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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TONE NEO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4
Apr 3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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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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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万通发展 股票代码:600246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 9 号 A 座 5279 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 1 号亚运新新家园办公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 422 号龙山新新家园(原民营经济开发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2 号万通金融中心 B 座 8 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4 年 4 月 3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9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20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1 附表.............................................................................................................................. 2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 | 指 |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 万通发展、上市公 司、公司 |
指 |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转让方、嘉华控股 |
指 | 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一致行动人、万 通控股 |
指 | 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受让方、北京复远 | 指 | 北京复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复远复兴一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
| 质权方、浙商银行 | 指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嘉华控股、万通控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北京复远转让 各自持有的万通发展1 亿股股票、1000 万股股票的权益变 动行为 |
| 转让协议1 | 指 | 嘉华控股、北京复远、浙商银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 转让协议2 | 指 | 万通控股、北京复远、罗光群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流通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5279室 |
| 法定代表人 | 刘永彬 |
| 注册资本 | 19,257.49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2601982E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经营范围 | 物业管理;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信息咨询;项目投 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 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技术推广;施工总承包;专业承 包;销售文化用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计算机软、硬件及 外围设备;体育运动项目经营。(“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 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 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 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1996年5月15日 |
| 经营期限 | 1996-05-15至2024-12-23 |
| 股东情况 | 王忆会持股82%,岳山持股10%,程维持股8% |
| 通信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1号亚运新新家园办公楼 |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嘉华控股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 |
在上市公司 任职情况 |
|---|---|---|---|---|---|---|
| 刘永彬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北京 | 无 | 无 |
| 岳山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无 | 无 |
| 程维 | 女 | 董事 | 中国 | 天津 | 无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25951645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422号龙山新新家园(原民营经济开发区) |
| 法定代表人 | 刘永彬 |
| 注册资本 | 143832.7914万元 |
| 成立日期 | 1993年06月26日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经营范围 | 投资控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商业 设施的销售、出租;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包装服 务;打印、复印、传真、电话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仓储服务;信息咨询;承办组 织展览、展销;设备租赁;购销机械电器设备(汽车除外)、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工艺美术品、百货;建筑装 饰、装修;制冷设备安装;健身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住 宿;餐饮;零售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零售音像制 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 经营期限 | 1997年3月6日至2096年3月5日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B座8层 |
| 主要股东 | 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1.97%,海南万通御风 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0.07%,其他股东合计持股17.96% |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万通控股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 |
在上市公司 任职情况 |
|---|---|---|---|---|---|---|
| 王忆会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北京 | 无 | 董事长 |
| 张国安 | 男 | 副董事长 | 中国 | 北京 | 无 | 董事 |
| 孙华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无 | 董事 |
| 吴丹毛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无 | 董事 |
|---|---|---|---|---|---|---|
| 赵毅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无 | 监事会主席 |
| 彭和平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北京 | 无 | 无 |
| 王丹彦 | 女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北京 | 无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万通发展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 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而决定的股份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 12 个月内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 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 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546,889,14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27.5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 329,259,789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5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876,148,9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4.09%。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446,889,141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22.49%;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 319,259,78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0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766,148,9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8.55%。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北京复远、浙商银行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签署《股份转让 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北京复远转让万通发展 1 亿股股票,占万通发展总股 本的 5.0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与北京复远、罗光群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北京复远转让万通发展 1000 万股股票,占万通发展总股本的 0.5%。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 人合计转让 1.1 亿股,占万通发展总股本的 5.53%。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受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嘉华控股 | 546,889,141 | 27.52% | 446,889,141 | 22.49% |
| 万通控股 | 329,259,789 | 16.57% | 319,259,789 | 16.06% |
| 合计 | 876,148,930 | 44.09% | 766,148,930 | 38.55% |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他事项
1、转让协议 1:
转让方/ 出质方 (甲方):嘉华东方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北京复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复远复兴一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质权方(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鉴于:
甲方为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股票代码: 600246)的股东;乙方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于对万通发展在光通信及无线通信等先进通信科技方面战略布局的信心, 乙方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甲方持有的已经质押给丙方的万通发展 1 亿股股票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标的股份占万通发展总股数的 5.03%,甲方同意转让 该标的股份。
丙方作为标的股份的质权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并愿配合共同办理过户 手续,但在标的股份解质押并过户前,甲方需先向丙方清偿对应股份质押融资本息 的金额,共计人民币 302,239,366.12 元。
- 甲、乙、丙各方经友好协商,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 一、转让标的股份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分笔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丙 方作为质权方行使质权,在标的股份质押融资得到清偿的前提下同意本次标的股 份转让。
2、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
方。
二、股份转让价格和价款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按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 一交易日收盘价的 90%,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6.96 元,合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为人民币 696,000,000 元(大写:陆亿玖仟陆佰万元整)。
- 2、经甲、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本次协议转让收到的转让款中的人民币
302,239,366.12 元,用于归还丙方的融资本金及利息。
三、支付安排
1、甲、乙、丙各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材料。上述三方在取得上交所出具 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后,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转让款合计人民币 604,478,732.24 元。
首期转让款 604,478,732.24 元可分笔支付,每笔支付款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一和银行账户二,各支付 50% ,即向以下两个指定账户分别支付人民币 302,239,366.12 元,可分笔支付。
在甲方的指定账户一收到首期转让款 302,239,366.12 元后 1 个工作日内,甲方 将该笔款项支付到丙方指定还款账户,丙方有权利于收到该笔款项后的当日单方 扣划上述款项,用以归还甲方应偿还的人民币 302,239,366.12 元融资本金及利息。
2、乙方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过户登记 确认书之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款合计人民币 91,521,267.76 元, 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二,可分笔支付。
四、税收和费用
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五、股份过户
1、甲、乙、丙三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交所 提出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的申请及相关办理材料;自取得上交所就本 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且丙方收到人民币 302,239,366.12 元后 1 个 工作日内,甲、乙、丙各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证登”)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资料,并在过户完成后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 告上述事项。
2、甲、乙、丙三方应互相配合办理过户所涉及的全部手续,按时提交办理标 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并记入 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按法律法规及万通发展章程规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 务。
六、陈述与保证
- 1、本协议任一方向其他方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该一方是依据其成立地所适用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 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2)根据相关中国法律,该一方拥有所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利、授 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利、授权 和批准。
(3)该一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获得充分授权以签署本协议并且本协议一经审 批即构成了该方在本协议的条款项下合法、有效、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义务。 2、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保证向乙方如实披露标的股票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披露的各项信息 及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在重大方面均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
(2)甲方保证对标的股票拥有完全的合法所有权及处分权,保证标的股票没 有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执行案件,也不存在除质押给丙方外其他的任何形 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情形,保证标的股票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 被司法冻结的可能性,标的股票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3、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
(1)乙方保证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从事任何有违本协议契约目的的行为。
-
(2)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且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
-
4、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丙方保证协议签署且标的股份质押对应的融资本金及利息得到清偿后,按照 上交所股票过户登记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配合甲方、乙方共同完成交易过 户手续。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
1、本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根据本协议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
3、由于甲方原因未完成上交所及中证登办理标的股票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流
-
程,导致标的股票转让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
4、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
权利,但如果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是在标的股份质押融资已得到清偿之后,则由甲方 承担向乙方返还第一笔转让款的义务,丙方不负责返还。
八、救济及违约赔偿责任
-
1、本协议一经签署,本协议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不履行或不完
-
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协议项下声明与承诺的情形均构成违约。
2、构成违约的任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同意对守约的其他方(以下简 称“守约方”)因违约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违反而可能发生或招致的一切权利主 张、诉讼、损害、损失及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以及对权利主张进行调 查的成本)进行赔偿。此种赔偿不应对守约方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或各方间关于 该违约的任何其他协议产生的其他权利和救济造成影响。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享有 的权利和救济应在本协议解除、终止或履行完毕后继续有效,且不受股份转让完成、 守约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任何权利或救济措施以及任何其它事件的影响。
九、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解释以及由本协议引起或与之
-
相关的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于中国法律,受中国法律管辖。
-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
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
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以外,各方应继续不中断地履行本协议。 十、协议生效及其他
-
1、本协议由签约各方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于中国北京签署。
-
2、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
-
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各方各执贰份,其余贰份用于办理过户等相
关资料提交。
- 2、转让协议 2:
转让方/出质方(甲方):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北京复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复远复兴一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质权方(丙方):罗光群
- 鉴于:
甲方为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股票代码: 600246)的股东,乙方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于对万通发展在光通信及无线通信等先进通信科技方面战略布局的信心, 乙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 1000 万股万通发展的股份,占目前万通发展总股 份的 0.5%。丙方作为标的股份的质权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并愿配合共同办 理过户手续。
甲、乙、丙各方经友好协商,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 一、转让标的股份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丙方作 为质权方行使质权同意本次标的股份转让。
2、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
方。
二、股份转让价格和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按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一 交易日收盘价的 90%,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6.96 元,合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 人民币 69,600,000 元(大写:陆仟玖佰陆拾万元整)。
三、支付安排
1、甲、乙、丙各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简称“上交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材料。上述三方在取得上交所出具的股 份转让确认书后,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转让款 6000 万元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首期转让款可分笔支付。
2、乙方在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过户登记 确认书之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款 960 万元人民币到甲方指定的 银行账户,剩余转让款可分笔支付。
3、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甲方的付款通知书为准。
- 四、税收和费用
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五、股份过户
1、甲、乙、丙三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交所 提交转让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自取得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 认意见书且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转让款后的 1 个工作日内,甲、乙、丙各方应 共同向中证登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资料,并在过户完成后督促上市公司 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2、甲、乙、丙三方应互相配合办理过户所涉及的全部手续,按时提交办理标 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合法持有人并记入上 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按法律法规及万通发展章程规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六、陈述与保证
1、本协议任一方向其他方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该一方是依据其成立地所适用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 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公民;
(2)根据相关中国法律,该一方拥有所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利、授 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利、授权 和批准;
(3)该一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获得充分授权以签署本协议并且本协议一经审 批即构成了该方在本协议的条款项下合法、有效、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义务。 2、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保证向乙方如实披露标的股票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披露的各项信息 及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在重大方面均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
(2)甲方保证对标的股票拥有完全的合法所有权及处分权,保证标的股票没 有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执行案件,也不存在除质押给丙方外其他的任何形 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情形,保证标的股票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 被司法冻结的可能性,标的股票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3、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从事任何有违本协议契约目的的行为。 (2)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且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
4、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丙方保证协议签署后,按照上交所股票过户登记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配合甲方、乙方共同完成交易过户手续。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
1、本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根据本协议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
3、由于甲方原因未完成上交所及中证登办理标的股票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流
-
程,导致标的股票转让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
4、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
-
权利。
八、救济及违约赔偿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署,本协议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不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协议项下声明与承诺的情形均构成违约。
2、构成违约的任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同意对守约的其他方(以下简称 “守约方”)因违约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违反而可能发生或招致的一切权利主张、 诉讼、损害、损失及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以及对权利主张进行调查的 成本)进行赔偿。此种赔偿不应对守约方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或各方间关于该违 约的任何其他协议产生的其他权利和救济造成影响。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享有的权 利和救济应在本协议解除、终止或履行完毕后继续有效,且不受股份转让完成、守 约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任何权利或救济措施以及任何其它事件的影响。
九、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解释以及由本协议引起或与之
-
相关的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于中国法律,受中国法律管辖。
-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
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
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以外,各方应继续不中断地履行本协议。 十、协议生效及其他
-
1、本协议由签约各方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于中国北京签署。
-
2、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
-
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各方各执贰份,其余贰份用于办理过户等相
-
关资料提交。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标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存在被 质押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限制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本 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存在被质押给罗光群的权利限制情况,上述股票需 要解除质押后进行过户。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 致行动人也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了其所持有的万 通发展 102,910,000 股股票,占万通发展当时总股本的 5.01%,转让价格为 5.04 元 /股。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 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 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列文件可在上市公司查阅:
-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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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转让协议;
-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的《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彬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彬
2024 年 4 月 30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彬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彬
签署日期:2024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 在地 |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 万通中心写字楼D座4层 |
|
| 股票简称 | 万通发展 | 股票代码 | 600246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 |
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 |
信息披露义 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 大街9号A座5279室 |
|
|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 动人 |
有√无□ 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
是□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一致行动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
股票种类: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
A股流通股 876,148,930股 44.09% |
||
|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变动比例: |
A股流通股 766,148,930股 38.55% 5.53%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个月内继 续减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 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是□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
是□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
是□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准 |
不适用 | |
| 是否已得到批 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 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彬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彬
日期:202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