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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MON — AGM Information 2021
Jul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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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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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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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SOLOMON TECHNOLOGY CORPORATION
110年股東常會
議案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上午9時
注意事項:
金管會公告未佩戴口罩或經量測體溫有過高情形之股東,
禁止進入股東會會場,以因應防疫需求並維護其他股東權
益
貳、開會議程
時間: 110 年 6 月 7 日(一)上午 9 時正。
地點:台北市內湖區行忠路四十二號五樓會議室。
宣布出席股數:宣布開會。
主席就位並致詞。
一、報告事項:
-
(一)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 -
(二)本公司109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 -
(三)本公司109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報告。 -
(四)本公司109年度股東紅利分派報告。 -
二、承認事項: -
(一)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敬請 承認。 (二)本公司109年度盈餘分派案,敬請 承認。
三、討論事項:
-
(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公決。 -
(二)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公決。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3-
一、報告事項
( 一 ) 本公司 109 年度營業報告。
本公司 109 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
-
(
二)本公司109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 -
依據公司法第219、228條規定辦理。 -
本公司109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
( 三 ) 本公司 109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報告。
-
依據「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第28條規定辦理。 -
分派109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之比率及金額如次,並以現金發放之:
( 1 )員工酬勞 1 %:計新台幣 351,230 元
(2)董監事酬勞2%:計新台幣702,460元
( 四 ) 本公司 109 年度股東紅利分派報告。
-
依據「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第28條規定辦理。 -
2.本公司109年股東紅利,業經董事會決議並報告如次: -
(1)前半年度股東紅利為0 元。 -
(2)下半年度股東紅利為新台幣85,735,526 元,並以現金發放之,每股配發新台幣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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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認事項
一
第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敬請 承認。 -
說 明: -
一、依據公司法第20條規定辦理。 -
二、本公司109年度財務報表(含合併及個體財務報表),業經本公司董事會編造 完竣,並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梁益彰、陳憲正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連同 營業報告書,送請本公司監察人查核完竣。 -
三、謹檢附前述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四、敬請 承認。 -
決 議:
-5-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109年度盈餘分派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 -
一、依據公司法第20條規定辦理。 -
二、本公司109年度盈餘分派謹說明如次: -
(一)附109年度盈餘分配表如后。 -
(二)本案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之 畸零款合計數,轉入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三)謹訂定本案現金股利「 除息基準日 」為110年7月4日。 -
(四)本次盈餘分派於除息基準日前,若有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 客觀環境改變,致使流通在外股權數量或其他變動而須修正時,擬請股 東常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三、敬請承認。
決 議: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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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金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2,124,902,325
加 ( 減 ) :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 860,944
加 ( 減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3,436,500
加:本年度稅後淨利 20,317,644
減:提列 10% 法定盈餘公積 (2,117,859)
可供分配盈餘 2,147,399,554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 ( 現金股利每股 0.5 元 ) (85,735,526)
期末未分配盈餘 2,061,66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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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陳政隆經理人:陳政隆會計主管:黃千綺
註:依財政部87.04.30台財稅第871941343號函規定,分派盈餘時,應採個別 辨認方式;本案盈餘分派優先分派10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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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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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公決。
說 明:
一、依據「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二、謹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如「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請參閱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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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公決。
說明:
-
一、依據交易所110.1.28臺證治理字第1100001446號修正「00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議事規則」參考範例辦理(並經110.1.21金管證交字第1090150567號函准予備 查)。 -
二、謹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如「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請參閱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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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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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附件
附件四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修訂條文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說明 |
現行條文說明 |
|---|---|---|---|
第六條本公司股票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亦得採無實體發行股份,或得就每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發行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由代表公司之董事 |
第六條本公司股票為記名式,並應編號及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再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亦得採無實體發行股份,或得就每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發行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依公司法第162條修訂 |
|
第十六條本公司設董事(含獨立董事)七~九人,監察人二人,任期三年,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候選人名單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前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選任方式與適用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本公司設董事(含獨立董事)七人,監察人二人,任期三年,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候選人名單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前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選任方式與適用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修訂 |
||
第卅三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79年4月28日。第1次修正於民國79年6月1日,第2次~第33次【略】,第34次修正於民國109年6月2日,第35次修正於民國110年6月7日。 |
第卅三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79年4月28日。第1次修正於民國79年6月1日,第2次~第33次【略】,第34次修正於民國109年6月2日。 |
配合修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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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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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3 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參考
第1~3 項【略】 第1~3 項【略】 範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 第3
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 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 條
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 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
一 一 一 一
併、分割或 公司法第 百八十五條第 項 併、分割或第 百八十五條第 項各款之
、
各款之事項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 事項 ,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
一、 、
第四十三條之六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其主要內容
一 ,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 及第六 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
。
十條之二之事項 ,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 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5 項【略】
第5 項【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
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
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
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
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
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
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
不列為議案。 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
不列為議案。 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
,
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 ,
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 董事
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之相關規 。
會仍得列入議案
, ,
定以1 項為限 提案超過 1 項者 均不列
。
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
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 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
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 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
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
者, 該提案 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 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
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 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
議案討論。 論。
以下【略】 以下【略】
第9 條 第9 條 參考
第1 項【略】 第1 項【略】 範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 並同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 第9
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條
訊。 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 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
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 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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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
修訂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
修訂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
|---|---|---|
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以下【略】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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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 條(選舉事項)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第2 項【略】第14 條(選舉事項)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第2 項【略】參考範例第1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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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 條(訂定與修訂)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本規則訂定於民國100 年6 月10 日。第1次~第3 次【略】,第4 次修訂於109 年6月2 日。第5 次修訂於110 年6 月7 日。 |
第19 條(訂定與修訂)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本規則訂定於民國100 年6 月10 日。第1次~第3 次【略】,第4 次修訂於109 年6月2 日。 |
配合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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