司屬本公司或本公 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內外子 公司,經董事長核可時,其尚未既得之股份之權利義務均不 受轉任之影響。 6.其他非屬上列原因者,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 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由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 調整之。 第六條 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交付信託,其信託契 約由本公司代表員工與本公司指定之股票信託機構簽訂之。 既得條件達成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員工獲配新股後於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 他方式之處分。 (三)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除受前列之限 制外,於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參 與配股、配息、現金增資認股、減少資本時其獲配股份應比 例減少及/或因合併、分割、股份轉換等各項法定事由所產 生之股份變動或所得之權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惟公司辦理減少資本所退還之股款,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須一 併交付信託。 (四)員工於達成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 、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 構代為行使之。 (五)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 工與股票信託機構暨本公司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 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 、運用及處分指示。員工並應依民法第106條之規定以書面 許諾本公司得同時為該信託契約之當事人、受益人及員工之 代理人。 第七條 稅賦 依本辦法所獲配之股票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 法規定辦理。 第八條 保密及限制條款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 則及被給與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員工未依規定完成簽署 者,視同放棄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 (二)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後,應遵守 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三)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持 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 之規定,並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 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 事,本公司得予以懲處,若有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無償收 回洩密員工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予以註銷。 第九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獲配員工名單、簽署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 業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獲配員工處理。 第十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所訂各項條件或內容,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 法令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 正時,除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二 規範應經股東會通過者外 ,其餘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備註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2,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9/10/201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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