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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MON AGM Information 2022

Jun 21, 2022

52028_rns_2022-06-21_ed615a8b-dade-4445-90d0-84c1f1c0d8f9.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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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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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SOLOMON TECHNOLOGY CORPORATION

111年股東常會

議 事 手 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上午九時
注意事項:
未佩戴口罩或經量測體溫有過高情形之股東,禁止進入股
東會會場,以因應防疫需求並維護其他股東權益!

貳、開會議程

時間: 111 6 8 日(三)上午 9 時正。

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常會。
地點:台北市內湖區行忠路四十二號五樓會議室。
宣布出席股數:宣布開會。
主席就位並致詞。

一、報告事項:

  • (一)本公司 110 年度營業報告。

  • (二)本公司 110 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

  • (三)本公司 110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報告。

  • (四)本公司 110 年度股東紅利分派報告。

  • 二、承認事項:

  • (一)本公司 110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敬請 承認。

  • (二)本公司 110 年度盈餘分派案,敬請 承認。

三、討論事項:
  • (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公決。

  • (二)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公決。

  • (三)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案,提請 公決。

  • (四)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提請 公決。

  • (五)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提請 公決。

  • (六)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公決。

  • (七)修訂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案,提請 公決。

四、選舉事項:
  • (一)本公司第十二屆董事選舉案。
五、其他議案:
  • (一)解除本公司第十二屆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公決。

  •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1

一、報告事項

  • ( ) 本公司 110 年度營業報告。

本公司 110 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

  • ( ) 本公司 110 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

  • 依據公司法第 219 228 條規定辦理。

  • 本公司 110 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

  • ( ) 本公司 110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報告。

  • 依據「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第 28 條規定辦理。

  • 分派 110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之比率及金額如次,並以現金發放之:

    • (1)員工酬勞 1 %:計新台幣 2,193,487

    • (2)董監事酬勞 2 %:計新台幣 4,386,974

  • ( ) 本公司 110 年度股東紅利分派報告。

  • 依據「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第 28 條規定辦理。

  • 2.本公司110年股東紅利,業經董事會決議並報告如次:

    • (1)前半年度股東紅利為0 元。

    • (2)下半年度股東紅利為新台幣 154,323,947 元,並以現金發放之,每股配發新台 幣約 0.9 元。

2

二、承認事項

一
第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 110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敬請 承認。

  • 說 明:

  • 一、依據公司法第 20 條規定辦理。

  • 二、本公司 110 年度財務報表(含合併及個體財務報表),業經本公司董事會編 造完竣,並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梁益彰、陳憲正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 連同營業報告書,送請本公司監察人查核完竣。

  • 三、謹檢附前述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四、敬請 承認。

  • 決 議:

3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 110 年度盈餘分派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

一、依據公司法第 20 條規定辦理。

  • 二、本公司 110 年度盈餘分派謹說明如次:

  • (一)附 110 年度盈餘分配表如后。

  • (二)本案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 元之畸零款合計數,轉入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三)謹訂定本案現金股利「 除息基準日 」為 111 7 13 日 。

  • (四)本次盈餘分派於除息基準日前,若有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修正 或因客觀環境改變,致使流通在外股權數量或其他變動而須修正時, 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 三、敬請 承認。

決 議: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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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項目 金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2,061,664,028
加 ( 減 ) :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 2,715,452
加 ( 減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13,791,288)
加:本年度稅後淨利 198,514,110
減:提列 10% 法定盈餘公積 (20,122,956)
可供分配盈餘 2,228,979,346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 ( 現金股利每股約 0.9 元 ) (154,323,947)
期末未分配盈餘 2,074,655,399
----- End of picture text -----

董事長:陳政隆經理人:陳政隆會計主管:黃千綺
  • 註:依財政部 87.04.30 台財稅第 871941343 號函規定,分派盈餘時,應採個別 辨認方式;本案盈餘分派優先分派 110 年度。

4

三、討論事項

一
第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案修訂重點說明:
依據金管會證期局有關公司治理3.0規定,本公司自今(111)年新增審計委員會
制度並同時刪除監察人制度。
三、謹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如「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請參閱
附件四)
四、提請公決。
決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公決。
說明:
一、修訂依據:
  • (一)金管會證期局有關公司治理3.0規定,本公司自今(111)年新增審計委員 會制度並同時刪除監察人制度。

  • (二)金管會證期局111.1.28證期(發)字第11103804655號函:修正「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規定辦理。

二、謹配合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如「部份條文修訂
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五)
三、提請公決。
決議:

5

第三案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案,提請 公決。
說明:
  • 一、依據金管會證期局有關公司治理3.0規定,本公司自今(111)年新增審計委員會 制度並同時刪除監察人制度。

  • 二、謹配合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份條文,如「部份條文 修訂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六)

  • 三、提請 公決。

決議:
第四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提請公決。
說明:
  • 一、依據金管會證期局有關公司治理3.0規定,本公司自今(111)年新增審計委員會 制度並同時刪除監察人制度。

  • 二、謹配合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如「部份條文修訂對 照表」。(請參閱附件七)

  • 三、提請 公決。

決議:

6

第五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提請公決。
說明:
  • 一、依據金管會證期局有關公司治理3.0規定,本公司自今(111)年新增審計委員會 制度並同時刪除監察人制度。

  • 二、謹配合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如「部份條文修訂對照 表」。(請參閱附件八)

  • 三、提請 公決。

決議:
第六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公決。

說明:

  • 一、依據金管會證期局有關公司治理3.0規定,本公司自今(111)年新增審計委員會 制度並同時刪除監察人制度。及依據交易所111.3.8臺證治理字第1110004250 號公告:修正「00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辦理。

  • 二、謹配合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如「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請參閱附件九)

  • 三、提請 公決。

決議:

7

第七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案,提請公決。
  • 說明:

  • 一、依據金管會證期局有關公司治理3.0規定,本公司自今(111)年新增審計委員會 制度並同時刪除監察人制度。

  • 二、謹全面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條文,並更名為:「董事選任程 序」。(請參閱附件十)

  • 三、提請 公決。

決議:

8

四、選舉事項

一
第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第十二屆董事選舉案,敬請  選舉。
說明:
  • 一、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本公司「公司章程」 及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規定辦理。

  • 二、依據金管會證期局有關公司治理3.0規定,本公司自今(111)年新增審計委 員會制度並同時刪除監察人制度。

  • 三、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 四、本公司第十一屆(民國108.6.12~111.6.11)董事七席(含獨立董事二席) 及監察人二席之三年任期即將屆滿,依法於111年股東常會進行第十二屆董 事改選事宜。

  • 五、為配合111年股東常會召集時間,第十一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提前於第十二 屆董事選出時屆滿。

  • 六、第十二屆應選董事九席(含獨立董事四席),自選任後即行就任,任期為 民國111.6.8~114.6.7,請就「本公司第十二屆董事候選人名單」(請參閱 附件十一)中選任之。

  • 七、請依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規定選舉之。(請參閱附件十)

選舉結果:

9

五、其他議案

一
第案                                                             董事會提
案由:解除本公司第十二屆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公決。
說明:
  • 一、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 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之規定辦理。

  • 二、因本公司第十二屆董事或有經營或擔任其他與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 職位,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爰依法提請 同意解除其「競業禁 止」之限制。(第十二屆董事解除現任競業限制明細表請參閱附件十二)

  • 三、提請 公決。

決議:

10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11-

參、附件

附件四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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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條 第十條 依公司
本公司股東會分 下 列兩種: 本公司股東會分 左 列兩種: 法 第
一、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 一、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
172 條
月內召開。 月內召開。
之2 修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 得以視訊會議或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採行

視訊股東會應符合之條件 作業程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等相關規定 證券主管機關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依公司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
法第第
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172 條

股東會之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 得以 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股東,以公
第4 項

電子方式為之 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 告方式為之。
修增
仟股股東,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依公司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委託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 公司 法 第
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 印發之 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
177 條
東會。 人,出席股東會。
修訂
第四章 董事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配合公
本公司設董事(含獨立董事)七~九人, 本公司設董事(含獨立董事)七~九人, 司治理
任期三年,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 監察人二人 ,任期三年,選舉採候選人提 設置審
應就候選人名單選任之,連選得連任。 名制度,股東應就候選人名單選任之,連 計委員
選得連任。 會,規
前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三人 ,且不得 前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二人 ,且不得 定獨立
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專業資格、持 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專業資格、持 董事席
股、兼職限制、提名、選任方式與適用期 股、兼職限制、提名、選任方式與適用期 次不得
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 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 少於3
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規定辦理。 人,並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應由全 刪除監

體獨立董事組成 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 察人相

會之成員負責執行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及 關內容
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
第十六條之三 第十六條之三 刪除監

刪除 監察人全體解任時 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 察人相
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關內容
----- End of picture text -----

-12-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現行條文
說明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九條
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
集之。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
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
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為
之。
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
mail)或傳真方式通知。
第十九條
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
集之。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
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
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
隨時為之。
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
mail)或傳真方式通知。
同上
第廿一條
刪除
第廿一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
二、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三、查核公司簿冊文件。
四、查核預算及決算。
五、查核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
六、其他依公司法賦與之職權。
同上
第廿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報酬,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
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國內外業
界水準,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
第廿二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依其對本公
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
國內外業界水準,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
同上
第廿二條之一
本公司得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
第廿二條之一
本公司得為董事
、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
同上
第廿六條
本公司應根據公司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
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
項表冊,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廿六條
本公司應根據公司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
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
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
人查核,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同上
第廿八條
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即稅前利益扣
除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扣除累
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
不低於1%及董監事酬勞不高於2%。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另董事酬勞
以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
第廿八條
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即稅前利益扣
除分派員工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扣除
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
勞不低於1%及董監事酬勞不高於2%。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另董監事酬
勞以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
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
同上

-13-

修訂條文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
年度終了後為之。
前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
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
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
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撥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
以前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
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
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
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
議。
【以下略】
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
年度終了後為之。
前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
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
董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
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撥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
以前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
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
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
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
議。
【以下略】
第卅三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79 年4 月28 日,第
1 次~第33 次(略),第34 次修正於民國
109 年6 月2 日,第35 次修正於民國110
年7 月15 日,第36 次修正於民國111 年
6 月8 日。
第卅三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79 年4 月28 日,第
1 次~第33 次(略),第34 次修正於民國
109 年6 月2 日,第35 次修正於民國110
年7 月15 日。
配合修

-14-

附件五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專家之資格限制
第一項 (略)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
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
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
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
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
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
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
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
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
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
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
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
適當且合理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第六條:專家之資格限制
第一項 (略)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
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
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
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
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
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
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
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
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
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
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
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依理準
則第5
條修訂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核決權限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
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應於董事議事錄載明。
三、本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獨立
董事,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
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
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四、本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
委員會,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
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
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核決權限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
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
察人。
三、本公司如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獨立
董事,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
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
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四、本公司如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
委員會,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
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
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配合審
計委員


立,刪
除監察

-15-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

一、~三、(略)
四、取得會計師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
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
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
開報價或主管機關規定如以下各款
者,不在此限:
1.~5.(略)
6.屬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債券。
7.~9.(略)
以下(略)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

一、~三、(略)
四、取得會計師意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
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
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
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
或主管機關規定如以下各款者,不在
此限:
1.~5.(略)
6.屬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券。
7.~9.(略)
以下(略)
依理準
則第10
條及問
答集修
第十一條:關係人交易處理程序
一、(略)
二、決議程序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
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
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
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
項:
1.~7.(略)
(二)本公司或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
子公司有本項第一款交易,交易金
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
第十一條:關係人交易處理程序
一、(略)
二、決議程序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
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
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
項:
1.~7.(略)
依理準
則第15
條修訂
子公司有本項第一款交易,交易金
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

-16-

說明
  •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 , 一

  • 者 本公司應將本項第 款所列各 ,

  • 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 始得簽 。

  • 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但本公司 , ,

  • 與子公司 或子公司彼此間交易 。

  • 不在此限 一

  • (三)第 款及前款 交易金額之計算,應 (二)前款 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 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 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 、

  • 依本程序規定提交 股東會 董事會 序規定 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 通過承認部分 免再計入。 認部分 免再計入。

  • (四) 本公司與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 (三) 本公司與 母公司、 子公司,或直接 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 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 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 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 會得依第八條及第十條授權董事長 交易,董事會得依第八條及第十條 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下先行決行, 授權董事長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下 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

  • 1.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 事會追認。 使用權資產。 1.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

  • 2.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 使用權資產。

  • 2.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 用權資產。

    • 2.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 用權資產。
  • (四)本公司如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獨 ,

  • 立董事 依第二項規定提報董事會 ,

  • 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

  • 意見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 , 。

  • 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五)本公司 已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 (五)本公司 如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 委員會,第一項規定應先經審計委員 計委員會 者 , 依 第一項規定 應經監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 察人承認事項 ,應先經審計委員會 董事會決議,準用第十七條第四項及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 第五項規定。 董事會決議,準用第十七條第四項 及第五項規定。

三、~四、(略)
三、~四、(略)
  • 五、評估交易價格較低時之處理程序二 五、評估交易價格較低時之處理程序二 (一)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一)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如按第三、四項規定評估結果均 產,如按第三、四項規定評估結果均 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 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 項: 項: 1.(略) 1.(略)
2.本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

-17-

==> picture [483 x 74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 。
計委員會 對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 定辦理 如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

規定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 審計委員會者 本目前段對於審計
。 。
準用之 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3.(略)
3.(略) (二)~(三) (略)
(二)~(三) (略)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
依理準
權資產或會員證之處理程序 權資產或會員證之處理程序
則第11
一、~三、(略) 一、~三、(略) 條修訂
四、取得會計師意見 四、取得會計師意見
(一)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一)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之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產之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 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
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表示意見。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並
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二)~(三) (略) (二)~(三) (略)
第十三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第十三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依理準
一、公告申報標準 一、公告申報標準 則第31
條修訂
(一)~(四) (略) (一)~(四) (略)
(五)除前四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 (五)除前四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
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 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 1. 買賣國內公債。

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2.(略)
2.(略)
以下(略) 以下(略)
第十七條:訂定、修訂與實施 第十七條:訂定、修訂與實施 配合審
一、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 一、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 送各監 計委員
會 設
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 察人並 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
立,刪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 應於 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除監察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面聲明者, 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各監察人 。
二、本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獨立董
, ,
事 於前項議案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並將其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列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二、 本公司 已 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 三、 本公司 如 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
----- End of picture text -----

-18-

修訂條文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現行條文
說明
會者,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三、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四、第二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
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之。
五、本處理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92 年6 月
6 日,第一次修訂於95年6 月15 日,
第二次修訂於96 年6 月15 日,第三
次修訂於101 年6 月18 日,第四次
修訂於103 年6 月11 日,第五次修
訂於106 年6 月2 日,第六次修訂於
108 年6 月12 日。第七次修訂於111
年6 月8 日。
會者,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四、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五、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
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之。
六、本處理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92 年6 月
6 日,第一次修訂於95 年6 月15 日,
第二次修訂於96 年6 月15 日,第三
次修訂於101 年6 月18 日,第四次
修訂於103 年6 月11 日,第五次修
訂於106 年6 月2 日,第六次修訂於
108 年6 月12 日。

-19-

修訂前: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核決權限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核決權限如下表:

==> picture [543 x 29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單位:新台幣元
項 核 決 核 決 者
項 目 交易方式 [計算]
次 方式 權 限 總經理董事長董事會監察人
一般取得或處 核決
1 有價證券:貨幣市場基金 單筆 [實收資本額20%或3 億元以上]
分 未達實收資本額 20%或 3 億元 核決核備
其他有價證券、會員證、
5 仟萬元以上 核決
一般取得或處
2 無形資產或其他使用權資 單筆

未達5 仟萬元 核決核備

向關係人取得
3 不動產或其他使用權資產 單筆不論金額大小 核決承認
或處分
其他不動產或其他使用權 超過 5 仟萬元 核決
一般取得或
4 資產、設備或其他使用權 單筆 超過150 萬元~5 仟萬元 核決核備
處分
資產 150 萬元以下 核決核備
合併、分割、收
5 其他重要資產 單筆不論金額大小 核決
購、股份受讓
----- End of picture text -----

註:項次2及4,除依本表「核決權限」規定辦理外,如屬「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交易金額累積達實收資本額20%、總資產10%或3 億元以上,尚應經董事
會決議,監察人承認。
前述交易金額累積之計算,應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20-

修訂後: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核決權限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核決權限如下表:

==> picture [543 x 31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單位:新台幣元
核 決 者
項 核 決
項 目 交易方式 [計算]
次 方式 權 限 總經理董事長 [審計委] 董事會
員會
有價證券:貨幣市場基 一般取得或處 實收資本額20%或3 億元以上 同意 核決
1 單筆
金 分 未達實收資本額20%或3 億元 核決 核備
其他有價證券、會員證、
5 仟萬元以上 同意 核決
一般取得或處
2 無形資產或其他使用權 單筆

未達5 仟萬元 核決 核備
資產
不動產或其他使用權資 向關係人取得
3 單筆不論金額大小 核決
產 或處分
其他不動產或其他使用 超過 5 仟萬元 同意 核決
一般取得或
4 權資產、設備或其他使 單筆 超過150 萬元~5 仟萬元 核決 核備
處分
用權資產 150 萬元以下 核決 核備
合併、分割、收
5 其他重要資產 單筆不論金額大小 同意 核決
購、股份受讓
----- End of picture text -----

註:項次2及4,除依本表「核決權限」規定辦理外,如屬「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交易金額累積達實收資本額20%、總資產10%或3 億元以上,尚應經審計
,。
委員會同意並送董事會決議
前述交易金額累積之計算,應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21-

附件六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 picture [505 x 6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八條:內部稽核制度 第八條:內部稽核制度 配合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 增設
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 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 審計
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委員
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 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 會刪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 審計委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 各監察 除監
員會 。 人 。 察人
二、【略】 二、【略】
三、本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獨立董
, 一 , 一
事 於第 項通知各監察人事項 應
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
四、本公司如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
, 一 ,
員會 第 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 於審
計委員會準用之。
第十二條:訂定、修訂與實施 第十二條:訂定、修訂與實施 同上
一、本處理程序經 審計委員會及 董事會通過 一、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 監察 及配
後,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人 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 合修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增
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 監察
人 。
二、本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獨立董事,

於前項議案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意見 並將其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見列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二、 本公司 已 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 三、 本公司 如 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
者,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者,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三、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四、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四、 第 二 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 五、 第 三 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
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五、 本處理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92 年6 月6 六、 本處理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92 年6 月
日,第一次修訂於95 年6 月15 日,第二 6 日,第一次修訂於95 年6 月15 日,
次修訂於98 年5 月21 日,第三次修訂於 第二次修訂於98 年5 月21 日,第三次
103 年6 月11 日,第四次修訂於108 年6 修訂於103 年6 月11 日,第四次修訂
月 12 日。 第五次修訂於111 年6 月8 日。 於108 年 6 月 12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22-

附件七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八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
債權處理程序及財務報表揭露
一、~五、【略】
六、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
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財務單位
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
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七、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
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
通知審計委員會。
第八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
債權處理程序及財務報表揭露
一、~五、【略】
六、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
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財務單位
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
監察人及各獨立董事,並依計畫時程完
成改善。
七、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
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
通知各監察人及各獨立董事。
八、本公司如完成審計委員會之設置,餘前
二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
準用之。
配合
審計
委員
會設
立,
刪除
監察
第十條:對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提供資金貸與
時,應命該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稱
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
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該「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董事會
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
同。
二、~六、【略】
第十條:對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提供資金貸與
時,應命該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稱
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
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該「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董事會
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修正時亦同。
二、~六、【略】
同上

-23-

修訂條文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說明
第十二條:訂定、修訂與實施
一、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提報股
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提報股
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二、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訂定或修正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事會決議。
三、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四、第二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
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五、本作業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92 年6 月6
日;第一次~第七次(略);第八次修訂
於108 年6 月12 日;第九次修訂於110
年6 月8 日。
第十二條:訂定、修訂與實施
一、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應送各監
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
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
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
論,修正時亦同。
二、本公司如有設置獨立董事時,於前項議
送各監 同上
及配
合修
案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三、本公司如設置審計委員會,訂定或修正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事會決議,不適用前項規定。
四、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五、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
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六、本作業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92 年6 月6
日;第一次~第七次(略);第八次修訂
於108 年6 月12 日。
案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24-

附件八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辦理程序
一、~二、【略】
三、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
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四、【略】
五、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
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時,財
務單位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
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
成改善。
六、【略】
第六條:辦理程序
一、~二、【略】
三、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
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
面通知各監察人及各獨立董事。
四、【略】
五、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
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時,財
務單位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
計畫送各監察人及各獨立董事,並依
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六、【略】
七、公司如設置審計委員會,第三項及第
五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
會準用之。
配合
審計
委員
會設
立,
刪除
監察
第七條:審查程序
一、【略】
二、本公司或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
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保證時,除
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公司之內部稽
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
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
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三、【略】
第七條:審查程序
一、【略】
二、本公司或子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
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保證時,除
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公司之內部稽
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
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
面通知各監察人。
三、【略】
同上

-25-

  •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 第十三條:訂定、修訂與實施 第十三條:訂定、修訂與實施 同上 一、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提報 一、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應 送各 及配 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監察人並 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 合修 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 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 增

  • 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司應將其異議 併送各監察人及 提報股 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 二、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於前項議案 ,

  • 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

  • 見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二、 本公司 已 設置審計委員會,訂定或修 三、 本公司 如 設置審計委員會,訂定或修 正本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正本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 決議。 決議 ,不適用前項規定。

  • 三、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四、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四、第二項 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 五、第三項 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 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之。 之。

  • 五、 本作業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92 年6 月 六、 本作業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92 年6 月 6 日;第一次~第五次(略);第六次修 6 日;第一次~第五次(略);第六次修 訂於民國108 年6 月12 日; 第七次修 訂於民國108 年6 月12 日。 訂於民國111 年6 月8 日。

-26-

附件九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 picture [490 x 3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3 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第3 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參考
----- End of picture text -----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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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議事規則
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3 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第3 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參考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
會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
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
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
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
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
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
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
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
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
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
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
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
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
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
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
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
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
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
範例
第3
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
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
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
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
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
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
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
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
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
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最近會計年度召開
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
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
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
傳送。
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
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
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
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
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
參閱: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
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
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
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
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
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
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
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
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
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

-27-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現行條文
說明
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
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
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
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
更其就任日期。
【以下略】
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
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
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
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
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以下略】
第4 條
【第1~3 項:略】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
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
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
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
準。
第4 條
【第1~3 項:略】
參考
範例
第4
第5 條(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第1 項:略】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
地點之限制。
第5 條(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第1 項:略】
參考
範例
第5
地點之限制。
第6 條(股東會文件之備置)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
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
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
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
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
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
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
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
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
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
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
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
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
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
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
第6 條(股東會文件之備置)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
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
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
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
參考
範例
第6
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
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
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
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
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
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
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
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
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
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
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
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

-28-

說明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 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第 6 條之一(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召集通 參考 知應載事項) 範例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 應於股東會 第6 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條之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1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 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 , 障礙之處理方式 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 ( )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 , 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 及如須 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 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 (三)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 如無法續 , 行視訊會議 經扣除以視訊方式 , 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 出席股 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 , , 額 股東會應繼續進行 以視訊 , 方式參與股東 其出席股數應計 , 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 就該次 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 而未 , 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 其處理方 式。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 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 之適當替代措施。 第8 條(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 第8 條(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 參考 證) 證) 範例 【第1 項:略】 【第1 項:略】 第8 ,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 本公司應對股 條 、 、 、 、 東之註冊 登記 報到 提問 投票及公 , 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 並對視 訊會議錄音及錄影。 ,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 本公司應於存續期 間妥善保存。 ,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 本公司宜對視 。 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第9 條 第9 條 參考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出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範例 席股數依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 第9 , 到股數 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條 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 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 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 訊。 訊。

-29-

說明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
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
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
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
,。
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布流會
。
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
一,
份總數三分之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
一一
司法第百七十五條第項規定為假決
,一
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個月內再
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
,,
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六
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以下:略】【以下:略】
第11 條 第11 條 參考
【第1~6 項:略】 【第1~6 項:略】 範例
,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第11
,,
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條
,
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
,一
式提問每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
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
。
第五項規定
第13 條 第13 條 參考
【第1~3 項:略】 【第1~3 項:略】 範例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第13
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條
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
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
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
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
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
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5~8 項:略】 【第5~8 項:略】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
,,
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
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
,
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
,。
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
,一,
投票結束後為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
。
及選舉結果
,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
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
,,
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
,
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
,
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

-30-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現行條文
說明
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
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
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
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
行使表決權。
第14 條(選舉事項)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
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
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
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
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14 條(選舉事項)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
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
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
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監事名單及其獲得
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
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參考
範例
第14
第15 條
【第1~2 項:略】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
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
領及其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
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
第15 條
【第1~2 項:略】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
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
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
應永久保存。
前項決議方法,係經主席徵詢股東意見,
股東對議案無異議者,應記載「經主席徵
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惟股東對議
案有異議時,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通過表
決權數與權數比例。
參考
範例
第15
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
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
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
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
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決權數與權數比例。
第16 條(對外公告)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
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
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
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
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
第16 條(對外公告)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
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
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
之揭示。
參考
範例
第16
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
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
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
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
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

-31-

==> picture [490 x 20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以下:略】 【以下:略】
第19 條(視訊會議之資訊揭露) 參考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 本公司應於投 範例

票結束後 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 第19

舉結果 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 條新
, ,
台 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 持續揭露至 增
少十五分鐘。
第 20 條(視訊股東會主席及紀錄人員之所 參考
在地) 範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 主席及紀錄人 第20
一 ,
員應在國內之同 地點 主席並應於開會 條新

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增
----- End of picture text -----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以下:略】
【以下:略】
第19 條(視訊會議之資訊揭露)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
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
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
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
少十五分鐘。
參考
範例
第19
條新
20 條(視訊股東會主席及紀錄人員之所
在地)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
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
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參考
範例
第20
條新
21 條(斷訊之處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
參考
範例
第20
條新
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
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
之技術問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
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
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
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
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
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
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
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
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
續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
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
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
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
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
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依第二項規定辧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
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
果或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
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
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
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
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
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
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
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

-32-

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現行條文
說明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
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
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
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
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
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
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
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
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
理。
第22 條(訂定與修訂)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
本規則訂定於民國100 年6 月10 日。第1
次~第4 次【略】。第5 次修訂於110 年7 月
15 日。第6 次修訂於111 年6 月8 日。
第19 條(訂定與修訂)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
本規則訂定於民國100 年6 月10 日。第1
次~第4 次【略】。第5 次修訂於110 年7 月
15 日。
配合
修訂

-33-

附件十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任程序

  • 第1 條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一 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 第2 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 第3 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 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 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 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
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三、經營管理能力。

  • 四、危機處理能力。

  • 五、產業知識。

  • 六、國際市場觀。

  • 七、領導能力。

  • 八、決策能力。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 第4 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 法」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
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市上
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第5 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 度程序為之。

  •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 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於最近一
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
東臨時會補選之。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 第6 條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34-

  • 第7 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但以電子方 式行使投票權者,不另製發選舉票。

  • 第8 條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 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票權數 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票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 籤。

  • 第9 條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 項有關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10條[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 五、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第11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 選權數。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

  •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12條[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13條[本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96 年6 月15 日;第1 次修訂於100 年6 月10 日;第2] 次修訂於104 年6 月12 日;第3 次修訂於106 年6 月2 日;第4 次修訂於111 年6 月8 日。

-35-

一 附件十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屆董事候選人名單

==> picture [770 x 40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戶號或 候選人 持有股數 是否已連續擔
序號 候選人姓名 學歷 經歷 現職 任三屆獨立董
ID N. 類別 (股)公司 事
紐約大學MBA 法銀巴黎證券台灣研究部主管兼亞 所羅門(股)董事長、總經理
南加大會計碩士 洲科技產業主管 新門科技(股)董事長、總經理
密西根大學經濟碩士 德意志證券亞洲半導體產業資深分 富相科技(股)董事
析師 摩迪投資(股)董事長、總經理
瑞士信貸半導體產業分析師 三門科技(股)董事長、總經理
Stern Stewart 管理顧問公司管理顧 碧瑤育樂事業(股)監察人
問 迅智自動化科技(股)董事
1 24070 董事 陳政隆 15,733,057 不適用
友上科技 ( 股 ) 公司董事 Solomon Technology (USA) Corp .董事長
銀嘉科技 ( 股 ) 公司董事 Solomon Robotics ( Thai ) Ltd.董事長
業生科技 ( 股 ) 公司董事長 Solomon Science Technology (VN)
Company Limited 董事長
Solomon Energy Technology
(Singapore ) Pte. Ltd.董事長
盈門能源科技(股)董事
大同工學院電機系畢 所羅門(股)董事長、總經理 所羅門(股)董事
聯測科技(股)董事長 富相科技(股)董事長
台晶科技(股)董事長 三門科技(股)董事
隆門科技(股)董事長 摩迪投資(股)董事
慶成企業(有)董事 Goldentek Display System (BVI) Co., Ltd.
鈺門國際貿易(上海)(有)董事 董事
2 1 董事 陳健三 9,587,377 不適用
Total Profit Holding Ltd.董事 Futek Trading Company Ltd.董事
銀嘉科技(股)董事長 Solomon Goldentek Display (HK) Ltd.董事
富相科技(股)總經理 業生科技(股)監察人
三門科技(股)董事長、總經理 盈門能源科技(股)董事長、總經理
摩迪投資(股)董事長、總經理 盛鵬科技(股)董事
聚鑫能源(股)董事
專科 所羅門(股)特別助理 所羅門(股)董事
3 2 董事 陳呂素玉 15,150,843 不適用
所羅門(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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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戶號或
ID N.
候選人
類別
候選人姓名 學歷
經歷
現職
學歷
經歷
現職
學歷
經歷
現職
持有股數
(股)公司
是否已連續擔
任三屆獨立董
4 39417 董事 摩迪投資(股)
代表人:
高升輝
台北工專電機工程科

隆門科技(股)董事
隆門科技(股)總經理
所羅門(股)事業群總經理
所羅門(股)顧問
所羅門(股)董事
鈺門國際貿易(上海)(有)董事長、總經理
所羅門貿易(深圳)(有)董事
盈門能源科技(股)董事
100,432 不適用
5 88370 董事 勝興投資(股)
代表人:
王韋中
賓州大學華頓商學院
企管碩士
台灣大學電機系學士

台新創投(股)副總經理
安泰銀行資深經理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投資部經理
永進機械工業(股)董事
悠遊卡投資控股(股)董事
悠遊卡(股)董事
鈦昇科技(股)董事
台灣糖業(股)董事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董事長
善德生化科技(股)董事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董事
新北市果菜運銷(股)董事
所羅門(股)董事
天使放大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中華民國證券分析師
中華民國十大傑出青年
145,026 不適用
6 E101** 獨立董事 黃銘祐 東吳大學會計學系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
資誠企業管理顧問(股)公司副董事

傳誠投資顧問(股)董事長
志成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和潤企業(股)獨立董事
兆赫電子(股)獨立董事
大魯閣實業(股)公司獨立董事
南港輪胎(股)董事
中和羊毛工業(股)董事
伯樂影業(股)董事
鑫囍創業(股)董事
樂迦再生科技(股)監察人
0
7 Q121** 獨立董事 翁慶昌 大同大學電機博士 淡江大學電機系教授兼系主任
淡江大學電機系副教授
美國喬治亞理工學院訪問學者
加拿大曼尼托巴大學訪問學者
日本電氣通信大學訪問學者
淡江大學工學院機器人博士學位學
程主任
淡江大學智慧自動化與機器人中心
主任
台灣智慧自動化與機器人協會監事
淡江大學電機系特聘教授
中華民國自動控制學會理事
台灣機器人學會理事
台灣智慧自動化與機器人協會理事
上銀科技教育基金會董事
所羅門(股)董事
所羅門(股)薪資報酬委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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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戶號或
ID N.
候選人
類別
候選人姓名 學歷 經歷 現職 持有股數
(股)公司
是否已連續擔
任三屆獨立董
8 L102** 獨立董事 王居卿 台灣大學商學博士
大同工學院MBA
政治大學企管系學士
明志工專電機工程畢
淡江大學教授兼管理學院院長
淡江大學教授兼企管系系主任
淡江大學教授兼創育中心主任
大同公司海外處業務經理
大同工學院副教授
台北科技大學、台北市立教育大學、
輔仁大學、實踐大學等兼任教授
柏騰科技、綠能科技、漢科科技等
獨立董事
漢通創投官股代表董事
考選部高考及特考等之典試委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採購評選委員
淡江大學教授
漢通創投官股代表董事
考選部高考及特考典試委員及召集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採購評選委員
0
9 A121** 獨立董事 黃崇源 國立交通大學資訊學
院資訊科學與工程研
究所(工學)博士
國立交通大學電機資
訊學院資訊科學系
(工學)碩士
長庚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副教授
長庚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助理教授
長庚大學資訊中心教學服務組長
元培科技大學生醫科技學群副執行

元培科技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助理教
授暨系主任
世新大學資訊管理學系兼任助理教

中國科技大學資訊工程學系講師
新竹市青草湖社區大學電腦學程資
訊課程講師
環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系統工程師
宇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軟體部資深
系統設計師
百點連鎖資訊教室教學部主任
百點連鎖資訊教室管理部總經理特
別助理
鼎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軟體開發部
主任
長庚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授
長庚大學人工智慧學士學位學程暨研究所
合聘教授
長庚大學人工智慧研究中心合聘教授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神經內科部腦血管科合
聘研究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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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二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屆董事解除現任競業限制明細表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屆董事解除現任競業限制明細表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屆董事解除現任競業限制明細表
序號 姓名 職別
現職
1 陳政隆 董事
新門科技(股)董事長、總經理
富相科技(股)董事
摩迪投資(股)董事長、總經理
三門科技(股)董事長、總經理
碧瑤育樂事業(股)監察人
迅智自動化科技(股)董事
Solomon Technology (USA)Corp.董事長
Solomon Robotics (Thai) Ltd.董事長
Solomon ScienceTechnology(VN) Company Limited 董事長
Solomon EnergyTechnology(Singapore) Pte. Ltd.董事長
盈門能源科技(股)董事
2 陳健三 董事
富相科技(股)董事長
三門科技(股)董事
摩迪投資(股)董事
Goldentek Display System (BVI) Co., Ltd.董事
Futek Trading Company Ltd.董事
Solomon Goldentek Display (HK) Ltd.董事
業生科技(股)監察人
盈門能源科技(股)董事長、總經理
盛鵬科技(股)董事
聚鑫能源(股)董事
3 摩迪投資(股)
代表人:
高升輝
法人董事
代表人
鈺門國際貿易(上海)(有)董事長、總經理
所羅門貿易(深圳)(有)董事
盈門能源科技(股)董事
4 勝興投資(股)
代表人:
王韋中
法人董事
代表人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董事長
善德生化科技(股)董事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董事
新北市果菜運銷(股)董事
天使放大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中華民國證券分析師
中華民國十大傑出青年
5 黃銘祐 獨立
董事
傳誠投資顧問(股)董事長
志成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和潤企業(股)獨立董事
兆赫電子(股)獨立董事
大魯閣實業(股)公司獨立董事
南港輪胎(股)董事
中和羊毛工業(股)董事
伯樂影業(股)董事
鑫囍創業(股)董事
樂迦再生科技(股)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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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姓名 職別 現職
淡江大學電機系特聘教授
中華民國自動控制學會理事
獨立
6 翁慶昌 台灣機器人學會理事
董事
台灣智慧自動化與機器人協會理事
上銀科技教育基金會董事
淡江大學教授
獨立 漢通創投官股代表董事
7 王居卿
董事 考選部高考及特考典試委員及召集人
行政院公共工程採購評選委員
長庚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授
獨立 長庚大學人工智慧學士學位學程暨研究所合聘教授
8 黃崇源
董事 長庚大學人工智慧研究中心合聘教授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神經內科部腦血管科合聘研究員
聯合聚晶(股)董事
法人
9 摩迪投資(股) 迅智自動化科技(股)董事
董事
富相科技(股)監察人
法人
10 勝興投資(股)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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