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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CO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un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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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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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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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 書保證處理準則」 ( 以下簡稱「處理準則」 ) 有關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本作業程序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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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得貸與資金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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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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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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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的公司或行號。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 ( 以 較長者為準 ) 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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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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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以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且個別 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最近一年度業務往來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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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係以本公司之子公司或本公司採權益法認列長期 投資之轉投資企業,因其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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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 本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一 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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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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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貸與總額: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二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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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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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 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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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 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十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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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別對象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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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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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最近 一年度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 額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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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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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一、期限: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一年 ( 含 ) 為限。
二、利率及計息方式:
- 一
- ( ) 利率:參考當時金融市場利率及本公司融資成本。
- ( 二 ) 計息:以日息計算,按月收取;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 實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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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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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申請→主辦部門主管簽報→財務會計部主管審核→總經理室核簽→董事會 決議→財會部完成保全工作→董事長或總經理室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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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處理準則」及本公司所訂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第七條之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 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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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子公司或採權益法認列長期投資之轉投資企業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 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 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 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第七條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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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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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子公司或本公司採權益法認列長期投資之轉投資企業,因其因業務 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及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因購 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確實評估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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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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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財務會計部及主辦部門應蒐集借款人之相關資料,以作為風險評估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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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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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借款人作徵信調查時,亦應一併評估資金貸與對本公司之營運風 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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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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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於實際借款時應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動產、不動產或保證票據等,以保 障公司本身之財產安全。
第八條 公告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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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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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主管機關規定之 標準時,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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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應公告申報之 事項,應由本公司代為公告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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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 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八條之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 一 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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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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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 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化時, 應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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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 併清償後,方可將本票借款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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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 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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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 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第七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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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 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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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稽核單位應 督促財務會計部訂定改善計畫,將該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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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改善。
- 第十條 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獎懲管理辦法與員工 手冊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一條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本公司之子公司不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故無控管程序。
- 第十二條 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 亦同。 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後,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 錄。 本程序制定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四日,嗣分別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九日、民 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 民國一0一年六月十五日、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三日及民國一0五年六月十五日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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