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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BI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ul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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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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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淘帝-KY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5/07/19 |
| 本次發行屬 | 無償配股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58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 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股東及公司之利益。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一)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580,000股,以2016年3月4日收盤價每股新台 幣133元為估算基礎,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77,140仟元。 (二)以2016年3月4日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8,080仟股及所訂既得條件計算,對 公司的年度每股盈餘稀釋影響約新台幣1.33元。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發行總額 本次發行總額為新臺幣5,800,000元,每股 面額10元,共計580,000股。 第二條、獲配資格條件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 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資歷、年 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 ,依本辦法第五條(一)既得條件,由董事長 核訂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發行股份總數 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發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 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一。 第三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 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發行價格及既得條件:發行價格為0元, 發行總額580,000股,其既得條件為自給與 日起任職屆滿三個月,既得100%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 (二)本次發行並給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 其權利義務除依第(六)項規定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三)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解雇、資遣、辦理留職停薪者 ,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向員 工無償收回。 2.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 本公司之配股,不參加本公司之配息。 3.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七) 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 公司向員工無償收回。 4.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 司將依發行辦法之約定向員工無償收回其股 份並辦理註銷。 5.自本公司股票依法暫停過戶期間、無償配 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 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 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此 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 份仍未享有表決權、認股及配息之權利。 (四)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方式: 1.退休:退休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向 員工無償收回。 2.轉任關係企業:因公司營運所需,員工經 核定須轉任公司關係企業,其尚未既得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轉任時其已發給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權利不變。 3.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 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時 ,員工可全數既得。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 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全數既得。 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 處分之權益。 (四)對於本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六)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未達既得條件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 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 本公司之配股,不參加本公司之配息。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員工應依約定 立即將之交付信託或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 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或 保管銀行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七)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或保管期間得由 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或保管 銀行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或保管契約之 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 信託或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四條、簽約及保密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 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 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 違反之情事且經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 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有權 得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五條、稅捐 因取得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產生 之各項稅賦係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及董 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 核要求或客戶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 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 之出席、提案、發言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 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或保管銀行代為行使 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
| 備註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58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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