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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KO — AGM Information 2015
Dec 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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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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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 1721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一○四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
議 事 手 冊
股東會時間: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股東會地點:台中市大里區仁美路 158 號 (本公司大里廠餐廳)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一○四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議事手冊
目 錄
壹、開會議程及議案 -------------------------- -------------------------------- ---- 1 一、選舉事項 ------------- ----------------------------------- --------------- 2 二、討論事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臨時動議 -------------------------- ----------- ---------------------- ----
貳、附錄 一、本公司章程 (附錄一) -------------------------------------------------- 3 二、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附錄二) ---------------------------------------- 7 三、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附錄三) ---------------------------------- 9 四、截至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附錄四) -------------- 10
三 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四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會議程及議案
壹、時間: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整。
貳、地點:台中市大里區仁美路 158 號本公司大里廠餐廳。
參、報告出席人數及比例。
肆、宣佈開會。
伍、主席致開會詞。
陸、選舉事項:
第一案:補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
柒、討論事項:
第一案:解除本公司新選任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案。
捌、臨時動議。
玖、散會
1
一、選舉事項
-
第一案:(董事會提案) -
案 由:補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 -
說 明: -
(
一)本屆董事設置7人,本公司董事實際5人,目前董事缺額2人, 故為配合法令規範、公司未來營運需求及健全決策,擬補選董事2名,任期自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一○五年六月二十三 日止。 -
(
二)本公司章程監察人設置2人,目前監察人缺額2人,故為配合法 令規範、公司未來營運需求及健全決策,擬補選監察人2名,任 期自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止。 -
(
三)本次股東臨時會有選舉事項,依委託書使用規則第十三條之一規 定指定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本公司股務代理部:統一綜合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並於公告載明。 -
(
四)提請選舉。
進行選舉作業:
選舉結果:
二、討論事項
-
第一案:(董事會提案) -
案 由:解除本公司新選任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案。 -
說 明: -
一 -
( )
依公司法第二○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 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
二)本次補選後之新任董事如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 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董事之行為,在無損及本公司利 益之前提下,擬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該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 業禁止限制。 -
(
三)敬請 決議。
請決議:
三、臨時動議。
四、散會。
2
附錄一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
一 |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三晃股份有限公 |
|---|---|---|
司。 |
||
英文名稱為SUNKO INK CO.,LTD. |
||
第 |
二 |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1. C801010 基本化學工業 |
||
2. C801030 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 |
||
3. C801060 合成橡膠製造業 |
||
4. C801100 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
||
5. C801990 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
||
6. C802120 工業助劑製造業 |
||
7. C802170 毒性化學物質製造業 |
||
8. C802200 塗料、油漆、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
||
9. C802990 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
||
10. C805010 塑膠皮、布、板、管材製造業 |
||
11. C805030 塑膠日用品製造業 |
||
12. C805990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 |
||
13. F107010 漆料、塗料批發業 |
||
14. F107020 染料、顏料批發業 |
||
15. F107060 毒性化學物質批發業 |
||
16. F107170 工業助劑批發業 |
||
17. F107200 化學原料批發業 |
||
18. F107990 其他化學製品批發業 |
||
19. F207010 漆料、塗料零售業 |
||
20. F207020 染料、顏料零售業 |
||
21. F207060 毒性化學物質零售業 |
||
22. F207170 工業助劑零售業 |
||
23. F207200 化學原料零售業 |
||
24. F207990 其他化學製品零售業 |
||
25.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
26.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
第 |
三 |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中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依法在國內外 |
設立分公司。 |
||
第 |
四 |
條 :本公司對外之所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超過本公司實 |
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本公司因業務之需要,依「背書保證作 |
||
業程序」規定之對象及額度,得為對外保證。 |
第二章 股 份
-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伍億元,分為壹億伍仟萬股,每股 新台幣壹拾元,分次發行。 -
第 六 條 :本公司股票用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編列號碼加蓋
3
公司印信,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依法發行之。本公
司發行之記名式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
錄。
-
第 七 條 :刪除該條文。 -
第 八 條 :刪除該條文。 -
第 九 條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得請求本公司合併換發大面額證 券之規定。 -
第 十 條 :每屆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紅 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 -
一 -
第 十 條 :本公司股票事務之處理辦法悉依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 十 二 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 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
第 十 三 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及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出具委託書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
第 十 四 條 :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 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 十 五 條 :公司各股東,除受限制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但 公司依公司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
第 十 六 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 十 七 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 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依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為之。議事錄應記載會議的年月日、場所、主 席姓名、決議方式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在公司存續期 間應永久保存。
第四章 董事監察人
-
第 十 八 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九人,監察人二人,均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 人中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
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於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席 次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
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 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董 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第十八條之二 :本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及董事會得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事 會審查其符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後,送請股東會,股東應就獨 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
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
4
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十 九 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原任之期限為限。 -
第 二 十 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 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
第二十一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依照法 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事務。 -
第二十一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不受公司法第二○九條競業限制規定之限制,惟本條僅 適用於本章程第二條第十一項至第二十三項。並應對股東會說明其 行為之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以董事會決議之,董事會除每屆 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三條規定召集外,其餘由董事長召集 並任為主席,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之。 -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列 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以一人 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第二十三之一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 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傳 真、電子方式為之。 -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 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 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董事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於本公司。 -
第二十五條 :監察人單獨依法行使監察權外,並得列席董事會議,但不得加入表 決。 -
第二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 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並依其對公司 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議定之。如公司有盈餘時,另依第三十 條之規定分配酬勞。
第五章 經理及職員
-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 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依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決議,聘請顧問及重要職 員時由董事會決定之。 -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其他職員之任免依公司管理制度之人事管理規則辦理之。 -
第六章 決 算 -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應由董事會編造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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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 三 十 條 :本公司每一營業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彌補歷年虧損,並依法提 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應先提出稅後盈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及就當年度發生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 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金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再有餘額,依股 東會決議,按下列比例分派之:
1.員工紅利百分之三。
2.董監事酬勞百分之三。
3.股東紅利百分之九十四。
前項依股東會決議按比例分派之股東紅利,其現金股利得視當年度
產業環境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調整之。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依股東會決議再提特
別盈餘公積。
第三十條之一 :本公司股利之分配應依據公司盈餘狀況,考量未來資金需求及稅制
對公司、股東造成之影響,在維持穩定股利之目標下,決定本公司
股利發放之種類、金額及時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
四年六月三十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五月十八日,第三次
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八月三十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一
月十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
六十九年十月十四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四月四日,第八次
修正於民國七十年八月二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五
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
七十六年六月三十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三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
九年十月十七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第十
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二年六月十二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四日,第十
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二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
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日,第二十
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
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第
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
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二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九次修
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十五日,第三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四日,第三十二次修
訂於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三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六
月十四日,第三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三十
五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自呈奉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後施行。
6
附錄二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議事規則
-
一 -
第 條 : 本公司股東會議依本規則行之。 -
第 二 條 :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 意事項。 -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 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 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以備核對。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 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 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第 三 條 :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主席即宣告開會,如已逾開會時 間不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宣佈延後之,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 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辦理,「以出席表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進行前項假決議時,如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 數已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隨即宣告正式開會,並將已作成之假決議提請 大會追認。 -
第 四 條 :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 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 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 同。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一、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 不得逕行宣佈散會。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佈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
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第 五 條 : 開會之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 定時間宣佈休息。 -
前項影音資料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 終結為止。 -
第 六 條 : 出席股東發言時,須先以發言條填明出席證號碼及姓名,由主席定其發言 之先後。 -
第 七 條 : 討論議案時,應依議程排定之順序討論,若有違背程序或超出議題以外者, 主席可即制止其發言。 -
第 八 條 : 出席股東發言,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但經主席許可者,得延長三分鐘, 逾時主席得停止其發言。 -
第 九 條 : 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不得超過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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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條 : 討論議案時,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宣告討論終結,必要時並得宣告終止討論, 主席即提付表決。 -
第十一條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另有規定之特別決議應從其規定外,均以出席股東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 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益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 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 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
第十一之一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 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第十二條 : 會議進行中如遇空襲警報時,即宣佈停止開會或者暫停開會,各自疏散, 俟警報解除一小時後繼續開會。 -
第十三條 :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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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一 -
第 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除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辦理之。 -
第 二 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 -
第 三 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均採用記名累積投票法,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 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第 四 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 舉權,由董事會製備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票分發各股東。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 制度程序為之。 -
第 五 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 者依次當選,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 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 六 條 : 同時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時,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原選得 權數次多之被選舉人遞充。 -
第 七 條 : 董事會製備選票時,應按出席證號碼編號,加填選舉權數,必要時得加載股東 戶號。 -
第 八 條 :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 -
第 九 條 : 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 十 條 : 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股東戶號或身分證字號。 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 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 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第十一條 :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票。 -
(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 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字號經核對不符者。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姓名或名稱及股東戶號或身分證字號外,夾寫其它文字 者。 -
(六)所填被選舉人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字號以資 識別者。 -
(七)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但選舉票設計為共同一張 者不在此限。
-
-
第十二條 :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分別設置票箱,經分別投票後,由監票員拆啟票箱。 董事之選票依董事與獨立董事一併選舉分別計票分別當選。 -
第十三條 : 計票由監票員在旁監視,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 -
第十四條 : 當選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
第十五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第一次修正於99.6.4 股東常會通過。-
第二次修正於101.6.14 股東常會通過。 -
第三次修正於104.04.28 股東常會通過。
-
9
附錄四
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一、本公司現任董事及監察人法定應持有股數如下: 本公司普通股發行股數83,676,977全體董事法定應持有股數8,367,697全體監察人法定應持有股數836,769 -
二、截至本次臨時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 人持有股數狀況如下:
職稱 |
姓名 |
選任日期 |
現在持有股數 |
現在持有股數 |
|---|---|---|---|---|
股數 |
持有比率 |
|||
法人董事長 |
美璽投資(股)公司 |
2013/06/24 | 4,649,045 | 5.56 % |
美璽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鄭銘源 |
- | 0.00 % | ||
副董事長 |
黃亭凱 |
2013/06/24 | 869,000 | 1.04 % |
董事 |
黃沂榮 |
2013/06/24 | 6,901,359 | 8.25 % |
法人董事 |
茀利祿投資(股)公司 |
2013/06/24 | 1,666,667 | 1.99 % |
茀利祿投資(股)公司代表人:王文達 |
- | 0.00 % | ||
法人董事 |
翹麗投資(股)公司 |
2013/06/24 | 1,666,667 | 1.99 % |
翹麗投資(股)公司代表人:何三吉 |
- | 0.00 %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