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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COMM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2
Mar 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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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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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鈺寶-創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11/03/15 |
| 本次發行屬 | 無償配股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1,0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以增加公司競爭,並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金額: 如以111年3月15日成交均價35.96為估算,預估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32,398 仟元,以所定既得期間、既得條件估算,發行後111年~114年費用化金額分 別為15,611仟元、11,315仟元、4,753仟元及719仟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30,916,635股估算,預估111年~114年每年對每股 盈餘稀釋情形分別為:0.50元、0.37元、0.15元及0.03元,尚不致對股東權 益造成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高員工對公司之 向心力,以增加公司競爭,並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依據公司法第 二六七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 三、獲配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一)獲配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 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 369條之2、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第2項及第369條之11之標準認 定之。 2.實際得獲配之員工及其得獲配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於法令範 圍內依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由董事長 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 薪酬委員會同意。 (二)得獲配之股數: 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 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 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本公司依該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工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 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四、發行總數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普通股1,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 計發行總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 五、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每股以新台幣0元,即無償發行。 (二)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三)既得條件: 1.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 日)起,任職屆滿一年,並依公司營運目標就獲配員工職能所設定 予該員之當年度績效表現達80分(含)以上者,即可取得30%。 2.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 日)起,任職屆滿二年,並依公司營運目標就獲配員工職能所設定 予該員之當年度績效表現達80分(含)以上者,即可取得35%。 3.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 日員之當年)起,任職屆滿三年,並依公司營運目標就獲配員工職 能所設定予該度績效表現達80分(含)以上者,即可取得35%。 (四)員工未符合既得條件之處理: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符合 既得條件者,於事實發生日,本公司得無償收回已發行之權利新股 並予以註銷。 (五)離職、退休、死亡、留職停薪、調職及其他因素之處理: 1.自請離職、資遣、解僱、退休或非職業災害之死亡者: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於離職 、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本公司將無償 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並由法定繼 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以取得移轉股份。 3.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者: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當年 度視為完成本條第(三)項規定之服務期限,惟仍受本條第(三)項 既得條件期限及比例之限制,離職後之下一年度起即視為喪失達 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但 若因該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並經董事長 核准者不在此限。 4.留職停薪: 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員工,對於其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需依實際在職工作期 間與本條第(三)項規定之服務期限之比例計算可既得股數,並受 本條第(三)項相關規定之限制。 5.調職: 如員工自請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核准時,其未達成既得條 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 運之需求,經指派轉任調職者,仍需受本條第(三)項既得條件期 限與比例之限制,且仍需繼續在所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 他公司服務,其個人績效評核由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參考轉任 公司提供之績效評核核定是否達成既得條件。 6.員工如有違反聘僱契約書或工作規則等情形,經查察依員工獎懲 辦法核處者(含開除),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 7.其他因素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本公司與員工間勞動契約關係終止或變動者,本 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但若因該員工對公司貢 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並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但 仍依本條第(三)項分述期限得其既得比例。 六、公司如因併購將為被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時,前已 發行仍受限制之股份,包括但不限於既得條件及員工未符既得條件等, 應納於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定之。 七、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應配合辦 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二)股東會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本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或保管銀 行代為行使之。 (三)參與配股配息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有參與 現金股利分派之權利,且其取得之現金股利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毋需交付信託保管;但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 參加股票股利分派之權利。 (四)現金增資認股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參與 公司現金增資認股之權利。 (五)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如因本公司辦理現金減 資而退還現金時,因該獲配而未既得之減資退款須交付信託,於 達成既得條件及期限時,併同該既得股票無息交付員工;惟若屆 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六)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員工應立即將之依約定交付信託或保 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或 保管銀行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八、稅賦 員工因本辦法獲配股份所產生相關稅賦,按中華民國稅賦相關法規規定 辦理。 九、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依本辦法辦理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作業時,由承辦部門與 獲配員工簽訂、修訂有關合約,經獲配員工完成簽署後,即視為取 得獲配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獲配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應遵守本辦法及相關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 關要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違 反本辦法及相關保密規定之情事,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部分,本公司有權向該員工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十、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 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亦同。若於送件 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 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備註 | 無。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1,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12/02/0111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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