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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ch elec. AGM Information 2014

Jul 3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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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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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3652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三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日期:中 華 民 國 一 ○ 三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89 號(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九樓 國際會議廳)

目 錄

                                                       頁次
壹、開會程序 ………………………………………………………… 1
貳、開會議程 ………………………………………………………… 2
一、報告事項 …………………………………………………… 3
二、承認事項 …………………………………………………… 3
三、討論暨選舉事項 …………………………………………… 4
四、臨時動議 …………………………………………………… 6
參、附錄
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 …………………………………… 7
二、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 10
三、會計師查核報告、個體財務報告暨合併財務報告 ……… 12
四、「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規定」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24
五、「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規定」(修正前) …………………… 32
六、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規定 ………………………………… 41
七、公司章程 …………………………………………………… 43
八、股東會議事規定……………………………………………… 47
九、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 51
十、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 52
十一、其他說明事項 …………………………………………… 53

精 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三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五、討論暨選舉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 1 -

精 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三年股東常會開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正
  • 地點: 台北市士林區士商路189 號

  •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九樓 國際會議廳)

一、宣布開會(報告出席股數)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 (一) 102 年度營業報告。

  • (二) 102 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

四、承認事項

  • (一) 102 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案。

  • (二) 102 年度盈虧撥補案。

五、討論暨選舉事項

  • (一) 本公司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

  • (二) 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規定」案。

  • (三) 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 (四) 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限制案。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 2 -

報告事項

  • 一、102 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鑒察。

  • 說 明:(一)本公司102 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7 頁~第9 頁附錄 一。

  • (二)敬請 鑒察。

  • 二、102 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敬請 鑒察。

  • 說 明:(一)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10 頁~第11 頁附錄二。 (二)敬請 鑒察。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102 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102 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業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監察人審查完竣,其中個體財務報告 及合併財務報告業經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郭紹彬、楊智惠會 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書面查核報告在案。

  • (二)102 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上述財務報告,請參閱 本手冊第7 頁~第9 頁附錄一及第12 頁~第23 頁附錄三。

  • (三)敬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102 年度盈虧撥補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102 年度之稅後淨利為NT$ 22,056,376 元,彌補因首次 採用IFRSs 對101 年12 月31 日之保留盈餘調整數後,不足部 分擬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 (二)102 年度盈虧撥補表如下:

  • 3 -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盈 虧 撥 補 表 一O二 年 度

單位:新台幣 元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盈 虧 撥 補 表
一O二 年 度
單位:新台幣 元
項 目 金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減:首次採用IFRSs 對101.12.31 之保留盈餘調整數
加:102 年度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精算損益)
加:102 年度稅後淨利
減:庫藏股註銷借記未分配盈餘
加: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0
(60,502,069)
670,528
22,056,376
(12,544,485)
19,078,768
待彌補虧損 (31,240,882)
撥補項目:
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
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30,507,639
733,243
期末待彌補虧損 0
附註:
配發員工紅利(5%)-現金
配發董監酬勞(2%)
0
0
董事長:葉國筌 經理人:陳榮輝 會計主管:陳健南
董事長:葉國筌          經理人:陳榮輝          會計主管:陳健南
(三)敬請 承認。
決議:

討論暨選舉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敬請 公決。

  • 說 明:(一)本公司擬將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溢價、因認股權證行使所得股 本發行價格超過面額部分之資本公積新台幣23,353,000 元發放 現金(按目前流通在外股份試算,每股配發新台幣0.5 元現金)。 本分派案若嗣後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影響流通在外股數, 致配發現金比率發生變動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調整並辦 理相關事宜。

  • 4 -

  • (二)資本公積現金配發至元為止(元以下全捨去),俟股東常會通過 後,授權董事長另訂發放基準日分派之。

  • (三)敬請 公決。

決 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規定」案,敬請 公決。

  • 說 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 年12 月30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073 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規定及公司管理需要,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規定」 部分條文。

  •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規定」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 手冊第24 頁~第31 頁附錄四。

  • (三)敬請 公決。

決 議:

第三案《董事會提》
案  由: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195 條、第217 條及本公司章程第11 條規定,應選 董事七人(含獨立董事三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及監察人三 人。新任董事及監察人自股東會改選完成時即刻就任,任期三 年,任期自103 年6 月17 日起至106 年6 月16 日止。

  • (二)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103 年3 月27 日董事會審查通 過,茲將相關資料載明如下:

獨立董事候選人 學(經)歷 現職 持有股份
何寶中 交通大學
資訊工程博士
資策會網路多媒體
研究所所長
資訊工業策進會副
執行長
中華民國開放系統
協會理事
中華民國資訊軟體
協會常務理事
中華兩岸科技交流
促進會常務理事
0 股
陳紀任 淡江大學計算機系
Stern School of
Business,NYU MBA
艾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協理及副總經
艾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及總經理
友得國際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長
0 股
  • 5 -
獨立董事候選人 學(經)歷 現職 持有股份
賴泰岳 交通大學電子工程
學系
宏碁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國際營運總部
總經理
佳龍科技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及薪
酬委員會委員
弘憶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監察人
GW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
(弘威電子有限公
司)董事
緯創人文基金會-監
察人
0 股
  • (三)本次選舉依本公司「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規定」為之,請參 閱本手冊第41 頁~第42 頁附錄六。

  • (四)敬請 選舉。

選舉結果:

第四案《董事會提》
  • 案 由: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限制案,敬請 公決。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 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 可。」之規定辦理。

  • (二)為借助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之專才與相關經驗,擬依公司法 第二百零九條規定,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行為及其代表行使董 事職權之自然人,擔任其他事業有關本公司「公司章程」營業 項目所列相關業務競業行為之限制。

  • (三)本公司一○三年股東常會新選任之董事及其代表人,在無損及 本公司之利益下,爰依法提請股東常會同意解除董事及其代表 人競業行為之限制。

  • (四)敬請 公決。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會

  • 6 -
附錄一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

精聯電子以『秉持誠信、追求卓越、永續經營、共享成果』的經營理念,研發、 製造『自動資料收集產品』(Auto Data Capture Products, 簡稱ADC 產品), 以“unitech品牌行銷全球已有20 餘年之經驗。雖然102 年是一個環境變化快 速、充滿挑戰、艱鉅的一年,但團隊在長年累積的基礎上,堅守崗位、力求突 破,持續投入新產品、新應用領域的開發,也調整了全球行銷組織佈局,鞏固 了 unitech 品牌在全球的地位。積極開發的新產品系列已進入市場,為公司奠 定長期成長契機,這些改變與創新已獲具體進展,陸續取得一些指標性客戶、 新市場、新應用之訂單。

一、102 年度營業結果

  • (一) 102 年度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以合併美洲、歐洲、中國、日本等在海外從事品牌產品銷售之子公司觀之,全
年度合併營業收入達新台幣(以下同) 19.64億元,相較前一年度有微幅成長;
營業毛利6.05億元,相較前一年度小幅減少1.66%。雖然面對全球景氣低迷、
企業資本資出保守緊縮、遞延下,本公司業務受到衝擊、訂單延後,但公司內
部持續進行有效的費用管控,最終創造每股盈餘達0.47元,相較前一年度0.18
元,已大幅回升。

本公司對於產品、技術之發展從未停歇,經過長期在自動資料收集領域的專注 經營,unitech 品牌之工規行動電腦,已名列全球前10 大品牌之市場地位。除 現有工規行動電腦、條碼掃描器等產品,本公司已將核心技術加以運用發展, 開發新產品及新應用進入“智能居家安控、“數位智慧節能、“RFID等領 域,以更具成長性之產品及新應用進一步提升 unitech 產品在全球自動資料收 集產業之競爭力。

  • 7 -
(二)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合併)分析如下:

1.財務收支

年度
科目
101 年度 101 年度 102 年度 102 年度 變動比例
金額 百分比 金額 百分比
營業收入淨額 1,962,516 100.00% 1,964,332 100.00% 0.09%
營業毛利 615,707 31.37% 605,456 30.82% -1.66%
營業淨利 6,295 0.32% 18,194 0.93% 189.02%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11,323 0.58% 10,623 0.54% -6.18%
稅前淨利 17,618 0.90% 28,817 1.47% 63.57%
所得稅費用 9,740 0.50% 6,269 0.32% -35.64%
本期淨利 7,878 0.40% 22,548 1.15% 186.21%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28,336) (1.44)% 8,001 0.41%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20,458) (1.04)% 30,549 1.56% -

2.獲利能力分析

項 目年度 101 年度 102 年度
負債比率:(負債/資產總額) 37.71%
35.27%
長期資金占固定資產比率:(長期資金/固定資產) 327.96%
346.82%
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263.62%
303.18%
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負債) 137.53%
179.50%
股東權益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股東權益淨值) 0.70%
2.03%
純 益 率:(稅後損益/銷貨淨額) 0.40%
1.15%
每股盈餘:(稅後淨利─特別股股利)/加權平均已發行股數 0.18 元
0.47 元
  • (三) 101年度研究與發展狀況
本年度精聯電子研究發展費用共計114,133仟元,佔營業收入淨額約6%。主要
研發除現有軍、工規與商用行動電腦、條碼掃描器及RFID讀取器等相關產品及
技術應用,並開發智能居家安控、數位智慧節能、醫療照護之產品,同時開發
應用系統開發工具軟體、管理平台軟體及系統解決方案軟體。
  • 102 年度主要研發之新產品如下:

  • 。MS 250: 光罩式條碼掃描器。

  • 。MS 912: 口袋型無線一維條碼掃描器。

  • 。MS 916: 口袋型具螢幕無線雷射式條碼掃描器。

  • 。MS 920: 口袋型無線二維條碼掃描器。

  • 。PA 400: 4.3"觸控螢幕,IP-68 等級具GPS、條碼掃描器、UHF RFID 等功能 之PDA 式行動電腦。

  • 。MT 700: 商用智慧多功能終端機。

  • 。NT 7000:商用智慧多功能終端機。

  • 8 -

  • 。MT 800/MT 880:居家智慧多功能終端機。

  • 。MT 32: 數位綠能燈控系統。

  • 。Midas: 行動裝置管理平台軟體。

  • 。Rainbow: Tashi 裝置開發管理平台軟體。

二、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對公司的影響

本公司所產銷之『自動資料收集產品』是各行各業自動化的利器,用以提升效
率、精簡人力、降低成本、提升服務、落實對人、對物的管理監控…等,由於
無線傳輸環境成熟、掌上行動裝置快速成長,各種應用普及、市場擴大,也因
此吸引相關競爭者投入。公司除了持續開發相關新一代的產品並拓展新應用領
域,以結合完整的軟硬體來深耕市場、滿足客戶所需,同時積極進行流程合理
化、深化資訊系統之應用、提高作業的品質和效率,以整合全球營運之綜效、
謀求降低成本費用,期能持續提升競爭力。

三、103 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在經過沉潛變革的102年,本公司體質已大幅提升,並且從歐美等市場已感受
到景氣回升,本公司已準備好迎向光明的一年,近期陸續上市的新產品包括:
工規平板電腦、口袋型條碼掃描器、智能居家安控系統、數位智慧節能系統..
等,加上原本已深具規模競爭力的軍工規行動電腦產品,整體營運應能更上一
層樓。

四、公司未來發展策略

本公司將持續以unitech品牌,深耕全球市場,以在地化經營,透過各國、各
領域的經銷商、系統整合商…等伙伴客戶,將自動資料收集產品銷售予各行各
業,與伙伴客戶共存共榮。同時為了提供伙伴客戶能更有效率的開發應用軟
體、降低開發成本,縮短銷售前置時間並降低使用管理維運成本,本公司已陸
續完成應用軟體開發工具、管理平台軟體,為我們所生產的自動資料收集產品
加值,讓公司與客戶能成為更緊密的長期伙伴。
公司全體同仁感謝  各位股東長期的支持,新的一年精聯電子將在現有基礎
下,全力以赴,可預見全年營收、獲利將可望再進一步向上、創造豐碩利潤回
報股東長期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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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葉國筌                  經理人:陳榮輝                 會計主管:陳健南
  • 9 -
附錄二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議
案等,其中個體財務報告業經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竣事並出具查核報
告。上述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議案業經本監察人審查完竣,
認為尚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繕具報告書。
敬請  鑑察。
此 致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連景山
監察人            沈哲生
監察人            林明杰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 10 -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二年度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告,其中合
併財務報告業經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竣事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合併
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告業經本監察人審查完竣,認為尚無不合,爰依公
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繕具報告書。
敬請  鑑察。
此 致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連景山
監察人            沈哲生
監察人            林明杰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 11 -
附錄三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會計師查核報告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及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及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及個體現 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 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之被投資公 司中,部分被投資公司之ㄧ○ㄧ年度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 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個體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所列 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一年一 月一日該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分別為 57,958 仟元及 60,195 仟元,分別佔資產總額之 3.36% 3.47% ;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相關之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 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為 (459) 仟元,佔稅前淨利之 (2.61)%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 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為 (1,147) 仟元,佔其他綜合損益淨額之 4.13 %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
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
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
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
師之查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第一段
所述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
允當表達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民國一○一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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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 12 -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一年一月一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單位:新臺幣仟元 單位:新臺幣仟元
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一年一月一日
代碼 會 計 項 目



1100
1110
1150
1170
1180
1200
130x
1410
1460
1476
11xx
1543
1550
1600
1780
1840
1920
1980
1995
15xx
1xxx
流動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應收票據淨額
應收帳款淨額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其他應收款
存貨
預付款項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淨額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流動資產合計
非流動資產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無形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
存出保證金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其他非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合計
資產總計
四及六.1
四及六.2
四及六.4
四、六.5及七
四及六.6
四、六.8及八
四及六.3
四及六.7
四、六.9及八
四及六.10
四及六.22
四及八
$96,948
582
15,899
312,461
126,264
21,341
384,333
10,944
-
5,169
973,941
-
333,896
356,040
23,165
19,467
7,658
-
1,681
741,907
$1,715,848
6
-
1
18
7
1
22
1
-
-
56
-
20
21
1
1
1
-
-
44
100
$52,675
2
19,076
274,674
130,945
67,636
436,981
18,032
-
6,852
1,006,873
5,000
298,410
359,593
3,915
32,811
7,680
-
9,444
716,853
$1,723,726
3
-
1
16
8
4
25
1
-
-
58
-
17
21
-
2
1
-
1
42
100
$94,321
1,360
19,646
233,858
154,961
43,674
379,855
13,454
1,142
4,615
946,886
5,000
356,275
373,281
5,946
30,914
10,104
4,520
1,165
787,205
$1,734,091
5
-
1
13
9
3
22
1
-
-
54
-
21
22
-
2
1
-
-
46
100
董事長:葉國筌
經理人:陳榮輝
(請參閱個體財務報表附註)
會計主管:陳健南
  • 13 -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資產負債表 ( )

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一年一月一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單位:新臺幣仟元 單位:新臺幣仟元
負債及權益 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一年ㄧ月ㄧ日
代碼 會 計 項 目 附 註 金 額 金 額 金 額
2100
2120
2150
2170
2200
2230
2320
2399
21xx
2540
2570
2640
2645
25xx
2xxx
31xx
3100
3110
3200
3300
3310
3320
3350
3400
3500
3xxx
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
其他應付款
當期所得稅負債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其他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合計
非流動負債
長期借款
遞延所得稅負債
應計退休金負債
存入保證金
非流動負債合計
負債總計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股本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待彌補虧損
保留盈餘合計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四及六.11
四及六.2


.22
四及六.12
四及六.12
四及六.22
四及六.13
.14
.1415
.14

四及六.14
$-
1,579
1,023
256,679
82,079
4,499
58,446
1,409
405,714
121,794
2,473
62,166
1,300
187,733
593,447
466,290
656,845
30,508
26,989
(50,321)
7,176
(7,910)
-
1,122,401
$1,715,848
-
-
-
15
5
-
3
-
23
7
-
4
-
11
34
27
38
2
2
(3)
1
-
-
66
100
$40,000
946
925
287,873
82,834
7,110
45,869
2,516
468,073
100,243
-
63,432
1,300
164,975
633,048
476,000
669,386
29,801
20,492
(53,299)
(3,006)
(15,739)
(35,963)
1,090,678
$1,723,726
2
-
-
17
5
-
3
-
27
6
-
4
-
10
37
27
39
2
1
(3)
-
(1)
(2)
63
100
$-
93
1,527
212,596
72,365
6,586
41,094
12,689
346,950
184,658
495
49,528
-
234,681
581,631
476,000
668,257
26,986
38,358
(21,178)
44,166
-
(35,963)
1,152,460
$1,734,091
-
-
-
12
4
-
2
1
19
11
-
3
-
14
33
27
39
2
2
(1)
3
-
(2)
67
100
董事長:葉國筌
經理人:陳榮輝
(請參閱個體財務報表附註)
會計主管:陳健南
  • 14 -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二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單位:新臺幣仟元 單位:新臺幣仟元
代碼 會 計 項 目 附 註 一○二年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一年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金 額 金 額
4000
5000
5900
5910
5920
6000
6100
6200
6300
6900
7000
7010
7020
7050
7060
7900
7950
8200
8300
8310
8360
8399
8500
9750
9710
9850
9810
營業收入
營業成本
營業毛利
未實現銷貨損失
已實現銷貨利益
營業毛利淨額
營業費用
推銷費用
管理費用
研究發展費用
營業費用合計
營業利益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其他收入
其他利益及損失
財務成本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稅前淨利
所得稅費用
本期淨利
其他綜合損益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確定福利計劃精算利益(損失)
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相關之所得稅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基本每股盈餘
本期淨利
稀釋每股盈餘
本期淨利
四、六.16及七
.19及七
.1819及七
.20
.20
.20
四及六.22
.21
.21
.21
四及六.23
四及六.23
1,639,212
(1,254,501)
384,711
(31,324)
38,825
392,212
(148,382)
(67,146)
(114,133)
(329,661)
62,551
5,109
4,618
(2,864)
(24,159)
(17,296)
45,255
(23,199)
22,056
9,433
808
(1,742)
8,499
$30,555
$0.47
$0.47
100
(76)
24
(2)
2
24
(9)
(4)
(7)
(20)
4
-
-
-
(1)
(1)
3
(1)
2
-
-
-
-
2
1,644,036
(1,254,994)
389,042
(38,825)
47,033
397,250
(154,180)
(68,804)
(114,272)
(337,256)
59,994
12,755
(3,723)
(2,386)
(49,061)
(42,415)
17,579
(9,331)
8,248
(15,739)
(14,524)
2,469
(27,794)
$(19,546)
$0.18
$0.18
100
(76)
24
(3)
3
24
(10)
(4)
(7)
(21)
3
1
-
-
(3)
(2)
1
-
1
(1)
(1)
-
(2)
(1)
董事長:葉國筌 經理人:陳榮輝
(請參閱個體財務報表附註)
會計主管:陳健南
  • 15 -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二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二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二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二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單位:新臺幣仟元
項目 股本 資本公積 保 留 盈 餘 其他權益項目 庫藏股票 權益總額
法定盈餘
公積
特別盈餘
公積
未分配盈餘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差額
代碼 3100 3200 3310 3320 3350 3410 3500 3XXX
A1
B1
B17
B5
N1
D1
D3
D5
Z1
A1
B1
B3
N1
D1
D3
D5
L3
Z1
民國一○○年度盈餘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淨利
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其他綜合損益
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綜合損益總額
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民國一○一年度盈餘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淨利
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其他綜合損益
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綜合損益總額
註銷庫藏股票
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餘額
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餘額
$476,000
-
-
-
-
-
-
-
$476,000
$476,000
-
-
-
-
-
-
(9,710)
$466,290
$668,257
-
-
-
1,129
-
-
-
$669,386
$669,386
-
-
1,168
-
-
-
(13,709)
$656,845
$26,986
2,815
-
-
-
-
-
-
$29,801
$29,801
707
-
-
-
-
-
-
$30,508
$38,358
-
(17,866)
-
-
-
-
-
$20,492
$20,492
-
6,497
-
-
-
-
-
$26,989
$(21,178)
(2,815)
17,866
(43,365)
-
8,248
(12,055)
(3,807)
$(53,299)
$(53,299)
(707)
(6,497)
-
22,056
670
22,726
(12,544)
$(50,321)
$-
-
-
-
-
-
(15,739)
(15,739)
$(15,739)
$(15,739)
-
-
-
-
7,829
7,829
-
$(7,910)
$(35,963)
-
-
-
-
-
-
-
$(35,963)
$(35,963)
-
-
-
-
-
-
35,963
$-
$1,152,460
-
-
(43,365)
1,129
8,248
(27,794)
(19,546)
$1,090,678
$1,090,678
-
-
1,168
22,056
8,499
30,555
-
$1,122,401
董事長:葉國筌 經理人:陳榮輝
(請參閱個體財務報表附註)
會計主管:陳健南
  • 16 -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二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代碼 項目 一○二年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一年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碼 項目 一○二年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一年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金 額 金 額 金 額 金 額
AAAA
A10000
A20000
A20010
A20300
A20100
A20200
A20900
A21200
A21300
A23100
A23900
A24000
A22300
A22500
A21900
A30000
A20400
A31130
A31150
A31160
A31180
A31200
A31230
A31990
A20400
A32130
A32150
A32180
A32230
A32240
A33000
A33100
A33200
A33300
A33500
AAAA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壞帳轉回利益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處分投資(利益)損失
未實現銷貨利益
已實現銷貨利益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損失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酬勞成本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增加)減少
應收票據淨額減少
應收帳款淨額增加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減少
其他應收款減少(增加)
存貨減少(增加)
預付款項減少(增加)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增加
應付票據增加(減少)
應付帳款(減少)增加
其他應付款(減少)增加
其他流動負債減少
應計退休金負債(減少)增加
營運產生之淨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45,255
(1,518)
26,992
3,923
2,864
(374)
-
(2,478)
31,324
(34,176)
24,159
(92)
1,168
(580)
3,185
(36,277)
4,681
46,295
52,648
7,088
(3,987)
633
98
(31,194)
(755)
(1,107)
(3,942)
133,833
374
-
(2,864)
(8,251)
123,092
$17,579
(230)
25,495
4,163
2,386
(649)
(56)
401
34,176
(41,111)
49,061
114
1,129
1,358
572
(40,588)
24,016
(23,962)
(57,126)
(4,578)
(13,339)
853
(602)
75,277
10,469
(10,173)
4,318
58,953
649
56
(2,386)
(13,668)
43,604
BBBB
B01900
B01300
B02800
B05400
B02700
B04500
B03800
B06600
BBBB
CCCC
C00100
C00200
C01600
C01700
C03000
C04500
CCCC
EEEE
E00100
E00200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處分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取得採權益法之投資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取得無形資產
存出保證金減少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短期借款減少
舉借長期借款
償還長期借款
存入保證金增加
發放現金股利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7,478
450
(47,360)
(12,047)
(23,173)
22
1,683
(72,947)
1,063,095
(1,103,095)
80,000
(45,872)
-
-
(5,872)
44,273
52,675
$96,948
$741
-
918
-
(7,779)
(2,132)
2,424
2,283
(3,545)
545,000
(505,000)
-
(79,640)
1,300
(43,365)
(81,705)
(41,646)
94,321
$52,675
董事長:葉國筌
經理人:陳榮輝
(請參閱個體財務報表附註)
會計主管:陳健南
  • 17 -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會計師查核報告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民國一○一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 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 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列入上開合併財務 報表之子公司中,部分子公司ㄧ○ㄧ年度之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 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子公司財務報表 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該等子公司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 116,731 仟元及 131,792 仟元,分別佔合併資產總 額 6.65% 7.42% ,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營業收入淨額為 297,262 仟元,佔合併營業收入淨額之 15.15 %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
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
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
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
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第一段所述合
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導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
表達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民國一○一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二年及一○一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
計師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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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 18 -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一年一月一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單位:新臺幣仟元 單位:新臺幣仟元 單位:新臺幣仟元
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一年一月一日
代碼 會 計 項 目



1100
1110
1150
1170
1200
1220
130x
1410
1460
1476
1479
11xx
1543
1600
1780
1840
1920
1980
1995
15xx
1xxx
流動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應收票據淨額
應收帳款淨額
其他應收款
當期所得稅資產
存貨
預付款項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淨額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其他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合計
非流動資產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無形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
存出保證金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其他非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合計
資產總計
四及六.1
四及六.2
四及六.4
四、六.5及七
.23
四及六.6
四、六.7及八
四及六.3
四、六.8及八
四及六.9
四及六.23
四、六.7及八
.10
$257,145
582
15,899
456,442
19,733
2,707
508,871
17,207
-
5,169
5,881
1,289,636
-
359,626
23,288
45,006
10,601
8,814
1,681
449,016
$1,738,652
15
-
1
26
1
-
29
1
-
-
-
73
-
21
1
3
1
1
-
27
100
$196,744
2
19,076
408,045
35,681
9,985
598,480
28,039
-
13,846
1
1,309,899
5,000
364,056
4,060
45,273
9,811
8,322
9,444
445,966
$1,755,865
11
-
1
23
2
1
34
2
-
1
-
75
-
21
-
3
1
-
-
25
100
$258,464
1,360
19,646
393,623
13,635
19,804
571,503
17,381
1,142
4,615
5,154
1,306,327
5,000
379,142
6,423
44,662
12,266
20,275
1,165
468,933
$1,775,260
15
-
1
22
1
1
32
1
-
-
-
73
-
22
-
3
1
1
-
27
100
董事長:葉國筌 經理人:陳榮輝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會計主管:陳健南
  • 19 -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 )

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一年一月一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單位:新臺幣仟元 單位:新臺幣仟元 單位:新臺幣仟元
負債及權益 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一年一月一日
代碼 會 計 項 目 附 註 金 額 金 額 金 額
2100
2120
2150
2170
2200
2230
2250
2320
2399
21xx
2540
2570
2640
2645
25xx
2xxx
31xx
3100
3110
3200
3300
3310
3320
3350
3400
3500
36xx
3xxx
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
其他應付款
當期所得稅負債
負債準備-流動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
其他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合計
非流動負債
長期借款
遞延所得稅負債
應計退休金負債
存入保證金
非流動負債合計
負債總計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股本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待彌補虧損
保留盈餘合計
其他權益
庫藏股票
母公司業主權益合計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四及六.11
四及六.2


.23
四及六.14
四及六.12
四及六.12
四及六.23
四及六.13
.15
.1516
.15

四及六.15
四及六.15
$-
1,579
1,023
256,731
93,534
4,892
7,405
58,446
1,761
425,371
121,794
2,572
62,166
1,300
187,832
613,203
466,290
656,845
30,508
26,989
(50,321)
7,176
(7,910)
-
1,122,401
3,048
1,125,449
$1,738,652
-
-
-
15
5
-
1
3
-
24
7
-
4
-
11
35
27
38
2
1
(3)
-
-
-
65
-
65
100
$40,000
946
925
294,714
91,087
7,171
13,107
45,869
3,062
496,881
100,243
277
63,432
1,300
165,252
662,133
476,000
669,386
29,801
20,492
(53,299)
(3,006)
(15,739)
(35,963)
1,090,678
3,054
1,093,732
$1,755,865
2
-
-
17
5
1
1
3
-
29
6
-
3
-
9
38
27
38
2
1
(3)
-
(1)
(2)
62
-
62
100
$-
93
1,527
219,745
88,221
8,128
12,319
41,094
12,689
383,816
184,658
495
49,528
337
235,018
618,834
476,000
668,257
26,986
38,358
(21,178)
44,166
-
(35,963)
1,152,460
3,966
1,156,426
$1,775,260
-
-
-
12
5
1
1
2
1
22
10
-
3
-
13
35
27
38
1
2
(1)
2
-
(2)
65
-
65
100
董事長:葉國筌 經理人:陳榮輝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會計主管:陳健南
  • 20 -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二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碼 會 計 項 目 附 註 一○二年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一年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金 額 金 額
4000
5000
5900
6000
6100
6200
6300
6900
7000
7010
7020
7050
7060
7900
7950
8200
8300
8310
8360
8399
8500
8600
8610
8620
8700
8710
8720
9750
9710
9850
9810
營業收入
營業成本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推銷費用
管理費用
研究發展費用
營業費用合計
營業利益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其他收入
其他利益及損失
財務成本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稅前淨利
所得稅費用
本期淨利
其他綜合損益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
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相關之所得稅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淨利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非控制權益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非控制權益
每股盈餘()
基本每股盈餘
本期淨利
稀釋每股盈餘
本期淨利
四、六.17及七
.20及七
.1920及七
.21
.21
.21
四及六.23
.22
.22
.22
四及六.24
四及六.24
四及六.24
$1,964,332
(1,358,876)
605,456
(381,106)
(92,023)
(114,133)
(587,262)
18,194
6,483
7,083
(2,943)
-
10,623
28,817
(6,269)
22,548
8,935
808
(1,742)
8,001
$30,549
$22,056
492
$22,548
$30,555
(6)
$30,549
$0.47
$0.47
100
(69)
31
(19)
(5)
(6)
(30)
1
-
-
-
-
-
1
-
1
-
-
-
-
1
$1,962,516
(1,346,809)
615,707
(386,735)
(108,405)
(114,272)
(609,412)
6,295
13,869
190
(2,386)
(350)
11,323
17,618
(9,740)
7,878
(16,281)
(14,524)
2,469
(28,336)
$(20,458)
$8,248
(370)
$7,878
$(19,546)
(912)
$(20,458)
$0.18
$0.18
100
(69)
31
(20)
(5)
(6)
(31)
-
1
-
-
-
1
1
-
1
(1)
(1)
-
(2)
(1)
董事長:葉國筌 經理人:陳榮輝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21 -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二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項目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額
股本 資本公積 保 留 盈 餘 其他權益項目 庫藏股票 母公司業主
權益總計
法定盈餘
公積
特別盈餘
公積
未分配盈餘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差額
代碼 3100 3200 3310 3320 3350 3410 3500 31XX 36XX 3XXX
A1
B1
B17
B5
N1
D1
D3
D5
Z1
A1
B1
B3
N1
D1
D3
D5
L3
Z1
民國一○○年度盈餘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淨損
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其他綜合損益
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綜合損益總額
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民國一○一年度盈餘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淨利
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其他綜合損益
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綜合損益總額
註銷庫藏股票
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民國一○一年一月一日餘額
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餘額
$476,000
-
-
-
-
-
-
-
$476,000
$476,000
-
-
-
-
-
-
(9,710)
$466,290
$668,257
-
-
-
1,129
-
-
-
$669,386
$669,386
-
-
1,168
-
-
-
(13,709)
$656,845
$26,986
2,815
-
-
-
-
-
-
$29,801
$29,801
707
-
-
-
-
-
-
$30,508
$38,358
-
(17,866)
-
-
-
-
-
$20,492
$20,492
-
6,497
-
-
-
-
-
$26,989
$(21,178)
(2,815)
17,866
(43,365)
-
8,248
(12,055)
(3,807)
$(53,299)
$(53,299)
(707)
(6,497)
-
22,056
670
22,726
(12,544)
$(50,321)
$-
-
-
-
-
-
(15,739)
(15,739)
$(15,739)
$(15,739)
-
-
-
-
7,829
7,829
-
$(7,910)
$(35,963)
-
-
-
-
-
-
-
$(35,963)
$(35,963)
-
-
-
-
-
-
35,963
$-
$1,152,460
-
-
(43,365)
1,129
8,248
(27,794)
(19,546)
$1,090,678
$1,090,678
-
-
1,168
22,056
8,499
30,555
-
$1,122,401
$3,966
-
-
-
-
(370)
(542)
(912)
$3,054
$3,054
-
-
-
492
(498)
(6)
-
$3,048
$1,156,426
-
-
(43,365)
1,129
7,878
(28,336)
(20,458)
$1,093,732
$1,093,732
-
-
1,168
22,548
8,001
30,549
-
$1,125,449
董事長:葉國筌
經理人:陳榮輝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會計主管:陳健南
  • 22 -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二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二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二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二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二年及一○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臺幣仟元
代碼 項目 一○二年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一年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碼 項目 一○二年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一年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金 額 金 額 金 額 金 額
AAAA
A10000
A20000
A20010
A20300
A20300
A20100
A20200
A20900
A21200
A21300
A23100
A22300
A22500
A21900
A30000
A20400
A31130
A31150
A31180
A31200
A31230
A31240
A31990
A20400
A32130
A32150
A32180
A32200
A32230
A32240
A33000
A33100
A33200
A33300
A33500
AAAA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呆帳費用
壞帳轉回利益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處分投資(利益)損失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損失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酬勞成本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增加)減少
應收票據淨額減少
應收帳款淨額增加
其他應收款減少(增加)
存貨減少(增加)
預付款項減少(增加)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減少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增加
應付票據增加(減少)
應付帳款(減少)增加
其他應付款減少
負債準備-流動(減少)增加
其他流動負債減少
應計退休金負債減少
營運產生之淨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利息
退還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28,817
617
(1,569)
28,633
3,953
2,943
(1,168)
-
(2,478)
-
(19)
1,168
(580)
3,185
(47,453)
15,948
89,609
10,832
(5,880)
(4,018)
633
98
(37,983)
2,447
(5,702)
(1,301)
(458)
80,274
1,168
-
(2,943)
1,154
79,653
$17,618
185
(1,482)
27,783
4,189
2,386
(1,762)
(56)
401
350
250
1,129
1,358
571
(13,126)
(22,046)
(26,977)
(10,658)
5,153
(13,340)
853
(602)
74,969
2,866
788
(9,627)
(620)
40,553
1,762
56
(2,386)
762
40,747
BBBB
B01900
B01300
B02800
B02700
B04500
B03800
B06600
BBBB
CCCC
C00100
C00200
C01600
C01700
C03000
C04500
CCCC
DDDD
EEEE
E00100
E00200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處分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取得無形資產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短期借款減少
舉借長期借款
償還長期借款
存入保證金增加
發放現金股利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7,478
501
(12,720)
(23,173)
(790)
8,677
(20,027)
1,063,095
(1,103,095)
80,000
(45,872)
-
-
(5,872)
6,647
60,401
196,744
$257,145
$741
-
919
(8,978)
(2,211)
2,455
2,484
(4,590)
545,000
(505,000)
-
(79,640)
963
(43,365)
(82,042)
(15,835)
(61,720)
258,464
$196,744
- 23 -
董事長:葉國筌
經理人:陳榮輝
會計主管:陳健南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董事長:葉國筌

==> picture [51 x 5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 picture [45 x 4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會計主管:陳健南

==> picture [37 x 3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經理人:陳榮輝 - 23 -

附錄四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規定」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說明
第二條 資產適用範圍:
A.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
礎證券等投資。
B.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
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營建
業之存貨)及設備

C.會員證。
D.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
權等無形資產。
E.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
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F.衍生性商品。
G.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H.其他重要資產。
第二條 資產適用範圍:
A.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
礎證券等投資。
B.不動產(含營建業之存貨)及其
他固定資產。
C.會員證。
D.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
權等無形資產。
E.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
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F.衍生性商品。
G.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H.其他重要資產。









依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
102.12.30. 金
管證發字第
1020053073 號
令修正「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第三
條規定修訂。
第三條 名詞定義
A.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
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
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
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
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
複合式契約等。
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
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
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B.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
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
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
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或依公司法一百五十六條第八
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
第三條 名詞定義
A.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
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
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
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
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
複合式契約等。
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
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
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B.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
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
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
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或依公司法一百五十六條第六
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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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053073 號
令修正「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第四
條規定修訂。
  • 24 -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說明
(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C.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D.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
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

價業務
者。
E.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
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
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
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
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
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F.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
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
大陸投資。
G.
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
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C.關係人:指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規定
者。
D.子公司:指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
號及第七號所規定者。
E.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
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其他固
定資產估價業者。
F.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
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
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
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
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
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G.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
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
大陸投資。
H.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
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第十二條 估價報告適用時機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除與政
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
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
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
規定:
A.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
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
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
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
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估價報告適用時機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
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
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
業使用之機器
設備外,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
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A.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
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
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
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
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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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修正「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第九
條規定修訂。
  • 25 -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說明
B.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
價。
C.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
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
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
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
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
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
體意見:
a.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
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b.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者。
D.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
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
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
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
書。
B.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
價。
C.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
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
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
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
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
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
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a.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
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b.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者。
D.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
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
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
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
書。
第十三條 會計師意見書
A.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
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
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
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
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B.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
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第十三條 會計師意見書
A.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
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
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
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
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B.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
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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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第
十、十一條規
定修訂。
  • 26 -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說明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
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
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
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
C.本條前二項及第十二條交易金
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六條第B
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規定取
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D.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
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
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
上者上,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
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十號規定辦理。
C.本條前二項及第十二條交易金
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六條第B
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規定取
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D.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
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
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
第十五條 關係人交易簽約及支付
款項前之規範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外,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
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
契約及支付款項:
A.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
及預計效益。
B.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C.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六
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
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D.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
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
係等事項。
E.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
第十五條 關係人交易簽約及支付
款項前之規範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
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支付款項:
A.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
及預計效益。
B.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C.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六
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
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D.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
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
係等事項。
E.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
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
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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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修正「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第十
四條規定修
訂。
  • 27 -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說明
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
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F.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G.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
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
六條第B 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
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
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
處理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
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
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
會得依第十條授權董事長在額度
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
董事會追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

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
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
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F.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G.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
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
六條第B 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本處理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
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
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

備,董事會得依第十條授權董事長
在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
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前
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
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
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十六條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交
易之評估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
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A.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
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
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
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
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
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
款利率。
B.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
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
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
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
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
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
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
第十六條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交
易之評估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
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A.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
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
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
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
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
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
款利率。
B.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
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
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
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
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
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
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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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修正「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第十
五條規定修
訂。
  • 28 -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說明
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
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
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成
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
體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四條規定
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a.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
不動產。
b.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
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c.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
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
不動產
而取得不動產。
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
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
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成
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
體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四條規定
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a.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
不動產。
b.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
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c.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取得
不動產。
第二十六條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標

A.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
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
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
a.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
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
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在此限。
b.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c.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
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
約損失上限金額。
d.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
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
第二十六條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標

A.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
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
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
a.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
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
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不在此限。
b.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
c.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
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
約損失上限金額。
d.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
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
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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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證發字第
1020053073 號
令修正「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第三
十條規定修
訂。
  • 29 -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說明
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
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
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初級
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
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
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
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
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
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
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
取得不動產,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
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B.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
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
不動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
之金額。
C.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已依本處理規定公告部分
免再計入。
D.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
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
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
之有價證券買賣。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
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
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
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
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
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
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
取得不動產,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
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B.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
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
不動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
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
之金額。
C.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已依本處理規定公告部分
免再計入。
D.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
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
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
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

  • 30 -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說明
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
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
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
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F.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
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
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
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G.本公司依前款規定公告申報之
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
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
a.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
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b.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
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c.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
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F.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
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
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
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G.本公司依前款規定公告申報之
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
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
a.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
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b.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
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c.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有關總資產百
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
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
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
新臺幣十元者,本規定
有關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
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百
分之十計算之。
第二十八條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
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
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
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有關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
定,以股東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依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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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證發字第
1020053073 號
令修正「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第三
十三條之二規
定修訂。
  • 31 -
附錄五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規定(修正前)

第一條 目的與法源依據

  • 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開,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及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規定訂定,並應依本處理程序處理。

第二條 資產適用範圍:

  • A.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B.不動產(含營建業之存貨)及其他固定資產。

  • C.會員證。

  • D.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E.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 F.衍生性商品。

  • G.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H.其他重要資產。

第三條 名詞定義
  • A.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 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 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 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 期進(銷)貨合約。

  • B.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 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 (以下簡 稱股份受讓)者。

  • C.關係人:指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 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規定者。

  • D.子公司:指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所規 定者。

  • E.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估價業 者。

  • F.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 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 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G.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 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H.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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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之財務報表。
  • 第四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 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第五條 評估及作業程序

  • 資產之取得或處分,應事先由各使用或相關權責部門依本公司內部作業相關程序辦 理。

第六條 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 A.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 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債務人債信及當時 交易價格議定之。

  • B.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權 或債券價格決定之。

  • C.取得或處分前二款之其他資產,以詢價、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不動產並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議定之,若符 合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並應參考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

  • 第七條 執行單位

  • A.有價證券投資之執行單位為財務部。

  • B.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執行單位為各使用部門及財務部。

  • C.會員證之執行單位為各使用部門及財務部。

  • D.無形資產之執行單位為各使用部門及總經理室。

  • E.金融機構之債權執行單位為財務部。

  • F.衍生性商品之執行單位為財務部。

  • G.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執行單位為各使用部門及財務部。

  • H.其他重要資產之執行單位為各使用部門。

  • 第八條 有價證券及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投資額度

  •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

  • A.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且個別 有價證券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前開金額。

  • B.子公司如屬於投資公司得購買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投資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一百二十,且個別有價證券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前開淨值之 百分之一百。

  • C.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 之十。

第九條 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程序
  • A.本公司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須由財務部提出評估報告,經董事長核准後為 之,每筆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並應事先提報董事會核議後,始得為 之。但固定收益性之投資,如定期存款、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可轉讓定期存單、 債券型基金等,每筆交易金額在壹億元以下,授權董事長核准後,即可為之。

  • B.財務部應依取得有價證券性質與日期順序登錄“股權投資明細表"或“非股權 投資明細表",隨時對有價證券之異動或孳息予以紀錄。

  • C.有價證券有提供擔保或質押時,財務部應隨時掌握其動態,於責任解除後,應即 收回擔保或辦理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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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程序
  • 本公司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由申請單位依實際需求狀況,經詢 價、比價或議價後依單據簽核權限經必要主管簽核,參仟萬以上並應提報董事會核 議後,始得為之。

  • 第十一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會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取 得或處分資產交易送董事會決議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 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第十二條 估價報告適用時機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 符合下列規定:

    • A.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 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 辦理。

    • B.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C.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 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 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a.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b.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D.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 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第十三條 會計師意見書

    • A.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 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B.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上,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

    • C. 本條前二項及第十二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六條第 B 項規定辦理,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 處理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D.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 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十四條 與關係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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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
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規定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三條第C 項規定辦理。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第十五條 關係人交易簽約及支付款項前之規範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 款項:

  • A.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B.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C.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 相關資料。

  • D.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E.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 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F.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G.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六條第 B 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規定提交董事會通 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董事會得依 第十條授權董事長在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

  • 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第十六條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交易之評估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A.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 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 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B.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 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 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 適用之。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
估交易成本。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
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不適
用前三項規定:
a.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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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c.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取得不動產。

  • 第十七條 A.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 條 第B 項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 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 a.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a)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 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 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 利率孰低者為準。

      • (b)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 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 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c)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 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 b.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 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 前述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 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B.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 理下列事項:

    • a.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 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b.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c.應將本條第A 款及第B 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 報及公開說明書。

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
或為適當補償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
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
前二項辦理。
第十八條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 A.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 B.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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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文件,併同前項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
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
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 C.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 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 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 日期。

  • 第二十條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 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 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 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a.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 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 b.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 董事會等日期。

  • c.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 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
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
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
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事前保密承諾
  • 所有參與知悉合併所有參與或知悉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 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 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 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第二十二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 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 a.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 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b.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c.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d.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e.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f.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以維護參 與公司之權益。

第二十三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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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a.違約之處理。

  • b.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 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c.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 則。

  • d.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e.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f.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第二十四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 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 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 與公司重行為之。

第二十五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公開發行公
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標準
  • A.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a.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不在此限。

  • b.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c.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 限金額。

  • d.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 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 不在此限:

    • (一)買賣公債。

    • (二)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 證券買賣。

    •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 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 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 不動產,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B.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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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C.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依本處理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D.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

  • E.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 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F.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至少保存五年。

  • G.本公司依前款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 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a.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b.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c.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二十七條 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
  • A.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等有關 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B.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本處理程序所訂應公告申 報標準者,由本公司為之。

  • C.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 十」,係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第二十八條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第 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 規定,以股東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不得放棄對Unitech America Ventures Inc. (以下簡稱 UAV)、Unitech Europe Ventures Inc. (以下簡稱UEV)、Unitech Japan Holding Inc. (以下簡稱UJH)、Unitech Asia Ventures Inc. (以下簡稱UCV)未來各年度之增資;UAV 不得放棄對Unitech America Holding Inc. (UAH)未來各年度之增資;UEV 不得放棄對 Unitech Europe Holding Inc. (以下簡稱UEH)未來各年度之增資; UJH 不得放棄對Unitech Japan Co., Ltd .未來各年度之增資;UCV 不得放棄對Unitech Industries Holding Inc. (以下簡稱UIH) 未來各年度之增資;UAH 不得放棄對Unitech America Inc. (以下 簡稱UTA)未來各年度之增資;UEH 不得放棄對Unique Technology Europe B.V. (以下簡稱UTI)未來各年度之增資;UIH 不得放棄對 廈門精瑞電腦有限公司未來各年度之增資;未來若本公司放棄對上 開公司之增資或處分上開公司,須經本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 且該處理辦法中有關不得放棄對前述子公司增資情事之規定爾後 如有修訂,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揭露,並函報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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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備查。

第三十條 罰則
         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規定時,悉依攸關懲處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實施與修訂
本處理規定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
人。
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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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規定

  • 第一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 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 A. 營運判斷經驗與能力。

  • B. 會計及財務之專業與經歷。

  • C. 中大型企業之經營管理經驗與能力。

  • D. 危機處理能力。

  • E. 公司所在產業未來發展方向之知識。

  • F. 國際市場觀及營運經驗。

  • G. 企業人才領導經驗與能力。

  • H. 經營決策能力。

  • I. 誠信踏實。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第二條 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左列之條件:

  • A. 誠信踏實。

  • B. 公正判斷。

  • C. 公司治理的專業知識。

  • D. 豐富之產業經驗。

  • E 閱讀財務報表之能力。

  • 本公司監察人除需具備前項之要件外,全體監察人中應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財務專 業人士。

    • 監察人之設置應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立性之 規定,選任適當之監察人,以強化公司風險管理及財務、營運之控制。

    • 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 屬關係。

    •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且宜在國內有住所,以即時發揮 監察功能。

  • 第三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 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第四條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 制度程序為之。

    •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 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
  • 41 -

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
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八款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
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時會補選之。
  •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者,宜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 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第五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 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開選舉數人。

  • 第六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 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第七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 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 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八條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 關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九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 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 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 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第十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A. 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 B. 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C.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D. 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 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E. 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 (姓名) 或股東戶號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及分配選舉權 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F. 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 識別者。

  • 第十一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或指定司儀當場宣布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 單。

  • 第十二條 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42 -

附錄七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
稱為UNITECH ELECTRONICS CO., LTD.。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C601020 紙製造業。

2. C601040 加工紙製造業。

3. CB01020 事務機器製造業。

4. CC01060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5. CC01070 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6.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7. CC0110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8. 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9. CC01120 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

10. 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11. E701030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

12. F106010 五金批發業。

13. 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14. 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15. 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

16. 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

17.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18. F206010 五金零售業。

19. 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20. 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21. 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

22. 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

23. 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24.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25. 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26. 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27. 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28. 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9. I501010 產品設計業。

30. JA02990 其他修理業。

31.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43 -

  •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因業務或投資關係得為對外之背書保證,其作業依照本公司背 書保證作業程序辦理。

第二條之二:本公司轉投資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 司或辦事處。

第二章 股 份

  • 第 四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陸億元,分為陸仟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 拾元,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 第一項資本總額內保留新台幣壹億元,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共計壹 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

  • 第 五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及編號,經依法簽 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機構登錄。

  • 第五條之一:本公司股票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且 於興櫃及上市(櫃)期間均不變動此條文。

  • 第 六 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 日內。本公司公開發行後,則為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 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 日內均停止之。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 七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 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 八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應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 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受二人以 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 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 本公司公開發行後,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上項規定外,悉依主管 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 第 九 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依公司法第179 條第二項所列 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44 -

  • 第 十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 第十ㄧ條:本公司設董事五~七人,監察人二~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 能力之人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 若本公司公開發行後,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數不得少於證券 主管機關所定之最低成數。本公司公開發行後,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 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採候選人提名制,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及選任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規定之。

  • 第十一條之一: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 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 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該方法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應依公司法第172 條等規定辦理外,應 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

  • 第十二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意,互推董事長一人。

  • 第十二條之一: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 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召集方式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 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 第十三條: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董事如因故不 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 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第十四條: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其數額由董事會決議之。全 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得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支付之。本公司董 事若兼任本公司其他職務時,其擔任公司職務報酬之支給,由股東會授 權總經理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之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內,得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授權董事會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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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條: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辦理。另 經理人之薪給,依本公司人事管理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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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 務報表。(三)盈餘分派表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 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於股東常會承認。

  • 第十七條:本公司每年決算純益,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 後,就其餘額提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紅利,不高於百分之二為 董事、監察人酬勞,員工紅利以股票發放時,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 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其餘併同以前年度 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第十七條之一: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 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每年股東盈餘分配以股票 股利或現金股利發放之,發放之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發放總股 利(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之百分之十為原則,惟得視財務、業 務需要及經營面等相關因素調整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本公司章程未訂事項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本公司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 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三次 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 五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葉國筌
  • 46 -
附錄八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定

  •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特制定本 此 規則。

  •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除依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定辦理。

  •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 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 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 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 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 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 場發放。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 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 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 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 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 理由。

  • 第四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 席股東會。

  •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 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 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第五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 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 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 47 -

  • 第六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 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 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簽到,或由出 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 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第七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 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 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參與出席。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 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八條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 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 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九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 會。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 召集股東會。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 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第十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 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 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 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48 -

  •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 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或出席證編號) 及 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 以發言內容為準。

    •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 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 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灌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 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 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 者,不在此限。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 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 修正,視為棄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
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
限。
  •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 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 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 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 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 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有異 議者,應依前項規定採取投票方式表決。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 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
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 49 -

  •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 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 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 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前項決議方法,係經主席徵詢股東意見,股東對議案無異議者,應記載「經主席 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惟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時,應載明採票決方 式及通過表決權數與權數比例。

  • 第十六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 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 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第十七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 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 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十八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 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 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 第十九條 本規定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50 -

附錄九

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1. 本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有關資訊: 本公司每年決算純益,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 定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後, 就其餘額提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紅利,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 監察人酬勞,員工紅利以股票發放時,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 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2. 盈虧撥補案業經董事會通過,尚未經股東會決議者: 本公司民國102 年度盈虧撥補議案業經董事會通過,有關董事會通過擬議 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之資訊如下: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董監事酬勞-現金 0
員工紅利:
員工紅利-現金
0
員工股票紅利佔盈餘轉增資比例 0%

3. 民國101 年度盈餘分配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情形:

單位:股;元
單位:股;元
項 目 金 額
董監事酬勞-現金 0
員工紅利:
員工紅利-現金
0
員工股票紅利佔盈餘轉增資比例 0%
  • 51 -
附錄十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 1.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467,350,000 元,已發行股數為46,735,000 股。

  • 2.依證券交易法第26 條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計3,738,800 股,全體監察人最低 應持有股數計373,880 股。

  • 3.截至本次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103 年4 月19 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 人持有股數狀況如下表所列;已符合證券交易法規定成數標準。

職 稱 姓 名 選任日期 董 事
持有股份
董 事
持有股份
監 察 人
持有股份
監 察 人
持有股份
股 數 持股比例
股 數
持股比例
董事長 精技電腦(股)公司
代表人-葉國筌
100.06.15 27,386,739 58.60%
董事 精技電腦(股)公司
代表人-李英新
100.06.15 27,386,739 58.60%
董事 精技電腦(股)公司
代表人-陳榮輝
100.06.15 27,386,739 58.60%
董事 闊德工業(股)公司
代表人-羅俊拔
100.06.15 85,766 0.18%
獨立董事
何寶中
100.06.15
獨立董事
陳紀任
100.06.15
獨立董事
王元成
100.06.15
全體董事持有股數 27,472,505 58.78%
監察人 連景山 100.06.15 209,025 0.45%
監察人 林明杰 100.06.15 185,469 0.40%
監察人 沈哲生 100.06.15 10,000 0.02%
全體監察人持有股數 404,494 0.87%
  • 4.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規定,選任獨立董事 二人以上者,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監察人,依規定比率計算之最低持股成數降為百 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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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十一

其他說明事項

本次股東常會,股東提案處理說明:

  • 說明:1.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一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 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且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

  • 2.本公司今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期間申請,期間為103 年4 月11 日至103 年4 月21 日止,並已依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3.公司並無接獲任何股東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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