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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COMM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Jul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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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條:目的

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法令依據

  •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 有關規定訂定。

第三條:資產範圍

  •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 憑證、認購 ( )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 ( 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 ) 及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衍生性商品。

  • 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七、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 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 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 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 ) 貨合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或其 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 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 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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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七、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公 告部份免再計入。

  • 八、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第五條:取得非供營業用不動產與有價證券額度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下: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額不得於本公司及子公司 自身淨 值的百分之 十為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額度
  • ( 1 ) 投資有價證券之額不得於本公司及子公司 自身淨 值的百分之二十 為,但投資公債、 附買回 賣回 之債券、內貨 幣市場 基金不在 此 限並另 訂定額。

  • ( 2 ) 投資公債、 附買回 賣回 之債券、內貨 幣市場 基金之額不得於 新 台幣壹億元

  • ( 3 ) 投資個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於本公司及子公司 自身淨 值的百分之 二十為

  • 第六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銷商之 意見書 該 專業估價者及其 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銷商與交易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 一、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有價證券之購售,依本公司內部 控制制 度 投資 循環 作業之規定 辦理,合處理準則之關規定。

  • 二、交易條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一 ,

  • ( ) 本公司有價證券之取得與處分 應由 負責單位 依公司營資金使用 ,

  • 形分報告核 其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核之權額度及 層級悉

  • 依 核決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過者,有董事表 示異 紀錄 書面聲明 ,公司董事議資 料 送 各監人。 另外 本公司已設 置獨立 董事者,依規定取得或處分資產 交易報董事會 討論時 ,應 考量 獨立 董事之 意見 獨立 董事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 三、 單位

  • 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應依前項核決權 限呈 核後,由財會部 負責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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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四、取得專 家意見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估交易價 參考 交易金額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台幣 億元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 會計師交易價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會計師用專報告者,應依財法人 中華民國 會計 研究 基金會所發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規定辦理。

  • 有價證券 具活絡市場 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 ( ) 本公司係經法 院拍賣 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 出具 之證 明 文件替代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
  • 一、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依本公司內部 控制制 度 不動產、房及設 備 循環 之規定辦理,合處理準則之關規定。

  • 二、交易條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 參考 公告值、定價值、近不動產實交易 價等,決議交易條及交易價,作成分報告報董事會過後得 為之。

      • 取得或處分其他資產,應以價、價、議價或式擇一為之核。
    • (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權額度及 層級悉 依 核決權管理辦法」規 定辦理。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過者,有董事表 示異 紀錄 書面聲明 ,公司董事議資 料 送 各監人。 另外 本公司已設 置獨立 董事者,依規定取得或處分資產 交易報董事會 討論時 ,應 考量 獨立 董事之 意見 獨立 董事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 三、 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應依前項核決權 限呈 核決後,由使用部及管理部 負責執 行。

  •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政府 機關交易、地委建、租地委建,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交易金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 臺幣 億元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 之估價報告, 並 符 合下規定:

  • ( )因 殊原因須 定價、特定價或特作為交易價 參考 依 據項交易應 先提 經董事會決議過, 未來 交易條 件變更 者, 比 照 上 開程序辦理。

    • ( ) 交易金額 臺幣 億元 以上者,應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 )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結果 有下 列情 形之一,取得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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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低 於交易金額,應 洽請 會計師依 會計 研究 基金會所發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規定辦理, 差 異原因 及交易價 允當 性表 示具體意見

  • 1.估價 結果 與交易金額 差距達 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2.二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結果差距達 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 ) 專業估價者 出具 報告日期與契約成日期不得三個

    • 一期公告 且未逾 六個者,得由專業估價者 出具意 見書
  • ( ) 本公司係經法 院拍賣 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 出具 之證 明文 件替代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

條: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處理程序

  •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關決議程序及估交易條合理性等事項,交易金額公司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應依本 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 。前述交易金額之計 算,應依金管會所發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一條之 一規定辦理,已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 部分免再 , ,

  • 計入。 另外 判斷 交易對象 是否 為關係人 時 除注意 其法律形式 外 並 考慮 關係。

  • 二、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之其他資產交易金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 億元 以上者, 除買賣 公債、 附買回 賣回 之債券、購或 買回國 內證 券投資託事業發行之貨 幣市場 基金,應交董事會過及監認後,得簽訂交易契約及付款項, 另外若 本公司已設 置獨立 董事者,報董事會 討論時 ,應 考量 獨立 董事之 意見 獨立 董事 意見 或保 留 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不動產之目的、要性及益。

  • ( )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 原因

  • ( )向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四)款規定定交易條合理性之關資

    • ( ) 關係人取得日期及價、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關係人之關係等事 項。

    • ( )預 計訂約份開 未來 一年各金收 支預測 表, 並評 估交易之要性及資金用之合理性。

    • ( ) 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 出具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

    • ( ) 本次交易之 限制 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金管會所發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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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交董事會過及監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其公司或子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第八條第二 項規定,依權辦法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行決行,事後再報最近期之董事會 追認。本公司已設 置獨立 董事者,依本條規定報董事會 討論時 ,應 考量 獨立 董事之 意見 獨立 董事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 ) 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 列方 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1.關係人交易價 格加 要資金利 買方 依法應 負擔 之成本。所稱要資金利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款項之 平均 利率為準設 算之,其不得於財部公之非金融業最 高借 款利率。

  • 2.關係人 如曾 標的 物向 金融機設定 抵押借 款者,金融機標的 貸放評 值,金融機標的之實 際貸放累 計值應 達貸放 評 值之七成以上及 貸放 一年以上。但金融機與交易之一 方互 為關係人者,不用之。

  • ( ) 合併購 買同 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土地及房屋分 別按 前項所 列任 估交易成本。

  • ( ) 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估不動產成本, 洽請 會計師複核及表 示具體意見

  • ( ) 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 結果 均較 交易價 低時 ,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但 如因 列 情 形, 並提出客觀 證據及取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 具體 合理性 意 見 者,不在 此限

  • 1.關係人係取得地或租地再行建者,得合下之一者:

  • ( 1 )素 地依本條第三項規定之估,房屋則關係人之營建成本計合 理營建利,其合計數交易價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應以最 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 平均 營業利率或財部公之最近期建 設業利率孰者為

  • ( 2 )同 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樓層 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 , 其 面積相 近,交易條不動產 買賣慣例 應有之合理 樓層 或地區價 差評 估後條 件相當 者。

  • ( 3 )同 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樓層 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 案例 ,經不動產 租賃 慣例 應有合理之 樓層 推估其交易條 件相當 者。

  • 2.本公司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近地區一年內之其 ,

  • 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相當且面積相 近者。前述所稱近地區成交 案例 一或 相鄰街廓且距離 交易標的 物方圓未逾 五百公或其公告近者為所稱 面積相 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 面積 於 交易標的 物面積 百分之五十為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 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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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 ) 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 結果均較 交易價者,應辦理下事項。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 投資權益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定 提列 別盈餘 者,應 俟高 價購入之資產已認 列跌 損失 或處分或為 適當補償 恢復原狀 ,或 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經金管會 同意 後,得動用 別盈餘

  • 1.本公司應不動產交易價估成本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提列 別盈餘 ,不得以分 轉增 股。 對本公司之投資權益法價之投資者為公開發行公司, 就該 提列 數 額 按持 比例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提列 別盈 餘

  • 2.監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3.應本款第三項第(五)款第 1點 及第 2點 處理報股會, 並將 交易 詳細 容揭露 於年報及公開 說明書

  • ( ) 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 列情 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有關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可,不用本條第三項(一)、(二)、(三) 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估規定:

  • 1.關係人係 因繼承 與而取得不動產。

  •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 時間距 本交易訂約日已五年。

  •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關係人建不動 產而取得不動產。

  • ( ) 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其他證據 顯示 交易有不合營業規之事者,應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依本公司內部 控制制 度 不動產房 及設備 循環 ,及應合處理準則之關規定。

  • 二、交易條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一)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應 參考市場 平市 價,決議交易條及 交易價,作成分報告核。

  • (二)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權額度及 層級悉 依「核決權管理辦 法」規定辦理。

  • (三)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過者,有董事表 示異 紀錄 書面聲明 ,公司董事議資 料 送 各監人。 另外 本公司已設 置獨立 董事者,依規定取得或處分資產 交 易報董事會 討論時 ,應 考量 獨立 董事之 意見 獨立 董事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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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三、 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應依前項核決權 限呈 核決 後,由使用部及財務部或行 門負責執 行。

  •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 家評 意見 報告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 台幣 參仟萬元 以上者,應 家出具鑑 價報告。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新 臺幣 億元 以上者, 政府 機關交易,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 會計師交易價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會計師應依會計 研究 基 金會所發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則與 方針

  • ( ) 交易 種類

  •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 指數或 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如 遠期契約、選 擇權、期貨、利率或匯率、交換,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 式契約等 )

  •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關事,應 比照 本處理程序之關規 定辦理。從事 附買回 之債券交易得不用本處理程序之規 定。

( ) 經營(險) 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以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選 擇使用規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險為主,有之 幣別必須 與公 司實 出口 交易之 外幣 求相符 ,以公司 整體 內部部(指 外 幣 收入及 支出 軋平 則, 降低 公司 整體 險, 並節省外 作成本。其他特定用之交易, 謹慎評 估,報 董事會核准後可進行之 ;另 本公司於從事交易,應建備查 , 簿 就 交易之 種類 、金額、董事會過日期及其他應估事項 登 載 於備查 簿 備查。

( ) 責劃

  • 1.財務部

  • ( 1 ) 交易人員 負責整 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之 策略擬 定。定 期計算部 蒐集市場 資訊,進行 趨勢判斷 估,經由核決權核准後,作為從事交易之依據。金融 市場 有重大 變化時 隨時提出評 估報告,重新 策略 ,經由經理核准後,作為從事交易之依據。

  • ( 2 ) 會計人員 負責 各項險交易產生之金收關會計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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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交割人員:行交割務。

  • ( 4 ) 衍生性商品核決權

  • A .險性交易之核決權為: 單筆 交易金額在 伍佰萬元 以上,或 累積淨 壹仟萬元 以上者需經董事會過後得為之,其 餘授 權董事長核准辦理。

  • B.金融性作交易:金融性作交易 謹慎評 估, 並須提 報董事會核准後可進行之。

2. 續效評

  • ( 1 )避 險性交易

    • A .以公司 帳面 上匯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所產 生益為 績效評 估基礎。

    • B.為 掌握 及表交易之險,本公司 採月結評 益。

    • C.財務 單位 匯部 位評 價與 市場走勢 市場 析予總 經 理及董事長作為管理 參考 與指

  • ( 2 ) 金融性作交易

  • 以實所產生益為 績效評 估依據,會計人員定期編製報表以供管理 階層參考

3.契約額及 損失 之訂定

  • ( 1 ) 契約

  • A .險性交易額度:財務部 掌握 公司 整體 ,不得年 財務 預測 出口外 匯部需經董事會核 准。

  • B 金融性作交易:金融性商品計額度不過新 台幣 仟萬 且須提 報董事會後核准,可進行之。

  • ( 2 ) 損失 之訂定

有關於險性交易在規 避風 險, 損失 設定之要。金融 性商品 損失 作金額的百分之十為有特 殊情 事, 須提 報董事會過後得為之。

二、險管理 措施

( )信 險管理:

基於 市場 受各項 因素變 動,易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險, 市場 風 險管理,依下 列原 則進行:

交易對象:以著名金融機為主。

交易商品:以著名金融機 構提 供之商品為

  • 交易金額:一交易對象之 未沖 銷交易金額,以不額百分之十為,但經理核准者則不在 此限

( )市場風 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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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之公開匯交易 市場 為主, 考慮 期貨 市場

  • ( )流 動性險管理:

  • 為確保 市場流 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動性 較高(即隨時 可在 市場 軋 平) 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 構必須 足的資訊及 隨時 可在 任何市場 進行 交易的 能力

  • ( )現 流量風 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資金 週轉穩 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之資金 來源 有資金為作金額應 考量未來 三個 月現 金收 支預測 之資金需

  • ( ) 作業險管理

  • 應確實 遵循 公司權額度、作業程及入內部核,以免作業險。

  •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 互相兼任

  • 3.風 險之 衡量 、監督與 控制 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董事 會或交易或部 策責任 高階 主管人員報告。

  •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有之部 位至少每週 估一次, 惟若 為業務需要辦 理之險性交易 至少每月 估二次,其估報告應 呈送 董事會權之 高階 主管人員。

  • 董事會應 高階 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是否 確 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及所 承擔風 是否 作範圍內、估報告有 異常情 時(如持 有部 逾損失 限)時 ,應 立即向 董 事會報告, 並採因 應之 措施

  • ( ) 商品險管理

  • 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 完整 確之專業 知識 求銀 揭露風 險,以用金融商品險。

  • ( ) 法律險管理

與金融機 文件 應經過匯及法務或法律 顧問 之專人員 檢視 後,式簽,以免法律險。

  • 三、內部

  • ( ) 內部核人員應定期 瞭解 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 控制 允當 性, 並按月 查核 ,

  • 交易部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 理程序之 遵守情 交易 循環 作成核報告,重大事,應以 書面通知 人。

  • ( ) 內部核人員應於次年二 月底 將稽 核報告併內部核作業年度查核形依規定報, 且至遲 於次年五 月底 將異常 事項 改善情 形,依規定報備查。

  • 四、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之監督管理

  • ( ) 董事會應指定 高階 主管人員 隨時注意 衍生性商品交易險之監督與 控制 ,其管理下:

    • 1.定期估目前使用之險管理 措施是否適當並 確實依「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公司所訂之本處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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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2.監督交易及形,發 異常情 ,應要之 措 施 並立即向 董事會報告,本公司已設 置獨立 董事者,董事會 應有 獨立 董事 出席並 示意見

  • ( ) 定期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績效是否符 定之經營 策略 承擔 是否 在公司受之範圍。

  • (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訂本處理程序規定關人員 辦理者,事後應報最近期董事會。

  • (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備查 簿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 種類 、金額、董事會過日期及依本條第二項第 ( ) 、第四項第 (一)及第(二)款應審 慎評 估之事項, 詳予登載 於備查 簿 備查。

第十二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 、 , 本公司依法律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 , 、 、 、關規定辦理 外 並 合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 企業併購法 處理準則等及其 他關法令規定。

第十三條:資訊公開 揭露 程序

一、 應公告報項目及公告報標準

  • (一)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其他資產交易金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 億元 以 上。但 買賣 公債、 附買回 賣回 之債券、購或 贖回國 內貨 幣市場 基金, 不在 此限

  • (二)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損失達 本處理程序規定之部或個契約 損失 金額。 (四)前(一)(三)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台幣 億元 以上者。但下 列情 形不在 此限 : ( 1 ) 買賣 公債。

  • ( 2 ) 買賣附買回 賣回 之債券、購或 贖回國 內貨 幣市場 基金。

  • ( 3 )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種類 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 易金額 未達 台幣 億元 以上。

  • ( 4 ) 以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式取得不動產,公司計 投入之交易金額 未達 台幣 億元 以上。

  • (五) 本條交易金額之計算下,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1 ) 每筆 交易金額。

  • ( 2 ) 一年內 累積 對人取得或處分一性標的交易之金額。 ( 3 ) 一年內 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 )一開發計不動產之金
額。

( 4 ) 一年內 累積 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 別累積 )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二、 辦理公告及報之 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項目交易金額本條應公告報 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二日內辦理公告報。

三、 公告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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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一) 本公司應 將相 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 網站 辦理公告報。

  • (二) 本公司應 按月將 本公司及其非屬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 截至 月底止 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形依規定式,於 每月 十日前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網站

  • (三)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於公告 錯誤 缺漏 而應 予補正時 ,應 將全 部項 目重行公告報。

  • , 、 、 、 、

  • (四)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應 將相 關契約 議事備查 簿 估價報告 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銷商之 意見書 於本公司,其他法律有規定者 至 少 保存五年。

  • , 一 ,

  • (五) 本公司依本項前各款規定公告報之交易後 有下 列情 形之 者 應於事實 發生之日二日內 將相 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 網站 辦理公告報: ( 1 )交易簽訂之關契約有 變更 終止 解除情 事。

  • ( 2 )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依契約定日程成。 ( 3 )公告報內 變更

第十四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規定辦理:

  • 一、子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長過, 修正時亦同

  • 二、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行及權 限除 依個子公司內 控相 關程序應依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

  • 三、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第 30 條及第 31 條所訂公告報標準者,公司 亦代該 子公 司應辦理公告報事

  • 四、子公司之公告報標準,所稱「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資產百 分之十」係以 母( ) 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資產為準。

  • 五、本準則有關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 近期個或個財務報告資產金額計算。

  • 子公司之公司股票無額或額非屬新 臺幣 者,本準則有關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屬於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 之。

第十五條:

  • 本公司員 工承 辦取得與處分資產 違反 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本公司人事關法 規定期核,依其 情節輕 重處

  • 第十六條:實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過後,各監 並 提 報股 同意 修正時亦同 有董事表 示異 紀錄 書面聲明 者,公司董事議資 料送 各監人。 另外若 本公司已設 置獨立 董事者, 將『 取得或 ,

  • 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提 報董事會 討論時 ,應 考量 獨立 董事之 意見 並將 同意 對之 意見 與理由入會議 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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鈺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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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處理程序 未盡 依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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