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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KO AGM Information 2020

Nov 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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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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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1721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SUNKO INK CO., LTD.

民國109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開會時間: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1 1 月 1 0 日(星期二) 開會地點:彰化縣和美鎮湖內里工一路5 號(本公司全興廠員工餐廳)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 目 錄

壹、開會議程 1
一、討論事項 2
二、臨時動議 2
貳、附錄
一、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3
二、本公司章程 5
三、本公司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10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109 年11 月10 日(星期二),上午9 時整。

地點:彰化縣和美鎮湖內里工一路5 號(本公司全興廠員工餐廳)。

  •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開會詞。

  • 三、討論事項

  • (1) 本公司現金減資案,謹提請討論。

  • 四、臨時動議

  • 五、散會

1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案)

  • 案 由:本公司現金減資案,謹提請討論。

  • 說 明:一、本公司為調整資本結構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擬依公司法第168 條辦理現金減少資本相關事宜。

  • 二、減資股份總數及金額:本次現金減少資本新台幣333,521,020 元,預計銷除股份33,352,102 股。以目前實收資本額新台幣 2,223,473,440 元計算,減資比率約為15%,原普通股每仟股換 發850 股(即每仟股減少150 股) ,股東每股可退還約新台幣 1.5 元(即每仟股退還1,500 元) ,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1,889,952,420 元,發行股數為188,995,242 股,每股面額新 台幣10 元。

  • 三、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 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減資後不足1 股之畸零 股,得由股東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5 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未拼湊或湊後不足一股者,按面 額改發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股份授權董事長 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 四、本案經股東臨時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長訂 定減資基準日及減資換股基準日等相關事宜。嗣後如因本公司 股本發生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減資比率與每 股退還金額因此發生變動而需調整時,擬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 事長全權處理之。

  • 五、本案如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應客觀環境需予變更或修正 時,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相關事宜。本次減 資換發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並採無實體發行。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會

2

附錄一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議事規則

  • 第 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 定。

  • 第 二 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 意事項。

  •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 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 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以備核對。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本公司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將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之股權數計入前項之出席股數。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 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 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第 三 條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主席即宣告開會,如已逾開會時 間不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宣佈延後之,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 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辦理,「以出席表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進行前項假決議時,如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 數已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隨即宣告正式開會,並將已作成之假決議提請 大會追認。

  • 第 四 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 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前條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 其代理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 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 者,亦同。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一、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 不得逕行宣佈散會。

  •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佈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 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第 五 條 :開會之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 定時間宣佈休息。

  • 前項影音資料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 終結為止。

  • 第 六 條 :出席股東發言時,須先以發言條填明出席證號碼及姓名,由主席定其發言 之先後。

  • 第 七 條 : 討論 時,應依議程排定之 順序討論 有違 或超出議 以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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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止其發言。

  • 第 八 條 :出席股東發言, 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經主席 許可 者,得延長三分鐘, 逾時主席得 止其發言。

  • 第 九 條 :同一議 人發言不得超過 次。

  • 第 十 條 : 討論 時,主席得於適 時間宣告 討論 終結, 必要 時並得宣告終止 討論 主席即提付表決。

  • 第十一條 :議 之表決,除公司法另有規定之 特別 決議應 其規定外, 以出席股東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 詢無異 議者 為通過,其 效力與投 票表決同。

  •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 利益關係致 於公司 利益 時,不得 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 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 場內 公開處為之, 應於計 票 成後, 當場 表決結 計之權數,並作成 錄。

第 十一 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 相關 選任規 辦理,並應 當場 之 一 選舉結 選董事之名 單與 選權數。

  • 第十二條 :會議進行中如 遇空襲警 報時,即宣佈 止開會或者 暫停 開會, 各自疏 散, 俟警 報解除一小時後繼續開會。

  • 第十三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 依公司法及其 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 行, 修改 時亦同。

本章程訂定於 民國 八十年五月二十五

第一次 正於 民國 九十一年六月五

第二次 正於 民國 一百 一年六月十四

第三次 正於 民國 一百 二年六月二十四 第四次 正於 民國 一百 五年五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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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組織 ,定名為三 股份有限公司。 文名稱為 SUNKO INK CO.,LTD. 第 二 條 : 本公司所 事業如下: 01. C301010 紡紗 業 02. C801010 化學工 業 03. C801030 精密化學材製造 業 04. C801060 合成 橡膠製造 業 05. C801100 合成 樹脂塑膠製造 業 06. C801110 製造 業 07. C801990 其他 化學材製造 業 08. C802041 西藥製造 業 09. C802070 農藥製造 業 10. C802080 環境藥製造 業 11. C802100 化粧品製造 業 12. C802120 助劑製造 業 13. C802170 毒性化學物質製造 業 14. C802200 料、 油漆 料及 製造 業 15. C802990 其他 化學製品製造 業 16. C805010 塑膠皮管材製造 業 17. C805020 塑膠膜袋製造 業 18. C805030 塑膠日品製造 業 19. C805990 其他 塑膠製品製造 業 20. F107010 料、 發業 21. F107020 料、 發業 22. F107040 農藥批 發業 23. F107050 發業 24. F107060 毒性化學物質批 發業 25. F107080 環境藥批 發業 26. F107170 助劑批 發業 27. F107190 塑膠膜袋批 發業 28. F107200 化學原 發業 29. F107990 其他 化學製品批 發業 30. F108040 化粧品批 發業 31. F207010 料、 零售 業 32. F207020 料、 零售 業 33. F207040 農藥零售 業 34. F207050 零售 業 35. F207060 毒性化學物質零售 業 36. F207080 環境藥零售 業 37. F207170 助劑零售 業 38. F207190 塑膠膜袋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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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F207200 化學原零售

  2. F207990 其他 化學製品零售

  3. F208040 化粧品零售

  4. F211010 建材零售

  5. 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

  6. F401010 國際貿易

  7. ZZ99999 除 許可 業務外,得經 法令非 止或限 之 業務

  8. 第 三 條 :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 必要 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依 法 在國內 外設 分公司。

  9. 第 四 條 : 本公司因業務之 需要 ,依「 書保證作業程 」規定之 對 及額 ,得為對外保證。

第二章 股 份

  • 五 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 新台幣 貳拾伍億元 ,分為 貳億伍 仟萬 股, 新台幣拾元 ,分次發行。

  • 第 六 條 : 本公司股票用 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 章,並 編列 號碼 加蓋 公司 印信 ,經主 管機關 核定之發行簽證 機構 簽證後 依法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 名式股份得 免印製 股票, 集中保 事業 機構登 錄。

  • 第 七 條 : 除該條文。

  • 第 八 條 : 除該條文。

  • 第 九 條 : 除該條文。

  • 第 十 條 : 每屆 股東常會前六十 日內 、臨時會前三十 日內 、或公司 決定分派 紅利 或其他 利益 前五 日內 止股東 名簿 載之變更。

  • 第十一條 : 本公司股票事務之處理辦法 依主 管機關 之有 規定辦 理。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十二條 :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 ,常會 年召開一次,於 會計年 後六個月 召開。臨時會於 必要 時依 相關 法令召集之。

  • 第十三條 :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及 證 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出 委託書簽名或 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 第十四條 : 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 董事長 席時,由 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 推一人 代理之。

  • 第十五條 : 公司 股東,除受限 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 股有一 表決權。 公司依公司法 自己持 有之股份, 表決權。

  • 第十六條 :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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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第十七條 :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 章, 並於會後二十 日內 ,將議事錄分發 股東,議事錄之 作及分發,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為之。議事錄 應 載會議 年月 所、主席姓名、決議方式議事 經過之 要領 及其結 ,議事錄 公司存續 間應 永久 保 存。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八條 : 本公司設董事五 ~ 九人,任 為三年,採 選人提名 , 股東應 董事 選人名 中選任之, 選得 任。董事 , 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 等相關宜 悉 依公司 法、證 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本公司得為董事於 任 期內就執 行業務 範圍 依法應 賠償責 任為其 購買責 任保

第 十 八 條 : 本公司依證 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設 置獨立 董事, 之 一 前項董事名額中, 獨立 董事席次不得少於三人 不得少 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董事之選舉, 一股份有 應選出董事人數 同之選舉 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 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 表選舉權 較多 選董事, 獨立 董事 獨立 董事應一 進行選舉,分 計算 選名額。 第 十 八 條 : 本公司依證 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 置審 計委員 之 二 會,由全 體獨立 董事 成。 計委員會之職權及其他應 遵循 事項,依公司法、證 其他 相關 法令及公 司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 董事 三分之一或 獨立 董事全 解任時,董事會應 於六十 日內 召開股東臨時會 選之,其任 補原 任之 限為限。 獨立 董事因故解任, 人數不足章程規定者, 應於 最近 一次股東會 選之。

第二十條 :

董事任 期屆滿 而不及 選時,延長其 行職務,至 選 董事 任時為止, 管機關 依職權限 令公司 選; 屆期 仍不 選者, 期屆滿 時, 當然 解任。

第二十一條 :

董事 組織 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同意, 選董事長一人,以同一方式 選一 人為 董事長,依照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 議 行本公司一 事務。

第二十一條 : 本公司董事不受公司法第二 九條 業限 規定之限 之 一 本條僅適用於本章程第二條第十一項至第二十三 項。並應對股東會 明其行為之 內容 得其 許可

第二十二條 :

本公司經 及其他 重要 事項,以董事會決議之,董 事會除 每屆 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 三條規定召集 外,其 由董事長召集並任為主席,董事長不能 行職 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 推一人代行之。

第二十三條 : 董事會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 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出 委託書, 舉召集事由之 範圍 ,委託其 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 以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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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董事會至少 每季 召開一次,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 之 一 前通知 董事; 緊急情 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 召集通知得以 傳真 、電子方式為之。

第二十四條 :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 章,並 於會後二十 日內 ,將議事錄分發 董事,議事錄應 載 議事經過之 要領 及其結 ,議事錄應 出席董事之簽名 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 保存於本公司。

第二十五條 : 監察制度 計委員會成 日廢 除之。由 計委員 會或 計委員會之成員 負責執 行公司法、證 法、 其他法令規定 監察 人之職權。

第二十五條 : 本公司董事 行本公司職務時,不 公司 盈虧 ,公 之 一 司得 支給 ,其報 酬授 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 支給 並依其對公司 營運參與貢獻價值 議定之。

第五章 經理及職員

  • 第二十六條 :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 ,應由董事會 以全 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 議行之。

  • 第二十七條 : 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依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決議, 顧 問重要 職員時由董事會決定之。

  • 第二十八條 : 本公司其他職員之任 依公司 制度 之人事 理規則 辦理之。

第六章 決 算

第二十九條 : 本公司於會計年 ,應由董事會 編造列各 項表 冊,於股東常會三十 前,交 計委員會 核後提請股 東常會 認:

一、 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 盈餘 分派或 虧損 彌補 之議

第三十條 : 本公司年 如有 獲利 ,應依 淨利撥 3 % 為員 工酬 勞 及不 1 % 為董事 酬勞 公司 累積虧損 時, 應 先保 留彌補 數額, 依前項 比例工酬勞 及董 事 酬勞

工酬勞 得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 象包 含符 合一定條件之 屬公司員

工酬勞 及董事 酬勞 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提股東 會報告。

第三十條 : 本公司年 決算如有 盈餘 ,依法繳納 捐, 彌補累積虧 之 一 後, 1 0 % 為法定 盈餘 法定 盈餘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 此限,及依法令規定提 或迴轉 特別盈餘 ;如 額, 同前 期累積 未分 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 ,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股東 紅利

本公司 續經 之理念,除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 規定外, 年股 分派於 年股東常會前由董事會依據 經 、財務狀況及資本規劃 形,擬訂 盈餘 分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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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含現金股 或股票股 ) 及金額,其中現金股 利比 率不低於股 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 本公司 組織 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第三十二條 : 本章程未訂事項, 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訂 民國 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一 ,第一次 正 於 民國 六十四年六月三十 ,第二次 正於 民國 六十五 年五月十八 ,第三次 正於 民國 六十六年八月三十 ,第四次 正於 民國 六十七年十一月十 ,第五次 正於 民國 六十九年九月五 ,第六次 正於 民國 六十九 年十月十四 ,第七次 正於 民國 七十年四月四 ,第 八次 正於 民國 七十年八月二 ,第九次 正於 民國 七 十四年五月五 ,第十次 正於 民國 七十五年六月十九 ,第十一次 正於 民國 七十六年六月三十 ,第十二 次 正於 民國 七十七年八月十五 ,第十三次 正於 民 國 七十八年九月三 ,第十四次 正於 民國 七十九年十 月十七 ,第十五次 正於 民國 八十年五月二十五 , 第十六次 正於 民國 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七 ,第十七次 正於 民國 八十二年六月十二 ,第十八次 正於 民國 八十三年五月十四 ,第十九次 正於 民國 八十三年八 月十二 ,第二十次 正於 民國 八十四年五月十七 , 第二十一次 正於 民國 八十四年六月十 ,第二十二次 正於 民國 八十五年三月二 ,第二十三次 正於 民國 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 ,第二十四次 正於 民國 八十六 年十一月四 ,第二十五次 正於 民國 八十七年五月二 十九 ,第二十六次 正於 民國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 ,第二十七次 正於 民國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 ,第 二十八次 正於 民國 九十一年六月五 ,第二十九次 正於 民國 九十四年六月十六 ,第三十次 正於 民國 九 十五年六月十五 ,第三十一次 訂於 民國 九十九年六 月四 ,第三十二次 訂於 民國○○ 年六月三十 , 第三十三次 訂於 民國 一年六月十四 ,第三十四 次 訂於 民國 二年六月二十四 ,第三十五次 訂 於 民國 四年四月二十八 ,第三十六次 訂於 民國 四年十二月十六 ,第三十七次 訂於 民國 五 年五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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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民國 九年十月十二 ( 止過戶 )

職稱 姓名 有股數 比例
董事長 凱棣股份有限公司 12,010,600 5.40%
董事 祿資股份有限公司 9,426,011 4.24%
董事 翹麗資股份有限公司 7,651,650 3.44%
董事 蕭榮福 368,994 0.17%
獨立董事 李世仁 0 0.00%
獨立董事 鄒炎崇 0 0.00%
獨立董事 林彥廷 0 0.00%
董事股合計 29,457,255 13.25%
備註:
本公司全董事法定應有股數為12,000,000股,截至109年10月12止全
董事有股數為29,457,255股。(本公司獨立董事三人,獨立董事外之全
董事依率計算之股成數降為百分之八十)

本公司全 董事法定應 有股數為 1 2,000,000 股,截至 1 09 年 1 0 月 1 2 止全 董事 有股數為 29,457,255 股。(本公司 獨立 董事三人, 獨立 董事外之全 董事依 率計算之 股成數降為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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