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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COMM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Apr 3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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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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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鈺寶-創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8/04/29 |
| 本次發行屬 | 無償配股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1,0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以增加公司競爭,並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金額: 如以108年4月29日成交價8.10為估算,預估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8,100仟元 ,以所定既得期間、既得條件估算,發行後108年~110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 3,308仟元、3,780仟元及1,012仟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37,582,000股估算,預估108年~110年每年對每股 盈餘稀釋情形分別為:0.09元、0.10元、0.03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 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 心力,以增加公司競爭,並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民國一○七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 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 之。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一)員工之資格條件: 1.員工資格條件: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 員工為限。 2.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於法令範圍內依本 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 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酬委員會同意。 (二)得獲配之股數: 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 1第1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 司依該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普通股1,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發 行總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 五、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每股以新台幣0元,即無償發行。 (二)發行股份之總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三)既得條件: 1.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任職屆滿一年,並達成公司依每年營運目 標就獲配員工職能所設定予該員之當年度績效目標者,即可取得40%。 2.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任職屆滿二年,並達成公司依每年營運目 標就獲配員工職能所設定予該員之當年度績效目標者,即可取得60%。 3.員工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符既得條 件者,本公司得無償收回已發行之權利新股並予以註銷。 (1)離職、退休、解僱或資遣: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 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經本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對於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 (3)一般死亡: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 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董事長得考量員工之特殊功績 與整體貢獻後給予一部份或全部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並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 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 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取得移轉股份。 (4)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並由法定繼承 人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 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以取得移轉股份。 (5)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者: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對於尚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 成既得條件。 (6)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未達成既得條 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 求而調動者,或得由董事長核訂該員工得取得之股份。 (四)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 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應配合辦理所有的 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2.股東會表決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表決 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 3.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分配原股東配(認)股、配息 及現金增資認股之權利;如遇於本公司各項配股、配息及認股基準日之 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 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配股、配息及認股之權利。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該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原股東配 (認)股權及現金增資認股權等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依信託保管契約執 行之。 六、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 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 認後始得發行。 2.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由本公司與獲配員工簽訂、修訂有關合 約。 3.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本辦法及相關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 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違反本 辦法及相關保密規定之情事,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 本公司有權向該員工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備註 | 無。 |
| 決議變更日期:108/07/26 係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變更:董事會 變更辦法後之主管機關核准日期:108/08/15 變更後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以增加公司競爭,並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民國一○七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獲配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一)獲配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之標準認定之。 2.實際得獲配之員工及其得獲配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於法令範圍內依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酬委員會同意。 (二)得獲配之股數: 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該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普通股1,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發行總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 五、發行條件 (一) 發行價格:每股以新台幣0元,即無償發行。 (二) 發行股份之總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三) 既得條件: 1.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取得日)起,任職屆滿一年,並達成公司依每年營運目標就獲配員工職能所設定予該員之當年度績效目標者,即可取得40%。 2.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取得日)起,任職屆滿二年,並達成公司依每年營運目標就獲配員工職能所設定予該員之當年度績效目標者,即可取得60%。 3.員工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符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得無償收回已發行之權利新股並予以註銷。 (1) 離職、退休、解僱或資遣: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 留職停薪: 經本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對於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3) 一般死亡: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董事長得考量員工之特殊功績與整體貢獻後給予一部份或全部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取得移轉股份。 (4) 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並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取得移轉股份。 (5) 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者: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6) 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或得由董事長核訂該員工得取得之股份。 (四) 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應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2.股東會表決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 3.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可參與分配原股東配(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無償給予員工。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該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原股東配(認)股權及現金增資認股權等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六、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由本公司與獲配員工簽訂、修訂有關合約。 3.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本辦法及相關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保密規定之情事,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本公司有權向該員工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1,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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