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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KO — Annual Report 2016
Jun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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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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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1721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SUNKO INK CO., LTD.
民國一○六年股東常會
一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六年六月十五日(星期四)
開會地點:彰化縣和美鎮湖內里工一路5號( 本公司全興廠餐廳)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一0六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目 錄
壹、開會議程 |
1 |
|---|---|
一、報告事項 |
2 |
二、承認事項 |
2 |
三、討論事項 |
5 |
四、臨時動議 |
5 |
貳、附件 |
|
一、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 |
6 |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五年度決算報告書 |
10 |
三、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分派表 |
11 |
四、一○五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
12 |
五、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
33 |
参、附錄 |
|
一、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
52 |
二、本公司章程 |
54 |
三、本公司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
59 |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整。
地點:彰化縣和美鎮湖內里工一路5 號(本公司全興廠餐廳)。
報告出席人數及比例。
宣佈開會。
主席致開會詞。
一、報告事項
-
(1) 一○五年度營業報告。 -
(2) 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五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3) 一○五年度背書保證情形報告。 -
(4) 一○五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
(1) 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提請承認。 -
(2) 一○五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承認。 -
三、討論事項 -
(1)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案,提請討論。 -
四、臨時動議 -
五、散會
1
一、報告事項
第一案
-
案 由:一○五年度營業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一○五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本手冊P6~9(附件一),報請 鑒核。
第二案:
-
案 由: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五年度決算表冊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五年度決算表冊報告,請參閱本手冊P10(附件 二),報請 鑒核。
第三案:
-
案 由:一○五年度背書保證情形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一○五年度無背書保證情形,報請 鑒核。
第四案:
-
案 由:一○五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本公司依章程第30 條擬議分派董事酬勞新台幣2,449,736 元(1%), 員工酬勞新台幣7,349,210 元(3%),均以現金方式發放,發放日授權 董事長全權處理,請參閱本手冊P11(附件三),報請 鑒核。
二、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案)
-
案 由: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提請承認。 -
說 明:1.本公司民國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 務報表,業經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嚴文筆會 計師及 凃清 淵會 計師查核完竣。 -
查核後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 量表等,請參閱本手冊P12~32(附件四)。 -
2.敬請 承認。
決 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案)
-
案 由:一○五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承認。 -
說 明:1. 本公司一○五年度稅後純益新台幣209,114,926 元,彌補以往年度 虧損新台幣21,193,451 元及扣除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新台幣 1,101,135 元,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8,682,034 元及特別盈餘公積 7,238,883 元後可分配盈餘為新台幣160,899,423 元,擬配發股東 現金股利155,643,141 元,每股配發0.7 元。現金股利計算至元 為止,以下捨去,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授權董事長洽特定
2
人全權處理。於股東常會承認後授權董事會訂定除息基準日。
上列股東配息率俟後如因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買回本公司股份、庫
藏股轉讓或註銷、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或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等影
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致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
長全權處理之。
2.一○五年度盈餘分派表,請參閱下頁。
3.敬請 承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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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4
三、討論事項
-
第一案(董事會提案) -
案 由:「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案,提請核議。 -
說 明:1.因應金管會於106 年2 月9 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 號)發佈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部分條文,及考量公司合併後之組織規模運作情形等修正 部分內容,請參閱本手冊P33~51(附件五)。 -
2.敬請 核議。
決 議: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5
附件一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一0五年度營業報告書
致股東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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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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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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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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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附件三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 Ο 五年度 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分派表
單位 新台幣元 |
單位 新台幣元 |
|---|---|
項目 |
金額 |
稅前利益(扣除分派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前) |
$335,631,185 |
合併前共同控制下的前手權益(稅前) |
(26,481,056) |
合併前非屬共同控制股權權益(稅前) |
(64,176,444) |
小計 |
$244,973,685 |
分配項目 |
|
董事酬勞1%(分派現金) |
(2,449,736) |
員工酬勞3%(分派現金) |
(7,349,210) |
稅前利益 |
$235,174,739 |
附註:依據公司法第235 條之1 及公司章程第30 條規定辦理 |
11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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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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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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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附錄一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議事規則
-
一 -
第 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 定。 -
第 二 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 意事項。 -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 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 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以備核對。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本公司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將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之股權數計入前項之出席股數。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 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 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第 三 條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主席即宣告開會,如已逾開會時 間不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宣佈延後之,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 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辦理,「以出席表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進行前項假決議時,如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 數已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隨即宣告正式開會,並將已作成之假決議提請 大會追認。 -
第 四 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 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前條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
其代理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 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 者,亦同。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一、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 不得逕行宣佈散會。 -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佈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 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第 五 條 :開會之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 定時間宣佈休息。 -
前項影音資料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 終結為止。 -
第 六 條 :出席股東發言時,須先以發言條填明出席證號碼及姓名,由主席定其發言 之先後。
52
-
第 七 條 :討論議案時,應依議程排定之順序討論,若有違背程序或超出議題以外者, 主席可即制止其發言。 -
第 八 條 :出席股東發言,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但經主席許可者,得延長三分鐘, 逾時主席得停止其發言。 -
第 九 條 :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不得超過兩次。 -
第 十 條 :討論議案時,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宣告討論終結,必要時並得宣告終止討論, 主席即提付表決。 -
第十一條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另有規定之特別決議應從其規定外,均以出席股東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 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益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 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 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
第 十一 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 之 一 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第十二條 :會議進行中如遇空襲警報時,即宣佈停止開會或者暫停開會,各自疏散, 俟警報解除一小時後繼續開會。 -
第十三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本章程訂定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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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一 第 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三晃 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為 SUNKO INK CO.,LTD. 第 二 條 :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01. C301010 紡紗業 02. C801010 基本化學工業 03. C801030 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 04. C801060 合成橡膠製造業 05. C801100 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06. C801110 肥料製造業 07. C801990 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08. C802041 西藥製造業 09. C802070 農藥製造業 10. C802080 環境用藥製造業 11. C802100 化粧品製造業 12. C802120 工業助劑製造業 13. C802170 毒性化學物質製造業 14. C802200 塗料、油漆、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15. C802990 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16. C805010 塑膠皮、布、板、管材製造業 17. C805020 塑膠膜、袋製造業 18. C805030 塑膠日用品製造業 19. C805990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 20. F107010 漆料、塗料批發業 21. F107020 染料、顏料批發業 22. F107040 農藥批發業 23. F107050 肥料批發業 24. F107060 毒性化學物質批發業 25. F107080 環境用藥批發業 26. F107170 工業助劑批發業 27. F107190 塑膠膜、袋批發業 28. F107200 化學原料批發業 29. F107990 其他化學製品批發業 30. F108040 化粧品批發業 31. F207010 漆料、塗料零售業 32. F207020 染料、顏料零售業 33. F207040 農藥零售業 34. F207050 肥料零售業 35. F207060 毒性化學物質零售業 36. F207080 環境用藥零售業 37. F207170 工業助劑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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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207190
塑膠膜、袋零售業 -
F207200
化學原料零售業 -
F207990
其他化學製品零售業 -
F208040
化粧品零售業 -
F211010
建材零售業 -
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 -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 業務 -
第 三 條 :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中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依 法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第 四 條 : 本公司因業務之需要,依「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之 對象及額度,得為對外保證。
第二章 股 份
-
第 五 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 貳拾伍億元,分為 貳億伍 仟萬股,每股新台幣拾元,分次發行。 -
第 六 條 : 本公司股票用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編列 號碼加蓋公司印信,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 依法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記名式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 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七 條 : 刪除該條文。 -
第 八 條 : 刪除該條文。 -
第 九 條 : 刪除該條文。 第 十 條 : 每屆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 決定分派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東 名簿記載之變更。
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票事務之處理辦法悉依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辦
理。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十二條 :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 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 法令召集之。 -
第十三條 :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及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出具委託書簽名或蓋 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十四條 :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由
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
第十五條 :公司各股東,除受限制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
55
表決權。但公司依公司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第十七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
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
作及分發,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為之。議事錄
應記載會議的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式議事
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
存。
第四章 董事會
~
第十八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九人,任期為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
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董事
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
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公司得為董事於
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
任保險。
第 十 八 條: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之一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
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
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
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董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
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第 十 八 條: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
之 二 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之職權及其他應
遵循事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相關法令及公
司規章之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獨立董事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 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原任之 期限為限。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章程規定者, 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 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 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以同一方式互選一
人為副董事長,依照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
議執行本公司一切事務。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董事不受公司法第二○九條競業限制規定之限
之一 制,惟本條僅適用於本章程第二條第十一項至第二十三
項。並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第二十二條 :
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以董事會決議之,董
事會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三條規定召集
外,其餘由董事長召集並任為主席,董事長不能執行職
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
互推一人代行之。
56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
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
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以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
之一 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
召集通知得以傳真、電子方式為之。
-
第二十四條 :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 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應記載 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董事之簽名 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
第二十五條 : 監察人制度於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廢除之。由審計委員 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成員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 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 -
第二十五條 : 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 之 一 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 並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議定之。
第五章 經理及職員
-
第二十六條 :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由董事會 以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 議行之。 -
第二十七條 : 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依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決議,聘請顧 問及重要職員時由董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其他職員之任免依公司管理制度之人事管理規則
辦理之。
第六章 決 算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應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
冊,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請股
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
彌補之議案。
第三十條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依稅前淨利提撥 3 % 為員工酬 勞及不高於 1 % 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 事酬勞。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 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提股東 會報告。 第三十條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 之 一 損後,再提 10 %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 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及依法令規定提列 57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前期累積未分
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基於永續經營之理念,除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
規定外,每年股利分派於每年股東常會前由董事會依據
經營結果、財務狀況及資本規劃情形,擬訂盈餘分派方
式 (含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及金額,其中現金股利比
率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正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次修正
於民國六十四年六月三十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
年五月十八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八月三十
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十日,第五次修
正於民國六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
年十月十四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四月四日,第
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八月二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七
十四年五月五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十九
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三十日,第十二
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五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
國七十八年九月三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十
月十七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次
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二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三年五月十四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八
月十二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日,第二十二次
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
年十一月四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
十九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
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
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九次修
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第三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
月四日,第三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
第三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四日,第三十四
次修訂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五次修訂
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三十六次修訂於民國
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五
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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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附錄三三晃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
附錄三三晃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
附錄三三晃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
附錄三三晃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
|---|---|---|---|
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七日(停止過戶日) |
|||
職稱 |
姓名 |
持有股數 |
持股比例 |
董事長 |
凱棣股份有限公司 |
11,808,600 |
5.31% |
董事 |
茀利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8,596,011 |
3.87% |
董事 |
翹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7,521,650 |
3.38% |
獨立董事 |
李世仁 |
0 |
0.00% |
獨立董事 |
鄒炎崇 |
0 |
0.00% |
獨立董事 |
林彥廷 |
0 |
0.00% |
全體董事持股合計 |
27,926,261 |
12.56% |
|
備註:1、本公司全體董事法定應持有股數為12,000,000 股,截至106 年4 月17 日止全體董事持有股數為27,926,261 股。(本公司獨立董事三人,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依比率計算之持股成數降為百分之八十)2、 本公司董事業經105 年5 月4 日全面改選。 |
1、本公司全體董事法定應持有股數為12,000,000 股,截至106 年4 月17 日止 全體董事持有股數為27,926,261 股。(本公司獨立董事三人,獨立董事外之 全體董事依比率計算之持股成數降為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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