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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P AGM Information 2021

Sep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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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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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項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承認109年度決算表冊。

, 說明:一、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 請參閱本議 事手冊。

二、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等業經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鈴雯以 及蔡淑滿會計師查核完竣。

三、上述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竣事。 四、提請承認。

決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由:承認109年度盈餘分派案。 說明:本公司擬定109年度盈餘分派表如下: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派表 109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期初待彌補虧損 (614,437,690) 加: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列入保留盈餘 53,636,691 減: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 (1,338,826) 減: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 (10,119,739) 加: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756,000 加:本期稅後淨利 735,237,746 減:法定盈餘公積 (16,373,418) 減:特別盈餘公積 (147,360,764) 期末未分配盈餘 0

董事長:林義守 經理人:吳林茂 會計主管:林建宏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討論案。

說明:一、本公司依據依交易所109 年6 月3 日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1 號函及110 年1 月28 日臺證治理字第1100001446 號函規定辦理,修訂本公司「股東會 議事規則」。

二、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及修訂後「股東會議事規則」 全文(詳如附件一及詳如附件二)。

決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討論案。

說明:一、本公司依據交易所109年6月3日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1號函規定辦理, 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

二、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及修訂後「董事選舉辦法」全文(詳如 附件三及詳如附件四)。

決議:

附件一: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前 修訂後 修訂說明 第 2條 (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第 2條 (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依交易所中華民國 一、二、三項略。 (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109年6月3日發文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第一、二、三項略。 字號:臺證治理字第 開發行、董事競業禁止許可、盈餘轉增資、公轉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 10900094681 號及 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公開發行、董事競業禁止許可、盈餘轉增資、 110 年1 月28 日發 十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公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 文字號:臺證治理字 、 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 證券交易法 第1100001446號規 , 一、 、 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 並第二十六條之 第四十三條之六 發行人募 定 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 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 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以臨時動議提出。 日期。。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 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 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期。。 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 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 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各款情形之一,董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 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 條之1 第4 項各款情 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 以下略 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 , 性提案 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之相 , , 關規定以1 項為限 提案超過1 項者 均不列 入議案。 以下略 第8條 第 8條 依交易所中華民國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 110年1月28日 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 發文字號:臺證治理 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字第1100001446號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 規定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 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 宣布流會。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前項延後二次 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 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 會表決。以下略 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 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 請股東會表決。以下略

修訂說明 依交易所中華民國 109年6月3日發文 字號:臺證治理字第 10900094681 號及 110 年1 月28 日發 文字號:臺證治理字 第1100001446號規 定

第 13條(選舉事項) 第 13條((選舉事項) 依交易所中華民國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 110年1月28日 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 發文字號:臺證治理 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 字第1100001446號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 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規定 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 終結為止。

附件二:

110.06.24 修訂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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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 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 則之規定。

  • 第 2 條 (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 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 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 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 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 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 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股務單位,且應於股東會現 場發放。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 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禁 止許可、盈餘轉增資、公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 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 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 以臨時動議提出。

  •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 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 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 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 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 條之1 第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 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 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之相關規定以1 項為限,提案 超過1 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 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 於十日。

  •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 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 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 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第 3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 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 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 託者,不在此限。

  •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 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第 4 條( 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 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 之意見。

  • 第 5 條( 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 應注意事項。

  •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 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 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 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 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 到。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 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應另附選舉票。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 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第 6 條( 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 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 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 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 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 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董 事(含至少一席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親自出席,及其他功 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 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 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 7 條( 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 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 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 8 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 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 份數等相關資訊。

  •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 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 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 布流會。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 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 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 請股東會表決。

  • 第 9 條( 議案討論)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 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 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 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 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 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 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 第10 條 (股東發言)

  •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或出席 證編號) 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 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 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 言。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 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 發言。

  •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11 條 (表決股數之計算、迴避制度)

  •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 數。

  •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 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灌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 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 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 第12 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179 條第二項所列無表 決權者,不在此限。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 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 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 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 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 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 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 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 股東之表決權總數。

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 決同;有異議者,應依前項規定採取投票方式表決,若所列議案悉由 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應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 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 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 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 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第13 條 (選舉事項)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 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

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 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 訴訟終結為止。

  • 第14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 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 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 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 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監 察人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 保存。

前項決議方法,係經主席徵詢股東意見,股東對議案無異議者,應記載「經 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惟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時,應載明採票 決方式及通過表決權數與權數比例。

  • 第15 條 (對外公告)

  •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 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訊息者, 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第16 條 (會場秩序之維護)

  •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 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 止之。

  •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 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17 條 (休息、續行集會)

  •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 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 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 集會。

  • 第18 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三: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前 修訂前 修訂前 修訂後 修訂說明
第一條
茲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訂定本辦
法,凡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一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或章程另有
文句調整
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
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依據臺灣證券
交易所109 年
6 月3 日臺證
治理字第
10900094681
號函「○○股
份有限公司董
事及監察人選
任程序」參考
範例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選舉人記名投票
法,選舉人之記名以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
號碼代之。選舉人之股權以股東名冊記載
為準,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
同之選舉權數,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散選
舉數人。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
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
人。
第六條
董事會應印製選舉票,除於選舉票上加蓋
本公司印章外,另將選舉人出席證號碼及
製選舉票,除於選舉票上加蓋 第六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
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
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
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以電子方
式行使投票權者,不另製發選舉票。
選舉權數填列於選票上,以電子方式行使
投票權者,不另製發選舉票。
第七條
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派監票員及計票員
各數人,執行各項有關任務。
第七條
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
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
有關職務。
第八條
投票櫃由董事會製備,於投票前由監票員
當眾開驗。
第八條
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
票員當眾開驗。
第十一條
選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廢票無效。
(一)不使用董事會製備之選舉票者。
(二)未經書寫之空白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選舉票撕破、毀損、污染致不能辨別
所填被選舉人為何人者。選舉票字跡模糊
或經塗改者,但誤寫之更正或增刪,不在
此限。
(四)所填被選舉人為股東,其姓名或名
稱、戶號與股東名簿所載不符者。
(五)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姓
第十一條
選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
經核對不符者。
(五)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
字者
(五)所填

, 名相同 而未填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字號 一 。 統 編號以資識別者

(六) 除填被選舉人姓名,股東戶號或身分 一 證字號統 編號及分配權數外,夾寫其他 文字者。 以下略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投票完畢後當眾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宣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 佈,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發 當場宣佈,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 , 給當選通知書。 權數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 當選通知書。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本公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本 司章程規定辦理。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附件四: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修訂日期:110.06.24 第 一 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 二 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 之。

第 三 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 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第 四 條: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 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 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 五 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擔 任董事。

第 六 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 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以電子方式行使投票權者, 不另製發選舉票。

第 七 條

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 務。

第 八 條

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第 九 條

選舉人須在每張選票上填明被選人姓名及戶號或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如被選人為政

府機關或法人時,選票之被選人欄應填明政府機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 第 十 條

董事之選票依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選舉分別計票分別當選。

第 十一 條

選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 (一) 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

  • (二) 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 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 (五) 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第十二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三條

不符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者,當選失其效力。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