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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 WIN AGM Information 2014

Jun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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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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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 2537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0三年股東常會 議案參考資料

時間: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九時正 地點:台北市仁愛路三段 1 4 5( 空軍官兵活動中心二樓會議室 )

1

一、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本公司一0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說明:

  • 一、本公司一0二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賴麗真 及張淑瑩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連同營業報告書,業 經監察人查核完竣,認為尚無不符,謹提請 承認。

  • 二、請參閱附件各項財務報表 ( 請參閱本議事手冊第 8~12)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本公司一0二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說明:

  • 一、本公司一0二年度稅後純益為新台幣 ( 以下同 ) 伍億伍仟壹佰叁拾壹萬 壹仟伍佰玖拾陸元,扣除期初待彌補虧損 (IFRS) 貳億壹仟柒佰零捌萬 肆仟柒佰陸拾叁元及加計精算損益調整數伍仟伍佰貳拾貳元,一0二 年底可供分配盈餘為叁億叁仟肆佰貳拾參萬貳仟叁佰伍拾伍元。

  • 二、嗣後若因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買回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 換、註銷及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轉換股份等因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 總數,股東配股 () 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 本案決議之普通股分配盈餘總額,依配股 () 基準日本公司實際流通 在外股份數,調整股東配股 () 率。

  • 三、本案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由董事會另訂配股 () 基準日及發 放日等相關事宜。

四、請參閱一0二年度盈餘分配表:

盈餘分配表

一0二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小 計 合 計 備 註
可分配盈餘(虧損)
期初未分配盈餘(ROC GAAP)
減:101年度ROC GAAP本期淨利調
整為IFRS本期淨利之差異數
期初待彌補虧損(IFRS)
加:本期稅後純益
加:精算損益調整數
可供分配盈餘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分派項目:
股東紅利─現金
股東紅利─股票
期末待分配盈餘
45,540,904
(262,625,667)
(217,084,763)
551,311,596
5,522
33,423,236
46,004,674
184,018,660
334,232,355
(263,446,570)
70,785,785
每股約配發0.20057
每仟股約配發80.2288
備註:
董監事酬勞─現金
員工紅利─現金
2,650,000
5,282,810

董事長:蘇永義 經理人:李志明 主辦會計:曾金卿

決議:

2

二、討論事項一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由: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 決議。

說明:

  • 一、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擬自一0二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紅利 新台幣 184,018,660 元,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普通股共計 18,401,866 股。

  • 二、前項普通股股東紅利,依本公司截至一0三年四月十二日股東名簿記 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計算,約當每仟股無償配發 80.2288 股; 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 240 條規定按面額折發現金至元 為止 ( 元以下捨去 ) ,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 三、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案,俟股東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 事會另訂增資配股基準日之相關事宜;如因事實需要或經主管機關核 示必要變更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四、股東配股比率嗣後若因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買回公司股份或將庫 藏股轉 讓、轉換、註銷,及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轉換股份等因素,致影 響流通在外股份總數時,授權董事會按增資配股基準日本公司實際流 通在外股份數,調整股東配股率。

  • 五、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原已發行普 通股股份相同。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 案由:變更本公司一0二年度現金增資及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資金運用 情形,提請 決議。

說明:

  • 一、本公司一0二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及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計畫乙案,總募集金額為 1,150,000 仟元,原預計支付桃園大江案營建 用地款項,總金額為 1,962,877 仟元。

  • 二、原計劃採分區開發,以部份合建分售、部份自地自建方式興建,因考 慮市場因素及地主希望提前收回資金,本公司遂與地主協商取消合建 分售,並變更所購買之桃園大江案營建用地土地筆數 (21 筆土地更改 為 13 筆土地 ) ,總坪數由 10,904.87 坪減少為 6,610.31 坪,總金額為 1,297,990 仟元。

  • 三、變更前後之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請參閱本 議事手冊附錄六 (33~34)

決議:

第(三)案 董事會 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條文案,提請 決議。 說明:

  • 一、擬依 102510 日董事會及 103319 日董事會決議分別修訂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內容。

3

二、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列如下: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修改說明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係依據證券交易法及
督管理委員會
相關規定制定。
金融監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係依據證券交易法及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
制定。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自1017
1日起,改制為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
正本條文字。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
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
貨)及設備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不動產(含營建業之存貨)及其他
固定資產。
配合我國採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修正第三
條部分文字內容,將
「土地、房屋及建築、
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
用權」納入取得或處分
資產適用範圍內。
第四條第二項~第八
項:
二、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
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
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六條第八
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
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
者。
三、 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


四、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
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
估價業務者。
五、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
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
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
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
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
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六、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
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
大陸投資。
七、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
處分資產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公告
部份免再計入。
八、 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
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
第四條第二項~第九項:
二、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
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
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
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
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
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 關係人:指依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
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六號所規定者。
四、 子公司:指依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所規定
者。
五、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
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
產、其他固定資產估價業務
者。
六、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
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
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
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
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
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
日孰前者為準。
七、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
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八、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
或處分資產交易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九、 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
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
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配合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六條項次修正。
配合我國採用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將關
係人及子公司定
義,規範於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中。
原第四款條文刪
除,原第五款~第九
款條文,改列為第四
~第八款。
配合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修正第四款專
業估價者之文字內
容。

4

核閱之財務報表。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之處
理程序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

,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
定資產循環」、「不動產管理
辦法」、「資產管理辦法」及
「權責劃分表」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二、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
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
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
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
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
董事長,其金額在新台幣

億元()以下者,應呈
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
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追
認;超過新台幣五
億元
者,另須提經董事會授權

通過後始得為之。
()取得或處分設備
,應以詢
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
式擇一為之,其金額在新
台幣壹億元()以下者,
應依授 權辦法逐級核
准;超過新台幣壹億元
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
後,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為之。
三、 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時,應依核決權限呈核決
後,由營業部門及相關權責單
位執行。
四、 不動產或設備
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
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
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鑑
價機構出具之鑑價報告,並符
合下列規定:
(第四項以下條文略)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
定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
其他固定資產,依本公司內
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
環」、「不動產管理辦法」、
「資產管理辦法」及「權責
劃分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
程序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
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
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
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
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
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
金額在新台幣三億元
()以下者,應呈請董
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
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追
認;超過新台幣三億元
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
過後始得為之。
()取得或處分其他固定
資產,應以詢價、比
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
一為之,其金額在新台
幣壹億元()以下
者,應依授權辦法逐級
核准;超過新台幣壹億
元者,應呈請董事長核
准後,提經董事會通過
後始得為之。
三、 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其他固定資產時,應依核決
權限呈核決後,由營業部門
及相關權責單位執行。
四、 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估價
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
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
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
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
得專業鑑價機構出具之鑑
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第四項以下條文略)
配合實際業務需要及
配合我國採用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修正第八
條部分文字內容。
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
()本公司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除
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
()本公司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
售,除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與「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十條規範授權額度

5

新台幣三
億元以上需經董事會通過
外,其交易金額三
億元()以下由
經董事長核准後始得為之。
之二十或新台幣一億元以上需
經董事會通過外,其交易金額一
億元()以下由經董事長核准
後始得為之。
相符。
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
四、取得專家意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且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
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
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
簡稱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
四、取得專家意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
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
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
市場之公開報價或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自1017
1日起,改制為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
正本條文字。
第十條第二項: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
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
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
及支付款項:
(第二項以下條文略)
第十條第二項: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
億元以上者,應將下列資料,提
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
項:
(第二項以下條文略)
因買賣公債、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
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
基金,其風險性偏低,
故配合「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第十四條規定修
訂,免檢具前開事項提
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
人承認。
第十條第三項第四款: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不適用本條第三項前三款規
定:
1. 關係人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
動產。
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
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3.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
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
建不動產
而取得不動產。
第十條第三項第四款: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第三項前
三款規定:
1. 關係人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
不動產。
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
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3.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取
得不動產。
考量自地自建或租地
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
建不動產事宜,其性質
與合建契約類似,故配
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十五條修訂本條文
內容。
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款: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專利
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
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
,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
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款: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專利
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
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
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第十一條修訂本條
文內容。

6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或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
上。但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不在此限。
考量公司投資國內貨
幣市場基金係為獲取
穩定利息,其性質與附
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類似,故配合「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第三十條
規定修訂本條文內容。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
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買賣公債。
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
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
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初
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有
價證券

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
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
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
五億元以上。
5. 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
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
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
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6. 以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
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
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
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
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
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1. 買賣公債。
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
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
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
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5. 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
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
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
上。
6. 以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
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
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
以上。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第三十條修訂
本條文內容。
第二十條: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
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
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
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五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十條: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
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
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
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
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
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五日。
配合本年度股東會日
期修訂本處理程序。

決議:

7

三、選舉事項

董事會 提

案由:本公司第十一屆董事及監察人案,提請 選舉。

說明:

  • 一、本公司現任第十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於一0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屆滿, 依規定應於一0三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

  • 二、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提請選舉本公司第十一屆董事六席及監察人三 席,選任後即行就任,任期三年,自一0三年六月十一日至一0六年 六月十日止。

決議:

四、討論事項二

董事會 提

案由:提請股東會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案,提請 決議。 說明:

  • 一、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 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下,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本公司新選任自然人董 事、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不受公司法第 209 條之限制。

  • 三、三、解除新任第十一屆董事之競業行為明細,請另詳附表,謹請 決議。

決議: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