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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 WIN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n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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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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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 2537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0三年股東常會 議案參考資料
時間: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九時正 地點:台北市仁愛路三段 1 4 5 號 ( 空軍官兵活動中心二樓會議室 )
1
一、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本公司一0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說明:
-
一、本公司一0二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賴麗真 及張淑瑩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連同營業報告書,業 經監察人查核完竣,認為尚無不符,謹提請 承認。
-
二、請參閱附件各項財務報表
(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8~12頁)。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本公司一0二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說明:
-
一、本公司一0二年度稅後純益為新台幣
(以下同)伍億伍仟壹佰叁拾壹萬 壹仟伍佰玖拾陸元,扣除期初待彌補虧損(IFRS)貳億壹仟柒佰零捌萬 肆仟柒佰陸拾叁元及加計精算損益調整數伍仟伍佰貳拾貳元,一0二 年底可供分配盈餘為叁億叁仟肆佰貳拾參萬貳仟叁佰伍拾伍元。 -
二、嗣後若因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買回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 換、註銷及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轉換股份等因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 總數,股東配股
(息)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 本案決議之普通股分配盈餘總額,依配股(息)基準日本公司實際流通 在外股份數,調整股東配股(息)率。 -
三、本案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由董事會另訂配股
(息)基準日及發 放日等相關事宜。
四、請參閱一0二年度盈餘分配表:
盈餘分配表
一0二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項 目 | 小 計 | 合 計 | 備 註 | |
可分配盈餘(虧損)期初未分配盈餘 (ROC GAAP)減: 101年度ROC GAAP本期淨利調整為 IFRS本期淨利之差異數期初待彌補虧損 (IFRS)加:本期稅後純益 加:精算損益調整數 可供分配盈餘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分派項目: 股東紅利─現金 股東紅利─股票 期末待分配盈餘 |
45,540,904(262,625,667)(217,084,763)551,311,5965,52233,423,23646,004,674184,018,660 |
334,232,355(263,446,570)70,785,785 |
每股約配發0.20057元每仟股約配發 80.2288股 |
|
| 備註: 董監事酬勞─現金 員工紅利─現金 |
2,650,0005,282,810 |
董事長:蘇永義 經理人:李志明 主辦會計:曾金卿
決議:
2
二、討論事項一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由: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 決議。
說明:
-
一、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擬自一0二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紅利 新台幣
184,018,660元,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普通股共計18,401,866股。 -
二、前項普通股股東紅利,依本公司截至一0三年四月十二日股東名簿記 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計算,約當每仟股無償配發
80.2288股; 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按面額折發現金至元 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
三、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案,俟股東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 事會另訂增資配股基準日之相關事宜;如因事實需要或經主管機關核 示必要變更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四、股東配股比率嗣後若因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買回公司股份或將庫 藏股轉 讓、轉換、註銷,及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轉換股份等因素,致影 響流通在外股份總數時,授權董事會按增資配股基準日本公司實際流 通在外股份數,調整股東配股率。
-
五、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原已發行普 通股股份相同。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 案由:變更本公司一0二年度現金增資及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資金運用 情形,提請 決議。
說明:
-
一、本公司一0二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及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計畫乙案,總募集金額為
1,150,000仟元,原預計支付桃園大江案營建 用地款項,總金額為1,962,877仟元。 -
二、原計劃採分區開發,以部份合建分售、部份自地自建方式興建,因考 慮市場因素及地主希望提前收回資金,本公司遂與地主協商取消合建 分售,並變更所購買之桃園大江案營建用地土地筆數
(由21筆土地更改 為13筆土地),總坪數由10,904.87坪減少為6,610.31坪,總金額為1,297,990仟元。 -
三、變更前後之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請參閱本 議事手冊附錄六
(第33~34頁)。
決議:
第(三)案 董事會 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條文案,提請 決議。 說明:
- 一、擬依
102年5月10日董事會及103年3月19日董事會決議分別修訂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內容。
3
二、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列如下: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改說明 | |
|---|---|---|---|
|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係依據證券交易法及 督管理委員會 相關規定制定。 |
金融監 |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係依據證券交易法及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 制定。 |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自 101年7月 1日起,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 正本條文字。 |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 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 貨)及設備 。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不動產 (含營建業之存貨)及其他固定資產。 |
配合我國採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修正第三 條部分文字內容,將 「土地、房屋及建築、 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 用權」納入取得或處分 資產適用範圍內。 |
|
第四條第二項~第八項: 二、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 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 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六條第八 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 公司股份 (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 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 之 。 四、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 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 估價業務者。 五、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 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 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 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 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 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六、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 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 大陸投資。 七、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 處分資產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公告 部份免再計入。 八、 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 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 |
第四條第二項~第九項:二、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 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 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 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 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 股份 (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三、 關係人:指依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六號所規定者。 四、 子公司:指依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所規定 者。 五、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 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 產、其他固定資產估價業務 者。 六、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 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 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 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 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 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 日孰前者為準。 七、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 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八、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 或處分資產交易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九、 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 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 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
配合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六條項次修正。 配合我國採用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將關 係人及子公司定 義,規範於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中。 原第四款條文刪 除,原第五款 ~第九款條文,改列為第四 款 ~第八款。配合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修正第四款專 業估價者之文字內 容。 |
4
| 核閱之財務報表。 | |||
|---|---|---|---|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之處 理程序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 備 ,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 定資產循環」、「不動產管理 辦法」、「資產管理辦法」及 「權責劃分表」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二、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 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 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 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 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 董事長,其金額在新台幣 五 億元 (含)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 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追 認;超過新台幣五 億元 者,另須提經董事會授權 或 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詢 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 式擇一為之,其金額在新 台幣壹億元 (含)以下者,應依授 權辦法逐級核 准;超過新台幣壹億元 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 後,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為之。 三、 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 時,應依核決權限呈核決 後,由營業部門及相關權責單 位執行。 四、 不動產或設備 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 ,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 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 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鑑 價機構出具之鑑價報告,並符 合下列規定: (第四項以下條文略)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 定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 其他固定資產,依本公司內 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 環」、「不動產管理辦法」、 「資產管理辦法」及「權責 劃分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 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 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 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 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 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 金額在新台幣三億元 (含)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 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追 認;超過新台幣三億元 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 過後始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其他固定資產,應以詢價、比 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 一為之,其金額在新台 幣壹億元 (含)以下者,應依授權辦法逐級 核准;超過新台幣壹億 元者,應呈請董事長核 准後,提經董事會通過 後始得為之。 三、 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他固定資產時,應依核決 權限呈核決後,由營業部門 及相關權責單位執行。 四、 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估價 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 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 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 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 得專業鑑價機構出具之鑑 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第四項以下條文略) |
配合實際業務需要及 配合我國採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修正第八 條部分文字內容。 |
|
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三)本公司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除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
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三)本公司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除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
與「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十條規範授權額度 |
5
| 新台幣三 億元以上需經董事會通過 外,其交易金額三 億元 (含)以下由經董事長核准後始得為之。 |
之二十或新台幣一億元以上需 經董事會通過外,其交易金額一 億元 (含)以下由經董事長核准後始得為之。 |
相符。 |
|---|---|---|
| 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 四、取得專家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 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 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 四、取得專家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 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 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 市場之公開報價或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自 101年7月 1日起,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 正本條文字。 |
| 第十條第二項: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 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 ,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 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 及支付款項: (第二項以下條文略) |
第十條第二項: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 億元以上者,應將下列資料,提 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 項: (第二項以下條文略) |
因買賣公債、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 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 基金,其風險性偏低, 故配合「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第十四條規定修 訂,免檢具前開事項提 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 人承認。 |
第十條第三項第四款:(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不適用本條第三項前三款規 定: 1. 關係人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3.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 建不動產 而取得不動產。 |
第十條第三項第四款:(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第三項前 三款規定: 1. 關係人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3.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取得不動產。 |
考量自地自建或租地 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 建不動產事宜,其性質 與合建契約類似,故配 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十五條修訂本條文 內容。 |
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款:(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 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 ,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 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
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款:(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 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 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 |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第十一條修訂本條 文內容。 |
6
|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或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不在此限。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 上。但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不在此限。 |
考量公司投資國內貨 幣市場基金係為獲取 穩定利息,其性質與附 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類似,故配合「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第三十條 規定修訂本條文內容。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買賣公債。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 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初 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有 價證券 。 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 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 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 五億元以上。 5. 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 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 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6. 以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 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 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 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1. 買賣公債。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 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5. 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 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 上。 6. 以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 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 以上。 |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第三十條修訂 本條文內容。 |
| 第二十條: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 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 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 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五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一日。 |
第二十條: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 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 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 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 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 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五日。 |
配合本年度股東會日 期修訂本處理程序。 |
決議:
7
三、選舉事項
董事會 提
案由:本公司第十一屆董事及監察人案,提請 選舉。
說明:
-
一、本公司現任第十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於一0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屆滿, 依規定應於一0三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
-
二、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提請選舉本公司第十一屆董事六席及監察人三 席,選任後即行就任,任期三年,自一0三年六月十一日至一0六年 六月十日止。
決議:
四、討論事項二
董事會 提
案由:提請股東會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案,提請 決議。 說明:
-
一、依公司法第
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 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下,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本公司新選任自然人董 事、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不受公司法第
209條之限制。 -
三、三、解除新任第十一屆董事之競業行為明細,請另詳附表,謹請 決議。
決議: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