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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COMM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Jul 2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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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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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條:目的

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法令依據

  •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第三條:資產範圍

  •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 憑證、認購 ( )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 ( 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 ) 及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 ( 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 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 合 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 務契 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 ) 貨合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 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 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估價業 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 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 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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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七、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公 告部份免再計入。`

  - `八、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 第五條:取得非供營業用不動產與有價證券額度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取得上述 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本公司及子公司自身淨值的百分之 二十為限。

  • 二、投資長、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高於本公司及子公司自身淨值的百分之 四為限。

  • 三、投資 個別 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本公司及子公司自身淨值的百分之二十 為限。

  • 第六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 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一、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長、期有價證券之購買 與出 售,依本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 投資 循 環 作 業之規定辦理。

二、交易條權額之決定程序

  • ( ) 集中 交易 市場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應由 負責單位 市場 情研判 決定之,其 金額在單筆新台幣叁仟萬元(含)以下或每月 累計在新台幣 壹億元(含)以下者,授權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其金額超 過單筆新台幣叁仟萬 元或每月累計在新台幣壹億元者,另須提董事會通 過後始得為之

  • ( ) 非於 集中 交易 市場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

    • 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估 交易價 參考 考量 股淨值、獲利 能力 未來 展潛力 等,其 金額在新 台幣叁仟萬元( ) 以下者,或 每月累 計在新 台幣壹億元 (含)以下者,權總經理 及董事長核准其金額 單筆 台幣叁 仟萬元 每月累 計在新 台幣壹億元 者, 另須提 董事會過後得為 之。依公司內部核決權限辦理其金額過新 台幣 仟萬元 者, 另須 提 董事會過後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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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 會過者,有董事表 示異 紀錄 書面聲明 ,公司董 事議資 料送各 人。 另外 本公司已設 置獨立 董事者,依規定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報董事會 討論時 ,應 考量各獨立 董事 之 意見 獨立 董事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 明

  • 三、 單位 本公司長、期有價證券投資,應依前項核決權限核後, 由財會 單位負責執 行。

  • 四、取得專 家意見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有下 列情 形之一,交易金額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 億元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 會計師交 易價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會計師用專報告者,應依財法人 中 華民國 會計 研究 基金會 ( 以下簡稱會計 研究 基金會 ) 所發之審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規定辦理。但有價證券 具活絡市場 之公開報價或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另 有規定者,不在限。

  • ( ) 本公司係經法 院拍賣 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 出具 之證 明 文件替代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

一、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悉 `依本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 `固定資產` 循環 `程序辦理。`
  • 二、交易條權額之決定程序

    • (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 參考 公告現值、定價值、近不動產實交易 價等,決議交易條及交易價,作成分報告報董事會過後得 為之。

    • ( ) 取得或處分其他固定資產,應以價、價、議價或式擇一為之, 其金額在新 台幣壹佰萬元( ) 以下者,權總經理核准 ;超 過新 台幣壹 佰萬元 以上 參仟萬元( ) 以下者,權董事長核准 ; 其金額過新 台幣參 仟萬元 者, 須提 經董事會過後得為之。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過者,有董事表 示異 紀錄 書面聲明 ,公司董事議資 料 送各 人。 另外 本公司已設 置獨立 董事者,依規定取得或處分資產 交易報董事會 討論時 ,應 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 意見 獨立 董事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 三、 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應依前項核決權限核決後,由使用部及管理部 負責執 行。

  • 四、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估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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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除與政府 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交易金額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 或新 臺幣 億元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 之估價報告, 並符 合下規定:

  • ( )因 殊原因須 以限定價、特定價或特作為交易價 參考 據時 項交易應 先提 經董事會決議過, 未來 交易條 件變更 者, 比 照 上 開程序辦理。

  • ( ) 交易金額 臺幣 億元 以上者,應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 )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結果 有下 列情 形之一,取得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 高於 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 結果均低 於交易金額,應 洽請 會計師依 會計 研究 基金會所發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規定辦理, 差 異原因 及交易價 允當 性表 示具體意見

    1. 估價 結果與 交易金額 差距達 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結果差距達 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 ) 專業估價者 出具 報告日期契約成日期不得 個月

     - `但` 如 `其` 適 `用` 同 `一期公告現值` 且未逾 `六` 個月 `者,得由` 原 `專業估價者` 出具意 見書 `。`
    
  • ( ) 本公司係經法 院拍賣 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 出具 之證 明文 件替代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

第九條: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處理程序

  • 一、本公司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辦理關決議程序及估交易條合理性等事項,交易金額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應依本 處理程 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 。前述交易金額之 計算,應依 金管會所發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一 條之一規定辦理,已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 部分 , ,

  • 免再計入。 另外 判斷 交易對象 是否 為關係人 時 除注意 其法律形式 外 並 考 慮 關係。

  • 二、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之其他資產交易金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或新 臺幣 億元 以上者,公債、 賣回 之債券、購或 贖回國 內貨 幣市場 基金, 應交董事會過及監認後,得簽 ,

  • 訂交易契約及付款項, 另外若 本公司已設 置獨立 董事者,報董事會 討論時 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 意見 獨立 董事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 議事 錄載明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不動產之的、要性及益。

  • ( )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 原因

  • ( )向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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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定交易條合理性之關資

  • ( ) 關係人取得日期及價、交易對象及其公司關係人之關係等事 項。

  • ( )預 計訂約份開 未來 一年 各月 份現金收 支預測 表, 並評 估交易之要性及資金用之合理性。

  • ( ) 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 出具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意見 ( ) 本次交易之限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金管會所發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 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交董事會過及監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公司或子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第七條第二 項規定,依權辦法權董事長在一定額行決行,事後再報最近期之董事會 追認。本公司已設 置獨立 董事者,依本條規定報董事會 討論時 ,應 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 意見 獨立 董事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 ) 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 列方 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1.按 關係人交易價 格加 要資金利及買依法應 負擔 之成本。所稱要資金利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款項之 平均 利率為準設 算之,其不得高於財部公之非金融業最高款利率。

    • 關係人 如曾 標的 物向 金融機構設定 抵押借 款者,金融機構對標的估總值,金融機構對標的之實 際貸 計值應 達貸 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放期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交易之一 方互 為關係人者,不用之。

  • ( ) 合併購買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土地及房屋分 別按 前項所估交易成本。

  • ( ) 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估不動產成本, 洽請 會計師複核及表 示具體意見

  • ( ) 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 結果 均較 交易價 低時 ,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但 如因 列 情 形, 並提出客觀 及取不動產專業估價者會計師之 具體 合理性 意 見 者,不在限:

    1. 關係人係取得地或租地再行建者,得合下之一者:
  • (1)素 地依本條第三項規定之估,房屋則關係人之營建成本計合 理營建利,其合計數交易價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應以最 近三年關係人營建部 平均 營業利率或財部公之最近期建 設業利率孰者為

    • (2)同 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樓層 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 , 其 面積相 近,交易條不動產買 賣慣例 應有之合理 樓層 或地區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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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評 估後條 件相當 者。

  - (3)同 `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樓層 `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 案例 `,經` 按 `不動產 租賃` 慣例 `應有合理之` 樓層 `價` 差 `推估其交易條` 件相當 `者。`
  1. 本公司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 件與鄰 近地區一年內之其 ,

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相當且面積相 近者。前述所稱近地區成交 案例 一或 相鄰街廓且距離 交易標的 物方圓未逾 五百公或其公告現值近者為所稱 面積相 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 面積 於 交易標的 物面積 百分之五十為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 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 ) 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 結果均較 交易價者,應辦理下事項。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 投資權益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定 提列 別盈餘 者,應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 列跌 損失 或處分或為 適當補償 恢復原狀 ,或 有其他證確定無不合理者,經金管會 同意 後,得動用 別盈餘

    1. 本公司應不動產交易價 格與評 估成本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提列 別盈餘 ,不得以分 轉增 股。 對本公司之投資權益法價之投資者為公開發行公司, 就該 提列 數 額 按持 比例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提列 別盈 餘

    2. 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3. 本款第三項第(五)款第 1點 及第 2點 處理報股會, 並將 交易 詳細 容揭露 於年報及公開 說明書

  • ( ) 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 列情 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有關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可,不用本條第三項(一)、(二)、(三) 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估規定:

    1. 關係人係 因繼承 贈與 而取得不動產。

    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 時間距 本交易訂約日已五年。

    3. 3.與 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關係人建不動 產而取得不動產。

  • ( ) 本公司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其他證 據顯示 交易有不合營業規之事者,應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
  • 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依本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 固定資產 循環 程序辦理。

  • 二、交易條權額之決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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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或新` 台幣伍佰萬元 `以 下 者,應` 參考市場 `公` 平市 `價,決議交易條` 件 `及交易價` 格 `,作成分` 析 `報告` 提 `報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 ; `其金額` 超 `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或新` 台幣伍 佰萬元 `以上者,` 另須提 `經董事會` 通 `過後` 始 `得為之。`

  - ( `二` )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 參考 `專` 家評 `估報告或` 市場 `公` 平市 `價,決議交易 條` 件 `及交易價` 格 `,作成分` 析 `報告,其金額在` 壹佰萬元 `以下者由總經理核 准` ; `金額於` 壹佰萬元 `以上,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 台幣參仟萬元 `以下 者,` 另提 `報董事長核准` ; `其金額` 超 `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 台幣參仟 萬元 `者,` 另須提 `經董事會` 通 `過後` 始 `得為之。`

  - ( `三`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 通 `過者,` 如 `有董事表` 示異 `議` 且 `有` 紀錄 `或` 書面聲明 `,公司` 並 `應` 將 `董事` 異 `議資` 料 送各 `監` 察 `人。` 另外 `本公司` 若 `已設` 置獨立 `董事者,依規定` 將 `取得或處分資產 交 易` 提 `報董事會` 討論時 `,應` 充 `分` 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 意見 `,` 獨立 `董事` 如 `有` 反 `對` 意見 `或保` 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
  • 三、 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應依前項核決權限核決後, 由使用部及財務部或行 門負責執 行。

  •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 家評 意見 報告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 台幣 參仟萬元 以上者,應 家出具鑑 價報告。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新 臺幣 億元 以上者, 除與政府 機構交易,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 會計師交易價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會計師應依會計 研究 基 金會所發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原則上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 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嗣後若欲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將 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再訂定其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

  •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交易 與方針

( ) 交易 種類

  1. 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 指數或 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如 遠期契約、選 擇權、期貨、利率或匯率、交換,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 式契約等 )

  2. 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關事,應 比照 本處理程序之關規 定辦理。從事之債券交易得不用本處理程序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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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營(險) 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以險為的,交易商品應選 擇使用規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險為主,有之 幣別必須與 公 司實 出口 交易之 外幣 求相符 ,以公司 整體 內部部(指 外 幣 收入及 支出 )自行 軋平 則, 降低 公司 整體 險, 並節省外 作成本。其他特定用之交易, 謹慎評 估,報 董事會核准後可進行之 ;另 本公司於從事交易,應建備查 , 簿 就 交易之 種類 、金額、董事會過日期及其他應估事項 登 載 於備查 簿 備查。

  • ( ) 責劃

    1. 財務 單位

      • (1) 交易人員 負責整個 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之 策略擬 定。定 期計算部 蒐集市場 資訊,進行 趨勢判斷 估, 經由核決權限核准後,作為從事交易之依。金融 市場 有重大 變化時 隨時提出評 估報告,重新 策略 , 經由總經理核准後,作為從事交易之依

      • (2) 會計人員 負責各 險交易產生之現金收關會計處 理。

      • (3) 交割人員:行交割務。

      • (4) 衍生性商品核決權限

        • A .避 險性交易之核決權限為: 單筆 交易金額在 伍佰萬元 以上,或 累積 淨部 壹仟萬元 以上者需經董事會過後得為之,其 餘授 權董事長核准辦理。

        • B. 金融性作交易:金融性作交易 謹慎評 估, 並須提 報董事會核准後可進行之。

  • 2.續效評

(1)避 險性交易

  • A . 以公司 帳面 上匯率成本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所產 生益為 績效評 估基礎。

  • B. 掌握 及表交易之險,本公司 採月結評 益。

  • C. 財務 單位 匯部 位評 與外 市場走勢 市場 析予 總經 理及董事長作為管理 參考與

  • (2) 金融性作交易

  • 以實所產生益為 績效評 估依會計人員定期編製報表以供管理 階層參考

  • 契約總額及 損失 上限之訂定

  • (1) 契約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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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避 險性交易額:財務部 掌握 公司 整體 ,不得

  • 年 財務 預測 出口外 匯部需經董事會核准。

  • B 金融性作交易:金融性商品作總計額過新 台幣

  • 仟萬 為限, 且須提 報董事會後核准,可進行之。

  • (2) 損失 上限之訂定

有關於險性交易在規 避風 險, 損失 上限設定之要。金融 性商品 損失 上限為作金額的百分之十為限,有特 殊情 事, 須提 報董事會過後得為之。

  • 二、險管理 措施

  • ( )信 險管理:

基於 市場 因素變 動,易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險, 市場 風 險管理,依下 列原 則進行:

  • 交易對象:以金融機構為主。

交易商品:以金融機構供之商品為限。

  • 交易金額:一交易對象之 未沖 銷交易金額,以不權總 額百分之十為限,但總經理核准者則不在限。

  • ( )市場風 險管理:

    • 供之公開匯交易 市場 為主, 考慮 期貨 市場
  • ( )流 動性險管理:

    • 為確保 市場流 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動性 (即隨時 可在 市場 軋 平) 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 必須 足的資訊及 隨時 可在 任何市場 進行 交易的 能力
  • ( ) 現金 流量風 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資金 週轉穩 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之資金 來源 以自有資金為限,作金額應 考量未來 個月 現 金收 支預測 之資金需

  • ( ) 作業險管理

    1. 應確實 遵循 公司權額、作業程及入內部核,以免作業險。

    2.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 互相兼任

    3. 3.風 險之 衡量 、監督人員應前款人員分屬不董事 會或交易或部 策責任 之高主管人員報告。

    4.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有之部 位至少每週 估一次, 惟若 為業務需要辦 理之險性交易 至少每月 估二次,其估報告應 呈送 董事會權之 高主管人員。

    5. 董事會應權高主管人員定期監督 與評 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是否 確 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及所 承擔風 是否 範圍 內、估報告有 異常情 時(如持 有部 逾損失 受限 )時 ,應 立即向 董 事會報告, 並採因 應之 措施

  • ( ) 商品險管理

    • 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 完整 確之專業 知識 求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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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揭露風 險,以用金融商品險。

( ) 法律險管理

  - 與 `金融機構簽` 署 `的` 文件 `應經過` 外 `匯及法務或法律` 顧問 `之專` 門 `人員` 檢視 `後,` 才 `可` 正 `式簽` 署 `,以` 避 `免法律` 風 `險。`
  • 三、內部 制度

  • ( ) 內部核人員應定期 瞭解 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 允當 性, 並按月 查核 ,

  • 交易部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 理程序之 遵守情 交易 循環 作成核報告,發現重大事,應以 書面通知 人。

  • ( ) 內部核人員應於次年二 月底 將稽 核報告併內部核作業年查核形依規定報, 且至遲 於次年五 月底 將異常 事項 改善情 形,依規定報備查。

  • 四、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之監督管理

  • ( ) 董事會應指定高主管人員 隨時注意 衍生性商品交易險之監督,其管理下:

     1. `定期` 評 `估` 目 `前使用之` 風 `險管理` 措施是否適當並 `確實依「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公司所訂之本處理程序辦理。`
    
     2. `監督交易及` 損 `益` 情 `形,發現有` 異常情 `事` 時 `,應` 採 `取` 必 `要之` 因 `應` 措 施 `,` 並立即向 `董事會報告,本公司` 若 `已設` 置獨立 `董事者,董事會 應有` 獨立 `董事` 出席並 `表` 示意見 `。`
    
  • ( ) 定期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績效是否符 定之經營 策略 承擔 是否 在公司受之 範圍

  • (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訂本處理程序規定關人員 辦理者,事後應報最近期董事會。

  • (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備查 簿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 種類 、金額、董事會過日期及依本條第二項第 ( ) 、第四項第 (一)及第(二)款應審 慎評 估之事項, 詳予登載 於備查 簿 備查。

第十三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一、估及作業程序

  • (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時宜 律師、會計師及銷商等 共同研 議法定程序 時間 表, 案小 組依法定程序行之。開董事會決議前,委會計師、律師或證券銷商換股 比例 、收購價發股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報董事會 討論通 過。

  • ( ) 本公司應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關事項,於股會開 會 前製作之公開 文件 ,併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 家意見 及 股會之開會 通知 一併交付股,以作為 是否同意該 合併、分割或收 購 參考 。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開股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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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者,不在限。 另外 參與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之 股會, 因出席 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無法開、決 議,或議 案遭 決, 參與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 立即 公開 說明 發生 原因 、後處理作業及開股會之日期。

  • 二、其他應行 注意 事項

  • ( ) 董事會日期: 參與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其他法律有規定或有 一

  • 殊因素 報經金管會 同意 ,應於 同 天召 開董事會及股會, 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關事項。 參與 股份受讓之公司其他法律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 [事][先] [報經金管會][同意] [者][外] [,應於][同] [一][天召] [開董事會。]

  • ( ) 事前保 密承諾 :所有 參與 知悉 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之人,應 出具書面 密承諾 ,在訊公開前,不得之內 外洩露 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 名義 賣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 案相 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有股權性之有價證券。

  • ( ) 換股 比例 或收購價之訂定 與變更原 則:換股 比例 或收購價 格原 則上 ,

  • 不得 任意變更 ,但已於契約訂定得 變更 之條 件 並 已對公開 揭露 者,不在限。換股 比例 或收購價 變更 件如 下:

    1. 辦理現金資、發行換公司債、無 償配 股、發行認股權公司 債、認股權特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有股權性之有價證 券。

    2.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 影響 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3. 發生重大 災害 、技術重大 變革 影響 公司股權益或證券價 格情 事。

    4. 4.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任 方 依法買 回庫藏 股 之 調整

    5. 5.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數發生 增減變 動。

    6. 已於契約訂定得 變更 之其他條已對公開 揭露 者。

  • ( ) 契約應: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依公司法 ,

  • 第三百一十七之一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外 並 載明 事項。

    • 1.違 約之處理。

    • 2.因 合併而 消滅 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有股權性有價證券或 已買 庫藏 股之處理則。

    • 3.參與 公司於計算換股 比例 基準日後,得依法買 回庫藏 股之數及 其處理則。

    • 4.參與 數發生 增減變 動之處理式。

    • 5.預 計計 畫執 行進成日程。

    • 畫逾 未完 ,依法開股會之開日期等關 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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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參與 合併、分割、 一

  •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任何 方 於資訊對公開後, 如擬 其他 公司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除參與家 減少 會已決議 並授 權董事會得 變更 權限者, 參與 公司得免開股會重 行決議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案中 ,已進行成之程 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 參與 公司重行為之。

  • (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 公司應其簽訂議,依本條第二項(一)款開董事會日期、第 (二)款事前保 密承諾 、第(五)款 參與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之公司動之規定辦理。

  • ( )參與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上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之公司,應 ,

  • 作成 完整書面紀錄 並 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人員基本資:包括 消息 公開前所有 參與 知悉 合併、分割或收 購計或計 畫執 行之人,其稱、 姓名 、身分證 字號 外國 人則為 護照號碼 )。

  • 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 意向書 或備 忘錄 、委託財務或法律 顧問 、 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重要 書件 及議事:包括合併、分割或收購計 意向書 或備 忘 錄 、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 書件

參與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上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之公司,應 於董事會決議過之日二日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依規定式以 網際網路 資訊 系統申 報金管會備查。 參與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 司有非屬上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之公司者,上或股票在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之公司應其簽訂議,依前項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本公司應就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有關事項,依金管會所 發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0 條及第31條之規定 辦理相關公告事項。

第十五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子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長過, 修正時亦同

  • 二、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行及權限 個別 子公司內控關程序應依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

  • 三、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第 30 條及第 31 條所訂公告報標準者,公司 亦代該 子公 司應辦理公告報事

  • 四、子公司之公告報標準,所稱「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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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十」係以 母( ) 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五、本準則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 近期 個體 個別 財務報告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子公司之公司股票無額或額非屬新 臺幣 者,本準則有關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屬於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 之。。

第十六條:罰則

  • 本公司員 工承 辦取得處分資產 違反 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本公司人事關法 規定期核,依其 情節輕 重處

  • 第十七條:實 施與修 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過後, 送各 並 提 報股 同意 修正時亦同 有董事表 示異 紀錄 書面聲明 者,公司董事議資 料送各 人。 另外若 本公司已設 置獨立 董事者, 將『 取得或 ,

  • 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提 報董事會 討論時 ,應 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 意見 並將 同意 對之 意見與 理由入會議 紀錄

第十八條:附則 本處理程序 未盡 依有關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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