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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TONE NEO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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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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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 (二)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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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的投资文化;

  • (三)建立信息双向交流的平台,提供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渠道;

  • (四)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六)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拓展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

  • 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应当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 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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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进行答复和 反馈。公司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投资者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 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将公司概况、 经营方针、新闻发布等信息放置于公司官网,同时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 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 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并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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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 未披露重大事件;

  •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调研、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 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前述来访人员需事前发函或电话沟通来访事宜,以书面形式提供来访目的 和拟咨询问题及调研提纲,并进行预约登记,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实际情况,负 责统一安排。董事会秘书审核内容后协调相关部门准备材料,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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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或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 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相关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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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指派并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 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 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 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布正式公告。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 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 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回应、妥 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进行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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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前款规定的网站和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 投资者活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员工有义务协助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配备 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分管。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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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 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董事会秘书也可以用适当方式对参与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 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 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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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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