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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COMM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Jul 2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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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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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條:目的
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第三條:資產範圍
-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 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 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 合 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 務契 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 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 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估價業 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 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 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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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七、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公 告部份免再計入。`
- `八、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
第五條:取得非供營業用不動產與有價證券額度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取得上述 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本公司及子公司自身淨值的百分之 二十為限。 -
二、投資長、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高於本公司及子公司自身淨值的百分之 四為限。 -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本公司及子公司自身淨值的百分之二十 為限。 -
第六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 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一、 評 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長、 短 期有價證券之購買 與出 售, 悉 依本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 投資 循 環 作 業之規定辦理。
二、交易條 件 及 授 權額 度 之決定程序
-
一 -
( )
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負責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其金額在單筆新台幣叁仟萬元(含)以下或每月 累計在新台幣 壹億元(含)以下者,授權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其金額超 過單筆新台幣叁仟萬 元或每月累計在新台幣壹億元者,另須提董事會通 過後始得為之。 -
(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 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 金額在新台幣叁仟萬元(含)以下者,或每月累計在新台幣壹億元(含)以下者,授權總經理 及董事長核准;其金額超過單筆新台幣叁 仟萬元或每月累計在新台幣壹億元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依公司內部核決權限辦理;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三仟萬元者,另須 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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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 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 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 -
三、執行單位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 由財會單位負責執行。 -
四、取得專家意見 -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
二)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 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
一、 評 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悉 `依本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 `固定資產` 循環 `程序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 -
(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 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 為之。 -
(
二)取得或處分其他固定資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其金額在新台幣壹佰萬元(含)以下者,授權總經理核准;超過新台幣壹 佰萬元以上參仟萬元(含)以下者,授權董事長核准;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參 仟萬元者,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 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三、執行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部負責執行。 -
四、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估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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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 照上 開程序辦理。 -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 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 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 `但` 如 `其` 適 `用` 同 `一期公告現值` 且未逾 `六` 個月 `者,得由` 原 `專業估價者` 出具意 見書 `。` -
(
五)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 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九條: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處理程序
-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本 處理程 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述交易金額之 計算,應依 金管會所發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一 條之一規定辦理,且已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 , , -
免再計入。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 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 並應考 慮實質關係。 -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 , -
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另外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 -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不動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至(四)款規定評估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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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定交易條 件 合理性之 相 關資 料 。
-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 項。 -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金管會所發 佈 之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 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且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 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 提 交董事會 通 過及監 察 人 承 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 與 其 母 公司或子公司 間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第七條第二 項規定,依 授 權辦法 授 權董事長在一定額 度 內 先 行決行,事後再 提 報最近期之董事會 追認。本公司 若 已設 置獨立 董事者,依本條規定 提 報董事會 討論時 ,應 充 分 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 意見 , 獨立 董事 如 有 反 對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評
-
一 -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1.按
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 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
(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 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 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 見者,不在此限: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素
地依本條第三項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 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 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 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凖。- (2)同
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 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
- (2)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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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差評 估後條 件相當 者。
- (3)同 `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樓層 `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 案例 `,經` 按 `不動產 租賃` 慣例 `應有合理之` 樓層 `價` 差 `推估其交易條` 件相當 `者。`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 ,
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相當且面積相 近者。前述所稱 鄰 近地區成交 案例 以 同 一或 相鄰街廓且距離 交易標的 物方圓未逾 五百公 尺 或其公告現值 相 近者為 原 則 ; 所稱 面積相 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 之 面積 不 低 於 交易標的 物面積 百分之五十為 原 則 ; 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 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且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 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 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 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 提列數 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 -
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應將本款第三項第(五)款第1點及第2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
(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適用本條第三項(一)、(二)、(三) 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3.與
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 產而取得不動產。
-
-
(
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
-
評
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除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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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 `一`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或新` 台幣伍佰萬元 `以 下 者,應` 參考市場 `公` 平市 `價,決議交易條` 件 `及交易價` 格 `,作成分` 析 `報告` 提 `報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 ; `其金額` 超 `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或新` 台幣伍 佰萬元 `以上者,` 另須提 `經董事會` 通 `過後` 始 `得為之。`
- ( `二` )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 參考 `專` 家評 `估報告或` 市場 `公` 平市 `價,決議交易 條` 件 `及交易價` 格 `,作成分` 析 `報告,其金額在` 壹佰萬元 `以下者由總經理核 准` ; `金額於` 壹佰萬元 `以上,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 台幣參仟萬元 `以下 者,` 另提 `報董事長核准` ; `其金額` 超 `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 台幣參仟 萬元 `者,` 另須提 `經董事會` 通 `過後` 始 `得為之。`
- ( `三`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 通 `過者,` 如 `有董事表` 示異 `議` 且 `有` 紀錄 `或` 書面聲明 `,公司` 並 `應` 將 `董事` 異 `議資` 料 送各 `監` 察 `人。` 另外 `本公司` 若 `已設` 置獨立 `董事者,依規定` 將 `取得或處分資產 交 易` 提 `報董事會` 討論時 `,應` 充 `分` 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 意見 `,` 獨立 `董事` 如 `有` 反 `對`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
-
三、執行單位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 由使用部門及財務部或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一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台幣 參仟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 -
(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原則上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 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嗣後若欲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將 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再訂定其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 -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 ( ) 交易 種類
-
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 指數或 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選 擇權、期貨、利率或匯率、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 式契約等)。 -
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 定辦理。從事附買回條件之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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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二 ) 經營( 避 險) 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以 避 險為 目 的,交易商品應選 擇使用規 避 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 風 險為主, 持 有之 幣別必須與 公 司實 際 進 出口 交易之 外幣 需 求相符 ,以公司 整體 內部部 位 (指 外 幣 收入及 支出 )自行 軋平 為 原 則, 藉 以 降低 公司 整體 之 外 匯 風 險, 並節省外 匯 操 作成本。其他特定用 途 之交易, 須 經 謹慎評 估, 提 報 董事會核准後 方 可進行之 ;另 本公司於從事交易 時 ,應建 立 備查 , 簿 就 交易之 種類 、金額、董事會 通 過日期及其他應 評 估事項 登 載 於備查 簿 備查。
-
(
三)權責劃分-
財務單位-
(1)
交易人員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之策略擬定。且定 期計算部位,蒐集市場資訊,進行趨勢判斷及風險評估, 經由核決權限核准後,作為從事交易之依據。金融市場有重大變化時,亦應隨時提出評估報告,重新擬定策略, 經由總經理核准後,作為從事交易之依據。 -
(2)
會計人員負責各項避險交易產生之現金收支及損益相關會計處 理。 -
(3)
交割人員:執行交割任務。 -
(4)
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
A.避險性交易之核決權限為:單筆交易金額在美金伍佰萬元以上,或累積淨部位在美金壹仟萬元以上者需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其餘授權董事長核准辦理。 -
B.
金融性操作交易:金融性操作交易須經謹慎評估,並須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
-
-
-
2.續效評
估
(1)避 險性交易
-
A.以公司帳面上匯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 生損益為績效評估基礎。 -
B.
為充份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公司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 -
C.
財務單位應提供外匯部位評價與外匯市場走勢及市場分析予總經 理及董事長作為管理參考與指示。 -
(2)
金融性操作交易 -
以實際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依據,且會計人員須定期將部位編製報表以提供管理階層參考。 -
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
(1)
契約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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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避險性交易額度:財務部門應掌握公司整體部位,不得超 -
過每年 財務預測進出口外匯部位,超過時需經董事會核准。 -
B
金融性操作交易:金融性商品承作總計額度不超過新台幣陸 -
仟萬
為限,且須提報董事會後核准,始可進行之。 -
(2) 損失
上限之訂定
有關於 避 險性交易 乃 在規 避風 險, 故 無 損失 上限設定之 必 要。金融 性商品 損失 上限為 承 作金額的百分之十為限, 若 有特 殊情 事, 須提 報董事會 通 過後 始 得為之。
-
二、風險管理措施 -
(
一)信用風險管理:
基於 市場 受 各 項 因素變 動,易 造 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 操 作 風 險, 故 在 市場 風 險管理,依下 列原 則進行:
交易對象: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為主。
交易商品:以 國 內 外 著 名 金融機構 提 供之商品為限。
-
交易金額:同一交易對象之未沖銷交易金額,以不超過授權總 額百分之十為限,但總經理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
(
二)市場風險管理:以銀行提供之公開外匯交易市場為主,暫不考慮期貨市場。
-
(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時以流動性較高(即隨時可在市場上軋 平)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 交易的能力。
-
(
四)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 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
(
五)作業風險管理-
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作業風險。 -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3.風
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 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 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 高階主管人員。 -
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 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作範圍內、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受限)時,應立即向董 事會報告,並採因應之措施。
-
-
(
六)商品風險管理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完整及正確之專業知識,並要求銀行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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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風 險,以 避 免 誤 用金融商品 風 險。
( 七 ) 法律 風 險管理
- 與 `金融機構簽` 署 `的` 文件 `應經過` 外 `匯及法務或法律` 顧問 `之專` 門 `人員` 檢視 `後,` 才 `可` 正 `式簽` 署 `,以` 避 `免法律` 風 `險。`
-
三、內部稽核制度 -
(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 , -
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 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監察人。 -
(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情形依規定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申報備查。 -
四、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
一 -
( )
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其管理原則如下:1. `定期` 評 `估` 目 `前使用之` 風 `險管理` 措施是否適當並 `確實依「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公司所訂之本處理程序辦理。` 2. `監督交易及` 損 `益` 情 `形,發現有` 異常情 `事` 時 `,應` 採 `取` 必 `要之` 因 `應` 措 施 `,` 並立即向 `董事會報告,本公司` 若 `已設` 置獨立 `董事者,董事會 應有` 獨立 `董事` 出席並 `表` 示意見 `。` -
(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
(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依所訂本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 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本條第二項第(五)、第四項第 (一)及第(二)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第十三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一、 評 估及作業程序
-
一 -
(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宜委請律師、會計師及承銷商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之。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
(
二)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 會 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家意見及 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 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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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事項者,不在 此 限。 另外 , 參與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 任 一 方 之 股 東 會, 因出席 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 制 , 致 無法 召 開、決 議,或議 案遭 股 東 會 否 決, 參與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 立即 對 外 公開 說明 發生 原因 、後 續 處理作業及 預 計 召 開股 東 會之日期。
-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一 -
( )
董事會日期: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 一 -
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 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 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
二)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
三)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變更原則: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原則上 , -
不得任意變更,但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條件 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不在此限。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得變更條件如下:-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 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 券。 -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一 -
4.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 方依法買回庫藏股 之調整。 -
5.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
(
四)契約應載內容: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法 , -
第三百一十七之一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 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違
約之處理。 -
2.因
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 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3.參與
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 其處理原則。 -
4.參與
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5.預
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 處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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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加數異動時:參與合併、分割、 一 -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 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 公司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 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 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
(
六)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 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一)款召開董事會日期、第 (二)款事前保密承諾、第(五)款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之公司加數異動之規定辦理。 -
(
七)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 , -
將
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 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或知悉合併、分割或收 購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
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 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或收購計畫,意向書或備忘 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參與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上 市 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 之公司,應 於董事會決議 通 過之日 起 二日 内 , 將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 料 ,依規定 格 式以 網際網路 資訊 系統申 報金管會備查。 參與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 司有非屬上 市 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 之公司者,上 市 或股票在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 之公司應 與 其簽訂 協 議, 並 依前項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本公司應就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有關事項,依金管會所 發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0條及第31條之規定 辦理相關公告事項。
第十五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長通過,修正時亦同。 -
二、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執行及權限除依個別子公司內控相關程序亦應依母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 -
三、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第 30 條及第31條所訂公告申報標準者,母公司亦代該子公 司應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
四、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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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十」係以 母( 本 ) 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五、本準則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 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子公司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準則有關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 之。。
第十六條:罰則
-
本公司員工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照本公司人事相關法 規定期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第十七條:實施與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 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將『取得或 , -
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第十八條:附則 本處理程序 如 有 未盡 事 宜 , 悉 依有關法 令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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