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UNKO — AGM Information 2020
Nov 25, 2020
51901_rns_2020-11-25_a3ae1d8e-54c4-4d02-a327-946738dba261.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碼:1721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SUNKO INK CO., LTD.
民國109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開會時間: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1 1 月 1 0 日(星期二) 開會地點:彰化縣和美鎮湖內里工一路5 號(本公司全興廠員工餐廳)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 目 錄
| 壹、開會議程 | 1 |
|---|---|
| 一、討論事項 | 2 |
| 二、臨時動議 | 2 |
| 貳、附錄 | |
| 一、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 3 |
| 二、本公司章程 | 5 |
| 三、本公司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 10 |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109 年11 月10 日(星期二),上午9 時整。
地點:彰化縣和美鎮湖內里工一路5 號(本公司全興廠員工餐廳)。
-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開會詞。
-
三、討論事項
-
(1) 本公司現金減資案,謹提請討論。
-
四、臨時動議
-
五、散會
1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案)
-
案 由:本公司現金減資案,謹提請討論。
-
說 明:一、本公司為調整資本結構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擬依公司法第168 條辦理現金減少資本相關事宜。
-
二、減資股份總數及金額:本次現金減少資本新台幣333,521,020 元,預計銷除股份33,352,102 股。以目前實收資本額新台幣 2,223,473,440 元計算,減資比率約為15%,原普通股每仟股換 發850 股(即每仟股減少150 股) ,股東每股可退還約新台幣 1.5 元(即每仟股退還1,500 元) ,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1,889,952,420 元,發行股數為188,995,242 股,每股面額新 台幣10 元。
-
三、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 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減資後不足1 股之畸零 股,得由股東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5 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未拼湊或湊後不足一股者,按面 額改發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股份授權董事長 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
四、本案經股東臨時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長訂 定減資基準日及減資換股基準日等相關事宜。嗣後如因本公司 股本發生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減資比率與每 股退還金額因此發生變動而需調整時,擬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 事長全權處理之。
-
五、本案如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應客觀環境需予變更或修正 時,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相關事宜。本次減 資換發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並採無實體發行。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會
2
附錄一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議事規則
-
一
-
第 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 定。
-
第 二 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 意事項。
-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 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 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以備核對。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本公司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將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之股權數計入前項之出席股數。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 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 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第 三 條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主席即宣告開會,如已逾開會時 間不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宣佈延後之,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 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辦理,「以出席表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進行前項假決議時,如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 數已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隨即宣告正式開會,並將已作成之假決議提請 大會追認。
-
第 四 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 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前條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
其代理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 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 者,亦同。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一、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 不得逕行宣佈散會。
-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佈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 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第 五 條 :開會之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 定時間宣佈休息。
-
前項影音資料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 終結為止。
-
第 六 條 :出席股東發言時,須先以發言條填明出席證號碼及姓名,由主席定其發言 之先後。
-
第 七 條 :
討論議案時,應依議程排定之順序討論,若有違背程序或超出議題以外者,
3
主席 可 即 制 止其發言。
-
第 八 條 :出席股東發言,
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但經主席許可者,得延長三分鐘, 逾時主席得停止其發言。 -
第 九 條 :同一議
案,每人發言不得超過兩次。 -
,
-
第 十 條 :
討論議案時,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宣告討論終結,必要時並得宣告終止討論主席即提付表決。 -
第十一條 :議
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另有規定之特別決議應從其規定外,均以出席股東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
自身利益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
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 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第 十一 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 相關 選任規 範 辦理,並應 當場 宣 布 之 一 選舉結 果 , 包 含 當 選董事之名 單與 其 當 選權數。
-
第十二條 :會議進行中如
遇空襲警報時,即宣佈停止開會或者暫停開會,各自疏散,俟警報解除一小時後繼續開會。 -
第十三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
悉依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
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章程訂定於 民國 八十年五月二十五 日
第一次 修 正於 民國 九十一年六月五 日
第二次 修 正於 民國 一百 零 一年六月十四 日
第三次 修 正於 民國 一百 零 二年六月二十四 日 第四次 修 正於 民國 一百 零 五年五月四 日
4
附錄二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組織 ,定名為三 晃 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名稱為 SUNKO INK CO.,LTD. 第 二 條 : 本公司所 營 事業如下: 01. C301010 紡紗 業 02. C801010 基 本 化學工 業 03. C801030 精密化學材 料 製造 業 04. C801060 合成 橡膠製造 業 05. C801100 合成 樹脂 及 塑膠製造 業 06. C801110 肥 料 製造 業 07. C801990 其他 化學材 料 製造 業 08. C802041 西藥製造 業 09. C802070 農藥製造 業 10. C802080 環境 用 藥製造 業 11. C802100 化粧品製造 業 12. C802120 工 業 助劑製造 業 13. C802170 毒性化學物質製造 業 14. C802200 塗 料、 油漆 、 染 料及 顏 料 製造 業 15. C802990 其他 化學製品製造 業 16. C805010 塑膠皮 、 布 、 板 、 管材製造 業 17. C805020 塑膠膜 、 袋製造 業 18. C805030 塑膠日 用 品製造 業 19. C805990 其他 塑膠製品製造 業 20. F107010 漆 料、 塗 料 批 發業 21. F107020 染 料、 顏 料 批 發業 22. F107040 農藥批 發業 23. F107050 肥 料 批 發業 24. F107060 毒性化學物質批 發業 25. F107080 環境 用 藥批 發業 26. F107170 工 業 助劑批 發業 27. F107190 塑膠膜 、 袋批 發業 28. F107200 化學原 料 批 發業 29. F107990 其他 化學製品批 發業 30. F108040 化粧品批 發業 31. F207010 漆 料、 塗 料 零售 業 32. F207020 染 料、 顏 料 零售 業 33. F207040 農藥零售 業 34. F207050 肥 料 零售 業 35. F207060 毒性化學物質零售 業 36. F207080 環境 用 藥零售 業 37. F207170 工 業 助劑零售 業 38. F207190 塑膠膜 、 袋零售 業
5
-
F207200
化學原料零售業 -
F207990 其他
化學製品零售業 -
F208040
化粧品零售業 -
F211010
建材零售業 -
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 -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ZZ99999 除
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 業務 -
第 三 條 :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
台中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依 法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第 四 條 : 本公司因業務之
需要,依「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之 對象及額度,得為對外保證。
第二章 股 份
第
-
五 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
新台幣 貳拾伍億元,分為貳億伍 仟萬股,每股新台幣拾元,分次發行。 -
第 六 條 : 本公司股票用
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編列號碼加蓋公司印信,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 依法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記名式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七 條 :
刪除該條文。 -
第 八 條 :
刪除該條文。 -
第 九 條 :
刪除該條文。 -
第 十 條 :
每屆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 決定分派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東 名簿記載之變更。 -
第十一條 : 本公司股票事務之處理辦法
悉依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辦 理。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十二條 :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
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
第十三條 :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及 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出具委託書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
第十四條 : 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
遇董事長缺席時,由 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 -
第十五條 : 公司
各股東,除受限制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 表決權。但公司依公司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
第十六條 :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
6
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第十七條 :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 蓋 章, 並於會後二十 日內 ,將議事錄分發 各 股東,議事錄之 製 作及分發,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為之。議事錄 應 記 載會議 的 年月 日 、 場 所、主席姓名、決議方式議事 經過之 要領 及其結 果 ,議事錄 在 公司存續 期 間應 永久 保 存。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八條 : 本公司設董事五 ~ 九人,任 期 為三年,採 候 選人提名 制 , 股東應 就 董事 候 選人名 單 中選任之, 連 選得 連 任。董事 , 候 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 等相關 事 宜 悉 依公司 法、證 券 交 易 法 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本公司得為董事於 任 期內就執 行業務 範圍 依法應 負 之 賠償責 任為其 購買責 任保 險 。
第 十 八 條 : 本公司依證 券 交 易 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設 置獨立 董事, 之 一 前項董事名額中, 獨立 董事席次不得少於三人 且 不得少 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董事之選舉, 每 一股份有 與 應選出董事人數 相 同之選舉 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 配 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 表選舉權 較多 者 當 選董事, 獨立 董事 與 非 獨立 董事應一 併 進行選舉,分 別 計算 當 選名額。 第 十 八 條 : 本公司依證 券 交 易 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 置審 計委員 之 二 會,由全 體獨立 董事 組 成。 審 計委員會之職權及其他應 遵循 事項,依公司法、證 券 交 易 法 暨 其他 相關 法令及公 司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 董事 缺 額 達 三分之一或 獨立 董事全 體 解任時,董事會應 於六十 日內 召開股東臨時會 補 選之,其任 期 以 補原 任之 期 限為限。 獨立 董事因故解任, 致 人數不足章程規定者, 應於 最近 一次股東會 補 選之。
第二十條 :
董事任 期屆滿 而不及 改 選時,延長其 執 行職務,至 改 選 董事 就 任時為止, 但 主 管機關 依職權限 期 令公司 改 選; 屆期 仍不 改 選者, 自 限 期屆滿 時, 當然 解任。
第二十一條 :
董事 組織 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同意, 互 選董事長一人,以同一方式 互 選一 人為 副 董事長,依照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 議 執 行本公司一 切 事務。
第二十一條 : 本公司董事不受公司法第二 ○ 九條 競 業限 制 規定之限 之 一 制 , 惟 本條僅適用於本章程第二條第十一項至第二十三 項。並應對股東會 說 明其行為之 內容 並 取 得其 許可 。
第二十二條 :
本公司經 營 方 針 及其他 重要 事項,以董事會決議之,董 事會除 每屆 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 ○ 三條規定召集 外,其 餘 由董事長召集並任為主席,董事長不能 執 行職 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 互 推一人代行之。
第二十三條 : 董事會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 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出 具 委託書, 列 舉召集事由之 授 權 範圍 ,委託其 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 但 以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7
第二十三條 : 董事會至少 每季 召開一次,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 日 之 一 前通知 各 董事; 但 有 緊急情 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 召集通知得以 傳真 、電子方式為之。
第二十四條 :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 蓋 章,並 於會後二十 日內 ,將議事錄分發 各 董事,議事錄應 記 載 議事經過之 要領 及其結 果 ,議事錄應 與 出席董事之簽名 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 併 保存於本公司。
第二十五條 : 監察 人 制度 於 審 計委員會成 立 之 日廢 除之。由 審 計委員 會或 審 計委員會之成員 負責執 行公司法、證 券 交 易 法、 暨 其他法令規定 監察 人之職權。
第二十五條 : 本公司董事 執 行本公司職務時,不 論 公司 營 業 盈虧 ,公 之 一 司得 支給 報 酬 ,其報 酬授 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 水 準 支給 並依其對公司 營運參與 程 度 及 貢獻 之 價值 議定之。
第五章 經理及職員
-
第二十六條 :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
酬,應由董事會 以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 議行之。 -
第二十七條 : 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依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決議,
聘請顧 問及重要職員時由董事會決定之。 -
第二十八條 : 本公司其他職員之任
免依公司管理制度之人事管理規則 辦理之。
第六章 決 算
第二十九條 : 本公司於會計年 度 終 了 ,應由董事會 編造 下 列各 項表 冊,於股東常會三十 日 前,交 審 計委員會 查 核後提請股 東常會 承 認:
一、 營 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 盈餘 分派或 虧損 彌補 之議 案 。
第三十條 : 本公司年 度 如有 獲利 ,應依 稅 前 淨利 提 撥 3 % 為員 工酬 勞 及不 高 於 1 % 為董事 酬勞 , 但 公司 尚 有 累積虧損 時, 應 預 先保 留彌補 數額, 再 依前項 比例 提 撥 員 工酬勞 及董 事 酬勞 。
員 工酬勞 得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 象包 含符 合一定條件之 從 屬公司員 工 。
員 工酬勞 及董事 酬勞 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提股東 會報告。
第三十條 : 本公司年 度 決算如有 盈餘 ,依法繳納 稅 捐, 彌補累積虧 之 一 損 後, 再 提 1 0 % 為法定 盈餘 公 積 , 但 法定 盈餘 公 積 已 達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 在 此限,及依法令規定提 列 或迴轉 特別盈餘 公 積 ;如 尚 有 餘 額, 併 同前 期累積 未分 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 分 配 議 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股東 紅利 。
本公司 基 於 永 續經 營 之理念,除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 規定外, 每 年股 利 分派於 每 年股東常會前由董事會依據 經 營 結 果 、財務狀況及資本規劃 情 形,擬訂 盈餘 分派方
8
式 (含現金股 利 或股票股 利 ) 及金額,其中現金股 利比 率不低於股 利 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 本公司 組織 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第三十二條 : 本章程未訂事項, 悉 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訂 立 於 民國 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一 日 ,第一次 修 正 於 民國 六十四年六月三十 日 ,第二次 修 正於 民國 六十五 年五月十八 日 ,第三次 修 正於 民國 六十六年八月三十 日 ,第四次 修 正於 民國 六十七年十一月十 日 ,第五次 修 正於 民國 六十九年九月五 日 ,第六次 修 正於 民國 六十九 年十月十四 日 ,第七次 修 正於 民國 七十年四月四 日 ,第 八次 修 正於 民國 七十年八月二 日 ,第九次 修 正於 民國 七 十四年五月五 日 ,第十次 修 正於 民國 七十五年六月十九 日 ,第十一次 修 正於 民國 七十六年六月三十 日 ,第十二 次 修 正於 民國 七十七年八月十五 日 ,第十三次 修 正於 民 國 七十八年九月三 日 ,第十四次 修 正於 民國 七十九年十 月十七 日 ,第十五次 修 正於 民國 八十年五月二十五 日 , 第十六次 修 正於 民國 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七 日 ,第十七次 修 正於 民國 八十二年六月十二 日 ,第十八次 修 正於 民國 八十三年五月十四 日 ,第十九次 修 正於 民國 八十三年八 月十二 日 ,第二十次 修 正於 民國 八十四年五月十七 日 , 第二十一次 修 正於 民國 八十四年六月十 日 ,第二十二次 修 正於 民國 八十五年三月二 日 ,第二十三次 修 正於 民國 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 日 ,第二十四次 修 正於 民國 八十六 年十一月四 日 ,第二十五次 修 正於 民國 八十七年五月二 十九 日 ,第二十六次 修 正於 民國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 日 ,第二十七次 修 正於 民國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 日 ,第 二十八次 修 正於 民國 九十一年六月五 日 ,第二十九次 修 正於 民國 九十四年六月十六 日 ,第三十次 修 正於 民國 九 十五年六月十五 日 ,第三十一次 修 訂於 民國 九十九年六 月四 日 ,第三十二次 修 訂於 民國 一 ○○ 年六月三十 日 , 第三十三次 修 訂於 民國 一 ○ 一年六月十四 日 ,第三十四 次 修 訂於 民國 一 ○ 二年六月二十四 日 ,第三十五次 修 訂 於 民國 一 ○ 四年四月二十八 日 ,第三十六次 修 訂於 民國 一 ○ 四年十二月十六 日 ,第三十七次 修 訂於 民國 一 ○ 五 年五月四 日 。
9
附錄三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民國 一 ○ 九年十月十二 日 ( 停 止過戶 日 )
| 職稱 | 姓名 | 持有股數 |
持股比例 |
|---|---|---|---|
| 董事長 | 凱棣股份有限公司 | 12,010,600 |
5.40% |
| 董事 | 茀利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9,426,011 |
4.24% |
| 董事 | 翹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7,651,650 |
3.44% |
| 董事 | 蕭榮福 | 368,994 |
0.17% |
獨立董事 |
李世仁 | 0 | 0.00% |
獨立董事 |
鄒炎崇 | 0 | 0.00% |
獨立董事 |
林彥廷 | 0 | 0.00% |
全體董事持股合計 |
29,457,255 | 13.25% |
|
| 備註: 本公司全 體董事法定應持有股數為12,000,000股,截至109年10月12日止全體董事持有股數為29,457,255股。(本公司獨立董事三人,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依 比率計算之持股成數降為百分之八十) |
本公司全 體 董事法定應 持 有股數為 1 2,000,000 股,截至 1 09 年 1 0 月 1 2 日 止全 體 董事 持 有股數為 29,457,255 股。(本公司 獨立 董事三人, 獨立 董事外之全 體 董事依 比 率計算之 持 股成數降為百分之八十)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