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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BI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ul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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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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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淘帝-KY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05/07/19
本次發行屬 無償配股
預定發行總數(股) 58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
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股東及公司之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一)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580,000股,以2016年3月4日收盤價每股新台
幣133元為估算基礎,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77,140仟元。
(二)以2016年3月4日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8,080仟股及所訂既得條件計算,對
公司的年度每股盈餘稀釋影響約新台幣1.33元。
發行辦法之內容 第一條、發行總額
本次發行總額為新臺幣5,800,000元,每股
面額10元,共計580,000股。
第二條、獲配資格條件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
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資歷、年
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
,依本辦法第五條(一)既得條件,由董事長
核訂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發行股份總數
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發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
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一。
第三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
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發行價格及既得條件:發行價格為0元,
發行總額580,000股,其既得條件為自給與
日起任職屆滿三個月,既得100%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
(二)本次發行並給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
其權利義務除依第(六)項規定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三)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解雇、資遣、辦理留職停薪者
,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
工無償收回。
2.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
本公司之配股,不參加本公司之配息。
3.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七)
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
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4.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
司將依發行辦法之約定向員工無償收回其股
份並辦理註銷。
5.自本公司股票依法暫停過戶期間、無償配
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
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
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此
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
份仍未享有表決權、認股及配息之權利。
(四)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方式:
1.退休:退休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向
員工無償收回。
2.轉任關係企業:因公司營運所需,員工經
核定須轉任公司關係企業,其尚未既得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轉任時其已發給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權利不變。
3.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
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時
,員工可全數既得。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
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全數既得。
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
處分之權益。
(四)對於本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六)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未達既得條件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
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
本公司之配股,不參加本公司之配息。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員工應依約定
立即將之交付信託或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
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或
保管銀行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七)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或保管期間得由
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或保管
銀行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或保管契約之
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
信託或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四條、簽約及保密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
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
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
違反之情事且經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
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有權
得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五條、稅捐
因取得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產生
之各項稅賦係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及董
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
核要求或客戶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
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
之出席、提案、發言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
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或保管銀行代為行使
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備註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58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